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农村法治建设的调查报告(最新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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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民主法制建设的调查报告

农村民主法制建设的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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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民主监督中的问题及原因
监督乏力
农村民主监督存在乏力现象,如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监督渠道 不畅通等,导致监督效果不尽如人意。
缺乏举报意识
部分村民缺乏举报意识,对于发现的违规行为和不当现象无法及 时举报和维权。
打击报复现象存在
在某些情况下,存在打击报复现象,使得一些村民不敢轻易行使 监督权利。
04
随着中国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农村社会结构和利益关系发生 了深刻变化,农村民主法制建设面临着新的挑战和问题。
加强农村民主法制建设,有利于促进农村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保障农民的合法权 益,推动农村社会和谐发展。
研究目的与方法
01
本调查报告旨在深入了解当前农 村民主法制建设现状和存在的问 题,探讨其原因,并提出加强农 村民主法制建设的对策建议。
完善农村民主法制建设的 对策与建议
加强农村民主选举制度建设的对策与建议
确保选举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加强选举监管,确保选举过程中无舞弊和欺诈行为,并公开透明 地公布选举结果。
提高选举参与度
鼓励村民积极参与选举,发表意见和建议,确保选举出的代表能够 真正代表村民的利益。
加强候选人资格审查
制定严格的候选人资格审查标准,确保候选人的素质和能力能够满 足村民的需求。
农村民主法制建设的调查报 告
汇报人: 2023-12-02
目录
• 引言 • 农村民主法制建设现状 • 农村民主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完善农村民主法制建设的对策与建议 • 结论与展望
01
引言
研究背景与意义
农村民主法制建设是当前中国社会发展的重要议题之一,对于推进农村现代化和促 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2024农村法治文化建设调研报告

2024农村法治文化建设调研报告

2024农村法治文化建设调研报告一、农村法治文化建设的意义农村法治文化建设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保障农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加强农村法治文化建设,可以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增强农民的法律信仰,使农民在生产、生活中更加自觉地遵守法律法规,促进农村的和谐稳定发展。

二、农村法治文化建设的现状近年来,我国农村法治文化建设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农民的法律意识相对较弱,对法律法规的了解不够深入,容易受到一些不良因素的影响,导致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另一方面,农村的法治环境有待改善,一些地方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仍然存在,影响了农民对法律的信任和信仰。

三、加强农村法治文化建设的措施为了加强农村法治文化建设,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农村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可以通过开展法律知识讲座、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活动,向农民普及法律知识,增强农民的法律意识。

同时,可以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宣传法律法规和典型案例,引导农民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

2.加强制度建设加强农村制度建设,完善农村法治管理体系。

可以建立健全农村基层组织,完善村民自治制度,提高农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

同时,可以加强农村财务管理、村务公开等方面的制度建设,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3.加强执法司法公正加强农村执法司法公正,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可以加强对农村执法司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同时,可以加强农村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工作,为农民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

4.加强社会参与加强社会参与,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农村法治建设格局。

可以引导农民积极参与农村法治建设,发挥其主体作用。

同时,可以鼓励和支持各类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农村法治建设,形成多方参与、共同推进的良好局面。

四、案例分析为了更具体地说明问题,我们可以从一些具体的案例进行分析。

2023年家乡法治建设调查报告汇总

2023年家乡法治建设调查报告汇总

2023年家乡法治建设调查报告汇总
2023年家乡法治建设调查报告汇总
根据对家乡法治建设的调查,汇总如下:
1.法治学习普及率提高:2023年,家乡的法治学习普及率有了明显提高。

学校开设了更多相关课程,社区、企事业单位也组织了更多的法治宣传活动。

居民对法律的理解
和认识程度明显提升。

2.法律服务机构完善:家乡的法律服务机构得到了进一步完善。

设立了更多的法律援
助中心,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服务。

这些机构的人员配备也得到了加强,提高
了服务质量和效率。

3.法律意识增强:在2023年的调查中发现,家乡居民的法律意识明显增强。

居民在日常生活中更加重视遵守法律法规,主动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和义务。

同时,对违法行
为的举报意愿也得到了提高。

4.合法权益得到保护:调查显示,2023年家乡对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有所加强。

