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中级经济法必背考点(考点背诵版本)

2020年中级经济法必背考点(考点背诵版本)
2020年中级经济法必背考点(考点背诵版本)

目录

第一部分打稳基本盘........................................................................................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1记要约邀请VS要约VS承诺【客观题且频率较高1分】 . (3)

第2记代位权VS撤销权【客观题、主观题且高频考点3分】 (5)

第3记保证【客观题、主观题且高频考点4分】 (8)

第4记抵押VS质押【客观题、主观题且高频考点6分】 (10)

第5记留置权【客观题、主观题且高频考点2分】 (13)

第6记定金【客观题、主观题1分】 (14)

第7记担保并存的处理【客观题、主观题且高频考点2分】 (16)

第8记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VS债务转让【客观题1分】 (17)

第9记合同的法定解除事由【客观题、主观题且低频考点2分】 (18)

第10记租赁合同【客观题、主观题且高频考点3分】 (19)

第11记融资租赁合同【客观题、主观题且高频考点3分】 (22)

第12记借款利息的约定【客观题、主观题且高频考点3分】 (23)

第13记仲裁制度【客观题、主观题且高频考点2分】 (25)

第14记公司设立【客观题且高频考点2分】 (27)

第15记公司出资【客观题、主观题且高频考点5分】 (29)

第16记公司机构设置与职权【客观题、主观题且高频考点3分】 (33)

第17记公司机构会议与决议【客观题、主观题且高频考点3分】 (36)

第18记董监高任职资格和义务【客观题、主观题且高频考点2分】 (39)

第19记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客观题、主观题且高频考点2分】 (41)

第20记股权代持【客观题、主观题且高频考点2分】 (42)

第21记公司争议【客观题、主观题2分】 (44)

第22记公司法、合伙企业中的强制性规定【客观题、主观题2分】 (46)

第23记股票锁定“限售”【客观题、主观题且高频考点3分】 (47)

第24记证券违法行为【客观题、主观题且高频考点2分】 (49)

第25记增值税的税率(分档+组合拳)【客观题、主观题且高频考点5分】 (51)

第26记视同销售和不征税情形【客观题、主观题且高频考点3分】 (52)

第27记销售额的界定【客观题、主观题且高频考点4分】 (53)

第28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客观题频率较高1分】 (55)

第29记进项税额的抵扣与转出【客观题、主观题频率较高3分】 (56)

第30记进口增值税【客观题、主观题频率较高3分】 (58)

第31记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客观题、频率较高2分】 (59)

第32记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客观题、频率较高2分】 (60)

第33记企业所得税不征税和免税收入【客观题、主观题频率较高4分】 (62)

第34记企业所得税扣除【客观题、主观题频率较高4分】 (63)

第35记企业资产税务处理【客观题、主观题频率较高2分】 (65)

第1记要约邀请VS要约VS承诺【客观题且频率较高1分】一、要约邀请VS要约

思路一:列举法

1.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等都属于要约邀请。【记住关键词】

2.商业广告的内容属于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换言之,商业广告原则上都是要约邀请)。

思路二:排除法

1.【2014年单选题】2012年10月8日,甲厂向乙厂发函称其可以提供X型号设备,请乙厂报价……。有标的,但是缺数量和价格-属于要约邀请。

2.【2013年单选题】甲公司以招标的方式采购一台设备,向包括乙公司在内的十几家厂商发出招标书,招标书中包含设备、规格、品质、交货日期等内容……。该条信息可以用思路一判断(招标书),也可以用思路二判断(缺数量和价格),属于要约邀请。

二、承诺VS新要约

逻辑图:A→B(A要约B),B→A(B回复A)

结论:如果要约失效,回复构成新要约;如果要约仍然有效,回复构成承诺,合同成立。

【举例-母题】1.2012年10月8日,甲厂向乙厂发函称其可以提供X型号设备,请乙厂报价。---因缺少设备数量、价格,仅构成要约邀请,不构成要约。

2.10月10日,乙厂复函表示愿以5万元购买设备。--在设

备型号明确的前提下,进一步明确了数量和价格,因此构成要约。

3.甲厂10月12日复函称,每台价格6万元,10月30日前回复有效。--(1)甲厂对要约实质内容(价格)做出变更,导致第2句话要约失效;第3句话不能再构成对第2句话的承诺,而构成新的要约。(2)该新的要约附有期限,不得撤销。

