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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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等四部门关于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积极推进产业升级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等四部门关于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积极推进产业升级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等四部门关于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积极推进产业升级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24•【字号】青政办[2008]141号•【施行日期】2008.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等四部门关于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积极推进产业升级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办[2008]141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经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局《关于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积极推进产业升级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八年九月二十四日关于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积极推进产业升级的若干政策措施(省经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局二00八年九月)加快工业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是实现我省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任务。

近年来,受诸多市场因素的影响,我省部分高耗能、高排放产业发展较快,在有力带动全省经济发展的同时,产业布局分散、能源消耗高、环境污染严重等结构性矛盾日益凸显,资源、环境对工业发展的约束不断加大。

因此,淘汰落后产能、推进产业升级对实现全省节能减排目标,推进工业结构调整具有重大意义。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6]11号),结合我省工业经济发展的实际,提出如下政策措施:一、淘汰落后产能、推进产业升级的总体要求和原则总体要求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坚持控制总量、淘汰落后、降低能耗、减少排放、大力发展循环经济,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技术创新、应用新技术新工艺;积极推进高耗能产业延伸产业链,提高附加值,向精细化、集约化、规模化方向发展。

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21.07.28•【字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工信局,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宁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东工业园区、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精神,引导全省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培育更多“专精特新”骨干企业,我厅结合我省中小企业发展现状,对原《青海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青海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青海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21年7月28日附件青海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精神,培育一批“专精特新”骨干企业,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推动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引导全省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建〔2021〕2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企业〔2013〕264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青海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是指经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专注于细分市场,主业突出;创新能力强,掌握关键核心技术;质量效益优,市场占有率高,在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等方面表现突出的中小企业。

第三条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认定、指导、管理和复核工作。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实施招商引资“六大行动”工作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实施招商引资“六大行动”工作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实施招商引资“六大行动”工作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9.30•【字号】青政办〔2022〕86号•【施行日期】2022.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实施招商引资“六大行动”工作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青政办〔2022〕86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实施招商引资“六大行动”工作方案(2022—2025年)》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各自职责,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9月30日青海省实施招商引资“六大行动”工作方案(2022—2025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开创全省招商引资工作新局面,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更好融入和服务新发展格局,坚持把招商引资作为转方式、调结构、增动力的重要举措,以完善机制为牵引,以招大引强为重点,以园区平台为载体,以创新方式为路径,以提升能力为基础,以优化营商环境为保障,奋力开创招商引资新局面,为建设“六个现代化新青海”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统筹协调与分级负责相结合。

加强省级层面招商引资工作的统筹协调,强化各市州及园区招商引资主体作用,形成统筹协调、上下联动的工作推进机制。

有为政府与有效市场相结合。

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着力建设服务型政府,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快打造营商环境升级版,营造公平市场环境,激发市场活力。

全面招引与重点突破相结合。

围绕一二三产业龙头企业开展全面招引,突出重点产业领域,锻长板、补短板,点面结合,靶向发力,实现重点产业领域招商引资新突破。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青海省乡村优势特色产业协调推进机制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青海省乡村优势特色产业协调推进机制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青海省乡村优势特色产业协调推进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3.24•【字号】青政办〔2021〕25号•【施行日期】2021.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产业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青海省乡村优势特色产业协调推进机制的通知青政办〔2021〕25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全力打造绿色有机农畜产品输出地,做强乡村优势特色产业,构建高原现代乡村产业体系,促进农牧业高质高效、农牧区宜居宜业、农牧民富裕富足,实施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

根据工作需要,经省政府研究同意,建立乡村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协调推进机制。

一、协调推进机制组成人员组长: 刘超省政府副省长副组长: 马锐省政府副秘书长王玉虎省农业农村厅厅长成员: 马统邦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张善明省财政厅副厅长许淳省科技厅副厅长罗保卫省自然资源厅副厅长巩爱岐省农业农村厅副厅长马清德省农业农村厅副厅长徐宏伟省农业农村厅副厅长李建丽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副局长协调推进机制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农村厅,王玉虎兼任办公室主任,张善明、巩爱岐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二、协调推进机制及办公室主要职责(一)协调推进机制主要职责。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青海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奋力推进“一优两高”,主动融入和服务“五个示范省”建设及“四种经济形态”培育,统筹推进乡村优势特色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

聚焦牦牛藏羊等特色优势主导产业,调整优化乡村优势特色产业布局。

研究推进“一村一品”示范村镇、农业产业强镇、现代农业产业园、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建设,构建点线面协同推进的乡村产业发展新格局。

