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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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百分制评标(试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百分制评标(试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百分制评标(试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百分制评标(试行)办法》的通知各地、州(市)建委(建设局),省级各有关厅、局,各有关建设、施工单位:为规范建筑市场,保障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定标的科学性、合理性,进一步体现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评标原则,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研究制定了《云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百分制评标(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接此通知后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建设厅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云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百分制评标(试行)办法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是评标委员会确定工程中标候选人的依据,在评标过程中应充分体现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

三、所有投标书须经过符合性审查后,合格者方可参加评标及打分。

四、本评标办法,满分为100分,分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中间用插入法确定分数。

(一)工程造价分65分1、评标时设定评标指标价,评标指标价是复合标底价在开标前由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当众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浮动点后重新计算的指标价,评标指标价计算公式为评标指标价=复合标底价÷(1+浮动点)浮动点取值:①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其配套的线路(综合布线除外)、管道、设备安装的项目为1%、1.5%、2%、2.5%*、3%*;②装修工程、综合布线工程、消防工程、市政工程为3%、3.5%、4%、4.5%*、5%*.采用无标底招标方式时带*号数字不宜选用。

《云南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799》[1]

《云南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799》[1]

关于印发《云南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云南省建设厅文件云建设[2001]799号关于印发《云南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地、州、市建委(建设局),昆明市规划局,各地、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各有关勘察设计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2号),我厅制定了《云南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告省建设厅勘察设计处。

二00一年八月七日云南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建筑工程设计市场竞争,优化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提高设计水平,促进技术进步,保证工程质量、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8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凡属下列范围的工程项目,均应实行设计招标投标。

(一)按建设部建设项目分类标准规定的特级、一级、二级以上的建筑项目;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其它民用建筑(包括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工程);(二)城市广场、主要道路两旁及重要风景区内的建筑项目;(三)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小区;(四)建筑装饰工程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装饰、装修工程;(五)市政公用行业项目设计规模划分属中型以上的市政工程项目;(六)其它建筑及市政工程的设计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七)建设单位(以下简称“招标人”)要求进行招标投标的项目。

第三条建筑项目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下项目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一)按建设部建设项目分类标准规定的特级、一级建筑工程16层(含16层)以上高层建筑、公共建筑以及总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其它民用建筑(包括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工程);(二)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 1000万元)的城市广场、主要道路两旁及重要风景区内的建筑项目;(三)建筑面积 1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小区;(四)建筑装饰工程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装饰、装修工程;(五)市政公用行业工程设计分级标准中甲级、乙级市政工程项目达2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六)其它建筑及市政工程的设计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七)国家和省批准立项的建筑工程,省级行政、企事业单位的建筑工程项目。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8]63号(完整版)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8]63号(完整版)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市【2008】6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一日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8]63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确保建筑工程方案设计质量,体现公平有序竞争,节约社会资源。

我部制定了《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附件:《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部代章)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附件: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建筑工程方案设计质量,体现公平有序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学术性的项目方案设计竞赛或不对某工程项目下一步设计工作的承接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创意征集”等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是指在建筑工程方案设计阶段,按照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进行的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建筑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二)涉及抢险救灾的;(三)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四)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设计机构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五)项目的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设计机构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进行设计招标的其他情形。

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评委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评委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评委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0.06.20•【字号】云建建[2000]585号•【施行日期】2000.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评委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建建[2000]585号)各地、州(市)建委(建设局)、招标办(中心):为加强建设工程招标管理,我厅研究制定了《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评委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附件:《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评委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建设厅二000年六月二十日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评委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证建设工程招标、评标、定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选定中标单位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评委专家库是指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聘请,从事建设工程管理和工程技术、经济及相关专业,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的人员组成的人才库。

其主要作用是:向招标人提供与招标项目相应专业的评标评委。

第三条评委专家库专家主要参加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建筑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项目和市政公用工程项目招标的评标工作。

第四条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省及各地、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均应依据本办法建立建设工程招标评委专家库,并负责评委专家库及评委专家的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有关法规、规章及各项政策;(二)负责建立评委专家档案及对评委专家的日常考核;(三)负责对入库评委专家的资格进行审查,并统一颁发聘书;(四)对参加评标的评委专家的抽取产生进行组织与监督;(五)对评委专家的评定标工作进行监督与管理。

《云南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云南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云南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云南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是为加强云南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规范招标投标行为,保障工程设计质量,提高工程建设的质量和效益而制定的一项规章制度。

本细则以云南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为基础,结合云南省实际情况而制定。

一、招标文件的编制与发布1.招标人应根据工程特点和要求,组织编制招标文件,明确工程的基本信息、技术要求、价格要求、合同条件等内容。

2.招标人应向招标企业发放合理数量的招标文件,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文件。

3.招标文件应当详细说明投标企业的资格要求、评标办法、投标文件的组织要求等,保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投标企业的申请与资格审核1.投标企业应提交相应的资格证书、业绩证明等申请材料,并经过招标人组织的资格审核。

