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母对继子有没有抚养义务

合集下载

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的问题的研究

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的问题的研究

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的问题的研究一、离婚后父母与子女关系婚姻关系的解除,只是夫妻双方的基于婚姻而存在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归于消灭,但父母与子女之间存有的血亲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为了子女的合法利益,不致因父母离婚而受到损害,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该规定是离婚后父母子女身份关系在法律上的基本界定。

夫妻关系和父母子女关系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关系。

夫妻关系是男女两性基于自愿而结成的婚姻关系,可依法律程序而成立,亦可依法律行为而消除;而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出生事实而形成的自然血亲关系,不能人为解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随父母哪一方生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本法关于父母子女权利义务的规定仍然适用,不能因父母离婚而受到影响。

对于但拟制血亲所形成的父母子女关系,在父母离婚会发生的变化遵循以下原则1.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的抚养关系由于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没有血缘关系,因此,当继父(母)与生母(父)离婚时,继子女与继父母的关系应本着以下原则处理:(1)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继父或继母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不能勉强,继子女与继父或继母的关系可自然解除。

继父或继母愿意继续抚养继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2)受继父或继母长期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已成年的,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已经形成的身份关系和权利义务关系不能因离婚而自然解除;只有在继父或继母或继子女一方或双方提出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并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才可以解除。

但由继父或继母养大成人的并独立生活的继子女,对于生活困难、无劳动能力的继父或继母晚年的生活费用应该继续承担。

2.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抚养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及其权利义务关系,不因养父母离婚必然解除。

养父母离婚后,养子女无论由养父或养母抚养,仍是养父母双方的养子女。

在特殊情况下,如养父母离婚时经生父母及有识别能力的养子女同意,双方自愿达成协议,未成年的养子女一方面可依法解除收养关系,由生父母抚养;另一方面可以变更收养关系,由养父或养母一方收养。

生活法律常识问答500题

生活法律常识问答500题
第1页
参考法条:《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第九条
法律常识500题
11. 面积变了,购房者可以退房吗?
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后,商品房的面积可以变更,但要在10日内通知购房者。在接到通知的15日内,购房者可以作出退房的书面答复。在此期间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变更。
开发商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通知,购房者有权退房。如果退房,开发商要承担违约责任。
34. 开发商什么时候算交房? 当商品房已经竣工,并且达到交付使用条件以后,开发商会书面通知购房者办理交接手续。在进行交接的时候,开发商要提供一表两书、《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室内环境 检测报告和《物业管理公约》。当购房者认为房屋符合约定,并且在《房屋验收交接单》上签字以后,开发商就完成了房屋的交付。如果开发商提供的文件不全,购房者有权拒绝接 收房屋,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的责任由开发商来承担。
29. 住房补贴随人走吗? 职工在本市范围内因各种原因变动工作单位且调入单位已建立住房补贴账户时,应将其原住房补贴账户内的余额转入新调入单位住房补贴账户。单位因职工停薪、离职、调动工
作等各种原因中断为其交存住房补贴,在未复薪、未找到新的工作单位或由于新的工作单位未建立住房补贴时,职工住房补贴资金结余本息应暂时封存在原单位住房补贴账户下。住 房补贴资金封存期间仍按规定计息。此外,单位和职工持有效证件可以查询本单位或个人住房补贴账户有关信息。
人或变更抵押物的贷款。变更借款人的简称“转按”,延长原借款期限的称为“加按”,变更抵押物称为“换按”。
24. 什么样的房子要评估? 商品房、二手房和担保中心认为有必要进行评估的其他房屋。 经济适用房不需要评估。
25. 什么是组合贷款? 组合贷款是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运用政策性住房资金、银行运用商业信贷资金向同一借款人发放的购房贷款,是政策性和商业性贷款组合的总和,即在住房公积金额度之外的贷款

继父母子女抚养关系如何认定

继父母子女抚养关系如何认定

All great actions and thoughts have a trivial beginning.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继父母子女抚养关系如何认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没有自然血缘关系,而是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姻亲关系。

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只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时才等同于亲生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才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所以认定继父母子女之间是否有抚养关系,就要看继父母是否有实际对继子女进行照顾、教育。

一、继父母子女抚养关系如何认定我国《婚姻法》第26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关系,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两种:一是由于生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再行结婚;二是由于生父母离婚,生父或者生母再行结婚形成的。

