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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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宏伟与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二审行政判决书

秦宏伟与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二审行政判决书

秦宏伟与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给付【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07【案件字号】(2020)苏02行终1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马云崔晓萌卢文兵【审理法官】马云崔晓萌卢文兵【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秦宏伟;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秦宏伟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个人】秦宏伟【当事人-公司】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秦宏伟【被告】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秦宏伟的情形是否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规定。

【权责关键词】行政给付合法证据不足维持原判行政不作为【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秦宏伟的情形是否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规定。

首先,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年龄要求方面。

根据国发[1978]104号文第一条的规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职工的年龄限制为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

本案中,秦宏伟申请提前退休时,其尚不满五十五周岁,因此,其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年龄限制规定。

其次,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单位适用范围方面。

根据国发[1978]104号文第一条的规定,该办法对职工提前退休的人员限制在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中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

对于我国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的适用范围问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1303号建议的答复》(人社建字[2015]125号)中有明确意见:“我国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产生于计划经济时期。

特殊工种的范围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确定,报劳动行政部门批准,通过提前退休的方式对该行业从事特殊工种职工给予事后补偿。

提前退休一次性补贴标准

提前退休一次性补贴标准

提前退休⼀次性补贴标准退休对我们对每个⼈来说都是值得关注的,我国新出台的政策有调整公司职员的退休年龄的相关规定,所以,在现⽬前来说就应该根据最新出台的政策进⾏执⾏。

下⾯就由店铺⼩编为⼤家整理的相关资料,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能提前退休的⼯种有哪些《国务院关于⼯⼈退休、退职的暂⾏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或基层⼲部,从事井下、⾼空、⾼温、特别繁重体⼒劳动或者其他有害⾝体健康的⼯作,男年满55周岁、⼥年满45周岁,连续⼯龄满10年的,应该退休。

1978年以来,原国家劳动总局根据国发[1978]104号⽂件要求,负责全国提前退休⼯种的审批⼯作。

1985年,原劳动⼈事部发出《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种的通知》(劳⼈护[1985]6号),将提前退休⼯种改由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送劳动⼈事部备案。

1993年,原劳动部下发《关于加强提前退休⼯种审批⼯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规定⾃1993年7⽉3⽇起,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停⽌审批新的提前退休⼯种。

提前退休⼯种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劳动部审批。

劳动部将根据实际情况对各有关部门已审批的提前退休⼯种进⾏清理和调整。

1999年,劳动保障部发出《关于制⽌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规定从事⾼空和特别繁重体⼒劳动的必须在该⼯种岗位上⼯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温⼯作的必须在该⼯种岗位上⼯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体健康⼯作的必须在该⼯种岗位上⼯作累计满8年。

该《通知》还规定,原劳动部和有关⾏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种,随着科技进步和劳动条件的改善,需要进⾏清理和调整。

新的特殊⼯种名录由劳动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清理审定后予以公布,公布之前暂按原特殊⼯种名录执⾏。

⼆、提前退休的⼀次性补贴有多少2011年1⽉起,我国对个⼈提前退休取得的⼀次性补贴收⼊,按照“⼯资、薪⾦所得”项⽬征收个⼈所得税。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全文】【法宝引证码】CLI.12.112064湖南省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若干政策问题的意见(湘劳社政字[2006]13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湘政发〔2006〕7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若干政策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几类单位或群体的参保政策(一)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执行全省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1、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按属地原则,从各市州统账结合制度实施时起,按同期国家与省规定的缴费基数和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补缴同期个人账户规模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职工补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各市州统账结合制度实施前职工按国家政策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劳动合同制工人统账结合制度实施前按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2、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之前已退休的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一制度规定的计发办法和调待标准重新核定基本养老金,从纳入社会保险统筹起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参保前单位按规定发给退休人员的退休金标准高于核定的基本养老金的差额部分,由单位负责发放。

参保前已发生的退休人员费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参保单位不结算,不补发。

纳入统筹后,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一规定的办法和标准执行。

3、参保后退休的人员,执行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执行全省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民办非企业单位按属地原则参加单位所在地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与员工从登记参保之日起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通告1999年第8号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通告1999年第8号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通告1999年第8号
【法规类别】职工教育与考核
【发布部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1999.12.01
【实施日期】1999.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通告
(1999年第8号)
根据《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市人大常委会1997年第81号公告)及北京市劳动力需求状况,
现将2000年北京市允许和限制使用外地来京务工人员的行业、职业及文化程度、职业技术能力要求予以发布。