有关部门加大了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力度,并且加强了对群众权益的维护。

居民的投诉和
申诉渠道畅通,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

5.司法公正程度提高:在2023年的调查中发现,家乡的司法公正程度有所提高。

审判公正、司法独立得到更多的保障,司法作出的判决公正透明,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可。

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也为司法公正程度的提高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综上所述,2023年家乡法治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就。

但同时也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法治学习普及仍需加强,法律服务机构的覆盖面还不够广等。

因此,在今后的发展中,家乡仍需继续加大力度,持续推进法治建设,以提高居民的法律素养,保障居民
的合法权益。

当前农村法治建设的调查报告

当前农村法治建设的调查报告

当前农村法治建设的调查报告汇报人:2023-12-26•引言•农村法治建设现状•农村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目录•农村法治建设的影响因素•加强农村法治建设的建议•结论01引言农村地区法律服务不足农村地区法律服务资源有限,法律服务供给不足,难以满足农村居民的法律需求。

农村地区法律执行难度大由于农村地区地广人稀,执法机构难以覆盖,导致农村地区法律执行难度大,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

农村地区法律意识薄弱由于历史、文化、教育等多方面原因,农村地区居民普遍缺乏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导致农村地区法治建设面临诸多挑战。

调查背景03提高农村地区法律意识通过调查宣传,提高农村地区居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水平,增强其法治观念和守法意识。

01了解农村地区法治建设现状通过调查了解农村地区法治建设现状,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02提出改进建议针对调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困难,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建议,推动农村地区法治建设。

调查目的02农村法治建设现状法律宣传和教育活动农村地区开展了一些法律宣传和教育活动,但频率和覆盖面仍需提高。

法律信息传播渠道传统信息传播渠道如村广播、宣传栏等仍占主导地位,新媒体在农村的普及程度有限。

农村居民法律知识掌握情况大部分农村居民对基本法律知识有所了解,但深入了解和运用能力有限。

农村法律普及程度基层执法人员素质基层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部分人员缺乏专业培训和实践经验。

执法透明度和公正性大部分农村居民认为执法过程基本公正,但透明度仍有待提高。

法律执行效果农村地区法律执行效果总体良好,但在处理复杂案件时存在一定困难。

1 2 3农村地区法律援助站点数量较少,且分布不均,难以满足农民需求。

法律援助站点建设部分农民对法律援助服务的质量表示担忧,认为存在专业水平不高、服务态度不佳等问题。

法律援助服务质量部分农民对法律援助的认知度不高,主动寻求法律援助的意识较弱。

农民的法律援助意识03农村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目前农村法律宣传主要依靠悬挂横幅、发放宣传册等传统方式,缺乏创新性和吸引力,导致宣传效果不佳。

农村法治建设调研报告2篇

农村法治建设调研报告2篇

农村法治建设调研报告农村法治建设调研报告精选2篇(一)《农村法治建设调研报告》一、引言农村法治建设是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任务,也是实现农村经济、政治、文化全面发展的关键环节。

本报告旨在通过对农村法治建设的深入调研,对当前农村法治建设的现状、面临的问题及对策进行分析,为农村法治建设提供有力的理论和实践支持。

二、调研方法本次调研采用问卷调查、实地走访、座谈会等多种方法,围绕农村法治建设的主要内容开展调研工作。

在全国范围内选择了若干个典型农村进行实地调研,对村委会、农民法治意识、基层法治组织建设等进行深入了解,并邀请相关专家学者进行座谈。

三、调研结果与分析1. 农村法治建设取得明显进展。

通过多年的努力,农村法律法规体系逐渐健全,大部分农村居民具有一定的法律意识,基层法治组织建设得到加强。

同时,一些地方性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也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2. 存在的问题与挑战。

农村法治建设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如法律知识普及不到位、法律执行难等。

同时,由于农村地区的特殊性,一些农村居民对法律法规的接受程度相对较低,法治观念不牢固。

此外,一些农村地区存在一些不合规的行为,如违法建房、非法养狗等。

3. 对策建议。

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农村居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水平,引导农村居民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

