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领取代表证清单——(工商税务)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及附件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注:本申请书适用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请设立、变更、注销、备案。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代表信息联络员信息注:1、联络员主要负责本企业与企业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
联络员应了解企业登记相关法规和企业信息公示有关规定。
2、《联络员信息》未变更的不需重填。
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表注:1.本文书适用于各类市场主体办理设立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2.本文书适用于市场主体“一照多址”备案,每个经营场所分别填写。
3.申请人请按照格式规范填写,并在相应的“□”中打“√”。
自建房、无法提供详细地址的需填写《方位示意图》。
4.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设立登记,“申请人承诺”由拟任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申请变更登记,由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并加盖市场主体公章。
5.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由隶属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并加盖隶属市场主体公章。
6.个体工商户申请设立登记、经营场所变更登记,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签字。
7.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方位示意图(自建房必填)市场主体“一照多址”备案申请书章。
2.申请人为合伙企业的,由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或委派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3.申请人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由投资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4.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的,由经营者签字。
市场主体“一照多址”备案通知书()登记一照多址字()号市场主体名称:(印章)年月日(本通知书适用于市场主体“一照多址”备案。
市场主体应按照规定放置于醒目位置或持续公示在首页显著位置)财务负责人信息。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问题解答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问题解答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问题解答问:什么是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与税收协定上的“常设机构”有何区别?答:“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指按国务院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或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包括港澳台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的常驻代表机构。
税收协定上的“常设机构”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营业场所,依照税收协定第五条“常设机构”条款的规定构成我国的常设机构,我国税务机关对该常设机构依法享有税收管辖权。
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有哪些要求?答:《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代表机构应当自领取工商登记证件(或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资料,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一)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三)注册地址及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应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应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应提供产权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四)首席代表(负责人)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五)外国企业设立代表机构的相关决议文件及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其他代表机构名单(包括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首席代表姓名等);(六)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纳税申报有哪些要求?答:《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代表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薄,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并应按照实际履行的功能和承担的风险相配比的原则,准确计算其应税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在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纳税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据实申报缴纳增值税。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需提交资料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需提交资料【一】年度报告书;
【二】指定代表或者托付代理人证明;
【三】经会计事务所审计代表机构费用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关于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代表机构,该审计报告还应包括营利情况的相关内容〕;
【四】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印章〕;
【五】*外国〔地区〕企业存续的合法营业证明。
注:以上标注*号的,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或有权机构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
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的,应经所在国公证机构公证后交由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并经我国驻该第三国的使〔领〕馆认证。
香港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应当经当地中国托付公证人的公证,并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转递。
澳门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应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并经司法部派驻当地的机构签章转递。
