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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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监察巡查管理制度(二篇)

国土资源监察巡查管理制度(二篇)

国土资源监察巡查管理制度是保障国土资源合理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保障措施,为了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国土资源监察巡查管理制度,以下是相关内容的阐述。

一、背景介绍国土资源是国家的重要战略资源,保障国土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对于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一些不法行为和管理不到位等原因,国土资源的利用和保护存在一定的问题。

为了加强国土资源的监察巡查工作,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二、主要内容1.制定巡查范围和内容:明确国土资源监察巡查的范围和内容,包括土地利用、采矿开发、水资源利用等方面的内容,确保监察巡查工作覆盖全面。

2.明确巡查机构和职责:设立专门的巡查机构,明确各级巡查机构的职责和权限,落实监察巡查的责任和义务。

巡查机构应当定期开展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3.加强监察力量建设:加大对巡查人员的培训和培养力度,提高巡查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同时,加强对巡查人员的监督和考核,确保其工作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4.建立巡查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国土资源巡查的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的共享和交流。

通过信息系统,可以及时收集和汇总相关数据,为监察巡查提供科学依据。

5.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巡查机构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协作机制,实现信息的共享和工作的协同。

通过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可以更好地解决监察巡查中的问题,提高工作的效能。

6.加大巡查力度和频次:加大对国土资源的巡查力度和频次,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

巡查机构要制定巡查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巡查工作,确保监察工作的全面开展。

7.加强监察巡查工作的宣传教育:加大对监察巡查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对监察巡查工作的认识和理解。

同时,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管理人员和巡查人员的法律素养。

8.建立完善监察巡查奖惩制度:建立完善的奖惩制度,对于履职尽责、工作出色的巡查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对于工作不到位、失职渎职的巡查人员给予相应的惩罚。

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制度

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制度

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制度一、背景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以及资源开发利用的不断增加,国土资源管理和保护的任务日益繁重。

为了提高国土资源管理的效率和监督力度,我国逐渐建立了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制度。

本文将对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制度进行详细介绍。

二、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制度的概念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制度是指通过巡查人员对国土资源合规使用、环境保护、灾害防控等方面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实地巡查,以全面掌握和了解国土资源的利用现状、问题和挑战,从而及时采取相应的管理和保护措施的制度。

三、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制度的目的1.全面了解国土资源的利用状况:通过巡查,获取国土资源利用的实际情况,包括合法利用和违规问题,为进一步的资源管理提供数据支撑。

2.发现和解决问题:巡查过程中可以发现各类问题,如环境破坏、资源浪费等,及时采取措施解决,保护国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3.加强监督管理:巡查制度可以提高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监督力度,推动其切实履行管理职责。

四、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制度的主要内容1.巡查对象范围:国土资源动态巡查的对象主要包括国土面积、土地利用、矿产资源和环境质量等方面。

2.巡查方式和频率:巡查可以采用实地巡查、卫星遥感、无人机遥感等多种方式进行,根据情况可以制定巡查频率,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巡查。

3.巡查指标和要求:巡查时可以针对不同的指标和要求进行检查,如土地利用方式是否符合规划、矿产资源开采是否合规等。

4.巡查记录和报告:巡查人员需要做好详细的巡查记录,整理成巡查报告,将问题和建议书写清楚,并及时报送相关部门。

五、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制度的实施与监督1.实施主体:国土资源动态巡查的实施主体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其下属的巡查人员负责具体的巡查工作。

2.监督机制:巡查工作也需要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确保巡查工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3.问题整改:发现问题后,应及时进行整改,落实相应的责任,并进行跟踪检查,确保问题解决到位。

国土监察大队与国土所巡查制度范文(二篇)

国土监察大队与国土所巡查制度范文(二篇)

国土监察大队与国土所巡查制度范文一、导言本文旨在制定国土监察大队与国土所巡查制度范本,以规范巡查工作的流程和标准,保障巡查工作的高效性和公正性。

二、巡查任务分配为了确保巡查任务的合理性和高效性,国土监察大队与国土所应制定巡查任务分配的具体流程。

1. 根据巡查工作的特点和需要,确定巡查任务的范围和目标。

2. 将巡查任务分解为具体的巡查项目,并匹配合适的巡查人员。

3. 根据巡查任务的紧急程度和重要性,确定巡查任务的优先级。

4. 在分配巡查任务时,应考虑巡查人员的专业能力和工作负荷,保证任务的合理分配。

三、巡查流程为了确保巡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和高效完成,国土监察大队与国土所应制定巡查的具体流程。

