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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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管理规定(3篇)

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管理规定(3篇)

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工作,提高机动车驾驶人员的安全驾驶能力,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应当遵循“安全第一、科学有序、公正高效”的原则,加强驾驶人员道德教育,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培养健全的驾驶习惯和技能,确保驾驶人员安全驾驶。

第三条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许可证,严格按照许可范围从事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活动,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机构应该拥有合格的培训设施和教学设备,并保持其正常运行。

学员在培训过程中应该得到必要的体验和实践。

第二章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管理第五条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机构应当配备合格的教练员,教练员必须具备专业资格并持有有效的驾驶证明。

第六条教练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与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无关的活动,并保证培训过程中的安全和教学质量。

第七条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机构应当给予学员公平公正的教育和培训,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欺骗和误导。

第八条学员应当具备法定的学习条件,遵守培训机构的规章制度,按时参加培训课程,完成规定的学时和学习任务。

第九条学员应当在培训期间保管好自己的培训证明和相关材料,不得私自转让或者出借给他人。

第十条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机构应当将学员的培训成绩和考试情况及时记录并通知学员,确保学员的学习和考试过程公正透明。

第十一条学员在培训期间因私自代考或者其他违规行为被发现,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机构有权取消其培训资格,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审核学员的培训成绩,发放符合规定的培训证明或者证书。

第三章培训课程设置第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不同级别和类型的培训课程,确保学员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合适的培训项目。

驾驶员培训机构管理制度

驾驶员培训机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驾驶员培训机构的运营管理,提高培训质量,保障学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驾校、驾驶培训中心等。

第三条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质量至上”的原则,全面提高驾驶员培训质量,为社会培养合格的驾驶员。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驾驶员培训机构应设立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培训计划、组织教学、管理学员、监督教学质量等工作。

第五条管理机构应设立以下部门:1. 教务部门:负责培训计划的制定、教学资源的配置、教学质量的监督等;2. 学员服务部门:负责学员报名、档案管理、咨询解答等;3. 财务部门:负责机构的财务收支、成本控制等;4.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安全教育培训、安全设施维护、事故处理等。

第六条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第三章教学与培训第七条驾驶员培训机构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培训大纲和标准,制定详细的培训计划,确保教学内容完整、系统。

第八条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和资质,熟悉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和教学方法。

第九条驾驶员培训机构应采用多样化的教学方式,如理论教学、实践操作、模拟考试等,提高学员的学习兴趣和效果。

第十条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定期组织教学质量检查,对教师的教学质量进行评估,对学员的学习效果进行跟踪。

第四章学员管理第十一条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学员管理制度,包括学员报名、档案管理、学籍管理、退费规定等。

