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管理实施细则
支票业务实施细则

附件: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支票业务实施细则(2007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辖人民币支票业务的管理和操作,有效控制业务风险,促进人民币支票业务的发展,根据《票据法》、《支付结算实施细则》、《票据管理实施实施细则》、总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票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人民币支票业务,是指人民币现金支票、转账支票业务。
第三条省分行会计结算部负责全辖支票业务的管理、指导及检查。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适用范围为中国银行四川省分行全辖。
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五条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第六条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两种。
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付现金;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
第七条签发现金支票必须符合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
第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的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支票不受金额起点限制。
第九条支票的出票人,为在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支票业务的银行机构开立可以使用支票的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条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支票”的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三、确定的金额;四、付款人名称;五、出票日期;六、出票人签章;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第十一条支票的出票人预留银行签章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
银行应与出票人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作为银行审核支付支票金额的条件。
银行与出票人约定使用支付密码的,银行仍需审核出票人预留银行签章。
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出票人不得签发密码错误的支票。
第十二条支票的付款人为支票上记载的出票人开户银行。
第十三条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第十四条签发支票应使用墨汁或炭素墨水填写,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支票日期、大小写金额和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支票无效。
支票管理制度(范本文)

支票管理制度1. 引言2. 支票的开具2.1 开具支票的条件•拥有合法的支票账户;•经授权开具支票的权限;•在支票上填写正确的付款金额、收款人信息和日期等必要的信息。
2.2 支票的编号与登记每一张支票都应有唯一的编号,并在支票登记簿上进行登记。
支票编号的分配和登记由财务部门负责,以确保支票的追踪和管理的便利性。
2.3 支票的签署支票在付款人签字后方有效。
为了确保支票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公司要求支票必须由付款人本人签署,禁止代签和委托他人签署。
3. 支票的使用3.1 合法用途支票只能用于合法的商业交易,不得用于非法的活动。
公司要求职员在使用支票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内部规定,确保支票的使用合法、规范。
3.2 支票的交付和保管完成支票的填写和签署后,职员必须将支票及时交付给收款人,并及时登记在册。
同时,职员还需对未交付的支票进行妥善保管,确保支票不被盗窃或滥用。
3.3 支票的过期作废支票的有效期限通常为六个月。
若支票在有效期限内没有被兑现,公司要求职员将其作废,并进行相应的登记。
过期的支票不能再作为有效的支付工具使用。
4. 支票的保密和风险控制4.1 支票信息的保密支票上包含了付款人的账户信息和签名,具有一定的风险。
为了保护支票的安全,公司要求职员在使用支票时,务必注意保密,不得随意透露支票的相关信息。
4.2 支票风险的防控公司要求财务部门和相关职员加强对支票的管理和风险控制,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核对支票的编号、余额和登记情况;•建立支票挂失和冻结等应急措施;•加强对支票使用权限的管控,确保只有授权人员才能开具和使用支票。
5. 支票管理的追踪和审计为了确保支票的管理和使用符合规定,公司将建立支票管理的追踪和审计机制。
财务部门将定期对支票的开具、使用和作废情况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改进。
6. 结语通过本支票管理制度,公司能够有效规范支票的开具和使用,提高支付交易的安全性和效率。
同时,加强对支票的管理和审计,公司能够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提升内部控制水平。
支票管理制度范本(6篇)

支票管理制度范本一、现金支票管理1、现金支票一律由出纳员保管,不得转交他人。
2、现金支票使用时,需有《借款单》(如已有____,则直接填写《付款凭证》),经总经理批准签字后,将支票按批准金额封头、加盖印章、填写日期、用途、登记号码,领用人在《现金支票领用薄》上签字备查。
3、现金支票付款后凭____存根,____由经办人签字、会计核对(购置物品由保管员签字)、总经理审批。
填写金额要准确无误,完成后交出纳员。
出纳员统一编制凭证号,按规定登记日记账,原支票领用人在《现金支票领用单》及登记薄上注销。
4、采用现金支票结算方式时,对于收到的现金支票,应在收到当日填制《进账单》连同现金支票送存银行,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进账单》第一联和有关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
5、现金支票大小写金额必须填写齐全,不得涂改,如发生书写错误,应及时加盖“作废”戳记,另行签发正确的支票。
6、现金支票一律为记名式,不得用于转账使用。
