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交通运输部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解读

交通运输部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2.09.28•【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解读近日,交通运输部公布了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2号),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为便于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更好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一、修订必要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06年出台,2016年主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教练员从业资格证的决定进行了局部修订。
但是,随着国务院“放管服”改革不断深化,以及行业的不断发展变化,《规定》已无法完全满足实际管理需求,亟需进行全面修订,以落实《道路运输条例》等上位法的修改要求,同时与近年来制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等法规做好衔接,推动机动车驾驶培训市场高质量发展。
二、修订主要内容(一)建立备案管理制度。
一是落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改备案管理的要求,删除涉及行政许可的相关内容。
二是明确备案材料要求、程序要求、备案公开监督要求以及不按规定备案的罚则,并对变更备案、终止经营等情形作出规定。
三是在保留现有监管措施的基础上,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增加“双随机、一公开”、信用监管以及与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联合监管等要求,强化行业自律。
(二)完善教练员管理。
一是落实国务院关于职业资格评定改革要求,明确教练员实行职业技能等级制度。
二是建立健全教练员聘用及管理制度,规定不得聘用教练员的具体情形,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要求,增加教练员岗前培训规定和教学乘车安全规范,保障培训教学安全。
(三)规范驾培机构经营活动。
一是要求驾培机构与学员签订培训合同,保障学员合法权益。
二是规定驾培机构必须在备案的教学场地开展相关培训,减少无序经营、逃避监管等问题。
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5]246号
![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5]246号](https://img.taocdn.com/s3/m/f91330dfab00b52acfc789eb172ded630b1c98a4.png)
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正文:---------------------------------------------------------------------------------------------------------------------------------------------------- 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1995年3月27日交通部交公路发[1995]246号文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汽车(含其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提高培训质量,保障培训单位和学员的合法权益,满足道路运输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4]29号和国阅[1993]204号文件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面向社会开办的从事民用汽车驾驶员培训的各类驾驶学校和为本单位培训汽车驾驶员的培训班,以及经营性驾驶教练场地。
第三条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的主管部门;各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含经指定的其他部门,下同)具体负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要坚持“规划、协调、监督、服务”的指导方针,保护平等竞争,提高培训质量,维护汽车驾驶员培训的正常秩序,保证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的主要职责是:制定行业管理规定和规章、发展规划、培训标准、开业标准、开业审批程序并负责开业审批;制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编写教材;核发“机动车驾驶员学校(班)培训许可证;”核发学员证、教员准教证、教练车标志牌、结业证等有关证件;检查监督驾驶员培训质量,协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有关工作,总结驾驶员培训工作的先进经验,大力推广新技术,为驾驶员培训提供服务。
第六条汽车驾驶员培训实行社会化。
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在国家统一规划指导下,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办成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经济实体。
负责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和汽车驾驶员考核发证管理的部门,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不得开办驾驶员培训学校(班)及经营性驾驶教练场地,并与其经济利益彻底脱钩。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监督管理的通知-鄂价费[2014]29号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监督管理的通知-鄂价费[2014]29号](https://img.taocdn.com/s3/m/a30192e10342a8956bec0975f46527d3240ca614.png)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监督管理的通知
正文:
----------------------------------------------------------------------------------------------------------------------------------------------------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监督管理的通知
(鄂价费〔2014〕29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
自2012年我省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考试收费问题进行整治以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乱收费问题得到有效遏制,但近期各地反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考试过程中乱收费现象有所抬头。
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过程中收费的监督管理,维护广大学员的合法利益,现就进一步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新的政策出台之前,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标准及管理仍按《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管理的通知》(鄂价费规〔2012〕138号)的规定执行。
二、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针对当前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积极主动采取措施,切实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湖北省物价局
2014年4月2日
——结束——。
湖北省道路运输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85号]
![湖北省道路运输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85号]](https://img.taocdn.com/s3/m/aa9ebb56777f5acfa1c7aa00b52acfc789eb9ff0.png)
湖北省道路运输管理办法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85号)《湖北省道路运输管理办法》已经1995年9月12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长蒋祝平一九九五年九月十五日湖北省道路运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运输管理,维护道路运输秩序,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保障道路运输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是指运用机动车、非机动车等运输工具从事的营业性旅客运输、货物运输,以及与之配套的机动车维修与检测、搬运装卸与运输服务等运输保障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道路运输的管理。
城市公共客运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含县级市,下同)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管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建设、税务、物价等部门,应结合各自职责,协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计划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的道路运输发展规划。
道路运输发展规划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七条道路运输业实行多种经济成份并存,鼓励正当竞争,保护合法经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他人的正常运输经营活动。
第二章开业和歇业第八条申请经营道路运输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当地县运管机构提交书面开业申请和下列证明文件:(一)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和本人身份证;(二)与所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经济技术条件证明;(三)符合规定的资信证明或资金担保证明。
驾驶员培训机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驾驶员培训机构的运营管理,提高培训质量,保障学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驾校、驾驶培训中心等。
第三条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质量至上”的原则,全面提高驾驶员培训质量,为社会培养合格的驾驶员。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驾驶员培训机构应设立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培训计划、组织教学、管理学员、监督教学质量等工作。
第五条管理机构应设立以下部门:1. 教务部门:负责培训计划的制定、教学资源的配置、教学质量的监督等;2. 学员服务部门:负责学员报名、档案管理、咨询解答等;3. 财务部门:负责机构的财务收支、成本控制等;4.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安全教育培训、安全设施维护、事故处理等。
