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谈判招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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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采购竞争性谈判流程

自行采购竞争性谈判流程

自行采购竞争性谈判流程一、准备阶段:1.明确采购需求:确定所需产品或服务的详细要求,包括规格、数量、质量标准、交付期限等。

2.编制采购文件:根据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合同模板等。

3.公告发布:根据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

4.供应商资格预审:对投标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筛选出符合条件的供应商。

二、谈判阶段:1.资格确认:对进入谈判阶段的供应商进行资格确认,确认其是否具备满足采购需求的能力和条件。

2.信息交流:与供应商进行信息交流,明确双方期望、要求和限制条件,以便供应商能够在投标书中提供符合需求的解决方案。

3.投标书评审:对供应商提交的投标书进行评审,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标准和评分体系,对各投标书进行综合评价。

4.提交最终报价:根据谈判后的要求,要求供应商提交最终报价,以便进行最后的比较和选择。

三、合同签订阶段:1.最终供应商确定:根据最终报价、评审结果和商务谈判,确定最终供应商。

2.合同谈判:与最终供应商进行合同谈判,明确合同条款、交付期限、付款方式等具体细节。

3.合同签订:在双方达成一致后,签订正式合同,并加盖公章。

四、合同执行阶段:1.供应商管理:按照合同约定,对供应商进行日常管理,确保供应商按合同要求履行义务。

2.交付验收:按照合同约定,对供应商交付的产品或服务进行验收,确认其符合合同要求。

3.支付结算: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供应商的货款或服务费用。

五、合同履行后评估:1.合同履行评估: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评估,包括交付质量、供应商服务等方面,以便对供应商进行综合评价和奖惩。

2.经验总结:总结采购过程中的经验教训,为下次采购提供参考和借鉴。

以上是一种自行采购竞争性谈判的流程,具体的流程可以根据采购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优化。

这个流程可以确保采购项目的顺利进行,实现采购的目标和需求。

政府采购中心竞争性谈判操作流程

政府采购中心竞争性谈判操作流程

政府采购中心竞争性谈判操作流程政府采购中心如何进行竞争性谈判操作?以下是小编为您整理的政府采购中心竞争性谈判操作流程,希望对您有帮助。

政府采购中心竞争性谈判操作流程如下一、接受委托攀枝花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接到《攀枝花市政府采购计划申报表》后办理以下事宜:(一)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政府公布的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等有关规定,经采购人委托,采购中心确定竞争性谈判的项目编号和项目制标负责人。

(二)与采购人协商后签订年度委托协议,特殊情况亦可单独签订。

委托代理协议应明确采购项目、采购数量、采购金额、采购时限、采购方式和协议履约地等内容。

二、审定采购人提供资料(一)采购人对采购价格、规格及技术要求等相关事项进行市场调查或论证后,填写采购项目供应商资质要求及设备技术参数需求表,向采购中心提供详细、准确、完整、可行的采购需求书、采购计划批复等相关资料。

采购需求书须包括:投标人资格条件、商务条款、技术要求和采购预算等。

(二)提供的采购需求书内容应符合政府采购政策、国家行业法规与技术规范、国家安全标准和强制性标准,不得规定以下内容:1、以不合理的注册资本金、销售业绩以及资格条件(含特别授权条款)等条款对潜在供应商实行歧视或差别待遇;2、设定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商务、技术条款;3、以某一品牌特有的技术指标作为技术要求;4、其他有违公平竞争的条款。

(三)收到采购人提供的采购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采购中心项目制标负责人应及时对采购人提供的资料(货物清单,详细技术参数及性能要求、供应商资格条件、付款方式、项目实施要求、售后服务要求等)进行审核,发现明显错误或带有明显排斥、倾向性条款等违法违规内容的,与采购人磋商并依法予以纠正后,由采购人确认(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若采购人不予纠正的,须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

三、编制招标文件项目制标负责人应根据采购项目的需求和特点,在认真做好该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包括市场调查等)的基础上,按照确定的采购方式制作具体项目谈判招标文件(含谈判公告)初稿。

竞争性谈判流程

竞争性谈判流程

竞争性谈判流程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程序详述作为有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财政厅政府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主要是包括三个部分:前期准备、开标评标、事后报告(按时间顺序)。

