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职工体检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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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从业人员职业健康体检管理制度

煤矿从业人员职业健康体检管理制度

煤矿从业人员职业健康体检管理制度一、背景煤矿是我国重要的能源资源,但由于其特殊的工作环境和作业条件,煤矿从业人员容易受到职业危害的影响,对于保障煤矿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至关重要。

为了确保煤矿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并减少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制定和实施煤矿从业人员职业健康体检管理制度十分必要。

二、目的本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煤矿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体检管理工作,确保体检的全面、科学、规范进行,为煤矿从业人员提供有效的健康防护措施,并及时发现和处理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和潜在健康风险。

三、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煤矿企业和煤矿从业人员,包括煤矿企业的各级管理人员、生产作业人员以及其他与煤矿生产直接相关的从业人员。

四、职业健康体检管理流程4.1 体检计划制定煤矿企业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每年的职业健康体检计划。

体检计划应当包括体检项目、体检时间、体检人员名单等内容,并在体检前至少15天向参检人员公示。

4.2 体检机构选择煤矿企业应选择具备资质、技术力量雄厚的职业健康体检机构进行体检工作。

体检机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能够提供全面、专业的体检服务。

4.3 体检预约和通知在体检计划公示后,煤矿企业应当及时与参检人员预约体检时间,并书面通知参检人员体检的时间、地点和注意事项等信息。

4.4 体检实施在体检当天,参检人员应按照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前往体检机构进行体检。

体检项目应包括常规体检项目和职业健康监护项目,并根据参检人员的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补充检查。

4.5 体检结果分析与处理体检机构应当对参检人员的体检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并出具体检报告。

对于存在职业病和潜在健康风险的人员,体检机构应当及时将结果通知煤矿企业,并提供相应的防护和治疗建议。

4.6 体检档案管理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参检人员的体检档案管理制度,保障档案的安全、完整和保密性。

体检档案应包括体检结果、防护和治疗建议等内容,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保存和管理。

煤矿职业病防治及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煤矿职业病防治及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煤矿职业病防治及职业健康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遵守国家有关职业卫生安全的法律法规,确保员工的职业健康,提高生产效益,本制度订立。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的全部员工。

第三条本制度的基本原则是防备为主,综合整治,确保人员的职业健康和安全。

第二章员工的健康管理第四条我公司将建立健全员工健康档案,记录员工的个人认真信息、体检结果、职业病防治情况等。

第五条员工入职时应进行入职体检,体检结果由公司医疗机构进行审核,并依照规定建立员工健康档案。

第六条员工在岗期间,每年应进行一次全面体检,体检结果由公司医疗机构进行审核,并更新员工健康档案。

第七条员工的职业健康档案应依照保密原则进行保管,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向外泄露。

员工工作期间如显现职业病症状,应立刻向上级汇报,并前往公司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和诊治。

第三章职业病防治措施第九条我公司将建立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和任务。

第十条我公司将进行职业病危害的评估,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保障员工的职业健康。

第十一条我公司将加强对工作环境的监测,定期检测空气质量、粉尘浓度等指标,确保工作环境符合相关标准。

第十二条我公司要求全部员工必需严格遵守各项职业病防治规定和操作规程,做到防控职业病的责任落实到位。

第十三条对于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员工有权向公司相关部门进行反映和投诉,公司将及时处理并做出回应。

第四章职业健康教育和培训第十四条我公司将定期对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职业健康意识和防护本领。

第十五条员工入职时,必需接受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培训,并通过考核后方可上岗。

我公司将通过多种形式,如宣传料子、讲座、培训班等方式,向员工转达职业病防治知识。

第十七条我公司将开展职业健康意识提升活动,组织员工参加职业健康体验活动,加强员工对职业健康的认得和重视。

第五章惩罚与嘉奖第十八条对于违反职业病防治规定的员工,依照公司的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惩罚。

第十九条对于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作出杰出贡献的员工,公司将予以适当的嘉奖和表扬。

煤矿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煤矿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煤矿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煤矿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是针对煤矿工人职业健康状况而制定的一套管理制度。

煤矿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业,工人在生产过程中暴露在大量有害物质和高风险环境中,容易患上各种职业病。

为了保障煤矿工人的职业健康和安全,建立健全煤矿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是非常重要的。

煤矿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最重要的目标是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和传播。

首先,煤矿企业应该建立健康档案,对每一个工人进行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存档。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体检,以及定期的职业健康检查,如肺功能检查、胸透等。

对于高风险岗位的工人,应每月进行一次身体检查,以便及时发现和控制疾病的发展。

此外,煤矿企业还应确保工人接受必要的职业健康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对职业病危害的认识和防范意识。