第十二条学员报名时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和体检证明,并签订培训合同。

第十三条学员档案应包括学员的基本信息、培训记录、考试成绩等,并妥善保管。

第十四条学员学籍管理应严格执行,学员请假、休学、复学等手续应按规定办理。

第五章安全管理第十五条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将安全管理放在首位,确保教学、训练、考试等环节的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1996年12月23日交通部令1996年第11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提高培训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培训业户和学员的合法权益,满足道路运输发展和人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研究道路交通管理分工和地方交通公安机构干警评授警衔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3〕204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4〕29号的精神,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业户及参加培训的人员;第三条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工作;第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阶段从学员向培训业户申请报名起,至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以下简称结业证书止;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单位实行许可证制度;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坚持先培训、后考核发证的原则;第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包括以下种类:一初学驾驶培训非职业和职业;二增驾车型培训;三非职业转职业驾驶培训;四驾驶员职业技能鉴定培训;五机动车驾驶员再教育培训;六与驾驶机动车相关的其他培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方式分为全日制、学时制两种;学员可根据情况自由选择培训种类及培训方式;第二章培训业户第六条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业户必须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以下简称培训许可证;第七条申请培训许可证应符合当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发展规划、依据交通部颁布的开业条件及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申请、立项、筹建、审核、发证的程序进行;第八条申请者凭培训许可证到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开业;第九条培训业户必须严格按照培训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规模培训,严格执行交通部颁发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使用统编教材,保证培训质量,无教练场地的培训业户须到符合条件的教练场培训学员;第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每年对培训业户的经营资格、经营行为进行审验,并对培训质量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第三章学员第十一条申请参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人员必须到持有培训许可证的培训业户报名;第十二条申请参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人员应符合下列身体条件:一申请参加大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驾驶员培训的,身高不低于155厘米;申请参加其它车型培训的,身高不低于150厘米;二两眼视力不低于标准视力表允许矫正;三无赤绿色盲;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五四肢、躯干、颈部运动能力正常;六无妨碍安全驾驶疾病及生理缺陷;第十三条申请参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年龄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大型客车、无轨电车为21~45周岁;二大型货车为18~50周岁;三其他车型为18~60周岁;第十四条申请参加初学驾驶培训的人员应当履行下列手续:一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申请表以下简称培训申请表见附件一;二交验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护照等;三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身体检查证明;第十五条需要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参加增驾车型培训,申请时应履行下列手续:一填写培训申请表;二交验驾驶证及相应的结业证书;无结业证书的,须经测试合格后,方可参加增驾培训;第十六条非职业驾驶员申请职业驾驶员资格,应当参加非职业转职业驾驶培训;申请时应履行下列手续:一填写培训申请表;二交验驾驶证及非职业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无结业证书的,须经测试合格后,方可参加非职业转职业驾驶培训;第十七条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由培训业户报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后,发放交通部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学员证;第十八条学员在培训期间必须按照交通部颁发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完成相应的学习内容;第十九条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学员,由培训业户报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后,发放结业证书,学员凭结业证书报考机动车驾驶证;参加驾驶员职业技能鉴定培训的机动车驾驶员,除应符合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汽车驾驶员的有关规定,还必须持有职业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第四章教员第二十条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的人员,必须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员准教证以下简称教员准教证;教员包括理论教员含实习操作教员和驾驶操作教员;第二十一条驾驶操作教员的年龄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大型客车、无轨电车驾驶操作教员为28~60周岁;二其它车型驾驶操作教员为23~60周岁;第二十二条申请教员准教证应符合下列条件:一理论教员应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维护、排故实习操作教员应具有驾驶或维修专业技工学校毕业以上学历、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以上技术职称或中级以上技术等级资格;驾驶操作教员应具有相当于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二驾驶操作教员须持有驾驶证及职业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和汽车驾驶员中级以上技术等级证书;大型客车、无轨电车驾驶操作教员须同时具有相应准驾车型7年以上驾龄和15万公里以上安全驾驶资历,其他车型驾驶操作教员须具有相应准驾车型5年以上驾龄和10万公里以上安全驾驶资历;第二十三条申请教员准教证应当履行下列手续:一到持有培训许可证的培训业户报名,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员准教证申请表见附件二;二交验身份证件;三提供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四接受身体检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本章规定并经培训考核合格的,核发教员准教证;第二十四条教员必须持有教员准教证方准上岗执教;培训业户不得聘用无教员准教证的人员;教员实行轮训制度;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每年对教员准教证进行审验;第五章教练车第二十五条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教练车必须持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教练车标志牌、教练车证;第二十六条教练车的要求:一大型客车,车长8米以上,轴距米以上;二大型货车,车长6米以上,轴距米以上;三小型汽车,车长米以上,轴距米以上,轮距米以上;四二、三轮摩托车至少有四个档位;五其它教练车应符合有关规定;有自动变速装置的车辆不得作为教练车;教练车的技术状况应符合二级车以上标准,按规定装有副制动器及其它安全防护装置;第二十七条申请教练车标志牌、教练车证应当履行下列手续:一填写教练车标志牌、教练车证申请表见附件三;二提供车辆技术等级证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要求的,核发教练车标志牌、教练车证;第二十八条持有教练车标志牌、教练车证并在教练场内进行封闭性训练的教练车,凭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办理养路费的免征手续;第二十九条教练车应当定期进行二级维护,并每年进行一次技术等级评定;第六章教练场第三十条教练场是指符合机动车教练场技术条件,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提供教练的场所;机动车教练场技术条件由交通部另行制订;第三十一条开办教练场,应当分三个阶段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请审查: 一立项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二初步设计文件;三竣工验收资料;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对符合机动车教练场技术条件的,核发培训许可证;第三十二条经营性教练场凭培训许可证到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手续后方可开业;第三十三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每年定期对教练场进行审验;第七章罚则第三十四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一未取得培训许可证擅自经营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处以非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1万元;未办理营业执照的,交由工商管理机关按规定处罚;二培训业户超越核定的培训范围和规模经营培训业务的,处以非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1万元;三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致使培训质量低劣的,除应赔偿学员经济损失外,同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四聘请无教员准教证的人员从事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的,处以培训业户1万元以下罚款,并对无教员准教证的人员处以500元以下罚款;五教练车不按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定参加年检的,处以每辆车500元以下罚款;罚款必须统一使用财税部门的罚款收据;罚款全部上缴国库;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处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通知书的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提出复议或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提出复议又不起诉且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机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三十六条负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的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行政,秉公办事,不准以权谋私,违法乱纪,违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七条培训业户、教练场的收费项目、标准、结算凭证及行业管理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税务部门共同制定;第三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负责解释;第四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管理制度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管理制度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管理,提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质量,保障交通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资质和许可第二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并按规定进行年度复审。

