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权激励制度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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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计划的法律约束与限制

股权激励计划的法律约束与限制

股权激励计划的法律约束与限制股权激励计划是一种常见的企业管理工具,通过给予员工公司股权奖励,旨在激励员工积极工作、提高绩效,并使其与企业利益保持一致。

然而,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股权分配和权益调整等问题,受到法律的一系列约束与限制。

本文将重点讨论股权激励计划所面临的法律约束与限制。

一、股权激励计划的合法性股权激励计划作为一种引导员工积极工作和提高企业绩效的工具,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

首先,企业应当依法注册设立,并经过合法程序制定股权激励计划。

其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设计和实施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如《公司法》、《证券法》等。

二、股权激励计划的公平性股权激励计划必须公平合理地配置股权,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保护员工合法利益。

在股权分配上,应根据员工个人的贡献、职位及绩效等因素进行权益的合理分配。

而且,任何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员工都应当在公平的条件下有机会获得股权奖励。

三、股权激励计划的保密义务股权激励计划涉及企业的核心信息和商业机密,参与者在获得相关信息时需要承担保密义务。

员工在参与股权激励计划前,应签署保密协议,并承诺不得披露给第三方或利用该信息谋取不当利益。

企业也需要加强信息管理,确保相关信息的安全与保密。

四、股权激励计划的股东权益保护股权激励计划涉及股权的调整和分配,可能对原有股东权益产生影响。

因此,在设计和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时,企业需要充分考虑各方利益,并采取合理措施,以保护原有股东的权益。

此外,企业在推行股权激励计划时还应公开透明,及时向股东披露相关信息。

五、股权激励计划的税收规定股权激励计划涉及到股权奖励的发放,可能触及税法的规定。

在执行股权激励计划时,企业需要根据相关税法及时履行相关申报、纳税义务,以避免触犯税法,造成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六、股权激励计划的法律风险防控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可能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如未能履行约定的条件、损害公司利益、涉嫌内幕交易等。

为了规避法律风险,企业应当充分考虑各种可能的法律纠纷,并制定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如完善与员工的合同约定、明确股权奖励的条件、建立内控制度等。

股权激励协议的法律约束力和权益保护

股权激励协议的法律约束力和权益保护

股权激励协议的法律约束力和权益保护股权激励是指公司通过以股票作为主要激励手段,将一定比例的股权授予员工,以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动力。

股权激励协议作为股权激励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规范激励协议双方的权益与义务,并保障员工在激励过程中的权益。

本文将探讨股权激励协议的法律约束力和权益保护。

一、股权激励协议的法律约束力股权激励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其受到公司法和劳动法的保护。

首先,股权激励协议应该符合公司法规定,包括公司章程及其他公司组织文件中关于股权激励的规定。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根本法规,股权激励协议必须符合其规定。

其次,股权激励协议还必须符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雇佣双方应当遵守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此外,股权激励协议还涉及到知识产权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公司内部纪律等方面的法律。

在协议中,应明确股权使用的范围、期限、权益、权力等。

双方应明确约定知识产权归属、保密义务、竞业禁止等事项,遵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解除合同程序,以及公司内部纪律要求等。

同时,股权激励协议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法性和合规性。

二、股权激励协议的权益保护1. 权益保护的原则股权激励协议的权益保护应遵循以下原则:平等自愿原则、合法有序原则、知情同意原则和充分保障原则。

平等自愿原则是指在股权激励过程中,双方应平等地协商和签订协议,确保员工的自愿参与。

合法有序原则要求协议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在合法框架内进行。

知情同意原则要求公司应提供清晰明确的合同条款,确保员工对协议内容充分了解,并在明确知情的前提下签订协议。

充分保障原则强调公司和员工的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2. 权益保护的具体内容(1)信息透明公司应对激励对象提供充分的、真实的信息,包括公司的财务状况、股权结构、激励方案等,确保员工全面了解公司的情况和激励计划。

(2)权益保护股权激励协议应包含员工的权益保护条款,明确员工在获得股权后的权益和权力,如股利分配、董事会代表、股东大会表决等,以及相应的救济措施。

股权激励法律规定

股权激励法律规定

股权激励法律规定股权激励是指通过给予员工或管理层股权奖励,以激励其为公司的长期利益而努力工作。

股权激励旨在提升员工的积极性和责任感,促使其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从而帮助公司实现长期发展目标。