7、收到客户交来的空额(空白)支票,收票人首先检查支票上有无交换号码和签发单位的印鉴,应当面填齐结算金额及用途,留下客户单位电话、经办人姓名和____号码。
对预留____的现金支票,应由客户将____填写清楚。
8、对于客户开好的现金支票,收票人要仔细____支票的内容,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为____天(到期日为节假日的顺延),业务项目与支票用途应一致,大小写金额应一致,数字无涂改,支票与____相符;上述内容若有不符与支票残破,不能收取。
9、准确无误的填写和保管收取的支票,不得遗失和毁损。
10、业务人员、技术人员收取的现金支票应及时送交财务部出纳员,出纳员则应根据规定及时将现金支票存入银行。
二、转账支票管理1、领用转账支票时,应填写《借款单》,注明用途、金额、依照有关审批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2、凡签出的转账支票,一律填写收款单位名称、时间、用途、金额(或限额),不准签发空白支票或空额支票,对预留____的支票,出票同时填写____。
公司支票、银行转账管理制度(3篇)

公司支票、银行转账管理制度是一个公司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确保公司资金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下面是一个常见的公司支票、银行转账管理制度的大纲:1. 支票管理制度:- 支票的发行和使用应由授权人员进行,包括确定支票的金额、收款方和领取支票的人员。
- 支票应由授权人员签署,并在支票上注明用途和收款方,以确保支票的合规性和追溯性。
- 支票簿应由指定负责人妥善保管,并进行定期盘点和核对,确保支票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2. 银行转账管理制度:- 银行账户的开立应由授权人员进行,并确保提供准确的公司信息和法人授权文件。
- 银行账户的操作权限应根据岗位职责进行分配,并及时更新,确保只有授权人员能够进行转账操作。
- 每笔转账应由授权人员签署转账申请,并交由指定的审批人员审批,确保转账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 转账申请和审批过程应留存相应的文件和记录,以备查验和审计。
3. 内部控制措施:- 相关人员应定期接受财务管理培训,了解支票、银行转账管理制度,并按照制度执行相关操作。
- 公司应建立财务审计制度,对支票和银行转账进行内部审计和核查,确保制度的有效性和操作的正确性。
- 发现任何与支票、银行转账有关的异常情况,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调查,并报告相关部门。
以上是一个公司支票、银行转账管理制度的基本大纲,具体的内容和细节可以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进一步的调整和完善。
此外,还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治理要求和风险管理原则进行制定。
公司支票、银行转账管理制度(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内部的支票和银行转账管理,保障财务安全,提高财务管理效率,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财务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关于支票和银行转账的管理,包括申领、填写、审批、结算、报销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建立完整的支票和银行转账管理制度,并不断做好制度的宣传、培训和监督,确保各相关人员服从、遵守。
第四条公司财务部门应当按照公司的财务规定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合理、安全地管理支票和银行转账资金,保障公司资金的安全。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空头支票行政处罚管理实施要求(试行)

精心整理附件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空头支票行政处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源头治理第三章事中管理第四章分类处置第五章行政处罚流程第六章惩戒机制第七章报送制度第八章考核与通报第九章附则附件第一条、《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空头支票行政处罚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签发空头支票行为是指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与预留银行印鉴不符支票的行为。
对辽宁辖内签发空头支票行为的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按属地管理原则,对所在地签发空头支票行为进行处罚。
发生在跨行政区划的区域票据交换中的签发空头支票行为由支票付款银行所在地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处罚。
第四条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处罚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未经调查核实,不得做出行政处罚。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统计签发空头支票行为或受到行政处罚的起始时点为2017年8月1日。
支票签发日期在2017年8月1日之前,票据提入行退票时间为2017年8月1日及其之后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章源头治理第六条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客户,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应当限制向其出售支票凭证的数量:(一)账户开户时间不满3个月(自然月,下同)的;(二)最近12个月在本银行发生签发空头支票行为三次(含三次,同一出票日签发多张空头支票的,合并认定为一次违法行为,下同)以内;(三)最近12个月因签发空头支票受到行政处罚的;(四)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下简称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其他单位,或者单位法定代表人因签发空头支票受到行政处罚且尚未缴清罚款的。
银行向符合上述情形的客户出售支票凭证时,应根据经营规模和支票使用情况合理限制出售支票凭证数量,其中符合第(一)项中所述情形,出售支票凭证数量每自然月原则上不得多于25张(含25张),符合第(二)、(三)、(四)项中所述情形,出售支票凭证数量每自然月原则上不得多于10张(含10张)。
支票如何管理?

