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四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改进我市建设领域“四新”技术管理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改进我市建设领域“四新”技术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2.21•【字号】津建科[2014]91号•【施行日期】2014.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关于进一步改进我市建设领域“四新”技术管理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改进建设领域“四新”技术管理工作,提高工作办事效率,更好地为企业服务,促进“四新”技术健康有序发展,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
依据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进一步改进我市建设领域“四新”技术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简化工作流程。
将我市建设领域“四新”技术评估论证与工程建设企业标准备案审查两个环节合并,统一进行评估审查;二、压缩评估周期。
天津市建设科技信息中心(“四新”技术窗口)直接受理“四新”技术申报,由目前15个工作日压缩为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工作(不含公示期及“四新”技术自身修改时间);三、凡申请我市建设领域“四新”技术的外埠技术拥有单位,须填报《天津市建设领域“四新”技术外埠申报单位整体情况评价意见表》(后附),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对该技术在当地应用情况给予评价。
四、我委对通过“四新”技术评估与相应的工程建设企业标准备案评审的“四新”技术,在发放“四新”技术证书的同时,予以企业标准备案,且有效期一致。
五、凡我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包括了我委已颁发的“四新”技术证书和相应的工程建设企业标准内容时,原“四新”技术证书及其工程建设企业标准同时废止;且不再受理此类“四新”技术申报。
六、工程应用“四新”技术前,该“四新”技术获证单位均须填报“天津市建设领域“四新”技术工程应用情况信息表”(信息表可从天津建设网下载),并报送至“四新”技术窗口。
确无工程应用的,可填写“无项目应用”信息,且每季度上报一次。
天津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中推广应用、限制和禁止使用技术和产品目录(2011年本)

JC/T641-2008 JC/T698-1998 GB11968-2006
16 建
17 筑
18 材
19
料 产
20 品
墙体材料 板类
粉煤灰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 泡沫混凝土砌块 建筑隔墙用保温条板 蒸压加气混凝土板 墙体保温用膨胀聚苯乙烯板胶粘剂
JC/T862-2008 JC/T1062-2007 GB/T23450-2009 GB15762-2008 JC/T992-2006
有防火要求的地下车库内的保温以及大空间建筑屋顶内保温
不脱落,粘结力≥0.1MPa。具有优良保温性能、降噪
性能和耐火性能。执行标准:《矿物棉喷涂绝热层》
JC/T909-2003
国家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 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的公告>部公 告第659号;天津市建交委发布的《关于加强外 墙保温工程安全防火管理的紧急通知》(建质安 【2010】1039号)
保温性能差
本市行政区域内 居室分室墙 民用建筑 本市行政区域内 本市行政区域内
10
80以下系列塑料推拉窗和80以上滑轨高度≤25mm系列 气密、水密、保温性能要求差;滑轨高度≤25mm水密性能达不到3级
型材制作的推拉窗
ΔP≥250Pa的要求
本市行政区域内
11
建筑门窗
塑料窗主型材可视面壁厚小于2.5mm;门主型材小于 2.8mm
芯保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DB/T29-135-2010
建 筑 节 能 技 术
第 1 页,共 5 页
依据
国家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 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的公告>部公 告第659号;天津市建交委《关于加强外墙保温 工程安全防火管理的紧急通知》(建质安【2010 】1039号)
“四新技术”试验和推广应用管理制度

“四新技术”试验和推广应用管理制度(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四新技术”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推动建筑新技术在工程上的广泛应用,提高各部门及员工积极参与“四新技术”试验和应用,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四新技术”试验和推广应用管理制度。
第二条“四新技术”即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
第三条“四新技术”应符合下列条件:技术水平先进,经实践证明在降低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产品质量、节约原材料、降低能耗、改善劳动条件、减少污染等方面有显著作用。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承建的所有项目。
第二章归口管理第五条公司设立“四新技术评审小组”,评审小组成员如下:组长:公司生产副总经理副组长:工程部经理成员:工程部技术主管、项目部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第六条“四新技术”管理工作主要由工程部负责,随时受理各部门和个人的申报。
公司员工(包括各级管理人员、各级专业技术人员、班组长、普通员工)均有资格提出“四新技术”试验、应用的建议和申报。
第七条工程部负责督促落实“四新技术”的实施情况,成控部和财务部负责配合工程部相关工作。
第三章流程管理第八条凡在公司参与施工建设的项目经理部每年至少申报一项“四新技术”,并进行试验总结,工程部每年度至少申报一项“四新技术”,评审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在相应项目经理部进行试验。
第九条每年在4月份确定“四新技术”课题,由个人或部门填写“四新技术”申报表(附件1)向工程部进行申报,经公司评审小组审核批准后,才可进行试验性应用。
第十条个人或部门将《“四新技术”试验申报表》和资料(即文字资料、影像资料)报工程部,工程部签署意见后报公司评审小组,经评审小组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试验性应用。
第十一条如需申请试验费用的,则需填报《“四新技术”试验费用申请表》(附件2)交由评审小组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对一般性的“四新技术”申报,工程部在受理申报后可直接提请副总经理进行可行性批示。
