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系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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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管理制度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管理制度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管理制度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机构的设立和管理、教练员的选拔和培训、学员的招生和管理、培训课程和教学管理等方面。

下面是一个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管理制度的例子,其中包含了各个方面的具体规定和要求。

一、机构的设立和管理1.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办理登记手续,具备相应的场地、设备和教学资源。

2.机构应当设立负责人,负责组织和管理机构的日常工作,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关的资格和经验。

3.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规章制度、工作流程、人事管理等,确保培训工作的有序进行。

二、教练员的选拔和培训1.教练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机动车驾驶技术和教学经验,持有合法有效的驾驶证,并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2.教练员的选拔应当经过严格审核,包括资格条件的审核和技能测试。

3.教练员应当接受培训,提高教学能力和专业知识,定期进行教学法和交通法规方面的培训。

三、学员的招生和管理1.学员应当具备合法有效的驾驶证,并符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年龄要求。

2.学员应当接受资格审核,包括身体条件和审验成绩等方面的审核。

3.学员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报名和缴费,严格按照培训计划参加培训。

四、培训课程和教学管理1.培训课程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包括纸质教材和实际操作课程。

2.培训机构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教学计划,确保学员能够全面系统地学习相关的知识和技能。

3.培训机构应当配备必要的教学设备和教学辅助工具,保证教学质量。

五、考试和证书管理1.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组织学员进行培训考试,确保培训质量。

2.培训机构应当准确记录学员的培训和考试成绩,及时发放培训证书和合格证书。

3.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员档案,保存相关资料,便于监管部门进行监督和管理。

六、安全管理和质量控制1.培训机构应当确保培训场地、设备和车辆的安全可靠,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工作。

2.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学员的教育和管理,确保培训过程中的安全。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是指以培养学员的交通安全文明意识和培训机动车驾驶能力为教学任务,为社会公众有偿提供驾驶培训服务的活动。

包括对初学机动车驾驶人员、增加准驾车型的驾驶人员所进行的驾驶培训以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等业务。

第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社会化,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依据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实行分类许可。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分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两类。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根据培训能力分为一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二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三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三类。

从事一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80辆;从事二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40辆;从事三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20辆。

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鼓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规模化经营、专业化经营。

第七条获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业务。

第八条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健全的培训机构。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制度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制度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提高驾驶员培训质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本机构接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学员和从事驾驶员培训工作的教练员。

第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应当遵循安全第一、质量为本、公平竞争、诚信服务的原则。

第二章培训机构的资质与管理第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与其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和教学人员,并取得相应的资质。

第五条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教学管理、教练员管理、学员管理、安全管理制度等。

第六条培训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教学车辆,并对教学车辆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查,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第七条培训机构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质和教学经验的教练员,教练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文明教学,确保培训质量。

第三章培训课程与教学管理第八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课程应当包括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理论、驾驶技能、安全文明驾驶常识等。

第九条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教学大纲组织教学,保证教学内容的系统性和完整性。

第十条培训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教材和教学辅助材料,不得使用未经审定的教材和教学辅助材料。

第十一条培训机构应当建立教学质量监控机制,定期对教练员的教学情况进行评估,对学员的培训效果进行考核。

第四章教练员管理第十二条教练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定期参加继续教育,更新知识,提高教学水平。

第十三条教练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向学员收取额外费用,不得对学员进行辱骂、体罚等不当行为。

第十四条教练员应当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进行教学,不得擅自减少教学内容和学时。

第十五条教练员应当保持良好的教学态度,耐心指导学员,确保学员安全驾驶。

第五章学员管理第十六条学员应当遵守培训机构的规章制度,尊重教练员,认真学习驾驶技能。

第十七条学员应当按时参加培训,不得无故迟到或早退,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培训,应当提前向培训机构请假。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机动车驾驶员计时培训系统技术规范实施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机动车驾驶员计时培训系统技术规范实施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机动车驾驶员计时培训系统技术规范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3.09.22•【文号】厅运字[2013]249号•【施行日期】2013.09.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机动车驾驶员计时培训系统技术规范实施工作的通知(厅运字〔2013〕2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今年8月,部发布了《机动车驾驶员计时培训系统平台技术规范》和《机动车驾驶员计时培训系统计时终端技术规范》(部2013年第49号公告,以下简称《技术规范》)。

