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培训工作的通知
机关关于培训计划的通知

机关关于培训计划的通知为了更好地提高我们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增强我们的竞争力,公司决定开展一次全员培训计划。
此次培训计划旨在帮助每一位员工提高自身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以更好地适应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需求。
一、培训时间本次培训计划将持续十天,具体培训时间为2023年7月10日至7月19日。
培训时间为工作日,具体时间安排将在后期通知中公布。
二、培训地点培训地点安排在公司会议室和专门的培训场所。
具体地址将在后期通知中公布。
三、培训内容1. 专业技能培训将邀请行业专家和优秀员工进行各方面的专业技能培训,包括但不限于市场营销、财务管理、人力资源、技术开发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培训。
2. 综合素质提升安排心理素质、沟通技巧、团队合作、时间管理等方面的综合素质提升课程,帮助大家提高个人素质和团队协作能力。
3. 公司文化和价值观培训通过公司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讲解,让每一位员工更加深入地了解公司的发展战略、管理理念和企业文化,增强员工与公司的凝聚力。
四、培训安排本次培训计划根据公司各部门的具体情况和员工的需求,分为多个培训小组进行。
每个小组将按照培训内容和员工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分组,确保培训效果最大化。
具体的培训安排将由公司的培训部门负责人制定,并在后期通知中公布。
五、培训费用公司将承担本次培训计划的全部费用,包括培训材料、讲师费用、餐饮和住宿等费用。
员工在培训期间无需支出任何费用。
六、培训期间的安排在培训期间,公司将安排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培训期间的食宿安排、交通接送和日常管理等工作,以确保员工能够全身心投入到培训中,学有所获。
七、培训后的总结和反馈培训结束后,公司将组织开展培训成果汇报会,由每个小组的负责人总结培训成果和员工的反馈意见,以便公司能够更好地了解培训效果,为今后的培训计划提供参考和改进。
八、意见和建议为了确保本次培训能够顺利进行并取得良好的效果,公司鼓励每一位员工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如果您对本次培训计划有任何意见或建议,请在三天内向公司培训部门负责人提出,我们将认真考虑并及时调整培训计划。
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人核培发[1995]1号
![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人核培发[1995]1号](https://img.taocdn.com/s3/m/42bb37dbd4bbfd0a79563c1ec5da50e2524dd1c7.png)
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人核培发〔1995〕1号)《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颁布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已经在积极组织实施。
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一、关于1994年各级行政机关年度考核工作问题建立和推行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是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重要内容和具体步骤之一。
各地区,各部门凡尚未开展考核工作的,都要从1994年起,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的要求,在政府机关建立起正规的考核制度,认真实行。
1994年度未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实施年度考核的单位,不得兑现《考核暂行规定》的有关待遇。
二、关于建立年度考核工作审核备案制度问题为了保证年度考核工作的质量,加强对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的宏观管理,各级行政机关从1994年起要建立年度考核工作审核备案制度。
地方各部门的年度考核工作由同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审核备案。
国务院各部门的年度考核工作由人事部负责审核备案。
审核备案的方法是:年度考核基本结束时,各单位将考核工作总结和《年度考核工作审核备案登记表》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未经审核备案的,不能按照考核结果兑现有关待遇。
三、关于几类人员的考核问题(一)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在试用期间,应对其进行考核,但在年度考核时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情况只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二)转任的国家公务员,由其转任的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在年度考核中确定等次,其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人事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培训工作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培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9.11.04•【文号】人培干发[1989]5号•【施行日期】1989.11.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人事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培训工作的通知(1989年11月4日人培干发(1989)5号)为了提高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水平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自觉性,以更好地适应国家发展的需要,同时为逐步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开展培训创造条件,现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国家行政机关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导下,对工作人员有计划、有目的地组织培训,是人事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培训要坚持“两手抓”:一手抓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教育,一手抓业务培训。
培训工作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贯彻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体现培训和任用相结合的方针。
接受培训是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培训的质量与效果如何,直接影响着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和人员素质的提高。
各级人事部门,尤其是人事部门的领导同志,对培训工作的意义、作用及其地位,要有充分的认识和足够的重视。
二、把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教育放在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培训工作的首位,这对机关建设既具有战略意义,又具有现实意义。
