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电气防爆管理制度(2篇)
防爆电气设备入井管理制度(5篇)

防爆电气设备入井管理制度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矿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管理工作,保证井下机电设备正常、安全运转,提高管理水平,最大限度地消灭井下电气事故,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一、井下电气设备的选用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二、凡从事防爆电气设备检修、安装、验收工作的人员必须熟悉和执行GB3836-83《防爆电气设备制造检验规程》和《煤矿电气设备防爆性检查细则》。
三、新购进的高压防爆开关、低压防爆开关、防爆电动机、防爆移动式变电站、检漏继电器、煤电钻综保、照明综保、皮带机综保、瓦斯继电器、仪表等防爆电气设备下井前必须经防爆电气设备检查员(电检员)对其防爆性能进行详细检查,合格后在设备上粘贴合格证,设备组进行设备编号方准下井使用。
四、防爆接线盒、防爆电铃、打点器、按纽等五小防爆电器,发放使用前必须经过防爆电气设备检验员对其防爆性能进行详细检查,合格后签发入井合格证方准下井使用。
五、凡升井检修的防爆电气设备,检修完成后,都必须由防爆电气设备检验员、设备管理员、维修负责人、技术员共同对设备进行验收,合格后并贴有检查合格证方可入库,由机电科设备组统一发放。
六、新装备的采掘工作面,必须由本单位机电技术人员提前一个月将采(掘)工作面的设计及所需设备报机电科,然后由机电科科审批和准备。
七、新采(掘)工作面安装完毕(按部分安装完毕)后,必须不少于开工前三天通知安全科,然后由安全科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详细验收,验收中机电科尤其应对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保护装置进行详细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准投入运行。
八、凡防爆电气设备必须有入井、安装、检修、维护和详细工作记录。
九、每台、每套防爆电气设备入井,机电科设备组必须有每一设备的使用地点、设备编号、规格型号、容量等内容的设备台帐。
十、凡防爆电气设备,因检修、安装、使用不当、不合格而造成的失爆,一律按矿发文件进行处罚。
十一、电气设备使用单位,应认真执行设备包机制度,做好开机、运转前的自检自查工作,发现失爆应立即停止运转,并切除电源进行处理,处理不了的应及时向机电科、调度室汇报。
井下电气防爆的管理规定范文(3篇)

井下电气防爆的管理规定范文一、开关应完好无损,转动防爆面间隙应小于0.4mm,不得缺丝少件。
螺丝、弹簧垫要齐全。
二、接线时电缆外皮进入按线腔一般在5-15mm,接线要牢固且接触电阻不得大于同种线径电缆的电阻。
三、接线应整齐无毛刺,齿形压线板,平垫齐全,不得压电缆皮。
四、接线腔内要干净整齐,接地线长度应以把所有电缆线拉脱之后,地线不脱落为标准。
五、胶圈大小合适,电线套入胶圈内,电缆外皮与胶圈间隙不应大于0.5mm,胶圈外径与进线口间隙不得大于2mm,胶圈厚度不得小于电缆芯线直径的7倍。
六、所有不接线的接线口,都必须有厚度不小于2mm的挡板堵死,且必须有密封圈,挡板要挡在外面。
七、螺旋接线咀以手不能旋动为合格,带压线板的接线咀以电缆压紧后不松动为标准。
八、开关弹簧垫、螺丝必须齐全,有弹性物质力除外。
井下电气防爆的管理规定范文(2)第一章总则1.1 目的和依据本管理规定的制定旨在保障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防止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
该规定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以及井下电气设备安全管理的实践经验进行制定。
1.2 适用范围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所有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电力系统、照明系统、通信系统等。
1.3 定义1.3.1 井下电气设备:指在井下使用的电气设备,包括电缆、开关、插座、电动机等。
1.3.2 防爆措施:指为防止电气设备产生火花、电弧等导致火灾、爆炸的措施,包括防爆型电气设备的选择、安装和使用。
1.3.3 运行人员:指从事井下电气设备运行、检修和维护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井下电气设备的选择2.1 设备标准井下电气设备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的相关标准要求,并取得相应的产品合格证书。
