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城镇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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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的意见(含结算参照标准)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的意见(含结算参照标准)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的意见(含结算参照标准)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11.12•【字号】黑建规范〔2020〕10号•【施行日期】2020.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设工程合同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的意见(含结算参照标准)黑建规范〔2020〕10号各市(地)、县(市)住建局,哈尔滨新区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行为,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建立健全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长效机制,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13年住建部令第16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工程建设实际,就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管理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是优化行业发展环境的重要内容,是构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的客观需要,也是保障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更是推动建筑业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包括期中价款结算(即进度结算)和竣工结算。

建设工程价款支付包括工程款预付、进度款支付、竣工结算价款支付。

工程价款结算确定的工程结算价款(包括期中结算价款、竣工结算价款)一经发承包双方签字或盖章,即刻生效,是支付工程款和劳动者工资的主要依据。

对此,各级住建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管理,充分运用信用惩戒等手段规范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活动,维护本地区建筑市场正常秩序。

二、推行工程价款过程结算过程结算是指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实施一次及以上期中价款结算,并把期中结算价款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直接进入竣工结算价款的一种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方式。

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应全面实行过程结算,非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鼓励实行过程结算。

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03年10月17日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和规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市场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从事建筑市场活动,实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筑市场,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以及建筑工程中介服务业务的交易行为和场所。

本条例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以及建筑装修工程。

本条例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从事建筑市场交易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竞争有序的原则,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行署,下同)、县(县级市,下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建筑市场管理。

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按照省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负责本系统小城镇的建筑市场管理,业务上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监察机构进行建筑市场管理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和其他工作场所进行检查;(二)查阅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和资料;(三)向被检查的单位、个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四)向社会公布对建筑市场交易活动实施检查的情况。

第二章建筑市场准入第六条建筑工程实行报建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立项文件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

大型、省重点建筑工程的报建手续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其他建筑工程的报建手续到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持续深入开展全省房地产领域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持续深入开展全省房地产领域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持续深入开展全省房地产领域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4.30•【字号】黑建房〔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持续深入开展全省房地产领域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黑建房〔2020〕2号各市(地)、县(市、区)住建局、住房保障局、城管局,鹤岗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按照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要求,今年继续按照2019年我厅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工作方案》《关于开展全省房地产“烂尾楼”专项整治的工作方案》《全省城镇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管理专项整治两年行动方案》以及《全省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有关要求,持续深入开展全省房地产领域专项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地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一、突出整治重点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矛盾,对2020年整治内容进行细化明确。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专项整治1.超资质、借资质、挂靠资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2.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前,以认购、认筹、预订、排号、售卡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诚意金等费用。

3.无预售许可证销售、捂盘惜售、捆绑销售。

4.未按备案价格销售商品房,或者以附加条件限制购房人合法权利(如捆绑车位)等方式,变相实行价外加价。

5.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商品房。

6.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7.违反有关规定将房屋交付给未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购买人。