子女对生父母的再婚配偶称为继父母,夫或妻对其再婚配偶的子女称继子女。

在具体的表现形式上主要有三种:1、生父或生母再婚时,继子女已成年并独立生活,此类继父母继子女关系是纯粹的直系姻亲关系,双方没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2、生父或生母再婚时,继子女虽未成年,但未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未受其抚养教育,此类关系亦属于纯粹的直系姻亲关系。

3、继子女与继父母长期共同生活,接受继父或者继母的抚养教育,双方形成抚育关系,具有法律上的拟制直系血亲关系,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

二、如何认定继父母子女间的抚养关系第一,抚养教育关系的形成前提是继子女未成年,这是《婚姻法》第26条第二款的应有之义,因为需要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必然是未成年人。

第二,一般需要有共同生活的事实。

抚养,简单地说,就是“保护并教养”,强调长辈对晚辈的教育和保护,父母对子女的抚养目的是要让子女健康成长,所以抚养教育关系一般需要在在继父母与继子女共同生活中形成,如同亲生父母一样,继父母对子女的生活、学习、身体、精神等各方面都有一定照料,这才是抚养的真实含义。

第三,抚养事实持续足够长的时间。

继母和继子关系证明书(范文)

继母和继子关系证明书(范文)

继母和继子关系证明书‎继母和继子关系证明‎书‎篇一:‎亲属关系证明书亲‎属关系证明书(性别‎),年月日出‎生,生前住,公民身‎份证号:,‎于年月日。

的‎父亲叫,年月‎日出生,现住,公民‎身份证号:<。

的妻子叫,,‎年月日出生,家‎住,公民身份证号:‎,与共‎生育有个。

长子(‎长女)叫,出生于‎年月日,现住,‎公民身份证号:<。

次子(次女)叫‎,出生于年月‎日,现住,公民身份‎证号:。

‎与只有,没有养子‎女和继子女。

特此证‎明。

XXXXXX(‎居)民委员会年月‎日‎篇二:‎后妈给儿子成人‎礼的一封信亲爱的儿‎子: 时间过得真快,‎转眼间我们在一起生活‎了10几年。

还记得第‎一次见到你的时候,是‎在游乐场里,你爸爸把‎我带去和你玩。

你大大‎的眼睛望着我,眼里的‎害羞让我一下子喜欢上‎了你。

当然我也认为你‎喜欢上了我。

从此,我‎就多了一个小尾巴,喜‎欢围着我转。

那时候我‎就想他是我的宝,我也‎愿意去显摆,因为我有‎了一个帅哥儿子。

当你‎九岁真正到了我们身边‎的时候,我们也开始了‎真正的朝夕相处。

每天‎陪你做作业,给你洗澡‎,洗衣服····,对‎于当时还很年轻的我,‎虽然工作很累,也很享‎受这些。

这个时候的你‎,虽然有些小叛逆,但‎是那个时候的我很幸福‎。

因为我的儿子会保护‎着我,眼里只有我,还‎会用孩子气的方法告诉‎我,妈妈我长大了会给‎你买大房子·····‎不管是否实现,但是我‎的心里是感动的。

因为‎你的姥姥那边会给你灌‎输不好的思想,但是你‎很棒,没有受大人们之‎间的影响。

到了你10‎岁的时候,你的小妹妹‎来了我们身边,当我在‎产房的时候,我也知道‎我的儿子和我一样期待‎着。

为了怕你有想法,‎我会多说一下你小妹。

‎而你那个很烦人的小妹‎却非常的爱你,她会算‎出你什么时候回来,会‎说我哥哥怎样,因为你‎是他的偶像,你对他的‎一个回复与拥抱,会让‎她兴奋好多天。

法律规定继母对继子女应履行责任有哪些

法律规定继母对继子女应履行责任有哪些

Any friend is temporary, only interests are eternal.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法律规定继母对继子女应履行责任有哪些我国婚姻法对继父母与继承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主要有以下几项规定:(一)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不能相互虐待和歧视。

(二)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1)继父母对继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

(2)继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继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继父母子女关系是在父或母再婚后产生的,因此而衍生出的有继父母子女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所享有的权利,那么法律规定继母对继子女应履行责任有哪些呢?或许很多人都不是很清楚,接下来,就让来为你实际解答这个问题吧。

