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工程安全、质量管理制度汇编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范本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1. 为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保障工程安全、环境友好,规范建设工程管理行为,制定本制度。
二、质量管理责任1. 建设单位负责人应当对工程质量承担最终责任,确保相关人员认真履行职责。
2. 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责任,并及时提出质量问题整改意见。
3. 施工单位要充分认识工程质量的重要性,确保施工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要求。
三、质量管理要求1. 设计单位在设计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工程的可行性和安全性,并确保设计符合国家建设标准。
2. 施工单位要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操作,保证施工质量符合技术要求。
3. 施工单位应当组织施工现场的材料进货、验收、使用、保管和管理工作,并及时清理施工现场。
四、质量安全管理1.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措施,确保施工过程安全。
2. 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3. 施工单位要建立完善的事故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突发事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五、工程质量验收1. 工程竣工时,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申请质量验收。
2. 工程质量验收应当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组成的专家组进行,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检查。
3. 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才能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六、质量问题处理1. 在工程施工和使用过程中,如发现质量问题,应当立即停工或停用,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2. 相关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检查,并要求相关责任人做出整改计划并落实。
3. 质量问题应当及时追责,由责任单位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七、质量管理宣教1.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加强质量管理的宣教工作,提高员工质量意识和安全意识。
2.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的宣传,鼓励各方积极参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八、监督检查1. 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整改。
2. 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质量问题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
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汇编)

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汇编)目录工程质量义务制工程质量责任制,是项目部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明确规定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和生产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对工程质量应负责的一项基本制度。
项目分部各级领导、职能部门都要明确各自的质量职责,齐抓共管,共同搞好工程质量工作。
项目经理质量职责项目经理对本标段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一.具体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工程质量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有关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程、规则等。
组织制定各职能部门、各工种工程质量岗位责任制,并检查、督促、落实执行。
二.每月召开一次质量例会,分析工程质量情况、发展趋势,对存在问题,提出具体措施,认真落实,并付诸实施。
三.在施工前,组织工程部编制好质量保证措施,对重点工程、关键部位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以及本项目部没做过的工程,都必须单独编制质量保证措施。
四.每月组织一次质量大检查。
隐蔽工程、质量通病要进行重点检查,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对查出的问题要定人、限时管理。
五.充分发挥质量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作用,尊重和支持他们的“三大权力”,不要安排他们做非本职工作,保证他们履行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职责。
六.发生工程质量事故,要立即赴现场处理。
支持组织调查,提1出事故查询拜访报告和处置惩罚看法报公司审批。
项目副司理质量职责项目副司理在项目司理领导下对本标段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义务。
一.具体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工程质量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有关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程、规则等。
组织制定各职能部门、各工种工程质量岗位责任制,并检查、督促、落实执行。
二.每月召开一次质量例会,分析工程质量情况、发展趋势,对存在问题,提出具体措施,认真落实,并付诸实施。
三.在施工前,组织工程部编制好质量保证措施,对重点工程、关键部位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以及本项目部没做过的工程,都必须单独编制质量保证措施。
四.每月组织一次质量大检查。
隐蔽工程、质量通病要进行重点检查,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对查出的问题要定人、限时解决。
工程质量管理规章制度汇编汇总样本

工程质量管理规章制度汇编汇总样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质量管理方法,推广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优质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提高工程质量。
二、工程质量管理职责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一)明确工程质量管理目标、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二)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项,保障工程质量;(三)依法应当审查的设计文件,按照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四)依法应当验收的工程,组织验收;(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依法经营,保证勘察、设计质量,并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勘察、设计工作;(二)依法应当审查的工程设计文件,按照审查意见进行修改;(三)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保证工程质量。
第八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三、工程质量控制第九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质量控制工作,协调各质量控制单位之间的关系,保证工程质量。
工程建设管理制度汇编

工程建设管理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工作程序,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成本管理及文明施工。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子公司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的解释权为公司综合办公室。
第二章公司各部门职责第一条法务工作部建立依法办公流程和风险管控措施。
依法对公司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程序、合同进行法律审查和监督管理。
第二条财务审计部建立内审管控机制,负责对公司工程项目资金使用实施管理与监督。
组织对已竣工的工程项目进行内部审核。
第三条工程项目部公司工程项目部根据区城建计划的部署,制定公司年度工程建设实施计划。
在公司的领导下,全面管理、监督各承建单位工作,对各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技术、进度、资料、材料及成本等方面进行指导与督促,并定期进行各项专项检查评比、考核。