为深入做好《技术规范》的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技术规范》实施的重要意义驾驶员是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最关键的因素。

实施机动车驾驶员计时培训,对于提高机动车驾驶培训质量和水平,从根本上减少和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具有重要意义。

认真贯彻实施《技术规范》,是道路运输行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的重要举措,是实现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信息化、标准化及规范化的有效途径。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充分认识《技术规范》实施的重要意义,加大宣贯力度,精心组织实施,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技术规范》实施的有关要求各地要认真组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人员学习《技术规范》,切实掌握和理解规范的具体内容和要求;要对照《技术规范》的要求,尽快建立或升级改造计时培训系统平台;要督促培训机构尽快安装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计时终端,已安装计时终端的,要确保按照《技术规范》要求上传培训记录信息,保持终端正常工作。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指导和监督,确保所有机动车驾驶员计时培训系统平台和终端在2014年10月1日前,全部符合《技术规范》要求。

机动车驾驶员计时计程培训管理系统建设方案 6

机动车驾驶员计时计程培训管理系统建设方案 6

六、监控中心建设监控中心系统包括驾培网络建设、公安网络接入、软件需求三大部分监控中心图6.1.数据中心6.1。

1.需求划分以数据安全为主要目标,保障设备在业务环境中能够平稳运行,数据中心能够安全、有效的处理终端、系统端及管理端之间的数据交换,驾培数据中心对主机服务器有具体要求,主要体现在:A 多用户并发多用户并发的操作需求,要求主机服务器有很好的并发处理性能,保证不再有效率问题的出现.B大数据量的要求大规模数据执行日常的联机事务处理业务以及各种数据的记录查询操作对主机的和数据库的执行效能提出很高的要求。

C系统运行的稳定安全性需求系统的稳定,安全运行对主机和数据库系统的安全和稳定性提出很高的要求。

D选型原则作为系统运行和数据存储的关键设备,服务器是整个数据中心设备的核心,只有高效的服务器才能保障整个设备网络能够安全、正常的运行,在服务器主机的设备选型中,应该遵循以下原则:➢适用性和统一性➢可靠性和稳定性➢可管理性和可维护性➢可扩展性和开放性➢安全性和可集成性➢保护数据中心投资6。

1。

2。

主要功能数据交换中心的主要功能包括:数据采集、数据管理、数据处理、数据传输和数据应用。

A数据采集系统和数据中心需要收集设备终端盒系统端的驾培数据,数据收集的途径不包括其他可能的互联平台。

B数据管理数据中心需要对采集来的各类驾培信息进行安全和妥善的管理。

C数据处理数据中心需要对各类管理信息进行有效处理,以保证各类数据可以正常完成交换和传输。

D数据传输数据中心需要将驾培信息向驾培机构应用系统及行业管理应用系统等进行定向传输处理。

E数据应用数据中心需要将交换的各类驾培信息进行有效处理后,在系统平台进行维护、发布或提供查询、统计等其他应用途径。

6。

1。

2.设备清单(推荐)A 数据中心配置B监管部门端配置C网络要求6.2。

驾培监管网络与公安交警的网络对接数据交换流程图衔接公安交警部门考试业务流程,实现报名、培训、考试、发证等服务的无缝链接。

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管理规定(三篇)

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管理规定(三篇)

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管理规定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培训机构资质要求: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教学设施、教材、教练员等条件。

培训机构必须取得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许可证或者资质认证。

2. 培训教材和课程设置:培训机构必须采用规范的教材,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进行教学。