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这是实现四个现代化的根本前提,要作为基本思想来教育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要把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列为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培训的一项必不可少的重要内容。
当前主要应当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本原理,包括邓小平同志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关于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理论,学习马列主义哲学、逻辑学以及国家学说,以指导政府管理工作,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08.06.27•【文号】中组发[2008]17号•【施行日期】2008.06.27•【效力等级】规定•【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的通知(中组发〔2008〕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现将《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08年6月27日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公务员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务员培训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务员队伍建设需要,按照职位职责要求和不同层次、不同类别公务员特点进行。
第三条公务员培训应当遵循理论联系实际、以人为本、全面发展、注重能力、学以致用、改革创新、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公务员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五条中共中央组织部主管全国公务员培训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协调全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
中央机关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公务员培训工作,指导本系统公务员业务培训。
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门主管本辖区公务员培训工作。
政府人事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协调本辖区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公务员培训工作。
第二章培训对象第六条公务员有接受培训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公务员培训的对象是全体公务员。
机关培训制度通知模板

通知根据我国政府机关工作需求,为了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综合能力,决定对全体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培训目的通过培训,使机关工作人员进一步了解和掌握相关政策法规,提高业务水平,增强服务意识,提升机关工作效能,以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服务。
二、培训对象全体机关工作人员(含试用期人员)。
三、培训内容1. 政策法规培训:包括国家和地方政策、法律法规、行政管理等方面知识。
2. 业务技能培训:包括岗位专业知识、公文写作、计算机操作、网络信息安全等方面技能。
3. 综合素质培训:包括沟通协调、团队协作、创新思维、心理健康等方面内容。
四、培训方式1. 集中培训:定期组织全体机关工作人员进行集中培训,邀请相关专家进行授课。
2. 分散培训: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自行组织本部门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3. 在线培训:利用网络平台,开展在线学习,满足工作人员个性化学习需求。
4. 实践锻炼:通过开展实地调研、挂职锻炼等方式,提高工作人员的实际操作能力。
五、培训时间集中培训时间: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第一周。
分散培训时间: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
在线培训时间:工作人员自行安排时间进行学习。
实践锻炼时间:根据具体安排进行。
六、培训组织及要求1.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培训工作,认真组织,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
2. 工作人员要积极参与培训,做好学习笔记,认真思考,主动交流。
3. 培训结束后,各部门要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及时反馈问题,不断完善培训体系。
4. 机关人事部门要做好培训档案管理,记录工作人员参训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
七、培训考核1. 集中培训:采用考试成绩、学习笔记、心得体会等方式进行考核。
2. 分散培训:由各部门负责人对工作人员的学习情况进行评估。
3. 在线培训:通过学习进度、在线测试等方式进行考核。
4. 实践锻炼:根据实践成果和表现进行考核。
八、培训经费培训经费从各部门业务经费中列支,确保培训工作正常开展。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规定(全文)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培养造就高素质专业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根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开展培训,适用本规定。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培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坚定理想信念宗旨为根本,以全面增强公共服务本领为重点,突出政治训练、政治历练,强化专业能力、专业精神,坚持政治统领、服务大局,坚持分类分级、全员覆盖,坚持精准效能、按需施训,坚持依法治教、从严管理,增强培训的系统性、持续性、针对性、有效性。
第四条坚持将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摆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最突出的位置,教育引导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完善培训内容体系,重点提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理想信念、思想觉悟、职业道德和综合素养。
管理人员培训,注重提高管理能力、专业水平和职业素养;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注重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创新创造创业能力;工勤技能人员培训,注重提高职业技能水平和实际操作能力。
加强对中青年骨干特别是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的培训。
第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分为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专项培训,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不同岗位特点,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接受培训的权利和义务,一般每年参加各类培训的累计时间不少于90学时或12天。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培训情况应当作为其考核的内容和岗位招聘、等级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章岗前培训第七条对事业单位新录用人员应当进行岗前培训,提高其适应本单位和岗位工作的能力。