在我国,股权激励已经逐渐成为企业吸引和留住人才的重要手段,并得到了法律的明确规定。

一、股权激励的法律依据我国的股权激励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公司股份转让管理办法》等。

这些法律文件明确了公司股权激励的合法性和具体规定,并为企业和员工提供了法律保障。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可以通过在员工契约或章程中设立股权激励条款的方式,将部分员工的劳动报酬以股权的形式给予。

《证券法》则规定了股权激励涉及到的证券交易行为和股票发行等方面的具体要求,确保了股权激励的交易安全和公平性。

二、股权激励的主要形式股权激励的形式多种多样,常见的形式包括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股票奖励、股权证明等。

其中,股票期权是最常见的一种股权激励方式。

股票期权是指公司为员工提供购买公司股票的权利,并规定了行使期权的时间和价格。

限制性股票则是指在规定的期限内,员工无权转让或出售所获得的股票。

股票奖励又可以分为股票分红、增发股票等形式。

不同的股权激励形式适用于不同的企业和市场环境,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合的股权激励方式。

三、股权激励的实施程序股权激励的实施程序通常分为设计、授予、行权和退出四个阶段。

首先是设计阶段,企业需要明确股权激励的目标和政策,确定激励对象和激励比例,并制定相应的实施规则和奖励机制。

然后是授予阶段,企业按照设计好的激励方案,将股权奖励分配给符合条件的员工。

在授予阶段,企业应当与员工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接下来是行权阶段,根据股权激励方案的约定,员工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事先约定的价格购买公司的股票。

此时,员工可以选择行权或继续等待。

最后是退出阶段,员工可以根据激励方案的约定,将所获得的股票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变现。

公司股权激励制度的合法性与实施方法

公司股权激励制度的合法性与实施方法

公司股权激励制度的合法性与实施方法在当今市场竞争激烈的商业环境下,如何吸引和留住优秀的员工成为了每个企业都面临的重要问题。

为了激励员工的积极参与和贡献,公司股权激励制度成为了一种广泛运用的手段。

本文将探讨公司股权激励制度的合法性问题以及实施方法。

一、公司股权激励制度的合法性公司股权激励制度主要包括员工持股和股票期权两种形式。

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下,这两种激励方式都是合法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公司可以通过发行股票的方式激励员工。

而在《劳动合同法》中,也明确了员工享有持股和股票期权的权益。

此外,中国证监会也出台了相应的规定,明确了公司股权激励的合法性。

例如,《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对于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确保了激励制度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因此,从法律层面上来看,公司股权激励制度是合法的,并且受到了明确的监管。

二、公司股权激励制度的实施方法1. 员工持股员工持股是公司股权激励制度中常见的形式之一。

公司可以通过发行员工持股计划来激励员工,并将一部分股权分配给员工,使员工成为公司的小股东。

这样一来,员工就能够分享公司发展的成果,同时也能够增加员工的归属感和战斗力。

在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时,公司需要制定相应的规则和制度,明确员工的购股和退出机制。

同时,还需要注重公平性和合理性,避免员工持股计划成为高层管理人员的“私人现金机器”。

2. 股票期权股票期权是另一种常用的公司股权激励形式。

公司可以授权员工在未来特定时间内以特定价格购买公司股票的权利。

这种方式在激励员工的同时还能够增加员工对公司的长期发展的关注和责任感。

在实施股票期权时,公司应制定明确的授权规则和行使条件。

同时,应该设置适当的奖励机制,使得员工在公司取得成功时能够分享相应的回报。

三、公司股权激励制度的益处1. 激励员工公司股权激励制度可以激励员工积极主动地参与公司的经营和管理,增强员工的责任感和归属感。

员工持有股权或股票期权,意味着他们与公司的经济利益紧密相关,能够更好地参与公司决策和发展,为公司创造更大的价值。

浅析国有上市公司员工股权激励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国有上市公司员工股权激励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国有上市公司员工股权激励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问题概述自2005年开始,我国陆续出台一系列鼓励企业员工持股的税收优惠政策,并积极推动国有上市公司员工股权激励,以提升企业经营效率和员工积极性,从而实现企业的价值最大化。

然而,在实践中,国有上市公司员工股权激励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员工股份比例低:我国国有上市公司员工股份比例普遍较低,只占总股本的一小部分,这导致了员工股权的相对无力化。