台湾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应通过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中国公证员协会依据《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实施方法》出具公证文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调整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书式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调整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书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8.06•【文号】工商外企字[2004]第122号•【施行日期】2004.08.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的“第四部分关于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备案”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文书格式、《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书》的通知(2011)(发布日期:2011年2月16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1日)停止使用*注:本篇法规的“第二部分和第五部分”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书式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06年1月1日)废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调整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书式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4]第1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被授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书式下发使用以来,总体上看,效果是积极明显的,进一步规范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工作,提高了登记工作效率。
但是,仍存在不足,特别是不能适应今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行政许可法》的要求。
总局认为,根据《行政许可法》和《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等配套规章,有必要对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书式进行调整。
这次调整,主要是从更加符合法律法规精神,更加规范,更加便于企业和外商登记部门工作人员使用出发,取消了一些要求提交的文件或限制性规定,合并了一些内容相近的书式,增加了少数必要的书式。
调整后的登记书式共52种,对原有书式保留25种、减少1种、合并5种,并增加3种。
具体调整内容如下:一、增加3种书式:1、《准予登记通知书》2、《不予受理通知书》3、《企业(企业集团)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二、对24种书式进行修改1、在《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的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相关事项表中增加投资者注册资本额一栏。
外国公司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办事处)所需材料及说明.doc

外国企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办事处)所需材料及说明-一、给市外经委及工商局设立办事处的申请书原件各一份、复印件四份,其内容包括:境外企业的名称、注册成立时间、企业地址、业务范围、对华贸易及投资情况、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目的、常驻代表机构的名称,驻在期限、办公地址。
申请书需用境外企业文头纸打印,并由负责人(董事长或总经理)签字并盖企业公章;二、由境外企业所在国或地区的有关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六份(香港企业的有限公司要同时出具企业登记证和有效期的商业登记证两种文件);三、由境外企业所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原件一份(复印件五份),内容包括:公司性质、董事长姓名、注册资本、实受资本、资金往来情况;四、境外企业的税务登记复印件一份;五、由境外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授权任命书原件二份、复印件六份,同时出具首席代表(一般代表)个人资料:1.外方代表的简历原件一份及复印件六份、照片八张、护照复印件八份、健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二份;2.中方人员简历原件一份及复印件六份,原单位政审证明原件一份,辞职证明原件一份及复印件五份,身份证复印件八份,照片四张;六、由首席代表或代表与中方产权单位双方签字盖章的租房协议书原件1份及复印件五份,内容包括双方责任与义务、租期、详细地址、电话;七、对外国(地区)企业呈报的文件资料初审后,由代理机构出推荐函;八、填写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申请表及代表机构人员申报表。
注:1、上述材料中所有的外文材料需到指定地点翻译成中文。
2、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名称应以“国别+企业名称+沈阳办事处”的方式确定;3、办理设立、延期、变更等手续时,须经办人持委托书、代表证或雇员证办理。
4、台湾企业、烟草行业需我公司出函报经贸部批准;5、变更代表,变更地址,办事处延期等须提前办理手续,顺序是先审批机关后登记机关。
外国企业怎么租赁办公楼(上海)()房产买卖二手房商品房纠纷房产税费购房指南物业管理房屋租赁小区物权房屋抵押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入和加入WTO的日程日益迫近,许多跨国公司的先遣队已占领上海滩头,准备在中国加入WTO 后以抢得先机,外国企业及其办事机构很想在上海找到一个位置环境价格都十分理想的写字楼,那么外商企业怎样在沪租赁写字楼,从法律上又如何操作呢?一、合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入和加入WTO的日程日益迫近,许多跨国公司的先遣队已占领上海滩头,准备在中国加入WTO 后以抢得先机,外国企业及其办事机构很想在上海找到一个位置环境价格都十分理想的写字楼,那么外商企业怎样在沪租赁写字楼,从法律上又如何操作呢?一、合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入和加入WTO的日程日益迫近,许多跨国公司的先遣队已占领上海滩头,准备在中国加入WTO后以抢得先机,外国企业及其办事机构很想在上海找到一个位置环境价格都十分理想的写字楼,那么外商企业怎样在沪租赁写字楼,从法律上又如何操作呢?一、合同签订前,需严格审查出租人的主体资格及房屋可出租年限。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所需提交的材料说明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所需提交的材料说明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领取或从网站下载表格)2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审批文件应提交原件。
行政审批被取消的事项毋须提交,如贸易、制造、货运代理、承包经营、咨询、广告、投资、租赁等类企业。
3 、外国(地区)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的公证、认证文件合法开业证明为企业所在国家(地区)有关当局核发的能证明企业存续两年以上的注册证书原件或复印件;资信证明应提交与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原件;合法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应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和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
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当经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再经所属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外国(地区)金融、保险、证券类企业的资信证明为该企业近三年年报,若为外文,应将资产负债及损益的相关内容译成中文,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的任职文件和代表简历代表机构代表(含首席代表)不得超过4人。
5 、驻在地址的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一年以上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应委托当地外事服务单位或中国政府指定的其他单位办理),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6 、外国(地区)企业的章程和董事会董事名单适用于外国(地区)金融、保险、证券类企业。
7、其它有关文件、证件*表格首页的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身份的法定证明文件。
该证明文件能够证明签字人为企业有权签字人,如所在外国(地区)公证机关出具的相关公证文件、律师函等,外国(地区)企业合法开业证明上注明有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姓名的毋须再提交其它证明。
注:申请书(表格)应由外国(地区)企业的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应用黑色或蓝黑色的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2.17•【文号】工商外企字[2011]27号•【施行日期】2011.02.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1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0年11月19日以国务院第584号令公布,将于2011年3月1日起实施。