第一部分前期准备一、接受省级部门集中采购计划申请表集中采购计划申请表,是财政厅对省级单位申请政府采购的批复。

申请表上有申请预算单位名称、联系方式、指定采购方式、采购计划编号、具体采购内容、资金来源、申请预算金额、国库处批复意见等,并加盖山东省财政厅国库处公章。

申请预算单位(即业主)在领取申请表后,将会委托一家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财政厅指定的采购方式一般为公开招标,如业主有其他要求变更采购方式,应填写省直单位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申报表(范本,一式三份),送财政厅国库处审批,获得批准后,才可变更。

以下情况可以变更为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的,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二、起草委托书接受项目处理单后,起草委托书(使用范本),填写委托代理协议登记表(一式四份),代理机构签字盖章后,送业主处签字盖章,后将委托协议登记表送财政厅国库处备案。

三、编制谈判文件接受申请表签订委托协议与委托协议登记表后,就开始为编制谈判文件做准备。

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做必要的市场调查,必要的学习,对项目有个粗略的了解。

这个过程时间略长一些,工作也较多,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1、和业主单位保持经常的联系,特别是其技术人员,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在不违反纪律和原则的前提下,充分考虑业主要求。

业主单位要求主要体现在谈判文件的第三部分,即项目内容。

注意,在此部分,不能有倾向性的描述,不能指定品牌。

2、在市场调查和业主单位的沟通基础上,根据项目要求,编制谈判文件(一般按范本格式)。

3、标前的项目论证(这个会议根据业主要求、项目情况来确定,一般财政厅下的项目,不召开论证会)。

竞争性谈判唱标流程

竞争性谈判唱标流程

竞争性谈判唱标流程
竞争性谈判是指招标人与潜在投标人进行谈判,以确定谁是中标人的一种招标方式。

唱标是指在招标文件确定后,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标书中的问题进行澄清、说明和确认的过程。

竞争性谈判唱标流程通常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 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人根据项目需求和预算情况,起草招标文件,并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公开征集潜在投标人的意向。

2. 组织预审标会。

招标人对所有投标人的资格和能力进行预审,确定具备参加竞争性谈判资格的投标人。

3. 发出谈判邀请。

招标人向进入候选投标人名单的供应商发出正式的谈判邀请,说明竞争性谈判的程序安排。

4. 进行竞争性谈判。

招标人与每个投标人就商务条款和技术方案等进行一对一的谈判,以达到确定中标人的目的。

5. 投标人提交正式标书。

经过一定轮数的谈判后,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正式的标书和最终报价。

6. 唱标。

招标人组织专家进行标书评审,必要时可以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以确保标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7. 评标确定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综合评审投标人的响应性、商务条款以及技术状况,确定中标候选人。

8. 发布中标结果。

招标人发布中标结果,同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竞争性谈判唱标流程在保证竞争公平的基础上进行谈判,选择出最优方案和供应商,以达到获取最佳质量和价值的目的。

各环节的操作细节可以根据具体项目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竞争性谈判的流程

竞争性谈判的流程

竞争性谈判步骤竞争性谈判第一步就是要成立一个谈判小组,确定小组组员和人数。

谈判小组通常由采购人代表和相关教授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教授人数不得少于谈判小组总人数三分之二。

若是达成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货物或是服务采购项目,或是达成招标规模政府采购工程,其使用竞争性谈判谈判小组应该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

需要注意是,采购人不得以评审教授身份参与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标评审,而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也不得参与由本机构代理采购项目标评审。

竞争性谈判第二步则是制订谈判文件。

通常来说,一份完整谈判文件应该包含供给商资格条件、采购需求、采购预算、采购方法、采购邀请、采购程序、价格组成或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地点、确保金缴纳数额和形式、评定成交标准等。

同时,谈判文件还应明确谈判小组依据和供给商谈判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内容,包含采购需求中技术、服务要求和协议草案条款。

竞争性谈判第三步则是要确定邀请参与谈判供给商名单。

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法管理措施》要求,谈判小组应该从符合资质供给商里选出最少3家来参与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同时,该管理措施还对“供给商可放宽至两家”情况作了要求:公开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经过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供给商只有两家时,经本级财政部门同意后能够和该两家供给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