2.2 防爆等级根据井下环境的气体、粉尘等特性,选择相应的防爆等级的电气设备。
防爆等级要满足井下环境的爆炸性气体或粉尘的防爆要求。
2.3 安全间距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要按照相关标准的要求,保持安全间距,避免设备之间的火花、电弧等直接接触。
2024年井下电气防爆管理制度(二篇)

2024年井下电气防爆管理制度(一)防爆电气设备除按《煤矿安全规程》、《河南省煤矿防爆电气性能检查细则》执行,还应遵守下列要求:1、煤矿使用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产品,必须经过安全检验并取得MA标志。
2、专职防爆检查员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培训考试,并取得合格证,兼职必须经过矿级(或相当于矿级)培训考试并取得合格证。
无防爆检查合格证不得对电气设备进行防爆性能检查。
3、防爆电气入井前,应检查“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MA 标志”及安全性能。
4、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变更额定值使用和技术改造时,必须经国家授权的矿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验。
5、推广使用高效、低耗、节能电气设备,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电气设备产品。
防爆性能遭到破坏的电气设备,严禁在井下使用。
其他应符合下列要求:⑴电缆护套深入器壁5-15㎜,使用合格的卡爪和弹簧垫片,接线整齐,无毛刺。
螺母、垫片不压绝缘外皮,电气间隙、爬电距离符合要求,接线室和本体腔无杂物。
⑵所有电气设备(包括小型电器)的选用,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
⑶防爆电气设备(包括小型电器)、电缆的使用电压等级不得高于其标称电压等级,否则视为失爆。
电气设备严禁超容量、超电压等级使用。
⑷螺栓和螺母不允许用塑料或轻合金材料制成。
⑸设在护圈内的螺栓头或螺母的上端不得超出护圈的高度。
⑹闲置的喇叭嘴内必须使用完好的密封圈。
⑺隔爆开关的电源、负荷引入装置,不得颠倒使用。
⑻隔爆开关控制进线装置严禁出负荷线或动力线(监测、监控检漏继电器的电源除外)。
⑼电源进线的截面必须大于等于负荷线的截面积。
⑽地线长度应适宜,松开线嘴卡爪拉动电缆后,三相火线拉紧或松脱时,地线不掉。
⑾电气设备台台上架(台),放置时尽量与地面垂直,最大倾角不超15,尽量放在通风良好处,不得有淋水、滴水。
⑿电气设备实行包机管理,悬挂标志牌、完好牌、防爆合格证等。
⒀电气设备紧固用螺栓、螺母、垫圈等应进行防腐处理,作供电用的螺栓、螺母应使用铜件或热镀锌件,同一部位紧固件规格一致,弹簧垫圈规格与螺栓直径相适应,螺母应上满丝,并露出1-3丝。
2024年井下电气设备及防爆电器管理办法(三篇)

2024年井下电气设备及防爆电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井下机电设备防爆管理工作,杜绝失爆现象出现,结合鑫铜公司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使用机电设备的单位。
第二章具体内容第一条机运部成立电气防爆检查组,其职责是对井下电气设备进行完好检查、入井防爆性能检查及井下日常防爆检查。
第二条机运部要不定期对井下电气设备使用情况、完好及防爆情况进行检查,每周至少检查两次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对检查出的问题要及时下发电气设备质量整改通知单,对失爆的按规定进行罚款,并在规定处理期限内,按时检查落实处理情况。
第三条所有设备入井时必须有矿电气防爆检查组签发的电气设备入井许可证。
运输队应对入井的设备严格把关,认真核对设备入井证,没有入井许可证的设备,运输队有权拒绝该设备入井。
发现没有有效许可证而下井的,给予当班运输队井口把钩负责人100元/台的罚款。
因该台设备原因造成事故的,另行追究责任。
第四条机运部每月对全矿电气设备防爆情况总结评比一次,对防爆工作做的好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扬,对每月做的好的单位给予1000元的奖励,并对有关领导和防爆检查人员给予200元奖励。
第五条所有机电设备的入井、按下列办法执行:(一)各队设备管理员持设备出库单(或调拨单)到机运部办理防爆设备入井许可证,办理完毕将入井证井口联交运输队当班井口负责人,井口负责人按程序检查无误后方准设备入井。
(二)特殊情况下急需入井的机电设备,可经机运部值班人员检查无误后,报请当天值班矿领导同意并由值班调度员签字批准后,方可入井。