2.资格审核主要包括对投标企业的企业资质、技术能力、经济实力等方面进行评估,确保投标企业能够胜任招标工程的设计任务。

3.投标企业应在资格审核合格后,才能参与工程设计的投标活动。

三、投标文件的组织与递交1.投标企业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组织编制投标文件,确保完整、准确、符合要求。

2.投标文件应包括技术部分、报价部分和其他必要的附件,投标企业应按时将投标文件递交给招标人。

3.投标文件的递交方式可以通过邮寄、快递或直接送达等方式进行。

四、评标与中标结果的公示1.招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组织专家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给出评审意见。

2.评审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并可以在互联网、报纸等途径进行公告,保证公平、公正的原则。

3.评标结果确认后,招标人应与中标企业进行合同签订,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条件进行工程设计实施。

五、项目监理与质量验收1.招标人应组织专业监理人员对工程设计实施过程进行监督,确保设计方案的符合规定要求。

2.工程设计实施完成后,招标人应对设计文件进行质量验收,确保设计方案的质量和安全性。

关于印发《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州、市、县建委(建设局),各勘察设计单位,各州、市招标办等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八部委联合令第2号),《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2号),结合我省近年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情况,我厅制定了《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告省建设厅勘察设计处。

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市场,确保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有序进行,提高勘察设计质量,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八部委联合令第2号)、《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依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凡建设工程单项勘察、设计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方式规避招标。

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项目的勘察设计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二)抢险救灾的;(三)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四)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五)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

《云南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云南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设计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第十三条实行设计招标的建筑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经过审批机关批复的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二)具有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项目建设地点规划控制条件、设计要点和用地红线图;(三)有符合要求的地形图和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初勘资料,有原料、燃料、供水、供电、供热、道路、通讯等基础资料;(四)有设计要求说明书和其它资料;(五)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条件。

第十四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招标邀请书15日前,持有关材料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填写招标投标备案表(附件一);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委托合问签订后15日内,持有关材料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填写招标投标备案表.备案机关应当在接受备案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核,发现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代理机构无相应资格、招标前期条件不具备、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有重大暇疵的,可以责令招标人停止招标活动。

备案机关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可以实施招标活动。

第十五条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设计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名称、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办法等事项。

第十六条设计招标代理机构或具有自行组织设计招标能力的招标人及投标人,按下列工作程序进行设计招标:(一)填写设计招标备案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对该招标项目进行审核;(二)编制招标文件,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三)发布招标信息(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四)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和有关资料;(五)招标人组织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并对招标文件书面答疑;(六)投标人编制投标书;(七)投标人按规定时间、地点送达投标书;(八)招标人成立评标委员会,制定评标、定标办法,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九)招标人组织开标、评标、定标;(十)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十一)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工程设计合同,并按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合同备案和鉴证.(十二)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十日内按标书要求对承诺的未中标的投标人进行补偿;(十三)招标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经审核符合备案条件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设计招标投标备案表上盖章.第十七条设计招标投标备案表应包括:设计招标工程概况及已具备的条件。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12.27•【字号】云建规〔2021〕4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云建规〔2021〕4号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滇中新区规划建设管理部,昆明市政府服务管理局: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各方主体合法权益,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现将《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2.《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政策解读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12月27日附件1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诚信、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中,要求投标人提供符合以下要求的类似工程业绩情况。

(一)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企业类似项目业绩,企业类似项目业绩的规模要求,原则上不得超过发包标段规模指标的70%(四舍五入取整数,下同);对于小型项目(按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下同)可以不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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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设计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十三条实行设计招标的建筑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经过审批机关批复的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具有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项目建设地点规划控制条件、设计要点和用地红线图;
(三)有符合要求的地形图和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初勘资料,有原料、燃料、供水、供电、供热、道路、通讯等基础资料;
(四)有设计要求说明书和其它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条件。

第十四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招标邀请书15日前,持有关材料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填写招标投标备案表(附件一);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委托合问签订后15日内,持有关材料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填写招标投标备案表。

备案机关应当在接受备案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核,发现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代理机构无相应资格、招标前期条件不具备、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有重大暇疵的,可以责令招标人停止招标活动。

备案机关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可以实施招标活动。

第十五条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设计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名称、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办法等事项。

第十六条设计招标代理机构或具有自行组织设计招
标能力的招标人及投标人,按下列工作程序进行设计招标:(一)填写设计招标备案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对该招标项目进行审核;
(二)编制招标文件,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三)发布招标信息(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四)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和有关资料;
(五)招标人组织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并对招标文件书面答疑;
(六)投标人编制投标书;
(七)投标人按规定时间、地点送达投标书;
(八)招标人成立评标委员会,制定评标、定标办法,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九)招标人组织开标、评标、定标;
(十)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一)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工程设计合同,并按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合同备案和鉴证。

