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2018年畜禽规模养殖污染整治方案

2018年畜禽规模养殖污染整治方案**年***地区畜禽规模养殖污染整治方案随着地区畜牧业负责和畜禽养殖规模不断扩大,对于推动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牧民收入、保障市场供给都发挥了巨大作用。
但同时伴随着畜禽养殖规模持续扩大和发展,畜禽粪便、污水等养殖废弃物的产生量也迅速增加,畜禽养殖污染已成为农业污染的重要来源,为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防治畜禽养殖业的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总体要求,推进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依法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强化污染源头管控,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激励引导,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整治目标:1.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源治理,***年治理生猪养殖场*个,家禽养殖场*个,肉牛肉羊标准化规模化养殖场*个。
(目标任务分解表附后)2.**—**年,通过五年时间,基本完成全地区规模养殖场的污染治理任务,做到养殖污染物的达标排放或综合利用,畜禽养殖污染得到明显控制,养殖环境根本转变、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的治理目标。
三、整治内容:(一)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
各县(市)畜牧兽医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并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报县(市)畜牧兽医局和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1.畜禽养殖禁养区应当划定的区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②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③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2.畜禽养殖限养区应当划定的区域:市区建成区以外、规划区以内的区域;②城镇规划区;③城市和城镇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域以外500米以内的区域;④国道、省道、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两侧500米以内的区域;⑤禁养区以外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需要,应当限制畜禽养殖的其他区域。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2018

指畜禽养殖场饲养畜禽过程中产生的畜禽固体排泄物、畜禽舍垫料、废饲料及散落的毛羽等固体废 物。
4 排放控制要求
4.1恶臭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1 现有畜禽养殖场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执行表1中规定的恶臭污染物排放 限值。
ICS 13.040.40 Z60
DB31
上海市地方标准
DB 31/1098—2018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Discharge standard of pollutants for livestock and poultry breeding
(发布稿)
2018 - 9-30 发布
2019 - 1 - 1 实施
Qi基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3/百头·天;
6
DB31/1098—2018
实 ——实测水污染物排放浓度,mg/L。
若 Q总 与 Yi Qi基 的比值小于等于1,则以水污染物实测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4.3 固体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畜禽养殖场应配套规范化固体粪收集、储存及处理设施。固体粪治理资源化综合利用应符合GB 7959的规定,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畜禽固体粪还田相关技术规范执行。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目次
DB31/1098—2018
前言 ................................................................................ II 1 适用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2 4 排放控制要求 ...................................................................... 3 5 管理要求 .......................................................................... 6 6 监测要求 .......................................................................... 6 7 实施和监督 ........................................................................ 8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范文(三篇)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范文畜禽养殖业是我国农业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同时也是环境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
为了有效防治畜禽养殖业的污染问题,我们制定了以下实施方案:一、加强环境管理1.建立健全畜禽养殖业污染监测系统,定期对畜禽养殖场进行检测,确保达标排放。
2.加强畜禽养殖场环境污染治理政策宣传,提高从业人员的环保意识和责任感。
3.加大对畜禽养殖业环境管理的投入,加强畜禽养殖场环境监督管理。
二、提高污染治理效率1.推动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技术的研发与推广应用,加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技术。
2.通过政策激励和扶持措施加大对环保设备和技术的支持力度,鼓励畜禽养殖场引进先进的环保设备。
3.加强对畜禽养殖业环保技术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环保技术水平,确保污染治理效果。
三、加强监督管理1.建立畜禽养殖场环境管理责任制度,明确各级责任部门,加强对污染源头的监督和管理。
2.加强对畜禽养殖场环保行为的检查和评估,对存在环保问题的畜禽养殖场及时进行整改。
3.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加强社会监督,推动畜禽养殖业环境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四、加强政策支持1.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落实,完善畜禽养殖业的环保政策体系,强化环保执法力度。
2.依法惩治环境违法行为,对环境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场进行严厉处罚,形成法治化环保管理格局。
3.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为畜禽养殖场改善环保设施、引进环保技术提供资金支持,推动畜禽养殖业的绿色发展。
综上所述,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工作任重道远,需要政府、企业、科研机构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广泛参与和协作,才能有效实施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保护环境、改善生态、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范文(二)畜禽养殖业是我国农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农民提供了可靠的收入来源。
然而,长期以来,畜禽养殖业也带来了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对周边环境和人民的健康造成了威胁。
