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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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一、引言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建设项目的造价管理,保证工程建设的质量和效益,对于保障国家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介绍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

二、项目预算管理1.项目预算编制建设工程项目预算是对工程建设所需资金的估计和计划,应根据建设工程的具体要求进行编制。

预算编制需满足以下要求:a.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工程造价管理的规定和标准进行;b.合理确定项目的建设规模、质量、工期等参数;c.综合考虑人工、材料、设备、机械、管理费用等各项支出。

2.项目预算审批项目预算应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主要内容包括预算的合理性、可行性以及预算编制的依据和方法等。

审批前需充分评估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工程造价控制1.工程造价核算工程造价核算是对建设工程项目的成本进行核实和确认。

核算时应注意以下方面:a.确保核算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b.核算结果应与项目预算进行比较和分析,及时调整和控制造价。

2.工程变更管理工程变更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需要进行的工程项目、设计和施工方案的变动。

变更管理应满足以下原则:a.经济合理性原则:变更应符合经济效益和技术要求;b.工程质量原则:变更不得影响工程质量和工期安全。

3.节约和优化资源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尽量节约和优化资源的使用,提高资源利用率,降低成本开支。

具体措施包括:a.合理配置材料和设备;b.优化施工方案,减少浪费;c.推广绿色建筑和节能技术。

四、造价信息管理1.造价信息收集建设单位应及时收集和整理有关工程造价的信息,包括市场行情、价格指数以及建设工程的成本变化情况等。

同时要借助信息化技术,提高信息收集和处理的效率。

2.造价信息发布建设单位应定期向项目相关方发布工程造价信息,包括预算情况、核算结果、变更情况等。

信息发布应做到及时、全面和透明,以便相关方了解工程的造价情况。

五、财务管理1.财务控制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使用符合规定和预算,并做到合理安排和有效控制。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一、总则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制定、施行和监督建设工程造价有关的政策、标准、规范和管理办法,统一、规范和控制建设工程造价,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和效益。

二、管理范围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适用于所有涉及建设工程的计划、设计、招投标、合同签订、工程施工、竣工验收、结算核算等各个环节。

三、政策与标准1. 政策:(1)国家推行工程造价核算制度,明确工程造价核算的范围和内容。

(2)加强投资管控,合理控制建设工程造价,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3)鼓励建设单位采用先进、节能、环保材料和技术,提高工程质量和节能环保水平。

2. 标准:(1)建设工程造价测算标准:对于建设工程的预算测算,明确计价基础和测算方法,确保测算结果的准确性。

(2)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标准:明确工程造价管理的制度和流程,规范各个环节的操作,保证工程造价管理的顺利进行。

四、流程与要求1. 规划阶段:(1)建设单位需编制工程规划和预算,明确工程的功能、规模和质量要求。

(2)预算编制要遵循相关的造价标准,详细计算所需的建筑材料、人工、施工技术等费用。

2. 设计阶段:(1)设计单位应根据规划阶段的要求进行设计,同时预估工程造价,并根据造价预算进行设计优化。

(2)设计文件中应详细说明材料、人工、设备等成本信息,为后续施工阶段提供参考。

3. 招投标阶段:(1)建设单位编制招标文件,明确工程的技术规格、质量要求和造价限额。

(2)投标单位在投标书中提供详细的施工方案和造价计算,并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4. 合同签订阶段:(1)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工程的造价、工期和质量要求等内容。

(2)合同中应包含工程造价的支付方式、索赔和变更管理的相关条款。

5. 工程施工阶段:(1)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的要求进行施工,同时对材料、人工、设备等进行严格的管理和核算。

(2)建设单位应进行工程造价的监督,确保施工单位按照预算和合同进行施工。

6. 竣工验收阶段:(1)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对工程造价进行最终核算,确保与预算相符。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郑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建设工程造价,规范造价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工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筹建到竣工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建设费用。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是指按照国家、省规定的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编制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价或者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约定工程合同价,编制竣工结算等测算、审核、确定建设工程造价的活动。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二)负责管理工期定额、劳动定额和各类地方定额,编制建设工程补充定额,核定建设工程一次性补充定额;(三)负责采集、发布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费用的市场价格信息,测算、发布各类建筑安装工程的造价指标、指数;(四)负责测定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统一管理劳动保险费;(五)负责监督检查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鉴定、协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争议;(六)负责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资格和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管理;(七)负责审定建设工程造价计算机应用软件和管理软件;(八)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职权委托其承办的其他事项。