2.缺乏获利机会:由于上市公司员工持股的制度安排存在一些问题,导致员工难以通过持有公司股票获得市场回报,想要获得收益只能靠增加工作量和业绩提升。

3.管理难度大:由于员工股权制度涉及到多个领域,包括公司股份、薪资、绩效考核等,其管理难度较大,导致一些企业难以顺利实施。

二、对策建议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参照国外国有上市公司员工股权激励经验,我国国有上市公司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优化和改进。

1.提高员工持股比例:可以通过设立员工持股计划、优先发行员工股份等方式来提高员工持股比重,这不仅可以激励员工对公司的投入和产出,还可以有效缓解股权集中的问题,从而增加公司的稳定性。

2.优化奖励制度:通过与上市公司的绩效考核制度相结合,为员工股权制度设计出符合市场规则的激励机制,如设置优惠价格、专项基金等方式为员工提供增值机会。

3.设定管理标准:国有上市公司应细化员工股权制度的管理标准,对员工的持股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建立完善的持股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保证员工股份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

4.建立员工参与机制:国有上市公司可以通过举办员工大会、设立员工代表机制、提供员工咨询服务等方式,使员工参与公司治理和管理,提高员工的意识和参与度,充分发挥员工的主动性和创造力。

三、结论国有上市公司员工股权激励是企业实现长期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在制度设计和管理实施方面,国有上市公司需要进一步加强,通过针对性措施,建立完善的员工股权激励制度,提高员工的福利水平、促进公司绩效的提升,从而实现企业的更好发展。

公司股权激励常见问题一览

公司股权激励常见问题一览

公司股权激励常见问题一览在当今的商业世界中,股权激励已成为众多公司吸引和留住人才、提升员工积极性与创造力、促进公司长期发展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实施股权激励的过程中,企业往往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

接下来,让我们一同梳理一下公司股权激励常见的问题。

一、股权激励方案设计不合理一个好的股权激励方案应该充分考虑公司的战略目标、财务状况、员工需求等多方面因素。

然而,一些公司在设计方案时,可能会出现以下不合理的情况:1、激励对象选择不当有些公司将股权激励范围过于宽泛,导致激励效果不明显;而有些公司则过于狭窄,未能充分激励到对公司发展至关重要的核心员工。

2、授予数量不合理授予数量过多可能会稀释原有股东的权益,影响公司的控制权;授予数量过少则无法对员工产生足够的激励作用。

3、行权条件设置不科学行权条件过高,员工难以达到,会使股权激励失去吸引力;而行权条件过低,则无法真正起到激励员工努力工作、提升公司业绩的作用。

4、激励期限设置不当激励期限过短,员工可能会为了短期利益而采取短视行为;激励期限过长,又可能让员工感到遥不可及,失去动力。

二、股权激励的法律合规问题股权激励涉及到诸多法律法规,公司若在操作过程中稍有不慎,就可能引发法律风险。

1、未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例如,在股份来源、授予程序、信息披露等方面未按照证券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的要求执行。

2、税务问题处理不当股权激励可能会产生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税务问题。

如果公司未能提前做好税务规划,员工和公司都可能面临较大的税务负担。

三、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是股权激励有效实施的重要保障。

如果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缺陷,可能会影响股权激励的效果。

1、内部人控制问题如果公司的决策权过于集中在少数内部人手中,可能会导致股权激励方案的制定和执行不公正,损害其他股东和员工的利益。

2、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没有健全的监督机制,无法对股权激励的实施过程进行有效监督,容易出现违规操作、利益输送等问题。

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法律问题研究

一பைடு நூலகம்
权利 。股票 期权 不得转让和用 于担保 、偿 还债务 等。 3 股 票增值 权是 指上市公 司授予激 励对 象在 一定的时 . 期和条 件下 , 获得规 定数量 的股 票价格上升 所带来 的收益的 权利 。股票 增值权 主要适用于 发行境外上 市外 资股的公司。 股权激 励对 象不拥有 这些股票 的所 有权 , / 拥有股 东表决 也 1 权、 配股 权 。 股票 增值权不 能转让和用 于担保 、 偿还债 务等。


