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与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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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销社战略合作协议书(2篇)

供销社战略合作协议书(2篇)

供销社战略合作协议书甲方:__________供销合作社(以下简称“甲方”)乙方: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鉴于甲方和乙方均认同彼此在各自领域的优势,为了充分发挥双方资源,共同推进合作与发展,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战略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本协议”)。

一、合作原则1.1本协议基于平等、自愿、互利、共赢的原则,双方共同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市场规律,积极推动合作事项的落实。

1.2双方应充分发挥各自优势,紧密合作,共同推进项目实施,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同发展。

二、合作内容2.1甲方作为供销合作社,拥有丰富的农产品资源和渠道优势,乙方作为__________(乙方业务领域),具备__________(乙方优势)。

2.2 双方在以下领域展开合作:(1)农产品销售与采购:甲方为乙方提供优质农产品,乙方负责销售甲方农产品,实现资源共享。

(2)市场拓展:双方共同开发市场,推广各自产品,提高市场占有率。

(3)品牌建设:双方共同打造品牌,提升产品形象,增强市场竞争力。

(4)技术交流与合作:双方在各自领域进行技术交流与合作,共同提高技术水平。

(5)其他双方认为有合作价值的领域。

三、合作期限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

合作期满后,如双方同意续约,应签订新的合作协议。

四、权利与义务4.1 甲方权利与义务:(1)为乙方提供优质农产品及服务。

(2)积极协助乙方开展市场推广活动。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合作事项的合法性。

4.2 乙方权利与义务:(1)积极销售甲方农产品,提高市场占有率。

(2)为甲方提供市场信息,协助甲方调整产品结构。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合作事项的合法性。

五、违约责任5.1 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如一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2 双方因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争议解决6.1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不老供销社,承载着几代人儿时的回忆

不老供销社,承载着几代人儿时的回忆

不老的供销社,承载着几代人的回忆(上)琳琅满目的货物,扑鼻而来的气味,还有让人羡慕的售货员,供销合作社会勾起你哪些回忆呢?物资短缺的年代你是否会为了一件商品而排长队,又是否经历过凭票买东西,供销合作社折射出了怎样的时代变迁?供销社,一个既熟悉又陌生的名词,曾经凭票购物,排长队、入股,盛极一时,承载着几代人的集体回忆。

我们提起供销合作社,可能很多80后、90后对这个概念已经很模糊了,甚至压根不知道是怎么回事,但是对于50后、60后和70后来说,供销社在记忆当中的印象应该是太深刻了。

曾经在一段相当长的时间里,供销社代表着人们对物质生活的一种无限渴望,当时可能一个村、一个乡或者一个镇的人要买什么东西的时候,都要到供销社来。

在那个物质生活十分匮乏的年代里,你想要得到的东西供销社里几乎都有。

里面的各种商品琳琅满目,货架排列的整整齐齐,商品价格和标语都格外醒目,而且里面都是你平常不容易得到的东西,有的要凭票供应,有的要大清早起来排队才能买到。

对于经历过那个年代的人来说,提起“供销社”这三个字,往往是童年那个时候对一些吃的、喝的、文具用品和小玩意的这种渴望糅杂在里面。

那么供销社合作社究竟是什么呢?准确的来说供销合作社最早成立于1950年,当年7月召开了中华全国合作社工作者第一届代表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社法(草案)》、《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章程(草案)》等重要文件,成立了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国的供销、消费、信用、生产、渔业和手工业合作社,全国各个地方都有其分支机构。

一直到1954年7月,召开了中华全国合作社第一次代表大会,修改了社章,将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更名为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建立了全国统一的供销合作社系统,就是我们现在叫的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由国务院领导,行政级别为正部级。

为什么叫它供销合作社呢?首先我们一提到供销概念就会明白,供销社不仅仅是终端销售,它还拥有一个庞大的机构体系,既有供应还有销售,通过物流来实现供应和销售之间的衔接。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化双方战略合作的通知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化双方战略合作的通知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化双方战略合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已撤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公布日期】2015•【文号】供销经联字﹝2015﹞2号•【施行日期】201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化双方战略合作的通知供销经联字﹝201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中国供销集团及其成员企业,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直属分行,苏州分行:2011年,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建设银行”)签署了《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经过3年实践,双方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取得了初步合作成果。

为进一步落实《协议》内容,经研究,拟重点围绕共同推进农产品市场建设和拓展县域金融服务两项工作,深化双方战略合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共同推进农产品市场建设农产品市场作为农产品流通体系的关键环节,是连接农产品生产与消费的重要桥梁和纽带,在引导农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保障城乡居民“菜篮子”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产品市场建设,2014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要大力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