我国婚姻法对继父母与继承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主要有以下几项规定:(一)、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不能相互虐待和歧视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不能相互虐待和歧视的条款,不仅适用于因生父母与继父母结婚而形成的单纯的姻亲关系,而且也包括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

(二)、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本款主要是指继父母与接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事实上形成了抚养关系,即产生类似于拟制血亲关系的情况。

但这种拟制血亲关系又和继父母收养继子女有所不同,它不以解除继子女与其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为前提。

根据本条的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层含义:(1)继父母对继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

继父母不仅要保证继子女的生活所需,而且要保证继子女能接受正常的教育。

对于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继父母,未成年的继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继子女,有要求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2)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和扶助的义务。

在通常情况下,受继父母抚养成人并独立生活的继子女,应当承担赡养继父母的义务。

民法典中如何判定继父子之间的抚养关系

民法典中如何判定继父子之间的抚养关系

民法典中如何判定继⽗⼦之间的抚养关系⼆婚家庭在我们社会中并不少见,⼤家都知道⽗母与⼦⼥是由法定的抚养和赡养义务的。

那么在这些⼆婚家庭中,我国民法典中是如何判定继⽗⼦之间的抚养关系?下⾯让我们⼀起来看看由店铺⼩编为⼤家进⾏的相应的解答吧。

⼀、民法典中如何判定继⽗⼦之间的抚养关系根据我国现⾏法律,仅凭⽣⽗母再婚这⼀法律事实,并不必然导致继⽗母与继⼦⼥间产⽣⽗母⼦⼥间的权利与义务。

当继⽗母与继⼦⼥间形成了抚养关系,他们之间才能形成法律层⾯的⽗母⼦⼥关系。

根据司法实践,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可以认定继⽗母⼦⼥间存在抚养关系:(⼀)⽣⽗母再婚时,继⼦⼥属未成年⼈要形成继⽗母⼦⼥关系,继⼦⼥须属未成年⼈。

现实⽣活中,有的继⼦⼥已经成年并可独⽴⽣活,在法律层⾯上,继⽗母对继⼦⼥不再具有抚养义务。

即使继⽗母在⽣活上仍对其照料或资助,也不会形成法律意义上的抚养关系。

(⼆)继⽗母承担了继⼦⼥全部或部分抚养费⽤⽗母承担了继⼦⼥的全部或部分抚养费⽤是认定形成抚养关系的关键。

现实⽣活中,存在继⼦⼥的⽣活、教育等抚养费⽤由⽣⽗母承担的情况,如果继⽗母不负担继⼦⼥的抚养教育费⽤,即使⽣活在⼀起,也不宜认定他们之间存在抚养关系。

(三)抚养事实持续时间⾜够长不论继⽗母与继⼦⼥是否⽣活在⼀起,只要继⽗母承担了继⼦⼥的⽣活、教育等抚养费⽤,照料、教育和保护继⼦⼥,且持续时间⾜够长,并同时满⾜上述两个条件,就应认定存在继⽗母⼦⼥关系。

《民法典》第⼀千零七⼗⼆条继⽗母与继⼦⼥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本法关于⽗母⼦⼥关系的规定。

⼆、继⽗母⼦⼥间的法律地位继⽗母与继⼦⼥的关系是由于⽣⽗、母⼀⽅死亡或者⽗、母离婚后另⼀⽅带⼦⼥再婚后形成的。

我国将继⽗母与继⼦⼥的关系分成两类:(1)受继⽗母抚养教育的继⼦⼥与继⽗母之间的关系是法律拟制直系⾎亲关系;(2)未受继⽗母抚养教育的继⼦⼥与继⽗母之间的关系是直系姻亲关系。

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继⽗母和继⼦⼥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就“继⽗母和继⼦⼥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有相关的法律知识不了解的,不知道怎么做的时候,以下就是店铺⼩编整理的相关内容,听听店铺⼩编给出的具体意见。

继⽗母和继⼦⼥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间的权利和义务,适⽤⽗母⼦⼥间的权利和义务。

即:⽗母对⼦⼥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对国家、集体或他⼈造成损害时,⽗母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同时,⼦⼥对⽗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母和⼦⼥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母与继⼦⼥之间不存在⾎缘联系,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不是天然形成的。

