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颁发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2006年第2号令发布)

第 二章 经营许可
第 六条 机 动车驾 驶员 培训 依 据经 营项 目、培训能 力 和培训 内容实 行分类 许 可 。 机 动车 驾驶 员培训 业务 根据 经 营项 目分 为普通 机动 车驾驶 员 培训 、道路运 输驾 驶员 从业 资格
货物 运输 驾驶 员从 业 资格 培训 许
可 的 ,可 以从 事 道路危 险 货物 运 输 驾 驶员 的从 业 资格 培训 业务 。
县级 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交通主 管 部 门负 责组织 领 导本行 政 区域
三级 普通 机动 车驾驶 员培 训许 可
的 .只 能从事 一种 相应 车型 的普
通 机动 车驾驶 员培 训业 务 。
质 量 管 理 制 度 、结 业 考 试 制 度 、
教学 车辆 管理 制度 、教学 设施设 备 管 理 制 度 、教 练 场 地 管 理 制
培训 三类 。
第 十条 申请从 事普 通机 动 车驾 驶员 培训 业 务 的 ,应 当符 合
下列 条 件 :
( ) 健全 的培 训机 构 。 一 有 包 括 教 学 、教 练 员 、学 员 、 质量 、安全 、结 业考 试 和设施 设
有 偿 提供 驾驶 培 训 服 务 的 活 动 。
第 四条 第五 条
机 动车 驾驶 员培训 交 通部 主管 全 国机
管理应当公平 、公正、公开和便民。
的 .可 以从事 两种 相应 车型 的普
通机 动 车驾、教练 员
管 理制 度 、学 员管 理制 度 、培训
动 车驾驶 员培训 管 理工作 。
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条 为规 范机 动 车驾驶 员 培训 经营 活动 ,维护 机 动车驾
负具 实 本 政 域 的 责 体施 行 区 内机
交通部颁发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交通部颁发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近日,交通部发布了新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这项规定是在当前交通事故频发的背景下出台的,旨在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管理,提高驾驶员的技能和安全意识,从而有效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率。
该规定的发布标志着中国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管理进入了新的阶段。
下面就让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这项规定的主要内容和意义。
一、主要内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培训机构的要求:培训机构必须具备合法资格,经过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才能开设,并应经过定期的监督检查。
2. 培训课程的要求:培训课程的设置应该科学合理,并且包括理论、实践、安全意识等多个方面。
3. 培训师的资格要求:培训师应该拥有高水平的驾驶技能和丰富的教学经验,必须通过专业的考试和培训后,才能取得资格。
4. 培训学员的资格要求:培训学员必须年满18岁,身体健康、心理健康并符合相关要求,才能参加驾驶培训。
5. 培训效果评估的要求:开办培训机构应集中管理、统一考核,对学员的培训成果进行评估,并应建档备查,作为学员取得驾照等手续的依据。
二、意义和影响1. 提高驾驶员的技能和安全意识:新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要求提高培训课程的科学性和实效性、提高培训师的专业性和素质,通过有针对性的培训和评估,提高驾驶员的驾驶技能和安全意识,有效防范事故的发生。
2. 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新规定明确要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必须是合法的、经过批准的,这样就可以规范培训市场,减少造假和欺诈现象的出现。
3. 维护交通安全:近年来,交通事故发生率持续居高不下,常常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新规定的发布将有效地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率,提高人们的出行安全意识,从而维护交通安全。
三、存在的问题1. 费用偏高:新的规定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进行了多项规定,包括开设较全面的课程、雇佣高水平的教练等,这些都会增加培训机构的成本,从而间接提高学员的培训费用。
驾驶员培训机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驾驶员培训机构的运营管理,提高培训质量,保障学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驾校、驾驶培训中心等。
第三条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质量至上”的原则,全面提高驾驶员培训质量,为社会培养合格的驾驶员。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驾驶员培训机构应设立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培训计划、组织教学、管理学员、监督教学质量等工作。
第五条管理机构应设立以下部门:1. 教务部门:负责培训计划的制定、教学资源的配置、教学质量的监督等;2. 学员服务部门:负责学员报名、档案管理、咨询解答等;3. 财务部门:负责机构的财务收支、成本控制等;4.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安全教育培训、安全设施维护、事故处理等。
第六条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第三章教学与培训第七条驾驶员培训机构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培训大纲和标准,制定详细的培训计划,确保教学内容完整、系统。
第八条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和资质,熟悉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和教学方法。
第九条驾驶员培训机构应采用多样化的教学方式,如理论教学、实践操作、模拟考试等,提高学员的学习兴趣和效果。
第十条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定期组织教学质量检查,对教师的教学质量进行评估,对学员的学习效果进行跟踪。
第四章学员管理第十一条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学员管理制度,包括学员报名、档案管理、学籍管理、退费规定等。
