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下发《规范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下发《规范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交通安全管理【发文字号】浙公交网[2013]122号【发布部门】浙江省公安厅【发布日期】2013.09.26【实施日期】2013.09.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浙江省公安厅关于下发《规范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定》的通知(浙公交网[2013]122号)各市、县(市、区)公安局交警支队、大队:为进一步严格机动车驾驶人管理,全力预防和减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我局制定了《规范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定》,现下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2013年9月26日规范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定为进一步严格机动车驾驶人管理,规范驾驶人考试工作,全力预防和减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及其工作规范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严格市县两级车管所职责(一)市级车管所负责制定汽车类考试计划,负责考生考试预约,通知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考试成绩单收存、考试成绩录入、档案整理、考试质量反馈,处理考生的举报和投诉等。
(二)受市级车管所委托,县级车管所负责制定本行政辖区内汽车类科目一及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计划,每月上报市级车管所备案,负责考生考试预约,通知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完成发证工作;县级车管所按照市级车管所制定的汽车类科目二及科目三考试计划进行考试,负责考生成绩单收存、考试成绩录入、档案整理、考试质量反馈。
摩托车类考试计划和考试工作情况,县级车管所应每月书面报市级车管所。
(三)受市级车管所委托,由县级车管所制定本辖区汽车类科目二及科目三考试计划的,考试计划应报市级车管所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县级车管所不按规定报批或擅自改变考试计划的,市级车管所可暂停其相应科目的考试业务。
二、严格考试员管理(一)市级车管所负责制定考试员日常管理考核制度,从日常行为规范、服务态度到办理业务规范、廉洁行政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严格考试员资格管理。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内容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内容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的教学质量和信誉是评估一个培训机构或教练员个人能力的重要标准。
他们的教学质量和信誉直接关系到学员的学习效果和口碑,因此非常重要。
下面将从教学方法、教学内容和教学态度三个方面来考核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的教学质量和信誉。
教学方法是评估教练员教学质量的重要因素之一。
一个好的教练员应该采用多种教学方法,根据学员的不同特点和学习需求,灵活运用讲解、演示、模拟等方法,帮助学员掌握驾驶技能。
教练员还应该注重实践教学,通过实际驾驶让学员加深对驾驶规则和技巧的理解,提高驾驶技能。
此外,教练员还应注重培养学员的安全意识,教授应对突发情况的应急措施,提高学员的驾驶安全能力。
教学内容是评估教练员教学质量的另一个重要方面。
教练员应该熟练掌握机动车驾驶的相关知识和技能,并能够将其系统地传授给学员。
教学内容应包括交通法规、驾驶技术、安全知识等方面的内容,以帮助学员全面了解驾驶知识,掌握驾驶技能。
教练员还应根据学员的学习情况和进展,及时调整教学内容,并对学员的学习效果进行评估和反馈,确保学员能够有效学习和掌握所教授的内容。
教学态度是评估教练员信誉的重要标准之一。
教练员应积极热情地对待学员,耐心解答学员的问题,关心学员的学习进展和困难,并给予及时的指导和帮助。
教练员还应注重自身形象和言行举止,以示范学员良好的驾驶行为和态度。
教练员应以身作则,严格要求自己,以良好的教学态度和教练员形象,赢得学员的尊重和信任。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的教学质量和信誉考核内容包括教学方法、教学内容和教学态度三个方面。
教练员应灵活运用多种教学方法,注重实践教学,培养学员的安全意识。
教学内容应系统全面,包括交通法规、驾驶技术和安全知识等方面。
教练员还应以积极热情的态度对待学员,给予及时的指导和帮助,以身作则,赢得学员的尊重和信任。
只有具备良好的教学质量和信誉的教练员,才能够真正帮助学员掌握驾驶技能,提高驾驶安全水平。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

教练员间
互评议
15
1.评为优秀的得15分;
2.评为不合格的得0分;
3.评为良好的得10分;
4.评为合格的得5分。
19.
负责人评议
25
1.评为优秀的得25分;
2.评为不合格的得0分;
3.评为良好的得15分;
4.评为合格的得5分。
3.教学质量指标考核评分标准(200分)
考核项目
序号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2.没有提升学历或技能等级或增加准教类别或车型的得0分。
组织纪律
(30分)
8.