第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有合法的经营场所,场所设施、设备符合要求,并按规定进行备案登记。

第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具有充足的教室、教练车和教练员,并按规定进行备案登记。

第三章教学管理第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制定教学计划,根据学员的不同情况制定个性化教学,保障教学质量。

第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配备合格的教练员,教练员需持有相应的驾驶员资格证明,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七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设置科目考核,包括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确保学员能够真正掌握机动车驾驶技能。

第八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监控学员学习进度,定期与学员、监护人进行沟通,做好学员的教育引导工作。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九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建立交通安全教育制度,加强对学员的交通安全意识培养和道德教育。

第十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制定安全操作规程,要求教练员和学员遵守,并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演练。

第十一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配备安全保障设施,包括防火设施、救生工具等,确保教学场所和教练车的安全。

第五章质量管理第十二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教学质量监控、培训质量评估和投诉处理等。

第十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定期进行内部质量审核,并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进行培训质量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不断改进教学方法和质量标准。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配合相关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将相关检查材料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及时报告发生的事故、投诉及其他突发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及其教练员不得收受学员和其监护人的礼品、礼金或其他财物。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制度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制度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制度一、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提高驾驶员培训质量和安全性,降低交通事故率,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培训机构的设立1.培训机构应具有相应的经营资格和办学条件,并经过相关部门注册和备案。

2.培训机构应设立专门的培训部门,并配备专业的培训人员。

三、培训课程设置1.培训课程应包括道路交通法规知识、驾驶技巧、交通安全知识和道路交通信号等方面的内容。

2.培训机构应根据考试大纲和教学大纲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和学时要求。

四、培训人员的资质要求1.培训机构应具备一定数量的教练员,且教练员应具备相关的职业资格和驾驶经验。

2.教练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取得教练员资格证书,并定期参加进修培训,提升自身教学水平。

五、学员招募和学员资格要求1.学员应具备符合法律规定的驾驶资格和身体健康状况,年满18周岁。

2.学员应理解和掌握相关的道路交通法规,具备良好的交通安全意识和责任心。

六、培训教学方法和方式1.培训机构应采取多种教学手段,如理论授课、模拟操作和实际驾驶训练等,全面培养学员的驾驶能力和安全意识。

2.培训机构应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机制,及时发现学员的不足之处,并针对性地提供指导和辅导。

七、培训考核和证书颁发1.培训机构应根据学员的培训成绩和表现进行综合考核评价。

2.通过考核的学员将获得培训合格证书和培训机构的推荐信。

八、培训设施和设备的要求1.培训机构应配备适合的教学设施和设备,如教室、模拟驾驶室和训练场地等。

2.教学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保证其正常使用。

九、安全管理1.培训机构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巡查、事故预防和安全培训等措施,确保培训过程的安全性。

2.学员在培训期间应遵守培训机构的规章制度和安全要求,如保持诚实守信的行为,禁止酒驾、毒驾和超速等违法行为。

十、培训质量监督和评估1.相关部门应对培训机构进行定期监督检查,评估其培训质量和符合性。

2.学员和家长可以投诉培训机构的不当行为或服务质量问题。

2024年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2024年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2024年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工作,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驾驶技能,保证道路交通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具备机动车驾驶资格的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应以提高驾驶员的交通安全素质、加强道路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教育为主要目的。

第四条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依法正规经营,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条件进行培训。

第五条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配备专业的教练员和培训设施,确保培训质量和安全保障。

第二章驾驶员培训许可第六条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培训许可证,经审核合格后方可进行培训活动。

第七条驾驶员培训机构申请培训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培训许可的书面申请;(二)驾驶员培训机构的资质证明材料;(三)培训场地、设施等的相关证明材料;(四)培训教练员的相关证明材料;(五)其他主管部门规定的材料。

第八条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材料后,对驾驶员培训机构进行现场检查,确保其具备培训的条件和设施。

第九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签发培训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审核。

第十条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许可证上的许可范围和要求进行培训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第三章驾驶员培训内容第十一条驾驶员培训内容应包括道路交通法规、交通安全知识、驾驶技巧、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培训。

第十二条驾驶员培训应分为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两个阶段,理论培训应占总培训时间的30%以上,实际操作培训应占总培训时间的70%以上。

第十三条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根据驾驶员的不同需求,提供不同类型的培训课程,满足不同驾驶员的要求。