8.开发建设的商品房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由于自身原因造成项目“停缓建”。

9.未按要求开展项目资本金、预售资金监管。

10.未按要求填报企业信用档案。

11.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二)房地产经纪(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专项整治1.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房地产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交易资金监管方式等。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黑价联字[1999]64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函-黑价工字[1999]250号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黑价联字[1999]64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函-黑价工字[1999]250号
│产品名称│ 产地 │规格│ 单位 │ 原价格 │ 更正价格 │
├────┼──────┼───────┼─────┼──────┼─────┤
│欧及派克│上海奈科明 │0.3g×100ml │ 瓶 │ 580.00 │ 554.40 │
├────┼──────┼───────┼─────┼──────┼─────┤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黑价联字[1999]64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函
(黑价工字[1999]2物价局,省农垦物价局:
现将黑价联字[1999]64号文件的更正表印发给你们,请通知当地药品经营单位按更正价格执行。
附:黑价联字[1999]64号文件更正表(略)
┌────┬──────┬───────┬─────┬──────┬─────┐
│洁霉素针│上海海普 │10×2ml×60万u│ 盒 │ 6.50 │ 10.20 │
├────┼──────┼───────┼─────┼──────┼─────┤
│寿比山片│天津力生 │2.5mg×30│ 盒 │ 19.00 │ 21.50 │
└────┴──────┴───────┴─────┴──────┴─────┘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黑价联字[1999]64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函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1999.12.15
施行日期
1999.12.15
文号
黑价工字[1999]250号
主题类别
价格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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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GB50500—2008)(简称 《计价规范》)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规 范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 造价,根据《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 计价规范》。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与管理,适用 本办法。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统一 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管理工作委托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 各市(行署)和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 控制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工程造价管 理机构实施。 第四条 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工 作,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设计施工图纸计算 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第六条 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 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工程造价咨询人不得同时接受招标 人和投标人对同一工程的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的编制。
第八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的建设工程,应 在招标文件中公布招标控制价。公布的内容应包括总价,各专业工程 造价,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单价和合价,主要材料价格,各种措施费的 单价与合价,各项其他项目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各项规费,税金, 风险费用及相应的内容、幅度和计算说明。不得只公布招标控制价总 价。
第十五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以下 内容: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的具体事项及理由(不合理的事项及理由); (四)相关请求和主张(调整意见)。 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加盖投诉人的公 章,并附联系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投诉人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妨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 第十六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受理投标人投诉 后,应及时处理,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复核。复核招标控制价误 差范围在±3%以内(含±3%)的,原招标控制价有效;误差范围在± 3%以外的,原招标控制价无效,应以复核确认的招标控制价为准。经 复核确认的招标控制价不得再次复核。 复核招标控制价费用由投诉人预付。复核确认招标控制价误差范围 在±3%以内(含±3%),其复核费用由投诉人承担;误差范围在±3% 以外,其复核费用由编制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审单 位和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执业行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并 对其执业活动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入企业及从业人员的信用档 案。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黑价成字[2007]121号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黑价成字[2007]121号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黑价成字〔2007〕121号二00七年六月一日)各市(地)、县物价局,省垦区物价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2号令)和《黑龙江省定价目录》,我局对2005年下发的《黑龙江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第一批)》(黑价成字[2005]83号)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黑龙江省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2号令规定,凡列入本《目录》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在制定或调整价格时,应当依法开展成本监审,未经成本监审的,不得制定或调整价格。

二、按照《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规定,列入价格听证目录的所有商品和服务以及虽未列入价格听证目录但需要实行听证的,自动列入成本监审目录;制定暂未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成本监审。

三、成本监审实行分级管理,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成本监审目录》的分工,分别对其负责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成本实施监审。

省、市联合监审的项目,以省成本调查机构为主,监审结论报告加盖黑龙江省物价局成本调查队公章和黑龙江省物价局价格成本监审专用章。

省、市(地)和省垦区成本调查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下级成本调查机构开展本级负责的监审工作,委托机构应对监审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监审结论经委托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生效。

