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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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言论自由是否应受到限制的辩论辩题

网络言论自由是否应受到限制的辩论辩题

网络言论自由是否应受到限制的辩论辩题正方观点,网络言论自由应受到限制。

首先,我认为网络言论自由应受到限制,因为在网络上存在着大量的虚假信息和恶意言论。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言论的影响力变得越来越大,一些不负责任的言论甚至可以引发社会动荡。

因此,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有必要对网络言论自由进行一定的限制。

其次,网络言论自由的过度放任也会导致言论滥用和侵犯他人权益的问题。

在网络上,一些人利用言论自由进行人身攻击、诽谤和造谣,严重损害了他人的名誉和权益。

如果不对网络言论自由进行限制,这种恶劣现象将愈演愈烈,社会秩序将会受到严重破坏。

此外,有些言论可能涉及到国家安全和民族利益,如果任由其自由传播,将对国家和社会造成严重危害。

因此,为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民族的尊严,有必要对这些言论进行限制和监管。

最后,正如美国前总统林肯所说,“言论自由并非绝对的,它应当受到法律的限制。

”言论自由是一项重要的权利,但也需要在法律框架下加以限制,以保护社会和公共利益。

反方观点,网络言论自由不应受到限制。

首先,网络言论自由是民主社会的基本权利之一,它可以促进信息的传播和社会的进步。

如果对网络言论自由进行限制,将会严重侵犯人民的言论权利,甚至导致信息的封闭和民主的倒退。

其次,网络言论自由的限制可能会滋生更多的不满和抵抗。

在当今信息爆炸的时代,人们有权利表达自己的观点和看法,如果这种权利受到限制,将会引发更多的社会矛盾和冲突。

此外,网络言论自由的限制可能会被政府滥用,用来打压异见和扼杀舆论。

在一些专制国家,政府会利用言论自由的限制来打压异见和扼杀舆论,这对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是极为不利的。

最后,正如英国哲学家弥尔所说,“言论自由是一切自由的基础。

”言论自由是人权的基本之一,它不应受到任何形式的限制,只有在极端情况下才能够进行限制。

因此,网络言论自由不应受到限制,应该得到充分的保障和尊重。

网络言论自由应该受到限制辩论辩题

网络言论自由应该受到限制辩论辩题

网络言论自由应该受到限制辩论辩题正方观点,网络言论自由应该受到限制。

首先,网络言论自由受限是为了保护社会秩序和个人权益。

在网络空间中,言论自由往往被滥用,造成谣言、诽谤、侮辱等不良言论泛滥。

这不仅破坏了社会正常秩序,也损害了他人的名誉和权益。

因此,适当限制网络言论自由是必要的,以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其次,网络言论自由受限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

在网络上,一些不良言论可能导致社会恐慌、民族仇恨、宗教冲突等严重后果。

因此,对于这些可能损害公共利益的言论,应该受到限制,以确保社会的和谐发展。

此外,限制网络言论自由也是为了保护个人隐私和权益。

在网络空间中,一些人可能会利用言论自由侵犯他人的隐私,造成个人权益受损。

因此,适当限制网络言论自由可以保护每个人的合法权益。

名人名句方面,美国前总统林肯曾经说过,“言论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说任何话,而是可以说真话。

”这句话表明了言论自由的边界,即言论自由并不是无限的,应该建立在真实、负责任的基础上。

经典案例方面,可以引用近年来在网络上广泛传播的谣言案例。

这些谣言不仅给受害者带来了巨大的伤害,也对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

这些案例充分说明了言论自由受到滥用时会造成严重后果,因此需要适当限制。

综上所述,网络言论自由应该受到限制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

言论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说任何话,而是应该建立在真实、负责任的基础上。

因此,适当限制网络言论自由是必要的。

反方观点,网络言论自由不应该受到限制。

首先,言论自由是民主社会的基本权利。

在一个民主社会中,人们应该有权利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而不受到任何限制。

限制网络言论自由将会剥夺人们的表达权利,这是对民主制度的一种破坏。

其次,言论自由是推动社会进步和发展的重要力量。

在网络空间中,一些新观点、新思想往往是通过言论自由的表达而得以传播和发展的。

如果限制了网络言论自由,将会阻碍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此外,限制网络言论自由可能会导致信息的封闭和控制。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内容和特征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内容和特征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内容和特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这一权利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信息网络技术发展带来的冲击和挑战。

