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江苏省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办法

江苏省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办法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工业生产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排放污染物已成为环境保护的一大难题。
为了规范江苏省内企业排放污染物的申报和登记管理,有效控制污染物排放,保护环境,江苏省制定了《江苏省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办法》。
二、背景江苏省是我国人口密度较高、工业基础较强的省份之一。
随着工业快速发展,排放污染物对江苏省环境带来了严重的污染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江苏省政府决定制定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办法,以实现对企业排放行为的全面监管。
三、申报登记管理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内工业企业、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等单位,以及其他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的生产经营单位。
四、申报登记流程(一)排放污染物申报企业在进行生产活动前,必须向有关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质量、浓度和排放方式等相关信息。
申报内容需真实、准确,并按规定的格式填写。
(二)排放污染物登记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在收到企业的排放污染物申报后,将对申报内容进行审查和核实,并在一定时间内完成排放污染物的登记工作。
登记后,企业将获得相应的排放许可证。
五、核查与监管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将定期对企业的排放情况进行核查,确保企业按照申报内容进行排放,避免超标排放和偷排偷放等行为。
对于违反规定的企业,将依法进行惩处,并追究法律责任。
六、申报登记信息公开为了保证对企业排放行为的监督和公开透明,管理部门将对企业的排放污染物申报和登记信息进行公开。
同时,企业也应主动公开自己的排放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七、处罚措施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超标排放、偷排偷放的企业,管理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
处罚措施包括罚款、停产整顿等,同时,认真履行企业环境责任,加强排放污染物减排技术改造。
八、奖励政策对排放污染物达标减排企业,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将给予一定的奖励。
奖励政策旨在鼓励企业加大对环境保护的投入,促进绿色发展。
九、总结江苏省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办法的出台,有利于加强企业对排放行为的管理和自主监测,提高了企业环境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江苏省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办法(1995-7-26)

江苏省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办法(1995年7月26日)第一条为对污染物的排放或其他公害的产生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或其他公共社会活动时,直接或者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产生噪声、震动、放射性、电磁波等公害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必须按本规定进行申报登记(以下简称“排污申报登记”)。
第三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排污单位的排污申报登记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经排污单位申请,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受理密级较高的排污单位的申报登记。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测机构负责抽检并核实排污单位申报的数据。
排污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单位排污申报登记内容的预审。
第四条排污单位必须按照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如实填写《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并按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经其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注册证》。
新建、改建、扩建、迁建项目的排污申请登记,应在该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办理。
第五条排污单位申报登记后,排放污染物(或产生公害)的种类、排放去向、排放地点、排放方式或排放的数量、浓度发生重大变化的,或者固体废物的储存、利用或处置场所发生重大改变的,应在变更之前十五天,报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到原予以注册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申报手续,征得原予以注册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填报《排放污染物变更申报表》;发生紧急重大改变的,必须在改变之后三天内向原予以注册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排放污染物变更申请表》。
限期治理项目或环保专项基金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向原予以注册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排放污染物变更申请表》。
终止营业或被兼并的排污单位,应当在终止营业或兼并后一周内到原予以注册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或变更申报登记,并交回或更换《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注册证》。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根据环境保护法和相关法规,对排放污染物的申报登记进行管理,制定以下规定:
1. 排放单位的申报登记:凡从事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规定进行申报登记,并向环境保护部门提交相关资料。
2. 申报登记资料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排污许可证、环保设施使用情况报告、排放监测数据等。
3. 申报登记资料的提交:申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环境保护部门提交申报登记资料。
提交的方式可以是纸质材料或电子材料。
4. 申报登记的审核:环境保护部门对提交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单位予以登记,并颁发相应的证书或证明文件。
5. 申报登记信息的公开: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将已登记的排放单位的基本信息及排放情况进行公开,供社会公众监督。
6. 申报登记信息的更新:排放单位在设立、变更、扩建、停产、关闭或者其他情况下,应当及时更新申报登记信息,并向环境保护部门提交变更申报资料。
7. 违规行为的处理:对未按规定申报登记、提供虚假材料或未及时更新申报登记信息的单位,环境保护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并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进行整改。
8. 监督检查:环境保护部门有权对已登记的排放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进行整改。
以上是对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的基本内容,具体实施细则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补充。
2024年排污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2024年排污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排污行为的管理,促进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根据《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企事业单位的排放污染物的申报登记管理,以及相关执法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排污申报登记管理的目的是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申报登记和监督管理第四条企事业单位排放生产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等污染物,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申报登记。
