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版 四川师范大学文件本科生毕业论文基本学术规范及学术作假行为处理暂行规定
03内容四川师范大学毕业论文与设计工作手册

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工作手册四川师范大学教务处编制目录一、相关文件及规定1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通知 (1)2 四川师范大学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工作条例(修订) (5)3 四川师范大学毕业论文及答辩环节质量标准 (11)4 四川师范大学毕业设计及答辩环节质量标准 (16)5 四川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与毕业设计结构格式标准 (21)二、毕业论文封面及附表1 四川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封面 (27)2 四川师范大学毕业论文任务书 (28)3 四川师范大学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29)4 四川师范大学毕业论文实施过程记录表 (32)5 四川师范大学毕业论文评审表(指导教师用) (34)6 四川师范大学毕业论文评审表(评阅人用) (35)7 四川师范大学毕业论文答辩记录表 (36)三、毕业设计封面及附表1 四川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设计封面 (37)2 四川师范大学毕业设计任务书 (38)3 四川师范大学毕业设计开题报告 (39)4 四川师范大学毕业设计实施过程记录表 (42)5 四川师范大学毕业设计评审表(指导教师用) (44)6 四川师范大学毕业设计评审表(评阅人用) (45)7 四川师范大学毕业设计答辩记录表 (46)教育部办公厅文件教高厅〔2004〕14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的《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切实把提高教育质量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实现高等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教学的实际情况和社会发展对人才培养工作的新要求,现就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要充分认识毕业设计(论文)环节的重要意义毕业设计(论文)是实现培养目标的重要教学环节。
大学本科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XXXX大学本科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10〕9号)、《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和《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生诚信体系建设,净化学术环境,规范学术行为,保证本科生学位论文质量,杜绝本科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科学生向学校申请学士学位所提交的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细则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主要包括:1.原封不动或者基本原封不动地复制他人的成果;2.使用他人的学术观点构成自己学位论文的全部核心或主要观点,将他人的学术成果作为自己学位论文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3.改变成果的类型,将他人完成的成果作为自己独立完成的成果,改变他人成果的具体表现形式作为自己独立完成的成果;4.引用他人的成果不加注释说明出处。
(四)伪造数据的。
指在学位论文中伪造或篡改研究成果、调查数据、实验数据或文献资料以及捏造事实、伪造注释等行为;(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四条各单位在学位论文初稿审查、学位论文评阅送审、学位论文答辩等过程应对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进行审核;指导教师应当对指导的学生进行学术道德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第五条通过论文文字复制比检测、专家评审、论文答辩、他人举报等方式,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初步认定该学位论文涉嫌作假行为:(一)在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中全文文字复制比超过20%;(二)在论文评审阶段,专家认定存在作假行为;(三)在答辩阶段,答辩委员会认定存在作假行为;(四)他人实名举报存在作假行为并提供相应材料;(五)其他方式发现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关于学术道德规范及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关于学术道德规范及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第一条学术诚信是学术研究人员应遵循的基本准则,为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繁荣,强化我校教职员工的学术诚信意识,根据《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教职工、各类在读学生、以及其它以名义从事学术及相关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学校是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主体,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应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适用于我校所有教职工、各类在读学生、以及其它以名义从事学术及相关活动的人员。
第五条应当遵守下述学术诚信要求:(一)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尊重已经获得的研究成果,引用他人成果时,注明出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注明转引出处。
(二)合作研究成果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对研究成果负责,合作研究的主持人对研究成果整体负责。
(三)学术成果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正规渠道予以发表。
(四)在进行学术评价时,遵循公正、客观、全面、准确的原则。
第六条在学术活动中不得有下列学术不端行为:(一)抄袭、剽窃、侵吞、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二)伪造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专家鉴定及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