第四条其他部门根据公司下达的工程建设项目任务,依法依规做好项目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章承建单位职责负责工程项目的建设工作,编制工程项目建设招投标技术文件,组织招投标工作,同时做好工程质量的监督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一条在公司的领导下,科学组织项目的实施。
沟通协调涉及项目建设各相关部门。
第二条制定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各岗位职责与分工。
第三条按月向公司工程项目部上报项目完成情况、项目计划及需要协调的问题。
第四条设计管理1 、负责项目全过程设计管理,提供前期报建过程中技术支持。
2 、组织编制设计任务书,指导设计院完成施工图设计。
3 、组织设计院参加图纸会审及技术交底。
4 、负责组织设计院参加重大施工方案的审定,协调设计院处理现场技术问题。
5 、组织设计院参加重要隐蔽工程、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竣工验收。
第五条市政报建管理1 、负责接通施工水电。
2 、负责红线内杆线和管线迁移。
3 、负责申报工程质、安监并取得市政工程规划、施工许可等手续。
4 、组织市政工程相关验收。
第六条进度控制1 、根据公司对项目工程的总体要求,编制制定工程建设总进度控制计划和年度进度控制计划,并上报公司工程项目部。
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建设工程平安管理标准参照汇编一、制度清单。
一〕、建设工程管理制度清单建设工程平安生产技术标准、标准性文件指引目录本目录为指导性文件,涉及的标准标准之最新版本对此有效,在新版本生效前已建成的工程,参照规定完善。
〔一〕、平安生产相关法律法规1、【建筑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3、【建筑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393号令4、【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条例】373号令2021年5、【平安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493号令6、【平安生产许可证条例】7、【特种设备平安法】20218、【山东省平安生产条例】9、【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平安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二〕、平安生产标准、技术标准1、【建筑施工平安检查标准】JGJ59-20212、【施工企业平安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213、【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214、【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标准】JGJ/T188-20215、【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平安技术标准】JGJ80-20216、【施工临时用电平安技术标准】JGJ46-20057、【建筑基坑支护技术标准】JGJ120-20218、【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标准】GB 50497-20219、【建筑边坡工程技术标准】GB50330-200210、【建筑桩基技术标准】JGJ94—202111、【建筑施工钢管扣件脚手架平安技术标准】JGJ130-202112、【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平安技术标准】JGJ128—202113、【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平安技术标准】JGJ202-202114、【高处作业吊篮】GB19155-200315、【建筑施工大模板技术规程】JGJ74-200316、【建筑施工模板平安技术标准】JGJ162—202117、【建筑机械使用平安技术规程】JGJ33-202118、【塔式起重机平安技术规程】GB5144-200619、【钢管满堂支架预压技术规程】JGJ/T194-202120、【建筑撤除工程平安技术标准】JGJ147-202121、【建筑起重机械平安评估技术规程】JGJ/T189—202122、【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平安技术规程】JGJ196—202123、【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278-202124、【建筑起重机械平安评估技术规程】JGJ/T189-202125、【施工升降机平安规程】GB10055-200726、【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平安技术规程】JGJ215-202127、【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平安技术标准】JGJ88-202128、【液压滑动模板施工平安技术规程】JGJ 65—2021;29、【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平安技术标准】JGJ 46—2005;30、【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平安标准】GB 50194—2021;31、【塔式起重机平安规程】GB5144—200632、【平安帽】GB2811-200733、【平安带】GB6095-202134、【高处作业分级】GB3608-202135、【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202136、【建筑机械技术试验规程】JGJ34-8637、【施工升降机】GB/T10054-200538、【施工升降机平安规程】GB10055-200739、【手持式电开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平安技术规程】GB/T 3 787-202140、【有毒作业分级】GB12331-199041、【职业平安卫生术语】GBT15236-202142、【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43、【平安标志】GB2894-202144、【平安色】GB2893-200145、【建筑施工高处作业技术标准】JGJ80-202146、【建筑防火设计标准】GB500016-202147、【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202148、【石油库设计标准】GB50074-202149、【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标准】GB50058-202150、【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标准】GB50974-202151、【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281-200652、【建筑施工临时支撑结构技术标准】JGJ300-202153、【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平安技术标准】JGJ276-202154、【石油化工建设工程施工平安技术标准】GB50484-202155、【建筑施工平安技术统一标准】GB50870-202156、【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平安技术标准】GB50720-202157、【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303-202158、【通信电源设备安装工程设计标准】GB51194-202159、【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标准】GB50311-202160、【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169-20216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202162、【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标准】JGJ160-202163、【商店建筑电气设计标准】JGJ392-202164、【城市桥梁设计标准】CJJ11-202165、【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50150-202166、【化学工业给水排水管道设计标准】GB 50873-202167、【石油化工给水排水管道设计标准】SH3034-202168、【密目式平安立网】GB5725-202169、【平安防范工程技术标准】GB50348-200470、【国家电气设备平安技术标准】GB 19517-202171、【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平安规程】GB 30871-202172、【缺氧危险作业平安规程】GB 8958-200673、【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标准】GB 50257-202174、【低压配电设计标准】GB50054-202175、【涂装作业平安规程有限空间作业平安技术要求】GB 12942-200676 、【钢丝绳】GB/T 