(十二)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十日内按标书要求对承诺的未中标的投标人进行补偿;
(十三)招标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经审核符合备案条件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设计招标投标备案表上盖章。

第十七条设计招标投标备案表应包括:设计招标工程概况及已具备的条件。

对参加投标设计单位的要求、拟采用的招标方式、招标工作机构及上作成员的基本情况。

设计招标投标备案表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进行设计招标。

第十八条设计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名称、地址、占地范围、使用功能及要求、建设规模、投资估算、建筑面积、招标方式等;
(二)招标须知(包括对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及评标原则);
(三)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复印件;
(四)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项目建设地点、规划控制条件、设计要点和用地红线图;
(五)项目说明书:
1、工程内容、设计范围、设计周期、设计进度等要求;
2、工程经济、技术要求;
3、可供参考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工程测量等建设场地勘察成果报告;
4、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市政道路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六)提交设计所依据的基础资料的内容、方式和期限;
(七)组织现场踏勘和招标文件答疑时间、地点;
(八)投标文件送达的截止时间、地点、数量(一般不少于五套)及开标、评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
(九)拟签定合同的主要条款要求;
(十)其它应说明的事项,包括对中标人提供的配合条件和对未中标方案的补偿办法;
(十一)其它规定需提交的内容。

第十九条招标文件一经发出,不得随意变更。

确需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需将更改和澄清内容报经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并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期15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的收受人。

变更或者补充部分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条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为:特级、一级或大型建筑工程不少于45日;二级或中型以下建筑工程不少于30日;进行概念设计招标的,不少于20日。

第三章投标
第二十一条凡持有国家统一印制的工程设计资质证
书的设计单位均可参加其资质证书副本规定业务范围的建
设工程设计投标。

省外入滇参加设计投标的设计单位,应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后,方可参加投标。

第二十二条参加设计投标的设计单位可以独立投标,也可以联合投标。

两个或两个以上设计单位联合投标的,应签订协作承包合同,明确哪一方为主,并由为主的一方代表合作单位参加投标。

第二十三条在领取招标文件时,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或其委托的设计招标代理机构提供以下资料,以确定其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一)单位名称、法人代表、地址、单位所有制性质和隶属关系;
(二)工程勘察证书、工程设计证书、营业执照、法人证明文件或授权证明文件;
(三)单位成立时问、简历、技术力量、专业情况及主要技术装备情况;
(四)近年来承担的主要工程业绩及勘察、设计质量情况。

第二十四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建筑方案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附件二)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非建筑工程的投标文件按其相应行业规定要求的深度进行编制;进行概念设计招标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签章,加盖单位公章。

投标文件必须由投标单位自行编制,不得私拉其他单位人员参与编制工作。

建筑项目设计标书的主要内容:
(一)标书综合说明;
(二)建筑方案主要设计图纸;
(三)工业项目的工艺路线、设备选型、物料、热量平衡、主要建(构)筑物的总图布置等;
(四)主要施工技术要求;
(五)工程投资估算、主要材料用量和经济分析;
(六)设计质量承诺、设计周期、设计进度;
(七)设计收费标准及收费金额;
(八)该项目的主要设计人员名单及资历。

第二十五条投标人报送投标文件的数量一般不少于五套。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作废:
(一)投标文件未经密封的;
(二)无加盖单位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专用章的;
(三)无相应级别的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签章的;
(四)无投标人公章的;
(五)注册建筑师或注册工程师受聘单位与投标人不符的。

第四章开标
评标
定标
第二十七条建筑项目设计开标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设有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应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开标。

第二十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设计评标专家库。

第二十九条建筑项目设计开标会议由招标人或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招标代理机构主持,招标人邀请所有投标的设计单位及相关部门参加。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主持。

建筑项目设计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应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察部门。

公证部门以及招投标管理机构等有关人员的监督下公开进行。

第三十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有关专家组成。

评标委员会人数一般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投标人或者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评标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在符合城市规划、消防、节能、环保要求的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设计方案的经济、技术、功能和造型等进行比选、评价,确定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最优设计方案。

评标、定标的原则:
(一)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二)符合国家和省强制性规范、规定要求;
(三)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四)工艺技术先进、总体布局合理、建筑造型美观、标准切合实际;
(五)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好,有科学分析性;
(六)设计周期合理,单位社会信誉高;
(七)符合国家收费标准。

第三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完成后,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推荐2~3个中标候选方案。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推荐1-2个中标候选方案。

第三十三条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方案,结合投标人的技术力量和业绩确定中标方案。

招标人也可以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方案。

招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所有候选方案均不能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三十四条招标人应当在中标方案确定之日起7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

第三十五条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中标方案确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经审核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设计招标投标备案表上盖章。

第三十六条对达到招标文件要求的未中标方案,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是否给予未中标单位经济补偿及补偿金额;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给予未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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