因此,制定和实施适当的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是保障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保护环境的重要举措。
全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工作方案(2018-2020年)

全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工作方案(2018-2020年)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14次会议上的讲话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和“全国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会议”部署要求,充分发挥建设项目支撑和保障作用,经研究,从2018年起,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农业部整合、优化相关中央投资专项,重点支持畜牧大县整县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基础设施建设。
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是贯彻绿色发展理念、促进畜牧业转型升级、提高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的重要举措。
坚持政府支持、企业主体、市场化运作的方针,坚持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利用的机制,以提高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消除面源污染、提高土地肥力为目标,以种养结合、农牧循环、就近消纳、综合利用为主线,通过整县推进,确保多方协同、连片实施,探索模式、总结推广,为在全国范围内实现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有机肥替代化肥、治理农业面源污染探索成功模式,加快构建种养结合农牧循环的可持续发展方式。
(二)基本原则1、种养结合,循环发展。
按照绿色发展理念,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畜牧产业发展状况、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综合考虑周边农田的消纳能力和终端产品利用渠道,通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促进农用地综合养分平衡,实现种养循环发展。
2、政府引导、企业主体。
政府通过财政、金融等优惠政策引导各类主体开展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养殖主体严格落实责任,共同建立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长效机制。
3、统筹规划,科学设计。
以县域为基本单元,统筹县域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规划布局,科学设计治理路径,合理选择资源化利用技术模式,因地制宜、因区施策,探索整县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的有效模式。
4、发挥优势,协同推进。
强化部门联合、上下联动,充分发挥各部门作用,联合部署、联合组织、联合审核、联合管理,实现优势互补、协同推进。
盐城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盐城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法规类别】污染防治【批准部门】8;810;81001;【批准日期】2018.01.24【发布部门】盐城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8.01.24【实施日期】2018.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盐城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7年11月29日盐城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制定2018年1月24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防第三章治理和综合利用第四章激励措施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禽养殖业绿色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畜禽养殖污染,是指畜禽养殖产生的粪便、污水以及畜禽尸体等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和破坏。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当坚持政府主导、业主负责、部门监管、社会参与的原则,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防治结合、激励引导。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建立和完善目标责任制和评价考核制度。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倡导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生产和生活方式。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宣传和舆论监督。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城市管理、水利、科技、林业、工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协助做好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相关工作。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畜禽规模养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畜禽规模养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18.10.12•【文号】环办环评〔2018〕31号•【施行日期】2018.10.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关于做好畜禽规模养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改善农业农村生产生活环境,充分发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预防作用,现将畜禽规模养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项目环评)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项目选址,合理布置养殖场区项目环评应充分论证选址的环境合理性,选址应避开当地划定的禁止养殖区域,并与区域主体功能区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等规划相协调。
当地未划定禁止养殖区域的,应避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村镇人口集中区域,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养殖区域。
项目环评应结合环境保护要求优化养殖场区内部布置。
畜禽养殖区及畜禽粪污贮存、处理和畜禽尸体无害化处理等产生恶臭影响的设施,应位于养殖场区主导风向的下风向位置,并尽量远离周边环境保护目标。
参照《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并根据恶臭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源强,以及当地的环境及气象等因素,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要求计算大气环境防护距离,作为养殖场选址以及周边规划控制的依据,减轻对周围环境保护目标的不利影响。
二、加强粪污减量控制,促进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环评应以农业绿色发展为导向,优化工艺,通过采取优化饲料配方、提高饲养技术等措施,从源头减少粪污的产生量。
鼓励采取干清粪方式,采取水泡粪工艺的应最大限度降低用水量。
场区应采取雨污分离措施,防止雨水进入粪污收集系统。
项目环评应结合地域、畜种、规模等特点以及地方相关部门制定的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目标等要求,加强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因地制宜选择经济高效适用的处理利用模式,采取粪污全量收集还田利用、污水肥料化利用、粪便垫料回用、异位发酵床、粪污专业化能源利用等模式处理利用畜禽粪污,促进畜禽规模养殖项目“种养结合”绿色发展。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章制度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的防治工作,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畜禽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国各地畜禽养殖业生产经营单位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