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共有各类农产品批发市场969家,占全国农产品批发市场总数的20%。

供销合作社作为农产品市场建设的重要力量,在全国农产品主要产销区和重要物流节点城市已布局、开工或拟改造一批辐射带动能力强,具有引领示范作用的规模化、现代化农产品市场。

为响应中央文件精神,充分发挥供销社合作系统和中国建设银行支持服务“三农”的社会责任,经总社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商定,拟在《协议》确定的意向性提供300亿元的信贷总额内,预留安排150亿元专项用于支持供销合作社系统农产品市场建设,并为市场后期的运营管理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农产品市场建设项目支持方案详见附件1)。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是全国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是全国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是全国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由国务院领导。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设立理事会、监事会,实行理事会主任负责制。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理事会内设机构14个,监事会内设机构1个,有1家出资企业、16个直属事业单位和15家主管社团。

截至2010年底,全系统有省(区、市)供销合作社31个,省辖市(地、盟、州)供销合作社343个,县(区、市、旗)供销合作社2369个;社有企业48402个,事业单位487 个,基层社21602个,全系统共有职工367.44万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办发〔1995〕39号)的规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主要职责是:1.负责研究制订全国供销合作社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全国供销合作社的发展和改革;2.按照政府授权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经营进行组织、协调、管理;3.维护各级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4.协调同有关部门的关系,指导全国供销合作社的业务活动,促进城乡物资交流;5.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农村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6.代表中国合作社参与国际合作社联盟的各项活动;7.承办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自1995年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恢复成立以来,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认真贯彻1995年中央5号文件、《国务院关于解决当前供销合作社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和2009年国务院40号文件(《国务1999年国务院5号文件(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坚持改革的市场取向,坚持为农服务的发展方向,提出并认真实施“四项改造”(即以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改造基层社,以实行产权多元化改造社有企业,以实现社企分开、开放办社改造联合社,以发展现代流通方式改造传统经营网络),使供销合作社克服了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种种弊端,扭转了连年亏损的不利局面,重现了生机和活力。

供销合作社已进入联合发展的新阶段,基本形成了符合合作制理念和市场经济取向的供销合作社新体制和新机制,经济运行质量持续提高,基层组织建设取得新进展,网络建设稳步推进,城市供销合作社辐射带动功能日益增强,为农服务成效突出,联合社自身建设明显加强。

供销合作协议书

供销合作协议书

供销合作协议书(精选多篇)产品供销合作协议书甲方:乙方:日期:以下条款经双方协商一致,为双方认可的共同意志表达及双方行为约束约定,合作期间,共同遵守。

1. 合作内容1.1. 乙方合法经营的产品与服务经由甲方的经营体系传达至甲方的客户,以期形成交易。

甲、乙双方应在协议签署的同时交换如下资料作为协议附件并保证其真实有效:甲方:向乙方提供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代码证书等有关法律文件。

乙方:向甲方提供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代码证书、对接人法人委托书、代理厂家提供代理授权书等有关法律文件、资质证书等有关法律文件。

2. 关于产品2.1. 合作产品的范畴和合法性书等要素资料,作为本协议的执行延续。

2.1.2. 无论何种情况,乙方提供的合作产品序列必须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国家或行业质量标准、环保标准及产品来源的合法性。

2.2.2.3. 产品展示产品广告与宣传品向甲方推广部门提交,由甲方审核发布。

2.3.2. 乙方提供的广告、宣传品的内容与法律相冲突的内容,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2.4. 与产品相关的培训事宜2.4.1. 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书面的商品知识培训材料,并对甲方销售人员进行商品知识的现场培训。

2.4.2. 甲方的安排的有关的培训计划,乙方有义务安排合适人选参加,以满足工作协调需求。

2.5. 产品风险控制3. 产品价格与结算方面的约定3.1. 产品价格价)的8折与乙方结算。

3.1.2. 非乙方要求零售价保护的产品,具体的订单销售价格由甲方制定。

3.1.3. 对于乙方要求市场零售价保护的产品,甲方有权以其他让利形式配合产品订单销售。

3.1.4. 最低供货价保证:乙方保证提供给甲方的供货价格等同于乙方市场的供货最低价格。

3.1.5. 工程批量订货或集体采购订货时,双方另行协商约定。

3.1.6. 乙方对合作产品制定促销政策,保证甲方对该产品不低的价差空间。

3.2. 收款约定3.2.1. 甲方所有客户均需在甲方交款。

供销社战略合作协议书

供销社战略合作协议书

供销社战略合作协议书合作协议书范本如下:甲方:XX供销合作社乙方:XX公司(或机构)鉴于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了共同推进农产品的销售、提升农产品质量、保障农民利益、满足市场需求,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作协议:一、合作内容1. 甲方负责组织农民生产符合市场需求的优质农产品,并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2. 乙方负责提供市场信息、销售网络等资源,帮助甲方拓展销售渠道,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3. 双方共同开展农产品品牌建设、宣传推广等工作,提升农产品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4. 双方定期召开合作会议,就合作事宜进行沟通、协调和决策。