培训课程包括理论教学和实际驾驶教学两个部分,必须按照一定的学时要求进行。

3. 教练员资质要求:教练员必须取得相应的教练员培训合格证书,并且在人身安全、交通法规等方面具备丰富的驾驶经验和教学能力。

4. 培训考核标准:培训机构必须按照统一的考核标准对学员进行培训考核,学员必须通过理论和实际两个部分的考核才能获得机动车驾驶证。

5. 培训记录和档案管理:培训机构必须对学员的培训记录和档案进行有效管理,并且定期向交通管理部门报送培训情况。

6. 培训质量监督和检查: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机构进行定期监督和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培训机构进行警告、处罚或者撤销许可证等处理。

以上是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管理规定的一般要求,具体规定可能会因地区和国家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具体执行。

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管理规定(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工作,提高机动车驾驶人员的安全驾驶能力,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应当遵循“安全第一、科学有序、公正高效”的原则,加强驾驶人员道德教育,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培养健全的驾驶习惯和技能,确保驾驶人员安全驾驶。

第三条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许可证,严格按照许可范围从事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活动,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机动车驾驶员计时计程培训管理系统建设方案(1)

机动车驾驶员计时计程培训管理系统建设方案(1)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计时计程管理系统建设方案一、概述1.1.项目名称项目名称:机动车驾驶员计时计程培训管理系统1.2.项目背景针对目前各驾培机构的经营状况,为确保各驾培机构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按规定学时开展教学培训,经相关部门协调,拟面向全国所有驾培机构推广建设机动车驾驶员计时计程培训管理系统。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计时计程管理系统主要借助卫星定位技术、无线通信技术、GIS技术、图像技术、IC卡技术、二维码防伪技术和海量数据存储技术,完成行业管理中心软硬件平台和企业端软件建设,安装辖区教练车带IC卡计时、指纹验证、服务评价和图像采集的GPS/GPRS智能终端,并接入监管平台,实现驾培机构理论教学点学时记录及教学监管,衔接公安交警部门考试业务流程,实现报名、培训、考试、发证等服务的无缝链接,保证驾培企业的培训质量,维护正规驾培企业和学员的利益,实现整个驾驶培训行业规范化、信息化的管理。

机动车驾驶员计时计程培训管理系统是一个既满足机动车驾驶运营机构行业管理部门需求、同时也方便驾培机构内部管理,体现行业服务的综合管理平台,系统以驾培体系为依托,在驾培机构全面施行计时计程培训,是落实交通部教学大纲,以科技手段保障学员培训学时、培训内容、培训费用、规范驾培机构及教练员的培训行为,切实提高培训质量、减少“马路杀手”的有效措施,同时也是打击“黑驾培机构、黑教练车”,遏制异地经营培训、恶意压价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重要手段,保障驾培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1.3.项目建设的意义项目建设有利于促进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的进一步发展;项目有利于交通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项目建设对于进一步促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的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1.4.项目建设目标、规模1.4.1项目建设目标1)实现对普通机动车(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时里程信息进行管理, 对机动车驾驶员驾培机构、教练员、教练车、学员培训情况、毕业学员信息等相关内容进行查询、统计和监管。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

(2009年12月30日粤交运〔2009〕143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年第2号令),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农业机械除外)驾驶员培训业务的机构和人员,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广东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发展规划,统筹辖区内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场地的规划布局,将行业发展规划纳入交通运输发展规划,推进机动车驾驶培训基地化、规模化经营,鼓励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者通过兼并、股份制改造等方式做优做强。

第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服务和行业协调的作用,规范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行为,引导行业自律,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社会化。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规定的条件以及辖区行业发展规划,实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行政许可。

第七条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机动车驾驶培训申请。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未设立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许可。

第八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以下简称驾培机构)申请变更培训规模或者其他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许可的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许可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公布驾驶员培训市场的供求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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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是指以培养学员的交通安全文明意识和培训机动车驾驶能力为教学任务,为社会公众有偿提供驾驶培训服务的活动。

包括对初学机动车驾驶人员、增加准驾车型的驾驶人员所进行的驾驶培训以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等业务。

第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社会化,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依据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实行分类许可。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分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两类。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根据培训能力分为一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二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三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三类。

从事一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80辆;从事二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40辆;从事三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20辆。

