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细则、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协会网站).pptx
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三、抓好中介机构的专项治理工作。
对中介机构、设计单位、评估单位的具体名称、聘用程序、费用确定、具体金额等情况进行监督,并按时向集团公司上报。
要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出台“中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规范中介机构的聘用和管理。
要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和中介机构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单项总结。
完成时间:11月20日。
企业聘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市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为规范襄樊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经济活动中聘用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拍卖和基建工程造价审核等行为,现将《襄樊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聘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襄樊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聘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二0一0年四月十九日主题词:聘用机构办法通知市国资委办公室 2010年4月19日印发共印40份襄樊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聘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襄樊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经济活动中聘用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拍卖和基建工程造价审核等行为,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聘用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拍卖和基建工程造价审核等行为,是指市国资委和企业根据经济活动的需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组织聘用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拍卖和基建工程造价审核等活动。
第三条选聘中介机构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公信的原则,坚持制度化、程序化和市场化的原则。
第四条市国资委负责统一管理聘用中介机构事宜。
市国资委成立选聘工作小组,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组织选聘工作。
第五条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审计、评估、拍卖等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中介机构的选聘条件及备选库的建立第六条市国资委选择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建立中介机构备选库。
第七条中介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依法设立并连续正常执业3年以上;(二)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三)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近3年没有违法执业行为;(四)参加有关行业协会组织的执业人员后续教育并取得相关证明,特定事项须接受省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组织的专项业务培训。
中介管理办法

中介管理办法导言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群众合法权益,建立健全中介服务行业监管机制,加强对中介行业的日常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中介管理办法。
一、管理范围本中介管理办法适用于各类中介机构的登记管理、从业人员管理、日常监管等方面。
二、登记管理1.中介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相关部门报备其业务经营范围;2.中介机构应当在注册登记后,向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申请市场主体认定,并根据认定信息向金融机构、税务机构、行政许可机构等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业务;3.中介机构应当在注册登记后,向相关部门提交有关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和职业合格证书等材料,并进行备案管理;4.中介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提交年度经营报告、人员变更报告等信息。
三、从业人员管理1.中介机构应当根据其业务经营范围,按规定配备合格的从业人员,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岗位培训和考试;2.中介机构应当为从业人员购买相关社会保险及职业人员责任险;3.中介机构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并进行考成绩排名等记录,以加强日常监管;4.从业人员应当遵纪守法,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中介机构管理要求执行业务,不得违规从事业务等违法行为。
四、日常监管1.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针对市场情况,建立中介服务行业监管机制,加强对中介机构的日常监管和组织协调,确保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2.中介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保护知识产权所有人权益;3.中介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对其所经营的物品、服务、财物等进行严格管理,确保安全、合规、合法;4.中介机构应当严格履行支付义务,不得出现克扣、拖欠员工工资、费用、待遇等行为;5.中介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定期对其业务等信息进行内部审核,提高管理效率。
中介机构管理制度

中介机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该制度是为了规范公司与中介机构的合作关系,加强中介机构的管理,确保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提高企业的整体效益和竞争力。
第二条中介机构管理制度是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适用于全部与公司合作的中介机构。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部级别的职工,在工作中与中介机构进行合作时,必需严格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中介机构的选择和评估第四条公司在找寻合适的中介机构时,应遵从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并依据实际需要,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的中介机构。
