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高桥镇人民政府(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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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上海百村经济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组建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上海百村经济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组建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上海百村经济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组建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8.23•【字号】沪奉府发〔2023〕17号•【施行日期】2023.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上海百村经济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组建方案》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上海百村经济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组建方案》已经区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讨论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23年8月23日上海百村经济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组建方案为贯彻落实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上海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和《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沪府办规〔2022〕2号)等文件精神,推进2022年度区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的“筹建百村集团”工作,结合我区国资国企情况,拟组建“上海百村经济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村集团)。

现就百村集团组建工作,制定以下方案:一、总体目标落实中央提出的“加大政策保障和体制机制创新力度,探索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路径”和市委市政府提出的“聚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城乡融合发展”要求,按照区委区政府总体部署,聚力抓好“四新四大”,奋力走好“奉贤美、奉贤强”高质量发展新征程,推动我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模式创新融合,努力成为上海乃至全国农村集体资产和国有资产联动改革的先行者和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排头兵,实现乡村产业兴旺、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总体目标。

二、组建背景和形势(一)做大做强百村品牌需进一步整合资源、理顺体制机制2013年至今,我区先后组建了百村实业公司、百村富民公司、百村科技公司、百村谊民公司四个“百村”系列村级集体经济联合发展的平台。

目前,已累计投入资金21亿元,形成27万平方米物业,物业均由所在地的国企托管,管理上尚存在薄弱环节,入驻企业质量、产业能级需进一步提升,为此,亟需进一步整合资源、理顺体制机制,走市场化发展道路,以不断做大做强百村品牌。

高桥镇凌桥地块纬三路(凌高路高新河路)建设工程环境

高桥镇凌桥地块纬三路(凌高路高新河路)建设工程环境

高桥镇凌桥地块纬三路(凌高路—高新河路)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可公开文本 1、说明中铁上海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受上海市浦东新区高桥镇人民政府委托开展对高桥镇凌桥地块纬三路(凌高路—高新河路)建设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

现根据国家及本市法规及规定,并经上海市浦东新区高桥镇人民政府同意向公众公开环评内容。

本文本内容为现阶段环评成果。

下一阶段,将在听取公众、专家等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

2、建设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高桥镇凌桥地块纬三路(凌高路—高新河路)建设工程;(2)项目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高桥镇;(3)项目所属行业:铁路、公路、隧道、桥梁建筑业;(4)项目内容:高桥镇凌桥地块纬三路(凌高路—高新河路)建设工程实施范围北起凌高路,南至高新河路,道路全长约153米,规划红线20米,道路等级为城市支路,项目总投资466.66万。

项目建设内容为道路工程、雨污水排管工程、绿化、照明、交通标志标线等道路附属设施及公用管线排设等。

3、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现状 (1)环境功能区划根据上海市相关环境质量功能区划,项目涉及区域的环境功能区划如下:①环境空气:根据《上海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上海市政府,2004年),项目沿线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区划为二类区;②地表水:根据《上海市水环境功能区划》(上海市政府,2004年),项目沿线区域范围为Ⅳ类水质区;③噪声:根据《上海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沪环保控[2008]143号,2008-6-1实施),项目所在区域范围为2类噪声标准适用区,项目建成后,全部路段为双向2车道,因此项目沿线区域声环境质量为2类。

(2)现状环境质量评价①声环境监测结果显示:项目沿线各敏感点现状声环境质量昼间、夜间均能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中2类声环境功能区的适用标准限值,即昼间≤60dB(A),夜间≤50dB(A),因此项w w w.e n v i r.g o v.c n目沿线现状声环境质量较好。

汤宗如占用道路设摊经营一案

汤宗如占用道路设摊经营一案

汤宗如占用道路设摊经营一案
【主题分类】其他
【处罚依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修正)1831243400000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修正)18312434250000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修
正)18312434250200
【处罚日期】2021.06.22
【处罚机关类型】人民政府
【处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高桥镇人民政府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浦东新区
【处罚对象】汤宗如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9.22 19:07:06
案件名称汤宗如占用道路设摊经营一案
处罚决定书编号2210901075自然人姓名汤宗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处罚事由占用道路设摊经营
处罚依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叁佰伍拾元整。