8918-199677、【建筑施工碗扣式脚手架平安技术标准】JGJ166-202178、【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179、【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平安评价标准】GB/T51188-202180、【建设工程文件归档管理标准】GB/T5032881、【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标准】GB/T1889482、【建设工程平安资料管理规程】CECS266-202183、【施工企业平安生产管理标准】GB60656-202184、【建筑工程绿色施工标准】GB/T50905-202185、【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平安技术标准】JGJ231-202186、【液压升降整体脚手架平安技术标准】JGJ183-202187、【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200688、【建筑与市政降水工程技术标准】JGJ/T111-202189、【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平安技术标准】JGJ311-202190、【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JGJ184-202191、【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JGJ/T250-202192、【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平安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那么】GB/T29639-202193、【塔式起重机】GB/T5031-202194、【塔式起重机混凝土根底工程技术标准】JGJ/T187-202195、【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平安技术规程】JGJ215-202196、【钢丝绳使用和维护】GB29086-202197、【起重机钢丝绳保养、维护、安装、检验和报废】GB/T5972-202198、【起重机吊装工和指挥人员的培训】GB/T23721-2021〔三〕、住建部文件:1、【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平安管理方法>的通知】建质[2 021]87号2、【建筑工程平安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 9号3、【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那么>的通知】建质安函[2005]184号4、【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质[2007]255号5、【关于印发<绿色施工导那么>的通知】建质[2007]223号6、【建筑起重机械平安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166号令7、【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方法】建质[2021]76号8、【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21]75号9、【建筑施工企业平安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方法】建质[2021]121号10、【建筑施工企业平安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方法】建质[2021]91号11、【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平安监督管理导那么>的通知】建质[2021]254号二〕平安生产管理制度1、平安生产管理制度、承包商平安管理制度、工程施工承包商管理制度、辐射平安管理规定、平安生产奖惩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质量管理制度汇编

住宅小区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制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二○一三年七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质量管理制度目录1、质量责任制2、技术交底制度3、质量检查制度4、隐蔽工程检查验收制度5、技术复核制度6、沉降观测记录制度7、成品(产品)保护制度8、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制度9、工程验收制度10、工程质量回访保修制度11、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12、工程质量奖惩制度13、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审批制度14、总承包管理制度质量责任制遵照国家对建筑工程质量的一系列方针政策,为确保各项目部工程质量达到预定的质量目标,杜绝不合格品,加强质量管理,便于各项质量活动有章可循,依照“以质取胜”的质量方针目标,特制订本公司主要部门、人员的质量责任制,望有关人员、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一、公司总经理1、公司总经理是质量管理的领导者和组织者,对本公司的质量负领导责任;2、认真贯彻国家及上级部门的有关工程质量的政策、法规,制订公司的年度工程质量规划,方针、目标和发展规划;3、组织建立公司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主持召开工程质量工作会议;4、协调各职能科室、部门顺利开展有关工程质量的活动工作。
二、公司分管副总经理1、协助总经理负责工程质量的组织、指挥、生产等方面工作;2、组织编制贯彻公司技术管理制度、质量标准、技术标准、工艺要求等;3、协助公司总经理建立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定期召开工程质量工作会议;4、组织每季度一次的质量和全大检查及有关专项检查;5、检查督促创优良、质工程工作;6、主持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并责成有关人员负责制订防范措施;7、监督各职能部门落实好工程质量责任制。
三、公司总工程师1、认真贯彻国家和上级有关工程质量的规定和现行施工质量规范标准,负责公司质量技术工作;2、组织推广全面质量管理活动,推广科技成果,推进技术进步;3、认真审批施工组织设计和特殊工序的专项施工方案及作业指导书;4、参加重大质量问题的调查,并针对事故原因提出整改防范措施;5、负责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的审定签证。
建设单位工程管理制度汇编

建设单位工程管理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单位工程管理,提高工程质量,保障工程安全,提高工程管理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建设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管理的全过程,包括项目立项、设计、施工、验收、竣工等各个阶段。
第三条建设单位工程管理以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和效益为宗旨,遵循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执行。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工程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各级管理职责,发挥各级管理机构的作用,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制定完善的工程管理制度,明确工程管理的各项规定和流程,确保工程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效果性。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强化对工程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工程管理人员的素质和能力,确保工程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内部沟通和协作,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实现工程管理的协同效应。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主动了解和接受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不断提高工程管理水平,积极探索创新。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本制度,并及时进行修订和更新,保持其科学性和时效性。
第二章项目立项管理第十条建设单位应根据所处行业和市场需求,确定项目的建设需求、规划方案、投资预算及时间计划,编制项目立项申请书,报相关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立项批复文件的要求,成立项目管理团队,明确各部门职责和人员分工,制定详细的项目管理计划,并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签订相关合同,确保项目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工作按照规定进行。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对项目进度、质量、安全、成本和效益等方面的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项目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的竣工验收标准,组织相关人员对项目进行全面验收,形成验收报告,报批完成验收手续。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做好项目竣工资料的整理、归档和交档工作,确保项目资料的完整性和可查性。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汇编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行为,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保障工程建设的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和环保性,制定本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竣工以及使用、维护等过程中的质量管理行为。
第三条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合理、严格”的原则,实行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的质量管理。
第四条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应结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符合工程设计、施工、验收标准要求。
第五条各项目部门依据本制度制定相应的质量管理方案,明确质量目标和责任,实行分工、协作,确保建筑工程质量。
