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复习讲义:证券一级市场.doc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证券一级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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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证券一级市场(一) 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特征及其法律意义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为非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及其股权转让,不得采用广告、公告、广播、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方式或变相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法律责任:责令停止发行,退还募集资金加利息,处非法所募集资金1%以上5%以下罚款;对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设立的公司,由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或者部门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直接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于3万至30万罚款(二)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的犯罪构成、刑事立案追述标准及其法律责任既制作了虚假文件,且已经发行了股票和公司、企业债券的才构成本罪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尚未发行证券的,处30至60万罚款;已经发行证券的,处非法募集资金的1%至5%的罚款,直接负责人3万至30万的罚款行为人制作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发行股票和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必须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即达到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才构成犯罪刑事立案追述标准:1. 发行数额500万以上2. 伪造、变造国家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相关凭证、单据的3. 利用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4. 转移或隐瞒所募集资金的5. 其他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处非法募集资金1%至5%的罚款(三) 非法集资类犯罪的构成、立案追述标准及其法律责任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或单位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当事人明知自己的非法集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犯罪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次序犯罪客观是未依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集资行为立案追述标准:1. 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2. 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对集资诈骗罪的规定:数额较大,处5年以下徒刑,并处2万至20万的罚款数额巨大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至10年徒刑,并处5万至50万的罚款数额特别巨大或其他特别严重的,处10或无期徒刑,处5万至50万的罚款(四)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认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披露信息虚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至60万的罚款,直接负责人3万至30万罚款(五)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资金用途的法律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至60万的罚款,直接负责人3万至30万罚款证券从业资格考试频道证券行业动态证券从业资格证领取证券从业执业证书有效期多久申请从事一般证券业务的条件取得证券从业资格后还可以考什么报名入口准考证打印入口考试时间备考辅导证券从业考试题库。
证券从业-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精讲讲义第一章

中国证券业协会2016年度考试计划公告
四、管理类人员测试。证券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资质测试全年安排11次;证券公司合规管 理人员胜任能力测试全年安排4次;证券评级业 务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测试全年安排4次。
中国证券业协会2016年度考试计划公告
具体考试安排请详见《中国证券业协会2016年 度考试计划》。
一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及题型介绍
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
报名时间
6月25日 至26日
金融市场基础知识、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证券分析师胜任能力考试、 证券投资顾问胜任能力考试
5月20日 至6月7日
7月23日
金融市场基础知识、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证券分析师胜任能力考试、 证券投资顾问胜任能力考试
7月1日 至15日
考试地点
北京、天津、石家庄、太原、呼和浩特、 沈阳、长春、哈尔滨、上海、南京、杭州、 合肥、福州、南昌、济南、郑州、武汉、 长沙、广州、南宁、海口、重庆、成都、 贵阳、昆明、西安、兰州、西宁、银川、
乌鲁木齐、拉萨、大连、青岛、宁波、 厦门、深圳、苏州、温州、泉州、赣州等
北京、上海、杭州、郑州、长沙、 南昌、重庆、石家庄、长春、南宁、 哈尔滨、兰州、呼和浩特、乌鲁木齐、 西宁、广州、天津、太原、深圳、 青岛、苏州、厦门、泉州、赣州等
上海、深圳、南京、杭州、 郑州、长沙、西安、
天津、长春、太原、厦门、 拉萨、哈尔滨等
一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及题型介绍
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
报名时间
4月23日
金融市场基础知识、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证券分析师胜任能力考试、 证券投资顾问胜任能力考试
4月1日至 4月15日
5月21日
金融市场基础知识、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4月29日至 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一章复习资料知识点考点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一章复习资料知识点考点考点1 法的概念与特征1、法的概念法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产物。
但人们对于法的概念的理解,古今中外并不一致。
一般来说,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及其相应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2、法的特征法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为规则和社会规范,不仅具有行为规则、社会规范的一般共性,还具有自己的特征。
其特征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统治阶级意志并不能直接形成为法,它必须通过一定的组织和程序,即通过统治阶级的国家制定或认可,才能形成为法。
制定、认可,是国家创制法的两种方式,也是统治阶级把自己的意志变为国家意志的两条途径。
法是通过国家制定和发布的,但并不是国家发布的任何文件都是法。
首先,法是国家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其次,法是按照法定的职权和方式制定和发布的,有确定的表现形式。
也就是说,法需要通过特定的国家机关,按照特定的方式,表现为特定的法律文件形式才能成立。
(2)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国家强制性。
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的规范。
法的强制性是由国家提供和保证的,因而与一般社会规范的强制性不同。
其他社会规范虽然也有一定的强制性,如道德主要依靠社会舆论的强制,但这种强制不同于国家的强制。
国家强制力是以国家的强制机构(如军队、警察、法庭、监狱)为后盾,和国家制裁相联系,表现为对违法者采取国家强制措施。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规范性。
法是调节人们行为的一种社会规范,具有能为人们提供一个行为模式、标准的属性(概括性)。
法的主要内容是由规定权利、义务的条文构成的,法律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分配利益,从而影响人们的动机和行为,进而影响社会关系,实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要求,维持社会秩序(利益导向性)。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明确公开性和普遍约束性。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部分整理)(DOC)