县(市)、上街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价格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发挥行业指导、服务、监督和协调作用。

第二章计价依据第六条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主要包括:(一)投资估算指标;(二)概算定额、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费用定额、工期定额、劳动定额;(三)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四)工程造价指标、指数;(五)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市场价格信息;(六)国家、省规定的其他依据.第七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市使用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实施统一管理,并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需要适时调整公布。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从基础设施的构建到各类建筑的落成,无一不影响着人们的生活和经济的发展。

而在建设工程的整个过程中,工程造价管理是一项关键工作,它不仅关系到工程的成本控制,还直接影响着工程的质量、进度以及最终的效益。

为了确保建设工程能够在合理的成本范围内顺利完成,制定一套科学、合理且行之有效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显得尤为重要。

一、工程造价管理的基本原则1、合法性原则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确保所有的造价活动都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进行。

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造价行为都将受到严厉的惩处。

2、公正性原则在造价管理过程中,要保持公正、公平、客观的态度,对待所有参与工程的单位和个人一视同仁,不偏袒任何一方,确保造价结果真实反映工程的实际价值。

3、准确性原则工程造价的计算和评估必须准确无误,数据来源可靠,计算方法科学合理,避免出现误差和错误,以保证工程投资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4、全过程管理原则工程造价管理要贯穿于建设工程的全过程,从项目的决策阶段、设计阶段、招投标阶段、施工阶段到竣工结算阶段,都要进行有效的造价控制和管理。

二、工程造价管理的主要内容1、投资估算在项目决策阶段,要对建设项目的投资进行估算。

这一估算应综合考虑项目的建设规模、技术方案、市场需求、建设条件等因素,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决策提供重要依据。

2、设计概算在设计阶段,根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设计概算。

设计概算要在投资估算的控制范围内,对项目的建设费用进行更详细、更准确的计算。

3、施工图预算根据施工图纸和相关定额标准,编制施工图预算。

施工图预算是施工单位进行成本控制和施工组织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单位进行工程招标和工程款支付的重要参考。

4、招投标管理在招投标阶段,要合理确定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

招标控制价要根据施工图预算和相关规定进行编制,确保招标价格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投标报价要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前提下,充分考虑企业自身的成本和利润,保证报价的竞争力。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的造价管理对于项目的顺利进行和质量的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和提高建设工程的造价管理水平,相关部门制定了《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本文将从政策背景、规定内容和实施效果三个方面介绍该规定的相关内容。

一、政策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乡建设的不断推进,建设工程的数量和规模逐年增加。

然而,由于缺乏统一的造价管理标准和规范,建设工程造价问题频发,给工程质量和项目进度带来了很大的风险。

因此,制定一部完善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势在必行。

二、规定内容《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共分为八个章节,分别是总则、工程造价控制、工程造价核算、工程造价信息化管理、工程造价咨询与评估、工程造价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

1. 总则总则章节主要规定了该管理规定的目的和适用范围,强调了法律法规的适用和守则,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2. 工程造价控制工程造价控制章节对于工程造价的控制要求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包括建设项目的造价控制原则、控制方法和措施,明确了各方责任,并提出了工程造价控制的技术要求和经济指标。

3. 工程造价核算工程造价核算章节规定了工程造价核算的基本原则和方法,明确了核算的依据和程序,同时对于工程造价数据的采集、整理和分析提出了要求。

4. 工程造价信息化管理工程造价信息化管理章节强调了信息技术在工程造价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规定了工程造价信息化管理的目标、原则和内容,并提出了建设项目信息化管理平台的要求。

5. 工程造价咨询与评估工程造价咨询与评估章节对于工程造价咨询与评估的相关要求进行了详细的说明。

包括咨询与评估的程序、方法和准则,明确了咨询与评估机构的资质要求和责任。

6. 工程造价监督检查工程造价监督检查章节强调了工程造价监督检查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规定了监督检查的内容、方式和程序,明确了监督检查的机构和责任。

7.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章节明确了违反《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行为将受到的法律制裁和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一、概述建设工程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通过设计、施工、安装、调试和竣工等一系列活动,在一定时间内,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形成可使用的工程产品。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的造价管理,促进工程项目的合理经济运行,制定了一系列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二、合同和招标文件中的造价管理规定1. 合同和招标文件应明确造价管理的职责和要求,明确造价管理部门的权力和责任。

2. 合同和招标文件应明确工程造价的计算和估算方法,包括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价格的评估等。

