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最新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合集下载

17年劳动工伤鉴定标准是什么

17年劳动工伤鉴定标准是什么

17年劳动工伤鉴定标准是什么一级:器官缺失或完全丧失功能,其它器官不能代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者;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走出去谋生,城市中越来越多的建筑出自他们之手,但是随之而来的问题也是层出不穷,有不少人在工作的时候受伤甚至导致残疾死亡的严重后果,当然不仅仅是这些有受工伤的可能性,其他的工作也是有可能受到伤害的,那么针对这些工伤,各个行业是如何认定的呢,今天小编来给大家整理一下关于17年劳动工伤鉴定标准是什么的资料。

一、认定工伤的七种法定情形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视同工伤的情形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有三种:(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认定工伤的四种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以下四种情形可认定为工伤:(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最新伤残鉴定标准2017》

《最新伤残鉴定标准2017》

最新伤残鉴定标准20175.10 十级5.10.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1) 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2) 颅脑损伤后遗脑软化灶形成,伴有神经系统症状或者体征;3) 一侧部分面瘫;4) 嗅觉功能完全丧失;5) 尿崩症(轻度);6) 四肢重要神经损伤,遗留相应肌群肌力4级以下;7) 影响阴茎勃起功能;8) 开颅术后。

5.10.2 头面部损伤1) 面颅骨部分缺损或者畸形,影响面容;2) 头皮瘢痕形成或者无毛发,面积达40.0cm2;3) 面部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2cm),累计长度达6.0cm,其中至少3.0cm位于面部中心区;4) 面部条状瘢痕形成,累计长度达10.0cm;5) 面部块状瘢痕形成,单块面积达3.0cm2,或者多块累计面积达5.0cm2;6) 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异常,累计面积达10.0cm2;7) 一侧眼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一侧眼睑轻度畸形;一侧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运动;8) 一眼泪器损伤后遗溢泪;9) 一眼眶骨折后遗眼球内陷2mm以上;10) 复视或者斜视;11) 一眼角膜斑翳或者血管翳,累及瞳孔区;一眼角膜移植术后;12) 一眼外伤性青光眼,经手术治疗;一眼外伤性低眼压;13) 一眼外伤后无虹膜;14) 一眼外伤性白内障;一眼无晶体或者人工晶体植入术后;15) 一眼中度视力损害;16) 双眼视力≤0.5;17) 一眼视野中度缺损,视野有效值≤48%(直径≤60°);18) 一耳听力障碍≥61dB HL;19) 双耳听力障碍≥41dB HL;20) 一侧前庭平衡功能丧失,伴听力减退;21) 耳廓缺损或者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的30%;22) 鼻尖或者鼻翼部分缺损深达软骨;23) 唇外翻或者小口畸形;24) 唇缺损或者畸形,致露齿;25) 舌部分缺损;26) 牙齿缺失或者折断7枚以上;牙槽骨部分缺损,合并牙齿缺失或者折断4枚以上;27) 张口受限Ⅰ度;28) 咽或者咽后区损伤影响吞咽功能。

2017最新工伤伤残1-10级鉴定赔偿标准

2017最新工伤伤残1-10级鉴定赔偿标准

2017最新工伤伤残1-10级鉴定赔偿标准在工作中,受伤是我们都不愿意面对的情况,但万一不幸遭遇工伤,了解工伤伤残的鉴定赔偿标准就显得至关重要。

下面就为大家详细介绍 2017 年最新的工伤伤残 1 10 级鉴定赔偿标准。

首先,我们要明确工伤伤残等级的划分依据。

工伤伤残等级是根据劳动能力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来综合评定的。

劳动能力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一级伤残的赔偿标准是最高的。

如果被鉴定为一级伤残,职工将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本人工资的 27 个月。

同时,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 90%。

此外,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级伤残的赔偿也相当可观。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本人工资的 25个月,按月支付的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的 85%。

三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本人工资的 23 个月,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的 80%。

四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本人工资的 21 个月,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的 75%。

五级伤残有两种赔偿方式。

如果职工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 7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本人工资的 18 个月。

六级伤残同样有类似选择。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 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2017年最新伤残鉴定标准

2017年最新伤残鉴定标准

2017年最新伤残鉴定标准
如今因为受到工伤或者出现交通意外事故而导致的伤残越来越多,于是就不可避免的涉及到进行伤残鉴定,那么鉴定等级有没有规矩可循呢?接下来由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2017年最新伤残鉴定标准等级如何划分及其他相关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是根据伤残的严重程度来判定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