第一章第四节基金法基金——组合投资五基金财产的独立性要求(掌握)1.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自有财产,不得归入自有财产。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基金的债权与不属于基金的债务不得相互抵销,不同基金的债权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本身承担的债务,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主张强制执行;基金托管人对其托管的基金应当独立设置账户,确保基金的完整与独立如果违反: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没有独立财产,5万至50万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直接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撤销从业资格,3万至30万罚款。
六基金的募集(一)基金公开募集与非公开募集1.公开——面向社会公众,非公开——特定投资者2.基金公开募集与非公开募集的区别(熟悉)募集方式不同:公募宣传,私募不公开宣传募集对象不同 : 公募为不确定对象,私募为少数特定投资者(二)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相关制度1.合格投资者的要求(了解):合格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2.投资范围(了解):包括买卖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额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及衍生品种(三)非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人的登记1.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报送基本情况(四)非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人的备案要求1.募集完毕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业协会备案;对资金总额或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基金,基金业协会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五节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一期货概述(掌握)概念:期货合约,即有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基础资产)的标准化合约。
期货的特征:①合约标准化;②场所固定化;③结算统一化;④交割定点化;(期货交易所确定①-④)⑤交易经纪化(通过中介,即期货公司);⑥保证金制度化;⑦商品特殊化。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知识点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知识点如下:第一章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一节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考点一: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体系的主要分为四层;全国人名代表大会或全国人名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颁布的法律-国务院制定并颁布的行政法规—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制定的自律性规则.考点二:了解证券市场各层级的主要法规。
法律: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刑法。
行政法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
第二节公司法掌握公司的种类;熟悉公司法人财产权的概念;熟悉关于公司经营原则的规定;熟悉分公司和子公司的法律地位;了解公司的设立方式及设立登记的要求;了解公司章程的内容;熟悉公司对外投资和担保的规定;熟悉关于禁止公司股东滥用权利的规定。
了解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熟悉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熟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掌握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掌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与程序;熟悉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熟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熟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相关规定及对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了解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和责任;掌握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基本要求和内容;了解公司合并、分立的种类及程序;熟悉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关系的概念。
熟悉关于虚报注册资本、欺诈取得公司登记、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另立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虚假记载等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证券法熟悉证券法的适用范围;掌握证券发行和交易的“三公”原则;掌握发行交易当事人的行为准则;掌握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禁止行为的规定。
掌握公开发行证券的有关规定;熟悉证券承销业务的种类、承销协议的主要内容;熟悉承销团及主承销人;熟悉证券的销售期限;熟悉代销制度。
掌握证券交易的条件及方式等一般规定;掌握股票上市的条件、申请和公告;掌握债券上市的条件和申请;熟悉证券交易暂停和终止的情形;熟悉信息公开制度及信息公开不实的法律后果;掌握内幕交易行为;熟悉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掌握虚假陈述、信息误导行为和欺诈客户行为。
第一章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讲义

第一章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一节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考点一】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体系的主要层级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分为四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指由全国人民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颁布的法律。
第二个层次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并颁布的行政法规。
第三个层次是指由证券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第四个层次是指由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制定的自律性规则。
记忆思路:法律(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并颁布)、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颁布)、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证券监管部门制定)、自律性规则(自律性组织制定)。
【例题·单选题】证券市场的法律是由()制定并颁布的法律。
A.国务院B.自律性组织C.证券监管部门D.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查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体系的主要层级。
证券市场的法律是由全国人民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颁布的。
【考点二】证券市场各层级的主要法规一、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9年7月1日实施。
现行的《证券法》于2006年1月1日起生效。
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故此其生效日期应当改为2014年8月31日。
核心旨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证券业和其他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实行集中统一监管和行业性自律管理。
主要内容:1.有关证券发行2.有关证券交易3.有关上市公司收购(要约收购、协议收购)4.有关证券交易所的主要内容5.有关证券公司的主要内容6.有关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主要内容7.有关证券服务机构的主要内容8.有关证券业协会的主要内容9.有关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内容10.有关法律责任的主要内容(二)《公司法》于1994年7月1日实施。
证券市场典型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责任考点整理第一节证券一级市场