同时,加强基层法治组织建设,提高农村基层法律服务能力,确保农民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同时,加强对农村地区的监督力度,加强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四、结论与展望当前,农村法治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仍面临诸多问题和挑战。

需要各级政府、法律机构、农村居民共同努力,加大农村法治建设的力度,推动法治理念深入农村,提高农村居民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农村法治建设的目标,推动乡村振兴战略持续健康发展。

农村法治建设调研报告精选2篇(二)农村法治文化建设调研报告一、调研目的和意义法治文化建设是推进农村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方面,加强和完善农村法治文化建设对于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农村法治建设调研报告

农村法治建设调研报告

农村法治建设调研报告农村法治建设调研报告一、背景介绍农村法治建设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农村社会稳定和农民利益保障的关键环节。

随着城市化的推进,农村社会结构与农民观念发生了重大变化,传统的社会控制方式已经不能满足新形势下的需求,因此必须加强农村法治建设,提升农村治理水平。

二、农村法治建设的现状农村法治建设在我国农村地区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首先,农村法制观念淡薄,法律意识普遍较低,既有居民对法律的认知不足,也有农民对自己权益的维护意识薄弱。

其次,农村法律服务能力不足,农村地区缺少专业的法律服务人员,导致农民在面对法律问题时无法得到及时准确的帮助。

再次,农村法律执行问题突出,一些法律规定在农村地区执行难度较大,违法现象时有发生。

最后,农村法治建设存在经费问题,由于农村资源有限,财力薄弱,导致农村法治建设投入不足。

三、农村法治建设的重要性农村法治建设对于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推进农村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农村法治建设有助于规范农村社会秩序,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素质。

其次,农村法治建设能够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提高农村居民的幸福感和安全感。

再次,农村法治建设有助于推动农村经济发展,提高农村社会整体素质和竞争力。

最后,农村法治建设有助于社会治理的完善和权力运行的规范,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四、农村法治建设的对策建议为了加强农村法治建设,提高农村社会治理能力,本报告提出以下对策建议:1. 加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

通过开展法治宣传活动,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培养他们的法治观念,增强法律意识的科学性和制度性。

2. 提升农村法律服务能力。

加大农村法律工作者的培训力度,加强县级法律服务中心的建设,提供高效便捷的法律咨询和服务。

3. 加强农村法律监督和执法。

加强农村地区的法律监督机制建设,完善法律执行机制,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4. 加大农村法治建设投入。

政府部门应加大农村法治建设的经费投入,优先解决农村法治建设中的急需问题。

关于当前农村法治建设的调查报告

关于当前农村法治建设的调查报告

关于当前农村法治建设的调查报告标题:当前农村法治建设调查报告摘要:本调查报告旨在对当前农村法治建设进行调查,揭示农村法治建设的现状和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调查结果显示,当前农村法治建设已取得一定成绩,但仍存在诸多挑战,如法律普及不足、法律实施不完备等。

为进一步推动农村法治建设,建议加强法律教育宣传、完善法律配套措施等。

一、背景和目的农村法治建设是推进农村现代化的重要方面,为了全面了解当前农村法治建设的情况,该调查旨在收集相关数据和意见,为农村法治建设提供参考和建议。

二、调查方法本调查采用问卷调查法和实地走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调查结果1. 法律普及不足:调查显示,农村居民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程度较低,存在对法律知识的误解和不完全正确的认知。

2. 法律实施不完备:调查发现,在一些农村地区,法律实施不到位,法律权益保护的力度不够,一些农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3. 法律维权渠道不畅通:调查显示,农村居民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面临诸多困难,维权渠道不畅通,导致维权成本高、效果低。