研究推动优势特色产业优化升级,提升绿色有机农畜产品输出能力。

研究部署乡村优势特色产业发展新动能和品牌培育。

研究乡村优势特色产业规划、专项规划及相关制度办法。

中小企业产业集群扶持政策措施

中小企业产业集群扶持政策措施

中小企业产业集群扶持政策措施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推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

在中国,中小企业产业集群是促进企业发展、提高竞争力的重要途径之一。

为了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产业集群的发展,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政策措施,以促进中小企业产业集群的健康发展,提高产业集群的核心竞争力。

一、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政府通过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方式,加大对中小企业产业集群的支持力度。

对于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产业集群,可以给予一定额度的财政资金补贴,用于企业发展、技术改造等方面;对于中小企业在产业集群内的税收政策也可以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

二、优化产业集群发展环境政府可以通过优化产业集群的政策环境、服务环境等方面,提高中小企业产业集群的发展水平。

建立健全产业集群协会、行业协会等组织,加强政策宣传、信息交流等工作,提高产业集群内企业之间的合作联系;政府也可以加大对产业集群内的技术创新、人才培养等方面的支持,提高产业集群内企业的技术水平。

三、推进产业集群规划和建设政府可以通过编制中小企业产业集群规划、制定发展目标、优化资源配置等措施,推动中小企业产业集群的规范化、智能化发展。

政府可以通过产业集群规划,合理规划产业布局、优化资源配置,推动中小企业产业集群的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政府也可以利用信息化技术、智能化设备等手段,提高产业集群内企业的生产效率、产品质量。

四、加强中小企业产业集群间的协同合作政府可以通过组织产业集群内企业之间的协同合作、促进资源共享、技术交流等方式,提高中小企业产业集群的整体竞争力。

政府可以组织开展中小企业产业集群内企业间的技术创新研究、联合研发,促进企业间的技术共享;政府也可以组织产业集群内企业参加行业展会、展览等活动,拓展企业的市场渠道。

六、加强培训和服务支持政府可以通过加强中小企业产业集群的培训和服务支持,提高中小企业的管理水平、技术水平,推动产业集群的发展。

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推荐申报国家第二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通知

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推荐申报国家第二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通知

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推荐申报国家第二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20.07.17•【字号】•【施行日期】2020.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推荐申报国家第二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通知各市、州工信局,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推动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提高中小企业专业化能力和水平,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培育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企业函〔2020〕159号)要求,现就做好推荐申报第二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申报范围主导产品符合《工业“四基”发展目录》所列重点领域,从事细分产品市场属于制造业核心基础零部件、先进基础工艺和关键基础材料;或符合制造强国战略明确的十大重点产业领域,属于重点领域技术路线图中有关产品;或属于产业链供应链关键环节及关键领域“补短板”产品;或属于国家和我省重点鼓励发展的支柱和优势特色产业等领域;重点推荐提升我省产业基础能力、实现产业链现代化水平、在区域内具有技术创新能力、市场竞争力和品牌影响力,能带动同行业企业专业化、管理精细化、技术特色化和持久创新发展的中小企业。

推荐申报的企业必须为省级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二、申报条件(一)基本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商注册登记、连续经营3年以上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属于我省认定或重点培育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以及创新能力强、市场竞争优势突出的中小企业。

2、坚持专业化发展战略,长期专注并深耕于产业链某一环节或某一产品,能为大企业、大项目提供关键零部件、元器件和配套产品以及专业生产的成套产品。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管理的意见-青政办[2014]38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管理的意见-青政办[2014]38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管理的意见正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管理的意见青政办[2014]38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进一步规范招商引资活动,不断创新方式方法,切实增强招商引资对调结构、促转型、稳增长的促进作用,努力提高招商引资的质量和水平,加快打造青海经济“升级版”,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准确把握招商引资工作的总体原则。

招商引资是青海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驱动力,是促进投资增长和结构优化,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打造青海经济“升级版”的重要途径。

招商引资工作必须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紧紧围绕坚持正确方向,全面深化改革,奋力打造“三区”,建设全面小康的战略任务,以15个重大产业基地为载体,以100个重大工业技术进步项目和工业“双百”行动项目为引领,转变观念,创新方式,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注重运用综合手段,充分发挥青海比较优势开展招商引资工作。

二、加强招商项目谋划与管理。

项目工作是招商引资和调结构促转型的着力点,项目质量决定着招商引资的成效和未来的经济结构。

要进一步加强招商项目谋划与管理工作,从源头控制高消耗、低产出的项目建设,坚决杜绝污染严重、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的项目引进。