特此通告。

1999年12月1日
一、允许使用外地务工人员的职业,共计3大类,15个中类,43个小类,104个细类(职业)
(一)允许使用的职业。

2017年新规定退休政策内容

2017年新规定退休政策内容

2017年新规定退休政策内容退休出台了哪些政策,关于退休年龄有哪些新的规定。

2017年关于退休有哪些新的规定,新规定出台后将会有哪些影响。

小编给大家整理了关于2017年新规定退休政策,希望你们喜欢!退休年龄最新规定2017退休年龄最新规定:社部今日公布延迟退休时间表,最新延迟退休方法最早2022年实施!这样一算来对70、80后的影响很大。

到底退休年龄的最新规定是什么?退休年龄到底要改到几岁?退休年龄最新规定到底会影响谁?我国人社部部长尹蔚民表示,我国将实施“渐进式延迟退休”,争取今年完成方案制定,后年正式推出,方案推出至少五年后。

想退休?别着急,先等等,社会养老金缺口还需要你。

(最新消息:女职工退休年龄最新规定正副处级女干部60周岁退休)一、延迟退休方案实施时间表:2015年指定延迟退休方案--->2017年上报中央同意并公开征求意见--->2017年公布方案--->2022年最在实施时间二、哪些人受到退休年龄最新规定的影响?1、小于等于50岁的女性工人(1972年以及以后出生的女性);2、小于等于55岁女性干部和男性工人(1967年以及以后出生的人);3、小于等于60岁的男性干部(1962年以及以后出生的男性);由此看出,延迟退休方案影响较大的是70后和80后,根据人社部方案将实行“渐进式”延迟退休:每年延长几个月退休年龄,知道经过相当长时间达到新拟定的法定退休年龄。

三、如何理解渐进式退休年龄?(注:下文系网传退休方案,仅供参考,具体方案请以官方为准) 以55岁退休为标准,假定每年延长退休时间为6个月,自方案实施起,逐年累计递增,直到达到新拟定的退休年龄。

假如每年延长退休时间2个月,1986年出生的小伙伴退休年龄将为58.3岁,到达新的法定退休年龄前,渐进式的延迟退休将波及90后。

按照现有预测,法定退休年龄有可能是65岁。

法定退休年龄一、概念:法定退休年龄是指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所规定的退休年龄。

关于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问题的通知

关于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问题的通知

关于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问题的通知各区、县(市)劳动局,市级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和浙江省劳动厅《关于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劳险(1999)100号)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制止和纠正违规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退休年龄规定,坚决制止违规提前退休行为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简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女职工退休年龄按杭劳险[1997]207号文件规定执行。

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范围限定为:省政府办公厅浙政办发[1997]129号有关丝绸行业职工提前退休的规定;省政府办公厅浙政办发[1997]277号有关棉纺行业职工提前退休的规定;省劳动厅、省轻纺行业管理办公室浙劳办[1998]63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贸委劳社部发[1998]6号关于有国家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中挡车工提前退休的规定;杭州市劳动局、财政局、经委体改委杭劳险[1997]154号关于破产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的规定。

但此项规定与前款规定不能同时适用于同一名职工。

企业职工退职条件按杭州市劳动局杭劳险[1998]135号文件规定执行。

国家和省关于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年龄和条件的规定,各地、各部门和企业以及职工必须认真执行,不得降低并严禁扩大适用范围。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文件打包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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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9月13日中国劳动人事网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编辑:nelson 出处:(劳社部发〔199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行为,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坚决制止违反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范围仅限定为:国务院确定的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破产工业企业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三年内有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中,符合规定的纺纱、织布工种的挡车工。

但此项规定与前款规定不能同时用于同一名职工。

对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年龄和条件的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及职工必须认真执行,不得随意降低,严禁扩大适用范围,今后,凡是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企业,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已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职工要清退回企业。

二、规范退休审批程序,健全审批制度(一)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

各地区要严格按《通知》规定的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审批权限,规范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要建立审批工作制度,规范审批程序,加强对审批工作的监督。

