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中级经济法必背考点(考点背诵版本)
2020年会计职称考试考点:中级经济法(五)

2020年会计职称考试考点:中级经济法(五)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第一节公司法律制度概述公司的概念和种类【考情分析】考频:☆【高频考点】:公司的概念和种类(一)公司的概念因为各国立法对公司规定不同,加之不同类型的公司法律特征有一定区别,所以,公司的概念并不统一。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由股东投资形成的企业法人。
其特征为:1.依法设立。
这是指公司必须依法定条件、法定程序设立。
一方面,要求公司的章程、资本、组织机构、洁动原则等必须合法;另一方面,要求公司设立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实行工商登记。
2.以营利为目的。
以营利为目的,是指公司设立以经营并获取利润为目的,且股东出资设立公司的目的也是为了营利,即从公司经营中取得利润。
如果某些公司对经营利润不实行分配,而是用于社会公益等其他目的,则不属于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司性质。
3.以股东投资行为为基础设立。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设立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之一是达到法定的注册资本,而注册资本来源于股东的投资,即由股东按法定和章程约定的出资方式及约定比例出资形成,所以,没有股东的投资行为就不能设立公司。
4.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体现在公司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有独立的组织机构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公司的种类按照法律的规定及学理的解释,能够对公司作出以下分类:1.以公司资本结构和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方式为标准,能够将公司分为以下几类:(1)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将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3)无限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的股东组成,全体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公司。
无限公司与合伙公司具有基本相同的法律属性,但不同的是,有些国家规定无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2020年《中级经济法》章节笔记与真题第二章 公司法(三)

2020年《中级经济法》章节笔记与真题第二章公司法(三)【知识点8】股东权利★★★【知识点9】股东滥用权利的责任★1.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法人人格否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例题·判断题】(2016年)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答案解析』本题表述正确。
3.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司法解释】请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所造成的损失,被告仅以该交易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没有提起诉讼的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0年新增)【知识点10】表决权★★★1.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2.股份有限公司按照持股比例行使表决权。
【解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知识点11】利润分配请求权★★★1.有限责任公司除了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外,按照股东实际缴纳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2.股份有限公司除了章程另有规定的外,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红利。
3.司法解释(1)请求公司利润分配案件的当事人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股东基于同一分配方案请求分配利润并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2)法院按有效决议判决分配利润股东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公司拒绝分配利润且其关于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公司按照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利润。
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中的常考知识点归纳

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中的常考知识点归纳读书之法,在循序而渐进,熟读而精思1.根据《合同法》和《担保法》的规定,合同可以约定定金条款,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2.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依法订立的合同成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时、对方有异议的,应当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3.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4.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要求继续履行,违约方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
5.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在甲、乙之间的合同纠纷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乙公司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XXX对甲公司应当履行一般包管义务。
6.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
对方接受的,该合同建立。
7.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义务。
8.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为不成抗力、货物本身的天然性子或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9.按照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10.按照规定,因不成抗力、意外事件导致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需要承担违约义务。
11.根据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12.根据有关规定,借款利息不得预先从借款本金中扣除。
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乞贷并计算利钱。
13.根据《合同法》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解除合同。
2020年会计职称考试考点:中级经济法(一)

2020年会计职称考试考点:中级经济法(一)第一章总论第一节经济法概述经济法的概念及体系【考情分析】考频:☆【高频考点】:经济法的概念及体系(―)经济法概念“经济法”这个概念起源于法国。
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德国颁布了《煤炭经济法》和《钾盐经济法》。
之后,德国出版了很多以经济法为题的学术著作和教科书。
经济法概念有了较为完整的含义。
从经济法产生的社会经济背景考察,西方国家的经济法,是在从自由资本主义经济过渡到垄断资本主义经济过程中,国家为应对经济发展中出现的市场失灵和经济危机等问题,而越来越普遍采取干预措施的背景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在我国,经济法是在改革开放和增强经济法制的背景下逐步兴起的,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步伐的推动而持续丰富和完善。
当前,经济法的概念、范畴等在学术界尚存有分歧。
本教材不对学术性分歧作探讨和研究。
经济法现象已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同,从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来看,它实际是社会经济集中和垄断的产物,是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具体表现。
东奥“娜写年华”发布。
在我国《民法通则》的立法说明中,就民法与经济法、行政法的关系作了如下解释:“民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即横向的财产、经济关系。
政府对经济的管理,国家和企业之间以及企业内部等纵向经济关系或者行政管理关系,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主要由相关经济法、行政法调整……”据此,能够说,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体系如同经济法的概念一样,对经济法的系问题,学术界也存有不同理解。
本教材按照经济关系以及经济法所调整的基未内容,将经济法体系作如下划分:1.经济组织法,指经济组织的法律制度,主要是企业法律制度。
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等。
2.经济管理法,指国家在组织管理和协调经济活动中形成的法律制度。
主要是计划和产业政策、财税法、金融法、外汇、价格、市场和特定行业管理法等。
中级会计经济法基础必背知识点