第五条企事业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申报登记应当按照统一的报告格式和报告周期进行,其中包括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排放标准等。
第六条企事业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申报登记信息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地上报给相关管理部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排污申报登记的信息数据库,及时发布企事业单位的排污数据和信息,方便社会公众了解。
第八条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污申报信息的监督管理,建立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检查的制度,并对申报不实的企事业单位进行处罚。
第九条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合相关管理部门的执法检查,提供真实、准确的排污申报信息,如实回答相关问题。
第十条相关管理部门对违反排污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的企事业单位,将依法进行处罚,并可能采取停产停业、吊销执照等措施,直至责令关闭。
第三章技术支持和宣传教育第十一条相关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推动科学技术的应用,为企事业单位提供相关技术支持,帮助其减少排放污染物和提高生产效率。
第十二条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社会公众的环保意识,加强对排污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的宣传,增强企事业单位的环保责任感。
第十三条企事业单位应当积极参与相关管理部门组织的环境保护培训和技术交流活动,提高自身的环保能力和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环境保护技术咨询热线和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受理公众的咨询和投诉,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对于故意提供虚假排污申报信息的企事业单位,相关管理部门将依法给予处罚并追究法律责任。
环境法第三节排污申报登记制度

第三节排污申报登记制度制度
一、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概念
? 排污申报登记,是指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 污染物、噪声或产生固体废物者,按照法定 程序就排放污染物的具体状况,向所在地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登记和注册 的过程。
二、排污申报登记意义
? 1、是环保部门获取环境信息的重要方式 ? 实行排污申报登记,是环境保护部门了解掌握环境质量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 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 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 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 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 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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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排污申报登记的要求
? 1、排污单位必须按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指定的时间,填报《排污申报登记表》, 并按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对于新建、改建、 扩建项目的排污申报登记,应当在项目的污 染防治设施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办 理。经其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向所在地环境 保护部门登记注册,领取《排污申报登记注 册证》。排污单位终止营业的,也必须办理 注销登记 ,并同时交回该《排污申报登记注 册证》。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加强对排放污染物的申报登记管理,减少环境污染和保护生态环境,制定本规定。
二、申报登记的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因生产、运营、使用等活动产生污染物排放的单位。
三、申报登记的程序1.污染物排放单位应在开展生产、运营、使用等活动之前,向所在地环保部门进行申报登记。
2.申报登记时,污染物排放单位需提供详细的申报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信息、污染物种类和排放浓度、排放设备和控制措施等。
申报资料的提交方式可采取线上或线下方式。
3.环保部门在收到申报资料后,将进行审核评估。
如发现申报资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环保部门将要求污染物排放单位补充或修改申报资料。
四、申报登记的期限1.对于已经存在的污染物排放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申报登记手续。
2.对于新建的污染物排放单位,须在投产前完成申报登记手续。
五、申报登记的效力1.通过申报登记的污染物排放单位,具有合法的排放资格。
2.污染物排放单位应按照申报登记的内容进行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量。
3.对于未经申报登记的污染物排放单位,环保部门将依法追责并进行处罚。
六、申报登记的监督和检查1.环保部门将定期对申报登记的污染物排放单位进行监督和检查,以确认其排放行为是否符合申报登记的内容。
2.污染物排放单位应积极配合环保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资料,并接受排放监测。
七、申报登记的奖惩措施1.对于按照规定完成申报登记手续并且排放行为合规的单位,环保部门将依法给予奖励,并予以表扬。
2.对于未按照规定进行申报登记或者排放行为不符合要求的单位,环保部门将依法给予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
情节严重的,将吊销排放许可证。
八、附则1.污染物排放单位应及时更新申报登记资料,如有变更需重新申报登记。
2.环保部门将加强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污染物排放单位的申报登记意识和管理水平。
3.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就是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旨在规范和管理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保护环境和生态,希望各污染物排放单位能够严格遵守要求,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1992年8月14日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十号第一条为加强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它海域内直接或者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工业和建筑施工噪声或者产生固体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排污单位”),按本规定进行申报登记(以下简称“排污申报登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第三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污申报登记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排污单位的行第四条排污单位必须按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填报《排污申报登记表》,并按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排污申报登记,应在项目的污染防治设第五条排污单位必须如实填写《排污申报登记表》,经其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向所在地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个体工商户的排污申报登记,由县级以排放单位终止营业的,应当在终止后一周内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第六条排污单位申报登记后,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排放地点、排放方式、噪音源种类、数量和噪声强度、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或者固体废物的储存、利用或处置场所等需作重大改变的,应在变更前十五天,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变更申报手续,征得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填报《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发生紧急重大改变的,必须在改变后三天内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第七条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在向所在地第八条需要拆除或者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提前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报,说明未经环保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未申报的,视为拒报。