二、合作方式1. 甲方按照乙方提供的市场需求信息,组织农民生产相应的农产品。

2. 乙方负责将甲方生产的农产品纳入其销售网络,进行销售和推广。

3. 双方共同制定农产品价格政策,确保农民利益和市场竞争力。

4. 双方共同承担合作过程中的风险和责任。

三、合作期限本合作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X年。

在合作期满前一个月内,如双方同意继续合作,可提前签订新的合作协议。

四、违约责任1.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履行本协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五、争议解决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事项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附则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XX供销合作社乙方(盖章):XX公司(或机构)签订日期:____年__月__日。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版(8篇)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版(8篇)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版(8篇)1995年5月15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二次代表大会通过,这里的8篇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较新版是作者小编为您分享的中华供销总社官网的相关范文,欢迎查看参考。

章财务篇一第三十七条总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和本章程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管理和运营社有资产。

第三十八条总社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九条总社资金来源包括社员社股金、合作发展基金、公积金等。

社员社认缴总社的股金,应于入社时一次性交纳。

社员社退社,其股金于会计年度决算后六个月内退还。

社员社根据有关规定认缴的合作发展基金,用于扶持和发展供销合作事业。

公积金作为社有资产收益、接受捐赠和资助等形成的积累性资金,由总社自主使用。

总社资金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理事会制定。

第四十条总社因承担国家委托任务,由国家拨入的特种储备资金、补贴资金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章直属企事业篇二第三十三条直属企事业单位社有资产的所有权代表是总社理事会。

第三十四条直属企事业单位是独立的法人,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直属企业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对社有资产负有保值增值责任,不得损害总社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直属企事业单位要为合作经济发展提供服务,积极参与和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村经济的繁荣和农民生活的共同富裕。

章理事会篇三第二十二条总社设理事会,对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的职权:一、组织召开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或临时全国代表会议,执行其决议;二、组织实施本章程第八条的各项职能和任务;三、研究部署总社重要工作,组织交流和推广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典型经验;四、代表总社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对直属企业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以其出资额为限对直属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不直接参与直属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五、办理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1995年5月15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二次代表大会通过,2000年9月7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三次代表大会修订,2005年1月30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四次代表大会第二次修订,2010年3月22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五次代表大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中国供销合作社是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的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组织。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是国务院领导下的全国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

总社实行开放办社,根据申请,可接纳承认本章程、自愿加入的社会经济组织作为成员社。

第三条总社实行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则。

第四条总社的宗旨是,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推动成员社经营创新、组织创新、服务创新,努力使供销合作社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担当起政府与农民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全面建设农村小康社会。

第五条总社实行团体社员制,对成员社负有指导、协调、监督、服务、教育培训的职责。

第六条总社财产属于集体所有。

总社理事会是总社集体财产的所有权代表。

总社依法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七条总社社址设在北京。

总社的英文全称是All China Federation of Supply and Marketing Cooperatives,缩写为ACFSMC。

第二章职能和任务第八条总社的职能和任务是:(一)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农村经济工作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研究制订合作经济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全国供销合作社的改革与发展;(二)承担国务院和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任务,按照授权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棉花及其他商品的经营、储备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三)推动和参与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四)向国务院和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农民社员和供销合作社的意见与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五)指导供销合作社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协调成员社关系,增强联合社的服务功能,完善基层社管理制度,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综合服务社和消费、金融、土地流转等新型合作经济组织以及行业协会,健全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密切同农民的联系;(六)指导供销合作社开展合作与联合,推进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构建运转高效、功能完备、城乡并举、工贸并重的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七)为全国供销合作社提供信息服务,组织开展对社员和职工的教育培训等活动,指导精神文明和文化建设;(八)监督、管理和运营社有资产,建立健全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激励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九)对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履行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十)代表中国合作经济组织加入国际合作社联盟,参与国际合作社联盟以及相关国际组织的活动,与国内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科研教育机构和有关政府部门等开展经济、贸易、技术、人才交流合作,接受捐赠、资助;(十一)承办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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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与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合作协议
附件1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北京
二〇一四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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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合作协议
甲方: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45 号
乙方: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清华西路2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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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充分协商,为建立长期、稳定、良好的合作关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保险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本着自愿、平等、互利、守信的原则,以共同发展和长期合作为目标,签订本协议。