中级会计经济法基础必背知识点一、知识概述《公司法律制度》①基本定义:公司法律制度呢,就是规范公司设立、运营、管理还有解散等等一系列行为的一套法律规定。
它包括了公司有什么样的组织形式、股东有哪些权益、公司治理结构有啥规定等内容。
就好比给公司这个大家庭定了些规矩,让大家知道该怎么相处、怎么做事情。
②重要程度:在中级会计经济法里可是相当重要的一块内容,因为在实际的经济活动中,公司是最常见的经济组织形式。
学好这个能帮助我们理解企业的运营机制,处理公司相关的财务和法务问题。
③前置知识:需要有点基本的法律常识,比如知道法律条款是用来规范人们的行为的,对合同的概念也得有大概了解。
就像盖房子要先有点基本的建筑知识一样。
④应用价值:在实际生活中,如果想开个小公司或者参与公司的财务工作,就需要懂得公司法律制度,比如知道股东怎么分红才合法,公司出了问题怎么处理之类的。
二、知识体系①知识图谱:公司法律制度在经济法里处于中间偏上的重要位置,它和企业所得税呀、合同法这些知识点都有联系。
例如企业的税收优惠就可能和公司的类型还有经营情况有关,而和别的公司签合同也是公司运营中的一大块内容。
②关联知识:和财务会计知识关系密切,因为公司的财务状况也得在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框架内展现。
还和企业管理知识相关联,公司的治理结构、股东权益分配都会影响企业管理。
③重难点分析:难点在于众多的法律条款还有复杂的公司组织形式和股东关系。
重点就在于公司的设立条件、股东权利和义务等关键部分。
比如说公司设立时候注册资本的要求,说实话不同类型公司要求差别可大了。
④考点分析:在考试中是高频考点,经常会以案例分析的形式考,像给出个公司的情景,问这个公司某一行为或者决策是否合法,然后要求解释原因。
三、详细讲解【理论概念类】①概念辨析:公司的概念,简单地说就是一群人为了盈利或者别的目的,按照法定的程序集合起来进行经营活动的组织。
这里面包含各种类型的公司,比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中级经济法重要的数字性考点归纳

2020年中级经济法重要的数字性考点归纳【“总论”】2.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撤销权行使的时间期限(1)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3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2)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3)其他可撤销情形下,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4)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3.仲裁裁决的撤销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依法应撤销情形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4.民事诉讼上诉期间(1)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5.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当事人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
6.申请执行的期间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
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东奥陆中宝老师整理8.诉讼时效中止(1)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2)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合同法】1.撤销权行使的期限(1)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2)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2.提存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中级经济法必背法条

中级经济法必背法条一、民法总则1. 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权自主约定合同内容,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六十二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权选择订立书面合同或者口头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有真实的意思表示。
•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权约定合同的内容,但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六十五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权约定合同的格式,但是不得损害交易安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六十六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权约定合同的内容,但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2. 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变更、终止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劳动者享有按劳动合同约定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第五条: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
•第六条:劳动者享有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第七条:劳动者享有与劳动合同有关的其他权利。
二、公司法1. 公司设立•第六条:公司设立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第七条:公司设立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八条:公司设立,应当有真实的出资,合法的出资方式。
•第九条:公司设立,应当制定完善的公司章程。
•第十条:公司设立,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知识产权登记。
2. 公司组织•第十一条:公司组织形式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
•第十二条:公司组织应当依法设立监事会、董事会等机构,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
•第十三条:公司组织应当根据公司经营的需要,设立各种专门机构。
•第十四条:公司组织应当依法制定公司章程,明确公司组织机构及其职责、权利、义务等事项。
•第十五条:公司组织应当依法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加强对公司经营状况的监督。
中级经济法口诀及注解