3. 合同和招标文件应规定合理的造价管理措施,包括造价核算、造价控制、成本分析等。

三、造价管理的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建设工程的造价管理应当公平、公正,遵循市场化的原则,确保各方的利益得到平等保障。

2. 经济合理原则:建设工程的造价管理应当经济合理,尽可能降低建设成本,提高工程质量。

3. 透明原则:建设工程的造价管理应当透明,确保相关信息公示,并且便于监督和检查。

4. 法律依据原则:建设工程的造价管理应当依据相关的法律和法规进行,遵守法律纪律。

四、造价管理的重点内容1. 预算管理:在项目前期,进行详细的预算编制和审核,确保项目的资金预算合理、准确。

2. 控制管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执行价格控制措施,确保工程造价不超预算。

3. 结算管理:在项目竣工后,进行合同价款结算和结算审查,确保付款的准确、及时。

4. 统计分析:及时收集和分析工程项目的造价数据,为以后的项目决策提供参考。

五、造价管理的重要性1. 造价管理能够提高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降低建设成本,提高投资回报率。

2. 造价管理能够改善工程项目的质量和时间,确保工程项目按时交付,达到预期的效果。

3. 造价管理能够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保护环境。

六、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落实1. 政府部门应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责任和义务。

2. 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宣传和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专业水平。

建设工程项目造价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项目造价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项目造价管理,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等。

第三条建设工程项目造价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工程造价管理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二)公开透明:工程造价信息应当公开透明,确保各方合法权益;(三)科学合理:工程造价计算应当科学合理,符合工程实际;(四)动态管理:工程造价管理应当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章造价管理职责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造价管理制度,明确工程造价管理职责,确保工程造价管理工作有效开展。

第五条建设单位工程造价管理职责包括:(一)组织编制工程造价预算,审批工程造价方案;(二)组织实施工程造价招标投标,签订工程造价合同;(三)监督工程造价执行情况,确保工程造价合理;(四)组织工程造价结算,处理工程造价纠纷。

第六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和设计要求,编制工程造价估算,参与工程造价招标投标,确保工程造价估算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工程造价合同,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确保工程造价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第八条监理单位应当对工程造价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工程造价问题及时报告建设单位,确保工程造价合理。

第三章造价管理程序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制工程造价预算,包括设计、施工、监理等各项费用,确保工程造价预算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实施工程造价招标投标,严格按照招标投标程序和规定进行,确保招标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签订工程造价合同,明确工程造价的计价方式、计价依据、合同价款调整等事项。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工程造价结算,对工程造价合同执行情况进行审核,确保工程造价结算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是为了规范建设工程的造价管理,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本文将从规定的背景、适用范围、管理制度和具体要求等方面进行分析和阐述。

一、规定的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建筑业的快速发展,建筑工程的规模和数量都不断扩大,这对建设工程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是一个关键领域,管理不当将会影响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因此,为了规范建设工程的造价管理,修订管理制度是必要的。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国内所有建设工程的造价管理,包括建筑、市政、园林、环保等各类工程。

同时,对于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过程中涉及到的各个方面,如招投标、合同、审计等相关制度,也应该参考本规定进行管理。

三、管理制度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主要由五个部分组成,分别是管理体制、管理要求、管理程序、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这些部分都是相互联系、相互协调的,互相联系起来,以建设高质量的工程为目的。

1. 管理体制在管理体制部分,主要是规范了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机构设置和职责划分。

具体的内容包括: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设置和职责、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领导责任、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内部组织、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外部协调等。

2. 管理要求管理要求部分主要是规定了在建设工程所有阶段中所必须遵守的各项要求和标准。

包括建设工程的投资估算、设计、招投标、合同签订、支付、计价审核等方面的要求。

3. 管理程序对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过程进行了规范和要求。

包括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过程中的投资预算、工程设计、招标采购、合同签订、施工管理、质量监督等环节的程序、流程、时间和方法等的要求。

4. 监督检查此部分重点是对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和检查,以规范管理流程,防止管理漏洞带来的影响。

明确监督审核的职责、周期、标准等。

5. 责任追究对责任的追究也是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的重要组成部分。

规定了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过程中出现的不合规事项以及出现的责任人,在工程造价管理中的违规行为责任分配和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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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建设工程造价,规范造价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工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筹建到竣工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建设费用。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是指按照国家、省规定的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编制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价或者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约定工程合同价,编制竣工结算等测算、审核、确定建设工程造价的活动。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二)负责管理工期定额、劳动定额和各类地方定额,编制建设工程补充定额,核定建设工程一次性补充定额;(三)负责采集、发布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费用的市场价格信息,测算、发布各类建筑安装工程的造价指标、指数;(四)负责测定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统一管理劳动保险费;(五)负责监督检查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鉴定、协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争议;(六)负责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资格和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管理;(七)负责审定建设工程造价计算机应用软件和管理软件;(八)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职权委托其承办的其他事项。