支票如何管理?支票管理是财务管理的基础,是保证资金正常周转的关键,为维护财务工作的正常秩序,做好财务管理工作,根据《支票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制订支票管理制度:一、办理支票结算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严禁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如因特殊情况确须签发时,必须在支票上写明收款单位、款项用途、签发日期、规定限额、归还期限。
二、签发支票须办理登记手续,写明用途及预计金额,经单位领导负责人授权的签字批准后,经办人方可领取转帐支票。
经办人领取支票后,务必妥善保管,尽快办理业务,三天内将手续完备的发票及支票存根缴财务处报销。
三、经办人不得将支票转借他人或擅自改变用途及扩大使用限额,否则会计人员有权不予报销。
经办人如因管理不善,遗失支票的,要立即到银行办理挂失手续,对造成损失的,由经办人负责赔偿。
四、逾期未用的空白支票要及时收回注销,严禁将支票转交其他单位或个人签发,对于错填支票、退票,须加盖作废戳记,由专人妥善保存。
五、财务人员收取支票、汇票时,要审核支票、汇票的真实性、可承兑性,确属可承兑的方可受理。
六、银行返还的结算单据,应及时到有关部门请经办人、部门主要负责人和财务处处长审核签字,方可入帐。
七、每月定期与银行、财政的对帐单进行帐面余额的核对,编制余额调节表,调整未达帐项,将预算外资金及时到帐。
八、妥善保管各种支票,对银行帐及余额要严格保密。
各种印鉴由财务科专人保管,不允许一人既保管印鉴又保管支票。
九、为及时准确掌握资金支出情况,杜绝空头支票的发生,支票借用须在3日内归还,逾期按票额的5%~10%对当事人实施罚款。
十、按照国家关于现金管理的规定,除对职工个人支付工资、奖金、福利费、差旅费,以及购买农副产品和结算起点在500元以下的开支使用现金外,其它应办理支票结算业务。
十一、为及时准确地完成上级主管部门的各种报表,不影响下月拨款,原则上每月25号以后停借支票。
财务制度开支票规定

财务制度开支票规定一、开支票的基本规定1. 开支票的必要性:开支票是企业进行资金支付的一种方便快捷的方式,能够有效记录资金的出入情况,方便进行财务管理。
2. 开支票的权限:企业应设立专门的财务部门负责开支票的相关工作,同时应设立相应的权限制度,明确各部门、人员的开支票权限。
3. 开支票的凭证:每一张开支票应填写详细的凭证信息,包括开支票的日期、金额、用途等,确保凭证完整、真实。
4. 开支票的保密性:开支票的相关信息应严格保密,防止泄露导致企业资金安全隐患。
二、开支票的操作流程1. 申请:需要开支票的部门应填写开支票申请表,明确开支票的用途、金额等信息。
2. 审批:财务部门应对开支票申请进行审批,核实相关信息是否准确、合理,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开支票操作。
3. 开票:财务部门按照审批通过的开支票申请信息,填写开支票凭证,并在原始凭证上进行备份。
4. 支付:开支票后,财务部门应及时进行支付,注意核对付款对象的确认,确保支付准确。
三、开支票的控制措施1. 严格控制开支票的权限:企业应设立相应的权责结构,明确各级开支票的权限,防止权限不明导致资金风险。
2. 开支票凭证管理: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凭证管理制度,对开支票的凭证进行妥善保管,确保凭证真实有效。
3. 审计监督:企业应不定期对开支票的相关操作进行审计监督,查明违规行为并及时纠正,保障企业财务安全。
四、开支票的风险预防1. 资金风险:企业应采取预算控制、资金安全保障等措施,防止资金支出超支或被盗用的风险。
2. 数据风险: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财务信息系统,加强数据保护意识,防止开支票信息被篡改或泄露。
3. 审计风险:企业应建立规范的审计体系,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确保开支票相关操作符合规定,避免审计风险。
综上所述,开支票作为企业重要的资金支出方式,需要企业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来规范管理。
只有规范的操作流程、严格的控制措施和有效的风险预防,才能确保企业财务活动的稳健运行,保障企业的资金安全。
支票管理制度(操作流程)

支票管理制度为加强支票管理,严格银行结算制度,堵塞票据使用管理中的漏洞,进一步规范操作,严肃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特制定本制度:一、银行支票由财务部出纳人员根据用量到开户银行购买,购买的支票要按顺序号登记。