证券市场典型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责任考点整理第一节证券一级市场第一节证券一级市场【大纲要求】熟悉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特征及其法律责任;熟悉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的犯罪构成、刑事立案追诉标准及其法律责任;掌握非法集资类犯罪的犯罪构成、立案追诉标准,并熟悉其法律责任;掌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认定;了解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用途的法律责任。
考点一、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特征及其法律责任擅自公开发行证券的特征: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
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特征:(1) 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若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的,则构成变相公开发行股票。
(2) 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亦构成变相公开发行股票。
(3) 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经证监会核准,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亦构成变相公开发行股票。
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设立的公司,由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或者部门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考点二、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的犯罪构成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证券市场的管理制度以及投资者(即股东、债权人和公众)的合法权益。
2.客观要件。
(1)行为人必须实施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行为。
(2)行为人必须实施了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
如果行为人仅是制作了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而未实施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不构成本罪。
证券从业-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精讲讲义-第一章第三节

第三节 证券法
第十六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 的利息; (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荐人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 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 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
保荐人的资格及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规定。
第三节 证券法
第十三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 重大违法行为;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 定的其他条件。
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第六条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
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 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节 证券法
五、公开发行证券的有关规定(掌握) 第十条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 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证券从业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精讲讲义
第三节 证券法
考纲要求: 1.熟悉证券法的适用范围; 2.掌握证券发行和交易的“三公”原则; 3.掌握发行交易当事人的行为准则; 4.掌握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禁止行为的规定。 5.掌握公开发行证券的有关规定; 6.熟悉证券承销业务的种类、承销协议的主要内容; 7.熟悉承销团及主承销人; 8.熟悉证券的销售期限; 9.熟悉代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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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复习讲义:证券一级
市场
【
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特征及法律责任
1.
擅自公开发行证券的特征:费用开发性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等公开形式
2、
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特征:分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等公开方式,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经证监会核准,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超200人的。
法律责任:责令停止发行,退还募资+利息,处非法募资1-5%罚款;对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设立的公司,由依法
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机构会痛县级以上政府予以取缔。
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30万以下罚款
二,欺诈发行股票、债权的犯罪构成、刑事立案追诉标准及法律责任
1.
犯罪构成
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证券市场管理制度以及投资者合法权益。
客观要件:本罪主体主要是单位。
自然人在一定条件下也能成为犯罪主体。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只能依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2.
刑事立案追诉标准
发行数额在500万以上的。
伪造、变造国家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相关凭证、单据的
利用募集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
3.
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1-5%以下罚金。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民事责任优先于罚款、罚金。
三,非法集资类犯罪构成、立案追诉标准及法律责任
1.
犯罪构成
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犯罪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未依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集资行为
2.
立案追诉标准及法律责任
个人集资诈骗,数额10万以上,或者单位集资诈骗50万以上应予追诉,犯集资诈骗的,处4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并处2-20万罚金;情节严重的5-10年有期徒刑,5-50万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10年以上有期徒刑,5-50万罚金或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四星并处没收财产
四,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个人非法吸收20万以上,单位100万以上
个人非法吸收30户以上,单位150户以上
量刑标准:自然人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2-20万罚金,数额巨大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5-50万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罪处罚
五,
欺诈发行股票、债权有以下情形,应追究刑责
发行数额100万以上
伪造政府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相关凭证、单据的
股民、债权人要求清退,无正当理由不予清退的
利用非法募集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转移或隐瞒所募集资金的
量性标准:自然人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1-5%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六,
擅自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应予受到刑事追究
发行数额50万以上
不能及时清偿或清退
造成恶劣影响
量刑标准:自然人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非法募资1-5%罚金。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处罚金。
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母鸡资金,责令更正,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警告,并处3-30万罚款,发行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予以警告,并处以20-60万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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