4.乙厂于10月19日回复称愿以

5.5万元购买一台,甲厂收到报价后未回复。--(1)乙厂对要约实质内容(价格)做出变更,导致第3句话要约失效;第4句话不再能够构成对第3句话的承诺,而构成新的要约。(3)乙厂回复在10月30日前,第3句话对要约失效的原因是还价而不是“呵呵”。5.乙厂反悔,于10月26日发函称同意甲厂当初6万元的价格。--新的要约。

判定要约是否失效的事由包括:反悔(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拒绝(拒绝要约的通知达到要约人)、呵呵(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还价或鸡同鸭讲(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实质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其中还价系改变价款或支付方式、鸡同鸭讲系改变标的。

第2记代位权VS撤销权【客观题、主观题且高频考点3分】

复习提示:代位权和撤销权在客观题中经常考查,部分规则还可以考查主观题,必须完整掌握。

一、典型场景区别

代位权:B欠A钱还不上,C欠B钱已到期,B不找C要钱,最后A直接找C要钱。A←B←C

撤销权:B欠A钱,B把自己的房子贱卖给C,最后A撤销

B、C之间的房屋买卖。A←B→C

二、构成要件

(一)基本构成要件

代位权:

1.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已到期合法债权。

2.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

3.债务人的债务已到期,债务人已陷于延迟履行。

4.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已害及债权人的债权。

撤销权:

1.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有效的债权。

2.债务人实施了处分其财产的行为。

3.债务人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二)进一步说明

代位权:

1.如果债务人已经行使了权利,即使不尽如意,债权人也不能行使代位权。

2.怠于行使其债权是指债务人不通过诉讼、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

3.以下不得代为行使权力: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未到期债权、违法债权(如赌债)、专属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

备注:关键是要区分不同主体的相互关系,简单来说,抚养的主体关系是长辈和晚辈之间的,如父母和子女,祖和孙。而兄弟姐妹之间则是扶养关系,而非抚养关系。

4.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代为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权利。

撤销权

1.可撤销行为的具体类型: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如赠与)、高买低卖(以明显不合理低价(不到当地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的70%)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高价(超过当地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30%以上)购买财产)【2019年简答题】、债务人放弃未到期债权或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已到期债权的履行期。【2020年新增】

2.有偿、无偿对撤销权的影响:无偿行为不论第三人善意、恶意取得,均可撤销【2017年简答题】;有偿转让行为的撤销以第三人的恶意取得为要件,若第三人主观上无恶意,则不能撤销其善意取得的行为。

3.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宜之日起1年内行

使【2017年简单题】、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考试重点】

三、行使方式

代位权、撤销权均由债权人以债权为限通过诉讼方式行使,且无须债务人同意,费用由债务人承担。【考试重点】

四、行使结果

代位权:

1.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于同时消灭。撤销权:

1.债务人、第三人的行为被撤销的,其行为自始无效,第三人应向债务人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

2.第三人返还或折价补偿的财产构成债务人全部财产的一部分,债权人对撤销权行使的结果并无优先受偿的权利。【2020年新增】

第3记保证【客观题、主观题且高频考点4分】

复习提示:该考点考查频繁,性价比极高,一定要掌握!

一、保证人的资格

1.公益机构【口诀:公家不兜着】: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保证人。【考试重点-高频】

2.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口诀:手足看授权】: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得作为法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如果法人的书面授权范围不明,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当对保证合同约定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3.企业法人职能部门【口诀:心肝兜不得】: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得作保证人,企业法人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2017年简单题】【考试重点-高频】

4.法定代表人【口诀:法代表对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包括保证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权有效。

5.不具备完全代偿能力的保证人【口诀:哭穷不顶用】: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016年综合题】【考试重点-高频】

6.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口诀:小孩别掺和】:无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不得

作为保证人(保证合同无效)。【考试重点-高频】

二、保证合同的形式

1.一般形式下,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2.第三人以单方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2016年综合题】【考试重点-高频】

3.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2017年简答题、2018年综合题、2019年综合题】【考试重点-高频】

第4记抵押VS质押【客观题、主观题且高频考点6分】

一、质押与抵押的标的【考试重点】

1.不动产只能抵押: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2.权利只能质押:包括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及存款单、仓单及提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及股权、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

