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物权法的发展趋势及其对我国物权立法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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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心得体会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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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心得体会范文《物权法》是我国民事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物权利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学习和研究《物权法》的过程中,我不断体会到其对社会和个人的重要意义,下面我将根据个人的理解,就《物权法》的主要内容和实践应用进行分析和总结,以期对大家有所启发。

一、《物权法》的立法背景和重要性《物权法》作为我国民法典中的一部分,于200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它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物权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为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完善和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物权法》的重要性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它对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物权利益起着重要的作用。

《物权法》确立了我国物权制度的基本原则,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和行使物权的权益,为他们的经济活动提供了安全保障,保护了他们的合法财产权益。

其次,它推动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物权法》明确了物权的归属和保护范围,规范了各种物权关系的建立、变更和消灭,增强了市场主体对财产权益的信心,促进了投资和创业活动的开展,推动了市场经济的规范化和有序化发展。

最后,它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物权法》在制定过程中吸收了国内外物权法制的先进经验,以中国实际情况为基础,与我国其他法律规范相衔接,使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二、《物权法》的主要内容和理念《物权法》涵盖了物权的基本概念、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物权的取得和转让、物权的限制和保护等方面内容,体现了以保护人的物权利益为核心的法律理念。

1. 物权的基本概念和种类《物权法》明确了物权的基本概念,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财产的权利,并将其分为权证物权和非权证物权两种形式。

权证物权是指以权证为凭证的物权,如证券、存货等;非权证物权是指不以权证为凭证的物权,如房屋、土地等。

2.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物权法》规定了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的种类和内容。

2024年物权法心得体会

2024年物权法心得体会

2024年物权法心得体会物权法是指规定和调整人们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关系的法律。

2024年物权法在我国的实施,对于加强保护产权、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给法律实施者和社会公众带来了新的法律规范和责任。

首先,2024年物权法对个人的产权保护提供了更加明确的规定。

在旧有的物权法中,对于个人产权保护的规定相对简单,容易产生漏洞和纠纷。

而新的物权法对于个人的产权保护更加重视,明确规定了对不动产和动产的产权保护,如土地、建筑物、车辆等。

这样,个人在购买、使用和处置这些物品时,可以更有保障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同时,对于侵犯个人产权的行为也有更明确的惩罚规定,对于保护个人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2024年物权法对企业的产权保护提供了更加全面的保障。

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企业的产权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新的物权法对于企业的产权保护提供了更加全面的规定,包括对于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于企业的创新和发展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

此外,新的物权法还对于合同的履行和违约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增加了企业之间的合作和信任。

这些保护措施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再次,2024年物权法对于公共利益的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公共利益是指国家、社会或者集体的利益。

在过去的实践中,由于对于公共利益的认识不够清晰,容易出现个别人或企业为了自身利益而侵犯公共利益的情况。

新的物权法规定了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原则和措施,对于公共设施、环境保护、文化遗产等方面的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这样,将有力地维护了公共利益的权益,增加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此外,2024年物权法还对于不动产登记制度进行了完善和创新。

不动产登记是指对土地、建筑物等不动产进行的登记记录和归档的制度。

新的物权法对不动产登记制度提出了更加清晰和明确的规定,包括登记的期限、登记的范围等。

这样,不动产登记制度可以更好地记录和归档不动产的权益关系,避免了不动产交易中可能出现的纠纷和争议,保障了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物权法的变迁与物权保护

物权法的变迁与物权保护

物权法的变迁与物权保护在现代社会中,物权保护是构建社会秩序和发展经济的基础。

物权法的变迁对于保护私人财产权益和促进社会稳定与繁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历史演变、保护力度和未来趋势三个角度来探讨物权法的变迁与物权保护。