伤残分类
一级伤残1.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2. 意识消失;3.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二级伤残1.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3. 不能工作;4. 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级伤残1.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3. 明显职业受限;4. 社会交往困难。

四级伤残1.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3. 职业种类受限;4. 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五级伤残1.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3. 需要明显减轻工作;4. 社会交往贫乏。

六级伤残1.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2. 各种活动降低;3. 不能胜任原工作;4. 社会交往狭窄。

七级伤残1.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2. ..........。

2017最新工伤伤残1-10级鉴定赔偿标准本月修正简版

2017最新工伤伤残1-10级鉴定赔偿标准本月修正简版

2017最新工伤伤残1-10级鉴定赔偿标准2017最新工伤伤残1-10级鉴定赔偿标准引言工伤伤残是指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造成的身体伤害,导致身体功能或组织结构的不完整,对劳动能力造成一定程度的限制及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工伤劳动者可以获得相应的赔偿。

鉴定赔偿标准是根据伤残程度划分等级来决定的,下面将介绍2017年最新的工伤伤残1-10级鉴定赔偿标准。

1. 一级伤残鉴定赔偿标准一级伤残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伤残,在2017年的赔偿标准为:赔偿金200-250个月工资。

2. 二级伤残鉴定赔偿标准二级伤残鉴定为丧失了三分之二以上劳动能力的伤残,在2017年的赔偿标准为:赔偿金180-220个月工资。

3. 三级伤残鉴定赔偿标准三级伤残鉴定为丧失了五分之二以上但不满三分之二劳动能力的伤残,在2017年的赔偿标准为:赔偿金160-200个月工资。

四级伤残鉴定为丧失了四分之一以上但不满五分之二劳动能力的伤残,在2017年的赔偿标准为:赔偿金140-180个月工资。

5. 五级伤残鉴定赔偿标准五级伤残鉴定为丧失了五分之二十以上但不满四分之一劳动能力的伤残,在2017年的赔偿标准为:赔偿金120-160个月工资。

6. 六级伤残鉴定赔偿标准六级伤残鉴定为丧失了五分之十以上但不满五分之二十劳动能力的伤残,在2017年的赔偿标准为:赔偿金100-140个月工资。

7. 七级伤残鉴定赔偿标准七级伤残鉴定为丧失了五分之五以上但不满五分之十劳动能力的伤残,在2017年的赔偿标准为:赔偿金80-120个月工资。

8. 八级伤残鉴定赔偿标准八级伤残鉴定为丧失了三分之二以上但不满五分之五劳动能力的伤残,在2017年的赔偿标准为:赔偿金60-100个月工资。

9. 九级伤残鉴定赔偿标准九级伤残鉴定为丧失了五分之十以上但不满三分之二劳动能力的伤残,在2017年的赔偿标准为:赔偿金40-80个月工资。

人身伤残鉴定标准2017

人身伤残鉴定标准2017

人身伤残鉴定标准2017人身伤残鉴定标准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因意外事故、职业病或其他原因导致的人身伤残进行鉴定,并据此确定赔偿或补助标准的规定。

2017年颁布的人身伤残鉴定标准对于确定伤残程度和赔偿补偿标准具有重要意义,下面将对其进行详细介绍。

一、鉴定范围。

人身伤残鉴定标准适用于因意外事故、职业病或其他原因导致的身体伤害,包括肢体残疾、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智力残疾等方面的伤残鉴定。

对于伤残程度的鉴定,应当结合个体的生理、心理、社会功能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

二、鉴定标准。

人身伤残鉴定标准主要根据伤残程度和对日常生活、工作等方面的影响进行评定。

具体标准包括了伤残等级、功能障碍程度、生活自理能力、劳动能力等方面的评定要求。

根据不同的伤残情况,确定相应的伤残等级和赔偿补偿标准。

三、鉴定程序。

人身伤残鉴定程序一般包括申请、资料审核、现场检查、专家评定等环节。

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的医疗证明、病史资料等,并接受专业的鉴定机构的现场检查和评定。

鉴定过程应当公正、客观,确保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四、赔偿补偿。

根据人身伤残鉴定结果,侵权责任方或者社会保险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的赔偿补偿标准进行赔偿或者补偿。

赔偿补偿的内容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津贴等,旨在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五、注意事项。

在进行人身伤残鉴定时,应当注意保护受害人的隐私权和合法权益,确保鉴定过程的公正、客观。

同时,鉴定人员应当具备专业的医学、法律知识,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程序进行鉴定工作。

