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医师多点执业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制度(试行)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制度(试行)
1、本院多点执行医师须具备主治医师以上职称,并在某一
方面有专长或影响,已在我院注册执业。
2、在我院执业的多点执业医师严格按注册执业范围进行
医疗活动,不得超范围执业。
3、在我院执业的多点执业医师原则上应在原执单位参加
年终考核合格。
4、在我院执业的多点执业医师应严格遵守我院的各项规
章制度,并参加我院的综合考核,考核以德、勤、能三方面综合评价,合格后方可在本院继续执业。
5、在我院执业的多点执业医师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不
在本院参加医疗活动,或因不可抗拒力不在本院执业者,应注销在本院执业地点。
6、在本院执业的多点执业医师实行绩效工资制,按协定分
配方法计算,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本院不负责提供各种社会保障。
7、按我院各项规章制度和奖惩措施,对我院发展做出重大
贡献的多点执业医师,与我院职工享有同等受奖权利。
禄劝中西医结合医院
2009年11月13日。
医师多点执业备案流程

医师多点执业备案流程一、背景介绍随着医疗服务需求的不断增加,医师多点执业成为了一种常见的现象。
多点执业是指医师在住所所在地以外的医疗机构或门诊部等场所同时开展医疗服务工作,旨在满足不同地区人们对医疗资源的需求。
为了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的管理措施,并对医师的多点执业进行备案管理。
二、备案条件1.具有医师执业资格证书;2.具有执业地及备案地管理单位同意;3.具有执业地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或协议单位,保证患者得到必要的医疗服务;4.执业地单位和备案单位之间建立了合作协议,明确双方权责;5.承担医疗损害责任保险。
三、备案申请流程2.填写备案申请表:详细填写备案申请表,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原执业地和备案地医疗机构信息、备案内容等;3.提交备案材料:将准备好的备案申请表和相关材料提交备案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5.现场核查:备案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对备案申请人的执业单位和备案单位进行现场核查,了解医疗机构情况和合作协议等;6.决定备案:备案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审核和现场核查结果,决定是否备案。
备案结果将以书面形式通知备案申请人。
四、备案后的管理与监督1.医师信息公示:备案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备案信息进行公示;2.定期报告备案情况:备案医师需按规定定期向备案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备案情况;3.监督检查:备案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备案医师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确保其依法规范执业;4.备案变更和注销:备案医师如需变更执业地点或终止备案,需向备案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5.惩处措施:备案医师如果违反备案管理规定,备案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惩处措施。
五、备案管理的意义和作用1.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行为,保证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2.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满足各地区患者对医疗服务的需求;3.便于监管部门对医师的执业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4.增强患者对医师多点执业的信任感和满意度,提高医疗服务的可及性和效率。
医师法新规2023多点执业

医师法新规2023多点执业
医师法新规2023多点执业是指,从2023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医师可以在不同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场所执业,即“一人多点执业”,但必须能够保证质量和安全。
为了确保多点执业的质量和安全,医师需要满足以下要求:
1. 具备执业注册医师资格;
2. 有一定的临床经验和业务水平;
3. 在原单位已经执业满两年,并且没有违反职业道德和纪律;
4. 所在单位同意其多点执业,并进行备案登记。
此外,医师在执业过程中,还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管理制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医师多点执业的解读

