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标准禁用有害偶氮染料指令EC
欧盟76-769-EEC指令

歐盟76-769-EEC指令歐盟76/769/EEC指令的全稱是《關於統一各成員國有關限制銷售和使用某些有害物質和製品的法律法規和管理條例的理事會指令》,該指令是一條重要的有關限制使用有害物質的指令。
指令最早于1976年由歐盟理事會通過,通常被稱之為“限制指令”(Limitations Directive),所限制的物質種類列表、要求及其所涉及的商品列於指令的附錄部分。
隨著對各類有害物質限制的不斷增加,該指令的內容也不斷變化。
截至2008年8月,該指令已經經歷了30次修訂(amendment),另外還對原指令已限制物質的範疇進行了16次補充(adaptation to technical progress),指令經多次修訂與補充形成了一個比較完善的有害物質的法規體系。
指令限制的有害物質非常多,大多為無機或有機化學物質。
其中如多氯聯苯(PCB)、多溴聯苯(PBB)、禁用偶氮染料、阻燃劑、鎳釋放、鎘含量、五氯苯酚、有機錫等與玩具有關的一些化學品都被先後加入到該指令。
在76/769/EEC指令的一系列修訂中,對玩具影響較大的有鄰苯二甲酸酯增塑劑指令(2005/84/EC)、禁用有害偶氮染料指令(2002/61/EC)、禁用兩種含溴阻燃劑指令(2003/11/EC)、鎳釋放指令(94/27/EC)、鎘含量指令(91/338/EEC,1999/51/EC)、五氯苯酚指令(91/173/EEC,1999/51/EC)、有機錫(TBT)化合物指令(89/677/EEC,1999/51/EC)和全氟辛烷磺酸指令(2006/122/EC),下面分別對這些指令作一簡單介紹。
1. 鄰苯二甲酸酯增塑劑指令(2005/84/EC)2005/84/EC是76/769/EEC的第22次修訂,從2007年1月16日開始實施。
該指令限制玩具和兒童用品中鄰苯二甲酸酯增塑劑的使用。
鄰苯二甲酸酯增塑劑是一種使用廣泛、性能最好也最廉價的PVC增塑劑,在玩具製造業中被廣泛使用。
欧盟医疗器械标准

欧盟为消除各成员国间的贸易壁垒,逐步建立成为一个统一的大市场,以确保人员、服务、资金和产品(如医疗器械)的自由流通。
在医疗器械领域,欧盟委员会制定了三个欧盟指令,以替代原来各成员的认可体系,使有关这类产品投放市场的规定协调一致。
这三个指令分别是:1.有源植入性医疗器械指令(AIMD,90/335/EEC),适用于心脏起搏器,可植入的胰岛素泵等有源植入性医疗器械。
AIMD于1993年1月1日生效。
过渡截止期为1994年12月31日,从1995年1月1日强制实施。
2.活体外诊断器械指令(IVD),适用于血细胞计数器,妊娠检测装置等活体外诊断用医疗器械。
该指令目前仍在起草阶段,可能于1998年末或1999年初正式实施。
3.医疗器械指令(Medical Devices Direc-tive,93/42/EEC),适用范围很广,包括除有源植入性和体外诊断器械之外的几乎所有的医疗器械,如无源性医疗器械(敷料、一次性使用产品、接触镜、血袋、导管等);以及有源性医疗器械,如核磁共振仪、超声诊断和治疗仪、输液泵等。
该指令已于1995年1月1日生效,过渡截止日期为1998年6月13日从1998年6月14日起强制执行。
上述指令规定,在指令正式实施后,只有带有CE标志的医疗器械产品才能在欧盟市场上销售。
医疗器械CE认证(Medical Devices Direc-tive,93/42/EEC)介绍MDD是目前欧洲可见到的最为全面的医疗器械方面的规定,在该指令中,共有23个条款和12个附录。