第六条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第三章教学与培训第七条驾驶员培训机构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培训大纲和标准,制定详细的培训计划,确保教学内容完整、系统。
第八条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和资质,熟悉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和教学方法。
第九条驾驶员培训机构应采用多样化的教学方式,如理论教学、实践操作、模拟考试等,提高学员的学习兴趣和效果。
第十条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定期组织教学质量检查,对教师的教学质量进行评估,对学员的学习效果进行跟踪。
第四章学员管理第十一条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学员管理制度,包括学员报名、档案管理、学籍管理、退费规定等。
第十二条学员报名时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和体检证明,并签订培训合同。
第十三条学员档案应包括学员的基本信息、培训记录、考试成绩等,并妥善保管。
第十四条学员学籍管理应严格执行,学员请假、休学、复学等手续应按规定办理。
第五章安全管理第十五条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将安全管理放在首位,确保教学、训练、考试等环节的安全。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管理制度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的安全、有序运作,维护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是指依法办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培养、训练和监考机动车驾驶员的机构。
第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各项职能,并接受上级机关的监督。
第四条:学校要积极引进先进教学理念和管理经验,优化教育教学资源,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效益。
第二章学校管理机构第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设校长或院长,负责学校的全面工作,下设教学部、行政部、后勤部等职能部门。
第六条:教学部负责制定教育教学计划,组织实施教学工作,指导教师教学方法和技术,完成教学任务。
第七条:行政部负责学生招生和管理、教职员工管理、办公楼宇设施维修和管理等行政事务。
第八条:后勤部负责食堂、宿舍、车辆等后勤保障工作,确保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基本生活条件。
第三章学生管理第九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对学生进行必要的招生资格审核,保证学生符合法定条件。
第十条:学校要加强学生的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和学生档案管理制度,及时记录学生的学习成绩和相关情况。
第十一条:学校要进行学生的安全教育,加强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和安全行为规范。
第四章教师管理第十二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要严格教师的聘用和管理,确保教师具备相应的教学能力和资质。
第十三条:学校要对教师进行规范的教学指导和培训,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
第十四条:学校要加强对教师的考核评价,及时发现和纠正教师的工作不足,激励和奖励优秀教师。
第五章教学管理第十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要制定科学合理的教学计划,确保教学内容和教学进度的合理性和连贯性。
第十六条:学校要建立健全教学质量评估制度,定期组织对教学效果进行评估,持续改进教学方法和内容。
第十七条:学校要加强教学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保证教学设施的功能正常,并进行必要的更新和维护。
最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5.31整理修改稿)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修订条款对照表
(条文中黑体字部分是对原条文所作的修改或者增加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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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式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
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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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培训记录一式三份,在完成培训和考试所有程序后,培训单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各存一份。
培训单位应将本培训记录归入学员档案。
2.在预约科目一、二考试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查验培训记录后,应将培训记录退还驾校,在预约科目三考试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查验培训记录后,应收存归档。
2.纸张规格为A4(210×297mm),表格尺寸为180×267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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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湖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正文:---------------------------------------------------------------------------------------------------------------------------------------------------- 湖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1997年9月28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运输管理,规范道路运输经营行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保障道路运输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包括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搬运装卸、运输服务业及机动车维修与检测。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管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建设、物价、税务、技术监督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交通主管部门做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道路运输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应根据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发展的调控措施。
第二章经营条件第五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与其经营种类、项目和范围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技术、资金、专业人员等经济技术条件。
其具体标准由省交通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具备道路运输经济技术条件,要求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向当地县级以上运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运管机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查答复。
符合条件的,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申请单位和个人凭该证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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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湖北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申请材料登记表
申请培训机构名称:__________
申请级别:__________
申请经营范围:__________
详细地址:__________
填表日期:__________
申请材料核对表请在□中划√
1、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2、企业公司章程和资产验资报告□
3、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4、经营场所、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产权证明及复印件(租赁的需提供租赁合同)□
5、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场地设置的项目规格和技术要求)□
6、由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安全驾驶经历证明(申请从事教练场经营的无须提交)□
7、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数量、购置证明及复印件(非新车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申请从事教练场经营的无须提交)□
8、各类设施、设备清单□
9、拟聘用人员名册及资格、职称证明(教练员还需提供教练员证复印件)□
10、管理及服务承诺制度□
11、其他相关材料□递交申请材料时,只有上述材料齐全有效后,您的申请才能受理
声明
我声明本表及其它相关材料中提供的信息均真实可靠。
我知悉如此表中有故意填写的虚假信息,我取得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将被撤消。
我承诺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其它有关道路运输法规、规章的规定。
负责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职位__________________
如系个人申请不必填写“负责人职位”项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注:1、本申请书由交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负责免费提供;
2、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实施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情况,并对申请
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三、理论教练员情况登记表
四、驾驶操作教练员情况登记表
五、教学车辆情况登记表
六、教学设施设备
注:有在□打“√”,无在□打“×”。
七、教练场地面积、道路长度标准
注:1、此面积、长度标准为最低车数的面积及长度,申请驾校必须达到每个级别的最低要求;
2、达到标准要求面积和长度的在□打“√”,达不到的打“×”;
3、每增加一台大型车须相应增加场地驾驶教练场面积150㎡,每增加
一台小型车须相应增加场地驾驶教练场面积80㎡;场地驾驶教练
场应配置龙门骨架吊杆;
4、每增加一台教练车须相应增加场内道路驾驶教练场道路长度15m;
5、一、二、三级驾校都必须根据培训车型设置相应的连续障碍、单边
桥、直角转弯、侧方停车、上坡路停车与坡道起步、限宽门、百米
加减档、起伏路、曲线行驶等训练科目,达不到条件的不予确认。
八、审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