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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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制度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制度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制度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制度一、背景城市基础设施是城市发展的必要条件,城市基础设施的投资和建设需要大量的财政资金支持。

然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来源主要是靠政府财政拨款和国有企业投资,这使得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难以达到覆盖全面、支撑发展的水平。

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的费用则需要通过各种方式收回,其中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定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为了满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的需要,由相关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从房地产开发商或建设单位征收的资金。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和管理而制定的管理制度。

三、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城镇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收取价款,收取的价款包括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和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进一步明确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规划,在项目的总投资中合理确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比例,建立公开透明、合理科学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制度。

”四、征收原则1.合法性原则: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应当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确保征收的合法性。

2.公平性原则: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对房地产开发商和建设单位实施平等征收,不得存在差别化的征收标准。

3.透明度原则: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应当公开透明,征收标准和征收费用应当清晰、明确。

4.合理性原则: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当合理,征收标准和征收费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五、征收程序1.方案制定:相关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方案,对征收标准、征收费用、征收范围等方面进行规定和制定。

2.公开公示:相关单位应当在适当的媒体上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方案进行公开公示,征收标准以及征收过程应当公示在规定的媒体上。

3.征收通知:征收人应当向房地产开发商或建设单位发出征收通知,通知中应当包含征收标准、征收价款、征收范围等信息。

徐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徐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徐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发稿日期:2012/05/11)徐政发〔2011〕14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严格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徐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2009年)的通知》(苏财综〔2009〕9号)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范围内依法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项目均应缴纳配套费。

经市规划局批准的临时建筑不缴纳配套费。

第三条配套费由徐州市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负责统一征收,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受市建设局委托负责征收本辖区配套费。

市财政、房管、国土、规划、审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工作。

第四条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建筑面积的计算依据是建设部《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

第五条配套费应当在申领建设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缴纳,其征收标准为105元/平方米。

未按规定办理配套费缴纳手续的建设项目,市建设局不予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

第六条建筑层高大于4.5米(含4.5米)、小于6米的办公和普通商业建筑,配套费按照标准的150%征收;建筑层高大于6米(含6米)的,配套费按照标准的200%征收;以上建筑的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公共部分除外。

第七条征收配套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徐州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直接缴入财政专户。

第八条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项目可以减缴或免缴配套费:(一)大中专院校、中学(含职业中学)、小学、幼儿园(均不含民办及企事业自办单位)的教学楼、图书馆等教学设施减免1/2,食堂、浴室、学生宿舍(不含教师住房)等生活及附属设施减免1/3,生产、经营性项目一律不免。

基础设施配套费法律规定(3篇)

基础设施配套费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基础设施配套费,又称配套费、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等,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过程中,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定标准向政府缴纳的费用,用于支付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等费用。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城市建设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本文将从法律规定、征收标准、使用范围、征收程序等方面对基础设施配套费进行详细研究。

二、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管理办法》、《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和使用进行了规定。

其中,《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管理办法》是专门针对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法律文件。

2. 征收范围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商业、工业等建设项目;(2)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桥梁、隧道、排水设施等公共基础设施;(3)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公共设施;(4)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绿地和休闲设施。

3. 征收标准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基础设施建设实际情况制定。

征收标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合理负担原则:征收标准应当与建设项目的规模、类型、地理位置等因素相适应,确保建设单位能够合理承担;(2)公开透明原则:征收标准应当公开、透明,便于建设单位查询和监督;(3)动态调整原则:征收标准应当根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成本、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

4. 征收程序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1)建设单位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建设项目申请;(2)当地人民政府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查,确定征收标准;(3)建设单位按照确定的标准缴纳基础设施配套费;(4)当地人民政府将征收的基础设施配套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三、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使用范围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排水设施等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改造;2.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公共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改造;3. 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绿地和休闲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改造;4. 其他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相关的费用。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徐政规[2009]2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徐政规[2009]2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徐政规〔2009〕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九日徐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交易和管理行为,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51号)和《江苏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苏民发〔2009〕8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交易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本市市区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和户籍年限等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因地制宜、协调发展的方针,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市房产管理部门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管部门”),负责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以及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具体工作由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承担。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1.30•【字号】徐政办发[2013]9号•【施行日期】2013.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徐政办发〔201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为扶持市区商贸、物流产业发展,推动大型商业、物流项目建设,根据《徐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徐政发〔2011〕147号),市政府研究制定了《徐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现予印发,希遵照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月30日徐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第一条建筑面积3.5万平方米以上的五星级酒店项目、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商业项目以及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的物流项目,其开发企业自持产权部分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减免1/2。

以上项目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市级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要注明开发企业自持部分面积,市级房产主管部门就开发企业自持部分办理整体房产证,注明不得分割产权。

如由企业自持改为销售,须经市政府批准,并补缴所销售部分的配套费。

第二条对于政府回购的定销安置房建设项目配套费,采取“先征后返”的减免方式,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由建设单位按规定缴费,待政府回购时再据实予以返还。