其重要部分包括在以下条款中:第1条款:本指令适用于医疗器械及其附件第第2条款:成员国必须确保投放其市场和使用的医疗器械是安全的。
第3条款:所谓“安全”的器械应满足附录1中的基本要求。
第4条款:带有CE标志的医疗器械可在欧盟自由流通。
特殊条款(附录和X)允许使用无CE标志客户定制产品及临床研究的产品。
第5条款:符合协调标准的医疗器械被认为满足基本要求。
欧盟标准-禁用有害偶氮染料指令(200261 EC)

生效日期:2003-09-11适用产品范围:涉及纺织品、革制品,其中有布制或皮制玩具,包含带有布制或皮制服装的玩具主要内容a) 偶氮染料经还原可裂解出一种或多种致癌芳香胺(附表中所列22 种芳香胺)。
在最终产品或产品染色部分含有可释放出浓度高于30ppm 致癌芳香胺的偶氮染料不得用于与人体皮肤或口腔有直接长期接触的纺织品和皮革制品,如:- 衣服,床上用品,毛巾,假发,帽子,尿布和其他卫生用品、睡袋;- 鞋袜,手套,手表带,手提包,皮包或钱包,行李箱,座椅套,颈挂式皮包;- 纺织制或皮制玩具和带有纺织或皮制衣物的玩具。
- 供消费者使用的纱线和织物。
b) 上述纺织品和皮革制品如不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投放市场。
2005 年1 月1 日之前对由再生纤维制成的纺织品可放宽要求到由再生纤维中残余染料引起的芳香胺释放浓度到70ppm。
c) “偶氮染料列表”中新增的偶氮染料不得投放市场或作为浓度质量高于0.1%的物质或制剂成分用于纺织品和皮革制品。
背景在染料分子结构中,凡是含有偶氮基(-N=N-)的统称为偶氮染料,其中偶氮基常与一个或多个芳香环系统相连构成一个共轭体系而作为染料的发色体,几乎分布于所有的颜色,广泛用于纺织品、服装、皮革制品、家居布料等染色及印花工艺。
当纺织品、服装和皮革制品与人体直接接触后,某些类型的偶氮染料与人体正常代谢物(如汗液)混合,能形成致癌的芳香胺化合物而再被人体吸收,对人体危害极大。
这部分偶氮染料就是可致癌的偶氮染料。
需要澄清的是,偶氮染料被广泛采用,目前使用的偶氮染料就达3000 种之多,其中大部分的偶氮染料都是安全的,受禁的只是可还原释放出指定的二十多种芳香胺类的那一小部分偶氮染料,大约只有200 多种。
从保护人体健康、安全的角度出发,1992 年4 月10 日德国颁布“食品与日用消费品法”开始立法禁止生产和销售德国联邦健康总署颁布的使用MAK(III)A1(4 种)、A2 组(11 种)中胺类的偶氮染料。
欧盟禁用有害偶氮染料指令(2002-61-EC)

欧盟禁用有害偶氮染料指令(2002/61/EC)适用产品范围:涉及纺织品、革制品,其中有布制或皮制玩具,包含带有布制或皮制服装的玩具。
主要内容a) 偶氮染料经还原可裂解出一种或多种致癌芳香胺(附表中所列22 种芳香胺,略)。
在最终产品或产品染色部分含有可释放出浓度高于30ppm 致癌芳香胺的偶氮染料不得用于与人体皮肤或口腔有直接长期接触的纺织品和皮革制品,如:- 衣服,床上用品,毛巾,假发,帽子,尿布和其他卫生用品、睡袋;- 鞋袜,手套,手表带,手提包,皮包或钱包,行李箱,座椅套,颈挂式皮包;- 纺织制或皮制玩具和带有纺织或皮制衣物的玩具。
- 供消费者使用的纱线和织物。
b) 上述纺织品和皮革制品如不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投放市场。
2005 年1 月1 日之前对由再生纤维制成的纺织品可放宽要求到由再生纤维中残余染料引起的芳香胺释放浓度到70ppm。