一、历史演变物权法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代社会。

在古代,物权法通常以土地所有权为核心,由统治者或土地贵族掌握。

然而,随着社会进步和法治观念的逐渐兴起,对于物权的保护逐渐受到重视。

近代物权法的演变主要体现在欧洲国家的法律体系中。

18世纪的法国大革命为物权保护奠定了基础。

法国大革命后,民法典的制定进一步确立了物权的法律地位。

由此,物权得以得到广泛保护,不再局限于贵族和富商。

20世纪以来,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律体系的完善,物权法进一步发展。

例如,美国的《统一商法典》和中国的《物权法》等法律文件中都对物权的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

这些法律不仅明确了私人财产权的范围和限制,还通过规定诉讼程序和法律救济等方式加强了物权保护的力度。

二、保护力度物权保护力度的提升反映了社会进步和法治观念的普及。

在过去,物权保护主要以实物保护为主。

然而,伴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繁荣,物权保护逐渐从实物层面扩展到法律层面。

现代物权法的保护力度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加强了私人财产权的保护力度。

现代法律规定了私人财产的界定、保护范围和限制条件。

这样一来,个人和企业的财产权益得到了明确的法律保护,加强了他们对财产的控制和支配权。

其次,加强了对第三方侵权行为的打击。

现代法律规定了对私人财产进行侵犯行为的惩罚措施,例如盗窃、侵占等。

这些规定可以有效地保护物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同时,现代物权法还注重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例如,在土地征用或强制购买等情况下,物权人可以获得合理的补偿和安置。

这既保护了个人财产权,也促进了城市建设和公共利益的发展。

三、未来趋势未来物权法的发展趋势将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虚拟财产的保护将成为一个重要课题。

试述物权法的发展趋势

试述物权法的发展趋势

试述物权法的发展趋势物权法是指规定财产权利和其它权益的法律规范。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对财产权益的关注日益增强,物权法也在不断发展演变。

下面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物权法的发展趋势进行论述。

一、加强保护财产权益的目标物权法的发展趋势是以加强保护财产权益为目标,这是因为财产权益的保护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础。

在物权法的发展过程中,会更加强调权利人的保护,使其享有明确、稳定和可行使的权利,同时要求权利人履行相应的义务。

此外,还会对权利的限制和自由进行平衡,以确保社会和公共利益得到合理的保护。

二、完善物权法的立法体系物权法的发展趋势还表现在完善物权法的立法体系上。

物权法的立法体系应当包含具有统一性和完备性的基本法律条文,同时还应该建立相关的补充和配套法规。

这样可以为物权法的适用提供法律依据,同时也方便其他法律制度对物权法的适用提供借鉴。

例如,在土地管理法、合同法和侵权法等法律中,应当明确规定与物权有关的内容,避免法律规定的重叠和冲突。

三、加强对物权行为的约束和规范物权法的发展趋势还包括加强对物权行为的约束和规范。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物权行为也越来越复杂多样化,因此需要采取措施对物权行为进行合理的约束和规范。

例如,在房地产交易中,可以规定必须通过合同的形式进行,且需要在法定程序下进行登记,以确保交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此外,还可以规定一些不正当的物权行为为无效或违法行为,以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四、注重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物权法的发展趋势还包括注重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资源分配的不平等性,一些弱势群体的财产权益容易受到侵害。

因此,物权法应当对这些弱势群体的权益给予特殊关注和保护。

例如,在赋予房地产开发商一定的权力的同时,也要对购房人的权益进行限制和保护,以避免权力滥用和操纵。

五、推动和应用信息技术与物权的融合物权法的发展趋势还表现在推动和应用信息技术与物权的融合上。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将电子数据和网络技术应用到物权法中,可以更好地实现物权的登记、交易和保护。

现代物权法的发展趋势及其对物权立法的启示

现代物权法的发展趋势及其对物权立法的启示

现代物权法的发展趋势及其对物权立法的启示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物权法也在不断变化和发展。

物权是指人们对某种物质上的财产权利,对于现代国家的法制构建和市场经济的发展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下面将从现代物权法的发展趋势和对物权立法的启示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现代物权法的发展趋势1.从依赖实物向依赖权利演进传统的物权法主要是以物为中心的,即认定人们对某个物质的所有权,没有考虑到人们在物权上的权利和义务,修补了这个短板后,现代物权法主张以权利为中心,比如租赁等,重视权利的性质,而非单纯关注物质上的所有权。