第十三条对于推广费用较高、涉及面较广的“四新技术”申报,工程部在受理申报后应及时向评审小组组长汇报,并组织评审小组成员召开评审会议,对受理申报进行评审,作好相关记录。
天津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2015年天津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项目的通知

天津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2015年天津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8.26•【字号】津建科〔2015〕339号•【施行日期】2015.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市建委关于公布2015年天津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项目的通知津建科〔2015〕339号各有关单位:为全面推进我市建筑业的技术进步,提高施工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充分发挥示范工程的带头引领作用,进一步促进“四新”技术和先进工法在我市工程建设中的推广应用,实现经济和社会效益双赢。
依据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我委组织开展了2015年天津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申报和立项评审工作。
经市建设科技委组织有关专家评审,共评选出2015年天津市建筑业新技术示范工程18项,并在天津建设网上公示,公示期间无异议,现将示范工程名单予以公布(见附件1),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示范工程执行单位要认真落实应用新技术实施计划,积极创新,精心施工,强化技术和质量管理,使示范工程真正成为工程质量优、科技含量高、施工进度符合合同要求、经济和社会效益好的样板工程。
二、示范工程执行单位按照2015年《天津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申报书》中明确的新技术内容,在应用新技术的分项工程质量达到现行质量验收标准时,示范工程执行单位应按照《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建质〔2002〕173号)文件中对示范工程项目验收资料和示范工程验收内容要求,向我委提交示范工程验收书面申请及装订成册的纸质验收资料和电子版,并填写《天津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验收证书》一式四份(见附件2)。
三、对已立项的示范工程项目,发现其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或隐患,将取消其天津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项目资格,并予以通报。
四、对由于特殊原因导致示范项目无法按新技术应用实施计划完工并进行新技术应用示范验收的,应由示范项目执行单位在合同到期一个月前,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提出延期申请。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行业科技创新基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行业科技创新基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1.31•【字号】建科教[2007]121号•【施行日期】2007.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行业科技创新基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建科教[2007]121号)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及相关单位:为全面贯彻天津市建设科技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落实“十一五”建设科技工作目标,加快建设行业科技创新基地的建设步伐。
现将《天津市建设行业科技创新基地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做好基地申报工作,经市建委研究决定:今年我委首批筹建基地的重点领域是:1、污水处理,2、建筑工程,3、垃圾(污泥)处理,4、道路桥梁,5、岩土工程。
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及相关单位要依据《天津市建设行业科技创新基地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积极组织所属拟申报基地的主办单位,认真填写基地建设的可行性方案,于2007年3月1日前报市建委科教处。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市建设行业科技创新基地申请表(略)二00七年一月三十一日天津市建设行业科技创新基地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天津市建设科技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落实“十一五”建设科技工作目标,加快天津市建设行业科技创新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的建设步伐,规范基地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基地建设的指导思想: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为支撑,以改革创新为动力,集聚所在领域各自优势,通过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方式,加强科技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建设科技创新和科技体制创新。
第三条基地建设的基本原则:基地建设应遵循统筹规划、定位明确、试点先行、分步实施、优势互补、合作共赢的原则。
第四条基地建设的目标:组建基地旨在立足于国内外科技发展前沿,紧紧围绕天津市建设行业的难点、热点和关键技术的需要,充分发挥所在领域的产、学、研优势,开展科研工作,不断提供创新性的科研成果,加速科研成果转化,提高现有科研成果的成熟性、配套性和产业化水平。
应用四新技术管理办法(制度)

应用四新技术管理办法(制度)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沪昆客专贵州段工程指挥部应用四新技术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推动建筑新技术在工程上的广泛应用,及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沪昆客专贵州段CKGZTJ-9标段施工技术“四新”技术与推广,充分推行“四新”技术的建设理念,做好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管理工作,根据《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结合本标段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沪昆客专贵州段CKGZTJ-9标段所有参建单位。
