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校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管理办法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延长《上海市高校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管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延长《上海市高校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管理办法》等3份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公文处理
【发文字号】沪教委法[2016]9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3.18
【实施日期】2016.03.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延长《上海市高校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管理办法》等3份行
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沪教委法〔2016〕9号)
各高等学校、各区县教育局:
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我委对2016年有效期届满的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梳理评估。
经评估,以下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需继续执行实施,分别延长有效期,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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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本科学生赴国外实习管理办法

普通本科学生赴国外实习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校普通本科学生赴国外实习的管理,保证实习质量,更好地完成实习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1.学校及时向学生提供国外有关单位对实习生的需求信息。
2.学校对实习生出国前给予必要的指导,提供有关出国的咨询和服务。
3.实习生在出国前应与学校有关部门签订《派出协议书》,到教务处领取有关实习材料,实习结束后,按期返回。
4.学校为每位在国外实习学生集中办理一份国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自理。
5.实习生在国外实习期间,保证不从事有损祖国利益和国家安全的活动,积极维护祖国荣誉,遵守我国和所在国的法律,与当地人民友好交往。
6.实习生保证遵守学校提出的有关在国外实习的各项规定。
7.实习期间,如果实习生违反所在国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或由自身原因导致实习单位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实习生应承担一切责任并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8.实习生完成实习任务回校后,学院(部)应对实习学生在国外实习单位提供的实习成绩进行复核,最终确定实习成绩。
同时,实习生应及时向学校有关部门汇报自己的实习情况并提供书面总结报告.
9.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由教务处、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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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校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管理办法

上海市高校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以下简称《规划纲要》)精神,实施《规划纲要》所提出的“教育国际化”重点建设工程,加强高校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上海市高校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以下简称“学生海外项目”)旨在为本市高校学生提供多种国际文化背景下的海外学习机会,拓展国际视野,提升国际交往和竞争能力。
第三条上海市教委设立学生海外项目专项资金,资助高校学生赴海外知名大学、海外企业和国际组织学习、交流、见习或实习。
第四条学生海外项目采用政府资助、学校配套、学生本人承担相结合的经费筹措方式,发挥政府资助的引领作用,指导高校积极拓宽学生海外项目的派出渠道,扩大在校生赴海外学习的受益面。
第五条学生海外项目以项目管理的方式组织实施,以高校校际交流项目为基础。
纳入“十二五”高校内涵建设经费安排的项目,不再提供政府资助。
二、实施原则第六条项目资助原则:1.资助面上项目同时扶持特需项目:学生海外项目是“十二五”期间市级财政支持的政府资助项目之一,是各高校推进国际化建设的重要抓手之一,各高校应主动对接,按照政府、学校、学生结合的经费筹措要求,制定实施方案,提供配套资金。