2.向多元化的物权关系发展现代物权法认为物权的本质是权利,而不是单纯的物质所有权,它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得到并实现,比如抵押、质押、赠与等多种方式产生的物权关系表明,非所有权物权以及限制性物权,如有限归属权、担保物权、租赁权等,以及民事信托、财产管理协议等新型物权关系已经成为了物权法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3.重视物权担保的效率为了促进经济发展,现代物权法侧重效率主义,注重发挥抵押、质押、留置等保障债权人权益的担保方式的作用,既强调发挥担保制度的保障作用,又承认当下财务担保方式的变革,逐渐适应市场对担保方式的多元化需求,这些都为共同繁荣的市场经济营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

二、现代物权法对物权立法的启示1.法律注重个人权利保护随着社会的发展趋势,法律应更注重个人的权利保护,为此,国家应借鉴现代物权法的法理思想,针对不同类型的权利,通过法定保障的方式,帮助个人行使权利,使物权的掌握能带来的财富价值最大化。

2.法律应多元化,适应社会需求的变化人与物的关系已经不仅仅局限于物质层面上,而是越来越关注法律和人际关系,因此我们需要一种更完备、细化的物权法,以适应现代社会各种变化和需求。

比如,担保物权的功能已逐渐被逆转担保所代替,可适时地修订相关的法律。

3.法律应发挥促进体系及其安排的作用随着家族财产及经营实体财产的逐步冻结、回弹、理财标准的提高等,财产管理、信托、基金、分配等受认可的财产处理方式已经成为家族企业管理及资产管理的重要方式,我们需要通过法律规定这些体系及其安排进行财产的管理,及时调整法律制度,发挥其优势,更好地满足社会对法律的要求。

从物权法发展趋势看我国物权法建设

从物权法发展趋势看我国物权法建设

安徽农学通报2023年09期病原菌·有害生物·动植物防护黑线姬鼠种群繁殖参数的季节及年龄变化规律杨高乾(播州区种植业发展服务中心,贵州播州563100)摘要黑线姬鼠是播州区农田害鼠的优势种群,研究其种群繁殖参数的季节及年龄变化规律,对于提高种群预报准确率和及时开展防控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本研究对贵州省播州区于2016—2022年采用夹捕法捕获的1040只黑线姬鼠种群繁殖参数的季节和年龄变化情况进行了统计分析,结果表明,种群性比平均为0.85,怀孕率平均为25.05%,胎仔数平均为5.90只,睾丸下降率平均为91.44%,繁殖指数平均为0.68。

年度间种群繁殖参数均有一定差异。

不同月份性比、平均胎仔数有一定变化,怀孕率、睾丸下降率、繁殖指数均在3—5月、9月、11月出现3个高峰期。

不同季节种群繁殖参数怀孕率、繁殖指数出现春季、秋季2个高峰期;不同年龄组种群繁殖参数年龄变化明显,种群性比幼年组最高,老年组最低,种群性比随着种群年龄的增长逐渐降低,其怀孕率、胎仔数、睾丸下降率和繁殖指数随着种群年龄的增长而增加,种群繁殖的主体是成年Ⅰ组、成年Ⅱ组和老年组。

