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本市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1997.08.07•【字号】沪国税四[1997]23号•【施行日期】1997.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国税四[1997]23号1997年8月7日)各区、县税务局,浦东新区财税局沛财税第五分局: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健全和规范本市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征收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特制定《上海市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
现将该办法下发给你们,并从1997年9月1日起实行。
原市局下发的《关于制发<上海市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国税四(1995)6号]相应废止。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本市个体工商户税收的定期定额管理,公平税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及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定期定额征收,是指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经过规定程序,对本办法所适用的个体工商户的一定经营时期、经营地点、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核定应纳税销售额或营业额,并以此为计税依据,按月征收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
本办法所称的销售额,是指不包括增值税税额在内的销售额,即不含税销售额。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经主管税务机关严格审核,报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设置账簿或暂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3.21•【字号】沪府办发〔2016〕9号•【施行日期】2016.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16〕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3月21日上海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实施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工作,增进公众对政府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和改革举措了解理解、认同协同,提高信息公开质量与实效,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促进政府有效施政和社会和谐,全面提升政府治理能力,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组织推进)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工作。
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新闻办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在市政府办公厅统一协调下,配合推进政策解读相关工作。
政策文件的起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解读工作;多个部门共同起草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解读工作。
第三条(解读范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文件,应当进行解读:(一)市政府规章;(二)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三)市政府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四)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或市政府部门制定,涉及面广、与民生关系密切、社会关注度高、或专业性强的重要政策文件;(五)其他需要进行解读的政策文件。
第四条(工作流程)政策文件与解读材料应当同步起草、同步审签、同步发布。
部门在起草政策文件时,应当同步谋划、组织编撰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
其中,解读方案包括解读提纲、解读形式、解读渠道、解读时间等;解读材料包括具体解读内容。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同意浦东新区税务局增设税务所的批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同意浦东新区税务局增设税务
所的批复
正文: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同意浦东新区税务局增设税务所的批复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我局增设税务所编制的请示》(沪国税浦人[2008]1号)收悉。
根据你局工作需要,经研究,同意增设如下5个税务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第三十税务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第三十税务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第三十一税务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第三十一税务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第三十二税务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第三十二税务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第三十三税务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第三十三税务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外高桥保税区分局第四税务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外高桥保税区分局第四税务所。
上述5个税务所机构级别均为科级,所需人员由区局内部调剂解决。
增设后,你局共有直属税务所33个,外高桥保税区分局共有税务所4个。
特此批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八年二月二十五日——结束——。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公务员医疗补助试行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公务员医疗补助试行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2.21•【字号】•【施行日期】2002.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公务员医疗补助试行意见》的通知区政府各委、办、局、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张江园区办,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浦东新区公务员医疗补助试行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浦东新区公务员医疗补助试行意见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实施公务员医疗补助试行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115号)和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关于上海市公务员医疗补助费中集中统筹补助经费管理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医保200135号)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试行意见。
一、医疗补助的对象和起始时间在本区范围内,下列对象经新区人事局会同新区财政局认定后,享受本试行意见规定的医疗补助:(一)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二)经批准,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审判、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等单位中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经批准,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上述对象享受本试行意见医疗补助的起始时间为2001年3月19日。
二、医疗补助的形式采取单位补助和区集中统筹补助相结合的形式。
三、医疗补助费的筹资标准医疗补助经费筹资标准为本单位工作人员年工资总额的4%。
其中,单位补助费为2%,集中统筹补助费为2%。
四、医疗补助的经费来源符合第一条规定医疗补助对象的医疗补助经费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区级财政列入预算。
每年由新区财政局会同新区人事局核定当年医疗补助经费总额和享受医疗补助的工作人员数额。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认定256家单位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认定256家单位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2.07.20
•【字号】沪地税所[2012]24号
•【施行日期】2012.07.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认定256家单位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通知