第二章设计阶段第六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严格履行设计程序和要求,落实设计质量管理制度。
第七条设计单位应当开展设计前期勘察,确保设计依据准确、完整、可靠。
第八条设计单位应当建立设计审查程序,确保设计方案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九条设计单位应当加强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沟通与协作,及时调整设计方案。
第十条设计单位应当对设计文档进行认真审核,确保设计文件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一条设计单位应当建立设计变更管理制度,确保变更前后设计文件一致性。
第三章施工阶段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要求,安排施工作业,确保施工质量。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验收制度,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记录档案,留存相关检查记录和验收报告。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进度管理制度,确保施工按时完成。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对施工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员工素质和技术水平。
第四章验收阶段第十八条验收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验收标准要求,对建筑工程进行质量验收。
第十九条验收单位应当建立验收记录档案,留存验收报告和相关检验数据。
第二十条验收单位应当定期对建筑工程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建筑工程质量。
第二十一条验收单位应当加强与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沟通与协作,及时解决质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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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预防安全事故,保障建设过程中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工程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国家、河南省等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管理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三条公司成立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
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由总经理、总工程师、各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由总经理任组长,总工程师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任成员。
负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组织领导工作。
第四条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职责(一)建立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检查、考核公司内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审定公司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三)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组织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协调布置安全生产工作。
(四)组织编报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五)依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上报安全生产事故情况,积极配合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
第五条工程管理部是安全生产的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日常工作,对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负有监督、检查及管理责任。
第六条工程管理部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办理安全生产监督手续,组织审核安全生产管理手册、确定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和目标,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其他各业务部门及各岗位人员,按安全生产责任制,承担相应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八条安全生产监督制度开工前施工单位负责办理安全生产监督手续,依法接受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
第九条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是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具备安全生产保证能力的企业。
第十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设项目各参建单位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和相关制度、措施,明确各级负责人和部门的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建设项目各参建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十二条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工程施工前,工程管理部要对施工单位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查,要求施工单位建立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并检查各级交底记录,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三条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从事地下作业、高空作业、电焊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起重机械等架设设施由有资质单位装拆及检测、验收登记制度。
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等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施工起重机械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
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五条安全检查制度安全领导小组根据工程建设情况,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季节性、专项性等多种形式的安全检查,检查应当目的明确、内容具体,记录完整,确保起到对安全生产的监督促进作用。
第十六条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书面告知制度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第十七条办理工伤保险制度工程管理部监督施工单位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工伤保险。
第十八条从业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发生伤亡事故后,安全领导小组和责任单位立即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上报。
第十九条“三同时”制度本项目安全设施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四章各参建单位的安全责任第二十条项目公司安全责任(一)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制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措施,督促并检查各参建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证建设项目安全生产。
(二)在发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建设业务时,应考察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选择综合素质好、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承担本项目建设业务。
(三)在工程招标资格审查时,检查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审查拟任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记录和安全培训合格证。
不得接受没有合格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拟任项目负责人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试不合格或被限制进入建设市场的施工企业的投标文件。