同时,符合国家对外人文交流的重大、急需项目,由高校申报后给予扶持资助。
2.突出优先项目同时支持友城项目:选择海外大学以专业优势强的知名大学为主,以能获取学分、互免学费的中长期校际合作项目优先;选择海外实习机构以海外企业、专业领域相近的专业实习项目为主,以全球500强企业优先;选择国际组织以联合国及其所属机构优先。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并以本市国外友好城市作为目的地的给予重点支持。
3.坚持选优的同时帮助贫困学生:以公平惠生为要求,为更多学生提供海外学习机会。
各校应制定符合本校学生实际情况的项目实施细则,制定科学、合理、公平的出资比例,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校内遴选程序与办法,选拔品学兼优的学生参加项目。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申报第三批高校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的通知-沪教委外[2012]91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申报第三批高校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的通知-沪教委外[2012]91号](https://img.taocdn.com/s3/m/65f30d91690203d8ce2f0066f5335a8102d2667d.png)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申报第三批高校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申报第三批高校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的通知(沪教委外〔2012〕91号)市属各高等学校:为进一步扩大高校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的受益面,我委决定开展第三批上海市高校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的申报工作。
请各高校结合本校实际,根据学校“十二五”内涵建设的发展需要,认真梳理符合《上海市高校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管理办法》(沪教委外〔2011〕130号)要求的项目进行申报,对符合“扶特、扶需、扶强”要求的项目重点予以申报建设。
申报项目须填写立项申报表和新增项目申报汇总表(见附件1、2)。
已立项的项目如需继续资助,须在中期小结的基础上,根据执行情况进行申报,并须按原下达的“学校编号”与“项目名称”填报已立项项目申报汇总表(附件3)。
第三批项目经费的使用期限至2013年8月31日。
请各校于10月26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至我委国际交流处。
附件2和附件3的电子稿发送至********************。
附件:1.上海市高校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立项申报表(新增项目)2.上海市高校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申报汇总表(新增项目)3.上海市高校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申报汇总表(已立项项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2012年10月15日附件1上海市高校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立项申报表(新增项目)资助类别(请选择)□第一类.学习、进修项目□第二类.实习、见习项目□第三类.其他项目:○特○需○强项目类型(可多选)□交换生项目□访问生项目□中外合作办学计划内项目□联合培养□友好城市项目□专业实习项目□其他项目项目名称学校序号国别(地区)城市学校或单位名称(中外文)有无校际协议或其他法律文本(请附协议文本)协议签署日期与时效项目对象(请选择)□专科□本科□硕士□博士协议人数/期在外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是否互换学分人均项目总额(元)经费主要包含内容立项理由介绍(外方学校简介,学科专业优势,与你校的合作关系)经费安排(此项目费用情况及具体承担额度或比例)其他理由(第三类项目必填)申请人次申请金额学校教务部门意见(盖章)年月日学校外事部门意见(盖章)年月日注:1.“学校序号”由学校自行排序编号,并与“汇总表”中的学校序号保持一致,一项目一表。
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校外实习暂行规定

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校外实习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8.06.09•【字号】•【施行日期】1988.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校外实习暂行规定(1988年6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高等学校学生校外实习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上海市范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组织的学生校外实习,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搞好高等学校学生校外实习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职责。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均有接受高等学校学生校外实习的社会义务。