1. 巡查计划编制a. 根据巡查任务和时间要求,编制巡查计划。

b. 巡查计划应包括巡查时间、地点、内容、人员等信息。

2. 巡查前准备a. 巡查人员应熟悉巡查任务和要求。

b. 准备必要的巡查工具和装备。

c. 与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沟通和协调,确保巡查的顺利展开。

3. 巡查实施a. 按照巡查计划和要求,进行现场巡查。

b. 与相关人员进行沟通,了解现场情况。

c. 检查巡查对象的相关证照和资料。

4. 巡查记录和整理a. 巡查人员应详细记录巡查过程中的重要信息和发现的问题。

b. 将巡查记录整理成报告或文件,报送上级部门或单位。

5. 巡查结果反馈和处理a. 巡查结果应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和单位。

b. 对发现的问题和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6. 巡查总结和评估a. 对巡查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发现问题和不足,提出改进的建议。

四、巡查标准为了确保巡查工作的公正性和规范性,国土监察大队与国土所应制定相关的巡查标准。

1. 巡查对象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a. 检查巡查对象的土地使用证照是否合法有效。

b. 检查巡查对象的土地使用行为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2. 巡查现场的整洁和安全。

a. 检查巡查现场的环境和设施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b. 确保巡查现场的安全,避免发生意外事故。

巡查制度

巡查制度

巡查制度导读:规章制度巡查制度【篇一:动态巡查制度】为了强化国土资源的管理,规范用地行为,全面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确保及时发现土地违法行为、将其处理在萌芽状态。

根据《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甘肃省土地监督检查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实施国土资源动态管理,特制定本巡查制度:第一条国土资源动态巡查的责任单位是华池县国土资源局、华池县国土资源局执法队为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向国土资源局负责。

第二条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工作要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第三条国土资源动态巡查的范围和对象为华池县境内使用国有、集体土地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国土资源动态巡查的内容包括:1、检查辖区内的土地利用现状情况。

2、监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3、检查辖区内农村宅基地建设,预防乱占滥土地、闲置、荒芜土地的违法行为。

4、检查国家建设用地,乡镇村集体建设用地、农业建设用地的使用情况。

5、检查采矿许可证、及时制止无证开采、非法开采等违法行为。

6、检查耕地开垦费、闲置费、复垦费、土地有偿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收缴情况。

7、土地开发、复垦的完成情况。

第五条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实行领导负责制。

分管领导及县执法队负总责,每次巡查必须有领导带队。

第六条巡查依据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5、《基本农田保护条例》6、《土地监察暂行规定》第七条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划定区域,结合实际情况,划分不同等级的巡查范围,实行动态巡查。

1、一级巡查区域:①基本农田保护区;②省道及县乡公路沿线;③县城、乡镇所在地、城乡结合部;④油田生产重点区域。

2、二级巡查区域:①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外的耕地;②乡村道路沿线;③村庄集居地。

土地动态巡查工作制度

土地动态巡查工作制度

土地动态巡查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土地使用行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土地动态巡查,是指土地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的土地使用情况进行实时监控、检查和督促,及时发现和处理土地违法行为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土地动态巡查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查处结合的原则,实行全天候、全方位、全过程的监控和管理。

第四条各级土地管理部门是土地动态巡查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明确职责、落实人员、配置资源,确保土地动态巡查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二章巡查区域与职责分工第五条土地动态巡查区域分为重点巡查区域和一般巡查区域,具体划分由各级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巡查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巡查工作计划,明确巡查频次、巡查内容、巡查重点等。

第七条土地动态巡查工作由各级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八条土地动态巡查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三章巡查内容与方法第九条土地动态巡查内容包括:(一)土地使用权的取得、转让、出租、抵押等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二)建设用地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三)建设项目是否按照规定履行了土地使用权取得手续;(四)土地使用权人是否按照约定用途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五)是否存在非法占地、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非法开发利用土地等违法行为。

第十条土地动态巡查可以采取以下方法:(一)现场巡查:对辖区内的土地使用情况进行实地查看,了解土地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二)资料核查:对土地使用权人的相关资料进行查阅,核实土地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三)信息采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对土地使用情况进行监测和数据采集,及时掌握土地使用动态;(四)宣传教育:通过各种渠道,加强对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土地法律意识。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切实加强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工作的通知-甬土资发[2010]156号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切实加强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工作的通知-甬土资发[2010]156号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切实加强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工作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切实加强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工作的通知(甬土资发〔2010〕156号)各县(市、区)、卫星镇国土资源局(分局):近几年来,在上级的统一部署和指导下,各地通过土地执法专项整治和卫片执法检查等行动,严肃查处和纠正了一批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国土资源管理秩序有了明显好转。

