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关于印发《2019年全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点》的通知

合集下载

2019年新版大气污染物综合全套排放标准

2019年新版大气污染物综合全套排放标准

3.1 标准状态
指温度为 273K,压力为 101325Pa 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标准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 干空气为基准。
3.2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指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 1 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 筒中污染物任何 1 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3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指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 1 小时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 3.4 无组织排放
1.2.3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设计、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GB3095- 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T 16157 - 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指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 低矮排气筒的排放属有组织排放, 但在一定条件 下也可造成与无组织排放相同的后果。因此,在执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指标时, 由低矮排气筒造成的监控点污染物浓度增加不予扣除。
3.5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
依照本标准附录 C 的规定,为判别无组织排放是否超过标准而设立的监测点。
2019 年新版大气污染物综合全套排放标准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J4- 73) 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
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 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

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指设置于露天环境中具有无组织排放的设施,或指具有无组织排放的建筑构造 棚等 ) 。

2019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工作方案

2019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工作方案

2019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xx农厅办发〔2019〕号)精神,精心组织开展我市2019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以提高秸秆资源化综合利用率和淘汰治理老旧农业机械为重点任务,减少秸秆焚烧和农业机械废气排放污染,提升我市空气质量。

2019年底前,完成全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登记,到2020年底,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

二、重点任务(一)加快推进秸秆资源化综合利用1.推动秸秆农用产业发展(1)推广机械化秸秆还田利用。

规范技术工艺流程,推进农机装备、农业技术、农业信息化在秸秆还田中的集成应用。

科学采用粉碎还田、深翻深耕轮作等方式,提高耕地质量,提升利用效果,有条件的地方可进行还田耕地深翻作业。

鼓励生产秸秆腐熟剂和秸秆生物质有机肥,实现资源循环利用。

加快推进以秸秆覆盖、少免耕播种为核心的保护性耕作技术。

因地制宜推广使用联合收割机加装粉碎装置、秸秆灭茬机、秸秆掩埋深翻犁等秸秆还田适用机械装备和大型少免耕直播设备。

(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农机化管理科;责任单位:市农机技术推广站,各县区农业农村局)。

(2)推广秸秆基料化利用。

实施以食用菌栽培为重点的秸秆基料化利用,重点推广平菇、双孢蘑菇、草菇等能够充分消耗农作物秸秆的种植模式。

扶持食用菌生产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或粮菜种植大户,充分利用当地稻草、桑枝等秸秆,采用设施栽培、露地大田、房屋前后等多种栽培方式,周年示范种植。

同时,鼓励有机肥厂收购食用菌废料,生产有机肥实现循环利用。

(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生产科;责任单位:市农业技术推广站,各县区农业农村局)。

(3)推广秸秆饲料化利用。

结合肉牛、奶水牛、肉羊等产业发展,优先扶持新建规模养殖场购置与养殖规模匹配的铡草机械及氨化膜、尿素等氨化处理物资。

推广秸秆窖(池)青贮,鼓励在大中型养殖场、养殖小区建立种植基地或与农户建立订单生产关系,促进全株青贮专业化种植。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全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点》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全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点》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全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19.02.27•【文号】环办大气〔2019〕16号•【施行日期】2019.0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关于印发《2019年全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点》的通知环办大气〔2019〕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深入贯彻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全面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有关要求,我部编制了《2019年全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点》。

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19年2月27日2019年全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点为深入贯彻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全面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以下简称《三年行动计划》)有关要求,指导各地扎实做好2019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特制订本工作要点。

一、全面完成大气环境目标2019年,全国未达标城市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同比下降2%,地级及以上城市平均优良天数比率达到79.4%;全国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排放总量同比削减3%。

二、深入开展大气环境综合管理(一)组织召开全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会议。

深入总结近年来全国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经验和做法,全面分析当前大气环境形势和面临的深层次问题,安排部署下一步重点工作任务。