各主管部门应将接受和完成高等学校学生校外实习情况作为评估和检查下属单位教育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四条上海市高等教育局(以下简称市高教局)负责高等学校学生校外实习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高等学校学生的校外实习,是列入学校教学计划,在校外完成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包括下列形式:(一)理工科和农林科等院校的认识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二)文科院校的教学实习和社会调查;(三)师范院校的教学实习;(四)政法院校的司法和其他法律工作实习;(五)医学院校的临床实习;(六)外语院校的涉外实习;(七)其他形式的实习。
第二章校外实习基地建设第六条高等学校与接受实习单位应按照互利互惠的原则,建立校外实习基地,各施所长,互补所需,进行双向支持。
第七条校外实习基地,除毕业生专业对口、去向稳定的,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统一布点建立外,一般由高等学校与有关单位共同协商建立。
第八条高等学校应根据不同专业的性质和实习要求,按照就地就近原则,建立若干相对稳定的校外实习基地。
技术和设备先进、技术力量强的校外实习基地建立之后,应稳定五年以上。
第九条建立校外实习基地,可采取以下形式:(一)教学、科研、生产联合体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二)固定挂钩;(三)接受预分配毕业生的单位包干;(四)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统一布点;(五)其他形式。
一、本科生境外交流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 上海海洋大学外事处

一、本科生境外交流项目管理实施办法上海海洋大学2011年9月下发“关于印发《上海海洋大学本科生海外交流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海洋外〔2011〕22号)。
上海海洋大学本科生海外交流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随着我校对外交流的扩大和教育国际化步伐的加快,在校本科生海外校际交流项目和交流人数不断增加,为有效组织与规范交流项目的启动、审查、批准、执行、评价等工作,更好地促进交流项目健康开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本科生海外交流项目”是指学校基于相关协议所组织的本科学生赴海外大学、研究机构、企业进行的学习、交流、实习项目,旨在为优秀学生提供具有多种国际文化背景的海外学习机会,拓展国际视野,增强专业业务与国际交流能力。
第二条本科生海外交流项目根据内容和性质分为“教学计划项目”和“非教学计划项目”两类。
“教学计划项目”以海外大学课程学习(包括专业实验、实习)为主,根据我方培养计划,对所取得的对方同类专业文凭或所修课程学分予以认定;“非教学计划项目”以海外大学、企业、机构短期实习为主,实习经历不作为我校课程学分予以认定,或根据实际情况仅认定我校“社会实践”部分学分。
第三条学校成立“海外交流项目管理工作小组”(简称“校工作组”),负责依据相关协议指导和组织交流项目的开展与实施。
校工作组成员包括:分管校领导、外事处、教务处、学生处、研究生部、国际文化交流学院,外事处为秘书单位。
第四条校工作组职责是:制定有关海外交流学习的管理规定,审定交流项目实施方案和工作流程,听取学院和职能部门有关项目工作报告,对项目执行情况组织检查和总结,适时向校长办公会通报工作等。
第五条在学校总体指导下,学院负责各项目的申报、实施、总结和评估。
学院对交流项目的管理,应明确分管院领导,成立院工作组,健全工作机制;应明确各项目负责教师及职责,完善考核办法,保证各交流项目有序实施。
第六条相关职能部门对学生海外交流项目应给予重视,在招生宣传、政策制定、服务保障等方面积极配合。
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学生国(境)外交流学习课程与学分认定管理办法【模板】

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学生国(境)外交流学习课程与学分认定管理办法立信会计金融教〔2017〕19号为进一步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推进学校开放办学,注重出国(境)学生的教学管理,规范课程修读、课程与学分认定的程序,根据国家有关政策与法规,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交流生,是指参加与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签署合作交流协议的国(境)外学校交流学习的学生。
包括我校与国(境)外合作交流院校双方互派的一般学习期限为一学期及以上时间的交换生、我校单向派出到合作交流院校学习(一般学习期限为一学期或两学期)的学生、参加国(境)外合作交流院校开设的短期学习项目的我校学生等。
交流生学习期满,由合作交流院校提供学生修读课程成绩单,我校对交流生在国(境)外合作交流院校修读的课程及学分进行认定。
