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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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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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广东省交通运输厅2009年12月30日以粤交运〔2009〕1438号发布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年第2号令),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农业机械除外)驾驶员培训业务的机构和人员,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广东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发展规划,统筹辖区内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场地的规划布局,将行业发展规划纳入交通运输发展规划,推进机动车驾驶培训基地化、规模化经营,鼓励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者通过兼并、股份制改造等方式做优做强。

第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服务和行业协调的作用,规范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行为,引导行业自律,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社会化。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规定的条件以及辖区行业发展规划,实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行政许可。

第七条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机动车驾驶培训申请。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未设立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许可。

第八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以下简称驾培机构)申请变更培训规模或者其他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许可的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许可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交通运输部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解读

交通运输部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解读

交通运输部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2.09.28•【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解读近日,交通运输部公布了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2号),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为便于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更好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一、修订必要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06年出台,2016年主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教练员从业资格证的决定进行了局部修订。

但是,随着国务院“放管服”改革不断深化,以及行业的不断发展变化,《规定》已无法完全满足实际管理需求,亟需进行全面修订,以落实《道路运输条例》等上位法的修改要求,同时与近年来制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等法规做好衔接,推动机动车驾驶培训市场高质量发展。

二、修订主要内容(一)建立备案管理制度。

一是落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改备案管理的要求,删除涉及行政许可的相关内容。

二是明确备案材料要求、程序要求、备案公开监督要求以及不按规定备案的罚则,并对变更备案、终止经营等情形作出规定。

三是在保留现有监管措施的基础上,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增加“双随机、一公开”、信用监管以及与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联合监管等要求,强化行业自律。

(二)完善教练员管理。

一是落实国务院关于职业资格评定改革要求,明确教练员实行职业技能等级制度。

二是建立健全教练员聘用及管理制度,规定不得聘用教练员的具体情形,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要求,增加教练员岗前培训规定和教学乘车安全规范,保障培训教学安全。

(三)规范驾培机构经营活动。

一是要求驾培机构与学员签订培训合同,保障学员合法权益。

二是规定驾培机构必须在备案的教学场地开展相关培训,减少无序经营、逃避监管等问题。

2021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2021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2021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是指以培训学员的机动车驾驶能力或者以培训道路运输驾驶人员的从业能力为教学任务,为社会公众有偿提供驾驶培训服务的活动。

包括对初学机动车驾驶人员、增加准驾车型的驾驶人员和道路运输驾驶人员所进行的驾驶培训、继续教育以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等业务。

第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社会化,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依据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和培训内容实行分类许可。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分为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三类。

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根据培训能力分为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三类。

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根据培训内容分为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两类。

第七条获得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三种(含三种)以上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获得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两种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获得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只能从事一种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第八条获得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培训业务;获得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培训业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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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注:本次修订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51号)为基础,增加的内容使用“黑体”标注,删除的内容使用“□”标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是指以培交通安全意识和文明素养、培训机动车驾驶能力或者以培训道路运输驾驶人员的从业能力为教学任务,为社会公众有偿提供驾驶培训服务的活动。

包括对初学机动车驾驶人员、增加准驾车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社会化,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鼓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规模化、品牌化、专业化、集约化经营。

鼓励开展大型客货车驾驶员职业教育。

第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依据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和培训内容实行分类许可。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分为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三类。

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根据培训能力分为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三类。

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根据培训内容分为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两类。

第七条获得一级、二级、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可以分别按照经营范围从事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管理规定(3篇)

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管理规定(3篇)

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工作,提高机动车驾驶人员的安全驾驶能力,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应当遵循“安全第一、科学有序、公正高效”的原则,加强驾驶人员道德教育,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培养健全的驾驶习惯和技能,确保驾驶人员安全驾驶。

第三条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许可证,严格按照许可范围从事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活动,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机构应该拥有合格的培训设施和教学设备,并保持其正常运行。

学员在培训过程中应该得到必要的体验和实践。

第二章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管理第五条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机构应当配备合格的教练员,教练员必须具备专业资格并持有有效的驾驶证明。

第六条教练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与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无关的活动,并保证培训过程中的安全和教学质量。

第七条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机构应当给予学员公平公正的教育和培训,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欺骗和误导。

第八条学员应当具备法定的学习条件,遵守培训机构的规章制度,按时参加培训课程,完成规定的学时和学习任务。

第九条学员应当在培训期间保管好自己的培训证明和相关材料,不得私自转让或者出借给他人。

第十条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机构应当将学员的培训成绩和考试情况及时记录并通知学员,确保学员的学习和考试过程公正透明。

第十一条学员在培训期间因私自代考或者其他违规行为被发现,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机构有权取消其培训资格,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审核学员的培训成绩,发放符合规定的培训证明或者证书。

