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科研经费管理,建立健全符合科研活动规律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提升科研经费管理服务水平,促进学院科研工作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研经费是指学院因承担各类科研任务和技术服务而获得,并用于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工作的经费。

科研经费按照经费来源分为纵向项目经费和横向项目经费。

纵向项目经费是指学院通过承担及地方各级部门计划安排的科研项目,由及地方有关部门拨付的财政性项目经费。

横向项目经费是指学院承接各级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委托或合作研究的项目,由委托或合作单位资助的经费。

第三条凡学院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不论其经费来源渠道,均为学院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院财务统管理、专款专用。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及各种福利性支出;严禁使用科研经费支付各种罚、捐款、赞助、投资、赔偿费、违约金、滞纳金、礼品、旅游费等支出。

第四条凡使用科研项目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和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纳入学院国有资产统管理,其购置和处置均须按和学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学院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在遵守项目下达部门(单位)相关经费管理规定或合同的前提下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体制与职责权限第六条学院按照“统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实施学院、科研处、项目负责人三级管理和责任体制。

学院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院长和分管校领导对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

科研处是科研活动的管理单位,对科研经费使用承担具体管理责任。

科研处要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的实施提供条件保障;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展,配合学院科研绩效考核工作。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研经费管理,提升科研经费管理服务水平,充分调动教师参与科研的积极性,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促进高校科技工作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法规和政策,结合高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项目依据经费来源性质,可总体划分为纵向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

(一)纵向科研项目:是指各级政府部门(含xx口)批准立项并拨款的科研项目。

(二)横向科研项目:是指以签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合同方式取得的由境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出资投入的科研项目.(三)高校作为参研单位(非外协方)与外单位联合承担的各类政府部门(含xx口)科技计划项目,有相关政府部门(含xx 口)或单位出具能证明高校为参研单位的书面材料的科研项目,按纵向科研项目进行管理。

第三条科研项目依据经费开支范围,可总体划分为提取间接费科研项目和提取管理费科研项目。

(一)提取间接费科研项目。

此类项目开支范围分为直接费和间接费,包括纵向I类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

直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

间接费是指高校在组织实施科研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高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暖消耗,有关管理性费用以及高校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绩效奖励等。

(二)提取管理费科研项目。

此类项目开支范围分为直接费和管理费,包括纵向Ⅱ类至纵向Ⅵ类项目.直接费是指按照??有关规定为开展科研工作而发生的直接费用,一般包括设计费、专用费、材料费、外协费、燃料动力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工资及劳务费、差旅费、会议费、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

管理费是指科研项目应分摊的高校的管理费用。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和加强科研经费管理,保证科研任务完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下文是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欢迎阅读!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明确经济责任,确保科研项目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开展科学研究的积极性,促进学校科研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科研及财务管理的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科研经费来源第二条科研经费来源:(一)校外各级各类纵向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二)学校及各学院(所、中心等)划拨的科研经费。

(三)科研成果转化收入。

(四)其它形式的科研经费来源。

第三章科研经费支出范围第三条科研经费的支出范围:(一)设备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专项经费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二)材料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召开会议发生的费用。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西北工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西北工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西北工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学校科研工作的组织实施,充分调动院所(包含学院、所及其他各类校设独立科研机构)和师生员工的科研积极性,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科研经费管理,提升科研管理服务水平,提高科研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及《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等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以西北工业大学名义取得的科研经费,不论资金来源渠道,均为学校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科学安排,合理配置,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三条学校科研经费分为两大类: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

(一)本办法所指“纵向科研经费”是指学校通过独立或联合承担国家、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和公益性行业的各类科研计划(含基金)等所取得的项目经费,按照“纵向科研经费Ⅰ类”和“纵向科研经费Ⅱ类”进行分类管理。

“纵向科研经费Ⅰ类”是指开支范围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的纵向科研经费(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间接费用是指学校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目前其主要来源于国家“五大类”科技计划(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基地和人才专项)、国家社科基金以及其他省市专项基金等相关科研计划渠道。

“纵向科研经费Ⅱ类”是指除“纵向科研经费Ⅰ类”之外的其他纵向科研经费,在项目成本中计提“管理费”(管理费是指学校为组织支撑项目研究而发生的各项费用),目前其主要来源于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归口管理并与军工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各类军工科研计划;军委科技委、装备发展部及各军兵种归口管理的国防科研试制项目(包括型号研制项目、预先研究项目等)和国家科技(国防领域)重大专项;教育部及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归口管理的相关科研计划渠道。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保障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包括资助科研项目和科研活动所使用的经费。

第三条科研经费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经费使用的合法性、规范性和效益性。

第四条科研经费由科研单位负责申请、领取和管理,科研单位可以是高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等。