但使用单位必须在第二天到机运部防爆检查组补办入井许可证。
否则,罚使用单位设备管理员或经办人100元/台·天。
(三)各单位设备包机人员应妥善保护设备防爆检查合格证,以便上级领导及矿设备检查组的检查核对。
该台设备升井后或在设备检查中被设备检查组认定不得继续使用时,书面通知该设备使用单位,防爆检查合格证自动失效。
(四)矿防爆检查组应对每台入井的机电设备进行登记入册。
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4篇)

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煤矿安全规程》、《井下环境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制度,以规范井下电气设备的防爆管理,保障矿井井下人员的安全。
第二条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适用于矿井井下的电气设备,包括配电设备、电动机、电缆等。
第三条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的实施范围包括矿井井下各个工作区域以及电气设备的采购、安装、使用、维护等全过程。
第二章电气设备防爆管理的责任体系第四条矿井煤矿企业应设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的责任体系,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五条井下电气设备管理责任人应负责组织并实施井下电气设备的防爆管理工作,包括制定防爆管理的制度和标准、组织培训、检查监督等。
第六条井下电气设备操作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具备相应的电气设备防爆知识和技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操作的安全性。
第七条井下电气设备维修工作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维修工作,确保维修的质量和安全。
第三章电气设备防爆的安全标准第八条矿井煤矿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井下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安全防护等方面制定标准。
第九条矿井煤矿企业应对井下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进行检测和鉴定,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
第四章电气设备的安装与维护第十条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第十一条井下电气设备的维护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定期进行检查和测试,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五章电气设备的使用与操作第十二条井下电气设备的使用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严禁违反规定进行操作。
第十三条井下电气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电气设备防爆知识和技能,并穿戴合适的个人防护装备。
第六章防爆管理的培训与教育第十四条矿井煤矿企业应组织电气设备防爆知识和技能培训,确保相关人员具备必要的防爆管理知识和技能。
第十五条井下电气设备操作人员应接受相应的培训,熟悉设备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要求。
第七章事故处理和应急预案第十六条矿井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事故处理和应急预案,明确相关人员的责任和任务。
煤矿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三篇)

煤矿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煤矿井下的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是针对煤矿井下存在的易燃易爆气体环境,以及可能发生的火灾和爆炸,制定的一系列规范和要求。
下面是一个可能的煤矿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的内容:1. 井下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a. 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选购井下电气设备,确保设备具备防爆性能。