日前,卫生部发布《关于医师多点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对社会关注多时的医师多点执业问题给出了规范性要求。
《通知》明确了医师多点执业的定义,并将医师多点执业行为分为三类进行管理。
卫生部医政司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规范管理医师多点执业行为,有利于推动医务人员的合理流动,有利于促进不同医疗机构之间人才的纵向和横向交流,有利于患者就近就医。
但由于医师多点执业行为涉及医师执业管理和人事管理制度的重大调整,所以一直是卫生行政管理的一道难题。
这位人士表示,《通知》发出后,要挑选部分地区先行试点,然后在研究和探索的基础上逐步推开。
外出会诊不算多点执业《通知》明确指出,医师在两个以上医疗机构从事诊疗活动即为多点执业,多点执业不包括医师外出会诊。
解读:哪些情形应该纳入医师多点执业进行管理,是社会上长期以来的关注点和争议点之一。
《通知》首先明确了概念:将外出会诊之外的、所有在两个以上医疗机构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不论是组织上指派、对方医疗机构邀请,还是个人行为,都纳入多点执业管理的范畴。
外出会诊为什么不属于多点执业?医师多点执业要按照规定定时、定期进行,而医师外出会诊是应医疗机构邀请对特定病例进行诊疗的行为,具有随机性和临时性。
对医师外出会诊行为,要按照《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进行管理。
多点执业分三类管理《通知》指出,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政府指令。
医师执行卫生支农、支援社区和急救中心(站)、医疗机构对口支援等政府指令任务,只需由所在医疗机构批准。
第二类是医疗合作。
多个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横向或纵向医疗合作的,相关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经《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机关审核,并向其备案。
第三类是主动受聘。
医师受聘在两个以上医疗机构执业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增加注册的执业地点。
解读:目前医疗合作的类型有很多,有些是医疗机构间的纵向合作,如一些大型医疗机构和社区联合搞的医疗共同体,还有一些同级医院间的横向联合。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规定

厦中医〔2012〕18号厦门市中医院关于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规定的通知
各科室:
为规范我院医师多点执业行为,加强医师队伍管理,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同时兼顾到医疗人才资源的共享,结合本院情况,现特制定以下规定:
1、我院在职医师应将主要工作时间和精力放在本院,确保本院医疗业务的完成,不得申请多点执业。
2、多点执业的医师申请:现仍在医院上班且具有副高以上医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返聘专家。
3本院返聘医生需经医院同意后方可多点执业,同时需与多点执业的聘用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义务和医疗纠纷处理办法,确定工作性质、工作任务、工作时间等具体事项,并在医务科备案。
4、未经批准多点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的医师,违规者将按照《执业医师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5、医师依据有关规定调遣到其他医疗机构(如支农等)开展诊疗活动的,不属本管理范围。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二十三、厦中医〔2012〕19号厦门市中医院关于修订重大手术报告审批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
近几年,我院术科得到较大发展,为了确保重大手术安全和质量,加强我院重大手术管理,结合我院实际,现将我院《重大手术报告审批制度》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相关科室遵照执行。
附:《厦门市中医院重大手术报告审批制度》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医疗机构多点执业注册后的报备制度

医疗机构多点执业注册后的报备制度
多点执业是指医师在两个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定期执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规定,医师在二个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定期执业的,应当以一个医疗卫生机构为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以广东省为例,根据《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3号),广东省实行医师多点执业备案制度,符合执业注册条件的医师,均可申请多点执业,不受专业技术职称和工作年限限制。
医师跨执业地点增加执业机构,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增加注册(注明所在执业机构的名称)。
不同地区的报备制度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情况建议你咨询当地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医师多点执业申请所需提交材料

医师多点执业申请所需提交材料要申请医师多点执业,医生需要准备一系列的申请材料。
以下是常见的材料清单:1.执业许可证或医师资格证:申请人需要提供有效的执业许可证或医师资格证明,以证明其具备合法执业的资格。
2.职业责任险保单:医生需要购买职业责任险,并提供保单作为申请材料的一部分。
这是为了保障医生在执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医疗事故或纠纷。
3.申请书:医生需要书面提出多点执业的申请,明确申请的理由和目的,以及申请的医疗机构或地点。
4.执业机构的相关文件:医生需要提供执业机构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执业许可证、机构设置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证明等。
5.医疗机构合作协议:医生需与将开展多点执业的医疗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并提交该合作协议作为申请材料的一部分。
6.诊所设备清单:医生需要提供将用于多点执业的诊所的设备清单,以证明设备符合卫生标准,能够满足开展医疗服务的需求。
7.医生承诺书:医生需要提供一份承诺书,承诺严格按照法规、规章和执业规范开展医疗服务,保障患者的权益和安全。
8.专业技术资料和证明文件:医生需要提供相关的专业技术资料和证明文件,以证明自己具备相关的医疗技能和经验。
9.有关医疗机构的批准函、协议或备案文件:医生需要提供执业机构的相关批准函、协议或备案文件,以证明该机构具备合法资质,能够支持医生的多点执业。
以上所列材料仅为常见的申请材料清单,不同地区和医生的申请要求可能会有所不同。
医生在准备申请材料时,应仔细查阅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相关规定,确保自己满足相关的要求,并准备齐全的材料。
此外,医生还应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确保自己的多点执业行为合法、规范,不损害患者的利益和安全。
四川医师多点执业申请流程