第五条科研经费应当用于支持科研项目的实施,包括科研设备购置、人员培训、实验费用、试剂耗材、科研成果推广等。

第二章经费申请和发放第六条科研经费的申请应当以科研项目为依据,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并报送科研单位的有关部门审核。

第七条经费申请应当提供项目详细说明,包括项目的研究目标、研究内容、预期成果、经费使用计划等。

第八条经费申请应当符合相关政策和法规的要求,并经过科研单位内部程序的审批。

第九条经费申请被批准后,科研单位应当及时发放经费,并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和金额使用。

第十条经费使用过程中,科研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经费使用管理制度和流程,确保经费使用合法、规范、透明。

第三章经费使用和管理第十一条科研经费使用应当符合科研项目的实际需要,并按照经费申请的用途使用。

第十二条经费使用过程中应当加强预算管理,合理安排经费使用计划,避免浪费和滥用。

第十三条经费使用应当严明纪律,杜绝超支、虚报、挪用、截留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经费使用涉及采购的,应当按照相关法规和程序进行,保证采购的透明、公开和公正。

第十五条经费使用涉及人员薪酬和津贴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发放,确保合理合法。

第十六条经费使用涉及科研成果的评审和推广,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科研成果的质量和推广效果。

第四章经费监督和审计第十七条经费使用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

第十八条经费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科研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审查和监督。

福建师范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福建师范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福建师范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财政预算和科研项目管理等制度改革的需要,规范和加强我校科研经费的管理,进一步促进学校科研事业的发展,使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更加公平、透明。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号)及国家、省(部)有关部门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和管理工作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一)拨款类科研经费:包括国家各部委、福建省各厅局等政府部门直接下达给我校的各类研究经费和各类基金会资助的研究经费,以及学校作为合作(协作)单位承担上述来源项目、由项目主持单位转拨到我校的经费等.(二)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科研经费:包括科研协作、科技开发、提供科技咨询、设计、评价以及其它科研事业收入等经费。

第三条学校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经费预算管理第四条拨款类科研经费实行预算管理,经费包干,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第五条项目负责人按照上级拨款部门对经费管理的要求,根据项目研究的合理需要,按照项目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并对主要用途和理由进行详细说明。

第六条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应接受财务管理部门和科研管理部门的指导和审核.第七条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执行批准后的项目经费预算,一般不能调整.确因项目研究需要进行调整,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核批:(一)项目经费预算总额调整,应当按照程序报各经费的主管部门批准。

(二)项目支出经费预算科目中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

其他支出科目,调整金额超过项目经费预算总额10%的,应按程序报各下达经费的主管部门批准;未超过项目经费预算总额10%的,应报校科研处批准并报财务部门备案。

福建省科技厅项目经费预算调整根据《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第三章经费开支范围第八条科研项目经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劳务费、差旅费、会议费、资料费、数据采集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印刷费、管理费等。

民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制度

民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制度

民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民办高校科研经费使用,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保障科研活动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二、科研经费的来源1. 民办高校科研经费的来源包括政府专项科研经费、企业委托科研经费、社会捐赠经费等。

2. 科研项目的经费来源应当与项目的性质和内容相适应,确保经费的合理使用。

三、科研经费的管理机构1. 民办高校科研经费的管理机构包括校领导、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等。

2. 校领导应当对科研经费的使用负最终责任,确保科研经费的合法合规使用。

3. 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对科研项目的经费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项目的经费使用符合相关规定。

4. 财务部门负责对科研经费的发放、使用和结余等进行监督和管理。

五、科研经费的管理1. 对于获得的各类科研经费,民办高校应当建立科研经费专项账户,确保经费的安全和专款专用。

2. 科研经费的使用应当遵循科研项目的合同约定和项目预算,确保经费的合理使用。

3. 科研经费的使用应当按照程序进行,经过审批程序后方可使用。

4. 科研经费的使用应当按照预算和项目计划进行,不得私自挪用或挥霍。

5. 科研经费的使用应当进行定期清理和公开,确保经费使用记录的真实和可查。

六、科研经费使用的管理1. 科研经费可以用于项目组成员的工资、购买实验器材、参加学术会议、发表论文、出版专著等科研活动。

2. 项目组成员应当严格按照科研经费使用规定进行资金支出,不得私自占用或挥霍经费。

3. 科研经费使用的结余部分应当按规定进行结算和退还,不得私自挪用或挥霍。

4. 科研经费使用的管理应当遵循财务制度和相关规定,确保经费的合理使用和保障项目的顺利进行。

七、科研经费的监督1. 民办高校应当建立健全科研经费的监督机制,对科研经费使用进行监督和审计。

2. 监督部门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对科研经费的使用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 对于违规使用科研经费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进行严肃处理,对经济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监督责任。