工作纪律
10
1.自觉执行考勤制度,不迟到、不早退,按时施教的得10分;
2.迟到、早退,不按时施教的每次扣2分。
3.教学时脱岗,做与教学无关事情或擅自停止学员训练的,每次扣5分。
9.
工作态度
10
1.服从分配,工作认真的得10分;
2.教学中发现酒后执教、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车辆安全隐患、发生事故险情或事故苗头的,一次扣10分。
廉洁文明教学
(40分)
25.
仪容仪表
10
1.按规定配戴标识和教练员证,着装整洁的得10分;
2.不按规定着装,仪表不佳,不注重教师形象的,一次扣2分;
3.未按规定配戴标识和教练员证的一次扣5分。
26.
教学态度
附件
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量化评分标准
1.基本情况指标考核评分标准(200分)
考核项目
序号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从教资质
(100分)
1.
持《教练员证》上岗情况
20
1.持有效的《教练员证》得20分;
浙江省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贯彻落实《浙江省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贯彻落实《浙江省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11.26•【字号】浙运〔2018〕24号•【施行日期】2018.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贯彻落实《浙江省实施办法》的通知浙运〔2018〕24号各市运管局、杭州市车管局,义乌市运管局: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充分保护学驾学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8号)文件要求、《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二条和《浙江省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6号)第五条、第十一条相关规定,现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费用存管与支付方式规定如下,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应当与学员签订书面合同(含电子合同),明确学驾车型、培训内容与学时、培训服务地址(地点)、费用与支付方式、培训流程与预约考试学时要求、学员的权利和义务、培训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的终止与解除、违约责任等。
合同内容参照交通运输部和工商总局印发的《机动车驾驶培训先学后付、计时收费模式服务合同(示范合同)》。
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和学员签订培训合同后,实际操作培训费用应当存入银行监管账户等第三方支付平台。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学员、第三方支付平台应当签订资金存管协议,明确三方资金结算时限和权利义务、违约责任。
第三方支付平台凭学员的当次培训学时确认指令,按照当次培训学时和培训合同约定的价格将当次培训费用支付给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教练员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变相以其他方式预收费用。
三、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者、教练员或其工作人员有辱骂、体罚学员等严重违反教育规范行为或者经营者有违反合同约定行为,导致学员无法继续接受培训或者继续培训无法达到预期效果的,学员有权要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退还相应费用,并要求依法赔偿损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应当自学员要求退费之日起五日内予以退回。
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实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等两项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

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实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等两项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11.19•【字号】浙运复〔2014〕21号•【施行日期】2014.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实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等两项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浙运复〔2014〕21号湖州市运管局:你局《关于贯彻执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等两项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请示》(湖运〔2014〕95号)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一、关于训练场地的相关问题(一)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另设第二块自备教练场的批复》(交运函〔2014〕861号)和《道路运输培训机构资格条件第1部分:普通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DB33/T 557.1)有关规定,训练场地总面积可由若干块场地组成。
其中,主训练场面积不小于7000平方米,其它单个场地面积不小于3000平方米。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和《道路运输培训机构资格条件第1部分:普通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DB33/T 557.1)等有关规定,教练场地可以在县级行政区域内不同区域(乡镇)设置。
(三)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 30340)和《道路运输培训机构资格条件第1部分:普通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DB33/T 557.1)等有关规定,教练车辆和训练场地、训练设施应符合配比要求。
(四)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 30340)规定,按照《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GB14886)要求设置固定或移动信号灯。
二、关于对现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整改时间的问题不提供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等车型中任意一种车型驾驶培训服务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须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质条件>等两项国家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厅运字〔2014〕11号)要求时间完成整改。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从业主体信用评价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从业主体信用评价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24.04.30
•【字号】浙交〔2024〕53号
•【施行日期】2024.06.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社会信用
正文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从业主体信用评价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浙交〔2024〕53号