第五条公司应建立中介机构库,定期对潜在的中介机构进行调研和评估,以确定合作的中介机构。
第六条评估中介机构时,重要考察其资信情形、人员素养、服务本领、合作经验和口碑等方面的情况,并依据评估结果进行分类管理。
第三章合作协议的签订与履行第七条公司与中介机构之间的合作必需通过签订正式的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第八条合作协议中应包含项目的认真内容、工作进度、费用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双方应共同遵守。
第九条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与中介机构进行沟通和协调工作,及时解决显现的问题,并确保合作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四章业务过程管理第十条中介机构在承接委托业务时,应依照公司要求,供应认真的工作计划和进度布置,并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一条公司应建立健全的业务督导机制,定期对中介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其依照合同要求履行工作。
第十二条公司与中介机构应保持紧密的沟通和协作,及时解决合作过程中的问题和纠纷,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五章绩效评估和奖惩制度第十三条公司应建立绩效评估制度,对合作中介机构的绩效进行定期评估,评估结果应作为奖惩的依据。
第十四条绩效评估重要考察中介机构的工作质量、定时交付的本领、服务态度和客户满意度等因素。
第十五条公司鼓舞并嘉奖绩效突出的中介机构,同时对严重违约或工作不合格的中介机构进行惩罚,包含取消合作资格、降低评级等。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公司可以依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和增补,但必需经过公司相关部门的批准。
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中介活动的公正、公平和透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机构所有中介服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人力资源、财务咨询、法律咨询等。
第三条本机构中介服务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二)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三)专业规范,服务至上;(四)持续改进,追求卓越。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本机构设立中介服务管理部门,负责中介服务业务的全面管理,其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和实施中介服务管理制度;(二)对中介服务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和监督;(三)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确保中介服务业务顺利进行;(四)处理中介服务过程中出现的纠纷和投诉;(五)定期对中介服务业务进行总结和评估。
第五条中介服务管理部门下设以下岗位:(一)部门经理:负责部门全面工作,组织实施本制度;(二)业务主管:负责具体业务的管理和监督;(三)客服专员:负责客户咨询、接待和投诉处理;(四)财务专员:负责中介服务费用的核算和监管;(五)培训专员:负责中介服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第三章业务流程与规范第六条中介服务业务流程:(一)客户咨询:客户通过电话、网络或现场咨询,了解中介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二)需求确认:根据客户需求,确定中介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三)签订合同:双方签订中介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四)提供服务: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中介服务;(五)服务结束:客户满意后,双方办理服务结束手续。
第七条中介服务规范:(一)中介服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取得相关资格证书;(二)中介服务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泄露客户隐私;(三)中介服务人员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四)中介服务人员应积极主动,及时解决客户问题;(五)中介服务人员应定期接受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中介管理办法解读

八、财务管理
二、《中介业务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九、佣金管理
支付给中介机构的佣金必须以实收保费计算,发生批增批减的,佣金也应相 应增减。 佣金只能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与公司有合作关系的合法中介机构,实行跟 渠道、跟单、跟账户管理和零现金支付管理。 佣金标准不得突破中介协议约定的上限标准,也不得突破监管部门、行业协 会规定的标准。 财务部门应加强佣金支付的原始凭证审核: 支付对象是否合规 支付标准是否合规 中介服务统一发票是否真实、合规 佣金支付审批手续是否齐全
(二)加强中介业务的销售支持
由总、分公司统一设计制作:公司宣传资料、产品宣传资料、客户服务指南 、中介业务销售规范、《保险合同重要事项提示书》等,交由中介机构提供 给投保人。
四、中介业务合规要求
一、合规要求 (三)加强对中介业务的检查与报告。
各中心支公司营销业务部每月至少进行一次中介业务合规自查与现场检查。 分公司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针对中介业务和中介机构的现场检查、抽查。 中心支公司每月向分公司营销业务部上报中介业务报表和现场检查报告。
目 录
一、出台背景
二、《中介业务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三、《中介机构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四、中介业务合规要求
二、《中介业务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与公司开展业务合作的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包括个人代理和互 动业务。
二、公司的管理职责
销售部门要设立专门的中介业务管理岗,负责中介业务销售管理工作。 业务管理部门根据中介业务合作协议,负责中介业务承保、理赔管理工作。 财务部门负责中介业务保费收入、手续费与赔款支出的财务处理和监督管理 工作。 内控合规部门组织中介业务检查稽核,负责合规监控与责任追究工作。 中介业务团队具体执行业务管理政策,负责做好中介机构的销售支持、业务 培训、业务检查、合规管理及违法违规行为报告等。
中介工作管理制度

中介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中介工作的管理,规范中介机构的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介管理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开展中介工作,并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中介工作管理制度,确保中介工作的合法、规范和有序开展。
第四条中介机构应当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员工的业务水平和职业素养,提升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五条中介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监督,预防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中介市场秩序。