煤矿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还应明确工人与企业之间的责任和义务。

企业应提供合适的劳动保护用品,如呼吸防护器、防护眼镜等,确保工人的安全防护措施到位。

同时,企业还要加强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确保工作环境的安全与健康。

工人也应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正确使用和保护劳动保护用品,不擅自改变工作方式和环境,以保障自身的职业健康。

此外,煤矿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还要求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机构的运行机制。

每个煤矿企业都应配备职业病防治医疗机构和专业人员,并加强与当地职业病防治中心的协作与合作,共同开展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职业病防治医疗机构应定期进行疾病调查和病源控制,对疑似职业病患者进行追踪和治疗。

并将治疗效果进行好的总结和经验分享,为其他煤矿企业提供借鉴和参考。

煤矿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的实施将有助于提高煤矿工人的职业健康水平和工作环境。

通过对职业病的预防和控制,减少工人职业健康问题的发生,提高他们的工作效率和生产质量。

此外,煤矿企业还应注重工人的心理健康,建立健全的心理辅导机制,关心工人的工作和生活,减少工人的心理负担,为他们创造一个和谐稳定的工作环境。

总之,煤矿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的出台对于保障煤矿工人的职业健康和安全非常重要。

煤矿从业人员职业健康体检管理制度

煤矿从业人员职业健康体检管理制度

煤矿从业人员职业健康体检管理制度前言煤矿是高危行业,从事煤矿工作的从业人员面临着诸多健康危害因素,包括矽肺病、职业性耳聋、尘肺病、职业性皮肤病等,这些健康风险对他们的身体健康产生了一定的威胁。

为了保护煤矿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各级煤矿管理部门和企业应建立和严格执行职业健康体检管理制度。

一、职业健康体检的基本要求1.职业健康体检应针对特种作业人员、现场作业人员、劳动密集型人员等重点人群;2.职业健康体检应包括上岗前、日常体检和离岗后的复检;3.职业健康体检应由具备相关职业健康检查资格的医院或专业医疗机构进行;4.职业健康体检应实行健康档案管理,对从业人员的健康状态及其与职业健康因素关系进行跟踪分析。

二、职业健康体检的具体内容1.职业病尘肺病、化学中毒、职业性皮肤病等大宗疾病的筛查和诊断;2.眼科、耳鼻喉科、心理卫生、麻醉、内科、外科、妇产科、口腔科、放射诊断等常规科室的检查;3.职业健康因素接触时间与浓度、职业健康监测结果等的记录及查询;4.筛查工作污染源,有针对性地展开防治和治疗工作。

三、职业健康体检的周期职业健康检查的周期根据行业特点和职业病的发生规律,建议开展的频次不低于下述要求:1.职业病高发企业和高危作业岗位(如井下作业、化学药剂接触等),应每年进行一次职业健康体检;2.满足职业病检查配置条件的企业,如企业在井下工作的职工达100人以上,应每年开展一次职业健康体检;3.对于其他行业,职业健康检查应在3-5年之间进行一次。

四、职业健康体检的费用职业健康体检费用由企业承担,费用从成本中列支,并要求企业将职业健康体检费用作为必要的企业费用,计入企业平均成本。

五、职业健康体检结果的处理1.职业健康体检结果应由检查医生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不同程度健康评价,评价结果应告知被检查人员本人,并由检查医生向相关部门提出合理的结果分析和建议,谨防虚假报告等现象的发生。

2.对于检出职业病的人员,应及时落实“三同时”要求,即:及时告诉当事人患病情况,告诉所在单位,并告诉当地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并为其提供相应的救济措施。

煤矿入井检身制度范文(3篇)

煤矿入井检身制度范文(3篇)

煤矿入井检身制度范文一、制度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煤矿工人入井前的检身工作的管理,确保工人的安全与健康,防止事故的发生,保障生产的顺利进行。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煤矿工人进入井下作业之前进行的检身工作。

三、责任与义务1. 煤矿管理部门的责任:a. 确保制度的严格执行,督促并指导现场工作人员履行检身程序。

b. 提供足够的必要设备和工具,并保证其良好的工作状态。

c. 组织培训,确保现场工作人员了解并掌握检身程序的操作要点。

2. 现场工作人员的责任:a. 严格按照检身程序的要求进行操作,确保工人的安全与健康。

b. 及时发现并记录工人的健康问题或异常情况,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c. 在确保工作安全的前提下,积极配合工人进行检身。

四、检身流程1. 工人的自检a. 工人在进入井下作业之前,应自行对自己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检查。

