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期租赁合同的诉讼时效问题(个人理解及整理)
房屋租赁合同租金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如何确定

房屋租赁合同租金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如何确定一、房屋租赁合同租金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案例分析房屋租赁合同租金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不仅关系到租赁合同的生效期,同时还与诉讼方的利益紧密相关。
而租赁合同作为双方利益的一个重要保证。
租金时效的起算点是租赁合同的一个关键点。
根据具体的案例来分析房屋租赁合同租金诉讼时效的起算点确定的最佳方式。
有一份租赁合同,租期是五年,按年份来支付租金,这是我们日常生活中比较常见的一个租赁合同。
虽然看似很简单,但是如果房东没有按照预定的时间收取房租就很容易因为错过时间而导致收不回房租。
不可否认的是部分租房客存在着拖延房租甚至抵赖的情况,如果当这种情况发生时,房屋租赁合同就是对房主的保护。
但是,如果房主没有按时收取房租,那么就很会给部分想抵赖的租房客有可乘之机。
那么对于房主来说,也将丧失在司法解释上的主动权。
根据我国最高法院的明文规定,我国的房屋在租赁买卖和诉讼方面,需要按照合同内所表明的诉讼时效起算时点来计算。
注意分清其中的区别,关键在于无论是借款还是租金都要做到独立的债务,通过合同将其表现的比较清晰,不仅可以避免在合同上所出现的问题,同时还可以保证房主的利益,也可以保证租房客的权益得到保障。
而对于一些分期租赁房屋的合同来说,借款,买卖合同的分期应从最后一笔履行期间届满起算,这是在租赁过程中的一个突破性改革。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所做的批示,无论是关于借款还是租赁的过程中,如果租赁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了付费,那么就可以在时效诉讼合理的第二天开始进行计算,此条原则在司法培训过程中同时适用。
二、关于租赁合同分期履行的案例分析对于租赁分期的合同来说,每笔房屋租赁合同都要通过明确债权来进行计算,我国辽宁省大连市新镇在2003年就有类似的房屋租赁纠纷并且做出了以下批示,《关于珠海粤运交通发展公司与大连新镇企业集团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的回复如下:合同上所体现的却是将整体的债务进行了分割,这种分割直接影响了房屋租赁合同租金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房屋租赁合同租金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如何确定

房屋租赁合同租金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如何确定作者:朱探宇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21期摘要近年来有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租金的诉讼的比例不断升高,尤其是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大城市的占比更高。
由于经济的高度发展,大城市的租房行业也发展的如日中天。
租赁逐渐成为房地产行业中的重点发展方向,但是随之而来的就是房屋租赁合同租金诉讼的相关问题,对于房屋租赁合同租金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如何确定,成为了我国房屋租赁的一个难题。
本论文从三个方面来阐述关于租赁合同租金诉讼时效起算点的问题。
关键词房屋租赁诉讼比例起算点时效法律原则作者简介:朱探宇,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7.07.320一、房屋租赁合同租金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案例分析房屋租赁合同租金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不仅关系到租赁合同的生效期,同时还与诉讼方的利益紧密相关。
而租赁合同作为双方利益的一个重要保证。
租金时效的起算点是租赁合同的一个关键点。
根据具体的案例来分析房屋租赁合同租金诉讼时效的起算点确定的最佳方式。
有一份租赁合同,租期是五年,按年份来支付租金,这是我们日常生活中比较常见的一个租赁合同。
虽然看似很简单,但是如果房东没有按照预定的时间收取房租就很容易因为错过时间而导致收不回房租。
不可否认的是部分租房客存在着拖延房租甚至抵赖的情况,如果当这种情况发生时,房屋租赁合同就是对房主的保护。
但是,如果房主没有按时收取房租,那么就很会给部分想抵赖的租房客有可乘之机。
那么对于房主来说,也将丧失在司法解释上的主动权。
根据我国最高法院的明文规定,我国的房屋在租赁买卖和诉讼方面,需要按照合同内所表明的诉讼时效起算时点来计算。
注意分清其中的区别,关键在于无论是借款还是租金都要做到独立的债务,通过合同将其表现的比较清晰,不仅可以避免在合同上所出现的问题,同时还可以保证房主的利益,也可以保证租房客的权益得到保障。
最高院法官:租赁合同解除中的若干问题(下)

