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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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实施细则》

2020年《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实施细则》

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安全管理,规范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工作,依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和《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3号)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营业线上,承担公共运输或者施工、维修、检测、试验等任务的铁路机车、动车组、大型养路机械、轨道车、接触网作业车驾驶人员(以下简称驾驶人员),应当依照本细则向国家铁路局申请铁路机车车辆驾驶资格,经考试合格后取得资格许可,并获得相应类别的铁路机车车辆驾驶证(以下简称驾驶证,式样见附件1)。

第三条驾驶证分为机车系列和自轮运转车辆系列。

具体代码及对应的准驾机车车辆类型为:(一)机车系列:J1类准驾动车组和内燃、电力机车;J2类准驾动车组(不含动力集中型电力动车组)和内燃机车;J3类准驾动车组(不含动力集中型内燃动车组)和电力机车;J4类准驾动车组(不含动力分散型电力动车组)和内燃、电力机车;J5类准驾内燃机车;J6类准驾电力机车;J7类准驾动力分散型电力动车组;J8类准驾动力集中型内燃动车组;J9类准驾动力集中型电力动车组。

(二)自轮运转车辆系列:L1类准驾大型养路机械和轨道车、接触网作业车;L2类准驾大型养路机械;L3类准驾轨道车、接触网作业车。

第四条聘用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驾驶人员管理制度。

企业应当为驾驶资格申请人提供必要的学习、培训条件。

企业应当对驾驶人员进行岗前教育和培训,教育和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未经教育和培训,或者经教育和培训后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企业应当定期对驾驶人员组织培训和考核,制定培训大纲和培训计划,建立培训档案,保存培训考核记录。

考核不合格的驾驶人员应当及时调整工作岗位。

企业应当对驾驶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符合国家对驾驶人员健康标准要求的,方可允许上岗作业。

驾校学车规章制度范本

驾校学车规章制度范本

驾校学车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学员的驾驶技术,提升交通安全意识,保障学员和教练员的生命安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驾校学车规章制度适用于驾校的驾驶员学员和教练员。

第三条学员应遵守交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文明礼貌,服从教练员的指导。

第四条教练员应严格遵守交规,严格执行教学计划,保证教学质量。

第五条驾校学车规章制度应当与国家交通法规相一致,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

第二章学员管理第六条学员应当认真学习交通法规,掌握驾驶技术,提高驾驶能力。

第七条学员应当按时参加理论和实操课程,不得缺席。

第八条学员不得因私事耽误学习进度,如需请假应提前告知驾校。

第九条学员不得违反交通法规,严禁酒后驾驶,危险驾驶等行为。

第十条学员应当爱护教练车辆,遵守驾驶规范,保持车辆整洁。

第十一条学员在学习过程中如有规章制度不遵守,驾校有权做出批评教育处理,严重者可给予警告、停课、退费等处理。

第三章教练员管理第十二条教练员应熟悉交通法规,有丰富的驾驶经验,具备一定的教学能力。

第十三条教练员应当认真履行教学职责,依法合规指导学员学习驾驶技术。

第十四条教练员应当尊重学员,对学员进行耐心细致的指导,不能采取暴力、粗鲁等方式对待学员。

第十五条教练员应爱护教练车辆,确保车辆状态良好,保证学员安全。

第十六条教练员在教学过程中不得在车内吸烟、聊天、接打电话等影响驾驶学习的行为。

第十七条教练员不得违反交通法规,严禁酒后驾驶,危险驾驶等行为。

第四章教学管理第十八条驾校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立教学科目,制定科目教学计划,确保教学质量。

第十九条驾校教练员应根据学员的实际情况,制定个性化的学习计划,提高学员的学习效率。

第二十条驾校应当配备专业的教练车辆和设备,确保教学设施完备。

第二十一条驾校应当定期开展教练员培训,提高教练员教学水平。

第五章惩罚措施第二十二条学员如有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驾校可以给予口头警告、书面警告、临时停课等处理。

第二十三条学员如有严重违规行为,驾校可以给予退费、取消学习资格等处理。

机动车驾培行业自律公约

机动车驾培行业自律公约

机动车驾驶培训行业自律公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秩序,落实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及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等文件要求,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和公安部、发改委、交通运输部等有关法律法规,为创造驾培行业内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树立驾培行业的良好社会形象,促进本区域内驾培行业的健康发展,本区域道路运输行业协会特制定本自律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是所有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等业务活动的我会会员行为准则和共同遵守的行业规范。

