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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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30•【字号】洛政办[2011]136号•【施行日期】201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1〕136号)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洛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一年九月三十日洛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8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各类(国有)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在确保本单位履行正常工作职责,且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之间无法调剂使用的前提下,按照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行政单位将闲置资产以出租、出借或者事业单位将闲置资产以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投资、入股、合资、联营等)、担保等方式取得收益的行为。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改变资产配置用途,将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的,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和权限进行报批或者备案。

未经批准,行政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将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规定,遵循高效使用、投资回报、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的原则,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豫政办[2014]168号【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4.12.02【实施日期】2014.12.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4〕168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社会管理,改善公共服务,促进转型升级,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积极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就是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治理能力的必然要求,是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和效率、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途径,也是加快服务业发展、扩大有效需求、促进就业的迫切需要。

有利于改变政府大包大揽的传统做法,促进政府自身运作方式的改革,提高政府管理和服务社会效率;有利于形成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格局,有效发挥社会力量在提供公共服务、改善社会治理方面的作用,激发整个社会的活力和创造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指导意见》要求,牢牢把握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事分开和政社分开、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的要求,进一步放开公共服务市场准入,改革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推动中国特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发展,努力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19•【字号】洛政办[2012]128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洛政办〔2012〕1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1月19日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加快建立和完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交易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政府主导、管办分离、集中交易、规范运行、部门监管、行政监察”的原则,建立统一开放、廉洁高效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体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进行的政府采购和各类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拍卖、挂牌、竞价等交易活动及对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管委”)是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中重大事项的组织领导和决策协调,制定有关交易管理办法。

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交管办”)是市交管委的综合协调机构,负责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日常管理,加强对职能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管理指导,受理对交易中心的投诉并进行调查处理。

市发改、住建、国土、财政、国资、交通、水利、环保、卫生、园林、机关事务、审计、工信等职能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对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和交易机构的监督执法职责。

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政府购买服务岗位工资福利经费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

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政府购买服务岗位工资福利经费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

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政府购买服务岗位工资福利经费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
•【字号】洛人社[2011]222号
•【施行日期】2011.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政府购买服务岗位工
资福利经费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
(洛人社〔2011〕222号)
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洛办〔2007〕66号)、《洛阳市政府购买服务岗位管理和人员聘用实施意见(试行)》(洛办〔2009〕6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政府购买服务岗位聘用人员管理及转为正式人员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洛办〔2011〕76号)有关精神,经批准,从2011年7月1日起调整并执行政府购买服务岗位工资福利经费新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专业技术岗位从每人27436元/年提高到30402元/年;管理岗位从每人26491元/年提高到29457元/年;工勤岗位从每人25546元/年提高到28512元/年。

政府购买服务岗位本次工资福利经费标准调整后,扣除办理大病保险96元,每月200元绩效工资标准不变,仍根据当月考核情况发放。

年度绩效工资专业技术
岗位从1504调整为1524元;管理岗位从1429元调整为1449元;工勤岗位从1354元调整为1374元,根据年度考核情况发放。

推进社会组织创新发展几点建议

推进社会组织创新发展几点建议
成本 来就有限 的服务资源 闲置 、浪 费。二是 康复辅 具服务机 构人员 管理 不规范 。 目前 。 由于 我 国的 康 复辅 具服 务人 才市 场 尚 未形
的问题和 不足。

会 上随意招收 ,没有经过 专业培训 ,缺乏应
标准等 ,最 终形成能 支撑康复康复辅具服 务机 发展的标准体 系。其 中 ,要重点制 定康复辅
构 管理机制不 健全 。部分 康复辅具服 务机构 存 在运行机 制缺失 。管理 不规范 、服 务不到 位 等问题。 要 解决 以上 问题 ,除 了健全 法规 、完善 监管 以及培 养人才外 ,更为重要 的是要加强 康复辅具服 务机构标 准化建设 。建设康复辅 具服务机构 基层设施 、服务规范 、服务人 员 资质 、服务 对象权益等 标准 ,以适应康复辅 具服务业发展 需要。 康复辅具服 务机构标准化 建设是充分保 障老年人 和伤残人 权利 、全面 增进老年人 和 伤残人福 祉 ,提 高他们的发展 能力 、促进 平
文化 、科技 、卫生 、劳动 、民政 、体 育 、社 件 。二 是 推进 行 业协 会 商会 脱 钩 。 加快 实 会 中介服务 等诸 多领域 。截至 目前 ,洛阳市 施政社 分开 ,积 极稳 妥推进 行业协会商会 在
社会组 织总数达 2 8 7 1 家 ,其 中 社 会 团体 9 2 8
机构 、职能 、资产 、财务 、人员等 方面 与行
政机 关脱钩 ;同时引入竞 争机制 ,探 索一业 多会 ,保持 良性竞争 。三是加快推 进社 区社
家 ,民办 非企 业单 位 1 9 4 3 家 ,以每 年 1 5 % 至2 0 %左右 的速 度递增 ,全市 每万人 中拥 有
展力度 。一是建 立完善社会组 织培训工 作制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实施办法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实施办法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构建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域广、社区居家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提高养老服务质量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是指将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养老服务事项,按照规定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机构和企业等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公共服务供给方式。