c) “偶氮染料列表”中新增的偶氮染料不得投放市场或作为浓度质量高于0.1%的物质或制剂成分用于纺织品和皮革制品。
目前被欧盟禁用的致癌芳香氨有22个1. 联苯-4-己胺4-氨基联苯胺2. 对二胺基联苯3. 4-氯-邻甲苯胺4. 2-萘胺5. 枣红色基GBC4-氨基-2’,3二甲偶氮苯4-邻甲苯基-邻甲苯胺6. 5-硝基-邻甲苯胺7. 4-氯苯胺8. 4-甲氧基-间苯二胺9. 4,4’-亚甲基双苯胺4,4’-二氨基二苯甲烷10. 3,3’二氯联苯胺3,3’联苯基-4,4’对苯二胺11. 3,3’-二甲基对二氨基联苯邻二茴香胺12. 3,3’-二甲基对二氨基联苯4,4’二元邻甲苯胺13. 4,4’亚甲双邻甲苯胺14. 14.6-甲氧基间甲苯胺对甲酚定15. 4,4’-亚甲基-双(二氯苯胺)16. 二(4-氨基苯)醚17. 硫二苯胺18. 邻甲苯胺2-氨基甲苯19. 4-甲基-间苯二胺20. 三甲胺21. 2-氨基苯甲醚2-甲氧苯胺22. 4-氨基偶氮苯欧盟REACH指令附件17限制列表中第43项对偶氮染料进行了限制,限制要求与指令2002/61/EC相同。
汽车禁限用有害物质要求解读

(EC)1272/2008
用于塑料、树脂和橡胶,如ABS的 生产
聚氨酯泡沫、防腐剂、润滑剂、橡 胶、色料
( EC )
1272/2008
烟火化合物
2007/23/EC
四、企业标准
对于出口的汽车及零部件产品
对于出口欧盟地区的汽车及零部件产品,应满足《欧盟汽车禁用物质种类及含量限值》 和《欧盟汽车限用有害物质种类和含量限值》的要求。 本标准中的规定若与欧盟地区相关法规不一致或未作规定的,按欧盟地区相关法规的 最新状态为准。 对于出口其他国家的汽车及零部件产品,根据出口国法规要求对汽车禁限用物质进行 分析。
8. 动力总成上的弹性体粘合剂(铅≤0.5%)
2014年12月31日 2014年12月31日
9. 电路板及其他电气部件用焊料
10. 气门阀座
2014年12月31日
四、企业标准
四、企业标准
禁用物质的豁免
11. 灯泡玻璃和火花塞釉层除外的具有含铅玻璃 或陶瓷基复合材料的电气元件
12. 烟火起爆剂
2014年12月31日
建议
构建绿色供应链
•要求供应商采取措施,确保有害物质及材料标识的合规性 •要求供应链传递有害物质削减责任,确保供应商建立有害物质管控体系 •要求供应商如实提报材料数据,提交有害物质合规承诺书或高风险部件检 测资料 •要对高风险部件抽检,完善供应商处罚措施
加强绿色选材在产品设计研发环节的应用研究
•要从设计源头构建绿色材料清单,确保产品合规 •要加强车用材料的再利用技术研究,实现绿色选材 •要规范车用材料的分类和再利用性判定原则,确保RRR计算符合国家要求
13. 汽车油箱用镀铅钢板
2014年12月31日
14. 车轮平衡块
几个有害物质的指令

1.禁用有害偶氮染料指令(2002/61/EC)2002/61/EC是76/769/EEC的第19次修订,从2003年9月11日起生效。
该指令禁用有害偶氮染料,主要涉及纺织制或皮制玩具和带有纺织或皮制衣物的玩具。
指令规定,上述玩具中不得含有可释放出浓度高于30 mg/kg致癌芳香胺的偶氮染料,对于2005年1月1日之前由再生纤维制成的纺织品可以放宽到70 mg/kg。
2. 禁用两种含溴阻燃剂指令(2003/11/EC)2003/11/EC是76/769/EEC的第24次修订,该指令规定禁止使用和销售五溴二苯醚和八溴二苯醚含量超过0.1%的物质或制剂,同时任何产品中若有含量超过0.1%的上述两种物质也不得使用或在市场上销售。
该指令主要涉及玩具用纺织品。