四、黑龙江省物价局应当根据《黑龙江省定价目录》和《黑龙江省价格听证目录》及价格管理方式的变化对已经发布的价格成本监审目录及时进行调整。

黑龙江大庆房屋买卖法律文件2024版

黑龙江大庆房屋买卖法律文件2024版

20XX 标准合同模板范本PERSONAL RESUME甲方:XXX乙方:XXX黑龙江大庆房屋买卖法律文件2024版本合同目录一览1. 房屋买卖合同1.1 房屋基本信息1.1.1 房屋地址1.1.2 房屋面积1.1.3 房屋所有权证号1.2 买卖双方基本信息1.2.1 卖方信息1.2.2 买方信息1.3 房屋交易价格及支付方式1.3.1 交易价格1.3.2 支付方式1.3.3 支付时间1.4 房屋交付及过户时间1.4.1 交付时间1.4.2 过户时间1.5 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1.5.1 违约责任1.5.2 争议解决方式2. 补充协议2.1 房屋维修责任2.2 物业费用承担2.3 户口迁移2.4 交易过程中的其他费用3. 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与生效3.1 签订时间3.2 签订地点3.3 合同生效条件4. 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除与终止4.1 解除条件4.2 终止条件5. 房屋买卖合同的变更5.1 变更条件5.2 变更程序6. 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除、终止或变更的通知 6.1 解除、终止或变更的通知方式6.2 通知时限7. 房屋买卖合同的争议解决7.1 争议解决方式7.2 争议解决时限8. 房屋买卖合同的违约金计算方式8.1 违约金计算标准8.2 违约金支付方式9. 房屋买卖合同的附件9.1 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9.2 买卖双方身份证明复印件9.3 其他相关文件10. 房屋买卖合同的保管10.1 合同正本保管方10.2 合同副本分发方11. 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监督11.1 履行监督方11.2 履行监督方式12. 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除、终止或变更登记 12.1 登记机构12.2 登记时限13. 房屋买卖合同的税费承担13.1 税费种类13.2 税费承担方14. 房屋买卖合同的附则14.1 合同的补充规定14.2 合同的修改和废止规定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房屋买卖合同1.1 房屋基本信息1.1.1 房屋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街号1.1.2 房屋面积:住宅面积为平方米,附属设施面积为平方米1.1.3 房屋所有权证号:黑(201X)号1.2 买卖双方基本信息1.2.1 卖方信息1.2.1.1 卖方姓名:X1.2.1.2 卖方身份证号:X1.2.1.3 卖方联系方式:X1.2.2 买方信息1.2.2.1 买方姓名:X1.2.2.2 买方身份证号:X1.2.2.3 买方联系方式:X1.3 房屋交易价格及支付方式1.3.1 交易价格:人民币(大写):玖拾万捌仟元整(小写):980000.00元1.3.2 支付方式:买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房款分三次支付给卖方1.3.3 支付时间:1.3.3.1 首付款:人民币(大写):叁拾万肆仟元整(小写):340000.00元,买方应在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1.3.3.2 进度款:人民币(大写):肆拾万陆仟元整(小写):460000.00元,买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按照工程进度分四次支付给卖方,每次支付进度款的25%1.3.3.3 尾款:人民币(大写):贰拾万捌仟元整(小写):280000.00元,买方应在房屋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卖方1.4 房屋交付及过户时间1.4.1 交付时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卖方应在个工作日内将房屋及附属设施交付给买方使用1.4.2 过户时间:买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个工作日内,完成房屋过户手续,将房屋所有权转让给买方1.5 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1.5.1 违约责任:1.5.1.1 卖方迟延交付房屋的,应按照迟延交付部分房价的0.05%支付违约金,且买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1.5.1.2 买方迟延支付房款的,应按照迟延支付部分房价的0.05%支付违约金,且卖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1.5.1.3 双方因房屋质量问题产生争议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1.5.2 争议解决方式:1.5.2.1 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1.5.2.2 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条补充协议2.1 房屋维修责任2.2 物业费用承担2.3 户口迁移2.4 交易过程中的其他费用第三条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与生效3.1 签订时间:年月日3.2 签订地点: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路号3.3 合同生效条件: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并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第四条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除与终止4.1 解除条件:4.2 终止条件:第五条房屋买卖合同的变更5.1 变更条件:5.2 变更程序:第六条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除、终止或变更的通知6.1 解除、终止或变更的通知方式:6.2 通知时限:第七条房屋买卖合同的争议解决7.1 争议解决方式:7.2 争议解决时限:第八条房屋买卖合同的违约金计算方式8.1 违约金计算标准:8.1.1 卖方迟延交付房屋的,违约金计算方式为:迟延交付部分房价× 0.05% × 迟延天数8.1.2 买方迟延支付房款的,违约金计算方式为:迟延支付部分房价× 0.05% × 迟延天数8.2 违约金支付方式:8.2.1 违约金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8.2.2 违约金支付账户信息:8.2.2.1 卖方账户名:X8.2.2.2 卖方账户号:X8.2.2.3 卖方开户行:X第九条房屋买卖合同的附件9.1 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9.1.1 附件一: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9.2 买卖双方身份证明复印件:9.2.1 附件二:卖方身份证复印件9.2.2 附件三:买方身份证复印件9.3 其他相关文件:9.3.1 附件四: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9.3.2 附件五:房屋验收报告9.3.3 附件六:物业费用缴纳证明第十条房屋买卖合同的保管10.1 合同正本保管方:卖方10.2 合同副本分发方:买方第十一条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监督11.1 履行监督方:双方共同约定,由买方负责监督合同履行情况11.2 履行监督方式:通过定期对房屋交付进度和质量进行检查,确保合同条款得到履行第十二条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除、终止或变更登记12.1 登记机构:大庆市萨尔图区不动产登记中心12.2 登记时限:买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个工作日内,完成房屋过户手续,将房屋所有权转让给买方第十三条房屋买卖合同的税费承担13.1 税费种类:契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13.2 税费承担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买方承担相应税费第十四条房屋买卖合同的附则14.1 合同的补充规定:14.1.1 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有新的法律法规出台,应按照新的法律法规执行14.1.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14.2 合同的修改和废止规定:14.2.1 合同的修改和废止,应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14.2.2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部分:其他补充性说明和解释说明一:附件列表:附件一: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说明:此附件为房屋所有权证的复印件,应清晰显示房屋所有权证的所有信息,包括房屋地址、所有权人、证号等。

黑龙江省城镇公有房产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

黑龙江省城镇公有房产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

黑龙江省城镇公有房产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正文:----------------------------------------------------------------------------------------------------------------------------------------------------黑龙江省城镇公有房产管理条例(1986年5月16日黑龙江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6月6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公有房产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6年6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公房管理,充分发挥房屋的效用,为四化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城市、建制镇公有房产的管理。

第三条全民所有制单位购建和依法收归国有的房产,为全民所有;集体所有制单位购建的房产,为集体所有。

全民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房产均为公有房产。

第四条省、市、地、县设置的房产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的房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房产事业,组织监督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房产主管部门的房产,产权属于归口经营单位,由其经营管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自有房产,在当地房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自行经营管理。