六、结语。

人身伤残鉴定标准的实施,对于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鉴定机构和相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确保鉴定工作的公正、客观,为受害人提供及时有效的赔偿补偿。

同时,社会各界也应当加强对人身伤残鉴定工作的监督和支持,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2017最新工伤伤残1-10级鉴定赔偿标准

2017最新工伤伤残1-10级鉴定赔偿标准

2017最新工伤伤残1-10级鉴定赔偿标准2017最新工伤伤残1-10级鉴定赔偿标准一、引言工伤伤残鉴定是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工伤后,通过鉴定来确定其伤残程度,从而确定相应的赔偿标准。

我国根据伤残程度细分为1-10级,每级都有相应的赔偿标准。

本文将介绍2017年最新的工伤伤残1-10级鉴定赔偿标准。

二、工伤伤残鉴定及赔偿标准1. 一级工伤伤残鉴定赔偿标准一级工伤伤残通常是指劳动者的伤残程度较轻的情况,对其进行的鉴定赔偿标准如下:- 劳动能力减退程度小于10%,赔偿金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2倍。

- 劳动能力减退程度在10%至20%之间,赔偿金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

- 劳动能力减退程度在20%至30%之间,赔偿金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8倍。

2. 二级工伤伤残鉴定赔偿标准二级工伤伤残较一级工伤伤残的伤残程度更高,对其进行的鉴定赔偿标准如下:- 劳动能力减退程度在30%至40%之间,赔偿金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1倍。

- 劳动能力减退程度在40%至50%之间,赔偿金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4倍。

- 劳动能力减退程度在50%至60%之间,赔偿金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7倍。

3. 三级工伤伤残鉴定赔偿标准三级工伤伤残是指伤残程度进一步加重的情况,对其进行的鉴定赔偿标准如下:- 劳动能力减退程度在60%至70%之间,赔偿金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0倍。

- 劳动能力减退程度在70%至80%之间,赔偿金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3倍。

- 劳动能力减退程度在80%至90%之间,赔偿金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6倍。

4. 四级工伤伤残鉴定赔偿标准四级工伤伤残是指劳动者的伤残程度达到一定严重程度的情况,对其进行的鉴定赔偿标准如下:- 劳动能力减退程度在90%至95%之间,赔偿金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9倍。

- 劳动能力减退程度在95%以上,但不构成全残,赔偿金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2倍。

- 劳动能力因伤全残,赔偿金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5倍。

2017上海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2017上海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2017上海劳动能力鉴定标准【为您推荐】赣榆县律师蕉城区律师南江县律师江华县律师钢城区律师台山市律师兖州市律师黄州区律师劳动能力鉴定标准作为计算劳动者伤残补助费的重要依据很受广大劳动者的关注,了解具体的上海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可以帮助您相对准确的对事故进行评价。

接下来,就由律伴的小编带大家具体来了解一下上海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是什么。

上海市最新最新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前言本标准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有关“损害、功能障碍与残疾”的国际分类,以及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残疾分级原则和基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75号令)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代替GB/T 16180 —199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本标准参考与协调的国家文件、医学技术标准与相关评残标准有:残疾人标准,革命伤残军人评定标准等。

为使劳动能力鉴定适应我国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劳动者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对工伤或患职业病劳动者的伤残程度做出更加客观、科学的技术鉴定,在总结分析10余年工伤评残实践经验基础上,对GB/T 16180 —1996进行了修订与完善,并与我国劳动能力鉴定法规制度相配套,将原标准更名为《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并对以下技术原则作了调整:——增加了总则中4. 1. 3医疗依赖的分级判定;——取消了总则中关于工伤、职业病证明的规定;——取消了总则中关于重新鉴定的规定;——伤残类别增加了十二指肠的损伤,同时取消了单列的耳廓缺损;——智能减退改为智能损伤,增加记忆商(MQ)判定指标;——取消了利手与非利手的表述;——增加了低氧血症的判断标准;——增加了活动性肺结核诊断要点的判定;——增加了大血管的界定;——增加了瘢痕诊断的界定;——增加了贫血诊断标准与分级;——修订了6. 4. 1肝功能损害的判定与分级;——修订了6. 5. 4中毒性肾病和6. 5. 5肾功能不全的判定指标;——取消了辅助器具如安装假肢的表述;——修订了人格改变的判定基准指标;——全身瘢痕的最低下限由≤30%修改为<5%,但≥1%;——对附录A判定基准补充的A. 1智能损伤表述内容作了调整;——取消了判定基准补充的A. 3人格障碍与人格改变的表述,同时增加了“与工伤、职业病相关的精神障碍的认定”的表述;——伤残条目由470条调整为572条;——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对“于国家社会保险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满后……”的表述改为“于国家工伤保险法规所规定的停工留薪期满……”,达到与相关法规相衔接,以便于判断与执行。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7年最新劳动能力鉴定标准2017年最新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是什么呢?或许很多人对此都不太了解,其实不仅是专门机构根据这个鉴定工伤,我们劳动者自己也可以根据这个标准对自己属于哪级工伤作出一个大概的认定。