如何确定女干部、女职工退休年龄

如何确定女干部、女职工退休年龄

如何确定女干部身份,满龄退休如何认定?一、女职工的退休年龄的确定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的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在现管理岗位工作的女职工是否属于干部,应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认定。

人事部门认定为干部的,其退休年龄为55周岁;未认定为干部的,按工人对待,其退休年龄为50周岁。

一、女员工能否办理退休的前提是确定其身份是干部还是工人。

二、目前她们的身份已不能根据档案身份确定,而是根据办理退休手续时前一年的实际工作岗位(以有效的劳动合同为准)来确定。

任何人在管理岗位上工作超过1年以上,就要满55周岁才能办理退休手续;同样,即使档案身份为干部的,目前实际在普通工人岗位上工作超过一年的女员工满龄退休年龄可以确定为50周岁。

三、员工工作岗位如果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或在劳动合同中及时反映出岗位变动情况,以避免员工在退休年龄方面引起的劳动争议。

四、女员工的工作岗位难以认定为工人或者干部(技术)岗位的,以及女员工内部退养后,均可按选定的退休年龄办理。

具体为在50-55周岁之间的女性员工,由本人提出书面退休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后选定一个退休年龄。

以上是相关问题的解答,希望您能满意。

一、哪些职工可以办理提前退休1999年3月9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了《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规定除了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可以提前退休外,其他办理提前退休的范围限定在两类情况:一是国务院确定的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企业中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

其依据是《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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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养老保险
【颁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颁布日期】19990309
【实施日期】19990309
【发文号】劳社部发〔199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行为,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坚决制止违反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
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范围仅限定为:国务院确定的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破产工业企业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三年内有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中,符合规定条件的纺纱、织布工种的挡车工。

但此项规定与前款规定不能同时适用于同一名职工。

对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年龄和条件的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及职工必须认真执行,不得随意降低,严禁扩大适用范围。

今后,凡是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企业,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已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职工要清退回企业。

二、规范退休审批程序,健全审批制度
(一)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

各地区要严格按《通知》规定的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审批权限,规范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

要建立审批工作制度,规范审批程序,加强对审批工作的监督。

(二)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

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要加强对居民身份证和职工档案的管理,严禁随意更改职工出生时间和编造档案。

(三)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统一由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负责医疗诊断,并出具证明。

非指定医院出具的证明一律无效。

地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定期审核指定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作出鉴定结论。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标准,暂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GB/T16180-1996)(1-4)级》执行,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做出补充规定。

(四)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特殊工种的管理和审批工作。

设有特殊工种的企业,每年要向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报送特殊工种名录、实际用工人数及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人员名册及其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

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职工,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

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随着科技进步和劳动条件的改善,需要进行清理和调整。

新的特殊工种名录由劳动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清理审定后予以公布,公布之前暂按原特殊工种名录执行。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核定提前退休人员的待遇
对于因病或非因工致残退休和按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破产工业企业的有关规定提前退休的人员,其养老金按《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规定的办法计发,按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低于老办法的部分不予弥补。

对于按纺织企业提前退休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要按照劳动保障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切实做好纺织行业压锭减员分流安置工作的补充通知》(劳社部发[1998]6号)的规定减发养老金。

四、集中力量,按期完成清理提前退休的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按期完成对企业职工提前退休、退职情况的清理工作。

企业要开展自查,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规定办理的提前退休要严格按规定进行纠正。

对存在问题而不主动进行清理的企业,要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在清理工作中,要做好企业职工和退休、退职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讲清道理,争取他们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对被清理的人员要妥善安置,保证职工队伍的稳定。

各地区、各部门要将清理情况和下一步加强管理的措施及处理结果写出书面报告,并填报《清查和纠正1998年违规办理提前退休统计表》(附后),一并于5月10日前报送劳动保障部,由劳动保障部汇总后上报国务院。

五、加强领导,切实做好企业职工退休审批管理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审批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违反国家规定提前退休、退职的危害性,切实加强领导,将其作为深化企业改革、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定期公布退休、退职审批结果。

企业对职工退休、退职的报批要严格把关,切实维护职工参加劳动和享受养老保险的合法权益。

本通知下发后,各地即可恢复职工退休和退职的审批工作。

职工从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之日起领取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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