但是,当前一些地方依法用地意识不强,“重审批、轻监管”现象依然存在,新的违法用地发生,不仅给社会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也给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带来巨大的压力。

为认真贯彻落实《宁波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实施办法(试行)》(甬土资发〔2010〕120号),切实加强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力度,有效遏制新增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认真研究,建立健全土地执法动态巡查责任机制。

各地要严格按照《宁波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实施办法(试行)》(甬土资发〔2010〕120号)和《宁波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责任制》(甬土资发〔2006〕42号)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加紧研究和完善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各项工作制度。

要不断健全巡查组织机构和监管网络,进一步明确“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基层国土资源所是巡查工作的实施主体,对巡查工作负直接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巡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要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种土地违法行为,对拒不停止土地违法行为和已形成土地违法事实的,必须及时抄送有关部门并报有行政处罚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

通过严格的目标管理和制度建设,切实做到违法用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

河南省实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暂行办法

河南省实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暂行办法

河南省实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行为,依法查处违法案件,实现“预防为主、事前防范与事后查处相结合”的执法监察新路子,依据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动态巡查责任制,是指由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监察机构和专业执法队伍以及乡(镇)国土资源所,通过将所辖行政区域分等定级,划片包干,责任到人,严格考核的方式,开展动态巡回检查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动态巡回检查工作,按照查处与教育、责任与奖惩、本级巡查与上级抽查、部门执法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基层国土资源所,均应实行动态巡查责任制,建立定量指标考核体系,实行奖惩挂钩。

实施动态巡查工作的主体,是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监察机构和专业执法队伍。

日常巡查任务,主要由专业执法队伍承担。

基层国土资源所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动态巡查工作,其工作人员均应承担动态巡查任务。

第五条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备巡查工作需要的交通、通讯工具及其它办案器材,保证工作经费。

第六条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乡、村、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信息网络,做到执法监察信息反馈快捷、通畅。

第七条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均应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鼓励群众举报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对及时举报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个人,有条件的地方应实行奖励机制,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应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巡查区域等级范围与责任第八条动态巡查的内容是:土地的开发利用和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行为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九条巡查区域等级按照国家重点保护的资源对象和违法行为发生的规律进行划定。

一级巡查区域为:城市规划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城乡结合部和辖区内国道、省道两侧的土地以及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与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蕴二级巡查区域为:乡镇政府所在地规划区、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乡村结合部、县(乡)道路两侧的土地和一级巡查区域以外相对集中的矿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责任制度》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责任制度》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责任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1.06.14•【字号】桂国土资发[2011]56号•【施行日期】2011.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责任制度》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56号)各市、县国土资源局: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责任制度》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四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责任制度第一条为提高国土资源行政执法效能,实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目标,促进全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有效开展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切实履行“保障发展,保护资源”职责,根据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及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责任制,规范巡查职责,明确巡查主体,落实责任,严格考核,切实发挥巡查作用。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巡查情况和效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三条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执法监察机构和执法监察队伍负责实施巡查工作。

执行特殊巡查任务或组织统一巡查行动时,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其他业务机构应予以配合。

第四条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将所辖区域划分为不同等级的巡查区。

(一)下列区域应作为一级巡查区实行重点巡查:1.城乡结合部、主要公路干线两侧,城镇周边和基本农田保护区;2.自治区级以上重点矿区和其他大型矿山企业周边;3.自治区级以上重大建设项目区域;4.自治区级以上地质公园和地质遗迹保护区及滨海港口、旅游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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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卓越管理方案您可自由编辑】(管理制度)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制度20XX年XX月寥年的企业咨询顾问经验,经过实战验证可以落地$丸行的卓毬管碎方案,嘀得您下戟拥肓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制度为了全面落实《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强化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结合我县的实际,实施土地巡查制度如下:壹、巡查范围各乡、镇土管所应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划定区域,结合当地情况,对所辖区域划分不同等级的巡查范围,实行动态巡查。

1、壹级巡查区域:①基本农田保护区;②县城规划区、工业园区红线内;③建制镇、城乡结合部;④重点建筑石料采矿区,壹般性矿产开采点。

2、二级巡查区域:①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外的耕地;②县道、乡村道俩侧50米范围内;③小集镇周边以及项目建设用地。