b. 根据井下环境特点,合理选择电气设备的型号和规格。
c. 安装电气设备时,必须按照规范进行,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2. 井下电气设备的运行管理a. 严格执行设备的维护规程,定期检查设备的运行状态和防爆性能。
b. 对设备的维修和更换,必须由专业人员操作,确保操作过程不会引发火灾或爆炸。
c. 严禁私拉乱接电缆和擅自改动电气设备的接线。
3. 井下电气设备的检测和监控a. 定期对井下电气设备进行防爆性能的检测和测量,确保设备仍然符合防爆要求。
b. 安装并定期更新设备的火灾和爆炸监测系统,及时发现并报警处理异常情况。
4. 井下电气设备的应急预案a. 制定并组织实施井下电气设备的应急预案,包括火灾和爆炸的应急处理措施。
b. 建立应急通讯和报警机制,确保在火灾和爆炸发生时能及时通知相关人员进行处置。
5. 人员培训和安全意识教育a. 对井下从事电气设备操作和维护的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其防爆意识和操作技能。
b. 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以上是一个简单的煤矿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的内容,实际制度的具体要求和规范还需要根据煤矿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同时,与其他相关的防爆管理制度相结合,形成一个完整的安全管理体系,确保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
煤矿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二)是为了保证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性和防爆性能而制定的一套管理制度。
以下是该制度的主要内容:1. 安全生产责任:煤矿企业要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确保电气设备的防爆安全。
2024年矿井电气安全管理制度范文(二篇)

2024年矿井电气安全管理制度范文为认真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进一步深化煤矿电气安全管理,全面提高电气质量标准化管理水平,夯实电气质量标准化基础,真正实现管理标准和现场实施的有机结合,从而使各矿机电质量标准化上新台阶,针对矿井实际情况,特制订《矿井电气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部分管理规定一:供电管理规定(一).供电管理工作在矿机电副矿长的监督和领导下,由矿机电职能单位具体负责。
(二).矿机电职能单位负责将全矿的电管、设备、防爆、电缆、小型电器等日常管理工作落实到个人。
(三).涉及供电系统的调整、负荷增容、供电线路延长以及新安装大型设备供电等工作,必须先由电气技术员编制供电设计,机电副总(或机电矿长)审批通过,方可进行。
实施过程必须严格按照供电设计进行,以确保矿井供电的合理、安全。
(四).公司机电设备管理部将不定期检查各矿井上、下供电系统的运行情况,各矿机电单位应主动协助检查。
杜绝供电超长、开关甩保护、整定不合理现象。
(五).矿机电职能单位负责绘制矿井供电系统图,并根据井下实际情况,及时更改或重新绘制。
(六)。
供用电单位对分管范围的供电设备必须实行包机制,做到责任明确,落实到人。
对于无责任承包的供电设备出现问题,公司机电设备管理部将针对机电矿长作为责任主体进行考核处罚。
(七)。
井上、下各级变电所的停送电工作,必须严格遵照《电业安全操作规程》的规定执行。
停送电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停电工作票,并由变电所值班人员对照工作票要求严格执行。
(八)。
矿机电主管人员负责编写每年的春季预防性电气试验计划,电气试验必须遵照有关规定按期完成。
二:电气保护管理规定(一)。
矿井35KV变电站一次继电保护定值整定由电力部门专门的成员完成,矿机电职能单位负责与电力部门相关单位做好沟通,及时变更整定数据。
并作好日常的巡回检查工作。
(一)。
矿井井上、下10KV电网及变电所继电保护由机电职能单位统一管理,井下变电所以外低压电网继电保护由区队负责现场管理,矿机电职能单位监督管理。
煤矿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5篇)

煤矿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一、防爆检查要由经过专门培训取得合格证的人员具体操作。
