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浦东新区进一步加强政府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制止和查处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行为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制止和查处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行为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1.17•【字号】浦府〔2014〕202号•【施行日期】2014.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制止和查处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行为若干规定的通知浦府〔2014〕202号第一条为了制止和查处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浦东新区范围内制止和查处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行为。
第三条建设工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行为视为正在进行:(一)结构未封顶的;(二)施工现场施工机具未撤离的;(三)门窗未安装的;(四)水、电、气未接通的;(五)其他可以认定为正在进行的情形。
第四条本区建立健全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的巡查报告制度。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力量开展巡查,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建设行为。
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报告城管执法部门。
物业服务企业在其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现正在进行违法建设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向当事人发出整改通知书;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报告所在街镇的城管执法部门或房屋管理部门。
第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行为,可以向12345市民热线、城管执法部门进行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第六条城管执法部门接报后应当在两个小时内到达现场,对出资人、受益人、施工单位或施工个人进行调查取证。
第七条为制止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行为,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在调查取证后,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自行拆除,并可以采取暂扣施工工具和材料等措施。
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或者拒不拆除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依法立即强制拆除。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支持鼓励人才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支持鼓励人才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26•【字号】浦府〔2008〕145号•【施行日期】2008.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支持鼓励人才若干意见》的通知浦府〔2008〕145号为进一步优化人才创业发展环境,完善人才引进、培养、使用和激励机制,鼓励各类人才在浦东新区发挥作用,结合浦东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集聚金融人才鼓励和吸引金融人才,提高浦东新区金融业的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对金融法人机构高管人员、管理和专业人员,根据其贡献和作用大小分别给予一定的奖励或补贴;对金融机构所从事的人才开发、引进、培训、研讨交流或改善人才居住环境等活动给予一定的补贴。
二、扶持创新人才鼓励和吸引人才开展自主创新工作,加快提升浦东新区自主创新能力。
对自主创新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攻关企业、研发机构中的领军人物、创新团队、重要研发人员,服务于金融创新和自主创新活动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大型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中的专业人员,根据其贡献程度,给予一定的资助,用于医疗、保险、住房等补贴。
三、支持博士后工作鼓励博士后在浦东新区重点发展的企业内开展科研和技术创新工作,进一步扩大项目博士后科研工作范围,推动产学研合作。
单位每招收一名进站博士后,给予一次性补贴10万元,用于博士后的项目研究和生活补贴;对引进流动站博士后开展短期项目研究的单位给予一次性3万元的项目资助。
四、实施“安居工程”推动政府、企业、社会共同参与人才公寓建设,三年内规划建设3.7万套(230万平方米)的各类人才公寓,以缓解人才的租房困难,并对入住人才公寓的人才提供房租补贴。
对符合浦东新区重点产业发展要求的外省市来浦东工作和创业的人才,优先安排入住人才公寓。
五、建立“绿色通道”鼓励优秀人才集聚浦东。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浦府[2011]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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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浦府〔2011〕96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川沙新镇:现将《上海市浦东新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五月六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加强浦东新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促进新农村建设,进一步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2007年第71号令),结合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上海市浦东新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浦东新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住房(以下统称“村民建房”)及其管理。
第三条(有关用语的含义)本《实施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农村村民,是指具有浦东新区常住户口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个人建房,是指由合法有效的建房批准文件计户的村民自行建造住房的活动。
(三)集体建房,是指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新建农村村民住房的活动。
第四条(管理部门)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新区规土局”)是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规划、土地管理职能部门,负责村民建房的规划、用地管理工作。
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区建交委”)是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建筑活动管理职能部门,负责村民建房的建筑活动监督管理工作。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浦东新区实事项目实施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浦东新区实事项目实施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浦东新区实事项目实施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区政府各委、办、局、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各开发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现将《关于加强浦东新区实事项目实施管理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二年一月四日关于加强浦东新区实事项目实施管理的若干意见第一条根据浦东新区政府把实事办好,把好事办实的要求,为保障新区实事项目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加强实事项目建设过程的规范管理,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适用于新区确定的实事项目和由新区负责实施的市政府实事项目。
第三条实事项目的立项,要切实贯彻实事工程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原则,通过实事项目的实施,有针对性地解决人民群众生活中的急、难、愁问题,不断提高浦东新区综合环境质量。
第四条新区实事项目的建设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各司其职的原则。
第五条新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新区实事项目年度建设计划的制定和总体协调。
新区重大工程项目办公室(以下简称“重大办”)负责对实事项目的实施进行督促、检查和服务。
新区计划、财政等部门负责对实事项目规划、计划和财力资金的落实和监督。
承担实事项目建设任务的新区政府职能部门(以下称“责任单位”)负责推进项目的实施和管理。
第六条责任单位应于每年10月底前,向新区政府办公室申报下一年度实事项目计划。
要严格执行年度实事项目计划的立项程序,申报的项目材料必须完整、详细,有明确的建设内容、资金计划及进度安排。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浦东新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浦东新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12•【字号】浦府办[2010]27号•【施行日期】2010.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浦东新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通知(浦府办〔2010〕27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世博核心区配套工作指挥部、川沙新镇:新修订的《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2010年市政府令第26号,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10年5月1日起实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规定》精神,进一步加强浦东新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及日常管理工作,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规定》,强化规范性文件日常管理的意识新《规定》确立了一些新制度,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了避免规范性文件只发不废,导致脱离实际的文件长期存在的情形,新《规定》确立了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和清理评估制度。
新《规定》要求制定机关应当在规范性文件中明确规定有效期限,未明确有效期的,有效期为5年。
有效期届满,文件自动失效。
规范性文件在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进行评估,并由制定机关重新发布。
这就要求各单位须进一步增强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日常管理的意识,改变以往的只重视规范性文件起草、制定,忽视规范性文件发布后的动态管理的“只发不管”的现象。
新区将于近期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培训。
各单位也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加强对新《规定》的学习,并根据新《规定》的要求切实落实到位。
二、规范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报批材料报请区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时,起草部门应当填写《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报批材料》(见附件1),向区政府办公室报送完整的书面材料。