3、三级巡查区域:①壹级区域、二级区域以外的土地;②壹级区域、二级区域以外的采矿区。

4、壹级区域为重点巡查区域,每周巡查壹次,二级区域每俩周巡查壹次,三级区域每月巡查壹次,注重抓壹、二级区域,兼顾三级区域;全面掌握辖区建设用地和矿区开采动态,实施全程监控。

二、职责分工1、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工作,由县局执法大队、乡镇国土所监察员和村信息员承担,县局执法大队主要对壹级巡查区域的土地利用情况实施巡查,且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乡镇国土所监察员和村信息员的巡查活动;监督检查和考核村信息员的巡查情况和效果。

2、各乡镇国土所监察员对所辖范围内的二级巡查区域的土地利用情况实施巡查,对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随机、及时予以处理,且向执法大队报处理结果,问题较大的,应及时上报执法大队立案查处。

3、各村信息员负责对三级巡查区域进行巡查,重点巡查乡村道路俩侧和村庄周围等,发现问题,及时制止,且报乡镇国土所予以处理,同时,密切配合执法大队和乡镇国土所对壹、二级巡查区域的巡查活动。

三、巡查人员职责1、全体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专职和兼职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总结本区域国土资源违法特点,违法发案区域和分布,对壹级巡查区域随时巡查和定期巡查。

2 、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到人。

县执法大队及分管领导负总责,执法监察人员实行定人、定位、定责任,包查、包处理、包监督、包结案。

乡镇壹级要以村、组为单位,将本行政区分成若干责任片,责任人为组长。

组长全程负责本片的土地登记、建设用地管理(报批资料、开工放线、收工验收)和执法巡查及违法用地的发现、制止、上报和协助查处。

3、巡查人员应当熟悉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于巡查中要持证上岗。

4、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种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对拒不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已形成违法事实的,及时方案且立案查处;对正于发生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依法制止。

违法用地的发现率、制止率、方案率均达100% 。

5 、建立规范的巡查台帐,对每次巡查情况做详细记录;对于巡查中处理的问题应登记完整,做到有据可查,有章可循;对巡查中发现的重要情况要及时汇总上报主管部门。

6、巡查队员发现有违法行为时,要立即制止,责令停工,且于俩小时内查清基本情况,由中队长向县局监察大队汇报。

四、责任考核1、县国土资源局建立量化的考核指标,对动态巡查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和效果定期进行考核。

县国土资源局把实行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国土资源违法情况,作为考核下级部门执法监察业务的首要指标,且根据考核情况予以奖惩。

考核情况要和奖惩、挂钩。

2、考核为优秀档次的乡、镇土管所专业执法监察人员,由县国土资源局通报表彰,且列入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模范评比表彰范围;考核为不合格档次的乡、镇土管所、专业执法监察队伍,由县国土资源局通报批评,且不得评先进。

第壹条为落实执法监察工作“预防为主,事前防范和事后查处相结合”的方针,及时发现、有效制止和依法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依据《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四川省土地监察条例》和《四川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国土资源所是实施动态巡查的主力军,按照本级国土资源局(分局)确定的巡查责任区域,实行分片包干,具体落实到人,随时巡查和定期巡查。

第三条国土资源所动态巡查的主要内容:(壹)及时发现和制止正于发生的土地、矿产违法行为,且对拒不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或已形成违法事实的,应及时方案本级国土资源局(分局),由执法监察科(队)立案查处,且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工作。

(二)对已供土地实施跟踪检查,检查用地单位或个人是否按批准的用途进行建设,是否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者建设用地的批准文件规定的动工期限开工建设。

(三)设立举报电话,建立乡、村、组为联系点的执法监察信息网络,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信息监督员,且有专人负责和信息监督员保持联系和互动工作状态。

(四)于动态巡查中,广泛宣传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增强人民群众保护土地和矿产资源的法律、法规意识。

第四条国土资源所要建立规范的执法信息台帐;案件调查处理台帐;信息传递台帐和供地跟踪管理台帐。

巡查人员外出巡查时必须2 人之上同行,亮证执法,且对每次巡查情况做详实记录。

第五条国土资源所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结合当地情况,对所辖区域划分不同等级的巡查区,实行动态巡查。

下列区域应作为壹级巡查区,实行重点巡查:(壹)基本农田保护区;(二)城乡结合部、公路干线俩侧、独立工矿区、集镇村庄周围;(三)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及重点项目建设区域;(四)国家、省级规划的矿区及本辖区内的重点矿区;(五)旅游风景区和地质地貌景观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区。