第六条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开展中介服务,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活动。
第七条中介机构应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履行中介合同,不得损害当事人的利益。
第八条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公开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向社会公众提供真实、准确的中介信息。
第九条中介机构应当依法纳税,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定期报告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接受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十一条中介机构应当依法设立法定代表人,建立健全组织架构和业务流程。
第十二条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员工的行为规范和工作流程。
第十三条中介机构应当设立业务部门,明确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责,确保各类中介业务的规范开展。
第十四条中介机构应当设立服务部门,完善服务体系,提供优质的中介服务。
第十五条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收支的合法合规。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十六条中介机构应当建立规范的人员招聘制度,依法录用符合条件的中介人员。
第十七条中介机构应当为中介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和学习机会,提高其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
第十八条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保障中介人员的劳动权益和社会保障权益。
第十九条中介机构应当建立绩效考核制度,激励中介人员提高工作业绩和服务质量。
第四章服务标准第二十条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公开中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明示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服务跟踪制度,及时回访当事人,了解服务效果和满意度。
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第一节总则第一条按照市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对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承包商名录库中的“工程中介服务承包商名录库”(以下简称“名录库”)使用的有关规定,为规范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聘用中介机构的工作,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中介机构,是指公司在经营活动中,需要选用的招标代理、工程咨询、环评、工程测绘、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第三方检测等单位或机构。
第三条工程测绘、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等由总工办提出需求;监理、环评、交通评价咨询、安全评价咨询、行洪论证、通航论证、通航安全评估、水土保持、水资源论证、地震评估、地灾评估、林地论证、压覆矿产评估、电气防火安全技术检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室内环境检测、第三方检测等由实施部门提出需求;招标代理、招标协作、工程咨询、节能评估、造价咨询等由合约管理部提出需求。
第二节中介机构的选用第四条招标代理机构、勘察、设计、监理等中介机构的选用纳入项目总体招标计划,将“名录库”及有关规定作为招标(比选)的资格审查条件,按公司《建设项目招标管理办法》进行招标(比选)。
第五条按“名录库"管理规定或办法,凡可通过管理信息网确定的中介机构,如工程咨询、造价咨询、工程检测试验等,按“名录库"的管理规定或办法进行。
比选文件参照公司《建设项目招标管理办法》进行签审。
第六条招标代理机构纳入项目总体招标计划,按有关规定进行比选。
第七条电气防火安全技术检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室内环境检测、施工图审查、环评、交通评价、安全评价、行洪论证、节能评估、工程测绘、房产面积测绘、招标技术协作、室内空气净化治理等“名录库”及有关规定暂未涉及的单位或机构,针对一定范围和期限,按公司《咨询类、迁改类单位确定方式管理办法》进行委托或比选后签订框架性协议。
需求部门按框架性协议约定的方式对工作进行委托。
第八条上述规定未涉及的,项目实施过程中临时发生的,由需求部门按一事一议的原则上报公司专题研究解决。
中介单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介单位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中介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内部所有中介业务部门及从事中介业务的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明确中介单位的组织架构、工作流程、服务质量标准、风险控制措施等,确保中介业务健康、有序开展。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四条中介单位设立中介管理部门,负责本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五条中介管理部门下设业务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等部门,各部门职责如下:(一)业务部:负责中介业务的承接、洽谈、执行和监督,确保业务合规、高效。
(二)财务部:负责中介业务的财务核算、成本控制、资金管理等工作。
(三)人力资源部:负责中介单位人员招聘、培训、考核、薪酬管理等。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六条中介业务承接流程:(一)客户提出中介需求,业务部进行初步了解和评估。
(二)业务部制定中介方案,提交中介管理部门审批。
(三)中介管理部门审批通过后,业务部与客户签订中介服务合同。
(四)业务部组织执行中介业务,确保合同履行。
第七条中介业务执行流程:(一)业务部根据合同要求,安排专业人员进行中介服务。
(二)专业人员进行中介服务,确保服务质量。
(三)业务部对中介服务过程进行监督,确保服务合规。
第八条中介业务结束流程:(一)业务部对中介服务结果进行评估,形成报告。
(二)业务部与客户进行沟通,确认服务结果。
(三)业务部根据合同约定,办理结算手续。
第四章服务质量标准第九条中介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提供优质的中介服务。
第十条中介服务应具备以下标准:(一)合法合规:中介业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二)专业高效:中介人员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服务高效。
(三)公正公平:中介服务过程中,确保各方利益公平。
(四)保密原则:对客户信息严格保密。
第五章风险控制第十一条中介单位应建立健全风险控制体系,确保中介业务安全。
第十二条风险控制措施包括:(一)加强业务审批,确保业务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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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由中介机构承 担的原因
• 专业性强、涉及面宽、工作量大 • 保证评价公平公正 • 市场能决定和能管好的应交由市场来办
六、《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修订 背景