如果继⼦⼥间已形成事实上的抚养教育关系,那么,他们之间的法律地位与亲⽣的权利义务⼀样。

如果继⽗母⼦⼥间没有形成抚养教育的权利义务关,便不产⽣⽗母⼦⼥关系。

在这⾥,应当注意的是,继⽗母⼦⼥之间事实相当于⽗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对此,法律也确认他们之间产⽣的关系,应以继⽗母对继⼦⼥实际上已经尽了抚养义务,即有事实上的前提,这也是继⽗母⼦⼥关系与⽣⽗母⼦⼥关系的区别所在。

如何认定是否形成抚养教育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尚⽆具体的规定,⼀般应具体分析、判定。

既然继⽗母⼦⼥关系在法律上视同亲⽣⽗母⼦⼥关系,权利义务也应该是同等的。

对此,我国《民法典》第1103条规定:继⽗母经继⼦⼥⽣⽗母同意,可以收养继⼦⼥。

”继⽗母通过收养继⼦⼥的,继⽗母⼦⼥间的法律地位得以确定,继⽗母对继⼦⼥的抚养便成了其义务,这有利于继⼦⼥的健康成长。

我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对形成抚养关系的继⽗母⼦⼥关系建⽴的相关标准及能否解除这种关系,以及由于再婚关系的终⽌⽽对继⽗母⼦⼥关系产⽣的法律后果等问题所⾔甚少,都没有做出详细、确切的规定,往往会给司法实务中的判决和执⾏带来⼀些困难。

我国《民法典》第1072条主要涉及继⽗或者继母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间的权利和义务,并指出这种权利义务适⽤法律上对于⽗母⼦⼥关系的相关规定。

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关系的认定及其继承权问题

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关系的认定及其继承权问题

有扶养关系的继⽗母关系的认定及其继承权问题“有扶养关系”的继⽗母⼦⼥关系在法律上为拟制⾎亲,双⽅关系不能因继⽗母离婚⽽⾃然解除,相互间仍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那么,有扶养关系的继⽗母关系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呢?其继承权问题⼜是怎样的呢?那么接下来,店铺⼩编为⼤家整理了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有扶养关系的继⽗母关系的认定及其继承权问题(有扶养关系的继⽗母关系的认定及其继承权问题是怎样的)⼀、“有扶养关系”的认定标准扶养的含义对于“扶养”的含义,需要从理论上进⼀步厘清。

通说认为,法律上的“扶养”⼀词是⼴义词,它包括抚育、狭义的扶养和赡养三⽅⾯的内容。

其中,长辈对晚辈的抚养教育为抚育,也称为抚养;夫妻或兄弟姐妹等平辈之间的供养扶助为狭义的扶养;晚辈对长辈的供养扶助为赡养。

1.抚育关系的认定标准确认继⽗或继母与继⼦⼥扶养关系的有⽆,认定标准⾄关重要。

应当综合以下两个要素来考虑:(1)继⽗或继母对继⼦⼥承担了全部或部分⽣活费和教育费,或者继⽗或继母与继⼦⼥共同⽣活达3年以上。

这是客观因素的认定标准。

⾸先,继⽗或继母承担了继⼦⼥的⽣活费和教育费,具体包括继⽗或继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继⽗或继母⽤⾃⼰的个⼈财产来承担继⼦⼥⽣活费和教育费的全部或⼀部分。

其次,继⽗或继母与继⼦⼥共同⽣活在⼀起,对继⼦⼥在⽣活上给予照料、帮助,在思想、学业上予以关怀、培养,包括对继⼦⼥在知识传授、技能训练、思想品德培养、⾝体和智⼒发展等⽅⾯的帮助、教育、保护和⽀持,均应视为继⽗或继母对继⼦⼥扶养的重要标志。

⾄于共同⽣活的时间,有的学者提出继⽗或继母扶养继⼦⼥应达到5年以上才能认定其形成扶养关系。

继⽗母⼦⼥共同居住,继⽗或继母对继⼦⼥提供了⽣活费和教育费,并对继⼦⼥进⾏⽣活照料和知识教育等,是最为完整和圆满的扶养表现形态。

但现实⽣活中的情况往往⽆法如此理想,继⽗母⼦⼥关系的复杂性和多变性确实给亲⼦关系和财产继承制度的设计与完善带来了极⼤的难度。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遇到婚姻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继母对继子有没有抚养义务女性的结婚对象要是有一个孩子,在婚姻关系成立的情况下,继母继子女之间的关系也存在了。