报送材料不齐全的,可以不予收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转财政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转财政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0.02•【字号】浦府[2004]158号•【施行日期】2004.10.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转财政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意见》的通知(浦府[2004]158号)区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张江园区办、金桥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政府同意财政局、计划局、建设局、审计局《关于加强新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四年十月二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的意见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不断健全新区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制度,促进代建制健康发展,结合新区实际,现就加强新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行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的重要意义代建制是指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单位通过委托专业化的项目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项目单位使用或管理的建设管理制度。
代建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模式的一项重大改革,是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发展方向,对加强政府投资建设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节约建设成本,减少投资损失,遏制腐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国务院已将代建制作为投资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浦东新区作为全国经济开发区,承担着巨大的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项目建设任务,应当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体制创新扩大开放的要求,在制度创新上先行先试。
因此,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政府投资项目推行代建制管理重要性的认识,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代建制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强化监管与考核,建立约束机制,规范代建行为,共同推进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规范管理。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政府信息送交与接收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政府信息送交与接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28•【字号】浦府办[2010]96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政府信息送交与接收规定的通知(浦府办〔2010〕96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世博核心区配套工作指挥部、川沙新镇:现将《浦东新区政府信息送交与接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浦东新区政府信息送交与接收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浦东新区政府信息送交和接收工作,更好地发挥政府信息查阅点为社会公众服务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新区各行政机关与新区档案馆、新区图书馆、浦东市民中心、街镇图书馆等政府信息查阅点之间送交和接收纸质政府信息,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送交范围)各行政机关按照下列范围送交政府信息:(一)各委办局向新区档案馆、新区图书馆、浦东市民中心送交;(二)各街镇向新区档案馆、新区图书馆、本街镇图书馆送交。
第四条(送交内容)各行政机关应当将下列政府信息纸质文本送交相关政府信息查阅点:(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二)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目录;(三)政府信息公开年报;(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公文类政府信息应当送交公文正式文本。
第五条(送交期限)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第四条所列政府信息送交相关政府信息查阅点,最迟不得超过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
第六条(送交方式)各行政机关向查阅点送交政府信息,应当尽量采用快捷、安全的方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投递交换箱、邮寄、人工送达等形式,并在送交的信封上标注“政府信息查阅点专用”字样及送交日期。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浦府[2010]99号【发布部门】80903I002【发布日期】2010.04.08【实施日期】2010.04.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浦府〔2010〕99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世博核心区配套工作指挥部、川沙新镇:《浦东新区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八日浦东新区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近年来,新区各级政府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全面完成各项促进就业工作目标,有力地促进了新区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为努力实现十七大提出的坚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的奋斗目标,根据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新区促进就业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完善以政府责任为主的促进就业社会责任体系就业是民生之本,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新区各级政府和领导干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市政府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对就业工作的领导,将促进就业工作放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更加突出的位置,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把深化改革、促进发展、调整结构与扩大就业有机结合起来,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增加就业岗位,提高就业质量,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努力实现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确保新区促进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产生良好的就业带动效应。
完善以政府责任为主的促进就业社会责任体系,继续将新增就业岗位、控制失业人数、促进就业资金投入、落实促进就业政策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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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浦东新区进一步加
强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80903I002
【发布日期】2009.05.23
【实施日期】2009.05.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浦东新区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的
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功能区域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为贯彻落实上海市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现将《浦东新区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抓紧研究落实。
各单位6月底以前要就各项工作进行全面自查。
下半年区府办将会有关单位进行抽查,定期通报抽查情况。
检查发现的问题将以书面形式反馈至有关单位,检查结果将作为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特此通知。
二ΟΟ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浦东新区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的通知
一、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
《若干意见》规定的工作任务按责任单位分为两类:一类责任单位是市级机关,新区相对应的单位应积极主动地与市级机关沟通,按照市级机关的统一部署认真执行;另一类责任单位是区县政府,根据贯彻落实《若干意见》任务分工表(附后),各有关单位要抓紧研究落实相关工作任务,采取措施,把各项工作切实落实到位。
各有关单位要在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中对本年度本单位贯彻落实《若干意见》的情况进行说明。
二、公文类信息目录备案工作
各单位要将2009年5月1日以后产生的公文类信息向浦东新区政府信息公开管理与服务系统进行目录备案。
按照《上海市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目录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公文类信息应在信息产生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目录备案。
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向市主管机关备案。
三、网上办理依申请公开案件
各单位要在政府信息公开管理与服务系统中办理所有依申请公开的案件(包括通过电子邮件、互联网、现场、来信、传真等各种形式申请的案件),实行网上办理、网上监管。
四、及时、规范地在网上发布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各单位要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网上公开政府信息要按照规范的栏目进行分类。
五、按时、准确填报月度统计报表。
各单位要在每月5日前,在系统中填报月度统计报表,由新区信息委汇总数据,向市
里报送。
对于逾期数据,系统不接受补报。
各单位要确保填报的数据准确无误。
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向市主管机关报送。
六、及时向政府信息查阅点送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各单位要及时向新区档案馆、新区图书馆送交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公开指南、公开年报、公开目录以及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全文)。
未及时送交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单位要抓紧补送有关政府信息。
各街镇要进一步加强对街镇图书馆政府信息查阅点建设的指导和监督。
附件: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任务分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