执法单位名称上海市浦东新区高桥镇人民政府
处罚决定日期2021-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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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浦府[2012]328号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浦府[2012]328号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浦府〔2012〕328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川沙新镇、祝桥镇、南汇新城镇:《浦东新区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浦东新区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促进国有资产合理配置,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的有关规定,参照《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沪财行[2010]6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区级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区级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区政府机管局”)按规定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第六条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2.26•【字号】•【施行日期】2001.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的通知区政府各委、办、局,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各开发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现将《浦东新区老龄事业发展“十五” 计划纲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浦东新区老龄事业发展“十五” 计划纲要为促进浦东新区老龄事业的发展,建立和健全老年保障体系,根据《上海市浦东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结合浦东新区的实际,编制《浦东新区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

“九五”期间,浦东新区老龄事业取得了良好的发展健全了领导机构网络,老龄工作逐步形成制度化、规范化,老年人保障体系不断完善;加强了社会性尊老助老工作,改善了城乡老龄社会福利设施,推进了敬老居(村)委建设,增强了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力度,进行了一系列老龄工作的调查研究和科学探讨;开展了老年教育和文体活动等,为保证老年人共享改革成果,安度晚年生活,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保障浦东开发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目前,浦东新区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口达29.54万人,占全区总人口的17.9%,略低于全市18.2%的平均水平,但绝对数列全市第一。

据预测,到2015年,浦东新区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将达到52.58万人,约占总人口的26%,到2030年,将达到74万人,约占总人口的32%。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结构的快速变化,老龄事业的发展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全区各级政府和老龄工作部门要有充分的认识,要着眼长远,研究对策,制定规划,稳步推进,实现老龄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汇新城镇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汇新城镇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汇新城镇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3.07•【字号】沪浦南府〔2022〕4号•【施行日期】2022.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汇新城镇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沪浦南府〔2022〕4号新城镇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进南汇新城镇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特制定《南汇新城镇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方案》并经镇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人民政府2022年3月7日南汇新城镇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方案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是改善市民生活、方便老年人出行的重要民生工作。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建房管联〔2019〕749号),以及《关于进一步做好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通知》(浦综联办〔2020〕4号)等文件要求,为规范和推动南汇新城镇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人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积极组织推进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民生工程,进一步完善政策机制,推进社会治理创新,强化宣传引导,政策支持,持续推进本镇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二、组织保障为加强对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如下:组长:苗挺南汇新城镇党委书记朱旭明南汇新城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副组长:韩莉南汇新城镇党委委员、副镇长瞿丽红申港社区党委书记王琳芦潮港社区党委书记潘仁钧综合社区党支部书记成员:成健康党政办公室主任XXX铭城镇建设办主任徐丽霞城镇规划办主任赵佳伟社区建设办主任王晓妆计划财务办主任李彬房管办事处主任领导小组下设加装电梯办公室,XXX铭任主任,李彬任副主任,负责加装电梯工作的日常指导、推进工作。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滨江森林公园二期、高东镇和高桥镇凌桥地区生态防护绿地设计方案调整的审核意见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滨江森林公园二期、高东镇和高桥镇凌桥地区生态防护绿地设计方案调整的审核意见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滨江森林公园二期、高东镇和高桥镇凌桥地区生态防护绿地设计方案调整的审核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06.21•【字号】•【施行日期】2023.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滨江森林公园二期、高东镇和高桥镇凌桥地区生态防护绿地设计方案调整的审核意见浦东新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你局《关于报送滨江森林公园二期工程设计调整方案的请示》(浦绿容〔2023〕102号)收悉。

按照市政府有关工作部署,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滨江森林公园二期工程概算调整的批复》(沪发改环资〔2021〕135号),为进一步强化滨江森林公园二期标志度、特色化和融合度,提升服务能级,增强市民游园的幸福感和获得感,经研究,现结合游园需求对设计方案调整内容核定如下:一、本次设计方案调整范围包括滨江森林公园二期、高东镇生态防护绿地和高桥镇凌桥地区生态防护绿地三部分,总用地面积约184.27公顷。

其中,滨江森林公园二期用地面积约114.03公顷,高东镇生态防护绿地用地面积28.95公顷,高桥镇凌桥地区生态防护绿地用地面积约41.29公顷。

(以上数据以实测为准)。

二、原则同意用地调整比例和各地块经济技术指标控制比例。

调整后绿化种植总面积约140.13公顷,占总用地面积的76.05%;建筑物总占地总积约0.77公顷,占总用地面积的0.42%;构筑物总占地面积约0.22公顷,占总用地面积的0.12%;园路及铺装总面积约15.87公顷,占总用地面积的8.61%;水体总面积约27.29公顷,占总用地面积的14.80%。