二、支票的使用必须做到随签发、随盖章,不得事先盖章备用,防止支票遗失给公司造成损失。
三、出纳人员应及时准确地记录往来业务,准确掌握银行存款余额,定期与银行对帐单核对,每月做银行余额调节表,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做到帐帐相符,帐款相符。
四、实行支票印鉴分管制,支票由两人共签,印鉴由两人共管,加强内部牵制与审核。
1、支票、公司印章由出纳保管。
2、法人印章由主办会计保管。
五、支票借出时,应由出纳登记使用情况(建立支票使用登记薄),并由借支票人签字盖章。
如遇不清楚购买货物金额时,尽可能封上最大可能的额度。
六、借支票人借到支票后,要妥善保管,不得涂改,丢失。
如有丢失,应及时通知财务部,并登报声明挂失,如造成不良后果,概由借票人负责。
七、借支票人必须在取走支票一日内报帐,如遇特殊情况,次日必须报帐,否则按支票金额的0.5%/天进行考核;在报帐时,必须拿回支票复印件,以便和支票存根核对编号、金额、单位等情况,否则一次考核10元。
八、借支票时,必须有部门主管签字,以防重复拿票。
九、严格银行结算制度:1、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无效支票。
2、不准签发远期和过期支票。
3、不准出租,出借或转让支票。
4、不准签发印章不全、印鉴不符的支票。
5、不准一人保管签发支票的各种印章,支票和印鉴要妥善保管,下班时将支票放到保险柜内并将钥匙带走。
十、出纳人员应每天在公司晨会上通报支票报帐情况,如因出纳人员催办、通报不及时或要求不严时,应对出纳人员一次处罚20J1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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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部控制及合规管理,规范支票的日常管理,防范资金管控的风险,根据《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此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支票包括日常业务结算中使用的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
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的为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
支票上印有“转账”字样的为转账支票,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
支票上未印有“现金”或“转账”字样的为普通支票,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省公司本部、各地市公司及其下属机构,以下简称各级分支公司。
第四条各级分支公司须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准确、及时、安全地进行支票结算和管理。
第二章支票购领第五条支票购领必须建立审批程序。
出纳岗人员到开户银行购领支票前,应填写《支票购领申请单》和银行要求的“票据和结算凭证领用单”,其中领用单需加盖银行预留印鉴,经相关人员签字审批后方可到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在省公司本部应由复核会计岗人员或资金结算管理岗人员、资金管理部经理签字审批;在地市分公司应由资金管理岗人员和财务会计部经理签字审批;在区县支公司应由柜面主管人员和支公司经理签字审批。
第六条支票购领后应及时进行支票购领登记。
出纳岗人员应将购领的日期和所有支票号码顺序填入《支票使用情况登记表》,并在《支票购领申请单》上回填购领支票号码的起止范围,交相关人员进行复核。
复核人员根据银行反馈的《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或银行资金回单检查支票实际购买、登记入库数量与购领申请、《支票使用情况登记表》等记录信息是否一致,复核后在《支票购领申请单》签字确认。
在省公司本部应由复核会计岗人员或资金结算管理岗人员复核;在地市分公司应由资金管理岗人员进行复核;在区县支公司应由柜面主管人员进行复核。
第三章支票签发及登记第七条支票签发与支票登记应同步完成。
支票应按银行账户分别设立对应的《支票使用登记簿》,由管理账户的出纳岗人员保管。
《支票使用登记簿》必须采用订本式,登记簿封面需写明单位名称、所属账套、开户银行、银行账号以及所属年度。
第八条支票签发人必须根据审批无误的原始凭证顺号签发支票,不得跳号。
