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全面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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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安全生产法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安全生产法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职责嘿,伙计们!今天我们来聊聊一个非常重要的话题——安全生产法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

你们知道吗,安全生产可是一个关系到我们生命财产安全的大问题,所以我们必须要认真对待。

下面,我就来给大家详细讲解一下这个话题。

我们要明确什么是安全生产法主要负责人。

简单来说,就是那些负责制定、实施、监督企业安全生产政策和管理制度的人。

他们可是个非常重要的角色,因为他们的决策和行动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

所以,他们必须要有足够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经验,才能够胜任这个职务。

那么,作为安全生产法主要负责人,他们需要承担哪些职责呢?其实,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 制定企业安全生产政策和管理制度。

这是安全生产法主要负责人的首要任务,他们需要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出一套既符合国家标准又适合企业自身特点的安全生产政策和管理制度。

2. 组织企业安全生产培训。

安全生产法主要负责人需要定期组织企业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确保员工在生产过程中能够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3. 督促检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安全生产法主要负责人需要定期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4. 负责处理企业的安全生产事故。

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安全生产法主要负责人要及时组织应急救援,同时还要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接下来,我们再来聊聊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

安全管理人员是负责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执行者,他们需要协助安全生产法主要负责人完成各项任务。

那么,他们需要承担哪些职责呢?1. 参与企业安全生产政策和管理制度的制定。

安全管理人员需要与安全生产法主要负责人密切合作,共同制定出一套既符合国家标准又适合企业自身特点的安全生产政策和管理制度。

2. 组织实施企业安全生产培训。

安全管理人员需要组织企业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确保员工在生产过程中能够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讲解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讲解

(八)获得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 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 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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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
(一)自律遵规的 义务,即从业人员 在作业过程中,应 当遵守本单位的安 全生产规章制度和 操作规程,服从管 理,正确佩带和使 用劳动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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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觉学习 安全生产知识的义 务,努力掌握本职
工作所需的安全生 产知识,提高安全 生产技能,增强事 故预防和应急处理 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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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危险报 告义务,即发现 事故隐患或者其 它不安全因素时, 应当立即向现场 安全管理人员或 者本单位负责人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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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 年6月29日通过;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2年06月29日 实施日期:2002年11月01日 (中央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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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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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 产工作负有的职责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 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 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 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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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共有6章64条;该条例规定对事故发 生单位最高可处200万元以上500万 元以下的罚款。条例经2007年3月28 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 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法-培训教案课件(一)

安全生产法-培训教案课件(一)

安全生产法-培训教案课件(一)
安全生产法-培训教案课件
一、引言
安全生产法是维护国家安全、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工作生产
产业经济发展的重要法律法规之一。

为提高职工对安全生产的重视和
对安全生产法的理解,要求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全面的安全培训。


文将介绍一份安全生产法的培训教案和课件,以帮助企业进行安全生
产的培训工作。

二、教学目标
了解安全生产法的相关法律法规,理解安全生产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高职工安全意识,从而减少和避免事故的发生。

三、教学内容
1. 安全生产法的基本概念和重要性
2. 安全生产法的法律法规框架
3. 安全生产法与企业生产经营的关系
4. 员工在安全生产中应承担的责任
5. 企业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6. 企业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7. 如何预防和处理安全事故
四、教学方法
讲授、讨论、案例分析、示范演示
五、教学评估
1. 提问答题
2. 讨论问题,比较看法
3. 分析案例
4. 观察及评估每位职工的表现
六、教学课件
1. 安全生产法概述
2. 安全生产法的法律法规框架
3. 安全生产法的重要性
4. 企业安全生产的要求和建议
5. 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方法
6. 企业应急处理程序
七、教学评价
进行安全生产法的培训教育,对企业、对职工、对整个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加强安全生产教育,提高安全意识,才能有效避免事故的发生,保障企业生产经营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同时本教案也给出了一份详细的安全生产法培训课件,具体讲解了每一项内容的要求和应对方法,是一份非常实用的资料。

2024版安全生产法培训

2024版安全生产法培训

05
安全生产法培训教育与 宣传
培训教育对象及内容设计
对象
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 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 从业人员等
内容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 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应急救援预案等
设计
针对不同对象设计不同的 培训课程,注重理论与实 践相结合
培训方式方法与时间安排
方式
01
集中授课、现场实操、网络培训、案例分析等
方法
02
讲解、演示、互动、体验等
时间
03
根据培训内容和对象的不同,合理安排培训时间,确保培训效

宣传材料制作与发放途径
材料
宣传册、海报、视频、PPT等
制作
注重创意和视觉效果,吸引受众关注
发放
通过企业内部网站、公告栏、社交媒体等途径进行广泛宣传
培训效果评估与持续改进
评估
通过考试、问卷调查、实操演练等方式对培训效 果进行评估
源。
风险评估
对辨识出的危险源进行定量或定性 评估,确定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 和发生概率,为制定风险控制措施 提供依据。
风险控制措施
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针对性的 风险控制措施,包括工程技术措施、 管理措施、培训教育措施等,确保 危险源得到有效控制。
安全操作规程制定与执行
安全操作规程制定
根据企业生产工艺和设备特点,制定 详细的安全操作规程,明确各岗位员 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操作要求和注 意事项。
安全设施设备缺失或失效
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 确保其完好有效。
从业人员安全培训不足
加强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提高其安全意 识和操作技能。
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流程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