(四)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信号、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施工中发现文物、古迹、爆炸物、电缆以及放射性污染源等,应当停止施工,保护好现场并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按规定将批准概算中所确定的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通过工程承包合同拨付施工企业,不得挪作他用。
(六)在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包含安全生产保证措施,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其他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要求,包括安全生产制度要求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要求,以及应急救援预案等。
(七)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要求,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在不具备安全保证的条件下施工,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建筑材料、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八)围绕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目标,建立健全工程建设安全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检查督促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的安全保证体系的建立、健全、有效运转和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的全面落实。
及时调查核实施工、监理等单位反馈的设计未考虑或考虑不周而客观存在的安全隐患,并采取防范措施。
(九)组织各参建单位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应急救援预案应包括应急救援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物资准备、应急程序、人员财产救援措施、事故分析与报告以及事故处理后的恢复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十)建设项目发生安全事故后,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营救,根据国家、河南等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参加或组织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勘察设计单位安全责任(一)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二)勘察设计工作应达到规定深度,符合国家和建设部规定的质量标准,提供能够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要求的设计文件,防止因勘察工作错误或设计不合理发生安全事故。
(三)勘察设计单位应系统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以及项目周边环境对施工安全的影响,提出保证施工和安全生产的具体技术措施,并纳入设计文件;各种安全技术措施应详实完善,准确无误,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提出防范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
(四)勘察设计单位应依据勘察成果向局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信号、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
(五)勘察设计单位应按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提出改善安全作业环境和安全施工的措施。
(六)建设项目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以及特殊结构的,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及相关要求。
(七)勘察设计单位应参加安全事故分析,对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承担相应责任,并对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因勘察设计原因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安全责任(一)监理单位应按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安全生产监理,安全生产监理应与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控制同步实施,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二)监理单位应协助工程管理部制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保证措施,编制建设项目安全监理细则,制定针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按照安全生产监理细则实施安全监理。
(三)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对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标准的,责成施工单位修改完善。
(四)监理单位在安全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要求施工单位限时整改;情况严重的,应立即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向项目公司报告;施工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的,应立即向项目公司报告。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安全责任(一)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依法取得并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单位负责人、拟任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试合格且无重大安全事故记录。
(二)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依法对所承担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
(三)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
项目负责人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组织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等。
(四)对纳入合同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应当用于安全生产,不得挪作他用。
(五)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具有工程系列技术职称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六)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督促作业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及时制止并纠正违反施工安全技术规范、规程的行为,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七)施工单位在施工时,应严格执行施工的各项规章制度,根据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科学制定施工方案,建立完善的安全施工责任制,落实施工安全措施和责任。
(八)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工程)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九)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十)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人员应接受相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任职。
(十一)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电气焊(割)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及水上(下)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在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十二)施工单位应将安全生产作为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安全检算,经技术负责人签字,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实施,并由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1.基坑支护与降水、基桩开挖、围堰、沉井工程;2.高坡、陡坡土石方开挖工程;3.模板工程;4.起重吊装工程和钢结构安装工程;5.脚手架工程;6.拆除、爆破工程.(十三)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入口处和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桥梁口、基坑边沿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