第十二条学员报名时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和体检证明,并签订培训合同。
第十三条学员档案应包括学员的基本信息、培训记录、考试成绩等,并妥善保管。
第十四条学员学籍管理应严格执行,学员请假、休学、复学等手续应按规定办理。
第五章安全管理第十五条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将安全管理放在首位,确保教学、训练、考试等环节的安全。
【2019年整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1996年12月23日交通部令1996年第11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培训业户第三章学员第四章教员第五章教练车第六章教练场第七章处罚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提高培训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培训业户和学员的合法权益,满足道路运输发展和人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研究道路交通管理分工和地方交通公安机构干警评授警衔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3〕204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4〕29号)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业户及参加培训的人员。
第三条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阶段从学员向培训业户申请报名起,至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以下简称结业证书)止。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单位实行许可证制度。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坚持先培训、后考核发证的原则。
第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包括以下种类:(一)初学驾驶培训(非职业和职业);(二)增驾车型培训;(三)非职业转职业驾驶培训;(四)驾驶员职业技能鉴定培训;(五)机动车驾驶员再教育培训;(六)与驾驶机动车相关的其他培训。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方式分为全日制、学时制两种。
学员可根据情况自由选择培训种类及培训方式。
第二章培训业户第六条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业户必须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以下简称培训许可证)。
第七条申请培训许可证应符合当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发展规划、依据交通部颁布的开业条件及《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申请、立项、筹建、审核、发证的程序进行。
第八条申请者凭培训许可证到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开业。
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管理规定(三篇)

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管理规定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培训机构资质要求: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教学设施、教材、教练员等条件。
培训机构必须取得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许可证或者资质认证。
2. 培训教材和课程设置:培训机构必须采用规范的教材,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进行教学。
培训课程包括理论教学和实际驾驶教学两个部分,必须按照一定的学时要求进行。
3. 教练员资质要求:教练员必须取得相应的教练员培训合格证书,并且在人身安全、交通法规等方面具备丰富的驾驶经验和教学能力。
4. 培训考核标准:培训机构必须按照统一的考核标准对学员进行培训考核,学员必须通过理论和实际两个部分的考核才能获得机动车驾驶证。
5. 培训记录和档案管理:培训机构必须对学员的培训记录和档案进行有效管理,并且定期向交通管理部门报送培训情况。
6. 培训质量监督和检查: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机构进行定期监督和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培训机构进行警告、处罚或者撤销许可证等处理。
以上是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管理规定的一般要求,具体规定可能会因地区和国家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具体执行。
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管理规定(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工作,提高机动车驾驶人员的安全驾驶能力,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应当遵循“安全第一、科学有序、公正高效”的原则,加强驾驶人员道德教育,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培养健全的驾驶习惯和技能,确保驾驶人员安全驾驶。
第三条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许可证,严格按照许可范围从事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活动,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机 动车驾驶员培训 管理规定