需要注意是,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给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至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或是采购代理机构,或是谈判小组对已发出谈判文件进行必需修改和澄清,假如是可能影响文件编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是谈判小组还应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全部接收谈判文件供给商,若不足3个工作日,应该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至日。

竞争性谈判第四步则是谈判。

方法是全部谈判小组组员集中和单个供给商分别进行谈判。

在谈判中,谈判双方均不得透露和谈判相关其它供给商技术资料、价格和其它信息。

竞争性谈判具体工作招标流程

竞争性谈判具体工作招标流程
完成招标资料的归档(入围单位考察报告,谈判要求,谈判记录,决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合同等相部
竞争性谈判具体工作招标流程
过程名称
主要工作内容
主办部门
会办部门
备注
招标准备工作
完成公司图纸评审
工程技术部
成本合约部
材料采购部
入围单位确定
1、根据股东方及公司各职能部门推荐符合资质要求的投标单位
2、对拟入围单位进行考察
3、编制考察报告并完成会签流程
工程技术部
成本合约部
材料采购部
谈判要求编制
明确质量、进度、计价办法及相应责任条款
成本合约部
工程技术部
材料采购部
谈判
以会谈的方式就相关要求进行洽谈
成本合约部
工程技术部
材料采购部
财务管理部
决标
根据谈判记录编制报告
成本合约部
工程技术部
材料采购部
财务管理部
合同签订
1、完成合同会签流程
2、收取履约保证金
3、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图纸押金
成本合约部
工程技术部
材料采购部
财务管理部
综合管理部
资料归档

竞争性谈判招标文件

竞争性谈判招标文件

竞争性谈判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招标文件1. 引言2. 招标程序2.1 发布公告2.2 意向表达2.3 供应商预选2.4 竞争性谈判2.5 最终供应商选择3. 招标要求3.1 供应商资格要求注册合法的法人实体具备相关业务经验和资质提供必要的财务信息无违规、失信等不良记录3.2 技术要求3.3 商务要求3.4 法律要求3.5 其他特殊要求4. 招标时间表以下为本次招标的大致时间表:公告发布:20年X月X日供应商预选公示:20年X月X日最终供应商选择公示:20年X月X日请注意,以上时间表仅供参考,具体时间可能有所调整,请密切关注后续公告和通知。

5. 投标文件要求5.1 递交方式5.2 文件内容5.3 投标保证金5.4 投标有效期6. 谈判准则为了确保公平、透明和高效的谈判过程,我们将遵守以下准则:平等对待所有供应商保持谈判机密性充分交流和沟通合理解释和调整要求结果公正公示7. 评估标准在评估供应商提供的谈判建议时,我们将综合考虑以下因素:技术能力和经验价格和合约条款交付能力和时间售后服务和支持可持续发展和环境管理8. 合同谈判在最终选择供应商后,我们将与其进行合同谈判。

谈判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价格和付款条款交付和交货时间保修和维护条款不可抗力和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9. 其他事项任何与本招标文件相关的问题或争议,均应提交给招标方进行解决。

10. 结束语本招标文件旨在确保公开、公平和透明的竞争性谈判过程。

我们期待与所有合适的供应商建立长期且互利共赢的合作关系。

如果您对本招标文件有任何疑问或需进一步了解,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感谢您的关注和参与![公司]()。

项目招标、竞争性谈判、特殊采购流程

项目招标、竞争性谈判、特殊采购流程

XXXX有限公司XX项目招标、竞争性谈判、特殊采购流程(筹备期)制度编号:1.目的为了规范公司(以下简称“XX项目”)招标、竞争性谈判、特殊采购工作流程,提高供应商选取效率,保证采购工作合规性,结合采购工作实际和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以XX项目名义进行的供应商选取的招标、竞争性谈判和特殊采购工作。

3.释义3.1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3.2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3.3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直接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方式。

4.职责4.1项目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负责组织非重大项目招标、竞争性谈判、特殊采购。

4.2XX项目方负责对流程执行情况的监控。

5.招标5.1招标活动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形式。

(1)原则上,合同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以上项目,必须采取公开招标,特殊情况除外。