为确保《条例》顺利实施,认真做好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工作,保障代表机构在我国境内合法开展业务活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认识,深刻领会《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条例》是在我国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不断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的背景下颁布的。
《条例》的实施,对于我国履行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完善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制度,推动代表机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国深化对外开放的必然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代表机构为我国吸引外商投资和促进对外经济合作交流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规范代表机构登记管理,1983年国务院批准颁布了《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该办法施行二十多年来,为代表机构在境内正常开展业务活动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保障。
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代表机构登记管理中也不断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代表机构在设立户数、业务范围和活动方式等方面都有较大的变化,原办法的滞后性日益明显,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
《条例》在原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代表机构的性质和准入标准,拓展了代表机构业务活动的范围,明确了业务活动的规则,为代表机构依法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提供了更为有效的法律保障。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启用新版营业执照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启用新版营业执照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8.12.19•【文号】国市监注〔2018〕253号•【施行日期】2018.12.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启用新版营业执照的通知国市监注〔2018〕2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营业执照是登记机关依法颁发给各类市场主体的重要凭证,是市场主体登记工作的直接体现。
商事制度改革以来,营业执照所关联的市场主体信息越来越丰富,应用领域越来越广泛。
随着机构改革的稳步推进,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对现版营业执照进行改革,调整相关内容,重新设计并启用新版营业执照。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版面内容。
新版营业执照照面版式统一调整为横版,设有正本和副本。
正本尺寸为: 297mm(高)×420mm(宽);副本内芯尺寸为:210mm(高)×297mm(宽)。
副本配套发放封皮,副本封皮尺寸为:225mm(高)×310mm (宽)。
正副本照面按照《营业执照印制标准(2019年版)》印制国徽、边框、标题(营业执照)、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登记机关公章、年月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监制等内容。
正副本照面按照《营业执照打印标准(2019年版)》打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号码、记载事项名称及内容、二维码等内容,其中副本照面加打年报提示语。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代表证》中的监制单位名称等一并进行调整。
二、增加二维码功能。
新版营业执照对原版营业执照的二维码功能进行统一调整,实现二维码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的企业信息精准联接,并在营业执照上增加“扫描二维码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了解更多登记、备案、许可、监管信息”提示语,鼓励社会各界通过扫描二维码直接查询该市场主体的公示信息,方便社会各界了解市场主体情况,进一步扩大营业执照在社会管理领域的重要作用,为市场主体自律、部门监管和社会共治奠定坚实基础。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申请书》2、外国(地区)企业住所证明和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注:隶属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部门出具的外国(地区)企业存续2年以上的主体资格证明或其他有关营业证明。
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3、外国(地区)企业的章程或者组织协议注: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4、外国(地区)企业出具的对有权签字人的授权或证明文件注: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5、外国(地区)企业对首席代表、代表的任命文件注: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国(地区)企业住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国(地区)企业住所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证件规范要求:1、本申请书应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中文翻译件。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2项该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家(地区)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住所变更的证明文件,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及其有权机构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
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
6、变更核准后,需将登记证、代表证原件交回,以换领新的登记证、代表证。
7、代表机构变更,外国(地区)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告。
2、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限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证件规范要求:1、本申请书应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中文翻译件。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2项合法营业证明指隶属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部门出具的外国(地区)企业存续2年以上的主体资格证明或其他有关营业证明;资信证明应提交同该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原件。
第2项文件应经外国(地区)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及其有权机构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
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
6、第4项应提交批准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须经批准的,应当取得批准。
外国(地区)企业应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逾期申请变更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应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另行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