3. 镍释放指令(94/27/EC)94/27/EC是76/769/EEC的第12次修订,于1999年1月20日实施。
该指令要求含镍产品中镍的释放量不得超过0.5 μg/(cm2•week),实施后禁止使用镍释放标准不合格的产品。
玩具或儿童衣物上的金属铆钉、按钮、禁锢物、拉链、金属牌及标示物等都在该指令的管辖范围内。
4. 镉含量指令(91/338/EEC,1999/51/EC)91/338/EEC是76/769/EEC的第10次修订,于1991年7月12日实施。
该指令规定:含量大于0.01%(100 mg/kg)的镉及其化合物不能被用来对某些化合物和其生产的最终产品染色;涂料中镉染色剂的含量不可超过总质量的0.01%。
但如果涂料中锌的含量也高,则镉的浓度在尽可能低的前提下,可以放宽到0.1%;含量大于0.01%的镉及其化合物不能被用做稳定剂稳定由氯乙烯的共聚物或聚合体生产的某些最终产品。
玩具使用到多种类型的聚合物材料,而91/338/EEC指令要求几乎所有常见的聚合物材料中都不可以超过100 mg/kg的镉含量,这对玩具行业影响很大。
5. 五氯苯酚指令(91/173/EEC,1999/51/EC)91/173/EEC是76/769/EEC的第9次修订,该指令要求市场上销售的物质或制剂中含五氯苯酚以及它的盐和酯的浓度不能超过0.1%(1000mg/kg)。
欧盟2005-87-EC 饲料中不良物质要求

委员会指令 2005/87/EC2005年12月5日修改欧盟第2002/32/EC号指令附件I中动物饲料中不良物质—铅、氟和镉欧共体委员会。
根据缔结的欧共体条约。
根据2002年5月7日的欧盟指令2002/32/EC号中对动物饲料中不良物质的规定,尤其是第8条。
根据2003年9月22日的欧盟指令第1831/2003号中对动物营养中使用的添加剂的规定,尤其是第13条。
1.欧盟指令2002/32/EC号规定,禁止将不良物质含量超过附件I中最大限量的产品用作动物饲料。
2.当欧盟指令2002/32/EC号被采用时,委员会认为基于最新的科学风险评估并考虑禁止在动物饲料中使用有害产品,附件I中的条款应被修订。
3.2004年6月2日,欧洲食品安全局食品链污染物科学专家小组采纳了委员会关于铅是动物饲料中的不良物质的观点。
4.食物中的铅污染一直备受关注。
铅在很大程度上富积在肝和肾,肌肉组织中的残留量很低,进入奶制品中的有限。
因此动物食品不是人类摄入铅的主要来源。
5.对急性铅中毒牛和羊被认为是最为敏感的动物种类,由于饲喂来自污染区域的物质或是偶然食用含铅物质,导致个体中毒的事件已有所报道。
然而,欧盟制定的商业饲料中的铅标准尚不能诱发铅中毒的临床表现。
6.现存的法律关于铅在用于动物饲料的产品中的规定是总体上确保这些产品不会对人类和动物健康有害或严重影响畜产品.7.牛和羊是被认为是最敏感的动物,而青饲料是她们日粮中主要的组成部分,为了尽可能的降低青饲料中铅的最大含量,重新修订标准是很有必要的。
8.在含痕量元素粘和剂、抗块结剂的预混料中规定铅的最大含量标准是适合的,预混料中铅的最大限量的制定考虑的是添加剂中铅含量的最高水平而未将各种不同动物品种对铅的敏感性考虑在内。
为了保护动物和公众健康,预混料生产商有责任确保符合预混料的最大含量标准,此外预混料的使用说明也要符合配合饲料和全价饲料的最大限量要求。
9.2004年9月22日,欧洲食品安全局食品链污染物科学专家小组采纳了关于氟是动物饲料中不良物质的观点。
鞋类产品主要输入国化学物质限量或禁用项目一览表及鞋材风险分析表

纺织材料
短链 3 氯化 烷烃 壬基 酚、 乙氯 4 基化 壬基 酚 多环 芳烃
欧盟