(二)组织开展《三年行动计划》考核评估。

制定评分细则,将《三年行动计划》落实情况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年度考核。

秋冬季期间,每月通报重点区域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战实施情况,对完不成任务的严肃问责。

对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进度缓慢或恶化的地区,每季度开展预警。

(三)完善相关配套政策。

及时调度《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重点任务细化分工方案》重点措施进展情况,督促各有关部门按时限要求完成任务。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4.16•【字号】豫发改办环资〔2019〕28号•【施行日期】2019.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方案的通知豫发改办环资〔2019〕28号委机关各处(室、局):现将我委《2019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9年4月16日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9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持续打好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工作部署,确保完成涉及我委的各项任务,根据省污染防治攻坚办印发《关于印发河南省2019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9〕25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牵头负责的工作任务(一)强化煤炭消费总量管控。

全面落实煤炭消费减量替代,2019年力争全省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在2.1亿吨以内,同比下降5%左右。

对2018年空气质量排序后三位的驻马店、周口、许昌3个地市严格耗煤项目节能审查,新上非电行业耗煤项目实行2倍减量替代。

组织实施省辖市、省直管县(市)2018年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考核工作。

制定实施《河南省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实施办法》,把煤炭消费总量控制作为重点企业节能考核的重要内容,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未完成的企业,年度节能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合格,采取责令限期整改、行政处罚、信用联合惩戒等措施,引导重点企业在能源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约束下合理安排生产经营活动。

强化煤炭消费总量预警约谈机制,分解下达2019年各省辖市及重点企业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按月发布各省辖市煤炭消费总量目标监测预警情况;对区域煤炭消费月度监测2次为红色预警的,约谈当地政府分管减煤工作的副秘书长和牵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第3次出现红色预警的,约谈当地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同时对被约谈的地方采取区域项目限批(涉及民生和环保的除外)、停止安排中央和省财政资金项目等处罚措施;约谈省辖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后,不采取有力措施、目标进度仍然滞后的,列入污染防治攻坚重点督办事项,依规进行追责问责。

某县2019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某县2019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各镇人民政府,生态工业园区管委会,县直及省市驻民各部门、企事业各单位:《民乐县2019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民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3月22日为扎实推进我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持续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掖市2019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张政办发〔2019〕21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重点整治大气污染突出问题,采取精准措施,通过实施精细化管理,确保年度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和pm10、pm2.5年均浓度达到市政府下达的考核指标,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臭氧浓度值控制在《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9)二级标准限值以内。

二、重点工作任务(一)全面实施燃煤锅炉整治,严控烟尘污染。

1.全面完成燃煤锅炉综合整治。

深入推进燃煤锅炉综合整治,通过淘汰拆并、清洁能源改造、环保达标治理等方式,完成辖区内在用燃煤锅炉整治任务。

积极做好燃煤锅炉(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承压锅炉)清查工作,按用途规模、排放现状、使用登记证信息建立清单台账,对城区内不符合国家和省上有关政策要求的燃煤锅炉要予以淘汰关闭。

对城区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应予以拆并,对城区供热管网覆盖不到的燃煤锅炉、若符合国家和省上政策要求的,应进行锅炉烟气达标治理改造;不符合国家和省上政策要求的,应改为清洁能源。

在“小散远”等偏远地区、由于受经济等条件制约暂不具备淘汰、清洁能源替代或达标治理的燃煤锅炉,可采用洁净煤等方式实现锅炉烟气达标排放。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环保局、县工商质监局配合单位:县供热中心,各镇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9年10月底前2.严禁新建燃煤锅炉。