(沪地税所〔2012〕24号)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10〕57号)和《关于修改<上海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沪国税所〔2011〕47号)有关规定,经审核确认,上海市企业联合会等146家单位获得上海市2008年度第五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上海静安区社会组织评估事务服务中心等35家单位获得上海市2009年度第四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上海市演出行业协会等44家单位获得上海市2010年度第五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上海文学发展基金会等28家单位获得上海市2011年度第三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上海万邦关爱服务中心等3家单位获得上海市2012年度第一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详见附件)。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2020年)-沪税发〔2022〕21号

上海市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2020年)正文:----------------------------------------------------------------------------------------------------------------------------------------------------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税发〔2022〕21号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各税务分局、各稽查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修改)和《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沪府令〔2019〕17号)等规定,结合本市税务工作实际,现将《上海市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2020年7月31日上海市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本市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优化税务执法方式,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修改)和《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沪府令〔2019〕17号)等规定,结合本市税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税务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局)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发布的,影响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市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适用范围)税务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决定、发布、备案、评估、清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制定原则)制定税务规范性文件,应当坚持科学、民主、公开、统一的原则,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税务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遵循本办法规定的制定规则和制定程序。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实施《上海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实施《上海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6.03•【字号】浦府[2003]119号•【施行日期】2003.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实施《上海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细则的通知(浦府[2003]119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张江园区办、金桥管委会,各开发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现将《浦东新区实施<上海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二〇〇三年六月三日浦东新区实施《上海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浦东新区各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上海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结合浦东新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下列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制定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能反复适用的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守本细则:(一)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新区政府)及其办公室;(二)新区政府各委、办、局;(三)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行政管理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适用本细则。
临时性机构、非常设机构和行政机关内部机构或下属办事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原则)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法制统一原则;(二)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原则;(三)职权与责任相一致原则;(四)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原则;(五)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原则。
第四条(审核制度)制定规范性文件实行法制机构审核制度。
新区行政机关法制机构按照下列职责分工负责本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审核:(一)新区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新区法制办)负责审核以新区政府及其办公室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二)新区政府各委、办、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法制机构,负责审核以本机关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自贸试验区跨区迁移企业财税分配政策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自贸试验区跨区迁移企业财税分配政策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5.01.21•【字号】沪财预〔2015〕8号•【施行日期】2015.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自贸试验区跨区迁移企业财税分配政策通知沪财预〔2015〕8号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税务局,自贸区税务分局:为加快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建设,进一步完善企业跨区迁移财税分配政策,充分发挥自贸试验区的政策效应,经市政府批准,现就完善自贸试验区跨区迁移企业财税分配政策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总体原则完善自贸试验区跨区迁移企业的财税分配机制,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保持体制稳定。
自贸试验区财税分配政策应在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体制框架下实施,并与自贸试验区改革试验期相衔接。
二是兼顾各方利益。
自贸试验区财税分配政策既要有利于支持自贸试验区发展,扩大政策效应,也要兼顾其他各区县利益,为鼓励企业有序、规范流动创造良好政策环境。
三是便于实际操作。
自贸试验区财税分配政策应聚焦政策效应,便于实施,具有可操作性。
二、政策内容2014-2016年,对自贸试验区成立后企业税收征管关系由浦东新区以外其他区县迁移至自贸试验区内的(即指自贸试验区跨区迁移企业),市级财政于次年通过市与区县财力结算,将企业缴纳的年度区县级税收收入全额由自贸试验区(浦东新区)返还给相应的迁出区县。
对跨区迁移企业经批准享受国家或市级相关政策,需由区县财政安排资金的,相应资金由迁出区县承担。
在具体操作中,由浦东新区先予垫付,市级财政审核后通过市与区县财力结算将相关资金由迁出区县返还给浦东新区。
企业的迁移时间以迁出区县税务部门注销迁移文书终审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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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本市开展加油站转向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加油站转向整治工作
【颁布单位】上海地市县单位
【文 号】沪国税浦稽﹝2002﹞28号
【发文日期】2002-07-21
【实施时间】2002-07-2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市政府办公厅沪府办发[2002]22号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成品油时常监督领导小组关于本市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