各市交通运输局、义乌市交通运输局,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台州市海洋经济发展局: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交通建设市场秩序,推进信用评价精准化管理,打造平安百年品质工程,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规定,我厅制定了《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从业主体信用评价管理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4月30日。
规章制度驾校教练员考核办法

规章制度驾校教练员考核办法一、考核目的驾校教练员考核的目的是评估教练员的教学能力和业务水平,确保教练员的教学质量达到驾校的要求,并为教练员提供继续提高的机会和指导。
二、考核内容1.知识考核:对教练员的交通法规、车辆知识、教学理论等进行考查,以确保教练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理论基础。
2.技能考核:对教练员的驾驶技能和操作能力进行考核,包括日常驾驶操作、紧急情况处理等,以确保教练员的驾驶技能达到标准,并能在紧急情况下保证学员的安全。
3.教学能力考核:对教练员的教学能力进行考核,包括教学方法、沟通能力、身体语言等,以确保教练员具备良好的教学技巧和能力,能够有效指导学员。
4.业务素质考核:对教练员的服务态度、责任心、纪律性等进行考核,以确保教练员能够以良好的态度对待学员,并遵守驾校规章制度。
三、考核方法1.考试形式:采用笔试和实际操作考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以全面评估教练员的知识水平和操作能力。
2.考试内容:根据教练员的工作岗位,合理安排相关的考试内容,包括交通法规、教学理论、驾驶技能等方面。
3.考核标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驾校的要求,确定合理的考核标准和评分系统,以确保考核结果的客观、公正和准确。
4.考核频率: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综合考核,根据教练员的表现和需要,可以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单项专业考核。
五、考核结果和奖惩措施1.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成绩优秀的教练员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成绩不合格的教练员应限期整改,并进行再次考核。
2.教练员在考核中作弊或其他违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惩罚,严重者可能面临解除教练员资格的处罚。
3.教练员在工作中出现事故、纠纷等严重问题,将按照驾校的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包括调整工作岗位、处罚甚至解除聘用合同。
六、考核结果的利用1.考核结果作为教练员晋升、奖惩和薪酬的依据,用于评估教练员的工作表现和贡献度。
2.考核结果可供驾校管理层决策参考,用于制定改进教育培训计划、提高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
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关于《道路运输驾驶员信用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关于《道路运输驾驶员信用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1.12.31•【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道路运输驾驶员信用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等决策部署,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我司组织对《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交公路发〔2008〕280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道路运输驾驶员信用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录交通运输部网站(网址:),进入首页右侧的“互动”栏“意见征集”点击“关于《道路运输驾驶员信用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2.电子邮箱:************.cn3.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综合处(100736)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1月30日。
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2021年12月31日附件1道路运输驾驶员信用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驾驶员动态管理,推进道路运输驾驶员信用体系建设,引导道路运输驾驶员依法经营,诚实信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驾驶员的信用考核,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道路运输驾驶员,是指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考核,是指对道路运输驾驶员在道路运输活动中的安全生产、遵守法规和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道路运输驾驶员信用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道路运输驾驶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诚实信用,文明从业,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
第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托信息化方式组织开展道路运输驾驶员信用考核,推动道路运输驾驶员高频服务事项“跨省通办”和道路运输从业资格电子证件应用,实现“电子建档、数据互联、系统归集、自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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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行为,加强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管理,提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综合素质,根据交通部颁发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的教练员诚信考核,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教练员诚信考核,是指在考核记分周期内对教练员的职业道德、教学安全、教学质量、教学行为、参加再教育情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第三条教练员诚信考核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省道路运输管理局负责全省教练员诚信考核工作。
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本办法规定,负责具体实施所属辖区教练员诚信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所属辖区教练员诚信的监督检查和整改工作。
第二章信誉等级
第五条教练员诚信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第六条教练员诚信考核指标包括:
(一)职业道德指标:行风建设、行为准则、教学态度、投诉查处等;
(二)教学安全指标:教学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情况等;
(三)教学质量指标:教学水平、教学能力、考试合格率等;
(四)教学行为指标: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执行教学大纲情况等;
(五)参加再教育指标:相关法律法规、驾培新知识和新技术、相关业务等的学习和考核情况。