公约的基本准则是自我规范、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完善。

我们也向全区驾培机构同仁发出倡议,承诺加入本公约,共同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行业经营行为第三条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安全、诚信、文明、服务、自律”的驾培行业文化,执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考试有关政策、行业标准,自觉接受社会及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以“培养一生无事故的好司机”为行业目标,切实肩负起“教车育人、服务社会”的社会责任,依法文明诚信经营,提供优质培训服务。

第四条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公安部《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坚持依纲施教,秉持“让每位学员平安出行”的教学宗旨,在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活动时,不但要培养学员的专业驾驶技能水平和能力,也要重视学员的安全文明驾驶意识教育和交通守法综合素质提升。

第五条严格执行《价格法》规定进行透明诚信收费,不得巧立名目乱增加收费项目,明确公示驾培机构培训能力、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及标准、异地转学及退费管理制度。

第六条秉持“让每位学员满意和感动”的服务宗旨,全心全意为社会提供优质服务,不得拒收符合公安部门规定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条件的人员报名学车。

2020驾校新规定

2020驾校新规定

2020驾校新规定【2020驾校新规定】2020驾考新规1科目二、科目三有变化从车管所了解到,明年驾考科目二将采用新的项目,表现为4个方面的变化。

首先是桩考改成倒车入库,移库则被取消。

其次,传统桩考考场内边角上竖立的桩杆将被拆除,只留下地面的库位线。

第三是,原先科目二分桩考和内场考,考试不在同一天,今后科目二共有倒车入库、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侧方停车、曲线行驶、直角转弯5个项目,要求在同一天一次考完。

对学员来说,去考场的次数减少了。

此外,除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这个项目外,其他科目二考试项目考试时均不允许中途停车。

2020驾考新规2科目一理论考试将拆分成两部分,以加深对安全文明驾驶常识的理解相比科目二,科目三主要增加了路口转弯和加减挡,这些在实际驾驶过程中都是非常实用的技术。

有考官发现,之前有些新驾驶员参加应试学习,虽然通过了考试,但开着自己的车上路时却不会在路口顺利转弯,弯度不是太大就是大小,对不准车道,有的车速也控制不稳。

还有新手只会加速加挡,遇到紧急情况不会正确减速,不知道怎么从五挡直接减到一挡二挡。

科目三的调整无疑对日常开车有更加实际的帮助。

2020驾考新规3过渡期会进行人工考试评判公安部123号令公布时,坊间有不少猜测,认为驾考新规实施时会有几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会仍按老办法考试。

但记者从车管所获悉,明年1月1日起所有驾考科目都要按照新规执行,过渡期的说法是有的,但与猜测的不一样。

由于考试科目调整涉及车管部门考试系统升级,新的科目二考试来不及使用电子评判,因此在4月1日前,小型汽车科目二考试允许采用人工评判。

而大型车考试还需要新建一些考试项目场地,在7月1日之前个别项目会暂时不考。

据悉,在明年1月1日前通过“旧版驾考”桩考,还没有参加内场考的学员,桩考成绩有效,1月1日后就不用考新版科目二中的倒车入库了,只需要考另外4个项目,如果补考的话也只要补考4个项目。

而1月1日前还没有进行桩考,或者桩考没通过的,那么1月1日后就要参加新版科目二5个项目的考试,只要其中一项不过关,必须5个项目一起重考。

驾驶从业资格培训规章制度

驾驶从业资格培训规章制度

驾驶从业资格培训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工作,提供优质的服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从事驾驶员培训工作的各级颁发证件的单位和驾驶员培训学校。

第三条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公信的原则,加强改革创新,不断提高培训质量。

第四条各级颁发证件的单位和驾驶员培训学校应当依法组织培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保障学员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驾驶员培训学校应当具备合法经营资质,在教学设施、教材、师资队伍等方面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六条驾驶员培训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培训质量监控机制,严格执行培训教学计划,确保培训合格率和通过率。

第七条驾驶员培训学校应当依法收取学员培训费用,不得强迫学员购买教材、参加培训班等附加服务。

第八条各级颁发证件的单位应当加强对驾驶员培训学校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驾驶员培训学校应当建立学员档案,妥善保管学员证件和相关资料,保护学员隐私权。

第十条驾驶员培训学校应当建立学员诚信档案,加强学员诚信教育,促进学员合法合规行为。

第二章培训教学第十一条驾驶员培训学校应当根据不同类别的驾驶员从业资格要求,制定科学合理的培训教学计划。

第十二条驾驶员培训学校应当配备符合条件的驾驶员培训教练员,具备相关资格和经验。

第十三条驾驶员培训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培训教学计划,保障学员学习时间和学习内容的合理性。