第三章培训课程设置第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不同级别和类型的培训课程,确保学员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合适的培训项目。

交通部颁发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交通部颁发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交通部颁发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近日,交通部发布了新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这项规定是在当前交通事故频发的背景下出台的,旨在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管理,提高驾驶员的技能和安全意识,从而有效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率。

该规定的发布标志着中国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管理进入了新的阶段。

下面就让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这项规定的主要内容和意义。

一、主要内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培训机构的要求:培训机构必须具备合法资格,经过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才能开设,并应经过定期的监督检查。

2. 培训课程的要求:培训课程的设置应该科学合理,并且包括理论、实践、安全意识等多个方面。

3. 培训师的资格要求:培训师应该拥有高水平的驾驶技能和丰富的教学经验,必须通过专业的考试和培训后,才能取得资格。

4. 培训学员的资格要求:培训学员必须年满18岁,身体健康、心理健康并符合相关要求,才能参加驾驶培训。

5. 培训效果评估的要求:开办培训机构应集中管理、统一考核,对学员的培训成果进行评估,并应建档备查,作为学员取得驾照等手续的依据。

二、意义和影响1. 提高驾驶员的技能和安全意识:新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要求提高培训课程的科学性和实效性、提高培训师的专业性和素质,通过有针对性的培训和评估,提高驾驶员的驾驶技能和安全意识,有效防范事故的发生。

2. 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新规定明确要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必须是合法的、经过批准的,这样就可以规范培训市场,减少造假和欺诈现象的出现。

3. 维护交通安全:近年来,交通事故发生率持续居高不下,常常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新规定的发布将有效地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率,提高人们的出行安全意识,从而维护交通安全。

三、存在的问题1. 费用偏高:新的规定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进行了多项规定,包括开设较全面的课程、雇佣高水平的教练等,这些都会增加培训机构的成本,从而间接提高学员的培训费用。

【2019年整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2019年整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1996年12月23日交通部令1996年第11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培训业户第三章学员第四章教员第五章教练车第六章教练场第七章处罚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提高培训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培训业户和学员的合法权益,满足道路运输发展和人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研究道路交通管理分工和地方交通公安机构干警评授警衔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3〕204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4〕29号)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业户及参加培训的人员。

第三条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阶段从学员向培训业户申请报名起,至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以下简称结业证书)止。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单位实行许可证制度。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坚持先培训、后考核发证的原则。

第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包括以下种类:(一)初学驾驶培训(非职业和职业);(二)增驾车型培训;(三)非职业转职业驾驶培训;(四)驾驶员职业技能鉴定培训;(五)机动车驾驶员再教育培训;(六)与驾驶机动车相关的其他培训。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方式分为全日制、学时制两种。

学员可根据情况自由选择培训种类及培训方式。

第二章培训业户第六条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业户必须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以下简称培训许可证)。

第七条申请培训许可证应符合当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发展规划、依据交通部颁布的开业条件及《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申请、立项、筹建、审核、发证的程序进行。

第八条申请者凭培训许可证到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开业。

最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5.31整理修改稿)

最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5.31整理修改稿)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修订条款对照表
(条文中黑体字部分是对原条文所作的修改或者增加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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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式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
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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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培训记录一式三份,在完成培训和考试所有程序后,培训单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各存一份。

培训单位应将本培训记录归入学员档案。

2.在预约科目一、二考试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查验培训记录后,应将培训记录退还驾校,在预约科目三考试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查验培训记录后,应收存归档。

2.纸张规格为A4(210×297mm),表格尺寸为180×267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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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修骨干护师培训手册
姓名
选送单位
进修专业
进修时间
护理部
河南省人民医院护理概况
河南省人民医院前身是中华基督教内地会1904年创办的开封“福音医院”。

1950年2月被正式命名为“河南省人民医院”。

1955年3月,随省政府迁址郑州,至今已有100余年的历史。

建院百年的河南省人民医院拥有一支金牌护理团队,不仅是河南省卫生界的一面旗帜,更是全国护理行业标杆。

现有护理人员3869人,其中高级职称护理专家120余人,护理硕士300余人,本科以上学历占护士总数68%以上。

近年来,在全体护理人员的共同努力下,护理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和发展。

国家临床护理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医院、国家消毒供应中心实践培训基地、全国优质护理服务重点联系医院、河南省护理质量控制中心、河南省消毒供应质量控制中心、河南省手术部护理质量控制中心等纷纷落户我院。

护理部制定的一系列标准和规范,一直代表着全省护理行业的最高标准。

由护理专家编写的《护理管理手册》、《新编临床护理手册》、《临床护理常规》、《临床护理技术操作规范》等专业书籍,受到省卫生和计生委的充分肯定,多次印刷出版,并在全省各级医院推广应用。