第七条教练员诚信考核实行累积记分制。
记分的分值分别为20分、10分、5分、3分四种(详见附件1)。
教练员诚信考核的考核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20分,从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对初次领取教练员证的教练员不进行当年的诚信考核,次年纳入诚信考核。
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记分分值累积未达到限值的,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予以消除,不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
第八条对教练员的违法违章行为,处罚与记分同时执行。
教练员一次有两个以上违法违章行为记分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第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教练员的驾驶培训教学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按照记分标准对其诚信情况进行记分,并及时将相关信息记入教练员诚信等级档案和电脑管理信息系统。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教练员诚信记分累计达20分及以上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立即对其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收存教练员执教IC卡。
整改期间,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其名单统一上报省道路运输管理局,省道路运输管理局组织安排再教育,考试合格后予以清分,再教育时间不少于5日。
第十条教练员的诚信等级,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下列条件进行考核:
(一)AAA级:
1.上一考核周期的教练员诚信等级AA级以上(第一次考核,本项不作要求);
2.考核周期内,累积记分分值为0分。
(二)AA级:
1.上一考核周期的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等级A级以上(第一次考核,本项不作要求);2.考核周期内,累积记分分值未达10分。
(三)A级:
考核周期内,累积记分分值未达20分。
(四)B级:
考核周期内教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诚信考核等级为B级:
1.考核周期内,累积记分20分及以上或按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有清分记录的;
2.有违法违章行为超过规定时间60日拒不接受处理的;
3.在诚信考核过程中故意弄虚作假,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情节严重的;
4.在诚信考核过程中不配合,导致诚信考核工作无法进行的。
第十一条对考核结果的处理:
(一)教练员诚信考核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不少于30日),并通告其所在培训机构,暂收回执教IC卡,停止该教练员教学活动。
(二)整改期间,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整改人员名单上报省道路运输管理局,省道路运输管理局组织上述人员进行再教育,考试合格后,由省道路运输管理局清除记分。
第三章考核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二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教练员诚信档案,并将有关信息数据及时归入档案。
教练员诚信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教练员基本情况:姓名、出生年月、性别、学历、技术等级或职称、住址、联系电话、身份证号、服务单位(聘、离时间)、准教类别、教练员证初领时间(有效期限)、教练员证号、相关工作经历等(详见附件2)。
(二)违法违章信息:投诉信息、媒体曝光信息、其他依法查处的教练员违反道路运输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教学安全信息:教练员从事机动车驾驶教学过程中发生责任事故记录。
(四)荣誉信息:机动车驾驶培训行业中介组织以及行政管理部门授予的荣誉等。
(五)再教育信息:教练员有关法律法规、新技能再教育的信息。
(六)考核结果信息:教练员诚信等级卡片(详见附件3)。
第十三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在职、聘用教练员的诚信考核情况,纳入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信用考核。
第十四条教练员的诚信考核工作应当于每年的1月份实施。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教练员诚信考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对教练员的诚信考核信息进行审核,并结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对其进行初步评定,必要时可到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进行调查核实。
不具备法律效力、行业公约约束效力或正在查处的涉及教练员诚信的相关信息,不得作为教练员诚信考核的依据。
(二)初评结束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考核人的各项考核数据、记分分值和初步考核结果(详见附件4),在当地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三)被考核人或其他单位、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述和举报,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举报人应实名举报,并附联系方式,否则不予受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泄漏举报人姓名以及有关情况。
(四)公示结束后,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汇总,于次年3月底前将教练员的诚信考核数据、记分分值和考核结果上报省道路运输管理局(详见附件4)。
第十五条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应当在省道路运输公众服务信息网上向社会公告教练员违法违章和处理状态信息及诚信考核结果,方便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教练员和全社会查询。
第十六条诚信等级为AAA的教练员,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表彰评优、增加准教资格类别
时优先考虑,对于连续两年获得诚信等级为AAA级的,下一轮次教练员从业资格定期的再教育可免予考试;对于连续三年获得诚信等级为AAA级的,资格证件有效期届满需换证的,予以免考直接换证。
第十七条教练员诚信考核不合格,需参加再教育考试,对拒不参加考试的,驾驶培训机构不得聘用。
对诚信考核不合格教练员,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应按规定向社会公告,公示结束后,教练员放弃再教育考试的,省道路运输管理局注销其教练员从业资格证。
第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建立教练员违法违章行为累积记分IC卡信息管理系统,对教练员违法违章行为进行IC卡记分管理。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教练员教学质量监督检查,按照职责对教练员的违规行为如实记分并归档,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考核人员在对教练员进行考核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相关证件。
第二十条考核人员严重失职、弄虚作假、知情不报或利用职权索贿、受贿或侵害被考核人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此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其考核结果无效。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