县城建成区内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县域内其它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配合单位:县发改委、县住建局、县工商质监局实施时间:全年3.加强执法检查,对不正常使用消烟脱硫除尘设施和污染物超标排放的燃煤锅炉使用单位,按照新《环保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从严从重处罚。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重点行业执行国家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沪环规〔2019〕13号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重点行业执行国家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沪环规〔2019〕13号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重点行业执行国家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正文:----------------------------------------------------------------------------------------------------------------------------------------------------上海市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重点行业执行国家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沪环规〔2019〕13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原环境保护部第14号,以下简称《公告》)和相关排放标准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在本市区域内重点行业执行国家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公告》和本通告实施后的企业,对于国家排放标准中已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火电(不含燃煤电厂)、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行业,继续按照《公告》要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对于国家排放标准中未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或特别控制要求的包装印刷和工业涂装等行业,待相应排放标准制订后,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特别排放限值和特别控制要求,执行时间与排放标准中规定的实施时间同步。

二、《公告》实施前的企业,除火电(不含燃煤电厂)继续按照《公告》要求执行外,对于国家排放标准中已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行业,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特别排放限值;对于国家排放标准中未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待相应排放标准制订后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特别排放限值和特别控制要求,执行时间与排放标准规定的现有企业实施时间同步。

生态环境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991号建议的答复-

生态环境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991号建议的答复-

生态环境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991号建议的答复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991号建议的答复李海鹰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加强移动源污染防治推动PM2.5与O3协同减排的建议”,由我部会同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办理。

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诚如您所言,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增加,移动源污染已经成为我国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

根据相关研究显示,机动车等移动源排放氮氧化物(NOX)已经占到全国NOX排放总量的60%左右,挥发性有机物占23%左右,这些污染物是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O3)污染主要来源。

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地PM2.5源解析结果显示,机动车等移动源已经成为我国大中城市PM2.5污染的重要来源,且其对污染的贡献有不断增加的趋势。

移动源污染治理将是“十四五”期间乃至更长一段时间内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重点和难点。

您提出的加严新车排放标准、淘汰老旧车辆、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强化油品质量监管以及加快交通运输结构调整等建议,措施明确、针对性强,对于移动源环境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于加强移动源污染防治,推动PM2.5与臭氧协同减排,近年来我们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持续加强机动车环保监管一是积极推进车辆排放标准升级。

为全面推进汽车国六排放标准实施,我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等先后发布《关于调整轻型汽车国六排放标准实施有关要求的公告》《关于实施重型柴油车国六排放标准有关事宜的公告》,明确提出标准实施时间和相关要求。

目前,汽车国六排放标准已在全国全面实施,与国一排放标准相比污染物排放降低95%以上。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静海区2019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静海区2019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静海区2019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7.26•【字号】津静海政办发〔2019〕 25 号•【施行日期】2019.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静海区2019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静海区2019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已经2019年6月14日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9年7月26日静海区2019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津视察的重要指示和在京津冀协同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要求,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打赢蓝天保卫战部署要求,加快静海区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进度,明显增强人民群众蓝天幸福感,根据《天津市2019年度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计划》,制定静海区2019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2019年是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关键一年,形势不容乐观,要全面完成市今年下达的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任务目标,实现全区PM2.5等主要污染物浓度持续下降、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任务依然艰巨。

2019年大气污染治理目标:优良天数比例要达到61%,重污染天数比2015年减少25%,PM2.5年均浓度下降至53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5.4%。

二、主要任务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控煤、控车、控尘、控污、控新建项目“五控”为重点,继续推动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全面打好八大战役。

一是燃煤污染治理战役;二是产业结构调整战役;三是工业污染治理战役;四是施工扬尘污染管控战役;五是道路扬尘污染管控战役;六是面源污染管控战役;七是移动源污染管控战役;八是重污染天气应对战役。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印发《2019年全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点》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深入贯彻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全面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有关要求,我部编制了《2019年全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点》。

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19年2月27日2019年全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点为深入贯彻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全面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以下简称《三年行动计划》)有关要求,指导各地扎实做好2019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特制订本工作要点。

一、全面完成大气环境目标2019年,全国未达标城市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同比下降2%,地级及以上城市平均优良天数比率达到79.4%;全国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排放总量同比削减3%。