第十四条驾驶员培训学校应当重视理论教学和实际操作相结合,注重学员技能培养和实操能力提升。

第十五条驾驶员培训学校应当组织学员参加模拟考试和实际考核,确保学员掌握驾驶技能和交通法规。

第十六条驾驶员培训学校应当建立学员反馈机制,听取学员意见和建议,及时调整和改进培训工作。

第三章资格考核第十七条驾驶员培训学校应当依法进行驾驶员从业资格考核,确保学员达到考核要求。

第十八条驾驶员培训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学员进行理论考试和实际考核。

民用无人机驾驶员训练手册(2020)

民用无人机驾驶员训练手册(2020)

民用无人机驾驶员训练手册编制:**************有限公司批准人:**编制时间:年月日目录1 总经理声明 (2)2 修订记录 (3)3 分发清单 (4)4 公司简介 (5)5 管理手册 (5)6 组织机构 (5)7 进入条件 (7)8 训练规范 (8)9 考试 (16)1 总经理声明作为***有限公司的总经理,我在此郑重声明:(1) 本手册完全按照《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91R2)、《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R5)、《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AC-61-FS-201 8-20R2)》、《轻小无人机运行规定(试行)(AC-91-FS-2015-31)》、《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空中交通管理办法》(MD-TM-2016-004)、《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AP-45-AA-2017-03)及《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性飞行活动管理办法(暂行)》(MD-TR-2018-01)、《民用无人机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审定规则》(ZD-BGS-004-R4)的相关内容进行编写,其内容覆盖了民航规章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训练机构的管理要求。

当中国民用航空局及中国航空器拥有者及驾驶员协会(简称“中国AOPA”)对其颁布的法规及管理规定有任何更新或修订时,机构管理手册将进行及时的修订,以保证其与法规及管理规定的符合性。

(2) 本手册阐明了本公司的组织机构、职责、管理系统及其要素。

本手册连同附录中所列出的管理程序构成了公司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公司内部各有关部门及员工必须遵照执行。

(3) 我和我的团队在工作中将严格执行本手册的规定,同时接受民航局及中国AOPA的监督和检查。

本人承诺将认真执行大纲内容,科学安排,循序渐进,严格标准,确保训练安全和质量。

总经理签字:**日期:年月日2 修订记录3 分发清单改版号:分发日期:4 公司简介***********等荣誉。

易通驾校规章制度

易通驾校规章制度

易通驾校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驾驶员学习行为,维护驾驶员学习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易通驾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易通驾校学习的驾驶员,驾驶员必须遵守本规章制度。

第三条驾驶员学习期间,应当遵守一切交通法规和易通驾校内部规章制度,严格遵守教练员的指导,自觉提高安全意识,确保驾驶安全。

第四条驾驶员学习期间,不得酗酒驾驶,不得酒后学习,不得携带违禁品以及危险品。

第二章学习第五条驾驶员学习期间,应按时参加理论课程和实际驾驶练习,不能迟到早退,必须认真听讲、积极学习。

第六条驾驶员学习期间,应当认真完成教练员布置的作业和训练任务,不得擅自更改练习计划。

第七条驾驶员学习期间,应当尊重教练员,听从教练员的指导,不得对教练员进行辱骂、攻击等行为。

第八条驾驶员学习期间,应当按照教练员指导的路线和方法进行实际驾驶练习,不得擅自决定路线和行驶方式。

第九条驾驶员学习期间,如有身体不适或其他特殊情况,应当及时向易通驾校相关负责人报告并请假。

第十条驾驶员学习期间,如有不听从教练员指导、违反规章制度等不良行为,易通驾校有权对其进行纪律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劝导、停课等措施。

第三章安全第十一条驾驶员学习期间,应当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不得违反交通规定。