第 一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机 动 车 驾 驶 员培 训 经 营 活 动 , 护 机 动 车 驾驶 员 培 训 市 场 维 秩 序 ,保 护 各 方 当事 人 的合 法 权 益 , 根 据《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 、 《 中华 人 民 共和 国道 路 运 输 条 例 》 等 有 关 法律 、 政 法 规 . 定 本 规 定 。 行 制 第 二 条 从 事 机 动 车 驾 驶 员 培 训 业 务 的 , 当遵 守 本 规 定 。 应 机 动 车 驾 驶 员 培 训 业 务 是 指 以 培 训 学 员 的机 动 车 驾 驶能 力 或 者 以培 训 道 路 运输 驾 驶 人 员 的 从 业 能 力 为 教 学 任 务 ,为社 会 公 众 有偿 提 供 驾 驶培 训 服 务 的活动 。 括 对 初 学机 动 车驾 驶 人 员 、 包 增 加 准驾 车型 的驾驶 人 员 和道 路运 输 驾 驶 人 员所 进行 的驾驶 培 训 、继 续 教 育 以及 机 动 车 驾驶 员培 训 教练 场 经 营等 业 务 。 第 三 条 机 动 车 驾 驶 员 培 训 实行 社 会 化 , 事 机 动 车 驾 驶 员 培 训 业 务 应 当 从 依 法经 营 , 实 信 用 , 平 竞 争 。 诚 公 第 四条 机 动 车 驾 驶 员 培 训 管理 应 当 公平 、 正 、 开 和 便 民。 公 公 第 五 条 交通 部 主 管全 国机 动 车 驾 驶 员培 训 管理 工 作 。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组 织 领 导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机 动 车 驾 驶 员 培 训 管理 工作 。 县 级 以上 道 路 运 输 管 理 机 构 负 责 具 体 实 施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机 动 车 驾 驶 员培 训 管 理 工 作 。 可 的 , 以从 事 道 路 危 险 货 物 运 输 驾 驶 可 员 的从 业 资格 培 训 业 务 。 获 得道 路运输 驾驶 员从 业 资格培 训 许 可 的 , 可 以从 事相 应 车 型 的普 通 还 机 动 车驾 驶 员 培 训 业 务 。 第 九 条 获 得 机 动 车 驾 驶 员培 训 教 练 场 经 营 许 可 的 , 以从 事 机 动 车 驾 驶 可 员培 训教 练 场 经 营业 务 。 第十 条 申请 从 事 普 通 机 动 车驾 驶 员 培 训 业 务 的 , 当符 合 下 列 条 件 : 应 ( ) 一 有健 全 的培 训 机构 。 包括教 学 、 练 员 、 员 、 量 、 教 学 质 安 全 、 业 考 试 和 设 施 设 备 管理 等 组 织 机 结 构 , 明 确 负 责 人 、 理 人 员 、 练 员 和 并 管 教 其 他 人 员 的 岗 位 职 责 。具 体 要 求 按 照 行 业 标 准 《 动 车 驾 驶 培 训 机 构 资 格 条 机 件 》J 厂 4 3 相 关 条 款 的 规 定 执 行 。 (丁 r 3 ) ( ) 健 全 的管 理 制 度 。 二 有 包 括 安 全 管理 制 度 、 练 员 管 理 制 教 度 、 员 管理 制度 、 训 质 量 管理 制 度 、 学 培 结 业考 试 制 度 、 教 学 车 辆 管理 制度 、 教 学 设 施 设 备 管 理 制 度 、 练 场 地 管 理 制 教 度 、 案 管理 制 度 等 。 具 体 要 求 按 照 行 档 业 标 准 《 动 车 驾 驶 培 训 机 构 资 格 条 机 件 》J 丌4 3)B关条 款 的规 定 执 行 。 (T 3  ̄ ( )有 与 培 训 业 务 相 适 应 的 教 学 三
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管理规定

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是指以培训学员的机动车驾驶能力或者以培训道路运输驾驶人员的从业能力为教学任务,为社会公众有偿提供驾驶培训服务的活动。
包括对初学机动车驾驶人员、增加准驾车型的驾驶人员和道路运输驾驶人员所进行的驾驶培训、继续教育以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等业务。
第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社会化,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交通部主管全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依据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和培训内容实行分类许可。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分为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三类。
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根据培训能力分为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三类。
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根据培训内容分为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两类。
第七条获得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三种(含三种)以上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获得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两种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获得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只能从事一种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第八条获得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培训业务;获得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培训业务。
交通部颁发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交通部颁发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管理规定》
交通部颁发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近日,交通部发布了新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该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将有效规范驾驶员培训,保护公共安全,降低事故率。
据了解,新规定对驾驶员培训内容、时间、车辆、教学场地、教练员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
首先,在培训内容方面,规定驾驶员培训要包括公路驾驶、环路驾驶、高速公路驾驶、夜间驾驶、复杂路段驾驶、紧急处置等六个方面。
这将使驾驶员不仅掌握基本驾驶技能,还能提高对紧急情况的应对能力。
其次,在培训时间方面,规定驾驶员培训时间为不少于48课时,其中包括基础理论课程不少于12课时、实操课程不少于36课时。
这种设置可使学员在充分、系统地掌握驾驶技能的同时,也可以加强对各种交通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学习。
再次,在车辆和教学场地方面,规定驾驶员培训要在专用驾训场地或安全条件满足的道路上进行。