二、深入开展大气环境综合管理(一)组织召开全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会议。

深入总结近年来全国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经验和做法,全面分析当前大气环境形势和面临的深层次问题,安排部署下一步重点工作任务。

(二)组织开展《三年行动计划》考核评估。

制定评分细则,将《三年行动计划》落实情况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年度考核。

秋冬季期间,每月通报重点区域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战实施情况,对完不成任务的严肃问责。

对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进度缓慢或恶化的地区,每季度开展预警。

(三)完善相关配套政策。

及时调度《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重点任务细化分工方案》重点措施进展情况,督促各有关部门按时限要求完成任务。

(四)强化监督督察。

深入开展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坚持问题导向,紧盯中央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区域大气环境问题,加强机动式、点穴式专项督察,切实落实地方党委、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继续组织全国执法力量,对重点区域开展强化监督。

三、稳步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五)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和过剩产能压减力度。

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稳步推进化解钢铁、煤炭过剩产能,积极稳妥化解煤电过剩产能;重点区域完成“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

(六)加快制修订重点行业排放标准。

印发《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和《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加快农药、家具制造、人造板、印刷、日用玻璃、铸造等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并加强与相应配套监测方法标准的衔接。

鼓励各地制定实施更加严格的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七)深入开展工业企业提标改造。

推进西部地区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发电机组实施超低排放改造;推进钢铁企业实施超低排放改造。

制定实施工业炉窑治理专项行动方案,指导各地建立管理清单,实施分类治理。

(八)加快推进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

制定实施重点行业VOCs综合整治技术方案,明确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的治理要求。

重点区域在2019年内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

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出台涂料等产品VOCs含量限值国家标准。

(九)强化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管理。

根据《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2018年)》,落实企业履行源头风险管理责任,建立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完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依法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并督促企业按要求开展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

(十)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ODS)淘汰管理。

指导各地依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完善地方保护臭氧层部门协调工作机制,做好2019年ODS数据统计工作。

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行为。

举办保护臭氧层日纪念活动。

四、加快优化能源结构(十一)重点地区继续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

积极配合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重点地区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和清洁高效利用管理办法。

指导各地加快煤炭消费总量削减任务分解落实,按照煤炭集中使用、清洁利用的原则,重点削减非电力用煤。

(十二)稳步推进北方地区清洁取暖。

按照以气定改、以供定需、先立后破的原则,加大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和汾渭平原散煤治理力度,统筹兼顾温暖过冬与清洁取暖,配合有关部门加强重点区域气源电源供应保障。

(十三)开展锅炉综合整治。

加大燃煤小锅炉淘汰力度,重点区域加快淘汰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推进65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实施超低排放改造,推进燃气锅炉实施低氮燃烧改造。

五、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十四)全面加强柴油车环保达标监管。

全面贯彻落实《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

严厉打击生产进口销售不达标车辆、不按规定公开机动车环保信息,以及尾气检验机构弄虚作假、屏蔽和篡改车载诊断系统等违法行为。

强化老旧柴油车、燃气车等高排放车辆监管,推进在用汽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

深化“放管服”改革,积极推进货运车辆“三检合一”。

(十五)加大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监管力度。

加强对新生产发动机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检查,重点查验污染控制装置和环保信息公开情况,实现重点车型全覆盖。

加快出台非道路国四排放标准,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统一编码登记;重点区域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控制区划定,严格执法监管。

(十六)大力开展油品整治专项行动。

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全面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部分船舶用油“三油并轨”。

推动有关部门大力开展黑加油站点、流动加油罐车、假劣尿素专项整治行动,坚决清除、彻底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的黑加油站(车)。

(十七)积极推进交通运输结构调整。

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推进煤炭、矿石等大宗货物中长距离运输“公转铁”,大幅提升铁路、水路货运比例,加快解决铁路接驳的“最后一公里”问题。

