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规章制度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规章制度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消防监督检查是指消防部门对各类建筑物、场所的消防安全维护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核查、监督和评估的工作。
第三条消防监督检查的目的是发现消防安全隐患,促使责任单位和相关人员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消防安全风险得到控制和减少。
第四条消防监督检查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范围:1. 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配套设施;2. 人员密集场所、生产经营场所、娱乐场所、医疗机构等公共场所;3. 涉及火灾危险的场所、装置和设备。
第五条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按照实际情况和风险等级划分不同的检查频次,具体分为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
第六条定期检查指按照一定时间间隔进行的检查,一般包括季度检查、半年检查、年度检查等。
定期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1. 消防设施设备的完好性和运行情况;2. 消防通道、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识的畅通情况;3.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4. 消防演练情况的落实;5. 其他重要的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第七条不定期检查是指根据特定情况、重大活动或事件等需要,随时进行的检查。
不定期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1. 重大活动、演出和展览等会场的消防安全检查;2. 突发事件后的现场调查和整改检查;3. 对疑似消防安全隐患的场所进行的临时检查;4. 火灾事故后的现场检查和整改复查。
第八条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和程序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消防监督检查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和培训的消防监督员进行,消防监督员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消防监督检查程序,不得徇私舞弊,不得超越职权。
第十条消防监督检查时,应当事先通知被检查单位,被检查单位应当配合消防监督员的检查工作,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
第十一条消防监督检查发现消防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向责任单位和相关人员通报,要求尽快整改,严格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颁布机关】公安部【颁布日期】1998年12月09日【实施日期】1998年12月09日【时效性】有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监督工作,规范消防监督检查行为,保障消防法律、法规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消防监督检查,是指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责令改正,并依法实施处罚。
第三条本规定由各级公安消防机构组织实施。
上级公安消防机构对下级公安消防机构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负有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城市(直辖市、副省级市、地级市、县级市以及市辖区)、地(州、盟)、县(旗)公安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应当对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授权管理的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第四条公安消防机构从事消防监督检查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岗位资格,持证上岗。
第二章检查的形式和重点第五条公安消防机构应当适时进行下列形式的消防监督检查:(一)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定期监督检查和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抽样性监督检查;(二)对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和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监督检查;(三)对举报、投诉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的监督检查;(四)针对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和火灾多发季节的消防监督检查;(五)其他根据需要进行的专项监督检查。
第六条县级以上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依照《消防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下列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二)车站、机场、码头,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电、通信枢纽等重要场所;(三)政府首脑机关;(四)重要的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医院;(五)高层办公楼、商住楼、综合楼等公共建筑;(六)图书馆、档案馆、展览馆、博物馆以及重要的文物古建筑;(七)地下铁道以及其他地下公共建筑;(八)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大型仓库、堆场;(九)发电厂(站)、地区供电系统变电站;(十)城市燃气、燃油供应厂(站),大中型油库、危险品库、石油化工企业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和销售单位;(十一)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以及其他大型工程的施工现场;(十二)其他重要场所和工业企业。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是指对各类建筑物和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以确保消防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防范火灾事故的发生。
下面是具体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一、定期消防安全检查1. 各建筑物和场所应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重点检查消防设施设备的功能性、使用情况和维修保养情况等。
2. 检查内容包括消防疏散通道的畅通情况、疏散门窗的可靠性、消防设施设备的完好性和有效性等。
3. 检查由消防部门组织,并要求相关单位配合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协助。
二、专项消防安全检查1. 每年定期进行一次专项消防安全检查,对特定行业、特定区域或特定单位进行重点检查。
2. 检查内容包括火源控制情况、电气线路安全性、易燃易爆物品的储存和使用情况等。
3. 检查由专业消防机构组织,并要求相关单位配合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协助。
三、随机消防安全检查1. 消防机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随机消防安全检查,对任何建筑物和场所进行抽查。
2. 抽查的方式可以是例行抽查或根据线索抽查,以发现隐患并及时整改。
3. 抽查结果需要向相关单位和消防部门报告,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发现的问题。
四、消防安全检查报告1. 检查完成后,要向相关单位提供一份消防安全检查报告,详细描述检查过程、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意见。
2. 相关单位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对检查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向消防部门提供整改报告。
3. 消防部门对整改报告进行审核,如发现问题未能得到有效整改,可以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以上就是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主要内容,通过严格的检查机制和完善的报告制度,可以有效提升消防安全意识和保障消防安全。
所有相关单位和员工都应认真遵守,并积极配合消防检查工作的进行。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第三条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确定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单位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工作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拟定,报省级公安机关确定。
第四条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与公安派出所共同做好辖区消防监督工作,并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定期对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业务培训。
第五条对消防监督检查的结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对检查发现的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定期公布,提示公众注意消防安全。
第二章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第六条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一)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二)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三)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四)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五)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当组织监督抽查。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在监督抽查的单位数量中占有一定比例。
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
(公安部令第107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公安部令第107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txt成熟不是心变老,而是眼泪在眼里打转却还保持微笑。
把一切平凡的事做好既不平凡,把一切简单的事做对既不简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7 号修订后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已经2009年4月3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二○○九年四月三十日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第三章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第四章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第五章执法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第三条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确定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单位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工作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拟定,报省级公安机关确定。
第四条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与公安派出所共同做好辖区消防监督工作,并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定期对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业务培训。
第五条对消防监督检查的结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对检查发现的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定期公布,提示公众注意消防安全。
第二章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第六条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一)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二)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三)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四)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五)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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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第三条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确定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单位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工作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拟定,报省级公安机关确定。
第四条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与公安派出所共同做好辖区消防监督工作,并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定期对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业务培训。