织著作权条约》(WCT)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中关于“向公众传播权”的规定相对应。

为了规范信息网络环境下作品的使用行为,解决各项新技术的应用给著作权保护带来的新问题,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1996年12月通过了这两个新的国际条约。

WCT第八条中规定,在不损害4/白尔尼公约》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作者应享有专有权,以授权将其作品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传播,包括将其作品向公众提供,使公众中的成员在其个人选定的地点和时间可获得这些作品。

”WPPT第十条中规定“表演者应享有专有权,以授权通过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其以录音制品录制的表演,使该表演可为公众中的成员在其个人选定的地点和时间获得。

”第十四条中规定“录音制品制作者应享有专有权,以授权通过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其录音制品,使该录音制品可为公众中的成员在其个人选定的地点和时间获得。

”(o很明显,我国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定义是直接援引了WCT和WPPT中的相关表述。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特征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一种新兴的知识产权,是信息网络技术高速发展的产物。

它与复制(1)环境的特殊性从权利的涵义中可以理解到,“以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向公众传播或提供作品并不仅指在互联网中传播作品。

很多学者将信息网络传播权局限于互联网中进行讨论,实际上是缩小了该项权利的调整范围。

显然,公众不仅可以在互联网上阅读作品、观看电影电视节目,而且还可以通过电视电话网络收看收听自己喜欢的节目。

应该像《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那样,将传输的信息网络分为移动通信网、固定通信网、微波通信网、有线电视网、卫星或其他城域网、广域网、局域网等。

(2)传播的公开性信息网络是一个完全开放的环境,一件作品一旦被放置于该环境中就等于处在公开状态。

网络言论是否应该受到限制的辩论辩题

网络言论是否应该受到限制的辩论辩题

网络言论是否应该受到限制的辩论辩题正方,网络言论应该受到限制。

首先,网络言论的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肆意攻击他人或传播虚假信息。

网络言论的自由应该建立在对他人尊重和社会责任的基础上。

如果任由网络言论不受限制,将会导致社会秩序混乱,甚至引发暴力事件。

正如美国前总统林肯曾经说过的,“言论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言论无限。

”言论自由的边界应该是对他人权利和社会稳定的尊重。

其次,网络言论的限制可以保护个人隐私和防止网络欺凌。

在网络空间,很多人利用言论自由的名义侵犯他人的隐私,进行网络欺凌等行为。

如果不对网络言论加以限制,将会给很多人带来心理和精神上的伤害。

因此,限制网络言论是保护个人权利和社会和谐的需要。

最后,限制网络言论可以防止虚假信息的传播。

随着网络的发展,虚假信息在网络上的传播越来越严重,给社会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

如果不对网络言论加以限制,将会导致社会的信息不对称和混乱。

因此,限制网络言论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综上所述,网络言论应该受到限制,这不仅是对他人权利和社会稳定的尊重,也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

正如英国哲学家弗雷德里希·哈耶克曾经说过的,“言论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无限制地言论。

”言论自由应该建立在对他人尊重和社会责任的基础上。

反方,网络言论不应该受到限制。

首先,言论自由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任何形式的言论限制都是对个人权利的侵犯。

如果对网络言论加以限制,将会导致信息的不对称和社会的压制。

正如美国第一任总统华盛顿曾经说过的,“言论自由是一种宝贵的权利,任何形式的限制都是对人类自由的侵犯。

”。

其次,网络言论的自由可以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在网络空间,人们可以自由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想法,这有利于促进思想的碰撞和交流。

如果对网络言论加以限制,将会阻碍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正如法国启蒙思想家伏尔泰曾经说过的,“我可能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我绝对会捍卫你说话的权利。