本文由律伴小编为大家整理编辑,欢迎您的阅读!《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16180-2014 代替GB/T 16180-20062014--09--03发布 2016-01--01实施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目次前言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4、总则5、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5.1 一级5.2 二级5.3 三级5.4 四级5.5 五级5.6 六级5.7 七级5.8 八级5.9 九级5.10 十级附录A 各门类工伤、职业病致残分级判定基准附录B(资料性附录)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附录C(规范性附录)职工工伤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表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T16180—2006《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与GB/T16180—2006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将总则中的分级原则写入相应等级标准头条;———对总则中4.1.4护理依赖的分级进一步予以明确;———删除总则4.1.5心理障碍的描述;———将附录中有明确定义的内容直接写进标准条款;———在具体条款中取消年龄和是否生育的表述;———附录B中增加手、足功能缺损评估参考图表;———附录A中增加视力减弱补偿率的使用说明;———对附录中外伤性椎间盘突出症的诊断要求做了调整;———完善了对癫痫和智能障碍的综合评判要求;———归并胸、腹腔脏器损伤部分条款;———增加系统治疗的界定;———增加四肢长管状骨的界定;———增加了脊椎骨折的分型界定;———增加了关节功能障碍的量化判定基准;———增加“髌骨、跟骨、距骨、下颌骨或骨盆骨折内固定术后”条款;———增加“四肢长管状骨骨折内固定术或外固定支架术后”条款;———增加“四肢大关节肌腱及韧带撕裂伤术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条款;———完善、调整或删除了部分不规范、不合理甚至矛盾的条款;———取消了部分条款后缀中易造成歧义的“无功能障碍”表述;———伤残条目由572条调整为530条。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道莅、张岩、杨庆铭、廖镇江、曹贵松、眭述平、叶纹、周泽深、陶明毅、王国民、程瑜、周安寿、左峰、林景荣、姚树源、王沛、孔翔飞、徐新荣、杨小锋、姜节凯、方晓松、刘声明、章艾武、李怀侠、姚凰。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T16180—1996、GB/T16180—2006。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职工工伤致残劳动能力鉴定原则和分级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T 4854(所有部分) 声学校准测听设备的的基准零级GB/T 734l (所有部分) 听力计GB/T 7582—2004声学听阈与年龄关系的统计分布GB/T 7583 声学纯音气导昕阈测定保护听力用GB 11533 标准对数视力表GBZ 4职业性慢性二硫化碳中毒诊断标准GBZ 5 职业性氟及无机化合物中毒的诊断GBZ 7职业性手臂振动病诊断标准GBZ 9职业性急性电光性眼炎(紫外线角膜结膜炎)诊断GBZ 12职业性铬鼻病诊断标准GBZ 23职业性急性一氧化碳中毒诊断标准GBZ 24职业性减压病诊断标准GBZ 35职业性白内障诊断标准GBZ 45职业性三硝基甲苯白内障诊断标准GBZ 49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GBZ 54职业性化学性眼灼伤诊断标准GBZ57职业性哮喘病诊断标准GBZ60 职业性过敏性肺炎诊断标准GBZ 61职业性牙酸蚀病诊断标GBZ 70尘肺病诊断标准GBZ 8l职业性磷中毒诊断标准GBZ 82职业性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诊断标准GBZ 83职业性慢性砷中毒诊断标准GBZ 94职业性肿瘤诊断标准GBZ 95放射性白内障诊断标准GBZ 96内照射放射病诊断标准GBZ 97放射性肿瘤诊断标准GBZ 101放射性甲状腺诊断标准GBZ 104外照射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GBZ 105外照射慢性放射病诊断标准GBZ 106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标准GBZ 107放射性性腺疾病诊断标准GBZ 109放射性膀胱疾病诊断标准GBZ 110急性放射性肺炎诊断标准GBZ/T 238 职业性爆震聋的诊断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劳动能力鉴定法定机构对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后,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法规规定,在评定伤残等级时通过医学检查对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伤残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做出的技术性鉴定结论。