第一章总论经济法主体,区分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记忆口诀】:“财、税、银、发”调控主体;“二商一检”规制主体“二商一检”规制主体: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总局)【口诀解释】:超:约定的仲裁事项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
能: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大(达):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鞋: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
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还本付息:该股东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包括未出资部分的利息,并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恶意连带: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尽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恶意”第三人),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合理限制: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不改解除: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经公司催告缴纳,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对外(对债权人)可请求未尽出资义务的股东【记忆口诀】:对外:设立-发起连带;增资-责任董高连带【口诀解释】:发起连带:公司债权人可请求未尽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尽出资义务,“发起人”与被告,但是,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增资-责任董高连带: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尽出资义务,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未尽忠实和勤勉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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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记要约邀请VS要约VS承诺【客观题且频率较高1分】 . (3)第2记代位权VS撤销权【客观题、主观题且高频考点3分】 (5)第3记保证【客观题、主观题且高频考点4分】 (8)第4记抵押VS质押【客观题、主观题且高频考点6分】 (10)第5记留置权【客观题、主观题且高频考点2分】 (13)第6记定金【客观题、主观题1分】 (14)第7记担保并存的处理【客观题、主观题且高频考点2分】 (16)第8记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VS债务转让【客观题1分】 (17)第9记合同的法定解除事由【客观题、主观题且低频考点2分】 (18)第10记租赁合同【客观题、主观题且高频考点3分】 (19)第11记融资租赁合同【客观题、主观题且高频考点3分】 (22)第12记借款利息的约定【客观题、主观题且高频考点3分】 (23)第13记仲裁制度【客观题、主观题且高频考点2分】 (25)第14记公司设立【客观题且高频考点2分】 (27)第15记公司出资【客观题、主观题且高频考点5分】 (29)第16记公司机构设置与职权【客观题、主观题且高频考点3分】 (33)第17记公司机构会议与决议【客观题、主观题且高频考点3分】 (36)第18记董监高任职资格和义务【客观题、主观题且高频考点2分】 (39)第19记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客观题、主观题且高频考点2分】 (41)第20记股权代持【客观题、主观题且高频考点2分】 (42)第21记公司争议【客观题、主观题2分】 (44)第22记公司法、合伙企业中的强制性规定【客观题、主观题2分】 (46)第23记股票锁定“限售”【客观题、主观题且高频考点3分】 (47)第24记证券违法行为【客观题、主观题且高频考点2分】 (49)第25记增值税的税率(分档+组合拳)【客观题、主观题且高频考点5分】 (51)第26记视同销售和不征税情形【客观题、主观题且高频考点3分】 (52)第27记销售额的界定【客观题、主观题且高频考点4分】 (53)第28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客观题频率较高1分】 (55)第29记进项税额的抵扣与转出【客观题、主观题频率较高3分】 (56)第30记进口增值税【客观题、主观题频率较高3分】 (58)第31记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客观题、频率较高2分】 (59)第32记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客观题、频率较高2分】 (60)第33记企业所得税不征税和免税收入【客观题、主观题频率较高4分】 (62)第34记企业所得税扣除【客观题、主观题频率较高4分】 (63)第35记企业资产税务处理【客观题、主观题频率较高2分】 (65)第1记要约邀请VS要约VS承诺【客观题且频率较高1分】一、要约邀请VS要约思路一:列举法1.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等都属于要约邀请。
【记住关键词】2.商业广告的内容属于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换言之,商业广告原则上都是要约邀请)。
思路二:排除法1.【2014年单选题】2012年10月8日,甲厂向乙厂发函称其可以提供X型号设备,请乙厂报价……。
有标的,但是缺数量和价格-属于要约邀请。
2.【2013年单选题】甲公司以招标的方式采购一台设备,向包括乙公司在内的十几家厂商发出招标书,招标书中包含设备、规格、品质、交货日期等内容……。
该条信息可以用思路一判断(招标书),也可以用思路二判断(缺数量和价格),属于要约邀请。
二、承诺VS新要约逻辑图:A→B(A要约B),B→A(B回复A)结论:如果要约失效,回复构成新要约;如果要约仍然有效,回复构成承诺,合同成立。
【举例-母题】1.2012年10月8日,甲厂向乙厂发函称其可以提供X型号设备,请乙厂报价。
---因缺少设备数量、价格,仅构成要约邀请,不构成要约。
2.10月10日,乙厂复函表示愿以5万元购买设备。
--在设备型号明确的前提下,进一步明确了数量和价格,因此构成要约。
3.甲厂10月12日复函称,每台价格6万元,10月30日前回复有效。
--(1)甲厂对要约实质内容(价格)做出变更,导致第2句话要约失效;第3句话不能再构成对第2句话的承诺,而构成新的要约。
(2)该新的要约附有期限,不得撤销。
4.乙厂于10月19日回复称愿以5.5万元购买一台,甲厂收到报价后未回复。
--(1)乙厂对要约实质内容(价格)做出变更,导致第3句话要约失效;第4句话不再能够构成对第3句话的承诺,而构成新的要约。
(3)乙厂回复在10月30日前,第3句话对要约失效的原因是还价而不是“呵呵”。
5.乙厂反悔,于10月26日发函称同意甲厂当初6万元的价格。
--新的要约。
判定要约是否失效的事由包括:反悔(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拒绝(拒绝要约的通知达到要约人)、呵呵(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还价或鸡同鸭讲(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实质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其中还价系改变价款或支付方式、鸡同鸭讲系改变标的。