对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岗前培训。
第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前培训内容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务员培训规定

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2008年6月27日颁布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公务员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务员培训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务员队伍建设需要,按照职位职责要求和不同层次、不同类别公务员特点进行。
第三条公务员培训应当遵循理论联系实际、以人为本、全面发展、注重能力、学以致用、改革创新、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公务员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五条中共中央组织部主管全国公务员培训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协调全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
中央机关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公务员培训工作,指导本系统公务员业务培训。
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门主管本辖区公务员培训工作。
政府人事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协调本辖区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公务员培训工作。
第二章培训对象第六条公务员有接受培训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公务员培训的对象是全体公务员。
机关根据公务员工作和职业发展需要安排公务员参加相应的培训。
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每5年应当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经厅局级以上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累计3个月以上的培训。
其他公务员参加脱产培训的时间一般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
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可以实行公务员培训学时学分制。
第八条公务员应当服从组织调训,遵守培训的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培训任务。
公务员参加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后,获得相应的培训结业证书。
第九条公务员按规定参加脱产培训期间,其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与在岗人员相同。
第十条法律法规对领导成员、后备领导人员和法官、检察官培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培训分类第十一条公务员培训分为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培训。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党政机关考试录用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34号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党政机关考试录用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34号](https://img.taocdn.com/s3/m/4fe27ea7f021dd36a32d7375a417866fb84ac08e.png)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党政机关考试录用工作的通知正文:----------------------------------------------------------------------------------------------------------------------------------------------------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党政机关考试录用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各级党政机关积极推行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考试录用制度,“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选人用人机制初步形成,一大批优秀青年人才被吸收到各级党政机关,党政机关干部队伍的结构进一步优化,整体素质不断提高,考试录用制度得到了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欢迎。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应看到,在一些地方和部门考试录用制度还没有得到认真落实,机关违规进人现象比较严重;考试的科学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考试的方式和内容有待改进。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党政机关考试录用工作,切实把好党政机关的“入口”关,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坚持考试录用制度,严禁违规进人各级党政机关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凡是补充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工作人员,一律采取公开考试和严格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择优录用。
各地要积极实行职位竞争考试,不再组织资格考试。
对部委所属高校和地方有关高校毕业生也要逐步实行职位竞争考试,取消资格考试。
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开免考“口子”。
因职位特殊不宜公开招考的,或者因专业特殊难以形成竞争的职位,需要简化考试内容和程序的,应当报经考试录用主管机关批准。
对具有高学历或高级职称的人员,各地各部门不得自行决定免考或者随意简化考试科目和程序。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发布单位】人事部
【发布文号】人培干发(1989)5号
【发布日期】1989-11-04
【生效日期】1989-11-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人事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培训工作的通知
(1989年11月4日人培干发(1989)5号)
为了提高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水平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自觉性,以更好地适应国家发展的需要,同时为逐步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开展培训创造条件,现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国家行政机关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导下,对工作人员有计划、有目的地组织培训,是人事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培训要坚持“两手抓”:一手抓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教育,一手抓业务培训。