关键词黑线姬鼠;繁殖参数;季节变化;年龄变化;播州区中图分类号S4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7731(2023)09-0123-05Seasonal and Age Variation of Reproductive Parameters of Apodemus agrarius PopulationYANG Gaoqian(Bozhou District Planting Industry Development Service Center,Bozhou Guizhou563100)Abstract Apodemus agrarius is the dominant population of farmland rodents in Bozhou District.It is of greatguiding significance to study the seasonal and age changes of its population reproductive parameters for improving the accuracy of population prediction and carrying out prevention and control work in time.The seasonal and age changes of reproductive parameters of1,040A.agrarius populations captured by trapping method from2016to2022in Bozhou District of Guizhou Province were statistically analyzed.The results showed that the average population sex ratio was 0.85,the average pregnancy rate was25.05%,the average litter size was5.90,the average testicular decline rate was 91.44%,and the average reproductive index was0.68.There are some differences in population reproductive parameters between years.The sex ratio and the average number of fetuses changed in different months,and the pregnancy rate, testicular decline rate and reproductive index all showed three peaks in March-May,September and November.The reproductive parameters of population in different seasons,pregnancy rate and reproductive index,appeared two peak periods in spring and autumn;the reproductive parameters of different age groups change obviously with age,and the population is the highest than that of the young group and the lowest in the old group.The population ratio gradually decreases with the increase of population age,and its pregnancy rate,litter size,testicular decline rate and reproductive index increase with the increase of population age.The main population reproduction groups are adult group I,adult group II and old group.Keywords Apodemus agrarius;reproductive parameters;seasonal variation;age change;Bozhou District黑线姬鼠(Apodemus agrarius)是贵州农区害鼠优势种,占贵州省农田害鼠的62.57%[1],也是播州区农区主要害鼠,占农田区害鼠数的86.12%[2]。

试论我国物权立法保护的发展与变化

试论我国物权立法保护的发展与变化

试论我国物权立法保护的发展与变化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也日益迅速地发展,在这种情况下,完善我国的法律保护是至关重要的。

其中,物权立法保护也是我们不可忽视的领域之一。

近年来,物权立法保护在我国的发展与变化呈现出了一些新的特点。

下面,我将从保护范围、权利限制、担保物权以及网络物权几个方面来谈谈我国物权立法保护的发展与变化。

保护范围:保护内容更加丰富,保护力度更加强劲在物权立法保护方面,最值得关注的是保护范围的变化。

在传统意义上,物权保护主要关注的是对土地、建筑物、机器设备等有形物的保护。

然而,在经济、科技发展的推动下,对物权保护范围的扩大也成为了必然发展趋势。

物权保护范围不再只是关注机器、设备等有形物的保护,同时还包括了知识产权、数字化的电子物权等方面。

这一方面体现了当前的社会现实,也反应出了我国的法律保护所需面对的新的挑战,同时也说明了我国物权立法保护的发展与变化呈现出了一个保护内容更加丰富、保护力度更加强劲的趋势。

权利限制:更加注重公共利益和追求和谐发展此外,在现实发展中,保护物权的相应制约也是不可忽视的。

我国物权立法保护的发展与变化既有保护权益的方面,也有权利限制的方面。

最新的《物权法》已经增加了对房屋、土地等有关修筑设施的规定,使得权利限制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

另外,在方方面面,物权立法也加强了对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保障,如对特定地区、特定环境、特定场所的限制。

这种制度安排体现出了我国法律在面对复杂情况时注重维护公共利益的态度,同时也表明了对于我国和谐发展的追求。

担保物权:完善相关制度在保障矿业、林业等行业和企业运作中,担保物权的制度应运而生。

担保物权制的出现旨在为企业提供更为安全的融资方式。

在《物权法》出台前,我国主要依靠抵押权的方式来开展融资,较为单一且不够灵活,发展缓慢。

担保物权的出现丰富了企业的融资方式,其制度更具有灵活性,保障更为全面。

网络物权:面临多方面挑战在网络化时代的背景下,网络物权成为了新的法律领域之一。

论物权法的现代化发展趋势(一)

论物权法的现代化发展趋势(一)

论物权法的现代化发展趋势(一)摘要]现代经济、科技的发展促使了物权法的现代化。

物权法的现代化发展趋势可以概括为:其一法律本位社会化,体现为所有权受限制、他物权优位化、物权的间接社会化;其二法律性质公法化,体现为涉及物权的公法规范增加、物权法与环境保护法的交叉等;其三法律关系扩张化,体现为物权关系构成的扩大化以及物权形态的新型化;其四法律界区模糊化,体现为债权物权化、物权债权化等;其五法律内容国际化;其六法律形式复杂化。

