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15]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一带一路”发展战略要求 做好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税务部门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思考

税务部门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思考作者:谢永清来源:《对外经贸》2015年第11期[摘要]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全球形势的深刻变化、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而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具有划时代的重要意义。
税务部门应主动融入“一带一路”建设,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从全面落实税收协定优惠、提供涉税纠纷双边磋商服务、建设国别税收信息中心、开设服务“一带一路”网络专栏等举措为“走出去”企业提供全方位的税收服务。
[关键词]“一带一路”;税收;落实税收协定优惠[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283(2015)11-0154-02“一带一路”(One Belt And One Road,简称“OBAOR”)是“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简称。
2013年9月和10月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分别提出建设“新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战略构想。
“一带一路”是合作发展的理念和倡议,是依靠中国与有关国家既有的多双边机制,借助行之有效的区域合作平台,旨在借用古代“丝绸之路”的历史符号,高举和平发展的旗帜,积极发展与沿线国家的经济合作伙伴关系,共同打造政治互信、经济融合、文化包容的利益共同体、命运共同体和责任共同体。
一、我国实施“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意义“一带一路”战略的目标是要建立一个政治互信、经济融合、文化包容的利益共同体、命运共同体和责任共同体,是包括欧亚大陆在内的世界各国,共同构建一个互惠互利的利益、命运和责任共同体。
中国与丝路沿途国家分享优质产能,共商项目投资,共建基础设施,共享合作成果,内容包括道路联通、贸易畅通、货币流通、政策沟通、人心相通,即“五通”。
“一带一路”建设肩负着三大使命:1.建立新型全球伙伴关系。
“一带一路”是在后金融危机时代,作为世界经济增长火车头的中国,将自身的产能优势、技术与资金优势、经验与模式优势转化为市场与合作优势,实行全方位开放的一大创新。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修订后的《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发布(老会计人的经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修订后的《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发布(老会计人的经验)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2015年8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为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对《办法》解读如下:一、《办法》出台背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推进税务部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进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在广泛听取各有关方面意见,多次实地调研的基础上,对《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124号)进行了全面修订,制定了本《办法》。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国税函〔2009〕601号)国税函[2010]290号关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二、《办法》要点解读(一)扩大适用范围《办法》在国税发〔2009〕124号规定适用的税收协定条款范围基础之上,将适用范围扩大至税收协定的国际运输条款和国际运输协定。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和国际运输协定待遇适用统一规范的管理流程。
(二)取消行政审批《办法》取消了国税发〔2009〕124号对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收益条款的行政审批。
《办法》规定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的基本模式是:非居民纳税人自行申报的,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如实申报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报告表和资料。
在源泉扣缴和指定扣缴情况下,非居民纳税人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需要享受协定待遇的,应主动向扣缴义务人提出并提供相关报告表和资料。
对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非居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协定规定扣缴,并将相关报告表和资料转交主管税务机关。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