第六条及时修缮公有房产,保证基本使用功能,是产权单位应尽的责任。

爱护公有房产及附属设备,是承租人应尽的义务。

第二章产权第七条公有房产实行产权登记。

产权单位应持产籍资料、证件,向当地房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公有房产产权证照,产权方受法律保护。

新建公有房屋,产权单位应在房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向当地房产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公有房产产权证照。

拆除公有房屋,应事先向当地房产主管部门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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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黑龙江省城镇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
(黑价联字[1999]46号1999年7月19日)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城镇新建成商品房交易的价格行为,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商品房交易市场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本省境内城镇新建商品房的交易活动。

本规则所称的商品房交易,是指购房者向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购买新建商品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的行为。

第三条商品房交易的价格行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质价相符、正当竞争的原则,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四条商品房交易价格和代收代付费用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在明码标价外加收任何费用。

第五条商品房交易价格应以商品房成本为基础,加法定的税金和合理利润。

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经营者定价。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普通商品房和高档商品房实行经营者定价(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属政府指导价的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政府审定的指导价格;属经营者定价的,由经营者根据房屋座落位置、楼层、朝向、环境状况,以及市场供求情况,制定具体交易价格,报物价部门备案。

第七条未列入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未领取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许可证的开发建设项目,销售商品房不得冠以经济适用住房、解困房、微利房等名称,误导蒙骗购房者。

第八条商品房销售价格构成包括:
(一)成本
1、地价(土地出让金)和拆迁安置补偿费;
2、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3、建筑、安装工程费;
4、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
5、管理费及销售费;
6、财务费用;
7、贷款利息。

(二)税金
(三)利润
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
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

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第九条经营者向购房者公开标明的商品房价格应包含第八条所列的项目内容,不得在公开标明的商品房价格外加收任何费用。

也不得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委托物业管理单位追加房价外的任何费用。

政府依法调整税费的除外。

第十条经营者必须在商品房销售点挂牌或以售房说明书等形式显示以下内容:
(一)每个具体售卖单元的座落位置、房屋形状、面积(含各厅、室面积以及应按比例分摊的公共面积)、朝向、楼层、售价、付款方式及优惠折扣率;
(二)房价外代收代付的具体收费项目(含分摊性的)与收费标准。

(三)《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批准书》和《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

第十一条进户费等房价格构成外的代收代付费用,属分摊性质的,只能按实际发生的直接费用合理分摊,不得额外加收任何名目的费用;属政府定价的收费项目,必须严格按规定标准代收。

第十二条购房者认为代收与分摊的费用显失公平时,可向当地物价部门反映,由物价部门进行调解。

第十三条售房契约(合同)签署后,经营者不得自行决定增加新的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商品房交易的合同售卖面积应与实际相符。

房屋售卖面积以房地产主管部门核定的面积为准并进行最后结算。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面积如与实际面积有误差的应予以补偿。

误差值超过±5%(含本数)的,应允许购房者选择,或按照契约单价多退少补,或取消售房契约,经营者应在30天内退回购房者已付的全部房款和各种费用及利息(以付款日起至实际退款日止的时间为期,参照退款之日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第十五条商品房交易必须做到质价相符。

经营者应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商品房购销合同示范文本》的要求签订售房契约(合同),并应在售房契约(合同)中明确标示商品房的结构、材料、设备、装饰质量标准。

如实际交付的商品房的结构、材料、设备、装饰质量低于契约确定的标准,经营者向购房者作出合理补偿,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六条商品房交易的合同中对违约责任的约定,应当坚持对等的原则。

第十七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批准书》和《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擅自向社会销售经济适用住房。

(二)契约(合同)确立后,违反契约规定或不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指导价,经营者擅自涨价或乱收费用;
(三)采取不公平竞争手段将应在商品房价格包含的成本(费用),改为在价格外另行收取;
(四)违反代收代付费用征收规定,牟取非法利益;
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
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

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五)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或者使用虚假、不规范的标价手段蒙骗购房者;
(六)虚置成本,短给面积,进行价格欺诈;
(七)在商品房交易过程中,违反公平、公开和自愿选择原则,强制或串通其它部门(单位)变相强行要求购买或要求购买者接受应由购房者自愿选择的服务;
(八)采取偷工减料、掺杂使假等欺骗手段降低商品房建造(装饰)质量,变相提高房价等;
第十八条经营者应自觉接受和服从物价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的价格(收费)和开发经营方在的资料。

第十九条各行署、市、县物价部门和房地产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本规则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自1999年10月1日起实施。

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
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

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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