一、课程与学分认定的基本原则(一)“预先制定学习方案,回国认定课程与学分”原则交流生在出国(境)之前,应根据本专业培养方案,在所在学院的指导下制定在国(境)外交流的学习计划(选课方案),原则上在国(境)外学校所选课程的总学分数和门数,应不少于同期本专业教学计划必修课的总学分数和门数。
在制定学生国(境)外交流学习计划(选课方案)时,应优先考虑与本专业核心课程或专业必修课相关的课程。
学生出国(境)后,如对交流学习计划(选课方案)进行调整,须事先报备所在学院,二级学院批准后方可实施。
同时由学院报教务处备案。
(二)“必修课等量认定”原则学生出国(境)学习期间,原则上校内必修课课程实行免修,在毕业审核模块中以国(境)外课程替代。
为便于认定与记载,原则上将国(境)外学校修读的课程与同期校内必修课建立相应的认定对应关系;对少数专业核心课程,确因无法在国(境)外学校修读的,二级学院可以要求学生在回国后予以补修。
(三)“多修课程,按选修课认定”原则除本专业必修课外,对学生在国(境)外多修的课程,根据其课程性质,由所在二级学院认定审核,可认定为其专业选修课或通识类选修课。
上海电机学院学生赴海外学习、实习项目管理办法

学生赴海外学习、实习项目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和《上海电机学院中长期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以下简称《规划纲要》)精神,实施《规划纲要》所提出的国际化战略要求,加强我校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管理,根据《上海市高校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管理办法》(沪教委外【2011】130号),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我校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以下简称“学生海外项目”)旨在为我校学生提供多种国际文化背景下海外学习机会,拓展国际视野,提升国际交往能力。
第三条:学校设立学生海外项目专项资金,资助我校学生赴海外知名大学、海外企业和国际组织学习、交流、见习或实习。
第四条:学生海外项目采用政府资助、学校配套、学生本人承担相结合的经费筹措方式,并努力吸纳社会资金,拓宽学生海外项目派出渠道,扩大在校生赴海外学习的受益面。
第五条:学生海外项目一项目管理的方式组织实施,以校级交流项目为基础,纳入学校“十二五”内涵建设项目,经费统筹安排。
二、实施原则第六条:项目资助原则:1、优先支持学校特色重点专业、卓越工程师和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等人才培养重点项目;2、优先支持赴海外名校和全球500强企业的项目。
3、坚持选优的同时帮助贫困学生,对品学兼优但家庭贫困的学生予以重点支持,并加大资助力度。
三、资助范围第七条:项目资助对象:我校全日制中国境内在校研究生、本科生和专科生。
第八条:项目资助类型:1、赴海外高校学习、进修一学期以上且修完课程可获取相应学分的项目;2、赴海外企业和国际组织见习或实习两个月以上的项目;3、赴海外高校履行友好协议中规定的短期访问项目;4、符合资助原则的其他重点资助项目。
第九条:项目资助内容:往返机票、学费、实习费、保险费、海外住宿费和生活费等部分资助。
第十条:政府和学校资助总额原则上每生不超过3万元人民币,且该生在其同一学段(指专科、本科或研究生阶段)最多只能享受一次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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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校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以下简称《规划纲要》)精神,实施《规划纲要》所提出的“教育国际化”重点建设工程,加强高校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上海市高校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以下简称“学生海外项目”)旨在为本市高校学生提供多种国际文化背景下的海外学习机会,拓展国际视野,提升国际交往和竞争能力。
第三条上海市教委设立学生海外项目专项资金,资助高校学生赴海外知名大学、海外企业和国际组织学习、交流、见习或实习。
第四条学生海外项目采用政府资助、学校配套、学生本人承担相结合的经费筹措方式,发挥政府资助的引领作用,指导高校积极拓宽学生海外项目的派出渠道,扩大在校生赴海外学习的受益面。
第五条学生海外项目以项目管理的方式组织实施,以高校校际交流项目为基础。
纳入“十二五”高校内涵建设经费安排的项目,不再提供政府资助。
二、实施原则
第六条项目资助原则:
1.资助面上项目同时扶持特需项目:学生海外项目是“十二五”期间市级财政支持的政府资助项目之一,是各高校推进国际化建设的重要抓手之一,各高校应主动对接,按照政府、学校、学生结合的经费筹措要求,制定实施方案,提供配套资金。
同时,符合国家对外人文交流的重大、急需项目,由高校申报后给予扶持资助。
2.突出优先项目同时支持友城项目:选择海外大学以专业优势强的知名大学为主,以能获取学分、互免学费的中长期校际合作项目优先;选择海外实习机构以海外企业、专业领域相近的专业实习项目为主,以全球500强企业优先;选择国际组织以联合国及其所属机构优先。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并以本市国外友好城市作为目的地的给予重点支持。
3.坚持选优的同时帮助贫困学生:以公平惠生为要求,为更多学生提供海外学习机会。