”。

最后,网络言论的自由可以促进民主和法治的建设。

网络言论自由应该受到限制还是保护辩论辩题

网络言论自由应该受到限制还是保护辩论辩题

网络言论自由应该受到限制还是保护辩论辩题正方,网络言论自由应该受到限制。

首先,网络言论自由的过度放任会导致信息的混乱和虚假信息的泛滥。

在互联网上,任何人都可以随意发布言论,而且很难对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这就给了一些不法分子散布谣言、诈骗和传播不良信息的机会。

比如,2016年美国总统选举期间,就有大量虚假信息在社交媒体上传播,对选举结果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其次,网络言论自由的过度放任也会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

在互联网上,有些人会发表种族歧视、仇恨言论,甚至宣扬暴力和恐怖主义。

这种言论不仅会引发社会的不安定,还会对社会和谐造成威胁。

例如,2019年新西兰基督城清真寺枪击案的凶手在网上发布了种族仇恨言论,最终导致了50多人的死亡。

最后,网络言论自由的过度放任也会损害个人的合法权益。

在互联网上,一些人会通过网络言论侵犯他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甚至人身安全。

这对受害者造成了极大的伤害,而现行的法律对这些行为的惩罚力度不够,导致了这些违法行为屡禁不止。

综上所述,网络言论自由应该受到一定的限制。

只有在有序、规范的网络环境下,才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反方,网络言论自由应该受到保护。

首先,网络言论自由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互联网的出现让信息传播变得更加自由和快捷,这为人们表达观点、交流思想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

限制网络言论自由就是限制人们的表达和交流权利,这是不符合社会发展潮流的。

其次,网络言论自由的保护有利于监督政府和权力,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在互联网上,公民可以通过言论自由来监督政府的行为,揭露腐败和不公,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例如,中国的一些网络舆论事件就通过网络言论自由得到了妥善解决,促进了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最后,网络言论自由的保护也有利于促进创新和思想交流。

在自由的网络环境下,人们可以更加畅所欲言地交流和探讨各种观点和思想,这有利于促进科技创新和文化交流。

正如美国前总统林肯所说,“言论自由是民主社会的基石。

法律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与限制

法律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与限制
收稿日期: ’## - , "" , ’" 作者简介: 殷萍 ( "%.( , ) , 女, 河南洛阳人, 硕士生。
权 法修 正案 》 中, 规定 了著 作权 人 就其 作 品 应享 有 授 权公 开传 输的 专有 权。 澳大 利 亚提 出 了 一个 内 容 广泛 的 “ 向 公 众 传 播的 权 利 ” , 既包括以任何通 过 接收 装置 观看 或使 用的 方式 向 公众 传 播 材料 的 权 利, 也 包 括 广 播 权 以 及 有 限 传 播 权。 欧 盟 则 主 张 用传 播权 来 保 护 著 作 权 人 的 传 输 权, 认为应把 网 络传 输定 位为 “公众 传播 的权 利” 。 可 见, 国 际上 大多 数国 家 采用 的 都是 “ 向公 众 传 播权 ” 这一 概念 , “ 向 公 众传 播 权” 仍然 是 世界 知 识 产权 组织 运用 既有 权利 来涵 盖 作品 在 互 联网 上 传 播权 利的 传统 手法 。 ( 二) 我 国的 设定 我国 《 著 作权 法 》 修 订 时, ’##" 年 "# 月 ’! 日 , 将 信息 网络 传播 权正 式写 入 了法 律 之 中。 修改 后 的 《著作 权 法》 共有 ( 个条文涉 及信息网 络传播 权, 分 别为 第 "# 条第 " 款 第 "’ 项: “著作 权人 享有 信 息网 络传 播权 。 ” 第 (! 条 第 " 款第 $ 项 : “ 表 演者 对 其表 演享 有许 可他 人通 过信 息 网络 传 播 向公 众
随着 互联 网 技 术 的 迅 速 发 展, 各国对设定何 种权 利 来 控 制 网 络 传 输 也 有 不 同 的 解 决 途 径。 美国 制 定的 《 数字 千 年 版权 法 "%%. 年 "# 月 ’. 日 , 案》 虽 没有就 数字 化网 络 传输 作 出规 定, 但 美国 知 识 产权 小组 对现 行版 权下 “发 行 权” 赋予 了 新的 含 义, 承认 向公 众传 输作 品属 于 发行 , 即 主 张 用发 行 权 来保 护著 作 权 人 的 传 输 权, 认为通过网络传输 形 式向 公众 发行 作品 和以 其他 传 统形 式 向 公众 发 行 作品 是一 样 的 , 从而涵盖了网络传输中著作权 人 的权 利。 日本 在 "%%! 年 $ 月 "# 日通 过的 《著作