[东南大学科研院]最新版东南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东南大学科研院]最新版东南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东南大学科研院]最新版东南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事业祝福语】为了加强我校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促进科研事业发展,制定了东南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下面是给大家整理的最新版东南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欢迎大家阅读。

最新版东南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促进科研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号)及国家有关科技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科研经费是指学校为开展科研活动所取得的各类经费,包括科研经费拨款(即纵向科研)和科研事业收入(即横向科研)。

科研经费拨款(即纵向科研)是学校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各级财政拨款。

科研事业收入(即横向科研)是学校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各种非财政拨款和收入,包括联合研究、委托开发、科技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取得的收入。

第三条学校各院系、各单位所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均为东南大学科研收入,都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

东南大学的科研收入不得作为经营收入转入企业。

第四条必须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五条学校分管财务、科研工作的校级领导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负责。

第六条科技处是学校科研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配合财务处做好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订和完善校内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

第八条审计处负责科研经费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九条各院系分管科研工作负责人负责领导和督促本院系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书、合同和项目预算顺利开展各项科研工作。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科研项目和科研经费的管理工作,明确相关部门和个人的经济责任,合理有效地使用科研经费,保证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调动各院系和教学科研人员多渠道争取科研经费的积极性,促进学校科技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是指学校所属单位及教职工个人以学校名义或利用学校的条件,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进行科技咨询等方式,为有关部门或地方单位提供科学研究服务,从各种渠道所取得的科研经费拨款和科技服务收入。

第三条学校科研经费按来源渠道不同,分为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和贷款科研经费三大类。

一、纵向科研经费包括:(1)国家级项目经费,指中央和国家各部、委、厅、局、办等部门代表国家立项拨款的科研经费;(2)省部级项目经费,指中央和国家各部、委、厅、局、办自设项目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厅、局、办等代表省政府立项拨款的科研经费;(3)地级项目经费,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委、厅、局、办的自设项目经费。

二、横向科研经费:主要指由地方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出资投入的项目经费,也包括从国(境)外取得的外汇科研收入。

三、贷款科研经费是指经学校批准向金融机构或其他单位贷款并须偿还的经费。

第二章科研经费的管理第四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我校科研经费的管理实行“一级核算,二级管理”的体制。

学校财务部门按照国家财经法规政策对科研经费的收入支出业务实行统一的财务监督与会计核算;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的立项、申报、合同签约、登记备案、类别确认、成果鉴定、结题验收以及国拨科研经费的分配等宏观管理工作,各院系协助配合科研管理部门实施宏观管理工作;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科研项目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不论以何种渠道、币种、拨款方式取得的科研经费,必须进入学校财务账户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核算。

在经费入账时应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分别登记备案并填写《高校科研经费入账审核单》。

所有科研经费均按项目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按“收支两条线”进行管理。

科研项目负责人所持有的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分别签字盖章的《高校科研经费入账审核单》,是其计算科研业绩、提取科研酬金的唯一有效证明。

第六条按照《高校经济责任制条例》的规定,科研项目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经济责任制”。

在遵守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度的前提下,项目负责人按计划自主支配使用项目经费,同时对项目执行过程中所发生经济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七条为保证科研经费的安全和有效使用,完善内部监控体系,所有科研项目经费的开支,必须经项目负责人亲笔签字,实行持卡(项目经费IC卡)报账制度。

经办人持有项目经费IC卡,且签字、盖章手续齐全的,视为项目负责人已授权,学校财务部门准予办理有关财务收支业务,由此引起的经济责任由项目负责人承担;经办人未持卡或签字手续不齐全的,财务部门有权拒绝办理,违反规定越权办理的,其经济责任由财务部门承担。

第八条凡合同规定有偿使用的贷款科研经费,必须经学校批准并且由具备偿还能力的单位和个人用自有资金抵押担保,项目组方可使用。

此类经费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单独跟踪管理,全程监控项目的运行状况,项目组和担保方必须按合同要求履行还款责任。

第九条科研项目负责人正常调动工作的,其以高校名义申请的项目经费原则上仍应留在我校(国家有明文规定的除外),继续归项目组使用。

科研项目负责人非正常情况脱离学校工作岗位的,其科研经费一律冻结并由学校按照项目计划另行按排使用。

第十条为维护学校的声誉,及时制止和纠正科研经费的不合理开支,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经主管校长同意,在特殊情况下有权直接冻结有关项目经费。

第十一条为鼓励教职工多渠道争取科研经费,学校每年对有突出贡献的科研项目负责人,根据其当年科研经费的总额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科研管理费的提取和使用第十二条为适当补偿学校为支持科研工作的开展所支付的条件占用成本,促进科研工作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及有关部门的规定,本着公平合理、简便易行的原则,学校对不同类型的科研经费提取不同比例的管理费。