同时,受省卫生和计生委的委托,参与制定出台了河南省多部护理工作规范,编写了《河南省医疗机构护理质量评价标准与方法》、《专科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医疗文书规范与管理》、《河南省护士岗位技能操作评价标准》等,为规范全省护理工作标准奠基了坚实基础。

几代护理工作者历经百年锤炼的严谨作风,一代代传承下来,形成了河南省人民医院优秀的护理文化。

全体护理人员秉承“仁爱、博学、
严谨、卓越”的医院精神,紧紧围绕“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深入开展优质护理服务,提升护理专业内涵,培养了一批创新型、高层次、国际化的护理人才,造就了一支业务精湛、团结奉献、严谨求实、作风过硬的护理队伍,树立了病人信赖、社会满意的良好形象。

进修骨干护师管理规定
一、进修期间严格按照《河南省人民医院县级医院骨干医(护)师培训实施方案》精神进行要求与管理。

二、手术室进修时间不少于4个月,其它科室进修时间不少于3个月,按照医院安排的时间统一报到。

三、工作时着装规范,衣帽整洁,仪表端庄,佩带胸卡。

四、注重自身素质培养,尊重患者,团结同事,接受所在科室、学部护士长的领导,服从带教老师的安排。

五、努力学习,积极主动,勤学多问,认真完成培训任务,不断提高自己的理论及技术操作水平。

六、严格贯彻落实《河南省医疗机构护理核心制度》,遵守医院及所在科室的规章制度和各项护理操作规程、岗位职责等,保障护理安全。

七、工作中要做到以病人为中心、态度和蔼、语言文明、举止规范,耐心解答患者疑问。

八、遵守进修计划,不得随意变更进修科目。

如果确实需要更换进修科室,必须征得临床医学部护士长及护理部同意。

九、进修期间不得自行带人来我院参观,科室资料未经允许不得自取复制。

十、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能无故请假。

进修三个月者,病假不得超过一周,事假不得超过三天。

确需请假者,必须经所在工作单位同意,并向我院护理部出具相关书面证明,方可批准。

私自离岗者,按旷工处理。

十一、入科第一个月,为双向考察期,考察期内,科室可根据进修护士“三基”基础和工作基本表现,对不适合继续进修人员提出“不同意继续进修”意见上报护理部,护理部则按未通过科室考察,给予办理终止进修手续。

进修护士如对科室教学安排不满意或认为不能胜任科室工作,可以提出终止进修要求,经原单位书面同意后,到护理部办理终
止进修手续。

十二、进修期间认真填写《县级医院骨干护师培训手册》,进修期满后,交所在病区护士长、科室负责人填写结业评语并签字后,到护理部办理结业手续,并交回胸卡。

十三、如有下列情况,终止进修不予发放结业证:
1.进修三个月:病假超过一周或事假超过三天者;无故旷工者。

2.无故旷课三次以上者。

3.因责任心不强出现重大差错事故、服务态度差造成恶劣影响、劳动纪律松懈、道德品质不好者。

4.进修期间不能完成学习要求且不能胜任现职工作者。

5.不到结业时间提前离开者。

二〇一八年五月一十二日
优秀进修护士评选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激励广大进修护士的学习、工作积极性,加强对进修护士的管理,表彰先进,树立榜样。

我院护理部拟开展“优秀进修护士”的评选工作,具体办法如下:
一、评选对象
1.进修期限在三个月以上的进修护士;
2.短期进修(不满三个月)及提前办理离院手续者不在评选之列。

二、评选条件
1.严格遵守党纪国法,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尊重上级、团结同事;工作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组织纪律观念强。

2.有良好的医德医风,服务态度好,热情为病人服务,不接受病人吃请和钱物。

3.学习态度端正,刻苦钻研专业技术,积极参与医院及科室组织的各种业务学习,没有无故缺课。

4.专业技术水平进步显著;经科室推荐后,通过工作资质准入考核,可以单独值班,并胜任本职工作,没有差错事故发生。

5.按规定计划完成进修学习任务,无变更进修计划,无病假、事假及缺勤。

6.积极参加临床带教,认真指导实习生学习,反映良好。

三、评选办法
1.进修结束时由护理部公布本届优秀进修护士的推荐名额。

2.由科室对符合上述标准的进修护士进行民主评议产生候选人,并填写《河南省人民医院优秀进修护士推荐表》,经护士长签字后推荐至学
部,由学部统一上报护理部。

3.经护理部审核无异议后,确认为该届优秀进修护士。

四、奖励办法
颁发给优秀进修护士荣誉证书,并向选送单位通报表扬。

二〇一一年三月
个人学习计划
进修护士日常考核表
备注:1.一项做不到扣2分
2.优:90-100分;良:80-90分;中:70-80分;差:70分以下。

个人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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