一、合作总则
(一)甲方视乙方为重要的长期战略合作伙伴,优先推荐乙方作为其重点优势产业客户的业务合作伙伴及选择乙方提供的各类保险金融服务。

乙方视甲方为重要客户之一,并根据甲方发展规划,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充分利用乙方的服务资源,优先为甲方提供全方位、便捷优惠的保险金融服务,全力支持其发展。

(二)本协议框架下涉及的具体业务,均需由甲方系统和乙方系统另行签订业务协议,并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且符合双方的业务审批条件和办理程序的前提下进行。

甲方系统包括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及其本级企事业单位和各级供销合作社及其下属单位,乙方系统包括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

二、合作内容
(一)“三农”服务合作
甲、乙双方充分利用各自优势和经验,互相支持对方拓展服务领域和内容,共同打造“三农”服务综合平台。

甲方利用其流通网络优势,积极支持乙方为农民提供全方位、多样化的保险金融服务。

乙方发挥其专业优势,积极支持甲方探索开展农村互助保险业务。

乙方下属公司在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涉农商业保险时,积极推介甲方系统的产品和服务。

甲、乙双方—3—
积极争取国家相关部门对保险金融创新的政策支持,积极开发推广符合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特点的保险金融产品。

双方共同努力,按照监管要求积极推动农产品质量、食品安全等责任保险和小额信贷保险,服务平安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财产保险合作
甲方系统在选择各类公务用车、自有资产、建筑、安装工程项目以及责任、信用、仓储、货物运输保险等保险保障服务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乙方下属公司作为承保人。

乙方及其下属公司根据甲方系统的个性需求,积极提供专属的保障方案和优惠的保险条件。

(三)人身保险合作
甲方系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乙方下属公司提供疾病保险、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出国人员境外救援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护理保险等产品和服务。

乙方下属公司利用先进的健康管理技术、强大的医疗服务资源和专业的健康服务队伍,为甲方系统提供从健康评估到诊疗管理等多项健康管理服务。

甲方系统在建立员工综合福利保障计划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乙方下属公司提供理财和养老保险产品和服务。

乙方下属公司积极发挥专业优势,并充分利用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为甲方系统量身设计补充养老和补充医疗保障计划。

(四)保险代理
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甲方系统优先接受乙方下属公司的委托,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险费等业务。

乙方积极支持甲方系统申请或收购保险经纪公司。

甲方系统在代理业务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向客户推荐乙方下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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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的产品。

甲方系统作为兼业保险代理人需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要求获得代理保险业务资格,并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

(五)投融资合作
甲、乙双方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积极推进多种形式的投融资合作。

乙方及其下属公司发挥资产管理、资本运作的专业优势,积极为甲方系统提供投融资服务。

乙方及其下属公司通过发起设立保险债权、股权投资计划等保监会允许的保险投资产品,为甲方系统募集资金,积极提供优质资产管理服务。

甲方系统为乙方及其下属公司的投融资服务提供支持与协助,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乙方下属公司为甲方发起设立保险债权、股权投资计划等保监会允许的保险投资产品;甲方系统在建立职业年金、企业年金时,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乙方下属公司作为年金投资管理人;乙方下属公司提供优质服务。

(六)其他合作
甲、乙双方发挥各自的人才优势,相互选派人员进行工作交流和业务培训,增进双方理解互信。

乙方及其下属公司积极为甲方系统提供风险管理、灾情评估、灾害救助和保险经纪服务等方面的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

甲方系统在选择保险经纪服务公司时,优先选择乙方下属公司为保险经纪人或保险顾问。

三、合作协调机制
甲、乙双方建立战略协调机制,定期沟通合作进展情况,保证合作顺利推进。

涉及甲方的合作协调事宜,由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经济发展与改革部负责;涉及乙方的合作协调事宜,由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业务发展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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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事宜
(一)本协议经甲、乙双方协商共同制定,对双方具有同等的约束力,且必须经双方书面确认后,方可对本协议进行修改。

(二)双方对合作事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本协议内容以及在合作中获取的对方机密信息。

(三)双方同意合作范围不局限于本协议载明条款,在其他可能存在合作机会的业务领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对方作为合作伙伴,涉及的具体合作由各自业务对口部门和单位进行对接。

(四)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商定。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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