股权激 励制度 及其 法律性 质
( 股权激 励制度 一) 股 权激励 是指 上巾 公 司为激励 高管及其他 重 婴员 工勤 勉 尽 责地为公 司的 长期 发展服 务而 实施的 一 以公 司股 权 项 为标 的的奖励 方式 。公 司之所 以实施 这种 方式 并将 其制度 化, 其功f在 于能最人 化 的使 员工 自身利益 与公 司利益保 持 f j 致, 从而 能够改善 公 司治理 结构、增强公 司凝 聚 力 、软实 力 和市场竞争力 。 ( 二)股权激 励制 度的 法律 性质 股 权激励制 度对 于 单独 的公 司个体 来说是 一种 经营 管 理机 制, 但对 于广大 的上 市公 司群 体来说却 是一 项对 于提 高 公 司竞争力促进 资本 市场发 展有着重要 意义 的法律 制度 。 当 前 我 国关于 上市 公 司股 权激 励 的规 定主 要规 章和 规 定 有 : 《 上市公 司股权 激励 管理 办法 ( 行 )、《 试 》 股权 激励 相关事 项 备忘 录 1 、3 、《 、2 》 国有控 股上市公司 ( 内) 境 实施 股权激 励试行 办法》 《 、 国有控股 上市 公司 ( 境外) 实施股 权激 励试行 办法 》《 于规范 国有控 股上 市公司实施股权激 励制 度有关 、关 问题 的通知》等等 。从法 律 的视角看,这种法律 制度 的建立 完 善了我国当前 的市场 秩序法 律制度, 别是对 我 国资本市 特 场 的调控起到 了不可小觑 的作 用 。

股权激励与员工股权法律的分析研究与实际应用

股权激励与员工股权法律的分析研究与实际应用股权激励方案在当前企业发展中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尤其是随着现代企业管理理念的不断更新与创新,越来越多的公司选择通过股权激励来激发员工的积极性。

然而,股权激励并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福利”制度,它涉及的法律问题和实际应用问题,也往往让不少企业和员工感到困惑。

因此,对股权激励和员工股权的法律分析与实际应用展开深入的探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股权激励的基本概念与重要性1.1 股权激励的定义与分类股权激励,简单来说,就是企业通过授予员工一定的股权或期权,让员工与企业的发展利益直接捆绑,从而激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这不仅仅是为了吸引、保留人才,更是为了让员工成为公司的“主人”,享有公司未来发展带来的成果。

股权激励方式多种多样,主要包括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权等。

1.2 股权激励的核心目标股权激励最重要的目标是将员工的个人利益与企业的长期发展紧密相连。

通过股权激励,企业希望能够激发员工的创新意识与工作热情,推动企业的业绩增长。

尤其是对于一些高成长型的企业来说,股权激励往往是吸引优秀人才、保持员工忠诚度的重要手段。

特别是在科技型企业或初创企业中,股权激励成为了弥补薪酬不足、吸引人才的重要武器。

二、股权激励实施中的法律问题2.1 股权激励的法律框架股权激励并不是简单的员工福利,它在实际操作中涉及多个法律层面。

首先,股权激励计划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比如《公司法》、《证券法》和《劳动合同法》等。

股权激励方案的设计必须考虑到股东权利的保护,避免公司股东的利益受到损害。

其次,在股权激励计划的制定过程中,企业需要遵循合规的程序,确保其方案的透明度与合法性。

比如,公司需要召开股东大会,经过股东的批准,才可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此外,在股权激励实施后,企业还需要定期披露相关信息,确保投资者和员工的知情权。

2.2 合同与权利的明确性股权激励实施的过程中,法律问题最为复杂的一个方面就是员工股权的权利与义务的界定。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相关法律问题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相关法律问题我们曾于2023年7月就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法律问题撰写文章。

2023年2月26日,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联合印发《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财资[2023]4号,以下简称“4号文”),就规范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激励等问题进行细化规范,现结合“4号文”与我们近两年来的实务经验,对本文章进行补充、修订。

股权激励是指通过使被激励对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等获得公司的股权成为公司股东或者使被激励对象获得其他股权性权益,达到对被激励对象长期激励的一种激励方式。

中国证监会早在2005年即发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规范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行为。

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曾联合或分别针对中央企业、高科技企业、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发布过相关规定。

除前述外,截至目前,我国尚未有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明确的普遍适用的法规或规则。