(十八)加强移动源环境监管能力建设。

加快建设完善“天地车人”一体化的移动源排放监控体系,推动重型柴油车安装远程在线监控、运输通道建设遥测点位、工程机械安装排放监控系统,构建全国互联互通、共建共享的移动源环境监管平台。

制定油气回收在线监控技术规范。

加强基层机动车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提高监管执法人员专业化水平。

六、深入开展面源污染治理(十九)严格控制秸秆露天焚烧。

完善通报工作机制,利用卫星遥感等技术手段,指导各地特别是东北地区切实加强秸秆露天焚烧管控,推动地方各级政府实施网格化管理,落实秸秆禁烧主体责任。

(二十)实施重点区域降尘评估。

重点区域城市各区县开展降尘量监测,每月通报各城市降尘情况及变化情况。

七、扎实推进重点区域联防联控(二十一)部署重点区域联防联控工作。

组织召开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会议、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会议和汾渭平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会议;定期召开领导小组(协作小组)办公室会议。

制定实施重点区域2019-2020年秋冬季攻坚行动方案,抓好重点时段污染治理。

指导成渝、武汉城市群、北部湾、珠三角等地区推进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切实做好重大活动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工作。

(二十二)深化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

起草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研究制定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机动车大气污染监管办法等配套规章制度。

完善联防联控工作机制,细化“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环评、统一监测、统一执法”运行规则并组织实施。

扎实推进北方地区清洁取暖、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交通运输结构调整等重点工作。

(二十三)持续推进长三角地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

涉VOCs重点行业加严排放控制,推进区域统一控制要求。

开展重点行业无组织排放深度治理。

制定区域港口货运和集装箱转运专项治理方案,所有港口实施二阶段船舶排放控制区措施,深化“岸电应用试点港区”;建立区域执法互督互学长效工作机制,实现超级站数据长期共享,建立机动车环保信息更新机制。

(二十四)加快完善汾渭平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

建立健全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快速应急响应和协作检查机制。

开展重点行业无组织排放深度治理。

制定实施2019年冬季取暖散煤替代工作方案,加快台塬阶地和丘陵地区散煤治理。

对“散乱污”企业及集群开展拉网式排查,建立综合整治工作机制。

开展“黑加油站点”联合治理攻坚行动。

八、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二十五)切实提高区域预测预报能力。

六大区域预报中心实现7-10天预报能力,指导汾渭平原、东北地区、成渝地区、武汉城市群、长株潭城市群、乌昌石城市群等提升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

长三角和西北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分别建立区域内、区域间定期会商机制,及时通报预警提示信息。

(二十六)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指导各地统一预警分级标准。

指导重点区域80个城市完成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新一轮修订工作,夯实应急减排措施。

推动辽宁、湖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等6省(市)完成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和应急减排清单编制工作。

九、夯实大气环境管理基础(二十七)完善环境监测网络。

开展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例行监测及排名。

加强区县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络建设,并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实现数据直联。

国家级新区、高新区、重点工业园区及港口设置空气质量监测站点。

指导全国93个城市开展PM2.5组分监测、78个城市开展环境空气VOCs例行监测。

(二十八)强化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建设。

研究推动高架源、VOCs 排放重点源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范围,强化证后管理;督促企业依证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落实自行监测要求,重点区域基本完成安装任务。

(二十九)持续推进大气重污染成因与治理攻关项目。

深入分析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重污染成因,持续开展区域源解析业务化试点工作,深化“2+26”城市驻点跟踪研究。

指导做好汾渭平原城市驻点研究工作。

(三十)组织编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

结合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指导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各城市编制完成2018年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各城市完成排放清单更新,鼓励其他有条件的城市开展清单编制工作。

十、积极做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三十一)做好环境噪声管理工作。

组织编制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报告,指导地级及以上城市完成声功能区调整和划定工作。

(三十二)推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专题调研,对重大管理制度进行研究,做好修法前期工作,积极探索将环境噪声纳入排污许可管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