附表一:调整前后经济技术指标对比表单位:平方米、%附表二:各地块经济技术指标一览表单位:平方米、%三、工程实施范围内各类建(构)筑物单体占地面积原则上应小于500平方米(建筑面积以规划部门最终认定为准),檐口高度应控制不超过8米,建筑功能设置为养护管理、市民服务和景观游憩等。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浦府[2013]52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浦府[2013]52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浦府〔2013〕52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现将《浦东新区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二○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浦东新区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新区政府投资行为,加强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政府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 20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C2009) 49号)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三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11〕5号)有关规定,结合浦东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及适用范围)由新区建设性财政资金(包括一般预算,土地出让资金、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基金预算,以及政府性融资等资金)安排,经浦东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发改委”)立项审批的基本建设项目称为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该类项目的投资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安排原则)区级建设财力安排的项目应当符合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利于新区经济社会和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有利于经济结构的优化,有利于统筹各类政府性资金,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原则,注重公平和效益,加强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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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高桥镇人民政府(通知)
浦高府〔2007〕30号
关于印发《高桥镇关于加强农村个人建房管理的工作意见》、《高桥镇农村个人建房审批人口认定标准》的通知
各村委会: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农村个人住房建设管理,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上海市农村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结合我镇的实际情况,现将《高桥镇关于加强农村个人建房管理的工作意见》、《高桥镇农村个人建房审批人口认定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七年二月十六日
主题词:农村建房工作意见通知
高桥镇政府办公室2007年2月16日印发
(共印40份)高桥镇关于加强农村个人建房管理的
工作意见
一、高桥镇政府城镇建设管理科(以下简称城建科)在镇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个人建房的审批管理工作。

各村民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个人的建房受理与初审。

二、我镇农村个人建房原则上不再下达使用耕地计划指标,农村个人建房应在核定宅基地范围内建造。

三、因国家建设、集镇规划区建设、工业园区建设、自然村改造和中心村建设,需要调整宅基地、自留地、竹园地、承包地等的,原土地使用人应当服从。

四、建房审批程序
1、建房户向常住户口或房屋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家庭成员、原有全部房屋、拆除、保留、申请建房的间数、层数、面积,详细标出建房的图样尺寸、外包占地面积,并标出宅基地四周的尺寸和宅基地总用地面积和与邻居合用的通道、场地,以及四邻签署的同意意见。

2、申请人姓名以宅基地使用证户主为准,户口分户的以宅基地使用证户主为主。

3、村民委员会收到村民申请后,应实地调查,认真审核,并在《农村个人建房申请表》上签署意见,报城建科审核批准。

4、申请批准后,办理施工执照、用地许可证等手续,并收取建房保证金;建房户开工时,应申报村委会,由村委会民房专管员前往审核灰线及用地等情况;建房竣工后,由建房户报村委会,会同城建科、土地所联合进行验收,并作出验收决定。

五、建房用地标准
农村个人申请建房,按常住户口计算用地面积。

由下列情形之一的村民,可以申请建房用地:
1、3—5人户,建筑占地不超过90㎡;6人户或以上户建筑占地面积不超过100㎡。

2、2人户建筑占地面积不超过60㎡。

3、1人户建筑占地面积不超过30㎡。

4、多子女老人户口不得重复计算建房用地人数或者分摊给其他子女。

5、下列非常住户口人员,可计入申请建房人员:
(1)家庭人员中的现役军人、在校学生;
(2)在城市、城镇工作,未分配住房的配偶,及未婚子女;
(3)返回农村原籍定居的港、澳、台同胞。

六、申请应提供的资料
1、建房的书面申请;
2、户口簿、独生子女证、宅基地使用证或房地产权证;
3、在城市、城镇工作的人员,未分配住房的证明材料。

七、审批的其他事项
1、领取本市独生子女证的未婚子女按两人计算。

2、婚嫁入本镇,户籍暂未迁入的外省市人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可以照顾一个人的建房面积。