培训工作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贯彻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体现培训和任用相结合的方针。
接受培训是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培训的质量与效果如何,直接影响着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和人员素质的提高。
各级人事部门,尤其是人事部门的领导同志,对培训工作的意义、作用及其地位,要有充分的认识和足够的重视。
二、把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教育放在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培训工作的首位,这对机关建设既具有战略意义,又具有现实意义。
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这是实现四个现代化的根本前提,要作为基本思想来教育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要把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列为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培训的一项必不可少的重要内容。
当前主要应当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本原理,包括邓小平同志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关于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理论,学习马列主义哲学、逻辑学以及国家学说,以指导政府管理工作,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
三、做好岗位培训工作,有利于在公务员制度实施后,与公务员培训工作相衔接。
要根据国家发展需要和人员现状,确定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岗位培训的标准和内容。
要组织学习政府管理科学化必须具备的理论、专业知识、管理技能和行为规范。
运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理论解决政府管理中的实际问题。
培训课程分为两大类。
一类为共修课,如国家行政
机关工作人员都应当学习掌握的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规、行政管理知识以及廉政
教育等。
另一类为专业课,可视具体工作性质,选择若干科目(如不同部门管理所需的不同
专业知识,以及机关公文写作、社会调查研究的理论与方法、电子计算机应用等管理技能)
开展培训。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一日后在接受岗位培训时学过的课程,
经考试合格,三年内在接受国家行政机关组织的其他培训时,该课程可申请免修。
岗位培训
既要从工作人员现有政治理论水平、业务水平和文化程度出发,又要考虑岗位对政治理论、
业务知识水平和文化程度的要求,有计划、有步骤,按不同层次、不同要求组织实施。
四、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可组织有关工作人员学习、研究公务员制度有关理论、法规和
专门知识,为将来实施公务员制度培训骨干。
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公务员制度是国家行政机关
人事制度的重大改革,是比较复杂的系统工程,需做大量准备工作和试点工作,并相应地做
好公务员制度有关理论、法规和专门知识的普及宣传工作。
五、为更好地把好国家行政机关补充工作人员的进人关,凡新录用的非领导职务的工作人员,还必须经过入门培训,做到先培训后任职。
培训成绩作为试用期考核的内容之一。
入门
培训可分脱产集中培训和业务实习两个阶段进行。
培训时间根据用人单位和被录用人员的实
际情况确定,一般不应少于一个月。
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工作人员,按照管理权限一般要先在人事部门指定的培训机构接受培训,
目前因工作急需,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先到职,一年内参加培训,但要向先培训后晋升的
方向发展。
跨单位,跨地区转换工作岗位,工作性质发生变化的工作人员,一般也应接受一定时间的培训,以达到拟转岗位工作的要求。
六、鉴于相当一些人员现有文化程度同国家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要求尚不适应,各地及
各部门应主要通过业余自学等途径,严格按照国家规定,逐步提高这些人员的文化水平。
为
支持经济和社会发展而开展的各种培训活动,各地及各部门可视实际需要组织,对专业证书
教育,必须从严,决不能放宽条件。
七、培训教材的编写,是培训工作的基本建设,在统一教材未编写出来以前,各地及各部
门可根据不同培训对象的需要,选用有关代用教材或参考书,并结合实际需要积极编写讲义,为教材编写打下良好的基础。
但是,现阶段未经人事部批准,不能随意编印供公务员培训用
的教材。
八、为逐步形成以行政学院为主体的,包括各类各级培训机构在内的培训网络,需做大量
认真细致的工作,院校建设必须坚定地贯彻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方针,在国家指导下稳妥
地进行。
国家行政学院和若干地方行政学院的建设,要适应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实施和培训工
作的需要。
根据目前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应尽可能利用相近类型的培
训机构组织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九、要逐步建立和健全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培训工作的考核制度。
这项考核制度主要包
含三项内容,一是建立和健全工作人员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考试考核制度,把个人
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成绩载入档案,并定期检查,使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学习
有制度保证;二是建立和健全业务培训考试考核制度,重视业务培训的累积效用,岗位培训
等各种形式的业务培训成绩要有记载;三是建立和健全对单位培训工作状况的考核制度,把
是否从时间和条件上保证培训,以及通过培训人员政治水平、业务水平是否提高,作为考核
单位工作的依据之一。
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指示的干部分类管理原则,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确定的管理权限内,认真组织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是各级人事部门的重要职责。
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
部门要结合本地及本部门实际情况,在组织、宣传、计划、财政等部门支持指导下,制订本
地及本部门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并请将培训计划报送人事部。
希望各级人事部
门切实加强领导,积极开展培训工作,确保培训质量,努力探索和总结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
员培训工作的好经验,好办法,使培训工作逐步走向科学化、制度化、正规化,为以后建立
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培训制度奠定良好基础。
上述意见,在实施中有何情况和反映,请告我部培训与人事司。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出师表
两汉: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
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
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
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