第二章四新技术的应用第三条工程技术工作主要工程技术部负责,各专业工程师负责参与各专业工程施工技术“四新”技术和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的推广﹑应用,督促落实新技术﹑新工艺的实施情况;负责各项工程科技信息收集﹑积累﹑开发﹑利用及科技资料的整理;物资设备部、安质环保部和计划财务部配合工作。
第四条工程施工中应充分认识“四新”技术----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的重要性,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
围绕安全性,降低成本,降低造价,缩短工期,更高的质量,更便于管理为目标,采用自主研发或与以重大工程项目为载体与各大专院校联合开展科技攻关。
“四新”技术主要内容包括:1、新技术:及时参加新技术学习会、培训班、发布会或博览会等,并上网查阅相关资料,工程技术部组织召开研讨会共同学习新技术。
并针对实际工程认真研究可行性方案。
2、新材料:材料员及时了解行业动态,关注新材料的性能和应用范围,并在研讨会上介绍,使工程向更安全,更节能,更环保,更健康,污染小,加工废料少,效率高的新型装饰行业迈进。
3、新工艺:组织人员学习、考察国内外的新工艺;组织工人进行学习交流,并使之应用于工程中。
4、新设备:与国内外大型工具生产商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及时了解新产品发布,使新设备能早日投入到生产中。
第五条围绕“四新”技术展开各项活动1、开展岗位技术培训,提高全员技术素质;建立健全各级技术管理“四新”技术体系,完善技术责任制;认真贯彻执行技术标准规程。
天津市建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实施细则》的通知-津住建委科〔2016〕580号

天津市建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市建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实施细则》的通知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建委,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本市建设领域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建设领域产业技术升级,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天津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11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技术公告第三章推广项目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天津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建设领域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建设领域产业技术升级,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新技术,是指适用于工程建设、城市建设和村镇建设等领域,并经过科技成果鉴定、新产品新技术鉴定或评估的先进、成熟、适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和产品。
本细则所称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是指无法满足工程建设、城市建设和村镇建设领域的使用要求,或阻碍技术进步与行业发展,或已有替代技术,需要对其应用范围加以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和产品。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建设科技发展推广中心(以下简称“市推广中心”)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施工四新管理办法(3篇)

第1篇一、总则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科技创新和建筑行业的改革发展要求,提高建筑工程施工技术水平,保障工程质量与安全,特制定本《工程施工四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施工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四个方面:1. 新技术:指在国内外首次应用或在国内首次推广应用的施工技术;2. 新工艺:指在国内外首次应用或在国内首次推广应用的施工工艺;3. 新材料:指在国内外首次应用或在国内首次推广应用的建筑材料;4. 新设备:指在国内外首次应用或在国内首次推广应用的施工设备。
三、管理职责1. 建设单位应当将四新应用纳入工程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确保四新技术的有效实施;2.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四新技术应用的管理制度,明确四新技术应用的职责分工,确保四新技术应用的顺利进行;3.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合理选择和设计四新技术,并在施工图设计中明确四新技术应用的具体要求;4. 监理单位应当对四新技术应用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确保四新技术应用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相关标准。
四、四新技术应用要求1. 四新技术应用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2. 四新技术应用应当具有先进性、实用性、经济性和安全性;3. 四新技术应用应当经过充分的技术论证和试验验证;4. 四新技术应用应当遵循“试点先行、逐步推广”的原则。
五、四新技术推广应用1. 建设单位应当积极推广四新技术,提高工程施工技术水平;2.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四新技术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技术水平;3. 设计单位应当将四新技术应用纳入工程设计,提高工程设计质量;4. 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四新技术应用的监督管理,确保四新技术应用效果。