如发现有不适或异常情况,应立即向上级报告并暂停参与作业。

b. 工人应自觉遵守相关安全要求,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并注意保暖防寒。

2. 班组长的检查a. 班组长应对所属班组成员进行检查,确认其身体状况良好,并记录在册。

b. 如发现有异常情况或问题,应立即向上级报告,并组织相应人员对工人进行进一步的检查。

3. 检身台的使用a. 工人在进入井下作业之前,应前往检身台进行全面的检身工作。

b. 工人应穿戴适当的防护装备,并佩戴好安全帽。

c. 检身台应有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确保其工作状态良好。

d. 工人应主动配合进行检身,如有不适或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工作人员报告。

4. 检身台的维护a. 检身台应定期进行保养与维护,保证其工作正常,准确可靠。

b. 定期对检身设备进行检修,并记录维修情况。

五、违反制度的处理1. 对于故意违反本制度的人员,将依据其违规行为的严重性进行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扣工资、停工整顿等。

2. 对于因违反本制度而造成事故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制度的宣传与培训1. 煤矿管理部门应制定相应的宣传计划,定期进行检身制度的宣传教育工作,确保工人了解并遵守该制度。

煤矿从业人员职业健康体检管理制度

煤矿从业人员职业健康体检管理制度

煤矿从业人员职业健康体检管理制度一、背景煤矿从业人员职业健康体检管理制度是指以保障煤矿从业人员身体健康和安全为目的,规范和监督体检项目及操作流程,保障体检数据和保密,防止职业病及事故的发生和扩大的一项制度。

煤矿从业人员职业健康体检管理制度是企业首要的保障煤矿从业人员身体健康和安全的体制,是国家的一项政策性,管理性的制度。

因此,规范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推动企业工作人员的规范化、规范化的进展,是维护企业根本利益,保障煤矿从业人员职业健康和安全的必要措施。

二、重要内容1.体检机构的选择企业应当选择具有合法资质、权威性、专业性、隐私性和保密性的职业健康体检机构进行体检。

2.体检人员的范围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和企业订立的体检标准,对正式、劳务派遣、合同工等在职员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尤其是矿井工人、井下救助人员等岗位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体检,发觉职业病疑似病例转诊医院进行诊治,保证体检数据的精准性和操作的规范化、精细化。

3.体检项目的要求依照《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企业实际情况,订立符合本企业实在岗位的职业健康体检项目和标准,进行有序、规范、全面的体检,分析评估员工工作的健康情形,有针对性的提出科学性、合理性、有效性的职业健康保护措施。

同时,记录完善体检数据,为科研、信息管理、评价评估等工作供给依据。

4.体检数据的保密要求企业应将煤矿从业人员职业健康体检项目、体检结果及相关资料予以保密。

在资料保护措施方面,体检机构应当加强资料保护措施,对体检结果和数据予以严格保密,避开信息泄露。

5.渐渐完善职业病防治措施企业应重视职业病防治和工作环境管理,通过对职业病原因的讨论和相关技术手段的应用,渐渐把握和改善工作环境卫生和安全情形,削减或除去职业病危害,同时加强职业卫生宣扬和健康教育,提高煤矿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意识,加强职业健康保护本领。

三、实施计划企业应订立好职业健康管理体系及实施计划,明确制度执行人员,分工合理,以确保制度顺当实施。

煤矿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

煤矿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

煤矿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职业卫生管理,保障煤矿从业人员的健康和安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煤矿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适用于煤矿及其相关单位的从业人员,包括煤矿生产人员、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等。

第三条煤矿职业卫生管理的宗旨是预防职业病,改善工作环境,提高从业人员的健康水平。

第四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切实保障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煤矿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第五条煤矿应当设立专门的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

第六条煤矿职业卫生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制定职业卫生管理规程、开展职业病危害评价、定期检查职业卫生状况、推广职业卫生知识等。

第七条煤矿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升其职业卫生管理能力。

第八条煤矿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与相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合作机制,共同推动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三章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第九条煤矿应当定期组织职业卫生监测,确保工作场所的环境和空气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第十条煤矿应当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估和体检,并及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十一条煤矿应当开展职业卫生知识宣传,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卫生意识,避免职业病危害。

第四章职业卫生风险管理第十二条煤矿应当制定职业卫生风险评估和管控方案,明确职业病危害的来源和可能造成的危害。

第十三条煤矿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减少职业病危害的发生,确保从业人员的健康和安全。

第十四条煤矿应当定期对职业病危害源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处理潜在的危险。

第五章职业卫生应急管理第十五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应急预案,对可能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件进行预警和处理。