虽然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尚无普遍适用的法规或规则,但实践中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不乏先例,与股权激励授予股份相关的纠纷案件也有发生(2023年富安娜股权激1/341/34励纠纷案,2023年雪莱特两大发起人股东股权纠纷案,2004年中关村在线与员工股权纠纷案等)。

中国证监会在2023年6月前基于对公司股权明晰的考虑,曾一直要求申报IPO的公司如存在股权激励计划则必须实施完毕或者终止该股权激励计划才能申报发行上市,此种局面至其2023年6月11日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23年修订)》后有所改变。

根据该规定第三十七条“发行人应披露正在执行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员工实行的股权激励(如员工持股计划、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与其他制度安排和执行情况”的规定,申请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存在股权激励是可以的,披露即可。

这一要求与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挂牌的相关要求相同。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员工股权激励问题研究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员工股权激励问题研究随着我国国有控股企业改革、上市和市场化的进程不断深入,企业员工股权激励制度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作为企业治理结构的一部分,员工股权激励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员工对企业的归属感,促进企业的稳定发展。

本文主要研究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员工股权激励问题。

1、股权激励范围狭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员工股权激励主要是通过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等手段实现。

但是,在绝大多数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中,员工股权激励只面向管理层和高管人员,而普通员工很难获得股权激励。

2、股权激励政策不够完善目前,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主要依靠《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规范。

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因为这些法律法规的条文还不够明确和具体,导致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政策也存在着不少问题,如激励权益计算方法不统一、股权激励期限过长等。

一些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在制定员工股权激励计划时,缺乏完备的制度设计和实施方案,不仅使得员工参与度较低,也不利于公司股东的利益最大化。

针对上述问题,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制定具体的对策: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中,应当积极推动股权激励计划的范围扩大,让更多的员工能够享受到股权激励。

从长远来看,股权激励计划的扩大不仅可以提升员工的积极性,还可以促进公司的稳定发展。

在制定股权激励政策时,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应该加强与股东关系的沟通,在政策规划、设立激励计划的层面上与股东达成共识,为员工提供更加合理的激励机制。

3、推动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应加强对员工股权激励计划的宣传和落实,同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如可行性评估和监控机制等,确保计划得以顺利实施。

此外,还可以采取股权激励平台的方式,将股东、管理层和员工之间的利益关系更好地协调起来,以实现共赢。

总之,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员工股权激励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旨在提高员工的归属感和企业的竞争力。

通过深入挖掘员工的激励机制,提高员工参与度,相信会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稳定发展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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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激励制度的法律问题内容提要:公司股权激励制度是用来解决公司股东与公司经营管理者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而设计的一项制度。

本文探讨了公司股权激励制度的法律本质、合同性质,股权激励的双方主体及范围,最后提出了股权激励滥用的防止极其措施。

关键词:股权激励、法律本质、主体、滥用的防止一、公司股权激励制度的产生及发展随着现代企业的发展,公司所有者与经营管理者逐渐分离已是大势所趋。

公司所有者即公司股东,逐渐淡出公司经营管理,转而聘用管理经验丰富、具有专业管理知识的职业经理人来管理企业。

根据委托—代理理论1,公司聘用职业经理人管理公司,在公司股东和公司管理者之间就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公司股东是委托人,职业经理人是受委托人,委托事项是公司经营管理。

既然公司股东与公司经营管理者是委托与受托关系,那么受托人完成委托事项,就应当按照完成情况和公司发展状况,取得相应的报酬。

在传统的公司薪酬模式中,公司经营管理者的报酬就是工资或年薪,比较固定。

虽然公司经营管理者的报酬,与公司经营业绩存在很大关系,但是,一般情况下,薪酬或1年薪都是股东或公司与经营管理者在双方合作之初就协商好,是相对固定的。

经营业绩好,经营管理者就会得到较多的奖金,经营业绩不好,奖金就会降低或者取消,达不到预期的经营目标,经营管理者甚至会遭到解聘。

但是,传统的工资或年薪制报酬存在两个问题,一是薪酬不能准确反映其业绩,也难以具体量化,或者量化后也不科学;二是年薪或者固定工资制度对经营管理者只有短期激励作用,无法将经营管理者的长期收益与公司的未来发展联系起来,从而起到长期的激励作用。