安全生产法讲解课件

安全生产法讲解课件
赔偿责任
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03 安全生产法的实施与执行
安全生产标准的制定与执行
安全生产标准的制定
制定安全生产标准是为了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包括设备安全、作业环境、人员操作等方面。
安全生产标准的执行
企业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标准,加强安全管理体系建设,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可控。
安全生产评估
定期开展安全生产评估,对企业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和分析,提出改进意见和建 议,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的提升。
04 安全生产法的案例分析
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
总结词
事故原因分析、责任追究、预防措施
VS
详细描述
通过分析近年发生的典型安全生产事故, 探究事故发生的原因,包括设备故障、操 作失误、安全管理漏洞等。同时,对事故 责任进行追究,明确相关责任人,并从法 律角度进行解读。最后,提出预防类似事 故再次发生的措施和建议。
安全生产法修订的重点方向
针对当前安全生产领域存在的问题,修订的重点应放在加强企业主 体责任、强化监管力度、完善事故调查处理机制等方面。
安全生产法修订的预期效果
通过修订和完善,期望能够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减少事故发生,保 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安全生产科技的发展与应用
安全生产科技发展的趋势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安全生产科技 也在不断发展,智能化、信息化、大 数据等技术手段在安全生产领域的应 用越来越广泛。
安全生产科技应用的意义
安全生产科技发展的前景
未来,安全生产科技将继续向智能化、 信息化、绿色化方向发展,为安全生 产提供更加有力保障。
通过应用先进的科技手段,可以提高 安全生产的监管效率和预警能力,降 低事故发生的概率和损失。

安一月全生产法律法规_员工培训讲解

安一月全生产法律法规_员工培训讲解
3、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 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 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 全生产。
4、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生产经营活动和安 全工作的决策者和指挥者,对于落实安全生产责 任制,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至关重要。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
只有科学的认识《安全生产法》的法律性 质及其法律地位,才能处理好《安全生产 法》与其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关系, 使这部法律得以完整地、准确地贯彻实施。
第二节: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
1、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 主”。
2、关于预防为主的规定,主要体现为“六先”, 即:
安全意识在先、安全投入在先、安全责任在先、 建章立制在先、隐患预防在先、监督执法在先。
2、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各级人民政府和 各有关部门的法定职责。
3、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首位。 4、从业人员必须提高自身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
生产安全事故。 5、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加大监督执法力度,
依法制裁安全生产违法犯罪份子。
3、主体和行为的适用
生产经营单位:是指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 动的基本生产经营单元,具体包括各种所 有制和组织形式的公司、企业、社会组织 和个体工商户,以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公民个人。

5、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 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 提出意见。 6、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 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 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 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时, 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 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做出处理。工会有权依 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 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安全生产法学习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法学习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法学习1、如何学习领会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安全生产法》根据该决定进行修改并重新公布。

为广泛深入开展新《安全生产法》宣传贯彻活动,为法律施行营造强大的舆论氛围和良好的执法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学习宣传新《安全生产法》的自觉性和责任感新《安全生产法》的公布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安全生产工作向科学化、法制化方向又迈进一大步。

作为安全生产领域的综合性、基础性法律,新《安全生产法》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完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创新工作机制,对于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进一步提升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地位、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加强政府监管、强化责任追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为这部法律的主要行政执法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认真抓好法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

二、采取多种形式,掀起学习宣传热潮(一)广泛开展社会性宣传。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在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等主流媒体发表解读文章、开展专题访谈,举办知识竞赛,拍摄专题片、制作动漫等方式,对新《安全生产法》进行广泛宣传贯彻。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把新《安全生产法》作为“六五”普法工作的重中之重,深入开展普法宣传。

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杂志等各类媒体和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广泛宣传新《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精神和实质内涵,普及安全生产防范知识。

进一步提高社会公众的安全生产意识,提升从业人员的自我保护意识,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让全社会更加关注和支持安全生产工作,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法制氛围。

2024版年度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2024版年度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202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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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
2024/2/2
适用于所有生产经营单位
01
无论企业规模大小、所有制类型,都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
规的规定。
适用于各个行业和领域
02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涵盖了各个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要求,具
有普遍适用性。
适用于安全生产全过程
03
从项目立项、设计、施工到投产运营等各个环节,都必须符合
• 事故报告要求: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 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 告。
• 事故调查处理: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 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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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与执法面临的挑战
分析当前安全生产监管与执法面临的主要挑战, 如企业违法违规行为隐蔽化、执法难度大等。
2 3
完善监管与执法机制的对策 提出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与执法机制的对策,包括 加强法律法规建设、提高执法队伍素质、强化信 息化监管手段等。
加强社会监督与参与 倡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安全生产监督,形成政府 监管、企业自律、社会监督的良性互动机制。
2024/2/2
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概述
介绍我国安全生产监管体制的基本框架、各级监管机构的设置及 其职责。
政府部门职责划分
阐述政府在安全生产监管中的主导地位,以及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划 分和协作机制。
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强调企业在安全生产中的主体责任,包括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 度、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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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出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五条中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照刑事法律给予刑罚的一种法律责任。

