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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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2017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活动,提高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素质,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提高道路

运输服务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驾驶机动车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活动的驾驶员(以下简称

营运驾驶员),应当按照本规定参加职业培训,取得营运驾驶员从业

资格。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考试和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政机构)

具体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第二章职业培训与考试

第四条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运政机构按照交通部制定的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教学计划、教学大纲

的规定组织实施,由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职业培训机构或者道路运

输企业具体负责培训。

第五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员,可以参加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

参加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结束后,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向市级(设区的市,下同)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运政机构报名参加营

运驾驶员做从业资格考试。

第六条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分为营业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营业性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营

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

考试科目包括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

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大纲由交通部另行制定。

第七条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每个科目考试一次。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自接到补考成绩通知之日起30日后可重新报名参加营运驾驶员做作业资格考试。

在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中有舞弊行为的,其本次考试成绩视为不合格,且在本次考试结束之日起180日内不得再次参加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第八条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合格的,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运政机构核发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需取得多种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的,应当参加相应的培训和考试;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在其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中加注相应的从业资格。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运政机构要加强对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发放的管理,严格依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发证。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运政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经营活动。

第三章从业资格管理

第十二条营运驾驶员驾驶机动车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应当持有相应的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得使用未持有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的人驾驶机动车

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营运驾驶员的管理,经常组织营运驾驶员学习业务知识和职业技能,教育营运驾驶员遵守有关道路运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十五条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每间隔二年审验一次。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运政机构审验合格的,加盖继续有效印章。

超过有效期限180日未接受审验的,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自行失效,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六条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持有人死亡,由原发证机关注销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

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持有人因健康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驾驶机动车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活动的,应当将营运驾驶员从业资

格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

第十七条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失效或者交回,需重新取得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重新参加相应的职业

培训和考试。

第十八条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持有人迁移户籍或者变更暂住地,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后,属于迁移户籍的,到新的户籍所在地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

部门运政机构审验换证;属于变更暂住地的,到新的暂住地所在的市

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运政机构审验换证,也可以在原暂住

地所在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运政机构审验换证。

第十九条营运驾驶员从来资格证书遗失的,在有关新闻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30日后,可向原发证机关申领新证。

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污损的,可以向原发证机关换领新证。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运政机构要按规定建立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制度,妥善保存营运驾驶员档案资料。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二条从事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的培训机构、道路运输企业不按规定进行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后果的,

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未取得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驾驶机动车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活动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营运驾驶员驾驶机动车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活动,其所驾驶的机动车与其所持有的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核准的从业资格不一致的,处以1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五条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的人驾驶机动车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活动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伪造、倒卖、租借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的,收缴其非法证书,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运政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驾驶员岗前培训班主持词

同志们:

为进一步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有效缓解全县行政单位汽车驾驶员紧缺问题,保障我县各行政机关单位顺利开展各项工作,增强单位工作活力,经提请县委、县政府同意,决定从全县各行政单位中聘用汽车驾驶员若干名。经过方案制定、报名、资格审查、体检、公示等程序,现我县公车驾驶员录聘工作已全面结束,新聘驾驶员即将上岗,为严格执行交通法规,讲究职业道德,遵守社会公德,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根据县委、县政府的相关要求,刚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特举办此次驾驶员岗前培训班,此次培训班特别邀请刚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领导,就驾驶员职业道德、交通知识等方面给大家来授课,希望大家珍惜这次难得的学习机会,认真学习,圆满完成培训任务。下面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张富强同志讲话。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张富强同志讲话。)

同志们,这次培训班的任务、要求已经十分明确。我们一定要认清形势,振奋精神,圆满完成好这次培训任务。下面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给大家上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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