第十四条驾驶员培训应当采用多种教育方法,如讲授、实地教学、模拟训练等方式,提高学员的学习效果和培训质量。

第四章驾驶员培训考核第十五条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对学员进行定期考核,组织模拟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确保学员的学习成果和培训效果。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范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范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范1. 引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是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环节,为了规范和统一机动车驾驶员的培训管理工作,保障培训质量和效果,制定本规范。

2.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所有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单位,包括驾校、企事业单位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等。

3. 培训机构的要求•培训机构应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和办学条件。

•培训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培训科目和课程内容。

•培训机构应配备合格的教练员,确保教学质量。

•培训机构应定期进行培训质量评估和监督检查。

4. 培训教材的编写与使用•培训教材应根据最新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进行编写。

•培训教材应详细、准确地介绍相关知识和技能,并具备良好的可读性和操作性。

•培训教材应进行审批和备案,并在培训过程中进行有效使用和更新。

5. 培训课程的组织与实施•培训课程应明确培训目标、内容和要求。

•培训课程应根据学员的实际情况和需求进行合理安排。

•培训课程应采用多种教学手段和方法,提高培训效果。

•培训班级规模应根据教学需求合理控制,确保教学质量。

6. 培训教练员的要求•培训教练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持有合法的从业资格证书。

•培训教练员应接受培训管理部门的考核和监督,保证教学质量。

•培训教练员应规范教学行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

7. 培训学员的管理•培训学员应按照培训机构要求,及时缴纳学费和报名手续费。

•培训学员应积极参与培训,认真学习培训内容和知识技能。

•培训学员应遵守培训机构的规章制度,尊重培训教练员和其他学员。

•培训机构应定期对学员进行学习情况和学习效果的评估和考核。

8. 培训质量的监督与评估•培训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培训机构和教练员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培训质量。

•培训管理部门应定期评估培训机构的教学质量和服务水平。

•培训管理部门应设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学员的投诉和纠纷。

9. 培训信息的管理与安全•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培训学员的信息管理系统,并保障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机动车驾驶培训备案管理办法

机动车驾驶培训备案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机动车驾驶培训市场,提高驾驶培训质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的机构(以下简称驾培机构)。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驾驶培训,是指为培养机动车驾驶人而进行的驾驶技能和道路交通安全知识教育培训活动。

第三条机动车驾驶培训应当坚持安全第一、服务社会、公平竞争的原则,确保培训质量,提高学员的交通安全意识和驾驶技能。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机动车驾驶培训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驾驶培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驾培机构的设立第五条设立驾培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的训练场地;(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教学车辆和设施设备;(三)有满足培训需要的教练员队伍;(四)有健全的培训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五)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管理人员。

第六条申请设立驾培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驾培机构变更名称、住所、培训车型等重要事项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驾培机构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并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章培训管理第十条驾培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标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的要求,制定培训计划,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驾培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教学车辆,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测。

教学车辆应当喷涂统一的标识,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计时培训系统。

第十二条驾培机构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教练员,教练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具有良好的安全驾驶记录。

第十三条驾培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学员档案管理制度,如实记录学员的学习和培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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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
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监督管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规范培训行为,查处违法行为。

(一)查处违反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行为。

(二)查处不按规定进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行为。

(三)查处不履行相应培训服务的行为等。

二、教学监督管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的监督,保证培训质量。

(一)应当经常深入教学第一线,检查督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教学大纲,按照要求填写《教学日志》和《培训记录》。

(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在道路上进行培训活动时,应严格遵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和时间,并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学车辆。

(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按规定向完成培训学习的学员颁发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全国统一式样印制并编号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

(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按有关规定报送《培训记录》以及有关统计资料。

《培训记录》应当由获得相应《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的教练员审核签字。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执行教学大纲、颁发《结业证书》等情况,对《培训记录》及统计资料进行严格审查。

(五)督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建立学员档案。

学员档案应当包括《学员登记表》、《教学日志》、《培训记
录》、《结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等。

学员档案保存期不少于4年。

三、教学车辆管理
(一)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教学车辆的统一标志。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监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使用符合标准并取得牌证、具有统一标志的教学车辆。

(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要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教学车辆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保持教学车辆性能完好,满足教学和安全行车的要求,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更新。

(四)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查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使用报废的、检测不合格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以及随意改变教学车辆用途的行为。

(五)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监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建立教学车辆档案。

教学车辆档案应当包括车辆基本情况、维护和检测情况、技术等级记录、行驶里程记录等。

教学车辆档案应当保存至车辆报废后1年。

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质量信誉考核
(一)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评体系,制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监督管理的量化考核标准。

(二)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标准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进行考核,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教学大纲执行情况;
2.《结业证书》发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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