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财税[2011]58号
【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发布部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11.07.27
【实施日期】2011.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
知
(财税〔2011〕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精神,进一步支持西部大开发,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
二、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另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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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局 走出去 税收指引第一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司发布《“走出去”税收指引》第一章为税收政策,对常见的15种货物出口、跨境服务行为适用的退(免)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取得境外所得后可以享受的11类税收抵免、抵扣、优惠税率和免税政策进行归纳梳理,为“走出去”企业提供一份内容准确详实、使用方便快捷的“政策礼包”。
第二章为税收协定,对境外取得的营业所得、投资所得、劳务所得和财产所得四类所得,结合14张统计表格分为25项进行详细解读,帮助“走出去”企业用好税收协定、享受协定待遇、维护自身权益。
第三章为管理规定,涵盖税务登记、身份认定、纳税申报以及特别纳税调查调整等各环节21项管理规定及流程,直观示范、明确提示,帮助“走出去”企业有效防范涉税风险。
第四章为服务举措,包括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预约定价安排、涉税争议双边协商、“一带一路”税收服务网页、国别投资税收指南等15项措施,力求使“走出去”企业全面了解跨境经营过程中所能享受到的税收服务措施。
此外,86个情景问答穿插《指引》各事项中,使读者能够对政策事项有更加感性的认识;全文政策依据细化至条款层级,方便读者快速查阅检索更多信息。
希望《指引》能为我国企业“走出去”提供税收法律法规方面的指引与帮助,有效规避境外投资税收风险,提高“走出去”纳税人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为促进我国对外开放和国际经济合作做出积极贡献。
一、税收政策(一)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政策按照我国现行税收政策,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包括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等)、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政策;对于出口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的,如果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免征消费税,如果属于购进出口的货物,退还前一环节对其已征的消费税。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出口退(免)税政策【适用主体】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政策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一带一路”征管合作机制与纳税服务

【摘要】自2013年“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一带一路”合作蓬勃发展,2019年税收征管合作机制的提出使税收在“一带一路”发展中发挥着愈发重要的作用。
加之自2020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税收征管合作机制与纳税服务将面临更加复杂的挑战。
文章首先通过解释“一带一路”中税收征管合作机制和纳税服务的重要性与现状,为读者呈现两者在当前“一带一路”沿线经济中的境况。
其次,从税收征管合作机制入手,就企业所得税、税收协定、税收情报交换机制三个方面阐述当前征管合作机制存在的问题,并相应地提出改善措施。
最后,针对纳税服务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的问题适当地提出建议,以求在“一带一路”背景下更好地发挥应有的作用。
【关键词】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纳税服务【中图分类号】F812.42一、“一带一路”背景下征管合作机制探讨(一)“一带一路”背景下税收征管合作机制的现状近年,中国重视改善营商环境以及制定不同时期的各项合作计划并推广实行。
首先,有效合理地运用“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加强对税收征管的协调和对接,助力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积极开展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交流合作并打造互利共赢的合作模式。
其次,从“一带一路”合作的实际需要出发,例如:税收征管数字化、税收公平合理化、税收合作争端的有效解决等方面,针对性地制定税收征管合作计划,为跨境纳税提供真正地优质服务,推动合作计划的落实。
再次,在2019年举办的“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打造了一个可以共同参与税收征管的合作平台。