(四)未参加研究,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五)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六)其它学术界公认的学术不端行为。
第七条学术诚信的管理(一)校学术委员会是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
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评估学校学术诚信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存在的问题,对有关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明确的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
(二)必要时校学术委员会可以成立独立的临时工作小组,负责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并向校学术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
四川大学关于学位(毕业)论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川大校〔2010)2号

关于印发《四川大学关于学位(毕业)论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大校〔2010〕2号校内各单位:为维护学术尊严,规范学术行为,加强校风学风建设,促进我校学术研究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相关文件规定,在已经实施的《四川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和《四川大学关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处理规定》的基础上,学校制定了《四川大学关于学位(毕业)论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大学关于学位(毕业)论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四川大学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主题词:学术行为规范办法通知四川大学校长办公室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印发打字:贾盛庆校对:秦远清印数:500份附件2四川大学关于学位(毕业)论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第一条指导思想为维护学术尊严,规范学术行为,保障学术自由,加强我校校风学风建设,促进我校学术研究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细则》、教育部《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意见》、《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文件,并在我校已经出台实施的《四川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四川大学关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处理规定》的基础上,学校决定进一步加强对学位(毕业)论文的规范管理,防范和惩治学位(毕业)论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攻读我校学位(指博士、硕士、学士学位)的研究生、本科生等撰写的以我校为著作权人单位的学位(毕业)论文。
我校教职工和学生都应严格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弘扬优良学风,杜绝学术不端。
本办法专门针对学位(毕业)论文中的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其它学术不端行为按《四川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和《四川大学关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处理规定》处理。
学生学术不端行为处罚规定

学生学术不端行为处罚规定学术不端行为严重影响了教育的公平性与学生的学术成长。
为了维护学术的健康环境和促进学生的良好学风,各级学校纷纷制定了学术不端行为处罚规定。
本文将依次从定义、种类、影响、处理、预防等方面展开,探讨学生学术不端行为处罚规定。
一、学术不端行为的定义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学生在学术活动中违反道德伦理、操纵数据、剽窃他人成果、抄袭文献、弄虚作假等不良行为。
这些行为背离了学术诚信的原则,损害了学术的公正公平,并严重扭曲了他们的学术成长。
二、学术不端行为的种类学术不端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抄袭、剽窃、代写、论文买卖、替考、涂改成绩、伪造实验数据等。
这些行为在各个环节中都有可能发生,对学术的真实性和学生成果的知识产权产生严重的侵害。
三、学术不端行为的影响学术不端行为不仅影响了学校教育的公正性和学生的学业成果,还对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
如果学术不端行为泛滥,将严重损害学术研究的真实性和学术权威的信誉,导致知识产权的流失和学术造假的普遍化。
这对整个社会的发展都是一种巨大的挑战。
四、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针对学术不端行为,学校制定了严格的处罚规定。
一方面,学校对于学术不端行为进行严谨的调查核实,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如取消荣誉称号、降低学术评价等;另一方面,学校通过开展学生学术诚信教育,加强学生对学术道德和诚信的培养,提高学生的自律意识和责任心。
五、学术不端行为的预防预防学术不端行为需要学校、家庭和社会共同努力。
学校要加强学术诚信教育,提高学生的学术道德水平,深化学术诚信建设。
家庭要加强对子女的教育,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倡导诚实守信的行为。
社会应加强学术评价制度的建设,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维护学术环境的公正公平。
六、学术不端行为处罚规定的重要性学术不端行为处罚规定的制定对于维护学术的公平性和学生的学术健康成长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通过建立健全的学术规则和处罚机制,才能有效地遏制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保障学术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学生学术不端行为处分办法

学生学术不端行为处分办法一、背景介绍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学术领域中存在的违背学术道德、影响学术公正的行为。
学术不端行为的存在对于教育公平和学术发展构成一定威胁,因此,制定针对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处分办法是十分必要的。
二、定义与类型学术不端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抄袭、剽窃、替考、作弊等行为。