2003/11/EC 1907/2006条例
0.10%
帮面、内里、衬底 、鞋带
皮革
欧盟
1907/2006条例
0%
帮面、内里、衬底 纺织材料、 、鞋带 皮革
5
欧盟
2005/69/EC 1907/2006条例
总量<10PPM 塑料、橡胶 塑料鞋、大底、鞋 其中苯并芘 、非真皮皮 跟、装饰品 <1PPM 革
<0.1PPM
防霉片、干 非真皮皮革零部件 燥剂、非真 、防霉片、干燥剂 皮皮革
15
六价 铬
德国
德国食品及日用品 法
<3PPM
帮面、内里、衬底
皮革
分散 性致 16 敏染 料 分散 性致 17 癌染 料
德国
德国食品及日用品 法
<5PPM
帮面、内里、衬底 皮革、纺织 、鞋带 材料
德国
德国食品及日用品 法
全氟 辛烷 13 磺酸 (PFO S) 富马 酸二 14 甲脂 (DM F)
见各国法规
婴幼 儿:0.05PPM 帮面、内里、衬底 皮革、纺织 -30PPM不等 、鞋带 材料 成人:751500PPM不 帮面、内里、衬底 皮革、纺织 、鞋带 材料
欧盟
2006/122/EC
<1ug/m2
欧盟 美国
2010/95/EC ----------------HR 3080
表一.鞋类主要进口国或地区有害化学物质强制性要求一览表 序 项目 进口国或地区 号 禁用 1 偶氮 染料 多氯 联苯 欧盟 法规名称 2003/03/EC 1907/2006条例 限量要求 风险零 、鞋带 皮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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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2003-09-11
适用产品范围:涉及纺织品、革制品,其中有布制或皮制玩具,包含带有布制或皮制服装的玩具
主要内容
a) 偶氮染料经还原可裂解出一种或多种致癌芳香胺(附表中所列22 种芳香胺)。
在最终产品或产品染色部分含有可释放出浓度高于30ppm 致癌芳香胺的偶氮染料不得用于与人体皮肤或口腔有直接长期接触的纺织品和皮革制品,如:
- 衣服,床上用品,毛巾,假发,帽子,尿布和其他卫生用品、睡袋; - 鞋袜,手套,手表带,手提包,皮包或钱包,行李箱,座椅套,颈挂式皮包;- 纺织制或皮制玩具和带有纺织或皮制衣物的玩具。
- 供消费者使用的纱线和织物。
b) 上述纺织品和皮革制品如不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投放市场。
2005 年1 月
1 日之前对由再生纤维制成的纺织品可放宽要求到由再生纤维中残余染料引起的芳香胺释放浓度到70ppm。
c) “偶氮染料列表”中新增的偶氮染料不得投放市场或作为浓度质量高于%的物质或制剂成分用于纺织品和皮革制品。
背景
在染料分子结构中,凡是含有偶氮基(-N=N-)的统称为偶氮染料,其中偶氮基常与一个或多个芳香环系统相连构成一个共轭体系而作为染料的发色体,几乎分布于所有的颜色,广泛用于纺织品、服装、皮革制品、家居布料
等染色及印花工艺。
当纺织品、服装和皮革制品与人体直接接触后,某些类型的偶氮染料与人体正常代谢物(如汗液)混合,能形成致癌的芳香胺化合物而再被人体吸收,对人体危害极大。
这部分偶氮染料就是可致癌的偶氮染料。
需要澄清的是,偶氮染料被广泛采用,目前使用的偶氮染料就达3000 种之多,其中大部分的偶氮染料都是安全的,受禁的只是可还原释放出指定的二十多种芳香胺类的那一小部分偶氮染料,大约只有200 多种。