3、已动迁安置的人口或婚嫁至他处人员,户口又返回原籍提出申请建房的不予批准。

4、经批准买入房屋保留原住房的宅基地面积,建筑和新申请建房面积合并一户计算。

5、因全部或部分出卖、出租自住房屋造成居住困难或将原居住房屋改为其他用途的,不得申请建房用地,也不得申请房屋扩建或加层;对有产无户的房屋可申请原拆原建,但不得扩大建筑面积。

6、农村个人建房确需建围墙的,不得妨碍公共通道,不得影响四邻通风采光,不得超过批准的宅基地范围。

7、农村个人建房应当在取得批准通知书之日起一年内竣工,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竣工的,经镇人民政府同意,可延续竣工期,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八、保证金的收取、退还、留置
1、根据市府(1997)53号令,建房的以建筑面积收取保证金50元/平方米,建围墙的每户另增收500元。

2、建房户建房竣工应拆除老房,已拆除的,将建房保证金单交村民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收到一定户数后约请镇政府城建科一同到现场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的,由村民委员会签收意见并盖章后,于每星期四上午到高桥镇人民政府城建科签署意见后,到镇财务科凭保
证金单领取保证金。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予以留置:
(1)新建房屋竣工后,不按规定拆除原有房屋退还宅基地的;
(2)违反建造围墙规定的,擅自扩大建筑占地面积、移位建房、超过规定层数的;
(3)超房屋层高(标准每层3.3米)的。

九、农村个人建房户违反相关批准规定,擅自扩大建筑占地面积、移位建房、超过层数等严重影响村镇规划的,责令停止建房;建造围墙占用公用通道或妨碍公共交通的,责令限期拆除,影响村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改正后退建房保证金。

高桥镇农村个人建房审批人口认定标准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镇农村个人住房建设管理,防止户口被重复使用,根据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3号令关于《上海市农村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和浦高府〔2007〕30号的精神以及上级的有关指示要求,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建房人口认定标准:
一、农村个人申请建房,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认定为应建房人口:
(一)、产权人及世居的家庭成员;
(二)、在本市无其他住房,居住在产权人的房屋内,户口已迁入,且符合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认定为应建房人口:
1、新生儿随父(母)报出生的;
2、未成年子女,且其父母属于应认定建房人口,迁出地未享受过有关建房政策和拆迁政策的;
3、因结婚实际居住在产权人的房屋内,且其配偶属于应认定建房人口,迁出地未享受过有关建房政策和拆迁政策的;
4、因工作需要调回本市的干部、职工及其随迁家属,在直系亲属处落户的;
5、因离休、退休、退职从外市迁回家中的;
6、海员、船员、野外勘探人员、就学等人员迁家中的;
7、本市居民因应征入伍而注销户口,后又恢复户口的;
8、返回农村原籍定居的港、澳、台同胞
9、本市居民因服刑、被劳动教养、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等注销的户口,后又恢复户口的;
10、其他规定的情形。

(三)、不具有本镇常住户口,在本市无其他住房,且符合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认定为应认定建房人口:
1、户口处于迁出状态的海员、船员、野外勘探人员、就学等人员(不包括已在外地结婚的);
2、因应征入伍而注销户口的人员(不包括已在外地结婚的);
3、因服刑或者被劳动教养而注销户口的人员;
4、户口不在本市的人员,因结婚实际居住在产权人的房屋内,且其配偶属于应认定建房人口,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
5、其他规定的情形。

(四)集体户口的直系亲属,未享受过其它建房政策、动迁待遇和福利分房的。

二、农村个人申请建房,不予认定为应建房人口的几种情形:
(一)因托入学等原因,户口报在亲属处(产权人),而父母在本市有住房的;
(二)投靠亲友迁入的户口,本市有其他住房;
(三)已享受动迁待遇、福利分房和其它建房政策的;
(四)多子女老人户口不得重复计算建房用地人数或者分摊给其他子女;
(五)婚嫁至他处人员,户口又返回原籍的;
(六)离婚判决(调解)放弃产权,造成无居住房屋的。

(七)因全部或部分出卖造成居住困难或将原居住房屋改为其他用途的,不得申请建房用地,也不得申请房屋扩建或加层;
(八)其他规定的情形。

三、应建房人口认定的监督
浦东新区高桥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本镇范围内农村个人建房应建房人口认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接受投诉、举报。

本标准的具体应用问题,由高桥镇城建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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