第九条第十条建筑施工噪声的申报登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排污单位的废水排放口、废气排放口、噪声排放源和固体废物储存、处置场所应适于采样、监测计量等工作条件,排污单位应按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设立标志。
排污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排污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根据国家相关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性的环境保护政策,针对企业和工业单位的排污申报登记管理进行了规定。
以下是一般的排污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1. 排污申报登记的范围:适用于产生废水、废气、废渣等各种污染物的企业和工业单位。
2. 排污申报登记的内容:包括企业或工业单位的基本信息、污染物种类与排放量、排放方式与设备信息等。
3. 排污申报登记的时间:通常要求企业或工业单位每年定期进行排污申报,具体的时间由地方环保部门根据情况确定。
4. 排污申报登记的方式:可以通过在线申报系统或者实地检查的方式进行登记,具体方式由地方环保部门规定。
5. 排污申报登记的责任:企业或工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相关负责人负责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6. 排污申报登记的审核:地方环保部门有权对企业或工业单位的排污申报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给予必要的指导和监督。
7. 排污申报登记的违规处理:对于未按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企业或工业单位,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并采取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以上是一般的排污申报登记管理规定,具体的管理细则可能会有所不同,需根据地方环保部门的规定进行操作。
同时,企业
或工业单位也应根据实际情况积极落实环保措施,减少污染排放,保护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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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国家环保局令第10号发布
第一条为加强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它海域内直接或者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工业和建筑施工噪声或者产生固体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排污单位”),按本规定进行申报登记(以下简称“排污申报登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放射性废物生活垃圾的申报登记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污申报登记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排污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所属单位排污申报登记的内容。
第四条排污单位必须按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填报《排污申报登记表》,并按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排污申报登记,应在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办理。
第五条排污单位必须如实填写《排污申报登记表》,经其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领取《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
排放污染物的个体工商户的排污申报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排污单位终止营业的,应当在终止营业后一周内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交回《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
第六条排污单位申报登记后,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排放地点、排放方式、噪声源种类、数量和噪声强度、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或者固体废物的储藏、利用或处置场所等需作重大改变的,应在变更前十五天,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变更申报手续,征得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填报《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发生紧急重大改变的,必须在改变后三天内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
发生重大改变而未履行变更手续的,视为拒报。
第七条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在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时,应当写明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原因及限期治理措施。
第八条需要拆除或者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提前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报,说明理由。
环境保护部门接到申报后,应当在一个月内予以批复,逾期未批复的,视为同意。
未经环保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未申报的,视为拒报。
第九条法律、法规对排污申报登记的时间和内容已有规定的,按已有规定执行。
第十条建筑施工噪声的申报登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排污单位对所排放的污染物,按国家统一规定进行监测、统计。
第十二条排污单位的废水排放口、废气排放口、噪声排放源和固体废物储藏、处置场所应适于采样、监测计量等工作条件,排污单位应按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设立标志。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核实排污申报登记内容。
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进行现场检查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及业务秘密。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排污申报登记档案,省辖市级以上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排污申报登记数据库。
第十五条排污单位拒报或谎报排污申报登记事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并限期补办排污申报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排污申报登记表》、《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的格式和排污申报登记数据库的建设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统一制定。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十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