这就要求驾训车辆必须符合相关要求,驾训场地具备一定的规模和配套设施,确保了培训环境安全和学员的学习质量。
此外,针对驾驶培训教练员这一重要角色,新规定要求要具备中专以上学历、驾驶员培训经验不少于三年、安全责任意
识强等条件。
此外,教练员还要经过相应的职业考试、培训和考核,使其更具专业性和质量。
总而言之,交通部发布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为驾驶员教育和公共安全提供了有力保障,并将规范教练员的行为,提供了更好的培训质量和体验。
我们相信,在全社会关注和支持下,该规定将为建设更安全、更宜居的城市交通环境注入新的动力和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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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颁发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
定》
新华社北京2月26日电从今年4月1日起,驾驶员培训学校将逐步对学车的人实施学时预约和按照学时收费的新制度。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将于4月1日起正式实施。
交通部公路司副司长徐亚华2月26日在此间结束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宣贯会议上表示,实行学时制后,以往6人一车或8人一车的培训模式将逐步被杜绝。
徐亚华指出,新规定本着“方便学员、服务社会”的宗旨,从保证培训质量、提高学车方便性、合理价格收费等方面,给予了严格规定。
新规定要求驾校增强的服务功能主要有:建立信息公开制度,保证公民的知情权。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和教练员信息;培训机构要公示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标准、教练员、教练场地等情况;要定期公布教练员的教学质量排行情况。
取消了原来给学员发放《学员证》时必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身体检查证明的规定。
推行学时预约和按照学时收费等制度。
新规定明确要求:对每个学员理论培训时间每天不得超过6个学时,实际操作培训时间每天不得超过4个学时。
建立了学员权利保障制度,学员对所学项目和内容必须在教学日志和培训记录上经本人签字审核同意。
交通部1996年颁布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解读
1、教练员资格经统考获得
规定:我国将以“严格教练员管理”为重点,建立教练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制度。
解读:交通部公路司车辆处副处长蔡团结介绍说,新规定在充分借鉴德国、日本等国家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对教练员管理等制定了更为严格的规定。
他表示,今后,将建立教练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制度,鼓励教练员同时具备理论和驾驶操作两种资格;培训机构对教练员每年进行至少一周的脱岗培训;驾校要定期公布教练员教学质量的排行情况;交通主管机构将建立驾校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制度,依法向社会公开教练员信息。
2、办驾校须获行政许可
规定:我国将以“实行分类许可”为切入点,对驾校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改革。
解读:交通部公路司副司长徐亚华介绍说,《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依据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和培训内容,对驾校实施分类许可,以满足不同档次、不同内容的培训需求,积极引导驾驶培训机构专业化、规模化经营。
他具体介绍说,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分为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等三类,分别予以许可。
规定还规范了许可工作实施主体、许可条件、发证程序、期限等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的相应内容,对明确准入门槛、简化许可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和提供优质服务等都提出了明确要求。
3、对驾校实施质量信誉考评
规定:今后将以“确保培训质量”为核心,建立驾校经营、学员监督、部门监管、市场引导的四位一体的质量保障体系,对驾校实施质量信誉考评制度,让学车质量更有保障。
解读:徐亚华表示,新规定非常重要的宗旨,就是确保培训质量,使培训的驾驶员能够安全驾驶、文明行车,多一些平安、少一些事故。
他具体介绍说,新规定以填写教学日志、审核培训记录和颁发结业证书等为重点环节,建立了驾校经营、学员监督、部门监管、市场引导的四位一体的质量保障体系。
同时,
还明确了对驾驶员培训机构实行质量信誉考评制度,规范了驾驶员培训机构的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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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车祸死亡近10万人
47万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18.8亿元
据新华社北京2月26日电(记者林红梅)我国去年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45万起,造成98738人死亡、47万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18.8亿元。
死亡人数占我国各类重特大安全事故死亡总人数的约3/4.
交通部公路司副司长徐亚华指出,汽车在为现代生活带来方便、舒适、高效的同时,不能忽视的另一方面问题是交通事故。
他分析,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很复杂,涉及人、车、路等多方面因素,但最重要的是驾驶员的素质。
据统计,在2005年的交通事故中,因驾驶员因素导致的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分别占到总数的92.7%和92.2%。
今后每年增加580多万驾驶员
据新华社北京2月26日电(记者林红梅)汽车正以不可阻挡之势迅速进入家庭。
预计未来5到10年里,我国将有更多城市进入汽车社会,全国每年增加驾驶员超过580万人。
我国交通专家们2月26日在此间结束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宣贯会议上分析认为,我国走向汽车社会只是时间早晚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