第三条符合以上配套费减免规定的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级人民政府和建设单位共同向市政府提出减免申请,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减免手续。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优化房地产营商环境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优化房地产营商环境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优化房地产营商环境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2.27•【字号】徐政办发〔2023〕11号•【施行日期】2023.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优化房地产营商环境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徐政办发〔2023〕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徐州淮海国际港务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有关工作要求,坚持“房住不炒”定位,因城施策做好“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工作,持续推动我市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精准实施土地供应1.科学有序组织土地上市,遵循以需定供、区域平衡原则,自主、灵活把控出让规模及供地节奏;合理确定出让起始价格,稳定区域地价及房价,确保土地市场平稳有序。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挂牌前清除地上和地下障碍物,完成土壤污染调查、文物勘探等方面排查,达到净地条件出让。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3.地块出让前坚持“规划先行、配套先行”原则,建立地块配套设施完善程度与出让时序相衔接的管理机制。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4.合理确定项目开竣工日期,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内的项目,原则上取得土地后3年内竣工;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项目可放宽至4年内竣工;对于需要进行深基坑开挖、与轨道交通衔接、地质基础较为复杂的项目,由建设单位组织对开发建设周期进行论证,论证结果作为办理项目延期的依据。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5.土地竞买保证金可下调至出让最低价的20%,竞得人缴纳首期土地出让金后,剩余土地出让金须在办理预售证前缴清且最长不得超过出让合同签订起6个月。

徐州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2004修正)

徐州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2004修正)
对维护市政公用设施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综合管理
第五条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
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遵循有关技术规范,按照设计图纸施工。
第六条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因紧急抢险、抢修确需挖掘道路的单位,应当在挖掘的同时,向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在挖掘道路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手续。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挖掘。
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方可按规定占用。占用城市道路应当向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
徐州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2004修正)
【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
【发文字号】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
【批准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2004.10.22
【发布部门】徐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4.10.22
【实施日期】1998.08.28
【时效性】已被修改
第十二条需要挖掘城市道路、桥涵设施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由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发给挖掘城市道路许可证,并收取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挖掘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养护、维修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损坏的道路、桥涵。

徐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设局《关于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的意见》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设局《关于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的意见》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设局《关于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5.01•【字号】徐政发[2003]57号•【施行日期】2003.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徐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设局《关于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的意见》的通知(徐政发[2003]5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建设局《关于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五月一日徐州市建设局关于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的意见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是一项政府基金,是我市市政重点工程的主要资金来源。

为了防止政府基金的流失,确保重点工程的顺利进行,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2003年城市建设和配套费征收的统一部署,确保完成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征收任务,保证今年重点工程的资金到位,现就配套费的征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1.“绿卡”工程是加快我市经济发展的重点技改工程,按文件予以减免,但对列入“绿卡”的项目必须按照市人民政府[2001]58号文件要求严格控制。

2.列入市棚户区和危旧房改造计划的项目,由市棚户区指挥部办公室对每个具体项目进行算账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具体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复执行。

3.对于2003年市委、市人民政府重点工程,属“绿卡”项目的予以减免,其他项目不予减免配套费。

对于原来各单位持有的重点工程政策,鉴于涉及单位很多、涉及金额很大,由市各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已兑现的政策进行算账,换发新的重点工程政策兑现册。

在新册换发之前,原有政策暂停执行。

4.重要社会公益性项目的减免政策,按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并经市建设局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5.各类经营性项目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及住宅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减免配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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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徐政发〔2011〕1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严格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徐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2009年)的通知》(苏财综〔2009〕9号)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范围内依法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项目均应缴纳配套费。

经市规划局批准的临时建筑不缴纳配套费。

第三条配套费由徐州市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负责统一征收,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受市建设局委托负责征收本辖区配套费。

市财政、房管、国土、规划、审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工作。

第四条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建筑面积的计算依据是建设部《建
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

第五条配套费应当在申领建设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缴纳,其征收标准为105元/平方米。

未按规定办理配套费缴纳手续的建设项目,市建设局不予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

第六条建筑层高大于4.5米(含4.5米)、小于6米的办公和普通商业建筑,配套费按照标准的150%征收;建筑层高大于6米(含6米)的,配套费按照标准的200%征收;以上建筑的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公共部分除外。

第七条征收配套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徐州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直接缴入财政专户。

第八条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项目可以减缴或免缴配套费:
(一)大中专院校、中学(含职业中学)、小学、幼儿园(均不含民办及企事业自办单位)的教学楼、图书馆等教学设施减免1/2,食堂、浴室、学生宿舍(不含教师住房)等生活及附属设施减免1/3,生产、经营性项目一律不免。

(二)卫生系统各医院(不含民办及企事业自办单位)的门诊楼、病房楼配套费减免1/2,非医疗卫生用途的生产、经营性项目一律不免。

(三)部队用于军事目的工程建设项目及部队机关的办公用房配套费免缴,生活及附属设施减免1/2,生产、经营性项目一律不免。

(四)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防空工程(含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地下空间开发项目)配套费免缴。

(五)市财政全额拨款建设的办公用房配套费免缴,生活及附属设施减免1/2,
生产、经营性项目一律不免。

(六)列入市政府市城建重点工程目录的市财政投资项目及市政府确认的非盈利性社会公益项目免缴配套费。

(七)持有市政府“绿卡”的工业技改项目的生产车间免缴配套费,其他部分不免。

(八)经市政府批准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公租房、廉租房及市财政投资的棚户区改造安置房配套费免缴,配套建设的经营性项目一律不免。

(九)国家、省政府另有减免配套费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凡符合本办法第八条减免规定的,项目配套费减免手续由市建设局直接审核办理。

不符合第八条减免规定,但确需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由市政府研究决定,经市政府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由市建设局办理减免手续。

第十条建设项目因特殊原因,配套费不能一次性缴纳的,经批准可以分期缴纳。

(一)分期缴纳的项目范围
1.市政府批准分期缴纳的建设项目;
2.市城建重点工程、市重大投资和引资项目;
3.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等10000平方米以上的非开发项目;
4.建筑面积50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品房开发项目。

(二)分期缴纳款额和时限
配套费分期缴纳的建设项目首次缴费不得少于总款的1/3,缓缴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特殊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后,按批准时间执行,但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前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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