(2)邀请招标应向3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5.2招投标活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审查招标条件,确认招标方式(2)编制招标文件(3)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函(4)接受投标人递交的投标申请(5)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向合格的投标人发售或发放招标文件和相关资料;(6)组织合格的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并对相关问题作出说明;(7)组建评标委员会;(8)发出邀请函邀请股东双方以及根据股东方要求邀请其上级单位法务、审计、党群及采购负责人参加该招标活动。

(9)组织开标、评标工作,提交评标报告,推荐候选中标人;(10)经项目筹备组及股东双方相关负责人批准确定中标人;(11)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

5.2.1开标流程及管理5.2.1.1开标流程如下:(1)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的规定时间、地点公开进行。

(2)项目单位主持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并在监察员的监督之下公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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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流程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直接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方式。

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特点是:一是可以缩短准备期,能使采购项目更快地发挥作用。

二是减少工作量,省去了大量的开标、投标工作,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减少采购成本。

三是供求双方能够进行更为灵活的谈判。

四是有利于对民族工业进行保护。

五是能够激励供应商自觉将高科技应用到采购产品中,同时又能转移采购风险。

注意事项“正确适用竞争性谈判”这一话题背后更重要的话题是,一旦适用如何使用?《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竞争性谈判的具体操作细节,致使竞争性谈判被错误使用甚至被人利用。

本文就这一问题推出一套使用“秘笈”,供读者参考。

竞争性谈判由于其自身具有特殊性和灵活性的特点,经常被各集中采购机构在日常工作中运用。

《政府采购法》第38条给出了竞争性谈判的一个操作程序,但相对比较笼统,对一些具体细节如何操作没有明确,因此,各集中采购机构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有很大的差异。

笔者根据自己对理论的探索和工作经验的积累,参考公开招标的一些程序和方法,结合工作实际,总结出竞争性谈判采购操作上的一些细节程序。

适用范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规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根据财政部第18号令第43条的规定,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或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情形的,经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点评:《政府采购法》第23条和财政部18号令第43条明确规定了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

谈判小组《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规定:(一)成立谈判小组。

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谈判小组是代表采购人与供应商进行谈判的主体,是代表采购人利益、反映采购人需求、具有相当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谈判技巧的组织。

谈判小组所起的作用是由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特点所决定的。

按照这种采购方式,采购人要与被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进行面对面的谈判,以明确采购对象的详细技术规格和性能标准,了解采购对象的性质或附带的风险,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比较接近实际的价格。

谈判小组应当包括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且人数应为3人以上的单数,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采购人的代表应当是具备相应采购专业知识和技能,具有较丰富的政府采购实践经验,并且经采购人授权能够代表其从事采购活动的自然人,这些人通常是经过培训的专门负责采购业务的政府工作人员。

有关专家是指采购人根据采购对象的具体技术要求和性能特点而邀请的,具有某一领域较高专业知识水平和实践经验的人士。

这些专家通常都是某一行业协会的成员或是由行业协会推荐的专业人士。

邀请这样的专家作为谈判小组成员,采购人可以凭借其专业知识更好地把握采购对象的详细技术规格、性能标准以及价格,并最终以理想的条件与某一供应商成交。

为了真正发挥专家的作用,并使他们的意见能够充分的得以体现,其人数必须达到谈判小组成员总数的绝对多数,即达到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最后,谈判小组的人数必须是单数,这一规定便于谈判小组在作出有关决议时能够以多数形成表决结果。

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中至少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标准等事项。

谈判须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公告。

公告至谈判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一般不得少于5天,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一般不得少于10天。

谈判文件至少应当包含《政府采购法》第38条第2款要求的内容,但通常应当包含:(1)谈判邀请函;(2)谈判供应商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3)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及谈判保证金的交纳方式;(4)谈判供应商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5)谈判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附件、图纸等;(6)合同主要条款和签订方式;(7)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8)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9)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谈判时间及地点;(10)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政府采购法》规定,招投标类采购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天。

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条件中有一条是“招标所用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因此,竞争性谈判采购从发布谈判文件到供应商响应的时间可以比招投标采购短,但也应当有一个合理的时间段,如果间隔时间太短,不利于参加谈判的供应商理解、分析谈判文件及做出应答,5~10天是一个比较合理的时间。