将各国相关部门、组织、学者与企业纳入其中,不断推动对税收征管信息与情报的研讨,分享实践经验,开发税收产品,深化税收合作。
优化配置跨境生产要素,帮助纳税人降低税收风险、化解涉税争端、避免双重征税。
(二)“一带一路”背景下现存税收征管合作机制的问题1.企业所得税方面“一带一路”合作正经历着繁荣发展,我国也不断地有企业“走出去”,随之而来的是大量的跨境交易、高速增长的对外投资额。
1.一带一路发展战略

一带一路“一带一路”是指“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简称。
它将充分依靠中国与有关国家既有的双多边机制,借助既有的、行之有效的区域合作平台。
“一带一路”不是一个实体和机制,而是合作发展的理念和倡议,是依靠中国与有关国家既有的双多边机制,借助既有的、行之有效的区域合作平台,旨在借用古代“丝绸之路”的历史符号,高举和平发展的旗帜,主动地发展与沿线国家的经济合作伙伴关系,共同打造政治互信、经济融合、文化包容的利益共同体、命运共同体和责任共同体。
“一带一路”的建设不仅不会与上海合作组织、欧亚经济联盟、中国—东盟(10+1)等既有合作机制产生重叠或竞争,还会为这些机制注入新的内涵和活力。
回到顶部意见反馈思想起源2013年9月7日上午,习近平主席在哈萨克斯坦发表重要演讲,首次提出了加强政策沟通、道路联通、贸易畅通、货币流通、民心相通,共同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的战略倡议;2013年10月3日,习近平主席在印度尼西亚国会发表重要演讲时明确提出,中国致力于加强同东盟国家的互联互通建设,愿同东盟国家发展好海洋合作伙伴关系,共同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
古代背景丝绸之路是两汉时期中国古人开创的以洛阳、长安为起点,连接东西方文明的陆上贸易和文化交流通道。
西汉时期,张骞(约公元前164年―前114年)于(公元前202年―公元9年)从长安(今陕西西安)出发,联络大月氏人,共同夹击匈奴。
首次开拓丝绸之路,被称为“凿空之旅”。
罗马人征服叙利亚的塞琉西帝国和埃及的托勒密王朝后,通过安息帝国、贵霜帝国和阿克苏姆帝国取得从丝绸之路上传来的中国丝绸,西汉末年,丝绸之路一度断绝。
东汉时期,班超从洛阳出发,再次出使西域,他到达了西域,他的随从到达了罗马。
这是东西方文明的第一次对话。
也是在东汉,印度僧人沿着丝绸之路到达洛阳,将佛教传入中国,从另一个角度拓展了丝绸之路。
唐代,洛阳人玄奘沿着丝绸之路历时19年到印度求取真经,促进了中华文明与印度文明的交流。
“一带一路”国际税收合作的现状、问题与对策

“一带一路”国际税收合作的现状、问题与对策*魏升民1,韩永辉2,向 景1(1.广东省税务局税收科学研究所,广东 广州 510610;2.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广东国际战略研究院,广东 广州 510420)摘 要:近年来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加强经贸合作方面取得了较大进展,但是“一带一路”国际税收合作尚处于初级阶段。
开展国际税收合作有助于提升合作各方的整体利益,是促进“一带一路”区域经济融合发展、互利共赢的一项重要举措。
近年来,“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税制体系朝着税制简化、税负降低、设计优化的方向变化,为推动国际税收合作提供了现实基础。
但是,“一带一路”国际税收合作还面临着较多挑战,主要包括:沿线国家的税制体系结构差异较大,税收法治化和透明化水平偏低,税收征管能力不足,税收合作平台建设滞后。
为此,要进一步优化我国税制体系,构建宽税基、低税率、优税种、简征管的现代化税制体系,同时加强税收设计的技术交流,促进沿线各国打造国际税收合作范例,消除部分国家的疑虑和成见;推进国际税收合作机制建设,构建有效合作平台;建立通报和磋商机制,提升税务信息透明度,深化税务信息共享;研究探索采取补偿性措施,实现国际税收合作的互惠共赢;深化国际反避税监管合作,营造公平税收环境。
关键词:“一带一路”;国际税收合作;税制体系;税收管理;反避税中图分类号:F11,F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041-2019(08)-0061-07共建“一带一路”强调的是互联互通,经贸先行(唐宜红,2018)。
在“一带一路”倡议中纳入对国际税收合作的考量,既有利于各国通过技术合作和经验交流推动税制体系的现代化、法治化和透明化建设,通过合作协调弥合税制体系上的差异和矛盾,又能够为“一带一路”多边经贸合作提供有力的“稳定器”。
作为深化“一带一路”经贸合作和社会联系的重要保障,国际税收合作应当成为 “一带一路”倡议下的重点关注领域(杨志勇,2015)。
“一带一路” 战略的进展和意义

“一带一路”战略的进展和意义一、“一带一路”战略的最新进展(一)“一带一路”战略的总体框架基本确定2 0 1 5 年3 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交部、商务部经国务院授权发布《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 1 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以下简称《愿景与行动》),“一带一路”建设的时代背景、共建原则、框架思路、合作 重点、合作机制等,为“一带一路”建设指明了方向。
共建“一带一路”旨在促进经济要素有序自由流动、资源高效配置和市场深度融合,推动沿线各国实现经济政策协调,开展更大范围、更高水平、更深层次的区域合作,共同打造开放、包容、均衡、普惠的区域经济合作架构。
共建“一带一路”将秉持“和平合作、开放包容、互学互鉴、互利共赢”的理念,坚持“开放合作、和谐包容、市场运作、互利共赢”的原则,以“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为主要内容,积极利用现有双边多边合作机制,全方位推进务实合作,打造政治互信、经济融合、文化包容的利益共同体、命运共同体和责任共同体。
推进“一带一路”建设,中国将充分发挥国内各地区比较优势,实行更加积极主动的开放战略,加强东中西互动合作,全面提升开放型经济水平。
同时,“一带一路”需要沿线各国和衷共济、相向而行,携手发掘区域内市场的潜力,促进投资和消费,创造需求和就业,增进沿线各国人民的人文交流与文明互鉴,让各国人民相逢相知、互信互敬,共享和谐、安宁、富裕的生活,共同谱写建设“一带一路”的新篇章。
目前,中央与地方政府两个层面都在积极推进《愿景与行动》相关配套政策和实施方案的制定与落实。