虽然血缘上双方是没有任何的关系,但从法律角度来看也有一定的关系。

那么,继母对继子有没有抚养义务?赢了网小编介绍了相关内容。

继母对继子有抚养义务吗1、如果孩子与后妈形成继子女关系,则具有抚养义务。

2、如果具有抚养义务人不履行法定抚养义务,可以向法院起诉。

继父母子女关系是指由于父母一方死亡或父母离婚,另一方在婚,从而形成的子女与生父或生母的再婚配偶间的亲属关系。

在亲属法中,这种关系属于姻亲关系。

根据继父母与继子女是否形成抚养关系,又可把继父母子女关系分为两类。

一类是形成了抚养关系,在这种情况下,该姻亲关系发生了转化,成为一种拟制血亲;另一类是没有形成抚养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之间仍为纯粹的姻亲关系。

根据婚姻法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如果形成抚养关系,则双方关系为拟制血亲关系(指本来没有血缘关系,或没有直接的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同的亲属)。

而根据司法解释,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继父母是否享有抚养权1.继父母并非必然拥有继子女的抚养权,也即是说,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并不必然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只有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抚养教育关系,他们才产生与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样的关系。

我国立法对如何认定抚养教育关系的成立没有作具体规定,但通常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可以认定为抚养教育关系成立:(一)继子女与继父母长期共同生活,继父或继母负担了继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继子女受继父或继母的抚养教育;(二)继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虽主要由生父或生母负担,但与继父或继母长期共同生活,继父或继母对继子女进行了生活上的照料和教育。

2.因此,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以婚姻为媒介形成的姻亲关系,并不必然享有法律上的子女抚养权。