第十二条驾驶员学习期间,应当保持车辆干净整洁,定期检查车况,并按时定期保养。

第十三条驾驶员学习期间,应当严格遵守交通信号,不得闯红灯、压线行驶。

第十四条驾驶员学习期间,应当严格遵守交通标志,不得随意更改路线和行驶方向。

第十五条驾驶员学习期间,应当保持车距,注意车辆速度,提高行驶安全意识。

第十六条驾驶员学习期间,应当遵守易通驾校的各项安全规定,不得违反规定。

第四章纪律第十七条驾驶员学习期间,如有违反本规章制度情况,易通驾校有权对其进行纪律处理。

第十八条驾驶员学习期间,如有严重违规行为,易通驾校有权取消其学习资格。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0.12.14•【文号】交办运〔2020〕66号•【施行日期】2020.12.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20〕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以下简称《意见》)的部署要求,推动取消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以外的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方便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就业、择业,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就做好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制度改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培训机构,及时公开信息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根据有关法规和《意见》规定,指导具备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大型货车其中一种及以上车型培训条件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采取有效措施,提升道路货物运输从业知识培训能力,有序开展相应车型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要通过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系统、驾驶培训监管服务平台以及有关政务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布具备培训条件的相关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名称及其负责人、地址、培训规模、报名方式、联系电话、监督电话等信息,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优化培训内容,减轻学员负担在《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大纲》全面修订前,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有关要求,督促和指导相关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严格按照新制定的《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以下简称《货运教学大纲》,见附件)开展培训,推动实现学员“一次报名、一次培训、一次考核”,避免培训内容交叉重复,切实减轻学员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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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17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活动,提高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素质,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提高道路运输服务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驾驶机动车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活动的驾驶员(以下简称营运驾驶员),应当按照本规定参加职业培训,取得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考试和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政机构)具体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第二章职业培训与考试第四条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运政机构按照交通部制定的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规定组织实施,由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职业培训机构或者道路运输企业具体负责培训。

第五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员,可以参加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

参加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结束后,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向市级(设区的市,下同)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运政机构报名参加营运驾驶员做从业资格考试。

第六条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分为营业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营业性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科目包括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

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大纲由交通部另行制定。

第七条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每个科目考试一次。

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自接到补考成绩通知之日起30日后可重新报名参加营运驾驶员做作业资格考试。

在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中有舞弊行为的,其本次考试成绩视为不合格,且在本次考试结束之日起180日内不得再次参加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第八条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合格的,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运政机构核发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需取得多种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的,应当参加相应的培训和考试;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在其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中加注相应的从业资格。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运政机构要加强对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发放的管理,严格依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发证。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运政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经营活动。

第三章从业资格管理第十二条营运驾驶员驾驶机动车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应当持有相应的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得使用未持有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的人驾驶机动车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营运驾驶员的管理,经常组织营运驾驶员学习业务知识和职业技能,教育营运驾驶员遵守有关道路运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十五条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每间隔二年审验一次。

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运政机构审验合格的,加盖继续有效印章。

超过有效期限180日未接受审验的,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自行失效,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六条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持有人死亡,由原发证机关注销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

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持有人因健康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驾驶机动车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活动的,应当将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

第十七条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失效或者交回,需重新取得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重新参加相应的职业培训和考试。

第十八条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持有人迁移户籍或者变更暂住地,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有效期届满后,属于迁移户籍的,到新的户籍所在地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运政机构审验换证;属于变更暂住地的,到新的暂住地所在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运政机构审验换证,也可以在原暂住地所在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运政机构审验换证。

第十九条营运驾驶员从来资格证书遗失的,在有关新闻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30日后,可向原发证机关申领新证。

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污损的,可以向原发证机关换领新证。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运政机构要按规定建立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制度,妥善保存营运驾驶员档案资料。

第四章罚则第二十二条从事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的培训机构、道路运输企业不按规定进行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后果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未取得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驾驶机动车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活动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营运驾驶员驾驶机动车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活动,其所驾驶的机动车与其所持有的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核准的从业资格不一致的,处以1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的人驾驶机动车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活动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伪造、倒卖、租借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的,收缴其非法证书,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运政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驾驶员岗前培训班主持词同志们:为进一步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有效缓解全县行政单位汽车驾驶员紧缺问题,保障我县各行政机关单位顺利开展各项工作,增强单位工作活力,经提请县委、县政府同意,决定从全县各行政单位中聘用汽车驾驶员若干名。

经过方案制定、报名、资格审查、体检、公示等程序,现我县公车驾驶员录聘工作已全面结束,新聘驾驶员即将上岗,为严格执行交通法规,讲究职业道德,遵守社会公德,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根据县委、县政府的相关要求,刚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特举办此次驾驶员岗前培训班,此次培训班特别邀请刚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领导,就驾驶员职业道德、交通知识等方面给大家来授课,希望大家珍惜这次难得的学习机会,认真学习,圆满完成培训任务。

下面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张富强同志讲话。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张富强同志讲话。

)同志们,这次培训班的任务、要求已经十分明确。

我们一定要认清形势,振奋精神,圆满完成好这次培训任务。

下面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给大家上课。

在驾驶员岗前培训班开班仪式上讲话张富强(2012年3月14日)同志们:为进一步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有效缓解全县行政单位汽车驾驶员紧缺问题,保障我县各行政机关单位顺利开展各项工作,增强单位工作活力,经提请县委、县政府同意,决定从全县各行政单位中聘用汽车驾驶员若干名。