(二)“一带一路”战略在国内扎实推进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等党和国家领导人积极部署和推动“一带一路”战略。
中国政府成立了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推进“一带一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具体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中国各部门各地区积极行动、抓紧落实。
2 0 1 5 年4 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落实“一带一路”发展战略要求做好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提出建立“一带一路”税收服务网页,争取在2 0 1 6 年底前全部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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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一带一路”发展战略要求做好税
收服务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税总发[2015]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一带一路”发展战略的重大决策部署,现就做好相关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总体目标
各地要按照税务总局提出的税收服务“一带一路”发展战略的总体要求,从“执行协定维权益、改善服务谋发展、规范管理促遵从”三个方面,采取有力措施,做好本地区的落实工作。
二、主要内容
(一)执行协定维权益
1.认真执行税收协定
按照税务总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和纳税服务规范的要求,认真执行我国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及相关解释性文件,保证不同地区执法的一致性,减少涉税争议的发生,并配合税务总局做好非居民享受协定待遇审批改备案相关工作,为跨境纳税人提供良好的税收环境。
2.加强涉税争议双边协商
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的有关规定,及时了解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其他国家“引进来”和“走出去”企业涉税诉求和税收争议,主动向企业宣传、解释税收协定相关条款,特别是相互协商程序的规定,及时受理企业提起的相互协商申请,并配合税务总局完成相关工作。
(二)改善服务谋发展
3.建设国别税收信息中心
税务总局将于2015年7月底前向全国各省税务机关推广国别信息中心试点工作。
根据税务总局统一部署,省税务机关要做好前期调研、人员配备等启动准备,积极开展对口国家税收信息收集、分析和研究工作,尽快形成各省分国对接机制。
4.建立“一带一路”税收服务网页
依托税务总局网站于2015年6月底前建立“一带一路”税收服务网页,并从四季度开始,分国别发布“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税收指南,介绍有关国家税收政策,提示对外投资税收风险,争取在2016年底前全部完成。
“一带一路”税收服务网页也要发布我国有关税收政策解读、办税服务指南等,为“引进来”企业提供指导。
5.深化对外投资税收宣传辅导
分期分批为我国“走出去”企业开展税收协定专题培训及问题解答,帮助企业利用税收协定保护自身权益,防范税收风险。
根据不同国家税收政策和投资风险特点,为“走出去”企业开展对外投资税收政策专题宣讲。
6.设立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专席
依托税务咨询12366平台,于2015年6月底前设置专岗,加强对专岗人员培训,解答“走出去”企业的政策咨询,回应服务诉求。
7.发挥中介机构作用
合理引导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注册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走出去”,提供重点投资国税收法律咨询等方面服务,努力为“走出去”企业提供稳定、及时、方便的专业服务。
(三)规范管理促遵从
8.完善境外税收信息申报管理
做好企业境外涉税信息申报管理,督促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的规定履行相关涉税信息申报义务,为企业遵从提供指导和方便,并分类归集境外税收信息,建立境外税收信息专门档案。
9.开展对外投资税收分析
依托现有征管数据,进一步拓展第三方数据,及时跟进本地区企业投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情况,了解投资分布特点、经营和纳税情况。
从2015年起,省税务机关要每年编写本地区“走出去”企业税收分析年度报告,并于次年2月底前上报税务总局。
10.探索跨境税收风险管理
根据国际经济环境变化和对外投资特点研究涉税风险特征,探索设置风险监控指标,逐步建立分国家、分地区风险预警机制,提示“走出去”企业税收风险,积累出境交易税收风险管理办法和经验。
三、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一带一路”发展战略涉及面广、任务重,各地要统一思想,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充实相关岗位人员,统筹做好各项工作。
(二)密切协作,狠抓落实
重点省市要制定本地区落实方案,明确牵头部门,协调其他相关部门,密切协作,并结合本地区实际,积极研究税收服务“一带一路”发展战略的新举措新方法,努力将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三)广泛宣传,扩大影响
按照税务总局的总体要求,充分利用媒体广泛宣传税收服务“一带一路”发展战略的措施,营造良好的税收舆论环境,切实方便纳税人。
各地贯彻落实情况和意见建议请及时报告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4月21日。