继父母只有与继子女生活在一起,并且承担了抚养教育义务,继父母才享有子女抚养权。

继母对继子有抚养义务吗?符合条件的继母对于继子女是需要承担相应的抚养义务,将继子女抚养长大成人,不能够遗弃他们。

在赢了网上有许多专业的律师,关于继母对继子的义务或是责任的问题如果你不清楚可以直接询问他们解答。

∙威胁网络安全的因素/w/dz/674614.html∙实现绿色电子政务的方法/w/dz/674613.html∙电子商务网上支付的风险/w/dz/674612.html∙面对跨国电子商务我们如何应对/w/dz/674611.html∙电子商务的概念 /w/dz/674610.html∙浅谈交易平台的法律地位/w/dz/674609.html∙电子支付风险监管及其制度完善/w/dz/674608.html∙网络广告发布载体的规范/w/dz/674607.html∙由电邮泄密案论网络隐私权保护/w/dz/674606.html∙网上支付现状及现有支付工具的特点/w/dz/674605.html∙电子商务及其发展 /w/dz/674604.html ∙打击网络侵权从保护开始/w/dz/674603.html∙网上支付存在的安全问题分析/w/dz/674602.html∙我国网络隐私权的保护/w/dz/674601.html∙互联网的发展应坚持市场原则/w/dz/674600.html∙奥运激活电子支付市场/w/dz/674599.html∙电子商务安全 /w/dz/674598.html∙电子商务欺诈的概念/w/dz/674597.html∙电子金融的工具包括哪些/w/dz/674596.html∙网络隐私权考验法律底线/w/dz/674595.html∙网络隐私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w/dz/674594.html∙电子合同书范本2018最新的特征/w/dz/674593.html∙我国加入WTO后的反避税对/w/dz/674592.html∙论网络虚拟财产侵权案件的管辖权/w/dz/674591.html∙域名的法律性质 /w/dz/674590.html∙我国电子金融 /w/dz/674589.html∙跨国电子商务国际避税对策/w/dz/674588.html∙反对360不正当竞争及加强行/w/dz/674587.html∙国外电子签名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w/dz/674586.html∙Google /w/dz/674585.html∙电子政务与行政诉讼/w/dz/674584.html∙电子商务纠纷的案件管辖探讨/w/dz/674583.html∙电子商务诉讼中电子证据举证责任的/w/dz/674582.html∙电子签名与电子商务交易/w/dz/674581.html∙电子支付未来发展 /w/dz/674580.html ∙网络犯罪管辖现状 /w/dz/674579.html ∙国外电子签名法的发展历程/w/dz/674578.html∙电子商务支付 /w/dz/674577.html∙如何查询签章档案 /w/dz/674576.html∙市民月底可尝鲜超级网银首批验收14家银行/w/dz/674575.html∙什么是黑客 /w/dz/674574.html∙国外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w/dz/674573.html∙用户如何使用安全电子印章/w/dz/674572.html∙网络隐私权的主要表现是什么/w/dz/674571.html∙电子商务侵权分析 /w/dz/674570.html ∙网络隐私权的特点 /w/dz/674569.html ∙超级网银一站式倒计时拟于8月底上线/w/dz/674568.html∙网络隐私权遭侵害的现状与法律应用的/w/dz/674567.html∙B2B电子支付现状 /w/dz/674566.html ∙面对跨国电子商务我们如何应/w/dz/674565.html∙中国的政府信息化改革/w/dz/674564.html∙网络广告的的法律问题及对策/w/dz/674563.html∙打击网络侵权从保护开始/w/dz/674562.html∙关于网络隐私权的立法现状/w/dz/674561.html∙技术风险 /w/dz/674560.html∙我国网络隐私保护立法模式/w/dz/674559.html∙企业信息化创新的建议/w/dz/674558.html∙从爱沙尼亚网络投票法令违宪审查案看网络投票选/w/dz/674557.html∙黑客利用兽兽裸照传病毒受害网民/w/dz/674556.html∙信用卡诈骗的恶意透支/w/dz/674555.html∙电子文书的特点 /w/dz/674554.html∙美国地方政府强烈反对免征电子商务/w/dz/674553.html∙电子支付的支付电子化问题/w/dz/674552.html∙电子政务发展的保障措施/w/dz/674551.html∙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草案/w/dz/674550.html∙网络交易如何识别真假客户/w/dz/674549.html∙网络广告的简介 /w/dz/674548.html∙电子签名的概念及步骤/w/dz/674547.html∙对网络隐私权问题的探析/w/dz/674546.html∙(电子签名法)与我国电子商务发展/w/dz/674545.html∙政府正在了解和处理这件事/w/dz/674544.html∙电子签名法律效力的确定性/w/dz/674543.html∙日本(电子签名法)的主要特点/w/dz/674542.html∙对电子商务避税的规制/w/dz/674541.html∙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是什么/w/dz/674540.html∙电子支付安全需联合作战/w/dz/674539.html∙中国当前电子商务不征税的观点及理/w/dz/674538.html∙促进电子政务公民参与的有效途径/w/dz/674537.html∙中国电子支付发展中的问题/w/dz/674536.html∙莫让监管漏洞坏了网游实名制的名声/w/dz/674535.html∙电子支付指引 /w/dz/674534.html∙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的规/w/dz/674533.html∙网络侵权的特点及其管辖权确定/w/dz/674532.html∙如何把好电子支付安全的大门/w/dz/674531.html∙我国电子支付的现状及法律对策/w/dz/674530.html∙电子支付指引 /w/dz/674529.html∙微软必应搜索在英法两国超越雅虎排名第二/w/dz/674528.html∙论网络银行及其相关法律问题探讨/w/dz/674527.html∙网上拍卖电子支付当心法律纠纷/w/dz/674526.html∙数据电文能否独立作为证据的问题/w/dz/674525.html∙法律监管与运营发展并重/w/dz/674524.html∙电子支付下的金融新危机/w/dz/674523.html∙跨国电子商务活动和传统税收/w/dz/674522.html∙网络侵权纠纷案件件的管辖/w/dz/674521.html∙广电有线网络运营的两大核心竞争力/w/dz/674520.html∙中国当前电子商务征税的观点及理由/w/dz/674519.html∙电子政务的特殊性 /w/dz/674518.html ∙商务部新规规范团购系媒体误读/w/dz/674517.html∙电子商务给现行税收体制带来挑战/w/dz/674516.html∙网络金融监控体制的最优化选择/w/dz/674515.html。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