按照国家简政放权的要求,2013年7月底,《国家能 源局关于印发已取消、下发、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表的通 知》将并网安评作为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予以保留,并对 并网安评工作提出了修改完善的要求。随后,国家能源局 电力安全监管司即开始对原电监会印发的《发电机组并网 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进行修订,以进一步理顺并网安评 组织关系,简化并网安评程序,强化并网安评质量管理, 并减轻企业负担。
四、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取得的效果
为了规范并网安评管理,原电监会于2007年制定印 发了《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办法》出 台后,在派出机构的推动下,在电力企业和中介机构的配 合下,并网安评工作进展顺利,有序推进。通过并网安评 工作,发现并整改了大量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缺 陷和隐患,进一步提升了发电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提高了 并网发电机组安全运行水平,维护了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 行。
2、发电机组并网安评的条件
• 新建、改建或扩建发电机组在进入商业运营前应通过并网
安评。 当发电机组并网必备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涉及并网安全的 主要设备、重要辅助设备或系统经过改造的,可能影响到 电网安全稳定的,应按本细则进行并网安评。出现下列情 况之一的已运行机组应列入并网安评计划: (一)发电机、主变进行重大设备改造或整体更换的; (二)电气主接线系统及厂、站用电系统进行重大改造的; (三)电气主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电力通信、直流系统进 行重大改造的; (四)发电机组励磁、调速系统等其他对电网安全、稳定运 行有直接影响的设备及系统进行重大改造的; (五)山东能源监管办、电力调度机构认定机组并网条件发 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进行并网安评的。
组在进入商业运营前应通 过并网安评。
• 已运行发电机组涉及并网
安全的主要设备或系统经 过改造的,应按本办法进 行并网安评。
原《办法》
新建、改建和扩建发电 机组在进入商业运营前应 当通过并网安评。已投入 运行的并网发电机组应当 定期进行并网安评,周期 一般不超过5年。
主要修订的内容(4)
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
理办法》解读
山东能源监管办 2014年6月
• 一、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的作用
和意义
• 二、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由来 • 三、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的组织形式 • 四、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取得的
效果
• 五、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由中介机构
承担的原因
二、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由来
• 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电力行业开始将安
全性评价运用于安全管理实践。从1990年 开始,原华北电管局借鉴国外“风险评估” 等现代安全管理办法,在总结我国电力企 业安全管理丰富经验的基础上,对发供电 企业安全性评价工作进行了积极的探索。
三、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的组织形式
七、主要修订的内容(1)
新《办法》
原《办法》
• 本办法适用于由地(市) 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调 度管理的发电机组的并网 安评工作。
• 地(市)级以下电力调
度机构调度管理的发电机 组(不包括分布式发电设 施)的并网安评工作参照 执行。
本办法适用于并网运行的 单机容量50兆瓦及以上的 水电机组(含抽水蓄能机 组)、燃气一蒸汽联合循 环机组,100兆瓦及以上 的火电机组,核电机组, 500千瓦及以上的风力发 电机组。其它并网运行的
流程
• 五、本实施细则重点解读 • 六、评价工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 七、并网安全性评价应遵守的原则
一、本实施细则的主要修订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2号 《电 力 监 管 条 例》 • 原电监会22号令 《电网运行规则(试行) 》 • 原电监会电监市场[2006]43号《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 • 国家能源局《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国能
发电机组参照执行。
主要修订的内容(2)
新《办法》中增加了发电机组基本定义,发电机组 基本定义包括了机组类别。
本办法中所称发电机组,是指包括火力发电机组、水力 发电机组、核电机组(非核岛部分)、太阳能发电站和风 力发电场等在内的所有发电设施。
主要修订的内容(3)
新《办法》
• 新建、改建或扩建发电机
安全[2014]62号
二、《实施细则》主要内容
• 1、发电机组并网安评的范围 • 2、发电机组并网安评的条件 • 3、山东能源监管办职责 • 4、并网安评主要内容 • 5、评分项目标准
1、发电机组并网安评的范围
• 本细则中所称发电机组,是指包括火力发电机组、
水力发电机组、核电站、生物质发电机组、太阳 能(光伏)发电站和风力发电场等在内的所有发 电设施。 (一)山东省电网直接调度管理的所有发电机组。 (二)山东省由地市级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管理的所 有发电机组。 (三)地(市)级以下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管理的发 电机组(不包括分布式发电设施)的并网安评工 作参照执行。
• 六、《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的修订背景
• 七、主要修订的内容
一、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的作用和意义
并网安评是强化厂网界面管理,提高发电机组并网运 行稳定性的重要内容,也是加强电力安全监督管理的重要 手段,对全面诊断和评价并网发电机组安全运行能力,有 效管控发电机组涉及并网安全的重大隐患和风险,确保电 网安全稳定运行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为此, 国务 院审改办已继续将并网安评作为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予以 保留。
派出机构按照属地管理 原则,组织辖区内并网安
评工作。
电力监管机构按照并 网发电机组的电力调度关 系,负责组织辖区内并网
发电机组的并网安评工作 。
第二部分
《山东省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 价实施细则》宣贯解读
• 一、本实施细则的主要修订依据 • 二、《实施细则》主要内容 • 三、并网安全性评价过程中的重要环节 • 四、山东省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实施
• 自1999年开始,原国家电力公司在全国范围内组
织开展了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为保证该 项工作的公正性、客观性和权威性,应广大发电 企业强烈要求,从2005年开始,原电监会派出机 构陆续从网省电力公司接手并网安评工作,到 2007年已全部由电力监管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并网 安评工作,并逐渐形成了“电力监管机构协调监 督,电力调度机构积极配合,发电企业主体实施, 评价机构现场服务,安全专家技术把关”的工作 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