关键词]物权法现代化趋势法律乃特定社会经济生活条件的产物和反映,它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演变。

20世纪来,世界经济发生了显著的变化,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先后由近代自由竞争阶段进入现代垄断阶段,而包括中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也逐渐致力于本国经济的现代化。

经济现代化的进程,对各国固有的法律提出了新的挑战,传统法律正面临着一场现代化的革命。

民法作为“将经济关系直接翻译为法律原则”1]的法律部门,其现代化更成为经济现代化的基础和法律现代化的重心。

民法的现代化涉及到民法原则现代化、民法制度现代化、民法体系现代化、民法观念现代化诸方面2],其中,物权法的现代化是一个重要内容。

本文试结合西方物权法近一个世纪以来的演变3],对物权法的现代化发展趋势做些分析,以期为我国将来制订物权法提供参考。

一、法律本位社会化所谓物权法法律本位的社会化是指物权法的基本精神从传统的强调物权为排他的不受干涉、不受限制、完全由个人支配的权利,转变为强调物权是负有一定义务、受到社会公益限制并由国家法律进行干预的注重社会利用的权利。

现代物权法法律本位的社会化有着深刻的历史背景:首先,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以来,垄断组织在社会生活中的支配地位日益突出,资本主义上升时期为资产阶级宪法与法律所标榜的“(私人)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日益成为经济强者侵害经济弱者(劳动者、消费者等)的工具,这就需要国家出面对个人财产权进行一定的干预;其次,二战以后社会主义运动在世界各地蓬勃兴起,社会主义国家确立起公有制度,实行对国家所有权的特殊保护,一度使物权法法律本位的社会化达到了极致;最后,现代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和生产力的极大提高,迫切要求加速财产的流转和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这也促使财产从封闭的、私人的所有转向开放的、社会的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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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现代物权法的发展趋势可以概括为物权法编制的体系化、物权法本位的社会化、物权理念的价值化和物权种类的现代化四个主要方面。

这些发展趋势对于我国物权法的制定和物权制度、规则的设计,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我们应在贯彻坚持权利本位、兼顾社会公益,面向21世纪社会发展的需要、顺应物权法的现代发展趋势,立足本国实际、尊重中国国情的三个基本指导思想的前提下,妥为取舍,制定出适合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先进的物权法。

[关键词]物权法、物权制度、物权体系关于近现代物权法发展变迁的重要动向与趋势,学者有着多种概括总结,大致涉及物权的社会化、价值化、国际化,物权种类的增加,相邻关系之公法与私法双轨规范体系的形成,共有制度之调整,用益物权之消长,担保物权机能之强化与类型的细分,物权关系上的私法自治之扩张,物权法定主义之缓和,物权与债权之相对化等诸多方面。

[1]不同著述中的归纳概括,既有在宏观方面大致相同之处,也有在着重点和一些细节问题的判断上的差异。

笔者认为,物权法发展变迁的内容,既有立法原则的修正、物权体系的调整、具体制度与规范的完善,也有理论的重构及法律解释与适用方法的反省;现代物权法的发展趋势,从整体上看最为瞩目之处可以概括为物权法编制的体系化、本位的社会化与物权理念的价值化、种类的现代化四个方面。

研究、考察现代各国尤其是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物权法的完善过程及其发展趋势,对于我国的物权立法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拟对此谈些个人认识和建议,就教于方家。

一、物权法编制的体系化由于历史的洗礼、法学理论的发展和立法技术提升,近现代法上物权的体系日益完整、系统,物权法的编制愈益精密、严谨,此为公认之事实,亦为物权法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

物权法编制的体系化,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物权类型体系的形成。

罗马法时代,虽已有了诸多具体物权形式的规定,但未抽象出物权的概念,也未形成完整的物权体系;法国民法典时代,虽对各类具体物权的规定有了进一步的完善,但仍未梳理出物权的类型体系,物权与债权的区分也不明晰。