二、所有防爆电气设备必须取得防爆检查合格证才准入井,井下安装完毕必须经过防爆检查验收合格后才准投入运行。
三、防爆设备入井安装、验收制度:1、由机电科负责入井防爆电气设备和检修后防爆电气设备的检查、验收;由防爆检查员签发防爆电气设备防爆合格证,并负责组织入井防爆电气设备的验收;各队值班电工负责井下所管辖防爆电气设备的巡回检查工作。
2、防爆电气设备在检修过程中和检修结束后,检修人员要认真做好检修记录,特别是装配后不能测试的防爆间隙和隐蔽件的技术数据,在检修过程中应首先做好测试和记录。
3、防爆电气设备检修完毕后,检修人员要通知机电科组织防爆检查人员根据标准要求进行核实、复查和通电试验,验收合格的防爆电气设备(包括小型电器),由防爆电气设备检查员填写签发《防爆电气设备检查合格证》,并填写验收记录台帐。
4、凡是新调入(购入)、初次使用或大修的防爆电气设备,机电科必须组织检查、验收。
5、防爆电气设备检查员对自己签发的合格证负责,凡在验收或检查中发现该设备失爆或有重大隐患问题,有权随时收回合格证,并要求检修或安装人员限期处理。
四、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安装时,安装人员要严格按《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中电气部分的规定执行,除此之外,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失爆处理:1、防爆电气设备接线盒内部的绝缘基座破裂,接线螺杆杆孔间隙超限,绝缘基座与接线盒内间隙超限,绝缘基座边缘厚度小于25mm为失爆。
2、螺旋式嗽叭口要用手拧紧,不得使用钳具强拧,在检查时以右手拇指、食指、中指三个指头能旋入一扣者为喇叭咀松动为失爆。
3、压盘式嗽叭口上紧要有余量,余量要求不小于3mm,检查时眼睛看不到余量为失爆。
4、动力电缆橡套损伤,已看到分相绝缘层,即为失爆。
5、橡套电缆除伸入设备器壁部分允许外径细外,器壁以外部分(包括嗽叭口密封圈部分)一律不准细,否则为失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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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电气防爆管理制度
(一)防爆电气设备除按《煤矿安全规程》、《河南省煤矿防爆电气性能检查细则》执行,还应遵守下列要求:
1、煤矿使用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产品,必须经过安全检验并取得MA标志。
2、专职防爆检查员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培训考试,并取得合格证,兼职必须经过矿级(或相当于矿级)培训考试并取得合格证。
无防爆检查合格证不得对电气设备进行防爆性能检查。
3、防爆电气入井前,应检查“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MA标志”及安全性能。
4、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变更额定值使用和技术改造时,必须经国家授权的矿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验。
5、推广使用高效、低耗、节能电气设备,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电气设备产品。
防爆性能遭到破坏的电气设备,严禁在井下使用。
其他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电缆护套深入器壁5-15㎜,使用合格的卡爪和弹簧垫片,接线整齐,无毛刺。
螺母、垫片不压绝缘外皮,电气间隙、爬电距离符合要求,接线室和本体腔无杂物。
⑵所有电气设备(包括小型电器)的选用,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
⑶防爆电气设备(包括小型电器)、电缆的使用电压等级不得高于其标称电压等级,否则视为失爆。
电气设备严禁超容量、超电压等级使用。
⑷螺栓和螺母不允许用塑料或轻合金材料制成。
⑸设在护圈内的螺栓头或螺母的上端不得超出护圈的高度。
⑹闲置的喇叭嘴内必须使用完好的密封圈。
⑺隔爆开关的电源、负荷引入装置,不得颠倒使用。
⑻隔爆开关控制进线装置严禁出负荷线或动力线(监测、监控检漏继电器的电源除外)。
⑼电源进线的截面必须大于等于负荷线的截面积。
⑽地线长度应适宜,松开线嘴卡爪拉动电缆后,三相火线拉紧或松脱时,地线不掉。
⑾电气设备台台上架(台),放置时尽量与地面垂直,最大倾角不超15,尽量放在通风良好处,不得有淋水、滴水。
⑿电气设备实行包机管理,悬挂标志牌、完好牌、防爆合格证等。
⒀电气设备紧固用螺栓、螺母、垫圈等应进行防腐处理,作供电用的螺栓、螺母应使用铜件或热镀锌件,同一部位紧固件规格一致,弹簧垫圈规格与螺栓直径相适应,螺母应上满丝,并露出1-3丝。