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资格性检查谈判小组依据法律法规和谈判文件的规定,对参加谈判的供应商的资格证明、谈判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参加谈判的资格。

确定参加谈判的供应商数量谈判小组在通过资格性检查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

为确保公平起见,原则上通过资格性检查的供应商都参加谈判。

谈判小组根据《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特定条件的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以筛选出具有参加谈判资格的供应商。

虽然《政府采购法》规定只需在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中确定不少于3家参加谈判,但根据“服务采购人,善待供应商”的理念,及符合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证”的精神,应当给每一个具有资格的供应商参加谈判的机会。

具体谈判流程开始谈判谈判报价时间截止后,采购中心将组织第一次公开报价(唱标)。

点评:《政府采购法》只规定了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对于是否进行第一次报价(即谈判供应商写入投标文件报价一览表中的报价)未作明确。

笔者认为,进行第一次报价是可取的,因为这样可以让供应商了解竞争对手打什么牌,会对其造成一定心理压力,为谋求中标,在最后报价时,基本上都会有所让步,有时这个让步还比较大,起到了节约财政资金的目的。

谈判小组在指定的评标室阅读谈判文件,熟悉评标标准谈判小组讨论、通过谈判要点谈判小组成员研究过采购文件及评标标准以后,在谈判小组组长的组织下讨论、通过谈判要点和谈判方式。

谈判要点根据项目而不同,但至少应当包含价格、技术方案、售后服务承诺等主要内容。

谈判围绕谈判要点,谈判小组全体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

逐家谈判一次为一个轮次,谈判轮次由谈判小组视情况决定。

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澄清谈判小组对供应商谈判报价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可以要求供应商以书面形式加以澄清、说明或纠正,并要求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变动谈判文件如有实质性变动的,须经谈判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签字确认后,由谈判小组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并要求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如不签字确认即被认为拒绝修改并放弃投标)。

点评:对于实质性修改谈判文件这样一个重大决定,笔者认为“谈判小组过半数同意”不具有说服力,如引入修改宪法中“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的原则比较合适。

要求谈判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是为防止某些供应商因未中标而恶意投诉,声称自己根本不知道谈判文件已做过实质性调整。

对转为竞争性谈判的适用出现符合财政部18号令第43条规定的情形需要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按下列程序执行:项目负责人与采购人进行沟通,征得采购人的同意;项目负责人向负责该项目的评标委员会解释财政部18号令第43条有关规定的内容;由该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对该项目集体出具“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和程序符合规定”的书面意见,并同意改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项目负责人将上述书面意见作为“改变采购方式申报表”的附件,一同报请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经批准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后,原招标文件变更为竞争性谈判文件,原评标委员会变更为竞争性谈判小组。

项目负责人须将评标委员会和主管部门批准的意见向所有参加投标的供应商通报,并要求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同时向其宣布竞争性谈判的流程。

点评:当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时,项目负责人应当就项目具体情况同采购人进行沟通,如果采购人不同意此项目继续往下进行,则适用《政府采购法》第36条的规定予以废标;如果采购人同意项目继续进行,则需要请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招标文件是否存在不合理条款及招标公告时间和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做出结论并形成书面意见后报请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批准后招标采购改为竞争性谈判采购,招标采购程序改为谈判采购程序。

最终报价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终报价,采购中心组织现场公开唱标。

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小组根据谈判文件中设定的评标标准进行评判并推荐出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政府采购与竞争性谈判政府采购中的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通过与多家供应商(不少于三家)进行谈判,最后从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其核心一是要有竞争(参与谈判的供应商不少于三家),二是要有谈判(即最终的结果必须要在谈判的基础上确定)。

离开了这两条,所有的行为和结果都是不合理、不规范甚至是违规违法,都是应当受到制止的。

竞争性谈判是《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政府采购方式之一,在特殊情况下,这种采购方式具有采购周期短、采购成本低等优点,方便灵活。

但是专家提醒,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一定要认真把握、操作准确,在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出现重“判”轻“谈”或是只“判”不“谈”情况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一定要及时制止,以保证政府采购工作的严肃性,否则很容易会引发质疑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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