四川医师多点执业申请流程一、背景介绍四川省作为中国人口众多的省份之一,医疗资源相对紧缺。
为了满足人民群众对医疗服务的需求,提高医疗资源的利用率,四川省出台了医师多点执业政策。
医师多点执业是指在主要工作单位以外,医师可以在其他医疗机构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地点提供医疗服务。
本文将介绍四川医师多点执业申请的详细流程。
二、申请资格1. 医师应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即通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
2. 医师需具备在主要工作单位从事临床医疗工作满3年的经历。
3. 医师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三、申请流程1. 准备材料医师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个人身份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簿等。
- 医师资格证书及执业证书复印件。
- 在主要工作单位工作满3年的证明材料,如劳动合同、工作证明、单位出具的工作经历证明等。
- 申请表格,可到所在地卫生局或医疗管理部门领取。
2. 填写申请表格医师需按照要求填写申请表格,并如实提供个人信息、工作经历等相关内容。
3. 提交申请材料医师将填写好的申请表格及相关材料提交到所在地卫生局或医疗管理部门。
同时,医师也可选择将申请材料通过邮寄等方式递交。
4. 材料审核卫生局或医疗管理部门将对医师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内容主要包括医师的资格证书、执业经历、职业道德等方面。
如发现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将通知医师补充或修改。
5. 审批结果通知经过审核后,卫生局或医疗管理部门将向医师发出审批结果通知。
如果申请通过,将会发放医师多点执业许可证,同时告知医师可以在哪些地点进行多点执业。
如果申请被拒绝,将告知医师申请被拒绝的原因。
6. 领取执业许可证医师在收到审批结果通知后,如申请通过,需持相关证明文件到卫生局或医疗管理部门领取医师多点执业许可证。
许可证是医师进行多点执业的重要凭证。
7. 开展多点执业医师在取得医师多点执业许可证后,可以按照执业范围和地点的要求,在规定的医疗机构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地点进行多点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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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医师合理流动,规范本市医师多点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促进医师多点执业工作健康有序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中国保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4〕86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师多点执业是指医师于有效注册期内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定期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职责负责本地区医师多点执业的注册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师多点执业实行分类管理
第一类:医师执行政府指令任务,如卫生支农、支援社区和急救中心(站)、医疗机构对口支援等,由所在医疗机构批准,无需办理医师多点执业注册手续。
第二类:多个医疗机构以整合医疗资源、方便患者就医和提高医疗技术水平为目的,开展横向或纵向医疗合作的,在签订医疗机构帮扶或托管协议、建立医疗集团或医疗联合体的医疗机构
间多点执业时,不需办理多点执业相关手续。
相关机构应签订合作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并报相应执业注册机关备案后,医师可以在开展医疗合作的其他医疗机构执业。
其中在公立医院担任院级领导职务的,除前述情形外一般不能从事其他形式的多点执业。
开展医疗合作的医疗机构包括医院、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部、诊所、医务室等。
第三类:医师受聘在两个以上医疗机构执业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增加注册的执业地点。
第五条下列情况不属于多点执业:
(一)对病人实施现场急救的;
(二)医师外出会诊按照《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医师参加慈善或公益性巡回医疗、义诊、突发事件或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参与实施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医师多点执业。
(四)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并备案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执业管理
第六条拟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向负责其第一执业地点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第七条医师申请多地点执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临床、口腔和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证书,且具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能够完成第一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的工作,并取得已注册医疗机构的书面同意;
(三)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多点执业工作;
(四)不担任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领导职务;
(五)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范围内;
(六)申请多点执业所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应当与第一执业地点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一致;经全科医师培训合格的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的,在执业类别不变情况下,可增加注册全科医学专业。
(七)医师定期考核合格。
第八条申请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重庆市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人医师定期考核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同意申请人在第二或第三执业地点执业的书面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六)申请人近期在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体检合格证明;
(七)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聘用协议或聘书原件及复印件;
(八)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第九条申请取消多点执业地点的医师应当到原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取消该执业地点,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重庆市医师取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条医师涉及到在第一执业医疗机构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变更的,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变更后其多点执业注册同时失效。
