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文档资料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解析(ppt 37页)

(一)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 (二)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和维护; (三)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 (四)劳动防护用品配备; (五)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事项。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商务、文化、教育、卫生、旅游、交通、市政、农业、人民防空等
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 责,负责有关行业或者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 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职工和全社 会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梁文学 2009.3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2004年7月29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 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 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支持、督促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 题。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对 本行政区域和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的 其他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负领导责任。
(五)从业人员能够熟练使用消防器材,了解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 以及本岗位的应急救援职责;
北京安全生产条例

北京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是安全与生产的统一,其宗旨是安全促进生产,生产必须安全。
下文是北京安全生产条例,欢迎阅读!北京安全生产条例最新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本市安全生产管理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以生命安全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物质技术保障体系,保障城市安全运行,促进首都安全发展。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健康。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对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将安全生产专项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和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的其他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九条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宣贯

《条例》的重点内容 条例》
第一章 总则 修订条款 第三条 突出以人为本,明确了以生命安全为核心的安 全生产责任体系和物质技术保障体系。 第四条 保障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健康。 第七条 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将安 全生产专项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 第九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 、民防 第十四条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推进安全文 化建设
《条例》的重点内容 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修订条款 第三十六条 明确本单位各岗位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种 类和型号,购买和发放记录在案。 第三十八条 对户外广告、牌匾的安全要求更加具体 。 第三十九条明确了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措施,四款。 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第一段、第三段为增加内容,对出租管理的要求。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三条 不改变结构、安装监控、通道畅通。 第四十四条 承办单位应当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
《条例》修订遵循的理念 条例》
以人为本的理念:条例第3条提到“以生命安 全为核心” 安全生产的出发点 落脚点 出发点、落脚点 出发点 落脚点都是实现好、维 护好、发展好广大职工的生命安全权益 基于对北京市安全生产发展方向的判断,也 在立法中力图体现:“安全生产、以人为本” 的理念
《条例》修订的主要变化 条例》
修订条款 第十五条 第八款增加了“地方标准” 第十六条 增加了第六款。同时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 当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 况。 第十八条 增加“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特种作业 人员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五、六、七款为新增内容。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培训应建立考核制度,并做好记录。
修订条款 提出对工伤保险及其他强制性保险的要求。 第四十六条 提出对工伤保险及其他强制性保险的要求。 新增条款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九条 第五十条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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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 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 (五)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 租的,应当与承包单位、租赁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 在承包、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出租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设备。
第三十五条 歌舞厅、影剧院、体育场(馆)、宾馆、饭店、商(市)场、 旅游区(点)、网吧等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 规定: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 无偿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形式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对 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检查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并按照规定 的期限保存。
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治理负全部责任, 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对非本单位原因造 成的事故隐患,不能及时消除或者难以消除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 措施,并及时向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 门报告。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 每年接受的在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
新招用的从业人员上岗前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 24学时;换岗的,离岗6个月以上的,以及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 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均不得少于4学时。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目录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送审稿)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与应急救援法律责任附则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合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合用本条例。
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生产经营单位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政府安全生产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并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支持、催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监督管理职责划分)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目标管理责任制) 本市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建立科学管理体系) 本市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开展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等工作,逐步建立科学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在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抢险救灾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AQ/T9006-2010《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25201-2010《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 15630-1995《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
《户外配电箱通用技术条件》
《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范》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电梯使用管理与日常维护保养规则》
《北京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餐饮业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要求》《北京市消防条例》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冷库安全规程》
----------------------------------------------------------------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北京市石油库安全管理规范(试行)》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
《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2020/11/12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2004年7月29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 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 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 (五)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北京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 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支持、督促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 题。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对 本行政区域和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的 其他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负领导责任。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九条 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 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 产监督和管理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检 查。
公安、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国土资源、煤炭、电力、国防科技工 业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分别对消防、道路交通、建筑施工、特种设备、矿山、电 力、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等方面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是为了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的法律法规。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生产活动。
一、安全生产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的组织机构、职责分工和工作制度,明确安全生产工作的目标任务,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二、安全生产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加强对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工艺、原材料和产品的安全监管,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三、事故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确保在发生事故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处理,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单位进行整改督促,加强对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治理,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水平。
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安全生产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倡导安全生产文化,营造全社会关注安全生产、共同参与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
六、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导致事故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
本条例所称生产经营单位,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加工、制造、经营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其他有关单位包括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
总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的制定是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和管理,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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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 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二)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 生产单位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相关操作 规程; (四)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六)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 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矿山、 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 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七)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八)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 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形成包括全体人员和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 责任体系。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 (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三)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 制度; (四)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五)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六)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八)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 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 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 简称《安全生产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和本 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 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 用其规定。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 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 (五)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 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单 位实行提取安全费用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 针。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加强安 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 安全生产。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 责。
第六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 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对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 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 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支持、督促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 题。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对 本行政区域和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的 其他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负领导责任。
第九条 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 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 产监督和质量技术监督、国土资源、煤炭、电力、国防科技工
业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分别对消防、道路交通、建筑施工、特种设备、矿山、电 力、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等方面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梁文学 2009.3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2019年7月29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 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或者安全费用,应当专 项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项:
(一)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 (二)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和维护; (三)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 (四)劳动防护用品配备; (五)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事项。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商务、文化、教育、卫生、旅游、交通、市政、农业、人民防空等
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 责,负责有关行业或者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 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职工和全社 会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情况进行记录,并按照 规定的期限保存。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岗位安全操作技能; (四)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 知识; (五)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 (六)生产安全事故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