第2记代位权VS撤销权【客观题、主观题且高频考点3分】复习提示:代位权和撤销权在客观题中经常考查,部分规则还可以考查主观题,必须完整掌握。
一、典型场景区别代位权:B欠A钱还不上,C欠B钱已到期,B不找C要钱,最后A直接找C要钱。
A←B←C撤销权:B欠A钱,B把自己的房子贱卖给C,最后A撤销B、C之间的房屋买卖。
A←B→C二、构成要件(一)基本构成要件代位权:1.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已到期合法债权。
2.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
3.债务人的债务已到期,债务人已陷于延迟履行。
4.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已害及债权人的债权。
撤销权:1.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有效的债权。
2.债务人实施了处分其财产的行为。
3.债务人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二)进一步说明代位权:1.如果债务人已经行使了权利,即使不尽如意,债权人也不能行使代位权。
2.怠于行使其债权是指债务人不通过诉讼、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
3.以下不得代为行使权力: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未到期债权、违法债权(如赌债)、专属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备注:关键是要区分不同主体的相互关系,简单来说,抚养的主体关系是长辈和晚辈之间的,如父母和子女,祖和孙。
而兄弟姐妹之间则是扶养关系,而非抚养关系。
4.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代为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权利。
撤销权1.可撤销行为的具体类型: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如赠与)、高买低卖(以明显不合理低价(不到当地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的70%)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高价(超过当地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30%以上)购买财产)【2019年简答题】、债务人放弃未到期债权或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已到期债权的履行期。
【2020年新增】2.有偿、无偿对撤销权的影响:无偿行为不论第三人善意、恶意取得,均可撤销【2017年简答题】;有偿转让行为的撤销以第三人的恶意取得为要件,若第三人主观上无恶意,则不能撤销其善意取得的行为。
3.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宜之日起1年内行使【2017年简单题】、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考试重点】三、行使方式代位权、撤销权均由债权人以债权为限通过诉讼方式行使,且无须债务人同意,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考试重点】四、行使结果代位权:1.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于同时消灭。
撤销权:1.债务人、第三人的行为被撤销的,其行为自始无效,第三人应向债务人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
2.第三人返还或折价补偿的财产构成债务人全部财产的一部分,债权人对撤销权行使的结果并无优先受偿的权利。
【2020年新增】第3记保证【客观题、主观题且高频考点4分】复习提示:该考点考查频繁,性价比极高,一定要掌握!一、保证人的资格1.公益机构【口诀:公家不兜着】: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保证人。
【考试重点-高频】2.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口诀:手足看授权】: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得作为法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如果法人的书面授权范围不明,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当对保证合同约定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3.企业法人职能部门【口诀:心肝兜不得】: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得作保证人,企业法人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2017年简单题】【考试重点-高频】4.法定代表人【口诀:法代表对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包括保证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权有效。
5.不具备完全代偿能力的保证人【口诀:哭穷不顶用】: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16年综合题】【考试重点-高频】6.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口诀:小孩别掺和】:无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不得作为保证人(保证合同无效)。
【考试重点-高频】二、保证合同的形式1.一般形式下,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2.第三人以单方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
【2016年综合题】【考试重点-高频】3.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017年简答题、2018年综合题、2019年综合题】【考试重点-高频】第4记抵押VS质押【客观题、主观题且高频考点6分】一、质押与抵押的标的【考试重点】1.不动产只能抵押: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2.权利只能质押:包括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及存款单、仓单及提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及股权、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
3.动产既可以作为抵押的标的,又可以作为质押的标的。
二、抵押是以登记为生效、对抗要件的财产复习提示:抵押时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只有房子和地。
【考试重点】1.抵押登记的生效要件:(1)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其中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2016年综合题】;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将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