签发支票前,须核实银行账户是否有足够的存款余额,避免签发空头支票。
第九条支票签发人须按规定填制支票,支票签发金额与原始凭证的金额应一致。
支票签发工作由出纳岗人员或资金复核岗人员完成。
支票签发人填制支票时应同步填写《支票使用情况登记表》,登记项目应包括时间、金额、用途、签发人等,不得遗漏登记项目。
支票签发人填制并登记完毕后将支票、原始凭证和《支票使用登记簿》一并交给银行预留印鉴保管人复核。
第十条签发支票记载的内容须真实、完整和准确。
支票必须记载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金额大小写、款项用途、银行预留印鉴等,并按约定使用支付密码。
支票存根必须记载日期、账号、金额、用途、签发人及领取人签名等。
支票和支票存根的签发信息应确保一致。
对于普通支票作转账支票使用时,应在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并延伸至支票存根。
第十一条银行预留印鉴保管人须审核支票记载项目、原始单证和支票登记项目,无误后在支票上加盖银行预留印鉴并在《支票使用情况登记表》中签名。
第十二条支票领取人核对支票给付信息无误后,在支票存根和《支票使用情况登记表》中签名领取支票。
第十三条省公司资金管理部经理、地市分公司财务会计部经理和区县支公司柜面主管人员每月检查本级公司《支票使用情况登记表》的填写、核实剩余支票数量并于每月最后一笔后签章确认。
第四章支票及银行预留印鉴保管第十四条银行预留印鉴应由财务人名章和财务专用章构成,银行预留印鉴不得少于两枚。
各级分支公司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自行决定预留一枚或两枚财务人名章作为银行预留印鉴。
财务人名章须为本级公司负责人名章或经其授权的财务负责人名章。
财务人名章应为专用,不能与该人的其他人名章相同,并只能和财务专用章配套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原则上各级分支公司只能刻制一套银行预留印鉴。
第十五条支票和银行预留印鉴应指定专人保管。
支票和银行预留印鉴工作时间应放入抽屉保管,非工作时间应放入保险柜存放保管,防止遗失和被盗用。
有条件的分支公司应由不同岗位人员分开保管保险柜的密码和钥匙。
第十六条支票应由出纳岗人员或资金复核岗人员保管,不得私自使用。
第十七条银行预留印鉴应由两名以上专人分别保管,严禁一人同时保管可以支付款项的所有印鉴。
严禁A/B柜面人员保管和使用财务专用章、财务人名章。
银行预留印鉴保管人应具备审核印鉴使用是否合理、合规的能力并承担相关的责任。
在省公司本部,银行预留印鉴应分别交由财务管理中心总/副经理和资金管理部经理保管并承担相应的审核责任,也可由银行预留印鉴保管人授权相关财务人员保管并承担相应的审核责任,授权结果须向总公司报备;在地市分公司,银行预留印鉴应分别交由财务会计部经理和资金管理岗人员保管并承担相应的审核责任;在区县支公司,银行预留印鉴应分别交由柜面主管人员和出纳岗人员保管并承担相应审核责任。
区县支公司确定银行预留印鉴的具体保管人后须向地市分公司财务会计部报备。
第十八条支票和银行预留印鉴保管人因事外出,必须移交出本人保管的支票和银行预留印鉴,填写《支票临时授权书》和《印章临时授权书》,明确临时授权的起止时间,经接受人、监交人核实签字后方可办理临时授权。
临时授权时间结束,接收人应及时将支票和银行预留印鉴交由原保管人进行保管。
临时授权应有监交人参与,原则上监交人应由省公司资金管理部经理、地市分公司财务会计部经理或区县支公司经理担任。
第十九条支票和银行预留印鉴保管人因岗位变动或因故离职时,必须移交出本人保管的支票和银行预留印鉴,并办理正式交接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岗或离职。
保管人在办理移交手续前应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清册包括支票、印鉴等内容。
在办理移交时,保管人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收人要按移交清册逐项核对点收。
同时,接收人应根据公司印章管理制度重新办理印章领用手续,区县支公司还应向分公司财务会计部更新保管人的报备情况。
交接应有监交人参与,监交人的指定应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
原则上监交人应由省公司资金管理部经理、地市分公司财务会计部经理或区县支公司经理担任。
移交清册应当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二十条财务专用章如因公司规定、机构变动等原因停止使用时,各级公司或财务部门负责人应及时停止原印章的使用及授权,并将原印章按照申领登记数量交回上级办公室封存或归档,不得私存或私自销毁。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财务部门负责人更换、离任时,各级财务部门须及时会同办公室(综合管理部)按照相关规定完成原财务人名章的上缴、换发等手续,并及时办理银行预留印鉴的变更。