具体比例详见附表。

第十三条科研管理费的主要用途是:一、对开展科研工作所占用学校的房屋、仪器、设备及水电气等综合成本消耗进行适当补偿,纳入学校预算进行管理。

二、从学校提取的科研管理费中划出2个百分点给所在院系,用于院系相关成本的补偿,由各院系自主安排使用。

其中,对国家重点实验室、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教育部社科重点研究基地、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确认后,增加1个百分点,作为学校的支持,直接给有关实验室(基地、中心),用于其运行补助。

三、按管理费总额的10%安排业务经费给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用于其项目管理、验收评估、成果展示、对外宣传等方面的业务开支。

四、按照管理总额的10%设立科研活动费,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用于对外争取科研经费等相关活动的特殊开支。

第十四条学校及各院系(实验室、中心、基地)的管理费在科研经费进账时即予分别提取,科研管理部门的科研业务费和科研活动费按照上年学校所提取的科研管理费总额通过年度预算单独安排。

第十五条外汇科研经费的管理费按照横向科研经费的比例和当日的国家外汇牌价兑换为人民币并入账后提取,剩余部分可遵照项目负责人的意愿以外汇或人民币的形式核算管理。

第十六条贷款科研经费在还清贷款并取得收益之前,学校不提管理费,项目组也不得领取劳务酬金。

第十七条除按本办法统一规定提取的管理费以外,各院系或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形式从科研项目经费中提取管理费或摊派其他非相关开支。

第十八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科研经费,经项目负责人书面申请,并报经所在院系和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审核同意后,学校和院系可不计提管理费,已经计提的,予以退回。

一、学校鼓励用科研经费改善科研条件。

凡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单价在5万元以上的科研设备(不包括计算机),经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入账手续并作为公用设备开放使用的。

二、转拨给其他协作单位并且不计入本人科研业绩的过手经费。

第四章科研经费支出管理第十九条科研项目经费在提取管理费后,应用于与科研活动相关的业务费、材料费、试验费、仪器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劳务费、加班费等项开支。

在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项目经费管理制度,并保证按时完成科研任务的前提下,项目负责人有权自主支配使用项目经费。

第二十条用科研经费支付劳务费、加班费、酬金等人员经费的,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出具体书面计划,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由财务部门批准并监督执行。

凡涉及个人所得税的,有关人员应自觉申报纳税,学校财务部门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第二十一条通过学校预算在校内设立的科研资助项目,其经费只能用于科研工作的直接成本开支,不得提取管理费、劳务酬金或支付业务招待费。

第二十二条科研经费不得用于捐赠、赞助以及与科研活动无关的个人事务支出。

第二十三条凡用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计算机软件等固定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入账手续后方可列报支出,使用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对资产的安全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国家重点实验室、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教育部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及各类国家项目的建设费、运行费、开放费,以及科学事业费的管理和使用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科研经费外拨与结题第二十五条科研经费的外拨申请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审批。

凡批准外拨的科研经费,不计提管理费和劳务酬金,也不计算科研业绩。

其具体规定为:一、外拨纵向项目的子课题经费,项目负责人应提供项目来源部门的正式立项通知、有关合同、协议或计划等文件,经确认并批准后按文件要求直接拨转给子课题主持单位。

二、外拨横向项目的子课题经费,项目负责人应提供总项目立项合同及项目组与子课题合作单位的正式合同或协议,子课题应在总项目立项合同书上有明确规定,且外拨经费累计不得超过总经费的50%。

三、对已提取管理费的科研项目,在研究过程中因与外单位发生实质性协作关系而需划转协作经费的,项目负责人应提供书面报告和协议书,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经费划转手续。

第二十六条因协作需要在校内设立的子课题,必须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批准,并应在财务部门办理立项签章、入账计提等手续之前予以确认。

为避免重复计提管理费用和计算科研业绩,除正常的转账、归还垫款等业务以外,对已经设定的科研项目经费,学校一律不再受理二次分户立项申请。

第二十七条各类科研项目必须在项目结题验收前一个月以内到学校财务部门办理决算手续,在结题批复或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办理经费的结算销户手续。

项目结余经费可按项目负责人的意见转入本人的其它项目账户,由原项目负责人继续掌握使用,用于其它科研项目开支或改善科研工作条件。

第六章科研经费的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目转移、截留或挪用研究经费,也不得将科研经费存入学校财务部门之外的任何账户。

违者按违反财经纪律论处,学校将按有关规定给项目负责人必要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且科研管理部门将不受理其成果的登记、确认、报奖等事宜,也不予计算科研工作业绩。

第二十九条科研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项目主管部门和拨款单位对项目运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政府财政部门的财务检查和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条学校科研、财务、审计、监察等部门有权对科研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和学校财务规定的行为做出相应处理。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一条科技成果转让、实验室对外开放等收入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1994年1月校财字〔1994〕03号文印发的《高校科研经费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列条款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