网络言论自由限制辩论辩题

网络言论自由限制辩论辩题正方观点(网络言论自由限制):首先,网络言论自由的限制是必要的,因为过度的网络言论自由可能导致不良信息的传播和社会秩序的混乱。

在网络上,有些人可能会散布虚假信息、恶意攻击他人、传播仇恨言论等,这些行为会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

因此,限制网络言论自由可以有效地遏制这些不良行为,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其次,网络言论自由的限制也是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在网络空间中,有些人可能会利用言论自由的名义侵犯他人的隐私、诽谤他人、散布不实信息等,这些行为会给他人造成伤害。

因此,限制网络言论自由可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让每个人都能在网络空间中受到公平对待。

最后,限制网络言论自由也是为了维护社会的文明和进步。

过度的网络言论自由可能导致社会上出现大量低俗、恶俗的言论和信息,这对社会的文明建设和进步是不利的。

因此,限制网络言论自由可以促使网络空间更加文明和健康,有利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反方观点(网络言论自由不限制):首先,网络言论自由的限制可能会导致言论的单一化和思想的僵化。

如果对网络言论自由进行过度的限制,可能会压制不同声音的表达,导致社会上只有一种声音被允许存在。

这将严重损害言论多样性和思想创新,不利于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其次,网络言论自由的限制可能会成为权力的工具,被用来打压异见和批评。

在一些国家,政府可能会利用网络言论自由的限制来打压异见和批评,使得社会上只有符合当权者意志的言论被允许存在。

这将严重损害公民的言论自由和民主权利,不利于社会的民主进程。

最后,网络言论自由的限制可能会导致信息的不对称和不公平。

如果对网络言论自由进行过度的限制,可能会导致信息的不对称,使得公民无法获取全面和客观的信息。

这将严重损害公民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不利于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综上所述,网络言论自由的限制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权衡各方利益和考虑社会的整体利益。

在实践中,应该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民权益的前提下,尽量保障网络言论的自由,促进社会的多元发展和进步。

网络法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网络法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信息网络传播者在信息网络环境中,以信息网络为媒介进行信息传播的权利。

网络法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旨在保护信息网络传播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信息网络的正常秩序和稳定发展。

本文将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概念、法律依据、适用范围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概念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信息网络传播者在信息网络环境中,以信息网络为传播媒介,将作品、表演等作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权利。

传播包括原本作品的传播和复制、发行、出租,及通过电线或无线方式传播、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等行为。

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律依据1.《著作权法》:《著作权法》是我国著作权保护的基本法律,其中也涉及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相关规定。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著作权人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

2.《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该条例明确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对其著作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

3.《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该条例主要基于我国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著作权公约》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

该条例明确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由著作权人享有,同时对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进行了规范。

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适用范围1.信息传播:著作权人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对作品进行传播,包括通过网站、电子邮箱、即时通讯工具等方式向公众传播作品。

2.信息复制:著作权人可以在信息网络环境中对作品进行复制,包括对整个作品的复制以及对作品的部分复制。

3.信息发行:著作权人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对作品进行发行,如通过网络音乐平台、电子书籍销售网站等方式进行作品的发行。

4.信息出租:著作权人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对作品进行出租,如通过在线视频平台对影视作品进行出租。

5.信息网络传输:信息网络传播权还包括通过电线或无线方式传播作品的权利,如通过网络直播平台进行音视频作品的传输。

四、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与限制1.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得到了充分的保护,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律规定了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措施。

网络言论自由是否应受到限制的辩论辩题

网络言论自由是否应受到限制的辩论辩题正方,网络言论自由应受到限制。

首先,网络言论自由的过度放任往往会导致信息泛滥、谣言传播、社会秩序混乱等问题。

网络空间是一个虚拟的世界,信息的传播速度非常快,如果不加以限制,一些不负责任的言论很容易在网络上迅速蔓延,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