从保护人体健康、安全的角度出发,1992 年4 月10 日德国颁布“食品与日用消费品法”开始立法禁止生产和销售德国联邦健康总署颁布的使用MAK (III)A1(4 种)、A2 组(11 种)中胺类的偶氮染料。
1994 年7 月15 日-1996 年7 月23 日德国先后四次颁布“食品与日用消费品法”修正案制定了明确的禁止可还原致癌芳香胺的偶氮染料及用其加工的商品及时间表。
开始时禁止偶氮染料中可还原释放芳香胺的种类是20 种,经过科学研究的发展,最近德国已经扩大到24 种。
1999 年,欧洲委员会为了保护欧盟公民的身体健康,同时也为了统一欧盟各成员国关于限制某些偶氮类染料使用的法规,提出了<关于禁止使用偶氮类染料指令)的立法建议。
此后,由于各成员国在指令某些细节问题上分歧大,该立法建议在欧洲议会以及欧盟理事会中均经历了长时间的讨论。
2002 年2 月,欧盟理事会终于通过了该指令的“共识文件”,在最终通过该指令的立法程序上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从2002 年2 月底开始,欧洲议会开始对该指令的共识文件进行第二轮审议,最终该指令将由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共同通过。
2002 年9 月11 日,欧盟正式通过了这一指令2002/61/EC-“对欧盟委员会关于限制某些危险物质和制剂(偶氮染料)的销售和使用的76
/769/EEC 指令”,这是对76/769/EC 指令做出的第19 次修订。
该指令主要禁止纺织品、服装和皮革制品生产使用禁用偶氮染料,禁止使用含有偶氮染料且直接接触人体的纺织品、服装和皮革制品在欧盟市场销售,禁止这类商品从第三国进口。
对于玩具该指令主要涉及纺织制或皮制玩具和带有纺织或皮制衣物的玩具。
检测
2003 年9 月9 日,欧盟官方刊物刊登了关于2002/61/EEC 有害偶氮染料指令的通报,针对不同的材料分别指定了三种偶氮染料测试方法:
a) 皮革产品:CEN ISO/TS 17234:2003 皮革-化学测试-检验染色皮革是否含有某类偶氮染料
b) 纺织品产品:EN 14362-1:2003 纺织品─检验偶氮染料释出的芳族胺─第一部分:在毋须提取的情况下测试产品是否含有某类偶氮染料
c) 聚酯纤维产品:EN 14362-2:2003 纺织品─检验由偶氮染料释出的芳族胺─第二部分:
提取纤维以测试产品是否含有某类偶氮染料
我国纺织品强制性新国家标准GB 18401-2003 也规定了偶氮为必须检测的项目,但其限量比相应的欧洲标准要求更严,为20ppm。
关于测试方法我国于1998 年11 月26 日发布了3 个国家标准:
a) GB/T 气相色谱/质谱法
b) GB/T 高效液相色谱法
c) GB/T 薄层层析法
但此三个方法均是针对纺织品的,三个方法之间前处理部分基本相同,只是最终采用的仪器分析手段不同。
GB 17592 标准规定的三个方法与EN 14362-1:2003 的三个测试子方法类似。
影响及对策我国在纺织品的染料科学的整体水平还比较落后,限于成本、技术水平和工艺,在禁用偶氮染料的替代方面的研究还非常不够。
国家工商局曾经就禁用的可释放出致癌芳香胺的118 种偶氮染料对国内的印染纺织品企业进行过调查,发现还有104 种染料还在被广泛使用。
纺织品是布绒玩具等的主要原料,在玩具生产中应用非常普遍。
但玩具上使用的纺织品的档次普遍较低。
而且玩具界对玩具纺织品中的偶氮检测没有十分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