⒁压盘式喇叭嘴紧固要均匀适中,不得偏斜。
井下电气防爆管理制度(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持有电、气焊操作特殊工种证的人员方可使用电、气焊设备。
第二条各队组需要井下电、气焊(割)作业时,严格按“一焊一审批、一焊一措施、电、气焊设备一审批一入井“的原则执行。
第二章电、气焊设备的领用
第三条电、气焊设备由各队组自行保管,由各队组派专人进行保存和管
理。
第四条电、气焊设备领用由各队组车间管理人员根据电风焊安全技术措施,进行记录登记发放。
第三章电、气焊设备的保管
第五条电、气焊设备使用队组的责任人是电、气焊设备的监督管理者,由各队组指定人员负责,其主要职责有:
(一)对电、气焊设备妥善保管,禁止损坏,丢失电、气焊设备。
(二)定期对电、气焊设备进行检查,确保电、气焊设备完好。
(三)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严格执行操作规定,正确使用电、气焊设备。
(四)不得让不熟悉操作方法的人员使用电、气焊设备。
第六条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队组要建立本单位各类电、气焊设备清册、台帐。
第四章电、气焊设备运输
第七条井口安全员为风电焊设备、设施入井的检查人员,必须执行“电、气焊(割)设备、设施入井审批手续”经机电办、安全办、生产指挥中心审批同意并在入井前经井口安全员检查设备、设施完好合格后,副井信号工及拥罐工凭审批条方可入井,禁止信号工、拥罐工无审批条将“风、电焊设备设施”入井,一经发现对信号工、拥罐工进行罚款____元处罚。
第八条电、气焊(割)设备、设施在入井前要保证氧气瓶、乙炔瓶防护装置(安全帽、防振圈)齐全,装卸过程中必须清装清卸,严禁从高处滑下或地下滚动,装入矿车时必须保证分车装运,两侧要有防护,防止与矿车箱体碰撞,以上措施均需由安全员进行检查,有一项不合格均禁止入井。
第九条电、气焊设备通过人力或桥吊装入矿车中,通过副井罐笼入井,井下使用电机车进行运输,运输到无轨道地点时,由专人抬扛到使用地点。
第十条运输过程中不得对电、气焊设备进行野蛮装运,造成电、气焊设备损坏。
第五章电、气焊设备的使用
第十一条井下电、气焊作业必须遵守《井下电、气焊管理规定》要求,严格执行《井下电、气焊安全技术措施》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使用电焊机安全技术措施
(一)电焊机电源线的拆、装应由电钳工进行。
(二)使用电焊机前,必须检查外壳接地情况,接地线应有良好的导电性能,接地线应用螺丝上紧,禁止使用缠绕的方法进行接地。
(三)使用电焊机前,应检查并确认一、二次线接线正确,输入电压符合电、气焊设备的铭牌规定。
接线柱应有垫圈,接线螺帽、螺栓及其它部件齐全,无松动或损坏。
(四)电焊机二次接地线应直接接在焊件上。
严禁将电缆外皮、管道或其他金属构件等作为电、气焊设备二次接地线。
(五)起动电焊机时,焊钳和焊件不可接触,以防短路。
调节电流或变更极性接法时,应在空载情况下进行。
接通电源后,严禁接触一次线路的带电部分。
(六)焊钳与把线必须绝缘良好、连接牢固,更换焊条应戴手套。
第十三条使用氧气焊安全技术措施
(一)乙炔发生器及其连接部分不得漏气,橡胶软管不应有鼓包、裂缝或漏气,如有漏气现象,应将其损坏部分切掉,用双面接头管,并用夹子或金属绑线扎紧。
(二)氧气瓶、乙炔瓶不许碰撞,并严禁放在靠近热源的地方。
氧气瓶和乙炔瓶距离不得少于____米,氧气和乙炔距焊接点进风侧____米以外。
(三)焊枪连接处必须严密,嘴子如有堵塞,应用专用工具进行处理。
(四)由于焊咀和割咀过热堵塞而发生鸣爆时,应快速先将乙炔气门关闭,再关闭氧气,然后放在冷却水中冷却。
(五)焊枪和割枪点火时,应先开氧气门,再开乙炔气门,立即点火,然后调整火焰,熄火时与此相反,先关乙炔门,后关氧气门,以免回火。
(六)点燃焊咀和割咀时,不准触碰热金属,也不得将其放在热的工件上。
第十四条严禁在带压力的容器或管道上施焊。
焊接可能带电的设备,必须先检查电源已断开。
第十五条在狭小或潮湿地点进行焊接工作时,应垫干燥木板或采取其他防止触电的措施,并设监护人。
第十六条电焊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穿好劳动防护用品,在金属工件上焊接时,必须穿好绝缘鞋或带绝缘手套。
第十七条在高处电、气焊作业时,必须挂好安全带。
作业点周围和下方应采取防火措施并有专人监护。
第十八条电、气焊设备作业完毕后,必须及时将风电焊设备、设施升井,井下严禁存放风电焊设备及工具,一经发现对责任队组罚款____元。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于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开始实施。
第二十条本制度解释权为机电供应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