或者说,经营管理行为对企业长期发展的价值无法在短期薪酬体制中充分体现,公司经营管理者获得的报酬与其在管理过程中的具体管理决策行为之间并不产生直接关系。

公司经营管理者日常具体的管理行为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并不明显,一般情况下,这种管理行为更不会影响其报酬;二是在实际公司运作过程中,公司业绩的优劣是由经济形势、国家政策、市场变化、经营管理等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经营管理者的管理工作只是其中因素之一,所以,仅仅用企业业绩的优劣来评价公司经营管理者也是不科学,不准确的。

由此可见,公司经营管理者的报酬与其具体管理行为之间的这种关系,就可能降低公司经营管理者对于其具体经营管理行为对企业影响的关注度,导致管理行为的不审慎或随意性。

同时,在市场经济法治并不健全的情况下,商业贿赂等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违法行为大量存在。

公司经营管理者在日常经营管理中对公司事项具有决定权和处置权,这种管理权力的行使往往会受到管理者个人利益的影响。

因此,他们的具体管理和决策行为,可能并不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利益和股东利益。

在特殊情况下,公司经营管理者为了个人利益或者短期经营目标,可能会采取不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的措施,甚至有时可能会违背公司利益,采取不当行动,而损害公司根本利益。

这就是所谓代理中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2。

为了避免公司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分离带来的弊端,公司股东一方面想方设法加强对公司经营管理的监督,另一方面,也在积极寻找一种将公司发展利益与经营管理者利益紧密关联的薪酬方式。

股权激励制度应运而生。

股权激励制度兴起于20世纪50年代。

1952年,美国著名的辉瑞制药公司,为了规避美国当时高达92%的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而将股票期权计划引入企业员工的薪酬分配之中;同年,美国菲泽尔制药公司也面向全体员以股票期权的方式来支付薪酬。

当时,虽然引入股票期权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避个人所得税,但是,这种支付薪酬的做法对于企业管理却显示出一种独特的优势。

20世纪60年代,加利福尼亚硅谷的高技术知识性创业公司大范围采用股票期权。

一方面可以使使公司在创业初期有效地进行企业融资,节省现金支出,而且,也可以是员工和企业管理人员分享企业未来成长带来的丰厚回报,激发了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工作热情,同时也是一种留住人才的有效方式。

在20世纪70年代,欧洲各国,包括英国、法国、荷兰、瑞士等相继在公司法或其他法规中对股权激励制度进行了相应的立法。

比如法国在1970年的《商事公司法》中就规定了股票期权的实施办法。

股权激2励制度方兴未艾。

到了20世纪80年代,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管理难度的增加,以及管理知识的专业化水平越来越高,公司所有者逐渐退出公司管理,出现了职业经理人。

为了解决公司管理中的委托—代理问题,大量公司开始采用股权激励制度。

到1996年,美国约有2000家大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在美国《财富》500强公司中,有90%以上的公司推行股权激励计划。

3。

入二十一世纪,其发展情况。

二、股权激励制度的本质及股权激励合同股权激励是公司股东以公司股份或者参照股权收益的形式,对公司管理者或技术骨干等对公司具有重要贡献的公司内部人员给予的一种奖励性报酬。

股权激励制度的本质是公司股东给予经营管理者的一种附条件的报酬。

这种报酬获取的条件和价值大小与公司经营业绩直接相关。

公司股东一方面可以利用股权激励制度调动公司经营管理者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可以将公司长远发展与公司经营管理者的未来预期收入联系起来,从而有效避免公司经营管理者在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因其“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而损害公司长远发展利益。

对于股权激励合同的性质,有不同的说法。

有的认为是一种特殊的劳动合同关系,有的认为是附条件的赠与合同,有的认为是无对价或者部分对价的股权转让合同。

这些说法都有一定的合理性。

但是,股权激励合同到底是什么合同关系呢?股权激励合同的性质关系到调整股权激励合同纠纷适用法律的问题。

3作者,《公司股权激励制度的法律问题研究》,第9页要考察合同的性质,核心是看合同中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股权激励制度的主体及激励对象范围股权激励的主体是公司股东和公司经营管理者。

公司经营管理者是否包括董事会成员?解决这个问题,应该先看董事会的职能,和董事会在公司经营管理中的地位和实际发挥的作用。

我国《公司法》、第条规定了公司董事会的权力职权:董事会是股东会选举出来,作为股东代表对公司重大事项实施决策和管理功能。

虽然董事会的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经营管理层的业绩。

但是董事会作为股东代表,不宜作为股权激励的对象。

如果董事会成员作为股权激励对象,他既是股权激励的“裁判员”,对经营管理层的业绩进行评判和监督,同时又充当“运动员”,作为股权激励制度的受益者,自己的利益与股权激励密切相关。