3.2 医疗依赖工伤致残于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后仍不能脱离治疗。

3.3生活自理障碍工伤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

4、总则4.1判断依据4.1.1 综合判定依据工伤致残者于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日常生活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对伤残程度进行综合判定分级。

附录A为各门类工伤、职业病致残分级判定基准。

附录B为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4.1.2器官损伤器官损伤是工伤的直接后果,但职业病不一定有器官缺损。

4.1.3功能障碍工伤后功能障碍的程度与器官缺损的部位及严重程度有关,职业病所致的器官功能障碍与疾病的严重程度相关。

对功能障碍的判定,应以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时的医疗检查结果为依据,根据评残对象逐个确定。

4.1.4医疗依赖医疗依赖判定分级:a)特殊医疗依赖是指工伤致残后必须终身接受特殊药物、特殊医疗设备或装置进行治疗;b)一般医疗依赖是指工伤致残后仍需接受长期或终身药物治疗。

4.1.5生活自理障碍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a)进食:完全不能自主进食,需依赖他人帮助;b) 翻身:不能自主翻身;c)大、小便:不能自主行动,排大小便需要他人帮助;d)穿衣、洗漱:不能自己穿衣、洗漱,完全依赖他人帮助;e) 自主行动:不能自主走动。

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a)完全生活自理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护理;b)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碍: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三项或四项需要护理;c)部分生活自理障碍: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一项或两项需要护理。

4.2 晋级原则晋级原则对于同一器官或系统多处损伤,或一个以上器官不同部位同时受到损伤者,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

如果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如果两项及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

4.3对原有伤残及合并症的处理在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工伤或职业病后出现合并症,其致残等级的评定以鉴定时实际的致残结局为依据。

如受工伤损害的器官原有伤残或疾病史,即:单个或双器官(如双眼、四肢、肾脏)或系统损伤,本次鉴定时应检查本次伤情是否加重原有伤残,如若加重原有伤残,鉴定时按事实的致残结局为依据;若本次伤情轻于原有伤残,鉴定时则按本次伤情致残结局为依据。

对原有伤残的处理适用于初次或再次鉴定,复查鉴定不适用于本规则。

4.4门类划分按照临床医学分科和各学科问相互关联的原则,对残情的判定划分为五个门类。

a)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门。

b)骨科、整形外科、烧伤科门。

c)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门。

d)普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门。

e)职业病内科门。

4.5条目划分按照4.4中的五个门类,以附录C中表C.1~C.5及一至十级分级系列,根据伤残的类别和残情的程度划分伤残条目,共列出残情530条。

4.6等级划分根据条目划分原则以及工伤致残程度,综合考虑各门类问的平衡,将残情级别分为一至十级。

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

对未列出的个别伤残情况,参照本标准中相应定级原则进行等级评定。

5、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5.1 一级5.1.1 定级原则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5.1.2 一级条款系列凡符合5.1.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一级1)极重度智能损伤;2)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3) 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4) 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C. 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5) 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6) 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7) 双下肢膝以上缺失及一上肢肘上缺失;8)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9) 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10) 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11) 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12)小肠切除≥90%;13) 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14) 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15) 全胰切除;16) 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17) )尘肺叁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mmHg)];18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mmHg)];19) 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mmHg)];20) 职业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损伤;21) 职业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损害;22) 肝硬化伴食道静脉破裂出血,肝功能重度损害;23) 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10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707μmol/L(8mg/dL)。

5.2 二级5.2.1 定级原则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5.2.2 二级条款系列凡符合5.2.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二级。

1)重度智能损伤;2)三肢瘫肌力3级;3)偏瘫肌力≤2级;4)截瘫肌力≤2级;5)双手全肌瘫肌力≤2级;6)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3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8)全面部瘢痕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容;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10) 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1) 双膝以上缺失;12) 双膝、双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13)同侧上、下肢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14) 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15) 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16) 无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进食;17) 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损;18)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损伤>30cm2;19)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呼吸困难Ⅲ级;20)心功能不全三级;21) 食管闭锁或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痰或空肠造瘘进食;22)小肠切除3/4,合并短肠综合症;23)肝切除3/4,并肝功能重度损害;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征;25)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26) 胰次全切除,胰腺移植术后;27) 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28) 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29) 尘肺叁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30) 尘肺贰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mmHg)];;31) 尘肺叁期伴活动性肺结核;32)职业性肺癌或胸膜间皮瘤;33)职业性急性白血病;34) 急性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35)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36) 肝血管肉瘤;37) 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25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450μmol/L(5mg/dL);38) 职业性膀胱癌;39)放射性肿瘤。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