第二章补贴对象第三条具有本省户籍且实际居住在本省区域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养老服务补贴:(一)年满60周岁的困难老年人1.城乡特殊困难家庭人员。

指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对象。

2.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

指独生子女发生伤残或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老年人。

3.重点优抚对象。

“三属”(指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三红”(指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西路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残疾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指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二)年满80周岁的社会老年人第四条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实际,适当扩大服务对象范围或提高服务补贴标准,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自行承担。

第五条享受特困人员护理补贴、农牧区代养、残疾人托养、社会救助“物质+服务”等政府购买服务补贴政策的人员,不能重复享受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补贴。

第三章服务项目第六条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按照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可持续的原则确定,主要包括:(一)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

依托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为居家老年人提供餐饮、医疗康复、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日常生活照料服务,服务供给方式包括居家养老服务、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服务等。

(二)机构养老服务。

依托城乡养老服务机构为失能、失智等重点老年人群体和其他老年人提供食宿、起居护理、医疗康复、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照料服务。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行政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和行政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行政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和行政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行政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和行政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3.03•【字号】洛政办〔2016〕16号•【施行日期】2016.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行政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和行政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6〕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洛阳市行政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和行政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3月3日洛阳市行政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和行政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行政行为,加强对行政权责清单的动态管理,强化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管理,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全省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办〔2015〕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权责清单的动态调整和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行政权责清单内容包括行政权力事项的名称、职权类别、法律依据、实施主体、实施条件、承办机构、实施对象、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运行流程、责任事项和监督方式等。

本办法所称行政权力,是指列入行政权责清单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等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行政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对象,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布运行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行政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内容,包括行政权力事项的增加和调整、权责清单的要素变更等。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管理规定为贯彻落实《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洛办〔2015 〕66 号)精神,积极推进机关事业单位用人制度改革,促进用人观念由“ 单位人” 向“ 社会人” 转变,现就政府购买服务岗位聘用人员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与要求市直机关及机关后勤服务中心驾驶员专项编制空缺岗位、除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以外的市财政全供事业单位空编岗位、部分市财政差额(定额)补贴事业单位空编岗位、事业性质的政府投资公司空编岗位等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所聘用的人员。

政府购买服务岗位聘用人员纳入人事编制管理。

二、岗位申报与审核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向市编办提出用编申请,申请经市编办批准后,由用人单位负责编制岗位购买计划。

岗位购买计划主要包括拟使用的政府购买服务岗位设置情况、岗位条件、使用岗位的数量等内容,并填写《洛阳市政府购买服务岗位申报审核表》。

市人事局根据单位实际工作需要和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要求,审核用人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和购买计划。

岗位设置方案和购买计划核准后,用人单位与市人才人事公共服务中心签订人才派遣协议,协议主要包括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双方责、权、利、人员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缴纳等内容。

三、人员招聘与派遣政府购买服务岗位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择优聘用工作人员,招聘信息由洛阳人事人才网公开发布,也可根据需要在其他主流媒体发布,凡符合岗位要求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公开招聘采取考试、考核的办法进行。

考试报名、资格审查、人员面试、体检、考核委托洛阳市人才人事公共服务中心负责实施。

经考试或考核录用的人员由市人才人事公共服务中心采取人才派遣的方式交由用人单位使用,人员的人事档案统一由市人才人事公共服务中心管理。

四、合同签订、解除与终止市人事局、市编办对政府购买服务岗位聘用人员实行备案管理。

市人才人事公共服务中心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为1 至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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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
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服务
【发文字号】洛政办[2013]118号
【发布部门】洛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10.25
【实施日期】2013.10.2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洛政办〔2013〕1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10月25日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和运行效率,积极培育和发展社会力量,推动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形成公共服务发展新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
法》及《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政府将直接承担或通过事业单位承担的技术性、服务性和辅助性的公共服务事项,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交由具备条件、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机构和企业等承担,政府按照一定的标准评估履约情况并支付服务费用,是一种“政府主导、定向委托、合同管理、评估兑现”的新型公共服务供给方式。

第三条凡本市范围内的政府购买服务事项,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政府购买服务的原则和范围
第四条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一)权责明确。

市、县两级政府根据职能转变的要求,负责组织开展本级政府购买
服务工作。

按照财权、事权相统一的原则,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担能力,将政府购买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二)竞争择优。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机构和企业等社会力量,符合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服务供给的竞争。

(三)财随事转。

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后,原安排给该职能部门的相应财政资金转移给提供服务的社会力量。

(四)注重绩效。

政府购买服务应突出社会效益和降低行政成本,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实施绩效评价,不断提高政府购买服务的综合效益。

(五)稳步推进。

政府购买服务应根据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和社会力量的成熟度,以及财政承担能力,立足实际,稳步推进。

第五条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
除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以及司法审判、行政决策、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执法、行政强制等事项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下事项原则上应根据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逐步转由社会组织、机构和企业等社会力量承担。

(一)社会公共服务与管理事项
1. 基本公共服务事项。

包括:公共教育、公共卫生、公共文化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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