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鼓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规模化经营、专业化经营。

第七条获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业务。

第八条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健全的培训机构。

包括教学、教练员、学员、质量、安全、结业考试和设施设备管理等组织机构,并明确负责人、管理人员、教练员和其他人员的岗位职责。

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包括安全管理制度、教练员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培训质量管理制度、结业考试制度、教学车辆管理制度、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教练场地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

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四)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1.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理论教练员。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聘用的理论教练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两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常用伤员急救等安全驾驶知识,了解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了解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基本教学知识,具备编写教案、规范讲解的授课能力。

2.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驾驶操作教练员。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聘用的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持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符合一定的安全驾驶经历和相应车型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和应急驾驶的基本知识,熟悉车辆维护和常见故障诊断、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具备驾驶要领讲解、驾驶动作示范、指导驾驶的教学能力。

持有C1、C2及以上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经过相应培训后,可以担任残疾人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

3.所配备的理论教练员数量要求及每种车型所配备的驾驶操作教练员数量要求应当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包括理论教学负责人、驾驶操作训练负责人、教学车辆管理人员、结业考核人员和计算机管理人员。

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六)有必要的教学车辆。

所配备的教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装有副后视镜、副制动踏板、计时培训设备、灭火器及其他安全防护装置。

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七)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租用土地建设教练场地的,应当持有书面租赁合同和出租方土地使用证明,租赁期限不得少于3年;租用教练场地的,应当持有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者签订的书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

第九条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教练场地。

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GB/T30341)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办公、教学、生活设施以及维护服务设施。

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GB/T30341)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四)具备相应的安全条件。

包括场地封闭设施、训练区隔离设施、安全通道以及消防设施、设备等。

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GB/T30341)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相应的管理人员。

包括教练场安全负责人、档案管理人员以及场地设施、设备管理人员。

(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包括安全检查制度、安全责任制度、教学车辆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第十条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三)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四)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五)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六)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七)教学车辆购置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八)各类设施、设备清单;(九)拟聘用人员名册、职称证明;(十)申请人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复印件;(十一)机构设置说明及岗位职责;(十二)管理制度文本;(十三)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行政许可。

第十二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中关于教练场地、教学车辆以及各种设施、设备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第十三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明确许可事项;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有效期为6年。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并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到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延续经营手续。

第十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实施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当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到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第三章教练员管理第十七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优先聘用通过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的教练员担任教学人员。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为聘用的教练员制发教练员标识。

教练员从事教学活动,应当佩戴教练员标识。

教练员标识的内容包括:培训机构名称、教练员姓名、照片、准教车型等信息。

第十八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按照统一的教学大纲规范施教,并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简称《培训记录》,式样见附件1)。

第十九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对教练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文明驾驶知识、教学能力等方面的岗前培训。

加强对教练员的职业道德和驾驶新知识、新技术的再教育,每年进行至少24学时的培训,提高教练员的职业素质。

第二十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教练员档案,将教练员聘用及从业等信息报送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对在教学期间有学员投诉、发生安全事故等情况的教练员,应当及时调查处理,记入档案。

第二十一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教练员教学情况的监督检查,开展教学质量信誉考核。

考核内容应当包括教练员的学员评价情况、教学质量排行情况、教学行为及不良记录等,定期公布考核结果。

第二十二条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教练员档案,使用统一的数据库和管理软件,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并依法向社会公开教练员信息。

第四章经营管理第二十三条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前,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开展培训业务。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方式、收费项目及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投诉渠道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经营许可地开展培训业务,不得采取异地培训、恶意压价、欺骗学员等不正当手段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允许社会车辆以其名义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学时制,按照学时合理收取费用。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按照提供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制定学时单价收费标准,明码标价。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与学员签订培训合同。

第二十七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时预约制度,提供计时培训、计时收费、先培训后付费服务模式,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参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人员,在报名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员登记表》(以下简称《学员登记表》,式样见附件2),并提供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报名人员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以学员评价为主的服务质量监督和评价机制,健全驾驶培训投诉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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