最高院法官:租赁合同解除中的若干问题(下)租赁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租赁合同解除后,会发生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诸项请求权。
但是,由于租赁合同为继续性合同,在合同解除之后,租金虽有返还可能,但承租人的使用、收益却不可能返还,因此租赁合同的解除只能向将来发生,而不能溯及既往,亦即,过去的合同关系不受影响,解除后的合同关系消灭。
需要注意的是,在德国及我国台湾地区,对于我国合同法上的继续性合同关系的解除,称为“终止”。
[18]例如,台湾地区民法典第424条规定:“租赁物为房屋或其它供居住之处所者,如有瑕疵,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之安全或健康时,承租人虽于订约时已知其瑕疵,或已抛弃其终止契约之权利,仍得终止契约。
”[19]终止权是一项形成权,其功能在于使继续性合同关系向将来消灭。
[20]由此可见,终止着重强调合同关系向未来消灭的效果。
而我国合同法则是在合同权利义务消灭的意义上使用终止,而把德国法、台湾地区民法上的终止称为解除,从而终止成为解除的上位概念。
租赁合同解除,会发生违约金责任、赔偿损失的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需要分别讨论。
合同解除与违约金责任租赁合同被解除,已经发生的违约行为是否适用违约金责任?[21]在合意解除场合,在双方当事人都无违约行为的情况下,基于主客观原因,一方提出解除合同、另一方同意的,违约金适用的构成要件未满足,故违约金责任不能适用。
如果一方存在违约行为,且双方当事人合意解除的,是否适用违约金责任首先要看当事人的约定。
无约定的,推定当事人放弃了违约金请求权。
在单方解除情况下,除了合同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实现目的而被解除的之外(《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约金责任应当适用,其原因在于:第一,租赁合同解除后,合同向未来消灭,已经履行部分的合同关系不受影响,[22]换言之,已经履行部分在观念上可以看作与被解除部分的合同相互独立的两个合同。
在此场合,已经经过的承租人占有、使用租赁物期间可以看作是一个有确定期限的租赁合同(期限至解除之日)。
租赁中的常见纠纷与案例分析

租赁中的常见纠纷与案例分析租赁合同是当今社会中常见的一种合同形式。
租赁为租赁双方提供了灵活的选择,但同时也带来了一些常见的纠纷。
本文将针对租赁中的常见纠纷及相应案例进行分析,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租赁合同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法。
一、租赁合同中的常见纠纷及案例分析1. 损坏物品的责任问题在租赁过程中,物品的损坏是一个常见的问题。
当租赁物品在租赁期间出现损坏时,责任归谁是一大争议点。
案例分析:小明在租赁方的汽车上开车时发生了一次车祸,导致汽车受损。
租赁方主张小明应负责修复汽车,而小明则认为由于租赁方未提供完好无损的车辆,应由租赁方承担维修费用。
解决方法:根据合同条款,一般来说,在物品损坏时,责任应由租赁方承担。
但在某些情况下,如租赁方提供了关于车辆状况的明确告知并取得租赁方书面同意,则小明可能需要承担修复费用。
2. 租金支付问题租金支付是租赁合同中另一个常见的问题。
当租户未按时支付租金时,可能导致租赁合同的破裂。
案例分析:小红与房东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每月支付租金1000元。
然而,在某些月份,小红因为经济困难未能及时支付租金。
解决方法:租户应当按合同条款规定的日期及金额支付租金。
然而,对于租户支付租金延迟的情况,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如延长支付时间或分期付款等。
3. 违约问题违约是租赁合同中常见的争议之一。
当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可能导致违约。
案例分析:小明与公司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租赁一台复印机一个月,但他却将复印机租给了其他个人。
解决方法:当出现违约行为时,违约方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房屋租赁,房东可能解除合同、要求违约方赔偿违约金等。
对于其他物品租赁,违约方可能需要赔偿对方的损失。
4. 退还押金问题押金是租赁合同中另一个常见问题。
当租赁期满后,租户期望能够获得押金的全额退还,但这并不总是实现的。
案例分析:小红在租赁了一间房子后,将押金交给了房东。
然而,在退房时,房东以小红将房屋弄脏为由,扣除了一部分押金。
租赁合同纠纷办案小结模板

一、前言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租赁行业日益繁荣,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也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
作为一名律师,我处理了大量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本文旨在通过对一起典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回顾与分析,总结办案心得,为同行提供参考。
二、案情简介1. 双方签订租赁合同:2019年9月11日,原告(以下简称为“甲方”)与被告(以下简称为“乙方”)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甲方将位于成都市锦江区的门面出租给乙方,约定租金、押金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2. 疫情背景下乙方生意受到影响:2020年初,我国爆发新冠疫情,乙方生意受到很大影响,经营状况恶化。
3. 乙方拖欠租金及物业费:自2021年初开始,乙方逐渐拖欠房租、物业费,直至2022年11月份,彻底不交房租和物业费、水电费。
三、办案过程1. 接受委托:笔者接受甲方委托后,立即对案件进行了详细了解和分析。
2. 处理物品搬迁问题:由于乙方尚未搬离店铺,如何处理这些物品成为案件的关键。
笔者指导甲方妥善处理了物品搬迁事宜,并将处理所得款项折抵部分物业费用。
3. 梳理诉讼请求:在处理完物品搬迁问题后,笔者开始梳理诉讼请求。
最终拟定的诉讼请求有5项,包括确认解除租赁合同、支付拖欠的租金及资金占用利息、支付垫付的物业费、支付违约金和承担诉讼费。
4. 提起诉讼: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笔者代表甲方向法院提起诉讼。
四、判决结果经过审理,法院支持了笔者的诉讼请求,判决乙方解除租赁合同,支付拖欠的租金及资金占用利息、垫付的物业费、违约金,并承担诉讼费。
五、办案心得1. 充分了解案情:在办理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时,首先要充分了解案情,掌握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内容、违约情况等关键信息。
2. 注意物品搬迁问题:在处理租赁合同纠纷时,要密切关注物品搬迁问题。
妥善处理物品搬迁,有助于提高诉讼效果。
3. 梳理诉讼请求:明确诉讼请求是成功维权的关键。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要仔细梳理诉讼请求,确保每一项请求都有充分的事实和证据支持。
租房中的租赁期限约定与法律规定