变更后需要继续开展多点执业的,申请人应当按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重新申请。
医师变更第二、第三执业地点,应先注销该执业地点,再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增加新的执业地点。
第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收到医师申请多点执业符合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合格的,应当在其《医师执业证书》“变更注册记录”栏目签署意见,加盖注册管理专用章,并进行执业注册网络数据更新。
第十二条多点执业注册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医师应当向负责新增执业地点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备案部门应在收到备案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登记,并在其《医师执业证书》“变更注册记录”栏目签署意见并加盖注册管理专用章。
第三章人事(劳动)管理和医疗责任
第十三条医师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明确人事(劳动)关系和权利义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与拟多点执业的其他医疗机构分别签订劳务协议,可通过补充保险或商业保险等方式提高医师的医疗、养老保障水平。
第十四条医师与执业的医疗机构在协议中应当约定执业期限、时间安排、工作任务、医疗责任、薪酬、相关保险等。
多点执业医师的薪酬,根据实际工作时间、工作量和工作业绩等因素,由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与医师协商确定。
其中,医师在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工作时间和工作量未达到全职医师要求的,不能领取全职薪酬。
第十五条医师多点执业过程中发生医疗损害或纠纷,应当由发生医疗损害或纠纷的当事医疗机构和医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其他非当事医疗机构均不承担相关的医疗损害或纠纷处
理责任。
医疗机构和医师应通过合同或协议明确发生医疗损害或纠纷时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及解决方法。
鼓励医疗机构和医师个人购买医疗责任保险等医疗执业保险,医师个人购买的医疗执业保险适用于任一执业地点。
第十六条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应当支持医师多点执业并完善内部管理。
医疗机构同意医师多点执业后,应当及时根据实际合理规定医师岗位职责,完善考核、奖励、处分、竞聘上岗等的具体管理办法,不因医师多点执业而影响其职称晋升、学术地位等。
多点执业医师应当根据合同或协议合理安排在各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执业时间,保证履行合同和协议,确保各执业地点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在特殊情况下,如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紧急医疗救治等,多点执业医师应当服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工作安排。
多点执业医师不得为谋取不当利益损害各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及患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有关书面协议,做好医师管理工作,规范医师执业行为,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十八条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依法执业,遵守《执业医师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按照核定的执业地点、
类别和范围开展诊疗活动。
第十九条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根据与相关医疗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协议,合理承担工作任务,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第二十条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不得担任第二或第三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不作为第二或第三执业医疗机构校验、技术和设备准入、诊疗科目设置和等级医院评审标准中的人员评价依据。
第二十一条多点执业医师应按照医师定期考核相关规定,接受各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定期考核。
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负责综合各其他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考核意见,归入医师定期考核档案。
第二十二条多点执业医师发生违法行为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做出行政处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其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
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为公立医院的医师,在其他医疗机构执业过程中出现违规违纪情形的,由当事医疗机构通报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由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进行处分。
多点执业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出现违反医疗机构内部规定情形的,由当事医疗机构依据本医疗机构相关规定和合同或协议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多点执业医师依法依规被处以暂停执业活动的,应当同时停止多点执业活动,并按规定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
第二十四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医师多点执业注册信息管理,发布医师需求信息,引导医师合理流动,不断完善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医师多点执业行为的指导、监管,对不按规定执行的医疗机构和医师及时予以纠正,对教育劝阻无效的,依法查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军队医师执业或非军队医师在军队医疗机构多点执业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5年12月31日起施行。
附件 1. 重庆市医师多点执业申请审核表
2.重庆市医师取消多点执业申请审核表
附件1
重庆市医师多点执业申请审核表
编号:
注:此表一式多份,分别由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及负责其医师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新增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及负责其医师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留存。
附件2
重庆市医师取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编号:
注:此表一式多份,分别由执业医疗机构、负责其医师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留存。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2015年12月30日印
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