其他区域应作为二级或三级巡查区。

第六条对巡查工作不负责,疏于巡查,造成群体违法或重大违法案件的,对巡查中发现问题隐瞒不报甚至弄虚作假的,将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条国土资源所动态巡查工作列入本级国土资源局(分局)年度工作目标考核。

第八条国土资源所动态巡查奖惩办法按本级国土资源局(分局)的有关规定执行为了强化国土资源的管理,规范用地行为,全面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确保及时发现土地违法行为、将其处理于萌芽状态。

根据《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甘肃省土地监督检查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实施国土资源动态管理,特制定本巡查制度:第壹条国土资源动态巡查的责任单位是华池县国土资源局、华池县国土资源局执法队为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向国土资源局负责。

第二条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工作要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第三条国土资源动态巡查的范围和对象为华池县境内使用国有、集体土地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国土资源动态巡查的内容包括:1、检查辖区内的土地利用现状情况。

2、监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3、检查辖区内农村宅基地建设,预防乱占滥土地、闲置、荒芜土地的违法行为。

4、检查国家建设用地,乡镇村集体建设用地、农业建设用地的使用情况。

5、检查采矿许可证、及时制止无证开采、非法开采等违法行为。

6、检查耕地开垦费、闲置费、复垦费、土地有偿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收缴情况。

7、土地开发、复垦的完成情况。

第五条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实行领导负责制。

分管领导及县执法队负总责,每次巡查必须有领导带队第六条巡查依据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5、《基本农田保护条例》6、《土地监察暂行规定》第七条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划定区域,结合实际情况,划分不同等级的巡查范围,实行动态巡查。

1、壹级巡查区域:①基本农田保护区;②省道及县乡公路沿线;③县城、乡镇所于地、城乡结合部;④油田生产重点区域。

2、二级巡查区域:①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外的耕地;②乡村道路沿线;③村庄集居地。

第八条壹级区域为重点巡查区域,由国土资源所每周巡查壹次,二级区域每月巡查壹次,兼顾二级区域;全面掌握辖区建设用地和矿区开采动态,实施全程监控。

巡查应作到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

第九条华池县国土资源局执法队每月集中于公路沿线、乡镇所于地及城乡结合部巡查不少于壹次。

各国土资源所密切配合执法队对壹、二级巡查区域的巡查活动第十条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到人。

,执法监察人员实行定人、定位、定责任,包调查、包处理、包监督。

第十壹条巡查的责任:1、认真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

采用多种形式增强执法人员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法制观念。

2、全面、正确贯彻实施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行政,照章办事,不得曲解法律、法规,不滥用职权,随意执法。

3、按照“预防为主,防治且举”的原则,对辖区内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重点矿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巡回检查,及时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切实保护耕地。

4、及时依法调处或查处经批准受理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土地权属纠纷和违法案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手续完备,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职责权限。

5、及时受理土地纠纷、案件的行政复议。

6、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区别不同情况按如下程序办理:(1)现场停工,丈量占地面积,登记占地类型,施工现状。

(2)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3)依照总体规划,见能否修建,提出处理意见汇报局务会议审定。

且做出适当的处罚。

第十二条巡查的义务:1、学习、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2、依法保护土地使用者、采矿权人的合法权利。

3、、为群众提供关联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

第十三条动态巡查必须有巡查方案和记录。

且建立完备的巡查台帐,对每次巡查情况做详细记录;对于巡查中处理的问题应登记完整,做到有据可查,有章可循。

巡查人员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种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对拒不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已形成违法事实的,及时方案且立案查处;对正于发生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依法制止。

违法用地的发现率、制止率、方案率均达100% 。

第十四条、华池县国土资源局每月按时向市局执法队上报当月巡查情况,各国土资源所根据本月巡查原始记录,认真填写“国土资源所巡查月报表”,于月底报县国土资源局执法队。

内容包括本区域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发生的实际情况、现场制止处理和结果。

国土资源所难以制止或处理的具体原因,应当及时向局务会汇报,提出需要及时组织拆除等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建议。

第十五条、各国土资源所遇到下列重大土地违法行为,自发现之日起俩个工作日内向县国土资源执法队汇报,同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通告:(1)县、乡级人民政府及村委会等违法使用土地的案件。

(2)占用基本农田的土地违法案件。

(3)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土地违法案件。

(4)群体性的土地违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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