依法处以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的刑罚,是三种法律责任中最严厉的。

为了制裁那些严峻的安全生产违法犯罪分子,《安全生产法》设定了刑事责任。

《刑法》有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罪名,要紧是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以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等。

六、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亦称行政执法主体,是指法律、法规授权履行法律实施职权和负责追究有关法律责任的国家行政机关。

鉴于《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领域的差不多法律,它的实施涉及多个行政机关。

因此在目前的安全生产监督治理体制下,它的执法主体不是一个而是多个。

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是有关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

行政责任的追究是采纳最多的法律责任形式,它是国家机关依法行政的要紧手段。

具体地讲,《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政执法主体有4种。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治理职责的部门《安全生产法》第九条和第九十四条规定的“负责安全生产监督治理职责的部门”,专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置的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

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治理的部门决定”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治理的部门确实是本法要紧的行政执法主体。

除了法律特不规定之外的行政处罚,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均有权决定。

这是强化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的法律地位和执法手段的需要。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法》针对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规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治理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予以关闭。

(三)公安机关《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要紧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生产经营单位要紧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和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拘留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实施。

为了保证对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处罚主罚主体的一致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治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

”对违反《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需要予以拘留的,除公安机关以外的其他部门、单位和公民,都无权擅自抓人。

(四)法定的其他行政机关《安全牛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履行某些行政处罚权力的,要紧有公安、工商、铁道、交通、民航、建筑、质检和煤矿安全监察等专项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机构,他们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范围内,有权决定相应的行政处罚。

七、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律责任《安全生产法》规定追究生产经营单位法律责任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下列25种:(1)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治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治理人员的;(2)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要紧负责人和安全生产治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3)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4)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匕岗作、世的,(5)生产经营单位的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6)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7)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伞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8)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9)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10)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11)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12)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13)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14)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15)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治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同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治理的;(16)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17)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治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治理的;(18)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19)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治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治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治理的;(20)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治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治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21)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职员宿舍在I司一座建筑内,或者与职员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22)生产经营场所和职员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职员宿舍出口的;(23)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24)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25)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

《安全生产法》对上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设定的法律责任是实施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吊销证照、关闭等行政处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或者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或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生产经营单位要紧负责人等决策人员和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安全生产法》规定追究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法律责任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下列6种:(1)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要紧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2)生产经营单位的要紧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治理职责的;(3)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4)生产经营单位要紧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5)生产经营单位要紧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6)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治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

《安全生产法》对上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设定的法律责任为实施降职、撤职、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追究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要紧是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

《安全生产法》对该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设定的法律责任是实施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撤销执业资格的行政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民事赔偿的强制执行民事责任的执法主体是各级人民法院。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人民法院是受理民事赔偿案件、确定民事责任、裁判追究民事赔偿责任的唯一的法律审判机关。

(一)民事责任的涵义民事责任是指当事人对其违法民事法律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追究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是民事关系主体一方(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侵犯了另一方的民事权利,造成其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造成民事损害的一方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民法的“过错原则“是追究民事赔偿责任的基础,所谓“过错”,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与其他社会组织,如安全中介服务机构,实施了安全生产法律禁止的民事违法行为,犯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一次在安全生产立法中设定了民事赔偿责任,依法调整当事人之间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重视对财产权利的爱护,这是一大特色和创新。

《安全生产法》依照民事违法行为的主体、内容的不同,将民事赔偿具体分为连带赔偿和事故损害赔偿并分不作出了规定。

(二)连带赔偿这是指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或者社会组织对他们的共同民事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共同赔偿责任。

连带赔偿责任的特点是有两个以上民事主体从事了一个或多个民事违法行为给受害方造成了民事损害即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或经济损失,责任双方均有对受害方进行民事赔偿的义务和责任。

受害方能够向其中一方或者各方追索民事赔偿。

连带赔偿的主体是两个以上,共同实施了一个或者多个民事违法行为,其损害后果可能是导致生产安全事,也可能是其他后果。

(1)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中介服务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事故损害赔偿事故损害赔偿专指因生产经营单位的过错,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事故损害赔偿与连带赔偿的区不在于,事故损害赔偿只有一个主体,单独实施了一个或者多个民事违法行为,其损害后果只能是一个,即导致生产安全事故。

那个地点应当注意两点,一是过错方必须是生产经营单位,即生产经营单位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而引发事故;二是事故造成了本单位从业人员的伤亡或者不特定的其他人的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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