第十六条煤矿应当定期组织职业卫生应急演练,提高从业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确保应急事件的及时处置。

煤矿从业人员职业健康体检管理制度

煤矿从业人员职业健康体检管理制度

煤矿从业人员职业健康体检管理制度1.办公室负责本单位职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疗管理工作。

制定职业健康监护方案并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性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

办公室负责监督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开展并对相关部门和人员实施奖罚。

2.必须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23号令〕的规定的周期和范围,对作业场所有害作业职工进行健康体检。

〔1〕要与依法取得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签定健康检查委托协议,由委托单位定期对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2〕必须对可能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包括民工〕进行上岗前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建档保存。

〔3〕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对在岗职工进行不定期健康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建档保存。

〔4〕工人因各种原因脱离原有害作业时必须进行离岗时健康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建档保存。

〔5〕不得以常规体检代替职业健康检查。

3.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职业禁忌症者,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及时处理。

〔1〕对上岗前健康检查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职业禁忌症患者时,不得因任何原因,安排其从事所禁忌的劳动。

〔2〕在岗期间定期健康体检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职业禁忌症患者时,要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

〔3〕要对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4.健康检查结果表要实施告知和保密制度。

〔1〕健康检查结果要及时,如实地告知被检查者本人。

〔2〕健康检查结果要实施保密制度,不可将本人的检查情况随意泄漏给其他人员。

5.健康检查和职业病损害诊疗费用应列入职业卫生专项经费中,纳入单位或工程本钱中,实施专款专用。

〔1〕健康检查和职业病损害诊疗费用由办公室每年制定费用方案。

报单位领导审批后,列入本单位年度经费预算中,实施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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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职工体检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规范职工体检流程的统一管理,加强疾病的预防和控制,保障广大职工的身体健康,特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正式在册职工。

3、职责
3.1人力资源科为职工体检的具体管理和实施部门,负责体检工作的安排、医院的选择、申报体验手续、交纳相关费用等,并负责职工体检报告管理等具体工作。

3.2人力资源负责根据体验报告做出职工是否录用或调岗建议。

3.3矿属各单位应积极配合人力资源科体检管理工作的安排。

4、实施细则
4.1体检项目及地点
4.1.1体检管理工作包括在职人员健康体检、特殊工种健康检查和其他岗位职工年度常规体检管理工作。

4.1.2职工体检必须到矿指定的医院或指定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否则体检结果视为无效并且不予报销体检费用。

4.2体检人员范围
4.2.1 每年为井下职工、技师、高级技师进行一次健康查体。

4.2.2 每年为40岁(含)以上地面职工进行一次健康查体。

4.2.3 每年为中级职称、副科级以上人员进行一次健康查体。

4.2.4 每年为40岁(含)以上地面职工进行一次健康查体。

4.2.5 每年为特殊工种人员进行一次健康查体。

4.3.查体时间的规定
年度体检工作安排在每年8-9月。

4.4体检程序
4.4.1申请。

依照《济宁二号煤矿集体合同》确定查体人员范围制定查体人员名单,由部门主管签字并主管领导同意、交矿领导批准。

4.4.2通知。

申请经矿领导批准同意后执行,由人力资源科指定专人统一安排体检时间、地点并通知相关单位需注意事项,以免影响体检结果的准确性。

4.4.3体检。

体检人员严格按照《职工健康查体时间安排表》参加体检,服从医务人员指挥安排,严禁起哄、喧闹等。

4.4.4体检费用和体检结果处理
(1)凡是由单位统一安排的体检,费用由单位统一支付,个人不需要承担。

(2)未经过申请程序,或自行在非指定医院接受的各类健康体检,其费用由职工个人承担。

(3)职工返岗前需自费到医院进行体检,并将体检报告交至人力资源科。

4.5档案管理
4.5.1 人力资源科负责妥善保存员工健康档案,不得丢失。

4.5.2 人力资源科应为职工健康信息的保密负责,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其他员工健康信息。

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查阅、探问其他职工健康信息。

4.5.3 一旦发生职工健康档案丢失,由档案管理员负责,并按本制度规定给予处罚。

4.5.4 职工离职后,健康档案的保存期限为2年。

职工离职2年后,由档案管理员统一销毁,不得随意作为废品销售或丢弃。

否则按本制度规定给予处罚。

4.6监督检查与奖惩
4.6.1 根据年度健康工作考评情况,组织评选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并对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或奖励。

4.6.2对违反本细则造成职工健康损害的有关责任单位、人员,视情节进行处理。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科负责解释、修改和补充,经矿领导批准后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济宁二号煤矿人力资源科
2016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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