其中,抄袭指的是把他人的研究成果或文献原封不动地按自己的名义进行使用;剽窃则是指直接复制他人的作品,并冒充自己的创作;替考是指让他人代为参加考试,代替自己应考;作弊则是在考试或学术活动中采取非正当手段获取不正当的得分或成绩。
三、严禁学术不端行为的重要性严禁学术不端行为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维护学术公正:学术不端行为的存在会破坏学术公正和竞争环境,损害其他学生和教师的权益。
2.培养学术道德:严禁学术不端行为可以促进学生正确理解和遵守学术规范,培养学术道德。
3.保护知识产权:学术不端行为涉及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问题,严禁此类行为可以保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
四、学术不端行为的危害之一:影响教育公平学术不端行为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教育公平的实现。
学术不端者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高分或成绩,从而降低了真正努力学习的学生的竞争力,扭曲了教育评价体系。
五、学术不端行为的危害之二:损害学生自身品德素质学术不端行为不仅违背了学术道德,也损害了学生自身的品德素质。
学术不端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培养了学生的浮躁心态和功利思想,使其失去了真正的学习和成长机会。
六、学生学术不端行为处分办法的原则制定学生学术不端行为处分办法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公正、公平: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时应当公正、公平,维护学生和教师的合法权益。
2.教育导向:处分办法应着重于教育引导,培养学生正确的学习态度和学术价值观。
七、学生学术不端行为处分办法的具体措施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处分办法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措施:1.警告:对于初犯或属于不恶劣情节的学术不端行为,可以给予口头或书面警告。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学位论文是评价一个人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重要标准之一。
然而,近年来学位论文作假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影响了学术诚信和学术界的声誉。
为了维护学术诚信,保证学位论文的质量和真实性,必须采取有效的行为处理办法。
首先,应当加强学术诚信教育,提高学生对学术道德的意识。
学校要加强对学术诚信的宣传和教育,培养学生的正确学术价值观和道德观念。
通过开展讲座、讨论会等形式,引导学生重视学术诚信,树立科学研究的正确态度。
其次,建立健全学位论文审核机制,严格把关。
学校要成立专门的学位论文审核委员会,由专家、教授组成,负责对学位论文进行审核和评定。
委员会应当严格把关论文的真实性和学术质量,对论文的原创性、数据的准确性等进行详细审查,确保学位论文的质量和真实性。
第三,加强学术监督和评价机制,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
学校可以建立学生学术成果档案,对学生的学术成果进行记录和存档,定期进行学术评价。
同时,加强师生之间的交流和互动,定期组织学术讨论会、学术研讨会等活动,促进学术交流,发现和纠正学术不端行为。
此外,对于发现的学术作假行为,学校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对于确实存在学术作假的学生,可以给予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并对其学术成果进行撤销或废止处理。
同时,要加强对学术作弊的查处力度,建立举报制度,鼓励广大师生积极揭发学术作弊行为,确保学术诚信的维护。
总之,学位论文作假行为严重损害了学术诚信,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通过加强学术诚信教育,建立健全的审核机制,加强学术监督和评价机制,严肃处理学术作假行为,才能切实维护学术诚信和提高学位论文的质量和真实性。
只有这样,才能推动学术发展,提升国家的科研水平。
附表8-四川师范大学学生考试违纪及舞弊处罚条例

四川师范大学学生考试违纪及舞弊处罚条例(试行)为严格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加强学风建设,倡导诚信教育,对违反学校考试管理的违纪、舞弊行为,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第一条下列违纪情形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科成绩无效,并给予警告处分;(一)不按要求就座,且拒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二)未带规定的考试证件,且拒不回答监考人员查问;(三)开考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考试终结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四)在考场内大声喧哗、吸烟,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不改;(五)提前交卷后,在考场附近逗留、交谈,影响他人考试,经劝阻后不改;(六)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监考人员未收齐试卷或答卷而擅自离开考场;(七)有其他违纪行为。
第二条下列严重违纪情形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科成绩无效,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一)严重违反考纪,骚扰考场,影响正常的考试秩序,造成考试事故;(二)有第一条所列情形之一,不服处理,干扰考场,肆意纠缠、威胁或公然侮辱、诽谤、诬陷监考人员和考生;(三)干扰考试评卷工作,纠缠、威胁、诬陷评卷教师和教务管理人员。
二、考试作弊处罚第三条有下列作弊情形之一者,终止其考试,令其退出考场,该科成绩无效,并给予记过处分;(一)窥视、抄袭他人答卷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二)有意移动答卷,让他人窥视、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三)提前交卷后,有意在考场逗留,向他人提供试题答案;(四)互对答案、传递答案;第四条有下列作弊情形之一者,终止其考试,令其退出考场,该科成绩无效,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一)闭卷考试,以各种形式夹带、隐带、隐写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或者携带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二)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三)根据试卷卷面答题内容,阅卷教师发现,经教务部门审核确认属试卷雷同、抄袭等行为;(四)利用上厕所之机,或谎借其他理由离开考场,偷看或给他人传递与该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五)隐卷不交,或将试卷带出考场;(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或者考试材料;(七)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第五条有下列严重作弊情形之一者,终止其考试,令其退出考场,并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一)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二)有计划有组织的集体作弊;(三)已构成考试作弊,不服从处理,肆意纠缠、威胁、侮辱、诽谤、诬陷监考人员;(四)偷盗试卷;(七)有其他情节严重的作弊行为。