县(市)、上街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价格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发挥行业指导、服务、监督和协调作用。

第二章计价依据第六条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主要包括:(一)投资估算指标;(二)概算定额、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费用定额、工期定额、劳动定额;(三)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四)工程造价指标、指数;(五)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市场价格信息;(六)国家、省规定的其他依据。

第七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市使用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实施统一管理,并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需要适时调整公布。

第八条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项目的预算补充定额的编制工作。

建设工程一次性补充定额由施工单位会同建设单位测算,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定;未经核定不得作为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

第九条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工程造价信息数据库,定期测算、发布建设工程造价指标、指数和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费用的市场价格信息。

第十条建设工程其他费用项目及取费标准发生变动的,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照规定适时调整并予公布。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执行。

第三章造价编制第十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建设工程不同阶段分别编制完整的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和竣工结算。

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或者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和竣工结算,应当由具有编制能力的单位或者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企业编制。

第十三条投资估算应当根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主要设备选型、建设工期,在优化建设方案的基础上,依据投资估算指标及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编制投资估算应当考虑从编制期到竣工期的价格、利率、汇率变化等因素合理确定,不得留有投资缺口。

第十四条设计概算应当在投资估算的控制范围内,依据初步设计、概算定额和相应的费用定额进行编制。

第十五条施工图预算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和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及有关计价规定进行编制。

实行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有关规定,在保证工程质量和合理工期的前提下,科学、公正地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企业定额、市场价格信息,结合建设单位对工期和质量的要求,合理编制投标报价。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的合同价由发承包双方根据施工图预算,在保证工程质量和合理工程成本价的基础上,结合建设单位对工期和质量的要求及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合同价。

建筑工程造价的可调范围和方式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实行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合同价应当按照中标价确定,发承包双方不得另行订立背离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十七条合同价应当选用下列方式确定:(一)固定价。

合同总价或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可调整。

(二)可调价。

合同总价或单价在合同实施期内,根据合同约定的办法调整。

(三)成本加酬金。

建设工程合同价不得低于成本价。

第十八条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合同中对涉及竣工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的数额、支付方式和时限;(二)工程施工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三)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式;(四)承担风险的范围、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幅度的调整办法;(五)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时限;(六)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七)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和意外伤害保险费;(八)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九)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其他事项。

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将合同副本报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竣工结算:(一)承包方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方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二)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三)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答复期内向承包方提出,并在提出之日起的约定期限内与承包方协商;(四)发包方在协商期内未与承包方协商,或者经协商未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竣工结算审核;(五)发包方应当在协商期满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

建设单位编制的工程结算,依照国家、省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发包方与承包方对经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后的竣工结算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可向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调解。

调解不成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直接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发包方应当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及时办清工程竣工结算,并将竣工结算文件报送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竣工结算文件应当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必备文件。

第二十二条编制施工图预算文件、竣工结算文件应当使用规定的示范文本,并由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人员签字、加盖编制单位印章。

第四章执业从业管理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申请资质证书,应经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省或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外地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本市承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到建设工程所在地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统计报表和档案管理制度,接受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接咨询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合同,按规定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并加盖执业印章。

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遵守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二)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三)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四)故意抬高、压低工程造价或者出具虚假报告;(五)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六)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并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

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和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资格、资质延续。

第三十条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在工程造价计价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执业,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造价业务,不得泄露招标标底。

第三十一条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专业人员信用档案。

对因被投诉、举报受到处理或者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记录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专业人员应当向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用档案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信用档案。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的发包方或者承包方违反规定委托无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审核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发证机关注销其资质证书或者降低资质等级。

第三十四条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发证机关注销资格证书:(一)同时在两个(含两个)以上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的;(二)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造价业务的;(三)在工程造价活动中弄虚作假、故意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的。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同时触犯财政、审计、价格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第三十六条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造价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核定补充定额、测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工作中玩忽职守,作出错误的核定意见,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二)不按照规定期限出具核定意见或者备案手续,故意刁难当事人,情节严重的;(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四)利用职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七条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工程造价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1999年1月1日起实施的《郑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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