要按照建设“三区”目标的总体要求,立足本地区、本园区的发展定位和现有产业基础,围绕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延伸完善产业链条,打造产业集群,着力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重点在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先进装备制造、电子信息、节能环保、生态建设、现代物流及服务业、基础设施等领域,谋划项目。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推动外贸保稳提质若干措施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推动外贸保稳提质若干措施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推动外贸保稳提质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11.11•【字号】青政办〔2022〕95号•【施行日期】2022.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推动外贸保稳提质若干措施的通知青政办〔2022〕95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推动外贸保稳提质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11月11日青海省推动外贸保稳提质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跨周期调节进一步稳外贸的意见》(国办发〔2021〕5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外贸保稳提质的意见》(国办发〔2022〕18号),做好跨周期调节,帮扶外贸企业应对困难挑战,促进外贸保稳提质,助力稳经济稳产业链供应链,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稳定市场主体(一)加大外贸企业纾困力度。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和我省关于助企纾困和支持市场主体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根据部门职能,建立重点外贸企业联点帮扶工作机制,加强分类指导,强化“一企一策”服务,切实解决外贸企业面临的生产经营、物流运输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复工企业尽快达产满产,帮助企业纾困解难,稳定企业发展预期。

(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二)鼓励创新绿色产品开拓国际市场。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低碳的贸易发展方向,引导生产型外贸企业推进产品向全生命周期绿色环保转型,促进外贸产业链供应链绿色发展。

培育若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贸易双循环企业,支持贸易双循环企业加强关键技术和商业模式创新,加强对企业的配套服务,推动内外贸企业发展同线同标同质产品。

支持企业开展境外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和有机认证、食品认证、资质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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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提升中小企业产业集群专业化、特色化、集群化发展水平,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23)11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青海省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以下简称集群)是经青海省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的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是定位在县级区划范围内,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以中小企业为主体,主导产业聚焦、优势特色突出、资源要素汇聚、协作网络高效、治理服务完善,具有较强核心竞争力的中小企业产业集群。

第三条集群促进发展工作以增强中小企业核心竞争力、激发县域经济活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关键环节配套能力为目标,坚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主导相结合,坚持培优企业与做强产业相结合,坚持动态管理和精准服务相结合。

第四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统筹协调全省集群培育认定工作。

各市(州)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协助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开展本辖区内集群的培育、申报受理、推荐、监测和其它日常工作。

第二章培育要求
第五条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重点围绕以下方面开展集群培育工作:
(一)提升集群主导产业优势。

精准定位集群主导产业,有针对性地固链强链补链延链,畅通集群协作网络,增强专业化配套能力,强化质量品牌建设,发挥龙头企业带头作用,促进大中小企业协同发展,支持集群参与先进制造业集群的培育和建设。

(二)激发集群创新活力。

构建多层次集群创新平台,集成和开放创新基础设施和服务资源,推动集群与大型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建立稳定的创新合作机制,开展主导产业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共性技术产学研协同创新,强化知识产权运用和标准研制。

(三)推进集群数字化升级。

加强集群新型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工业互联网安全保障体系,推动先进安全应急装备应用,搭建资源共享和管理平台,提升集群数字化管理水平。

引导集群企业运用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指南及评测指标,推广智能制造装备、标准和系统解决方案,深化工业互联网、工业软件集成应用,提高数字化转型水平。

(四)加快集群绿色低碳转型。

优化集群能源消费结构,推广清洁能源应用,开展节能改造和绿色低碳技术改造,强化资源综合利用与污染防治,完善绿色制造体系。

(五)深化集群开放合作。

支持集群积极参与“一带一路”
建设,深化人才、技术、资本、资源等合作,以集群为单位参与国际合作机制和交流活动,建立贸易投资合作境外安全风险防控机制。

(六)提升集群治理和服务能力。

加强集群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丰富服务内容,提升服务质量,强化服务考核,建立“共商、共建、共享、共赢”的集群治理机制,强化安全生产意识和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保护。

统筹规划集群发展,制定集群培育方案,明确发展目标和工作措施。

(七)加强集群优质企业梯度培育。

建立健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体系,引导和鼓励集群中小企业专注细分市场,加大研发投入,提升产品、技术、管理、模式等方面创新能力,实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发展,提升发展潜力和行业竞争力,逐步成长为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第六条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本地区集群发展规划和专项扶持政策,加大引导,加强服务。

第七条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加强对集群的财政、金融、产业、创新、土地、人才等政策支持,落实好各类惠企政策,加强对集群参与重大项目的支持力度,推动各类产业投资基金加大对集群的投资力度,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第八条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充分发挥集群运营管理机构、龙头企业、商协会、专业机构、各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
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作用,不断完善提升集群服务体系。