而到了德国民法典时代,情况大为改观,物权理论有了长足的发展,直接推进了立法的进步。

在德国民法上,抽象的物权概念得到确认,并基于对物的价值支配情况之不同而确立了物权的完整体系,即:对物的价值为全面支配的所有权,对物的使用价值为支配的用益物权,对物的交换价值为支配的变价权,[①]以及对物的事实支配状态的占有。

这一物权的类型体系,对德国法系乃至整个大陆法系国家的物权制度产生了至为重要的影响,现代的物权类型体系遂得以形成,此即: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及占有。

尽管各国法上对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具体类型规定有所差异,但上列物权的基本类型体系在各国法上都被直接规定或间接肯认。

迄今为止,可以说没有更科学、合理的物权类型划分来取代这一基本的物权类型体系。

其二,物权法独立成编的体制确立。

罗马法时代,诸法合体,没有独立的民法;法国民法典时代,民法虽独立于其他法律部门,但由其编制方法(罗马法之《法学阶梯》式)所决定,物权法也未独立成编,所谓物权法的完整体系主要表现为学者的概括。

在德国民法典中,于体系设计和立法技术上有了重大创新与突破,主要是设立民法总则编,然后于分则中将物权、债权、亲属、继承等民法各部分主要内容独立成编。

这一潘德克吞(即罗马法之《学说汇纂》)式法典编制方法,为世人所称道,谓为最精密、严谨之法典体系,并被广为承袭。

尽管有些国家由于法律观念、立法传统等方面的原因,对物权法的编制方法有别于德国法系,但对于物权法为民法典相对独立的部分并自成体系,无论在理论上还是立法上,均予承认。

不惟如此,各国立法在物权编的内容设计与结构编排上,也具有极大的相似性,如物权编的第一部分为物权通则,其后以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也有的立法将占有列于物权通则之后)的物权类型体系而设计各章节。

这一物权法编制体制的严谨、科学性,自不待言。

我国法律自近代以来,受大陆法影响甚大,已形成法制传统。

在我国民法典制定中,尽管因国情所决定,肯定会有异于他国的制度与内容之设计,但整体上仍应借鉴大陆法发展过程中既已形成的定制,此点不应动摇。

物权法部分的编制及其体系,在没有经过缜密论证的更佳方案的情况下,无必要打破既有传统(传统并不一定意味着“落后”),别出心裁地去标新立异,既不宜采用所有权与占有权并立的“二元物权体系”,更无必要舍弃大陆法编制的传统体例而另立所谓“财产法”体系。

二、物权法本位的社会化民法的本位因时代不同大致可分为三个时期,即:自罗马法至中世纪的“义务本位”时期;起始于16世纪,经17、18世纪的发展孕育,成熟于19世纪的“权利本位”时期;自20世纪以来的“社会本位”时期。

[2]民法物权制度的发展,也循此轨迹。

所有权绝对原则,为近代民法三大原则之一。

其在精神实质上,认为所有权先于国家而生,国家系为保护所有权而存在,所有权为神圣不可侵犯之权利,所有权之行使应不受任何限制。

此一原则发端于罗马法,在资产阶级革命初期又被发扬光大。

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第17条明确提出:“私有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任何人的这种权利都不得剥夺。

”其后的法国宪法沿袭这一思想,在《法国民法典》中更是得到了直接体现,该法典第544、545条中“任何人不得被强制转让其所有权”,规定:“所有权为对物完全按个人意愿使用及处分的权利”,尽管该两条款中还有关于“法律及规定所禁止的使用”以及“因公用并事前受公正补偿时”,“不在此限”的规定,渐露所有权应受法令限制之端倪,但其仍是以所有权绝对无限制为原则的。

因为当时法国人民久为专制政体所困,一旦革命推翻暴政,则一切典章制度,均以个人自由为最高理想,而所有权系个人充分实现其人格自由及保障资本主义自由竞争之发展所不可或缺的工具,故法律上应加以绝对的保护。