四、问题分析1. 农村地区法律教育不足,导致农民对法律知识的了解程度不高。

2. 法律实施不到位,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督和制裁机制。

3. 农村居民维权渠道不畅通,缺乏有效的法律援助和咨询机构。

五、建议1. 加强农村法律教育宣传,提高农民对法律的了解程度。

2. 完善农村地区法律配套措施,建立健全法律监督和制裁机制。

3. 加大农村法律援助和咨询机构建设力度,提供便捷的维权渠道和服务。

六、结论当前农村法治建设已取得一定成绩,但仍存在诸多问题。

加强农村法律教育宣传、完善法律配套措施、加大法律援助和咨询机构建设力度,将有助于进一步推动农村法治建设,促进农村现代化进程。

农村法治建设调查报告

农村法治建设调查报告

农村法治建设调查报告一、调查目的及方法为了了解当前农村法治建设情况,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措施,我们小组对县农村法治建设进行了调查。

本次调查采用问卷调查和实地走访相结合的方法,共发放了100份问卷,实地走访了10个农村村委会,并与村干部、农民代表进行了深入交流。

二、调查结果分析1.法律意识不够强化调查结果显示,大部分农民对法律法规的了解程度较低,很多农民甚至不知道有关农村法律法规的内容。

同时,很多农民在遇到法律问题时缺乏正确的应对方式和途径,造成了矛盾和纠纷一直得不到解决。

这反映了农村法治教育普及率不高的问题。

2.农村法治服务不到位调查中发现,部分农村缺乏法治宣传和法律服务站点,农民无法及时得到相关法律知识和帮助。

同时,农民在解决法律问题时面临的困难较多,包括时间、经济、地理等方面的限制。

这使得农村法律服务形同虚设,无法有效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3.农村纠纷解决渠道不畅通调查结果显示,农村纠纷的解决渠道不畅通是农村法治建设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方面,农村纠纷解决机构较为单一,主要依靠农村村委会进行调解,但由于村干部人力资源不足、专业素质较低等问题,导致调解效果差强人意。

另一方面,农民对法律诉讼费用、时间成本等方面的担忧也导致他们对法律诉讼敬而远之,进一步加剧了农村纠纷的长期化和复杂化。

三、建议和措施1.加强农村法律宣传教育应在农村广泛开展法律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农民的法律素质和法律意识。

可以通过社区广播、村委会发布公告、组织法律知识讲座等方式,深入到农村进行法治宣传,使农民对法律法规有更加全面和准确的了解。

2.建立健全农村法律服务网络3.完善农村纠纷解决机制应完善农村纠纷解决机制,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和公正性。

可以通过培训村干部的调解能力,提高调解效果;建立农村法律援助机构,为农民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推广便民调解机制,减轻农民的法律诉讼成本。

四、结论农村法治建设是当前农村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目前农村法治建设存在法律意识不够强化、法治服务不到位、纠纷解决渠道不畅通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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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农村法治建设的调查报告当前农村法治建设的调查报告当前农村法治建设的调查报告一、我乡农村当前法治工作的现状1、对农村法治工作的重要性认识存在偏差。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农民群众越来越看重物质利益和经济效益,并以钱作为看问题、办事情、论实绩的标准,因此,农民对依法办事及农村法治工作的认识大大减少,而村民委员会借口抓经济工作是硬指标,对农村法治工作采取消极应付的态度,认为组织农民学法是增加农民负担,而且农村中的老人因年纪大且没文化,对法律法治搞不懂、听不进、没法用。

作为村民委员会,忽视了农村法治工作对以法治村及提高广大农民法律意识的重要作用。

2、农村法治工作三无现象依然存在。

所谓三无是指农村无专职依法治理工作队伍、无专门的工作手段、无专项活动经费,农村法治基本流于形式,大多数村普遍存在简单、陈旧的宣传手段和形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村法治工作的深入开展。