经过方案制定、报名、资格审查、体检、公示等程序,现我县公车驾驶员录聘工作已全面结束,新聘驾驶员即将上岗。

为严格执行交通法规,讲究职业道德,遵守社会公德,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切实做到“文明交通、告别陋习”,有效预防交通事故发生,根据《刚察县行政单位2012年公开聘用驾驶人员实施方案》的要求,举办此次驾驶员岗前培训班。

此次培训班特别邀请县纪委、县公安局等单位的领导,就驾驶员职业道德、交通知识等方面给大家来授课,希望大家珍惜这次难得的学习机会,认真学习,圆满完成培训任务下面我就对此次培训会提出几点要求:1、要严格组织纪律。

所有参加培训的学员,在培训期间都要服从授课老师的领导和管理,听从安排,严格按照培训班要求,自觉遵守培训纪律和作息制度,严格请假、考勤等制度。

培训期间一律不准请假,确有特殊情况的需持请假条到县人社局请假。

对违反培训纪律的,要给予通报批评。

2、要切实。

学习班虽然时间短,但学习内容比较多,任务重。

希望大家端正态度,尊敬老师,发扬认真、好学、刻苦钻研的好学风,真正坐下来,深下去,切实在培训中有所学、有所获、有所得、有所用。

二要端正态度,认真参培,确保取得开展岗前培训的实际效果。

珍惜这次集中岗前培训的良好机会,端正态度,遵章守纪,认真听课,三要学以致用,优质服务,切实树好公务用车窗口形象。

强化安全生产意识,在实践中提高自身的驾驶技能,确保安全运行。

最后,希望各位驾驶员通过此次培训要在思想上牢牢绷紧安全这根弦,要坚决杜绝忽视交通安全、特权思想的行车行为,牢牢树立文明交通意识,积极投身到创建优良道路交通秩序活动中来,争当模范守法者、争做文明行路人,与全县人民一道共同打造平安畅通、和谐文明的交通环境。

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和方法一、引言在影响交通安全的人、车、路各因素中,人是主体,是最主要的因素。

根据国内外交通事故成因分析,人为过失造成的事故占交通事故总数的90%以上。

造成人为过失的原因很多,有驾驶技术不良、车辆机件失灵、行人突然横穿公路、道路条件不好、气候状况恶劣、交通管理不善等。

本人认为,最主要原因是由于机动车驾驶员安全生产意识不强。

安全生产意识强不强,直接关系能否安全生产。

良好的安全生产意识的养成,一方面靠驾驶员的自身学习,另一方面靠管理者的教育培养。

运输安全生产,简单说,就是为了使运输过程在符合安全要求的道路交通条件和工作秩序下进行,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保障交通参与者生命财产安全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活动。

意识是人的头脑对于客观物质世界的反映,是感觉、思维等各种心理过程的总和,驾驶员安全生产意识(以下称安全意识),就是驾驶员在运输过程中,通过对各种交通因素的感知,在头脑里自觉反映而采取的以确保安全为主的各种操作和措施。

安全教育的目的,就是要最大限度的培养驾驶员的这种自觉反应意识。

二、驾驶员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安全工作要年年讲、月月讲、天天讲。

基于提高驾驶员安全意识,预防和减少事故的目的,完全靠驾驶员的自觉是不够的,必须要开展一些强制性的安全教育活动,对于企业来说,驾驶员安全教育活动要形成长效机制。

驾驶员安全教育要教育些什么呢?我认为,应包括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汽车结构原理、性能、驾驶技术教育。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企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教育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代表国家意志,是为维护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财产安全而制定的,是对驾驶员最基本、最起码的约束和要求,驾驶员必须无条件遵守。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地方及企业实际,为规范有效地进行安全管理,而制定的具体规范和措施。

驾驶员一旦违反法律法规或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规定,极有可能造成事故,损害人身财产安全。

所以,驾驶员安全教育工作,应当以法律法规和企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教育为主。

结合我们运输企业实际,法律法规和企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教育的重点应放在以下内容上:(1).国家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条例、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2).当地政府和公安交警、运政等行业管理部门下发的文件;(3).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新机制、规范性制度、办法、措施。

开展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教育活动时,要避免照本宣科,要在学习条文的同时,举一些驾驶员身边的事例、熟知的事例,使活动生动具体,达到预定的目的和效果,通过学习教育,可以提高驾驶员的法律法规意识、遵纪守法意识,自觉遵守交通规则,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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