比如,一些不实的谣言可能会导致社会恐慌,甚至影响国家安全。

因此,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网络言论自由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

其次,网络言论自由的过度放任也容易导致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在网络空间中,一些人可能会利用言论自由的名义,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侮辱、诽谤等行为,从而侵犯他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

如果不对网络言论自由加以限制,这种行为就会无法得到有效遏制,给受害者造成极大的伤害。

因此,为了保护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网络言论自由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

最后,名人名句中有许多关于言论自由的名言,比如美国总统林肯曾经说过,“言论自由是最宝贵的自由之一,但它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伤害他人。

”这句话表达了言论自由的重要性,同时也强调了言论自由应当受到一定限制的观点。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网络言论自由应当受到限制,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保护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

反方,网络言论自由不应受到限制。

首先,言论自由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网络言论自由也不应例外。

限制网络言论自由意味着限制人们表达意见、交流信息的权利,这是违反民主精神的。

只有在极端情况下,比如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等重大利益的时候,才可以对网络言论自由进行一定的限制,但这必须是有法律依据、程序正当的。

其次,网络言论自由的限制往往会导致信息的封闭和压制。

如果政府或其他权力机构对网络言论自由进行过度限制,就会造成信息的屏蔽和审查,甚至导致言论的自我审查。

这对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是不利的,因为只有在充分开放的言论环境下,才能激发人们的创造力和思想活力,推动社会的进步。

最后,关于言论自由的名言中,有许多强调言论自由的重要性,比如法国启蒙思想家伏尔泰曾经说过,“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

网络言论是否应该受到限制的辩论辩题

网络言论是否应该受到限制的辩论辩题正方,网络言论应该受到限制。

首先,网络言论的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肆意发表任何言论。

正如美国前总统林肯所说,“言论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说任何话,而是意味着可以说真话。

”言论自由应该受到道德和法律的约束,不能因为网络的匿名性而成为传播谣言、诽谤他人的工具。

其次,网络言论的限制是为了保护社会秩序和个人权益。

随着网络的普及,不良言论的传播速度极快,可能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

比如,虚假信息的传播可能导致社会恐慌,诋毁他人的言论可能损害他人的名誉权。

因此,对网络言论进行适当的限制是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和个人权益。

最后,网络言论的自由也需要负责任。

正如英国哲学家贝尔说过,“言论自由的前提是负责任的言论。

”网络言论应该在法律和道德的框架下行使,不能成为恶意攻击、歧视他人的工具。

限制网络言论也可以促使人们更加理性地表达意见,避免言辞激烈、情绪化的言论对社会造成伤害。

综上所述,网络言论应该受到限制,这不仅符合言论自由的本质,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个人权益。

反方,网络言论不应该受到限制。

首先,言论自由是民主社会的基本原则,任何形式的言论限制都可能滑向专制和独裁。

正如美国前总统肯尼迪所说,“言论自由是民主社会的生命线。

”对网络言论进行限制可能会造成信息的封锁和压制,剥夺人们获取多元化信息的权利。

其次,网络言论的限制可能会滋生更多的不满和抵抗。

在当今信息爆炸的时代,人们对信息的获取渠道多样化,对言论的限制可能会引发更多的不满和抵抗。

比如,中国的网络言论受到严格的审查和限制,但是仍有许多人通过翻墙等手段获取被屏蔽的信息,这种限制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

最后,网络言论的自由是个人权利的体现。

每个人都有表达自己观点的权利,只要不侵犯他人的权益和社会的稳定,就应该得到保障。

对网络言论进行限制可能会剥夺人们表达意见的权利,限制言论的多样性和丰富性。

综上所述,网络言论不应该受到限制,言论自由是民主社会的基本原则,也是个人权利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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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限制
20世纪网络的发明给人类带来的一场影响空前的科技革命,信息流通方式发生了巨变,互联网使人们获得信息、传播信息的途径增多、速度变快,信息传播变得更加及时有效,交互性也变得更强。