3、农村法治存在的难点。

一是集中村民学习难。

主要是居住分散,外出务工人员多,在家大多是不识字的老人,在时间、地点上无法统一,若分小组分散学习、人员太少,所以很难集中组织学习。

二是农村中法治骨干难找。

农村的村社干部文化水平低,对他们的法律培训又少,他们所掌握的法律知识不多,让他们给村社讲解法治,也只能念念法律条款,所以学习法律的效果不明显。

三是难抓到点子。

村民整体文化素质较低,学法基本上处于被动,大多数村民只有遇到纠纷才去了解法律。

四是认同度不高。

一些村民认为,在农村抓法治是搞形式,导致权大法的认识存在,个别村民遇到涉法问题时,习惯于求助家族势力,找关系,托熟人解决,这些现象的存在影响了村民学法的积极性。

4、农村依法治理基本保障有待及时落实,依法治理力度不强。

目前,我乡没有司法助理员,有阵地无人员的现象长期存在,给开展依法治理工作造成不便。

二、我乡农村法治工作难开展的原因1、法治观念上重视不够,认识不清。

一是村民法纪观念淡薄,工作难以开展,上面只停留在口头上,行动上不重视,村里干部不会主动搞,个别村干部认为村民越懂法,工作越被动,因此对依法治理工作应付了事。

2、对法治工作责任不明确。

区、乡的依法治理工作机构健全,但到了村一级就无人接招,农村依法治理工作就成了无人管事的工作,责任不明确的现象较为突出。

3、开展法治工作力度不大,措施不硬。

首先,上级缺乏对农村依法治理工作的分析研究,形式过多,活动开展较少,未达到应有的效果。

三、我乡农村法治工作的对策农村依法治理工作是为农民群众服务,因此,要联系当前农村实际,着力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1、着力建立农村法治工作机制,引导依法治理工作。

一是配强农村依法治理工作骨干,做到有人管事,确立专职的法治宣传员,并与人民调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相结合,真正把法治工作纳入村级事务管理中;二是落实工作责任,把农村法治工作纳入综合治理并与工作绩效挂钩,纳入乡对村的目标管理之中。

2、着力加强对村社干部的法律培训。

对农村专职法治宣传员要分级负责,层层抓好培训,充分发挥法律培训在依法治理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乡要负责抓好村社干部的法律培训,村负责抓好对户主的法律培训,通过培训,真正实现村、社、户都有法律明白人。

3、着力抓好学校的普法工作,辐射农村法治工作。

开展农村普法工作,要利用学校这一有利条件,在学校中普及法律知识,培训学生宣传员,让学生把学到的法律知识带回家,一个学生带动一个家,一所学校带动几个村,从而促进农村法治工作有序开展。

4、着力采取多种形式,搞好农村法治工作。

依法治理是一项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工作,没有群众的支持和参与是很难开展的,因此,要采取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重点开展法治宣传专栏,加大普法力度,要以基层为依托、以部门为主体、以活动为载体,不断掀起依法治理的高潮。

附送:当前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原因及对策当前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原因及对策医疗服务合同具有委托合同的基本属性。

医疗服务合同的给付义务属手段义务,对其不完全履行,无法从结果上判断,只能从过程上判断,此过程中债务人违反附随义务,同时构成对给付义务的不完全履行。

无论财产损害还是非财产损害,在违约案件中均应予以赔偿。

非财产损害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以及侵害人格权场合的抚慰金。

对于财产损害赔偿的参照标准,在履行利益不易确定的场合,可以信赖利益作为替代标准。

医疗服务合同不完全履行说明义务损害一、案情概要及裁判要者妻X1与夫X2因生育障碍到Y医院就医,201X年9月9日,两X 与Y医院签订了试管婴儿辅助生育治疗协议和须知。

人工辅助生育存在多种治疗技术,I VF和ICSI都是人工辅助生育的技术手段,协议和须知中没有明确约定Y医院将采取哪一种技术为两X进行治疗。

不过虽然双方没有书面约定采取何种技术进行治疗,但是综合分析相关证据可以推定,原、被告之间已经就采取ICSI技术达成合意。

9月25日,X,向人民医院交纳了检查费5400元,同日Y医院对X,进行了采卵手术并采集了Xz的精子。

医务人员在观察了Xz的精子后,认为适宜按照IVF技术进行治疗,遂按照IVF技术操作,但是最终治疗未获成功。

另查明,两原告向Y医院支付检查费、医药费等共计人民币6072元,为促进排卵,两原告在院外购买药品支出人民币536 05元,两项合计11434.05元。

原告请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判令Y医院双倍赔偿医药费5万元、误工费13950元、精神抚慰金1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主张本案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侧重于通过规范经营者的行为,保护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应享有的权益。