第三条畜禽养殖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加强环境管理,防止污染。
第四条畜禽养殖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制定污染防治措施,落实责任,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章畜禽养殖场建设管理第五条畜禽养殖场应当选择合适的场址,规划设计合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环保审批手续。
第六条畜禽养殖场应当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粪便处理设施等环保设施,确保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畜禽养殖场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设施的维护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确保设施的有效运行。
第八条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健全环境管理档案,确保环保工作的记录真实完整。
第九条畜禽养殖场应当配备专业的环境保护人员,定期进行环保培训,提高环保意识。
第三章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第十条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分类处理,合理利用资源,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一条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收集、运输、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第十二条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设施应当建设合理,保证处理效率和处理质量。
第十三条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设施应当取得合法的经营资质,确保安全环保。
第十四条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的环保法律法规,不得违法违规操作。
第四章畜禽养殖废水处理第十五条畜禽养殖废水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收集、调节、处理,达到排放标准。
第十六条畜禽养殖废水处理设施应当采用适当的处理技术,确保废水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第十七条畜禽养殖废水处理设施应当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畜禽养殖废水处理设施应当建立健全监测系统,定期进行监测报告,及时处理异常情况。
第十九条畜禽养殖废水处理应当根据产生废水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并按照规定进行排放。
盐城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盐城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盐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1.24•【字号】•【施行日期】2018.05.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畜牧业,传染病防控正文盐城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7年11月29日盐城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制定2018年1月24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防第三章治理和综合利用第四章激励措施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禽养殖业绿色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畜禽养殖污染,是指畜禽养殖产生的粪便、污水以及畜禽尸体等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和破坏。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当坚持政府主导、业主负责、部门监管、社会参与的原则,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防治结合、激励引导。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建立和完善目标责任制和评价考核制度。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倡导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生产和生活方式。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宣传和舆论监督。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城市管理、水利、科技、林业、工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协助做好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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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山东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国家环保总局《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畜禽养殖发展现状,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综合整治,合理开发与利用农业资源,有效防治畜禽养殖业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我区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要求
根据畜禽养殖场养殖规模数量、所处的地理位置及对周围环境影响的程度进行综合整治。
(一)城区禁建区内的养殖场,对水源污染严重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在18年底前停止养殖,其他的应在18年5月1日前停止养殖。
(二)禁建区内养殖场建设污染物处理设施,在18年5月1日前全部达标排放。
(三)加强对禁建区内监控,禁建区内不得出现新的养殖常
三、工作职责
推广先进的规模化畜禽养殖技术,发展“猪—沼—果”等形式的立体生态农业,提高农业生态经济效益,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积极协助开展养殖场污染治理工作,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新、扩、改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四、时间安排
(一)宣传发动阶段(18年3~7月)
1.召开养殖业主污染综合整治工作会议,学习贯彻关于规模化养殖畜禽的有关法律法规,传达区政府关于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的会议精神。
3.按照整治对象责任划分情况,分别入户调查宣传,掌握全区畜禽养殖业生产现状和污染防治设施现状,摸清养殖企业的规模、法人、养殖数量、建成年份等,确定禁养区内第一批和第二批停止养殖的养殖户名单,以及禁建区内养殖户的名单
(二)综合整治阶段(18年8月~18年5月1日)
1.区有关部门根据调查摸底情况,通知禁养区内第一批禁止养殖的专业户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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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年12月31日前停止养殖,第二批在18年5月1日前停止养殖;通知禁养区内养殖场禁止改、扩建,并于18年5月1日前完成污染处理设施建设。
2.协助需搬迁的养殖场做好选址工作。
(三)检查验收阶段(18年6月)
检查禁养区内是否按要求停止养殖、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污水情况等。
二〇一七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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