这就给人类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都带来新的深刻的变化,为人类的生活带来了诸多便利,作品的传播方式大大改变,传播速度大大加快,但是不容忽视的是,也为著作权在新时代的保护带来了新的考验与挑战。

本文主要探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限制问题。

标签:著作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限制
一、我国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相关立法与发展
2001年10月27日我国新修订的《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作出对权利人“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的规定,以解决在这飞速发展的网络时代下人民对著作权保护的需求。

2006年5月18日国务院公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规范了在数字化网络时代下的著作权保护问题。

该《条例》又于2013年1月30日作了进一步修订,将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的“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修改内容并没有改变该《条例》主体内容,主要是为了适应中国飞速发展的经济环境,修改了判罚的金额标准。

该《条例》共27条,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使得作品在网络传播和使用时有法可依。

二、国际上立法的比较与分析
世界各国(或地区)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的手段方法有所不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内容也有所不同,这里对各国立法做一个简单的比较。

从手段上来说,欧盟与我国都是通过增加著作权新的权利条款来保护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日本和美国则是通过对法律原有权利的扩大解释使该项权利得到合理保护,而澳大利亚则是对原有权利进行一定的整合,设立了一项全新的权利。

从内容上来看,我国著作权法新设立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内容小于欧盟设立的“向公众传播权”,亦小于澳大利亚整合了好几项权利内容设立的“向公众传输权”,而通过扩大原有权利内容的美国和日本,因其扩大的原有权利的不同,不好比较权利内容的多少问题。

总体来看,国际上为适应网络新时代下的著作权保护问题,都通过一定立法手段对各国或地区作出各有特色的法律修改。

三、限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意义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的限制制度①。

信息网络传播权作为著作权范畴的一部分,其合理使用制度与法定许可制度的内容基本来源于《著作权法》的第22、23条规定,符合我国立法精神。

这两项制度
的设立,其立法目的为了防止权利人对信息网络传播权滥用,保证作品的使用者在使用作品时不受不合理的约束,有助于社会公平的实现。

既然创作过程一定需要对已有的作品借鉴利用,创作出来的作品当然就不可以不允许被他人借鉴利用。

同时,也大大提高了对作品的利用效率,既然权利人创作作品,不是为了使作品被束之高阁,使其他人不能借鉴利用,那么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设立,也不是为了帮助权利人把作品束之高阁,而是为了帮助权利人更加快速有效地传播利用。

这时,划出一部分合理范围供他人无偿使用就显得十分必要,这样的范围,并不会对权利人利益造成損害,反而省去了很多麻烦(许可他人使用的麻烦)。

四、限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具体情况
这里有两点值得注意,首先,将作品转化为盲文并不是“翻译”行为②,而是复制行为。

其次,汉语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时,存在一个有趣的现象,在不必经过作品的原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该作品又产生了新的著作权人。

该项制度为我国独有的制度,其立法目的是考虑到我国民族众多,语言文字繁复多样,这种做法有利于各民族的团结,促进各民族之间的文化思想交流,这样做虽与国际惯例不同(须获得原作品作者与翻译作品作者的双重许可),其实也并没有什么不妥当的。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7条规定了图书馆等机构通过信息网络对作品的合理使用制度,因图书馆等机构的非营利性,使得这项制度的确立显得有必要,该制度不仅有助于促进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也有助于我国群众文化事业的建设。

第8条为远程教育机构的法定许可,第9条是对那些以扶贫开发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有指导生产价值或对扶贫有帮助的作品的行为给予法定许可。

第10条则是规定了一些通过信息网络对作品合理使用或者是存在法定许可情形下应当遵守的规定。

【注释】
①《条例》6、7、8、9条,中第6、7条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合理使用制度,而8、9条则是信息网络传播权法定许可制度。

②汉语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时,并仅限于本国信息网络使用传播的话,便属于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一种合理使用,不必得到相关权利人的许可。

【参考文献】
[1]宗巍.论信息网络传播权[D].吉林大学,2006.
[2]黄国彬.适用于图书馆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例外的基本问题研究[J].大学图书馆学报,2011(01):16-21.
[3]焦和平.论我国《著作权法》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完善——以”非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侵权认定为视角[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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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吴汉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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