该法中所指的服务,是经营者为获取经济利益而提供的商业性服务。

法院向江苏省卫生厅调取的证据表明,Y医院不是以盈利为目的的机构,不属于经营者,Y医院向社会公众提供的是公共医疗卫生服务,而不是商业服务,故本案不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医疗服务合同在患者向医院提出进行诊查、治疗的请求,并经医方做出承诺时成立。

本案被告已经收取了原告交纳的医疗费,两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协议和须知,被告也对原告进行了治疗,应当认定双方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

医疗服务合同以为患者治疗疾病为目的,医院一方应当以足够的勤勉和高度的注意谨慎行事,又由于医疗行为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因此医院在履约中具有较高的裁量权。

但医院与患者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中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且医疗行为的实施结果会对患者的身体造成直接影响,若完全不考虑患者的选择权明显有失公平。

所以在医疗服务合同中,医院负有对医疗方案的说明义务,在实施医疗方案之前,除非在紧急情况下,医院有义务就该医疗方案向患者或其代理人进行充分的说明。

而患者享有对医疗方案一定的选择权,这体现于存在两个以上治疗方案的场合,医院应该就几种不同治疗方案的利弊对患者进行充分说明,并以患者的决定为准选择治疗方案。

本案中人工辅助生育存在ICSI、IVF等多种治疗技术。

原、被告已经约定采取ICSI技术,如果医务人员在治疗过程中认为原告的状况更适合采取IVF技术,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向原告予以说明,并就治疗技术方案的改动征求原告的意见。

但被告的举证只能证明原告知悉治疗技术的改动,不能证明被告已经就该改动取得了原告的同意,故应当认定其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原告为履行医疗服务合同而付出的医疗费属于其损失,具体范围包括原告向人民医院支付的检查费、医药费以及原告在院外购买药品支出的费用,被告应当予以赔偿。

但是原告提供的误工费证据仅有其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而非当时未领取有关款项的证据。

因此应认为原告对于自己提出的误工费赔偿请求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故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因本案为合同违约之诉,依据合同法第107条、第113条第1款的规定,合同当事人未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损失赔偿的数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亦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故对要求被告承担精神损害赔偿不予支持,亦不支持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的请求。

据此,依照合同法第10条第1款、第44条第1款、第60条、第107条、第113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的规定,一审法院于201X年7月18日判决:Y医院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向X1、X2赔偿医疗费人民币11434 .05元;驳回X1、X2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Y医院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查,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X1、X2现虽无直接证据证明双方约定采取ISCI治疗技术,但将间接证据相互印证,可以认定X1、X2与Y医院口头约定了采取ISCI技术进行人工辅助生育治疗,Y医院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全面履行医疗服务合同。

履行医疗服务合同时,在非紧急情况下,医院在未经过患者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改变双方约定的医疗方案,属于合同法第107条规定的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

在本案中,Y医院为X1、X2治疗过程中,在未出现需要紧急抢救等非常状态的情况下,未经X1、X2同意,擅自改变治疗方案。

Y医院的行为,属于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由此造成合同相对方的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一审法院对违约责任和具体损失的认定是正确的,据此所作的判决并无不当。

Y医院上诉理由不足,故不予支持。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医疗服务合同的基本属性201X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把医疗服务合同归入合同纠纷案由第38类服务合同纠纷,这一归类反映出这类合同重在服务,而有别于医药的买卖等合同。

服务合同在经济学上有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与第三产业的区分,其中的第三产业,就是各种服务性行业的总称。

服务性行业的主要经营活动,就是提供各种各样的服务。

而以服务为标的的合同,也就是提供服务的合同,2简称为服务合同。

我国学说又进一步将服务分为经济性服务和非经济性服务。

前者指生产和流通领域中进行的各种服务,如运输、保管、仓储、行纪、居间、结算等服务。

后者又称社会性服务,如医疗服务、邮电服务、旅游服务、律师服务、会计服务,等等。

关于服务合同,我国法律未作统一规定,具有专门规定的如技术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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