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四川师范大学文件本科生毕业论文基本学术规范及学术作假行为处理暂行规定》中和学生相关内容为深入实施“教学质量攀登计划”,贯彻和落实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学生学风建设,强化学生基本学术规范,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毕业论文(毕业设计)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四川师范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校委[2013]90号),结合我校本科教育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基本学术规范要求
第一条凡向我校申请学士学位所提交的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毕业论文(毕业设计)。
第二条学生在完成毕业论文(毕业设计)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
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严
格,恪守学术道德。
第三条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选题必须结合学生所学的专业知识,能理论联系实际,能与当前国内外政治、经济、
科技、文化、社会、生产发展等领域热点、焦点问题结合,具有较好的实践指导意义或一定的理论价值,不得抄袭、
剽窃他人的研究成果。
第四条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内容层次分明、行文思路清晰、文字表达清楚,能正确的翻译与论文有关的外文文献资料,并按规定完成外交摘要,不得使用任何翻译软件进行机器
翻译等。
第五条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应做到概念清楚、条理分明、数据完整、计算正确,不捏造、篡改自己或他人的研究成
果、实验数据等。
第六条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必须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严格遵循学术界
关于引证的公认准则和要求,参考文献标准规范、注释规
范。
第七条学生所提交的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必须严格按照《四川师范大学(毕业论文)工作手册》中规定的结构,并按
照规定的格式进行编排和印刷、装订。
第二章作假行为的认定范畴
第八条根据教育部令第34号,我校本科学生的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出现如下列的作假情形的,均按照本规定进行处
理:
(一)购买、出售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者组织毕业论文(毕业设计)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者组织毕业论文(毕业设计)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毕业论文(毕业设计)作假行为的。
第三章作假行为的审查
第九条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作者独立完成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撰写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基本学术规范,杜绝出现作假行为。
第十条各教学单位须对本学院教师、学生进行基本学术规范和防范毕业论文(毕业设计)作假行为专题培训和教育。
在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提交答辩前,必须通过人工审查和提交中国知网“大学生论文抄袭检测系统”相关结合的方式进行审查。
在审查中发现违反基本学术规范或有作假嫌疑的,应及时安排学生整改。
凡审查通过的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才能进入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答辩环节。
第四章作假行为的处理
第十一条在毕业论文(毕业设计)进行答辩前,学院须安排对所有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进行常规检测,经学院常规检测总文字复制比不超过35%且去除引用文献复制比小于10%的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在进一步修改后,才能进入答辩环节。
第十二条在学生参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答辩后,学校教务处随机检测并认定去除引用文献复制比仍大于10%的作者,其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无效,并按学校相关文件给予处分。
第十三条学生的毕业论文(毕业设计)被认定为是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行为的,学校将取消其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并视具体情况给予当事人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已获得学位者的毕业论文(毕业设计),被被认定为是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行为的,由教务处将认定结果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
第十四条被认定为他人代写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出售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者组织毕业论文(毕业设计)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我校在读学生的,学校视作假行为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属于我校教师或工作人员的,按照学校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作假行为的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诉。
当事人的申诉等应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办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实施办法(2005年)》规定的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