租房中的租赁期限约定与法律规定在租房过程中,租赁期限约定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内容。
租赁期限的合法性、期限的确定以及租赁期满后的续约问题都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处理。
本文将从这几个方面进行论述。
第一,租赁期限的合法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任何形式的合同都应当依法成立、履行,而租赁合同也不例外。
对于租赁期限的约定,法律明确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且需要明确具体的开始和结束日期。
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要准确、清晰地约定租赁期限,避免模糊不清造成纠纷。
第二,租赁期限的确定。
租赁期限可以分为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两种形式。
固定期限租赁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了具体的开始和结束日期,如“从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止”。
在这种情况下,租赁期限到期后,合同自动终止,无需另行通知。
而无固定期限租赁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以“长期”、“无固定期限”等方式表示,租赁期限不确定。
在这种情况下,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对方终止合同。
第三,租赁期满后的续约问题。
租赁期满后,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合同的续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续签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且双方当事人应当在租赁期满前三十日内进行讨论和协商。
如果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对方终止合同。
除了上述内容,还有一些特殊情况需要注意。
例如,合同在租赁期限内因不可抗力原因无法履行时,根据法律规定可以解除合同;在租赁期间,出现房屋质量问题导致住房无法正常使用时,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解决问题或者解除合同。
对于这些情况,双方当事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总结一下,租赁期限约定与法律规定密切相关。
在租房过程中,明确约定租赁期限是确保双方权益的关键。
合法性、期限的确定以及续约问题都需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来处理,避免因期限约定不清晰而引发的纠纷。
租房双方应当加强对租赁期限约定与法律规定的了解,确保租赁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租金诉讼时效司法解释内容是什么?

租金诉讼时效司法解释内容是什么?租房生活中,租客拖欠租金的情况时有发生。
有时候房东出于对租客的信任,并且理解租客的难处,没有及时的追讨拖欠的租金,之后再行追讨时,却再也要不回来了。
有些房东一气之下拿着合同将租客告上法庭,可还是没能那会租金,这时候才知道还有租客拖欠的租金也是有诉讼时效这一说,那么租金诉讼时效司法解释内容是什么呢?租房生活中,租客拖欠租金的情况时有发生。
有时候房东出于对租客的信任,并且理解租客的难处,没有及时的追讨拖欠的租金,之后再行追讨时,却再也要不回来了。
有些房东一气之下拿着合同将租客告上法庭,可还是没能那会租金,这时候才知道还有租客拖欠的租金也是有诉讼时效这一说,那么租金诉讼时效司法解释内容是什么呢?1、关于租金延付或拒付的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第三项规定:延付或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本案中,原告应在约定的每次支付租金的截止日期届满后一年内向被告主张权利。
如第一次交纳时间为2008年10月20日前10日内,原告则应在2009年10月20日前向被告索要2008年8月11日-10月10日两个月的租金,依次类推。
但原告在一年的诉讼时效期限内并没有向被告催要过2008年8月10日-2009年7月10日前的租金,应视为放弃索要该期间租金权利;另据《合同法》第227条规定:承租方逾期不交房租,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追求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原告在起诉前长达1年多的时间内,从未行使过上述权利,即使被告因种种原因未及时交纳房租。
2、租赁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问题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力即丧失请求司法机关强制力保护其权利的法律制度。
因租赁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因为延付或拒付租金引起的纠纷应当适用1年的诉讼时效外,其他基于租赁合同所引起的纠纷均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
在房屋租赁关系中,租客除了要付给房东租金,还要付的一样是保证金。
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时一般均要求承租人缴纳租赁保证金,以防止在承租人擅自解除租赁合同或者拖欠租金时可以有保障。
法律的时效性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与李某于2010年5月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某将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房屋出租给张某,租赁期限为5年,自2010年6月1日起至2015年5月31日止。
合同签订后,张某支付了首期租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了租金。
然而,在2015年6月1日,李某突然通知张某,要求张某立即搬离房屋,理由是张某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张某对此表示异议,认为自己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租金,李某无权要求其搬离。
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张某遂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因其擅自解除合同而造成的损失。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张某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即张某是否在法定时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法院审理过程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本案,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李某提出张某已超过诉讼时效,法院不应受理本案。
张某则认为,其于2015年6月1日得知李某要求其搬离房屋,于是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在本案中,张某于2015年6月1日得知李某要求其搬离房屋,应当视为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
法院进一步分析,张某于2015年6月1日得知李某要求其搬离房屋,至2015年10月1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共计4个月,未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