各校应制定符合本校学生实际情况的项目实施细则,制定科学、合理、公平的出资比例,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校内遴选程序与办法,选拔品学兼优的学生参加项目。
对品学兼优但家庭贫困的学生,学校应予重点支持,并加大资助力度。
三、资助范围
第七条项目资助对象:本市高等学校计划内招生的全日制中国境内学生。
第八条项目资助类型:
(1)赴海外(含港澳台地区)高校学习、进修一学期以上且修完课程可获得相应学分的项目;
(2)赴海外(含港澳台地区)企业和国际组织见习或实习两个月以上的项目;
(3)符合资助原则或资助类型的其他重点资助项目(如重点学科项目、为国家人文交流服务的重大项目、友好城市交流项目等)。
第九条项目资助内容:往返机票、学费、实习费、保险费、海外住宿费和生活费等部分资助。
第十条政府资助额度原则上每生不超过3万元人民币,且该生在其同一学段(指专科、本科或研究生阶段)最多只能享受一次资助。
四、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上海高校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由市教委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会同相关处室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十二条承担学生海外项目的有关高校(以下简称“项目高校”)应成立工作小组,由分管校长负责、学校外事主管部门会同各职能部门负责本校该项目的规划、实施、管理、检查、评估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项目高校要根据本校发展定位规划,制定符合本校学生培养与发展的海外学习、实习规划,编制学生海外学习、实习管理的相关实施办法和资金配套方案,报市教委备案。
第十四条项目高校须建立科学的“学生海外项目”校内遴选制度,做到事前公示,从制度上保证项目遴选的公开、公平、公正。
遴选程序应包括学生自愿报名或学校推荐、材料审核、专家组面试、公示等。
第十五条“学生海外项目”以校际交流项目为基础,项目的执行必须在平等、合法、有效的校际协议框架下执行。
第十六条“学生海外项目”实行项目管理的办法。
由市教委制定资助的原则与标准,学校通过项目申报立项的方式提出资助申请,经专家评审后,市教委下达资助项目及额度。
再由各项目高校根据所制定的遴选标准与办法,确定当年的资助人数与金额。
对已列入“十二五”高校内涵建设项目中的高校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但不再申报立项。
五、资金使用
第十七条学生海外项目政府资助资金,以市级财政“十大工程”建设专项资金投入为主。
鼓励学校通过自筹或引入社会资金等方式提供配套资金。
市教委将根据学校上报项目的实施方案和资金配套方案给予资助。
第十八条学生海外项目政府资助专项资金的管理按照《“十二五”高等教育内涵建设市级教育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执行,按照“总体规划、分年实施;集中使用、突出重点;项目管理、绩效评价;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的原则使用。
第十九条学生海外项目政府资助专项资金经批准后,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和批准的预算执行,资金支出内容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所列项目支出。
不得用于资助与批准立项项目无关的项目,不得随意改变资金使用方向和内容,不得用于违反财经纪律的支出。
第二十条原则上当年预算当年执行,需要结转使用的,应按本市有关规定报批后继续使用。
第二十一条学生完成海外学习、实习任务后,所提供的海外学校或实习机构合格的成绩单或实习证明作为学生海外项目专项资金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学生海外项目专项资金管理的领导、项目负责人和财会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财经纪律,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六、绩效评估
第二十三条学生海外项目按学年度进行总结,凡本学年获得“高校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专项资助的各项目高校均于下一年6月底前总结本学年度专项执行情况并向市教委提交执行书。
第二十四条市教委将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机构对学生海外项目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估。
绩效评估的重点为项目计划目标完成情况、经费使用与管理情况。
第二十五条绩效评估应包括以下内容:
1.学校申报并确定的绩效目标及项目预算;
2.校内选拔程序的公开、公平、公正性;
3.项目管理制度创新及机制改革的成果;
4.项目学校对项目建设及管理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绩效评价的结果将公开并与下一年度资助相挂钩。
对完成年度目标、项目管理规范、学生反馈良好、成效显著的项目高校给予滚动支持,并提高下一年度项目额度;对未能达成目标的项目、管理不力、绩效不明显的项目高校将暂缓启动新的建设项目,直至核减或停止下一年度的资助额度。
七、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教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