六、监督检查1.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四新技术应用的监督检查,确保四新技术应用符合本办法规定;2. 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四新技术应用情况;3. 监理单位应当对四新技术应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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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天津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四新”技术
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速本市建设领域科技成果的推广转化,规范建设科技成果的推广管理,推动产业技术升级,保证工程安全和质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四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四新”技术是指:经过省、部级行业主管部门鉴定或评估,准备在本市建设工程中推广应用,且已经制定了企业技术标准,但尚无国家、行业和本市地方工程建设标准的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和新材料。
本规定所称限制、禁止使用的落后技术是指:已无法满足本市建设领域的使用要求、阻碍技术进步和行业发展,且已有替代技术,需要对其应用范围加以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的技术、工艺、产品和材料。
第四条市建委负责本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四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组织、管理和监督工作;各区县建委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项目应用“四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四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有关技术内容,由市建委以《天津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四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目
录》公告的形式发布(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主要包含以下三部分内容:
1、推广应用类:包括技术分类、项目名称、技术性能指标、适用范围、生效时间、成果鉴定单位、鉴定时间、技术依托单位等内容。
2、限制使用类:包括技术分类、项目名称、技术性能指标、限用范围、生效时间、技术依托单位等内容。
3、禁止使用类:包括技术分类、项目名称、技术性能指标、禁用范围、生效时间、技术依托单位等内容。
第六条《公告》主要依据《建设部重点实施技术》、《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公告》中发布的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内容,结合我市城市建设实际进行编制,市建委每年发布一次。
凡列入《公告》的“四新”技术,自发布之日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效期为二年。
第七条受市建委的委托,天津市建设科技信息中心(以下简称“科技中心”)负责“四新”技术推广应用的日常组织工作:
1、负责《公告》编制的前期调研、组织申报和汇总整理工作,并向市建委提交初步推荐建议。
2、组织开展《公告》所确定的“四新”技术推广应用工作。
3、受理社会法人单位提出的“四新”技术推广应用技术评估申报,组织技术评估初审工作。
4、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相关的技术服务与中介咨询,组织开展推广应用“四新”技术的专业培训。
5、完成市建委下达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公告》编制和发布程序:
1、科技中心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广泛调研、汇总整理提出推荐项目。
2、市建委组织有关专家,结合我市城市建设实际,对推荐项目进行综合评审,确定《公告》项目。
3、《公告》经市建委批准后发布实施。
第九条列入《公告》的“四新”技术项目,由市建委颁发《天津市建设领域“四新”技术推广应用项目》证书。
尚未列入目录的“四新”技术项目拟在本市建设工程中推广应用,“四新”技术产权所有者(单位)应向科技中心提出推广应用该项技术的评估申请,经专家组评估通过,取得市建委颁发的推广应用评估证书后,方可在本市建设工程中使用。
第十条申请“四新”技术评估以自愿申请为原则,需报送以下材料:
1、提请市建委组织“四新”技术评估的书面申请(简介单位概况、“四新”技术概况、需要办理的业务内容、联系方式等)。
2、单位资信证件(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等有关证书的复印件)。
3、技术成果鉴定证书、专利证书复印件等。
4、经技术监督局批准备案的企业标准。
5、有关工作报告:
(1)“四新”技术研制工作报告(包括“四新”技术研制的依据、主要技术内容、质量保障措施等)。
(2)经济效益分析报告(含市场预测)。
(3)标准计量管理(体系)以及质量保证体系报告。
(4)用户使用意见证明材料。
6、有关设备合格证书(复印件)。
7、“四新”技术检验、测试报告以及准用证件。
第十一条市建委自受理“四新”技术评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工作(评估所需特别程序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市建委主管领导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
评估证书自通过评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制作完毕,并发给申请人。
第十二条凡列入《公告》的项目,应列入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及相关单位的科技工作计划,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并及时将实施情况反馈给科技中心,由科技中心汇总整理后报市建委。
第十三条凡列入《公告》的“四新”技术,其研制、生产单位应当提供完整配套的技术文件和及时有效的服务,并协助科技中心做好试点或推广工作。
市建委将组织有关单位不定期进行抽查,对质量和服务达不到标准要求的,视不同情况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直至撤销所发证书。
第十四条禁止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采用未取得市建委颁发的推广项目证书或评估证书的“四新”技术。
第十五条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执法监察部门依据《公告》,负责推广应用“四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监督和执法监察工作,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予以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