这样必然造成监督制衡不利,损害公司利益。

当然,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一员也不例外。

独立董事还要对公司重大经营管理决策发表独立意见,对公司管理人员还有监督作用,这就需要独立董事与这些经营管理决策保持独立性,切断利益联系,否则,就有违设立独立董事的初衷,所以,独立董事更不能作为股权激励对象。

其次,董事会成员作为股权激励对象,容易造成股权激励制度的滥用,使股权激励在实施过程中失去监督,对公司造成损害,最终侵害全体股东利益,使股权激励制度的意义和价值不复存在。

在公司内部,获得股权激励的管理者,往往容易结成利益共同体,其行为更趋向于追逐共同利益。

获得股权激励的管理人员越多,在公司内部对其监督和制约就越少,就越容易造成股权激励制度的滥用。

公司监事会或者监事,作为公司监督机关,不直接参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宜作为股权激励的对象。

由此可见,作为股权激励的对象,一方应当是公司的所有者,即股东或者股东会;另一方是公司经营管理者。

随着科技的发展,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对于公司的发展也会产生举足轻重的作用,为了激励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的工作热情,使公司利益与核心技术人员的利益组成一个共同体,公司股权激励的范围逐渐扩展到公司核心技术人员。

这样公司股权激励对象范围,就是公司高管和核心技术人员。

当然,公司股权激励的对象范围不是一成不变的,但是,公司股权激励制度设立的初衷是为了激励对于公司发展有重要作用的公司内部员工,其范围不适宜过大,甚至是扩展到公司全体员工。

同时,基于公司治理需要,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均不得作为股权激励的对象。

在公司管理实践中,有些公司的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成员也获得激励股权,往往给公司管理造成非常重大的损失,值得警醒,有必要从制度上,禁止董事会成员及监事会成员作为股权激励对象,避免股权激励负面效应。

并且,禁止董事会成员作为股权激励对象的范围应该包括兼任董事会成员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如果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同时兼任董事会成员,也应当排除在股权激励范围之外。

根据人力资本学说4,劳动力作为一种资本,进入劳动力市场流通。

公司经营管理者利用其掌握的公司管理经验和知识,对公司实施管理活动,是以其人力资本参与公司管理。

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对公4司股份拥有所有权。

公司聘用经营管理者对公司进行管理,并以其公司股票或者虚拟股票的形式,对取得优良经营业绩的高层管理人员进行奖励,这也体现了劳动力的价值和管理在公司中的价值。

实施股权激励制度的意义在于实现了公司管理者的个人利益与公司长期发展利益的结合,科技和管理价值与公司价值的结合,公司剩余利益的控制权与索取权的结合。

具体说来,就是。

四、设立激励股权的“权源”、“权能”及国有公司股权激励的主体特殊性所谓“权源”是指权利来源,也就是权利设立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股权激励制度中授予经营管理者激励股权的合法性和正当性来自哪里呢?公司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当然拥有处置其财产的权利。

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公司股东处置其股份,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股权激励这种处置行为,是为了公司的长远发展,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这里重点要讨论的是公司能否作为股权激励制度中的权利授予者。

公司作为法人,具有民事行为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在市场经营活动或管理中,可以作为一方主体。

比如与其他法人或者自然人签订合同,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通过市场经营活动,满足社会发展需求,同时获得经济效益和自身的发展。

法人也可以作为劳动合同关系一方当事人,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对其员工实施管理,在劳动合同法的调整和约束下,雇佣劳动者,享有对其员工的管理权和劳动成果的占有权利,并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给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及其他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但是,公司能否与其经营管理者签订股权激励合同?公司作为法人,是拟制的主体,其行为损益最后的承担着是公司股东,当公司解散或者因其他事由终止其法人地位时,公司损益最后的承担着是公司股东。

公司对外承担有限责任,但股权激励制度是对公司股权的处置,股权激励合同虽然可以以公司作为主体,但是,实施股权激励的决策权,应来自于公司的所有者,来自于公司损益最终的承担者——股东会及其股东。

国有公司股权激励具有其特殊性。

一是,国有公司股东的特殊性。

二是,股权激励决策机构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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