第九条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时总结集群在提升创新、服务、数字化、绿色化和国际化水平,以及推动产业链供应链协同发展的经验做法,开展集群典型实践案例和优秀集群品牌宣传。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十条青海省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认定坚持申报自愿、公开透明、以评促建、持续提升、跟踪监测、
动态调整的原则,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统筹开展,有序推进。

第十一条申报认定的集群应在县级区划范围内,由所在地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作为申报主体。

第十二条市(州)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集群申报进行受理、初审和实地核查,在符合认定标准(见附件)的基础上,择优推荐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十三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市(州)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推荐的集群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包括实地抽查),择优形成集群名单,经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确定为“青海省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并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公布。

第四章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集群有效期为三年。

有效期满后,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开展复核工作,并考核集群三年发展规划目标完成情况,复核通过的有效期延长三年。

第十五条市(州)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加强对集群发展规划执行情况、目标进展、工作经验、问题与改进措施等进行持续跟踪,并组织集群于每年3月30日前填报集群上一年度有关工作开展情况,报送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开展监督和考核。

第十六条集群主导产业、空间范围或运营管理机构等方面如有重大变更事项的,在变更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所在市(州)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由市(州)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核实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

第十七条已认定的青海省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撤销其认定:
(一)有效期满未申请复核或经复核未通过的;
(二)发现虚假申报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未及时报送集群年度培育情况信息表,不接受、不配合监测监督工作的;
(四)集群发生主导产业、空间范围、运营管理机构变更等重大变动未及时更新报备的;
(五)集群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质量和环境污染等事故,重大及以上网络安全事件和数据安全事件,以及偷税漏税、违
法违规、严重失信和其它重大问题的行为。

被撤销认定的青海省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申报主体可自收到撤销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工业
和信息化厅提出申诉,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答复申诉人。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6月27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附件:青海省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认定标准(暂行)
附件
青海省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认定标准
(暂行)
青海省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以下简称“集群”)认定须满足以下八方面指标。

同时,集群企业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质量和环境污染等事故,重大及以上网络安全事件和数据安全事件,以及偷税漏税、违法违规、严重失信和其它重大问题的
行为。

一、具有较强核心竞争力
集群主导产业为所在县域的支柱或特色产业,符合国家、青海省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要求,发展水平位居细分领域青海省前列,有较高的集群品牌知名度;占地面积一般不超过IOO平方公里,近三年产值均在20亿元以上,中小企业产值占集群总产值50%以上,主导产业占集群总产值比例高于50%,产值年均增速高于5%o
二、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成效显著
集群持续开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拥有不少于1家主导产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或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或者不少于6家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和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

三、产业链供应链协作高效
集群产业链布局合理,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产供销一体化协同协作机制较完善,建立了通用生产设备、物流、仓储、人力、设计等共享机制,产业链关键环节配套能力较强。

四、具有较强协同创新能力
集群重视研发持续投入,近三年中小企业研发经费年均增长高于5%;统筹建立了多元创新平台,与大型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创新合作紧密,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和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完
善;积极参加主导产业的标准制修订工作;突破了一批主导产业的关键核心技术,有效发明专利年均增长率不低于5%,每万人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不低于5个。

五、数字化转型效果明显
集群新型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水平较高,数字化装备和系统应用广泛,引入跨企业数字化解决方案、评估和诊断等服务;“用云上平台”成效显著,工业互联网平台应用普及率不低于8%,工业软件应用率稳步提升,实现集群企业重要生产数据联通;开展主导产业数字化新模式新业态探索,建立健全工业互联网安全保障体系。

六、具有较高绿色化发展水平
集群能源消费结构合理,二氧化碳排放量强度持续下降,资源利用效率较高,污染物排放治理有效,建立了绿色低碳服务机制;集群中属于高耗能行业的企业,能效水平优于行业基准值;集群中属于高用水行业的企业,水效水平优于行业基准值。

七、积极参与产业开放合作
集群参与主导产业国际合作机制或交流活动,开展技术、管理、人才或资本等方面交流合作,通过设置海外分支机构等方式,推动产品和服务对外贸易快速发展。

八、具有较强治理和服务能力
集群设立管委会等运营管理机构,建立了完善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和专业化的集群发展促进机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
策宣贯实现集群全覆盖,确保惠企政策受益主体不漏户、不漏人地清晰了解和应享尽享;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二章第五条,制定未来三年发展规划,发展目标要清晰、可考核,工作措施要完整、针对性强、切实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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