3.动产既可以作为抵押的标的,又可以作为质押的标的。

二、抵押是以登记为生效、对抗要件的财产

复习提示:抵押时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只有房子和地。【考试重点】

1.抵押登记的生效要件:

(1)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其中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2016年综合题】;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将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3)以招标、拍卖、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2.抵押登记的对抗要件:

(1)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

(2)交通运输工具(车、船、飞机)、正在建造的船舶、飞行器

(3)动产浮动抵押【牢牢记住】:一是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二是动产浮动抵押在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三是无论对方知悉与否、登记与否,不得对抗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2019年综合题】【考试重点】

三、流押条款、流质条款无效

1.抵押权人、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考试重点】

2.如果债权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了流押条款、流质条款,该条款无效。该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2016年综合题】【考试重点】

四、抵押的效力

1.抵押与孳息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债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抵押之日起债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资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除外。【2018年简答题】【考试重点】

第5记留置权【客观题、主观题且高频考点2分】

1.留置权的行使条件:

(1)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2)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间的留置除外。

(3)债务已届清偿期且债务人未按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

2.以下是主观题高频考点,记住表述:

(1)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2018年综合题】【考试重点】(2)同一动产已设立抵押权或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2018年综合题、2019年综合题】【考试重点】

第6记定金【客观题、主观题1分】

一、定金的确定及定金罚则的适用

1.定金金额的确定:定金是实践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实际交付定金的金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取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2014年简答题】

2.定金上限: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无效。【注意一份为二】【考查重点】

3.定金罚则的适用:一是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二是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三是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考查重点】

二、定金、违约金与损害赔偿

复习提示:定金不是充分担保(只覆盖20%),一般可以和其他违约责任并存,但两金(违约金和定金)不能同时主张。

1.在同一合同中,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或定金条款,即两者不能同时主张。【考查重点】

2.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2013年简答题】【考查重点】

第7记担保并存的处理【客观题、主观题且高频考点2分】一、一债多保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1.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债权人应先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2016年综合题、2018年综合题、2019年综合题】【考试重点】----自己挖坑、自己先填

2.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3.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提供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二、一物多保

1.重复抵押: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资产所得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一是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留置权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是债权人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是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留置优先:同一动产已设立抵押或质权的,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2018年综合题、2019年综合题】【考试重点】

第8记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VS债务转让【客观题1分】复习提示:注意关键词找准!区别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债务转让!

1.条件区分

(1)由债务人履行的合同又称第三人负担的合同,指双方当事人约定债务由第三人履行,该合同必须征得第三人同意。(2)债务转让是指债务人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否则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的行为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2014年简答题】

2.效果区分

(1)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第三人不履行义务或者履行的义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债务转让:受让人成为新的债务人,其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其自己须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9记合同的法定解除事由【客观题、主观题且低频考点2分】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常见的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考试重点】

2.因预期违约解除合同。即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考试重点】

3.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考试重点】

4.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011年单选题】【考试重点】

第10记租赁合同【客观题、主观题且高频考点3分】

一、租赁合同的形式与期限

1.租赁合同中租赁期限为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应视为不定期租赁。【考试重点】

2.租赁期限不得超20年,超20年的部分无效。【2015年简答题】租赁期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不得超20年。【考试重点】

3.当事人对租赁期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二、租赁合同解除事由

1.一般租赁合同:一是转租,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二是不付租金,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付租金或延迟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的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三是租赁物损毁灭失,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全部或部分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的,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承租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四是租赁物危机健康及安全,租赁物危机承租人安全及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考试重点】

2.房屋租赁合同: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是租赁

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二是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三是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的。【考试重点】

三、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1.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的,应当在出卖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有限购买的权利。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是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二是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三是出租人履行出租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四是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考试重点】

四、租赁、抵押、买卖共存【主观题】

1.抵押与租赁:一是租赁在先,订立抵押财产前已经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先租后抵】二是抵押在先,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即因租赁关系的存在,致使抵押权实现时无人应买抵押物,或者出价降低导致不足以清偿抵押债权等情况下,抵押权人有权主张租赁终止。【2018年简答题】【先抵后租】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资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2019年简答题】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资产已抵押,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损失的,由承租人自己承担。【2018年简答题、2019年综合题】【考查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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