美国独立战争之后,也深感个人自由的可贵,因而其独立宣言、宪法及其他法律、司法判例等,均认为所有权是一种天赋之权利,予以绝对的保护。

盛行于18 世纪及19世纪之初的所有权绝对原则,适应了当时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对于保护个人的自由与利益、促进和保护自由竞争及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但随着资本主义的进一步发展,所有权绝对原则也日渐产生负面后果:所有权人得利用对所有物的直接、任意的支配而对无产者的人身为间接的支配,从而引发日益深重的社会矛盾;所有权为绝对的权利而不含任何义务,有悖于社会公益发展的需要;所有权人既有行使其权利的固有自由,也有不行使权利的自由,不适应物尽其用的效益原则,等等。

于是,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出发,对所有权的范围和行使予以一定限制并课以一定义务和负担的所有权社会化思想应运而生。

19世纪末以来,所有权社会化思想逐渐取代个人本位的所有权思想,物权法的本位也从所有权绝对的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转移,其所维护的利益之公共性特点日益彰显。

这主要表现在:其一,所有权效力范围的限制。

近代物权法上,土地所有权的范围“上穷碧落,下至黄泉”,土地之上下空间被视为土地所有权的自然延伸,土地所有权人对自己的土地,以地表为中心而有上下垂直的支配力,如《法国民法典》第552条第1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包括该土地上空和地下的所有权”。

现代物权法则普遍主张除于土地所有权的行使利益攸关之一定空间外,地表之上下不属于土地所有权的效力范围。

如法国1910年的矿业法规定地下矿藏为国家所有,1924年的航空法确认大气空间为公共财产。

《德国民法典》第905条虽沿袭旧制而规定“土地所有人的权利扩及于地面上的空间与地面下的地层”,但同时也限定:“所有人对于他人在地下或高空所为的干涉,无任何利益损害者不得禁止”。

《日本民法典》第207条则明确限定土地所有权的范围为“于法令限制的范围内,及于土地的上下”。

[②]这种限制,使得在土地之上空架设管线、通行航空器,在地下敷设管线、通行地铁、修建车库等垂直利用成为可能,空间权制度遂得以建立;而地下矿藏等归国家所有,则使得公共资源有了恰当的归属,经济发展所需要的资源供给有了充分的保障。

其二,物权行使方面的限制。

依所有权为绝对无限制的权利之观念,所有人可对其所有物为任意的使用、收益、处分,甚至可以滥用。

现代物权法上则因应社会情事变迁的需要,确立了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要求权利的行使不得以损害他人为目的,物权的绝对性受到应有的限制。

如《德国民法典》第 903条规定,“以不违反法律和第三人的权利为限,物的所有人得随意处分其物,并排除他人的干涉”。

其三,所有权的法定负担的设定。

自 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第153条第3项确立“所有权负有义务,其行使应同时有益于公共福祉”原则以来,为公益目的的国家征收、征用和行政管理、环境保护方面的要求、物的闲置浪费方面的限制、不动产相邻关系的负担等制度不断完善,物权法的公共性色彩日益增强。

应当说明的是,物权的社会化仅是对个人本位、权利本位的调整与矫正,并不意味着弱化私有财产权或对个人权利的否定,更非义务本位法制的复活,其实质在于匡正19世纪时立法过分强调个人权利而忽视社会利益之偏颇,谋求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协调发展。

为避免矫枉过正,新近之立法与学说,遂强调在坚持权利本位的基础上兼顾社会利益,贯彻个人利益与社会公益协调发展的权利思想。

[3]适应这一发展趋势,我国宪法和民法中均规定了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并体现了个人利益与社会公益协调发展的权利观念,而物权法中应将这一重要原则和观念贯彻到实处。

例如,应在考虑我国国情和需要而对所有权依主体的不同而进行类型划分的同时,坚持各类所有权平等保护的原则;[4]对因公益而征收、征用私人财产的条件、程序及补偿等作出明确规定,妥善协调私人利益与社会公益之间的关系;对各类土地使用权应设空间范围的限制,将其限定于地表和行使权利所及的“必要空间范围”之内,以便为空间权制度的发展创造必要的条件,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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