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学案例分析 陈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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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学案例分析

姓名:陈曦

班级:09 金融投资本学号:09110111 034

指导老师:王亚影

案例一:天华正义事务所违纪

天华正义会计师事务为扩大影响,采取了如下宣传措施,一是在当地某晚报发布广告,二是招聘业务员向全市企业上门分发广告,并按业务收入的5%提成。广告大致内容为;“该所为全省最早成立的第一家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净资产为1500万元,聚集了全国注册会计师精英,其中该所所长兼任该省证券发行审查委员会评审专家,有3名注册会计师曾参与全国会计职称考试的命题工作等。谨向多年来支持该所工作的有关政府机构和曾与该所合作的企业界朋友致以深切的谢意,并愿继续竭诚上市公司和其他客户提供会计、审计、企业咨询、税务等一流的专业服务。”该广告内容客观、真实。事务所同时还通过电视台邀请所长作了有关上市公司财务会计问题的专访,主持人首先介绍了注册会计师A为天华正义事务所所长,然后进行了访谈,访谈内容中列举部分公司经该事务所审后成功上市的实例。一天,P公司经理助理前来商谈委托审计事宜,事务所考虑到注册会计师Y是P公司的财务顾问,注册会计师Y与P公司交往时间较长,会计报表应值得信赖,且收费比较可观,天华正义会计师事务所答应承接该业务,并签定了业务约定书,约定审计收费按审计后的资产总额的5‟收取。事务所进行宣告后,业务明显增加,考虑到事务所业务较多,事务所决定,P公司的业务委托其他事务所代理审计查验工作,但由注册会计师Y任项目经理,同时聘请若干名首都经贸大学会计系研究生做助理工作。

案例分析:

1、天华正义会计师事务所为扩大影响在当地晚报上发布广告的行为是不正确的,其行为违反了《注册会计师法》的有关规定和CPA的职业道德。依据《注册会计师法》和CPA职业道德的相关规定:CPA和CPA不得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以招揽业务。应当立即停止广告等宣传。

2、会计师事务所通过招聘业务员向全市企业上门发放广告,并支付佣金的行为是不正确的,违反《中国注册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首先,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将印制的手册向客户发放,也可以应非客户的要求向非客户发放,但不得广泛发放;同时CPA所不得向介绍客户的他人支付佣金。

3、CPA所在宣传广告中声称自己是全省最早成立的第一家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聚集了全国注册会计师精英,所长兼任要职等,宣传自己有会计、审计、企业咨询、税务等一流的专业服务。其宣传含有自我标榜,贬低同行的措辞,同时又借用所长的职务和3名注册会计师的命题工作诱导客户的选择的嫌疑。该则广告违反了《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中对同行的责任部分规定:注册会计师不的诋毁同行,不得损害同行利益;CPA所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与同行争揽业务。还违反了

其他责任部分规定:CPA所和CPA不得采用利诱等方式招揽业务。

4、在广告中提及的其所长兼任该省证券发行审查委员会评审专家,同时有3名注册会计师曾参与全国会计职称考试的命题工作,该行为是不正确的,违反了《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中的规定:注册会计师不得兼营或兼任与其执行的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不相容的其他业务或职务。

5、事务所因为本所的注册会计师Y是P公司的财务顾问,且与P公司交往时间较长,就答应承接该业务的行为是不正确的。(1)该行为不符合独立性的要求,规定CPA所如与客户存在可能损害独立性的利害关系,不得承接其委托的审计和其他鉴证业务;CPA如与客户存在可能损害独立性的利害关系,应当向所在的CPA所声明,并实行回避。该事务所不但没有回避,还以此为考虑因素答应承接业务。(2)不符合《鉴证业务准则》中对业务承接的要求。要求在接受委托前,CPA应当初步理解业务环境,只有符合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等相关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并且拟承接的业务具备承接的一些条件后,才能承接该业务。同时CPA所和CPA不得承接不能胜任的业务。

6、事务所的审计收费按审计后的资产总额的5‟收取的行为是不正确的。收费应该根据专业服务所需的知识和技能、所需专业人员的水平和经验、每一专业人员提供服务所需的时间、提供专业服务所需承担的责任等因素,以客观反映为客户提供专业服务的价值,不应以鉴证工作结果或服务成果作为收费标准。

7、P公司的业务委托其他事务所代理审计查验工作,并由注册会计师Y任项目经理,同时聘请若干名首都经贸大学会计系研究生做助理工作该行为是不正确的,违反了《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中的规定:注册会计师不得以个人名义同时在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同时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不得允许他人以本所或本人的名义承办业务。

案例二:光辉会计师事务所违纪

发达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至2000年聘请光辉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周生为该公司的财务顾问。为此,发达股份有限公司每月支付给周生个人800元的报酬,此外每年还应支付给会计师事务所5万元的顾问费用。因为某种原因,2001年2月5日发达公司提出请求,希望改由光辉会计师事务所承担2000年年度报表的审计工作,光辉事务所立即同意接受这项业务,但双方在收费问题上产生了

矛盾。光辉会计师事务所提出完成该项目应收的审计费用为10万元,而发达公司则以光辉事务所是他们的老朋友为由,希望光辉事务所能将审计费用减半。经过协商,最后双方达成协议,审计费用为8万元。之后,2001年3月14日光辉会计师事务所派周生带领2个审计助理人员组成审计小组进驻发达股份有限公司。经过审计,周生于3月29日签署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案例分析:

(1)按照《注册会计师法》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业务范围和规则的规定,注册会计师可以承办审计业务,还可以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的业务。

注册会计师承办业务,由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定委托合同。所以周生是可以担任发达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顾问,承接会计咨询等业务。周生作为光辉会计事务所的CPA,发达股份有限公司要聘请周生需要和由其所在的光辉会计师事务所签定委托合同。发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顾问费给光辉会计师事务是符合规定的,但是另外还支付给周生报酬是不符合规定的,周生的报酬应由光辉会计师事务所负责支付。

(2)发达公司提出请求,改由光辉会计师事务所承担2000年年度报表的审计工作,光辉事务所立即同意接受这项业务的行为是不恰当的。它不符合《鉴证业务准则》中对业务承接的要求。CPA在接受被审计单位的委托之前,CPA应当初步理解业务环境,考虑自身的胜任能力,只有符合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等相关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并且拟承接的业务具备承接的一些条件后,才能承接该业务。同时CPA所和CPA不得承接不能胜任的业务。

(3)发达公司以老朋友为由要求光辉事务所降低收费标准的行为是不正确的。违反了《职业道德准则》的规定:注册会计师的收费的多少应当以服务性质、工作量的大小、参加人员层次的高低等为主要的依据,按照规定的标准合理收费。同时,注册会计师不得以降低收费标准的方式招揽业务。

(4)光辉会计师事务所派注册会计师周生对发达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年报审计的做法是不对的。违反了《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准则》中的规定:CPA如与客户存在可能损害独立性的利害关系,应当向所在的CPA所声明,并实行回避。事务所应当委派其他的注册会计师进驻发达公司。

案例三:东方公司的审计底稿不符合标准

东方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审计室根据2005年度的审计计划安排对其所属的东方装备厂进行了内部审计。内部审计人员从审计计划到审计实施到报告阶段的所有审计工作底稿,在审计项目完成后,进行了及时的归类整理并归档。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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