第五条对消防监督检查的结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对检查发现的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定期公布,提示公众注意消防安全。
第二章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第六条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一)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二)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三)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四)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五)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当组织监督抽查。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在监督抽查的单位数量中占有一定比例。
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第二章 监督检查的形式和方法
第八条 抽查的单位数量,根据消防监督检 抽查的单位数量, 查人员的数量和监督检查的工作量化标准确 具体量化标准由省、自治区、 定。具体量化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 安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安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公安消防机构组织监督检查时, 第九条 公安消防机构组织监督检查时,可 以事先公告检查的范围、内容、要求和时间。 以事先公告检查的范围、内容、要求和时间。 监督检查的结果可以通过适当方式予以通报 或者向社会公布。 或者向社会公布。本地区重大火灾隐患情况 应当定期公布。 应当定期公布。
2010-112010-11-19 公安部39号令 公安部39号令 6
第二章 监督检查的形式和方法
第六条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根据本地区火灾 规律、特点以及结合重大节日、 规律、特点以及结合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等 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 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对消防安全 重点单位的监督抽查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 重点单位的监督抽查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 对其他单位的监督抽查每年至少组织一次。 对其他单位的监督抽查每年至少组织一次。 公安部消防局和省、自治区、 公安部消防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 防机构可以根据需要统一组织监督抽查。 防机构可以根据需要统一组织监督抽查。 组织监督抽查时, 第七条 组织监督抽查时,可以分行业或者 地区采取随机方式确定检查单位。 地区采取随机方式确定检查单位。
2010-112010-11-19 公安部39号令 公安部39号令 13
第四章 监督检查的程序
第十六条 对于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 众性活动举办前申报的消防安全检查和 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申报的消 防安全检查, 防安全检查,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自依法 受理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 受理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 检查之日起3 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 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基本要求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消防监督检查,是指消防监督机关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建设用地进行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消防技术要求的检查。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生产、经营单位、其他建设用地和公共聚集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
第三条法律法规依据消防监督检查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其实施条例,遵循法律法规,贯彻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分级管理、分类检查、重点突击、全面覆盖。
第四条基本原则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开、全面、及时的原则。
对于已经存在的消防隐患要及时发现、及时处理。
第二章检查内容和形式第五条检查内容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消防设施、器材、设备的设置、保养和使用情况。
2.消防通道和疏散指示标识。
3.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4.火灾自救与灭火器使用。
5.电工与电气设备的使用与管理。
第六条检查形式消防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形式:1.全面排查和监督检查。
2.公示投诉受理。
3.重点单位、区域专项检查。
第三章监督检查程序第七条行政许可前消防安全审查和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建设用地在申请取得行政许可前,应对消防设施、器材、设备等建筑消防安全条件进行审查,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八条重点单位监督检查重点单位、区域和场所应当定期组织消防机构、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对其消防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并制作《重点单位消防安全检查情况报告》。
第九条检查结果处理根据检查结果,消防监督机关应采取以下措施:1.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提出整改要求,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2.对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章附则第十条实施时间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如果有其他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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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采取强制执行的权力。
《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埋压、圈占、遮档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道妨碍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经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消防法》第七十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执行“三停”处罚决定的,由 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强制执行。
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检查的内容规定
(一)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合格;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 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三)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员工是否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六)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为了保障《消防法》有效贯彻执行,需要对73号令进行修订,对新增加的内容予以细化和明确。
(二)适应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需要
近年来,各地在消防监督执法中普遍反映,73号令对抽查制度设定过于原则、消防监督检查的内容不 够具体、责任不明确,不利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也需要对73号令进行修订完善。
二、107号令的主要内容
一、修订73号令的必要性
73号令是依据1998年《消防法》修订的,实施以来对加强和规范消防监督检查,督促社 会单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预防火灾的发生发挥了重要作用。新消防法对消防监督制度作了调 整,同时,近年来发生的一些重特大火灾事故暴露出消防监督检查存在诸多问题,现行规定已不适 应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需要,迫切需要进行修订。
新增加了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等内容。《消防法》第五十三条。
赋予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可能严重危险公共安全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实施临时查 封权。《消防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 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 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单位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工作主管部门共同研 究拟定,报省级公安机关确定。
(三) 监督指导 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与公安派出所共同做好辖区消防监督工作,并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
(一)符合新《消防法》的需要 新《消防法》取消了部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在实施行政处罚前,必须责令限期整改的前置条件。 新《消防法》取消了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在举办前进行消防行政许可。
新《消防法》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规定“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进行检查”的要求。《消防法》第十五条。
107号令第八条对申报材料作了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安全检查的申请,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有关 规定受理。
对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在申报时还应 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 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共6章40条,包括总则、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 容、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执法监督和附则。主要内容有: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消防监 督检查。
(二) 职责分工
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 确定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五) 消防监督抽查的组织和抽查检查频次
原则规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 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当组织监督抽查。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在监督抽查的单位数量中占有
一定比例。 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依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的《消 防法》,部消防局组织对2004年6月9日发布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进行查规定》(公安部令第 107号),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申报受理规定
《消防法》第七十三条对公众聚集场所作了界定。
取消了73号令对公众聚集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实施行政许可限制一定规模的规定。依据《消防法》第 十五条的规定,并火灾教训,调整为凡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的,在投入使用、营业前都要进行消防安全检 查。
(六)消防监督检查的内容
基本原则
107号令修改了73号令对单位主要检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设施等硬件设施的规定,调整为既要 检查上述硬件设施,又要检查单位消防安全制度建立落实、消防安全管理等情况。
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活动现场,对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 建设工程的施工工地等进行监督检查的内容分别作了具体规定。
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定期对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业务培训。
(四) 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 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 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