第二十二条银行预留印鉴因丢失、磨损严重、因故停止使用等需重新制发,各级财务部门应按照印章制度规定提交申请,并办理原印章交回手续,经审批后重新制发。
第五章支票作废、遗失管理第二十三条签发出的支票因某种原因作废,须根据收回的作废支票重新开具正确支票,用正确的支票存根从会计核算人员换回作废的支票存根。
第二十四条对于作废支票,须由支票签发人员加盖作废戳记或手写“作废”字样。
支票保管人应完整保管作废支票(支票存根不得与支票分开保管),不得对作废支票进行遗弃或撕毁等不当处理。
第二十五条支票作废时须及时进行核销。
省公司复核会计岗人员或资金结算管理岗人员、地市分公司资金管理岗人员和区县支公司柜面主管人员应在支票作废时核对作废支票和《支票使用情况登记表》一致后以在《支票使用情况登记表》中进行签名确认。
第二十六条开户银行规定收回作废支票的,支票保管人应将已核销的作废支票交回开户银行。
交回银行前应编制《作废支票清单》或填制银行要求的相关表格,经省公司复核会计岗人员或资金结算管理岗人员、地市分公司资金管理岗人员或区县支公司柜面主管人员核对后方可交回银行。
开户银行未要求收回作废支票的,支票保管人应将已核销的作废支票按季度分账户装订并编制《作废支票清单》,与其他会计档案一起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为15年。
第二十七条对于支票遗失,各级分支公司须根据当地银行规定及时通知开户银行挂失止付,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并登报说明。
第二十八条支票作废、支票遗失须在《支票使用情况登记表》中进行登记。
支票作废须登记签发人、复核人并于备注栏写明作废原因等;支票遗失须登记签发人并于备注栏写明遗失原因以及保管后续处理的手续。
第二十九条各级分支公司因撤销、合并或其他原因需结清账户时,须将剩余未用的空白支票经相关人员复核后全部交回开户银行,由开户银行切角作废。
如开户银行不接受由公司自行处理的,由复核人员与出纳岗人员共同清点后切角作废,后续视同一般作废支票处理。
在省公司本部应由复核会计岗人员或资金结算管理岗人员复核;在地市分公司应由资金管理岗人员进行复核;在区县支公司应由柜面主管人员进行复核。
第六章支票盘点及检查第三十条各级分支公司须按月对支票的购领、使用、作废、遗失、库存情况进行盘点。
盘点人员原则上不能少于三人,盘点后必须要填制《支票盘点表》。
在省公司由资金管理部经理、资金结算管理岗或复核会计岗人员、出纳岗人员进行盘点,在地市分公司由财务会计部经理或主管、资金管理岗人员和出纳岗人员进行盘点,在区县支公司由柜面主管人员和出纳岗人员进行盘点。
第三十一条盘点人员应根据上月盘点结果、购领登记、《支票使用情况登记表》和《作废支票清单》填制《支票盘点表》,将盘点结果与库存数量进行核对。
对于核对不一致的情况,出纳岗人员必须在《支票盘点表》进行差异说明。
第三十二条各级分支公司应加强与开户银行支票购领和使用情况的核实,定期从开户银行取得账户支票的购领和使用情况记录与《支票使用情况登记表》进行核对,确保两者一致。
年度终了,地市分公司应派资金管理岗人员到开户银行实地核实支票购领及使用等情况。
第三十三条地市分公司须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以上全辖分支公司支票、印鉴管理检查,填写《银行预留印鉴检查表》等相关表格,并上报检查结果。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须进行相应的整改。
对于重大违规须及时报告公司领导和省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章资金核对第三十四条各级分支公司须根据现有银行账户对应设立银行日记账,以反映每个账户的收付和结存情况。
第三十五条出纳岗人员须根据审核后的银行回单、支票存根等收付款原始凭证逐日逐笔分账户如实、完整地登记银行日记账。
日记账的登记要做到内容完备,数字真实、准确,摘要清楚、简洁,登记及时。
第三十六条各级分支公司须定期核对支票收付的记录和银行对账单流水,确保两者的记录一致。
应检查、监督各种款项的收付,并核实未达账项。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细则由省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其他银行结算凭证如汇票的管理参照本细则进行。
本细则如有未尽事宜,可参照省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